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对于开发费用和开发间接费用扣除的不同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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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中华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特点,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土地增值税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税务总局○九年五月十二日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条为了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制称《规程》)。
条《规程》适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
条《规程》所称土地增值税清算,是指纳税人在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依及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计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并填写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结清该房地产值税税款的行为。
条纳税人应当如实申报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保证清算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条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提供优质纳税服务,加强土地增值税政策宣传辅导。
税务机关应及时对纳税人清算申报的收入、扣除项目金额、增值额、增值率以及税款核,依法征收土地增值税。
第二章前期管理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日常税收管理,实施项目管理。
主管税务得土地使用权开始,按项目分别建立档案、设置台帐,对纳税人项目立项、规划设计工验收、工程结算、项目清盘等房地产开发全过程情况实行跟踪监控,做到税务管理同步。
条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项目开发期间的会计核算工作应当积极关注,对纳税人分时开发多个项目的,应督促纳税人根据清算要求按不同期间和不同项目合理归集有关。
条对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有条件的地区,主管税务机关定,对纳税人实施项目专用票据管理措施。
第三章清算受理条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土增税扣除项目及税率

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一、扣除项目的内容(一)转让新建房产的扣除项目:地价、开发成本、开发费用、税金(加计扣除20%,适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项目)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地价+税金+费用(提示:这里的税金主要指契税,印花税一般都计入了管理费用)【注意】(1)纳税人购买土地应按照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所缴纳的契税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
(2)如果购买的土地分期开发的,要进行逐次合理的分配:第一次分配:在开发的面积占购买的总面积之间分配第二次分配:在已完工和未完工之间分配第三次分配:在已销售和未销售之间进行分配最后,结转到销售的部分可以抵扣。
2.房地产开发成本它是指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包括土地的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等。
开发成本也应进行合理的分配,一般而言,应按照销售面积占完工面积的比例对开发成本进行分配。
可扣建造成本=开发总成本/可售面积×已售面积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和开发成本均据实扣除,即按照实际发生数进行扣除。
3.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标准扣除它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1)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以内(2)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以内【注意新增内容】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按照以上方法扣除。
上述具体适用的比例按省级人民政府此前规定的比例执行。
房地产开发企业既向金融机构借款,又有其他借款的,其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时不能同时适用上述1、2项所述两种办法。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经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利息支出,应调整至财务费用中计算扣除。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提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印花税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不单独扣除印花税。
特殊说明,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开发的产品,可以加计扣除。
谈土地增值税中利息支出的扣除

周转房摊销等 。 财务费用” 目核算企业在 房地产开发经 而“ 科
营过程 中 , 为进行资金筹集等理财活动而发生的财务费用 , 包 括利 息支 出( 减利 息收入 ) 汇兑损 失 ( 、 减汇兑 收 益 ) 以及相
根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 1 7号——借款费用》 的规定 : 企业
发生 的借款费用 ,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 建或者生产 的 , 当予 以资本化 , 应 计入 相关资产成本 ; 其他借
够按转让房地产项 目计算分摊 并提供金融机构证 明的 ,允许
据实扣除 ,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 同类同期 贷款利率计 算的金额。如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 目计算分摊利息支 出或不
部 19 9 3年颁布的《 房地 产开发企 业会 计制度》 规定 , 利息支出
不计人开发成本 , 应作为期间费用。 那么 , 计入开发成本的间接费用是 否包含利息支 出呢? 同
部 独立 核算单位 为开发产品而发生的各项 间接费用 ,包括工 资、 福利 费 、 旧费 、 理 费 、 公 费 、 电费 、 动保 护费 、 折 修 办 水 劳
选择按实 际发 生的利息支 出作为土地增值 税计算扣除额 时 ,
应 当注意以下四方面 的问题。
一
、
对 计 入 开 发 成 本 中 的利 息支 出的 扣 除
的大型机械设备等。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 ,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 印发 < 《 企业所 得 税税前扣除办法> 的通 知》 国税发 [00 0 4号文件 ) 三十 ( 2 0 ]8 第
五条规定 :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 为开发房地产而借 入资金所发生 的借款费用 , 在房地产完工之前发生 的, 应计入 有关房地产的开发成本 。也就是说 , 根据 现行政策 , 房地产开 发项 目在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之前 , 利息是进成本的 , 而不进
土地增值税清算与征管的最新规定

国税总局通知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问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宁夏、西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为了进一步做好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将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收入确认的问题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
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的,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支付的质量保证金,其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合同约定,扣留建筑安装施工企业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作为开发项目的质量保证金,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就质量保证金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发票的,按发票所载金额予以扣除;未开具发票的,扣留的质保金不得计算扣除。
三、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问题(一)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二)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按照以上方法扣除。
上述具体适用的比例按省级人民政府此前规定的比例执行。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既向金融机构借款,又有其他借款的,其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时不能同时适用本条(一)、(二)项所述两种办法。
(四)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经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利息支出,应调整至财务费用中计算扣除。
2024年土地增值税清算常见问题解答

2024年土地增值税清算常见问题解答1.问:“五险一金”是否可以在开发间接费中扣除?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第(二)项规定,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因此,对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人员的“五险一金”作为工资薪酬,可计入开发间接费。
2.问:纳税人因延期缴纳土地出让金支付的违约金、利息,可否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作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扣除?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第(一)项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10号)第五条第(一)项明确,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包括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具体为: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转让土地使用权时按规定补交的出让金;以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支付的地价款。
纳税人因延期缴纳土地出让金支付的利息、违约金不属于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不应作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扣除。
3.问: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委托方签订代建合同,收取代建服务费,且委托方拥有土地使用权并办理项目立项等手续,在工程完工后,房屋权属归委托方所有的,是否应征收土地增值税?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委托方签订代建合同,收取代建服务费,且委托方拥有土地使用权并办理项目立项等手续,在工程完工后,房屋权属归委托方所有的,由于此类代建业务,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委托方之间未发生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转让,因此,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及土地增值税计算方式

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一)取得土地利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二)开发土地的本钱、费用;(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本钱、费用,或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钱;(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一)取得土地利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利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增开发)的本钱,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本钱(以下简称房增开发本钱),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
前期工程费,包括计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探、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
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信、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
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
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三)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之内计算扣除。
土地增值税中关于间接费用的规定

成本扣除项“开发间接费用”的扣除范围由于计入“开发成本”核算的“开发间接费用”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可以作为加计20%扣除的基数,从而达到增加土地增值税的扣除成本,少缴纳土地增值税的目的。
因此,在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依照税法的规定,允许扣除的“开发间接费用”是有一定的范围界定。
房地产企业在会计核算中的“开发间接费用”的范围比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允许扣除的“开发间接费用”的范围更广。
如果房地产企业按照会计核算中的“开发间接费用”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进行扣除,显然是多扣除成本,致使房地产企业少缴纳土地增值税。
因此,税务征管部门要审查房地产企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是否存在多扣除“间接开发费用”问题。
1、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允许扣除的“开发间接费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第006号)第九条规定:“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基于此规定,房地产企业的开发间接费用是为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所发生的八项费用: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
如果不是该八项费用,但与直接组织和管理项目有关所发生的其他费用,例如,与项目相关的其他费用如职工教育经费、通讯费、交通差旅费、租赁费、管理服务费、样板间支出、利息支出、保安费用等,在进行土增税清算时,能否扣除视具体情况而定。
2、房地产企业会计核算“开发间接费用”的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房地产企业在会计核算时,通常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第006号)所规定的八项费用和与开发项目相关的其他费用如职工教育经费、通讯费、交通差旅费、租赁费、管理服务费、样板间支出、利息支出、保安费用等等,都在“开发间接费用”科目核算。
因此,房地产企业在会计核算中的“开发间接费用”的范围比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允许扣除的“开发间接费用”的范围更广。
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计算时的主要差异

一、执行所依据的政策原则差异 (1)企业所得税按照季度预缴,年度汇算清缴原则。以企 业所有经营所得为计税对象,税率以 25% 为基础税率。 季度预缴时,房地产企业作为一个特殊行业,在项目完工 前,以开发产品预售收入为基数,适用对应地区的预计毛利率, 预测计算项目毛利额,将该毛利额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 企业所得税。 在项目完工年度,企业根据实际结算的计税收入和成本, 计算得出实际毛利额,实际毛利额与该项目累计预计毛利额之 间 的 差 额 ,计 入 当 年 度 企 业 所 得 税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进 行 汇 算 清缴。 (2)土地增值税实行项目单位清算,清算之前按照各申报 期间取得的项目收入预缴税款,达到清算条件时,依据政策进 行清算。以项目的增值部分为计税对象,税率依据增值率来 确定。 二、成本计算内容及分摊方法差异 (1)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清缴时,成本包含土地征用拆迁补 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建设费、公共配 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等 6 大类成本项目。所有成本按照“谁受 益谁承担”的原则,可选用占地面积法、建筑面积法、直接成本 法或预算造价法分配至各成本对象。其中,占地面积法分配土 地成本,建筑面积法分配公共配套设施开发成本;按直接成本 法或预算造价法配借款费用;企业可自行选择其他成本项目的 分配方法。无论采用何种分配方法,均不会在总额上改变所属 期企业所得税列支的成本总额,因此税务机关在核查企业所得 税时关注的点在于成本的归属期,而采用何种方法分摊并不是 最重要的。 与项目相关的借款费用资本化进入项目成本,在项目预缴 企业所得税时,并不直接影响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只有 在项目完成年度进行清算时会影响项目实际毛利。 (2)在土地增值税项目清算时,成本除主要包含上述 6 项成 本项目外,但其中已经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应剔除出来,费用化 的财务费用一起列支,不作为加计扣除的成本基数。分摊清算 项目共同负担的扣除项目方法相对简单,且纳税人可自行选 择,保持前后一致并合理即可。纳税人统一受让土地使用权, 但开发、转让是分期分批的,所有项目可扣除金额的确定,可以 按照占用土地面积比例法、建筑面积分摊法、或者税务机关认 可的其他方法分摊。 三、开发间接费的处理差异 (1)在核算时,不能直接归集到某个项目的支出,如项目销 售用房的建造费等计入“开发成本”科目下的二级科目“开发间 接费用”。此类费用还包括管理人员相关职工薪酬、管理用房 折旧费维修费、项目相关办公水电费、劳动者保护费、工程相关 咨询管理费、周转房支出摊销费用等。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 此类费用只要真实发生并取得相关单据,均可以据实扣除。 (2)此类“开发间接费”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作为“销售费 用”处理,从开发成本中剔除出来单列,不能作为计算加计扣除 的成本基数。 四、配套设施支出的处理差异 (1)在会计核算时,配套设施的成本并入其对应的地上开 发产品。最典型的配套设施如地下停车场,应作为该地下停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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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算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开发费用扣除不同规定
土地增值税的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相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三大费用的扣除不同于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计算中允许扣除: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及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
(一)土地增值税的“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扣除
土地增值税清算流程对于管理费用与销售费用的扣除一般采取了计算扣除的办法,利息支出满足一定条件时才能据实扣除。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百分之五以内计算扣除。
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三)开发费用与开发间接费用的区分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这些费用必须与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有关才能被称之为开发间接费用。
开发间接费用不仅可以据实列支,还可以作为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基数和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加计扣除的基数。
(四)土地增值税对于费用扣除与企业所得税存在较大差异首先,企业所得税可以据实扣除期间费用(管理费用、营业费用、财务费用),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的开发费用不是按纳税人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扣除。
银行罚息、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上浮利率产生的利息在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中是不允许扣除的,而企业所得税可以在税前扣除。
在房地产开发业务中,预提费用在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中不允许扣除,应据实扣除,而企业所得税中,可以计提相关费用,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取得正式发票即可。
其次,清算期间不同。
土地增值税以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清算期间具有不确定性,可以长于一个会计年度。
而企业所得税的清算期间是固定的,并以一个会计年度为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