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评审命名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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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民委关于命名第七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单位)的决定

国家民委关于命名第七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单位)的决定

国家民委关于命名第七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单位)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2.09•【文号】民委发〔2019〕119号•【施行日期】2019.12.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族区域自治正文国家民委关于命名第七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单位)的决定民委发〔2019〕1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委(厅、局),国家移民管理局、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委机关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党的十八大以来,各地区、各部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族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紧紧围绕“中华民族一家亲、同心共筑中国梦”总目标,团结奋斗,锐意进取,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实践中涌现出一批先进典型,发挥了示范表率作用,谱写了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新篇章。

为树立典型、激励先进,深化新时代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经择优推荐、严格评审、社会公示,国家民委决定命名183家单位为第七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单位)”。

已获今年国务院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表彰的申报单位,不再重复命名。

希望被命名的示范区(单位)珍惜荣誉,再接再厉,不断巩固提升创建成果,进一步深化新时代创建工作,为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民族团结是我国各族人民的生命线。

各地区、各部门要继续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牢牢把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条主线,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

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建设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

要把各族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确保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同全国一道实现全面小康和现代化。

要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促进各民族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拥抱在一起。

要依法治理民族事务,确保各族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国家民委办公厅关于推荐第八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的通知

国家民委办公厅关于推荐第八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的通知

国家民委办公厅关于推荐第八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4.01•【文号】•【施行日期】2020.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族区域自治正文国家民委办公厅关于推荐第八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委(厅、局):为大力培养树立典型,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根据《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办法》(民委发﹝2020﹞21号,以下简称《命名办法》)规定,国家民委定于今年评审命名第八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总数约200个左右。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推荐要求(一)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意见》精神,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开展推荐评选工作。

(二)严格遵循实事求是、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

(三)按照《命名办法》规定,结合命名总量和本地实际,推荐示范市(地、州、盟)和县级以下示范区示范单位,突出基层导向,把握类型均衡。

(四)根据《命名办法》,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命名有效期限为5年(截至2020年有效期满名单见附件3)。

二、材料报送请于6月30日前通过正式函件将《第八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推荐审批表》(附件1)和工作经验材料、初验报告、省级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小组或人民政府批准材料﹝市(地、州、盟)还需提供第三方评估报告﹞各1式2份报送至国家民委监督检查司,同时将电子版文件和图片发送至指定邮箱。

推荐材料内容及格式要求参见附件2。

三、联系方式联系人:监督检查司王晶电话:************邮箱:**************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甲49号618室邮编:100800附件1.第八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推荐审批表附件2.推荐材料内容及格式要求附件3.截至2020年命名有效期满名单国家民委办公厅2020年4月1日。

国家民委关于命名第十一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的决定

国家民委关于命名第十一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的决定

国家民委关于命名第十一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1.16•【文号】民委发〔2024〕18号•【施行日期】2024.01.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族区域自治正文国家民委关于命名第十一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的决定民委发〔2024〕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委(厅、局),国家移民管理局综合司、共青团中央办公厅、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办公厅、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厅,委机关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高举中华民族大团结旗帜,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根本方向,深入推进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涌现出一批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典型,为各族干部群众树立了榜样,促进了各族群众牢固树立休戚与共、荣辱与共、生死与共、命运与共的共同体理念,有力推动新时代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呈现新气象、迈上新台阶。

为激励先进,示范引领,经过严格评选,国家民委决定命名中国人民抗日战争纪念馆等248个地方和单位为第十一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有效期5年。

希望被命名的地方和单位珍惜荣誉、再接再厉,把持续扎根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落实到各项工作中,探索更多经验、争取更大作为,为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高质量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各地区各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九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准确把握党的民族工作新的阶段性特征,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党的民族工作的主线和民族地区各项工作的主线,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加强和改进党的民族工作,全面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

2.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县(市、区、旗)测评指标

2.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县(市、区、旗)测评指标

不断夯实基层民族工作,推动民族工作社会化,形成齐
听取汇报
4
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实地考察
创新 社会
加强少数民族代表人士的教育、引导和培养工作,充分 2 材料审核
发挥他们的桥梁纽带作用
治理 方式
加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服务与管理,引导其积极融入
实地考察
2
城市(社区),推进网格化管理
材料审核
畅通群众诉求渠道,认真办理少数民族群众的来信、来
保障公共文化设施运转经费,开展群众性民族文化体育 2
活动
落实教育法律法规和民族教育政策,义务教育阶段适龄 2
儿童入学率、完学率、毕业率达到国家要求指标
全面落实国家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
2
高举民族团结进步的旗帜,旗帜鲜明地反对大汉族主义、
反对狭隘民族主义,加强“四个认同”、“五个维护”宣 4
传教育
坚持定期开展民族团结宣传月活动,广泛进行民族政策 4
15
族团结 进步创 建活动 “六 进”
进社区 进乡镇 进学校
进寺庙
符合创建活动进社区的目标要求
15
符合创建活动进乡镇的目标要求
15
符合创建活动进高校、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小学的目 25
标要求
符合创建活动进寺庙的目标要求(无寺庙地区可结合实 15
际,调整为其他特色类型)
听取汇报 实地考察 材料审核 问卷调查
和民族团结的宣传教育,营造民族团结的良好氛围
充分发挥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的 2
作用
材料审核
材料审核
材料审核 实地考察 实地考察 听取汇报 材料审核 实地考察 材料审核
听取汇报 材料审核
听取汇报 材料审核 材料审核 实地考察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4418号建议协办意见的函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4418号建议协办意见的函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4418号建议协办意见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6.07•【文号】•【施行日期】2021.06.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关于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4418号建议协办意见的函中宣部办公厅:现就朱登云等2名代表提出的《关于统筹推进湘黔边界长征国家文化公园项目建设的建议》提出如下协办意见:红军长征很大一部分行程经过民族地区。

长征留下了伟大的长征精神,也播下了民族团结的种子,留下了民族工作的宝贵经验,对当今民族工作仍有很大启示,值得我们传承和发扬光大。

一、开展工作情况国家民委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族工作重要论述精神和“用好红色资源,传承好红色基因,把红色江山世世代代传下去”重要指示精神,坚持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加强挖掘革命文物中蕴含的中华民族共同性和时代价值,利用革命文物讲好民族团结故事,传承民族团结的红色基因。

近年来,国家民委将湖南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塔卧湘鄂川渝革命根据地旧址、中国工农红军第二方面军长征出发地纪念馆,四川中国工农红军强渡大渡河纪念馆、松潘县川主寺红军长征纪念碑碑园,贵州荔波县邓恩铭故居等一大批革命旧址、纪念馆命名为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推进传承党的红色基因,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比如,积极开展红色主题宣传教育。

《中国民族报》开设了“总书记讲过的民族团结进步故事”专栏,曾宣传报道了在湖南省郴州市汝城县文明瑶族乡沙洲瑶族村发生的“半条被子”的革命故事,等等。

在研究制定政策中,重视利用红色资源,树立和突出各民族共享的中华文化符号和中华民族形象。

在起草《“十四五”民族团结进步事业规划》中,将“推进长城、长征、黄河等国家文化公园建设”等内容纳入其中。

二、关于对朱登云等代表建议的答复意见下一步,我们将紧紧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配合有关部门在长征国家文化公园建设中加强树立和突出各民族共享的中华文化符号和中华民族形象,积极挖掘宣传长征中中国共产党开展民族工作的成就,讲好长征中民族团结的生动故事,深化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引导各族群众牢固树立正确的国家观、历史观、民族观、文化观、宗教观,增进各族群众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努力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

国家民委关于印发《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办法》的通知

国家民委关于印发《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办法》的通知

国家民委关于印发《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3.27•【文号】•【施行日期】2020.03.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族区域自治正文国家民委关于印发《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委(厅、局):《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办法》已经国家民委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国家民委2020年3月27日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更好发挥示范区示范单位引领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意见》相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示范区的范围包括市(地区、自治州、盟)、县(自治县、市、区、旗)、乡镇(民族乡、街道、苏木);示范单位的范围包括机关、社区、村、学校、企业、连队、宗教活动场所、新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事业单位等。

第三条国家民委制定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的测评指标,并依此开展命名等相关工作。

省级民族工作部门(或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部门)负责辖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的创建,并向国家民委申报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

第四条申报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须已被命名为省级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且符合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测评指标要求。

第五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申报工作由省级民族工作部门(或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部门)对照国家级测评指标,对拟申报的地区和单位开展初验,经省级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小组或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向国家民委申报。

第六条国家民委每年命名一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

省级民族工作部门(或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部门)每年3月31日前向国家民委进行示范区示范单位申报,提出验收申请。

民政部关于确定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加强烈士纪念建筑物建设的通知-民优发[1995]5号

民政部关于确定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加强烈士纪念建筑物建设的通知-民优发[1995]5号

民政部关于确定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加强烈士纪念建筑物建设的通知正文:---------------------------------------------------------------------------------------------------------------------------------------------------- 民政部关于确定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加强烈士纪念建筑物建设的通知(1995年1月27日民优发(199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印发的《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进一步发挥烈士纪念建筑物在全社会爱国主义教育中的作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确定李大钊烈士陵园等100处烈士纪念建筑物为民政部第一批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名单附后)。

各地要根据本地区烈士纪念建筑物实际情况,确定本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

二、各地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和政府对烈士纪念建筑物工作的重视和支持,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把烈士纪念建筑建设纳入当地贯彻执行《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规划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三、烈士纪念建筑物是民政部门直接参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对全社会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基地,为此,各级民政部门要把对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常抓不懈。

做好烈士纪念建筑物设施维修工作;要采取培训、进修、交流等多种方式,培养和造就一支具有较高水平的管理和讲解队伍;不断充实陈展内容,提高陈展水平,把爱国主义教育与知识性、趣味性、生活性有机融汇在一起。

四、各地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要在每年“清明”、“五一”、“五四”、“六一”、“七一”、“八一”、“十一”、“元旦”等重大节日期间积极主动地与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联合组织形式多样的纪念会,以及入党、入团、入队、入学、入伍教育活动。

有条件的单位要组织人员深入厂矿、学校、部队、农村开展内容翔实、为群众喜闻乐见的爱国主义宣传教育活动,最大限度地发挥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作用。

国家民委关于命名第四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单位的决定

国家民委关于命名第四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单位的决定

国家民委关于命名第四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单位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12.20•【文号】•【施行日期】2016.12.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族区域自治正文国家民委关于命名第四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单位的决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委(厅、局),公安部边防局,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群众工作局,中国铁路总公司宣传部:近年来,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在全社会深入开展,各地各部门高度重视,主动作为,开拓创新,真抓实干,涌现出一大批示范典型,发挥出积极的带动引领作用。

为进一步扩大示范典型的影响力和辐射力,由各地各部门推荐,经严格评审并公示,决定命名北京市东城区东花市街道等187家县级以下(含县级)单位为第四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单位”。

民族团结是我国各族人民的生命线。

希望被命名的示范单位牢牢把握“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民族工作主题,始终将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摆到重要位置抓牢抓紧,坚持重在平时、重在交心、重在行动、重在基层,推动创建活动再上新台阶。

要按照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对创建活动的新精神新要求,巩固成果,再接再厉,切实发挥好示范作用,动员和吸引更多力量参与支持创建活动,实现全面立体扩展。

要加强思想文化引领,引导各族群众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固树立国家意识、公民意识和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进一步促进人心归聚、精神相依。

要创新载体和方式,主动适应形势,注重人文化、大众化、实体化,推进理念、手段和方法的创新,让创建活动更加亲切。

要不断增强创建实效,坚持“各民族都是一家人,一家人都要过上好日子”的信念,引导各民族把智慧和力量凝聚到促进民族团结、共建美好家园上来,推进全面小康同步、公共服务同质、法治保障同权、民族团结同心、社会和谐同创,不断增强各族群众的获得感,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奋力开拓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新局面,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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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评审命名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评审命名工作,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是国家民委评审命名,具备宣传教育功能,在促进民族团结、密切民族关系、维护国家统一等方面具有重要影响的文物博物类、革命纪念类、旅游文教类等场所。

第三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评审命名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竞争择优、面向基层的原则。

第四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一般每3年命名一批。

第五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能体现不同历史时期我国各族人民之间的亲密关系,有助于宣传党和国家的民族理论政策、法律法规和民族知识,有利于维护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二)具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活动的实物、资料、场地或配套设施;
(三)有相应的工作机构和专(兼)职工作人员,有必要的经费保障,能够保证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活动的正常开展;
(四)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和完整的工作档案,无违法违纪行为。

第六条符合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条件的场所,逐级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族工作部门申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族工作部门审核公示后,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报国家民委。

中央国家机关所属场所由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国家民委推荐。

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申报场所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统一审核后向国家民委推荐。

第七条国家民委监督检查司负责组织对推荐对象的评审,并将通过评审的场所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八条公示期满后,监督检查司负责将拟命名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的场所名单及相关材料报国家民委委务会议审议。

第九条国家民委发布决定,命名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颁发牌匾,给予一次性经费补助,用于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条已命名的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不能履行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职能或者不再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国家民委责令其限期整改或者予以撤销命名。

按照国家民委关于涉及民族方面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对发生因处置不当造成涉及民族方面重大或者特别重大事件的教育基地,国家民委予以撤销命名。

第十一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应当制定基地中长期发展规划,建立完整的档案制度,有计划地对专(兼)职工作人员进行相关职业技能培训。

第十二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应当充实宣传教育材料,充分利用现代科技、丰富宣传教育手段、增强宣传教育效果,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

第十三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应当对大、中、小学校集体、现役军人、老年人和残疾人等给予免票参观等优惠待遇。

有条件的教育基地,应当逐步在重大节庆日、纪念日免费向社会开放。

第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族工作部门负责教育基地的考核、推荐,支持教育基地的建设和发展,推动教育基地之间的交流合作,指导教育基地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宣传教育的影响力。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教育基地予以适当经费补助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予以扶持。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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