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商标法的修改提交版
商标法实施条例最新做了哪些修改?

Life is not easy. You don't need to be eager for the understanding and approval of others, and live your own lifequietly.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商标法实施条例最新做了哪些修改?商标持有人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应当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以及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对其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年国家对原有的商标法实施条例进行了新的修改,5月份起开始实施商标法那么,商标法实施条例最新做出了哪些修改?对商标的使用是否有了新规定?下面跟着来了解一下商标法实施条例最新修改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商标法实施条例最新修改条例:1、《商标法》规定了“一标多类”申请制度,《商标法实施条例》相应规定,商标局对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予以驳回的,申请人可以将该申请中初步审定的部分申请分割为另一件申请。
2、商标构成要素中,新增加了“声音”要素。
3、禁止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4、商标续展可以在期满前1年内进行续展。
5、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
6、对于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商标异议人限定为“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对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任何人都可以提出异议。
7、将原来的“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修改为“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
8、将原来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修改为“商标使用许可备案”。
9、注册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商标法最新2022

商标法最新2022商标法最新的版本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订的第四次,于2019年4月23日经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自同年11月1日起施行。
该法共计20000余字,以下是该法的章节和主要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标的使用和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商标,是指用于区别商品或者服务的,以图形、文字、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等方式表现的,能够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
第三条商标的注册、使用和保护,适用本法。
第二章商标的注册第四条商标注册是指商标所有人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经商标局审核、刊登,颁发商标注册证书的行为。
第五条注册商标应当具有显著性,能够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不得与他人已经注册的在同一种类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第三章商标的使用第十五条注册商标的使用应当与商标注册申请所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务相一致,以及符合实际使用情况,不得变更注册商标的本质特性,不得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下列情况可以被认定为商标的使用:(一)将商品装入标有商标的包装容器、标牌、标签等;(二)将服务的业务许可证、广告、宣传资料等上面标注有商标;(三)在信息网络上使用商标,包括在其网页上使用、电子邮件等。
第十七条商标使用年限的计算自商标注册发证之日起计算。
第十八条商标使用未超过三年或者在三年内连续使用不足一年被人提出异议或者撤销、宣告无效的,应当视为未使用。
第四章商标的转让和许可使用第十九条商标的所有权可以转让。
第二十条商标的许可使用可以是独占许可使用或者非独占许可使用。
第二十一条商标权变更登记,应当依照商标法的规定提出商标权变更登记申请,并提交商标注册证书原件和商标权变更书面协议。
第五章权利保护第二十三条商标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其商标专用权。
第六章行政处罚第四十条使用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或者近似商标作为自己的商标,或者实施其他有害于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经营额,并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次商标法修改的内容

第四次商标法修改的内容商标法是指针对商标的注册、使用、保护等问题进行规范的法律法规。
在商标领域的不断发展与变化中,随着商业环境和技术进步的迅猛发展,商标法也需要不断更新和修改,以适应新的需求和挑战。
第四次商标法修改是对现行商标法的修订和完善,旨在进一步加强商标权益保护,提高商标注册和管理的效率。
本次修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商标注册制度的优化第四次商标法修改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对商标注册制度的优化。
在现行商标法中,商标注册流程繁琐,审核周期长,令企业和个人在商标注册过程中面临巨大的时间和经济压力。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新修订的商标法将进一步简化商标注册流程,缩短审核周期,提高商标注册的效率。
同时,加强对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标准,减少恶意抢注和模仿注册现象的发生,保护商标权益的公平公正。
二、商标保护范围的扩大为了更好地保护商标权益,第四次商标法修改将商标保护范围进一步扩大。
现行商标法中,商标保护主要集中在相同或相似商品或服务领域内,对于跨领域的侵权行为保护不够充分。
新修订的商标法将加强对跨领域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保护商标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在互联网时代,网络侵权问题日益突出,新修订的商标法也将对在线商标侵权行为进行明确界定,并加大打击力度。
三、商标使用义务的规范商标使用是商标权益保护的核心内容之一。
为了确保商标持有人对商标的合理使用,第四次商标法修改将进一步规范商标的使用义务。
商标持有人应按照法律规定的范围和方式使用商标,避免商标滥用和不合理使用,保持商标的有效性和公共利益。
同时,商标法还对于未合理使用商标的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罚和制裁措施,增加了对商标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力度。
四、商标保护制度的完善第四次商标法修改还包括对商标保护制度的完善。
在现行商标法中,商标权益的保护力度不够充分,执行力度也有待提高。
为此,新修订的商标法将进一步完善商标保护制度,增加对恶意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打击假冒伪劣商品和商标侵权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文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标诉讼,审理和判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3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十八件知识产权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正确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是指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因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标驳回复审、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商标撤销复审、商标无效宣告及无效宣告复审等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
第二条人民法院对商标授权确权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的范围,一般应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理由确定。
原告在诉讼中未提出主张,但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认定存在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在各方当事人陈述意见后,可以对相关事由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
第三条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等“相同或者近似”,是指商标标志整体上与国家名称等相同或者近似。
对于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等,但整体上并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的标志,如果该标志作为商标注册可能导致损害国家尊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
第四条商标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其属于2001年修正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新《商标法》主要修改内容解读

God will not treat hardworking people badly, nor will he sympathize with fake hardworking people. It knows howhard you work.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新《商标法》主要修改内容解读“五一”劳动节之后,新《商标法》就开始正式实施了……“五一”劳动节之后,新《商标法》就开始正式实施了。
现将新《商标法》的主要修改内容进行简要解读。
1、增加诚实信用原则条款。
修改要点:新《商标法》第七条规定了“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影响:将民事活动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明确写入《商标法》,目的在于倡导市场主体从事有关商标的活动时应诚实守信,同时对当前日益猖獗的商标抢注行为予以规制。
可以预见的是,该条款将在日后的商标确权以及维权案件中作为兜底性条款被大量适用。
2、禁止抢注因业务往来等关系明知他人已经在先使用的商标。
修改要点:新《商标法》第十五条增加第二款:“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影响:增加此条款的目的主要在于防止将他人已经在先使用的商标抢先进行注册,此修改在原有规定基础之上进一步加大了对已使用但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力度,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更加有效的遏制频发的商标抢注现象。
3、增加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提高侵权赔偿额。
修改要点:新《商标法》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规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权利人因侵权受到的损失、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费的1到3倍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
同时,新《商标法》还将在上述三种依据都无法查清的情况下法院可以酌情决定的法定赔偿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 300万元。
影响:上述修改主要针对实践中权利人维权成本过高、进行维权往往得不偿失的现象。
2023年商标法修改说明

2023年商标法修改说明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商标作为企业的重要无形资产,其法律保护日益受到重视。
2023年,我国对商标法进行了修改,旨在进一步完善商标法律制度,提高商标注册效率,强化商标侵权打击力度,更好地保护企业和消费者的权益。
一、2023年商标法修改背景及目的2023年商标法修改背景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一是我国商标注册申请量持续增长,商标审查压力不断加大;二是原有商标法在保护商标权方面存在一定的不足,如审查标准不明确、侵权行为界定模糊等;三是为适应我国知识产权战略和国际知识产权合作的需要,提高我国商标法律制度的完善程度。
本次修改的目的主要是简化注册程序、提高审查效率、明确审查标准、加强驰名商标保护,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我国商标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2023年商标法修改的主要内容1.注册程序的简化为提高商标注册效率,2023年商标法对注册程序进行了简化。
如取消商标注册申请的受理通知书阶段,将受理、审查、公示、注册等环节一次性完成,缩短了商标注册周期。
2.商标审查标准的调整修改后的商标法对商标审查标准进行了明确和细化,如对商标显著性、通用性、商品类似性等方面的审查标准进行了详细规定,有助于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
3.侵权行为的界定与处罚2023年商标法对侵权行为进行了界定,明确了侵权行为的范围和责任,加大对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
如对故意侵权行为,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侵权行为的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等。
4.驰名商标保护的加强为加强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修改后的商标法明确规定,在商标注册审查、商标争议处理、侵权纠纷处理等过程中,应当对驰名商标给予优先保护。
三、2023年商标法修改对我国商标市场的影响2023年商标法修改对我国商标市场产生了积极影响。
一方面,简化的注册程序和明确的审查标准有助于提高商标注册效率,降低企业运营成本;另一方面,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有助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提升我国商标市场的整体竞争力。
2023年新商标法有哪些改变(商标法最新修订的内容全文)

新一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修改拟设置依职权撤销初步审定公告目前,《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修改工作已列入市场监管总局2023年立法工作计划第二类立法项目。
一、关于“在制度设计中更好地体现公共利益与私权保护的平衡”新一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修改准备工作将秉持人民至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理念,更加注重权利保护与公共利益、社会效果、在先权利的平衡,厘清权利行使的边界,解决公共利益维护不足的问题,促进权利义务的合理平衡。
一是加强商标领域诚信建设,强调不得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或者取得商标注册;研究明确提供虚假材料的法律责任;强化信用监管和信用惩戒。
二是进一步规制商标恶意注册,研究通过提高罚款数额、明确恶意抢注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民事赔偿责任、建立恶意抢注商标移转制度、完善含地名商标禁用禁注规则等多种方式有效规制商标恶意注册行为。
三是规范权利行使,防止权利滥用,明确商标专用权的行使边界;拟规定对于不正当行使商标专用权的,可以撤销其注册商标;研究引入恶意诉讼反赔制度。
四是强化商标审查审理工作社会属性,拟设置依职权撤销初步审定公告程序。
五是加强商标代理行业监督管理,明确商标代理行业准入要求,规范商标代理行为。
二、关于“优化商标审查审理程序”着力优化商标授权确权程序,促进商标审查审理、运用管理、行政执法、司法审判各环节高效协同。
一是提升商标审查质效和争议化解效率,研究通过压缩异议申请期限、优化异议审查模式、完善异议救济程序等多种方式,降低当事人获权、维权和管理成本。
二是促进程序间联动,研究完善缴费、受理、撤回、中止、同日申请和重复注册相关规定,避免程序空转和行政资源浪费。
三是加强制度间协调,完善与其他法律法规和相关国际条约之间的衔接和配套。
三、关于“强化使用义务和权力边界”继续强化商标使用义务,在坚持现有注册制度的基础上弥补其缺陷,着力解决“重注册、轻使用”问题。
一是完善商标使用概念,突出使用的基础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23 最新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23 最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23最新版商标是企业的重要资产之一,对企业的品牌形象、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都具有重要影响。
为了保护商标权益,促进经济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进行了最新修订。
商标的定义和范围商标是用于标识商品或者服务的特殊标志,包括文字、图形、符号、颜色组合等。
商标的范围包括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
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商标的注册是保护商标权益的重要手段。
商标的注册申请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商标注册成功后,享有独占使用权,可以通过授权、许可等方式获取经济利益。
商标的使用也需要符合法律规定,不得侵犯他人商标权益。
商标的使用范围应当与注册的商品或服务相一致,并保持连续和合理的使用。
商标的保护和维权商标的保护和维权是保护商标权益的重要环节。
商标权人可以依法采取行政、民事和刑事手段维护自己的商标权益。
商标的侵权行为包括仿冒、盗用、冒用等,侵权者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商标的期限和续展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可以申请续展,每次续展期限为10年。
商标权人需要在商标到期前提交续展申请,确保商标权益的持续保护。
商标法对互联网时代的适应性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商标法也需要适应互联网时代的需求和挑战。
商标法对于互联网领域的商标侵权、网络域名等问题作出了相关规定,加强了对互联网环境下商标权益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23最新版的修订,进一步加强了商标的保护和维权力度,为企业和消费者提供了更好的商标权益保障。
企业应当加强对商标法的学习和了解,合规运营,有效保护自身的商标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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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的修改提交版关于《商标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的说明2003年以来,国家工商总局受国务院的委托,承担了《商标法》第三次修改的具体工作任务。
六年来,国家工商总局在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认真听取专家学者建议的基础上,经过反复修改形成《商标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
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三、主要修改情况现行《商标法》共8章64条。
征求意见稿在修订过程中,保留原法律条文26条,修改39条,直接由条例上升为单独条款规定的9条,新增条款5条,共79条。
征求意见稿主要围绕上述修改思路展开:(一)关于简化和完善商标确权程序现行商标法对商标异议案件采用行政两审、司法两审的四审终审制,造成异议程序过于复杂,案件审理周期过长。
征求意见稿取消商标异议复审程序,异议由商标局裁定改为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同时针对目前异议案件逐年大幅上升的情况,对异议申请人资格进行限定(第四十四条),规定只有在先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据相对理由提出异议,以遏制不当异议行为。
当事人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异议裁定的,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而减少行政审级,较大幅度地提高商标确权效率。
同时,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就商标可注册性的专业性事由行使自由裁量权进行规范(第四十八条),并参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或者裁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第五十条)。
(二)关于加大商标专用权保护力度和行政监管力度1、明确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现行《商标法》总则中对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相关职能进行了阐述,没有对地方工商局在商标工作方面的职能进行明确的表述,但在商标管理和专用权保护等章节中又有地方工商局明确的法定职责。
征求意见稿参照《专利法》规定,明确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商标管理工作,使地方工商局商标管理法定职责更为明确,并与其他章节中地方工商局的法定职责相呼应(第二条)。
2、加大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2001年修法增加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侵权行为的手段,加大了对商标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一定程度上有效打击了商标侵权行为。
但是,这些规定还存在不完善之处,因此,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加大了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增加了实施条例和有关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的类型(第六十二条);加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查处力度,规定可以查封或扣押用于实施侵权行为的财物(第六十六条);明确商标使用的概念,从而明确目前受到高度关注的网络商标侵权行为可以适用商标法(第五十一条);新增对多次实施商标侵权行为应当从重处罚的规定(第六十七条);将被侵权人的法定民事赔偿额由五十万提高到一百万(第六十八条)。
3、增加侵权案件中止查处程序为保护商标专用权人的合法权益,降低地方工商局在保护商标专用权工作中的执法风险,征求意见稿新增规定了侵权案件中止查处程序,以稳妥处理相关注册商标正处于评审程序或民事诉讼程序等情形下申请保护的案件(第六十六条)。
4、加大对商标使用许可行为的管理力度针对现行法中要求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备案但没有规定备案的效力和不备案的罚则等问题,征求意见稿对此做了明确规定(第四十二条),即商标使用许可经备案的,可以对抗第三人,并将条例关于许可使用的相关罚则上升到法律中(第五十九条),以加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商标使用许可行为的管理力度。
(三)关于加大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力度我国通过商标法律制度保护地理标志始于1993年。
2001年修改的《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作出明确规定,考虑到立法体例问题,地理标志的具体注册和管理办法,仍由部门规章进行规定。
为提高地理标志注册和管理的权威性,强化商标法律制度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征求意见稿将实施条例第六条关于地理标志的规定进行修改,并上升到法律中,进一步明确规定“地理标志需要取得专用权的,应当作为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申请注册”(第十六条)。
(四)关于加强商标代理行为监管商标代理是商标代理组织基于相关法律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当事人提供服务的一种职业,其服务水准和职业道德水平的高低既关系到委托人的切身利益,也影响到商标注册和评审机构的工作质量和效率。
为保障委托人合法权益,征求意见稿对商标代理问题进行了原则规定,要求“商标代理组织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其他商标事宜,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并要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商标代理行为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五)关于为中外商标申请人提供更好服务和达到国际水平为将“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落到实处,为中外商标申请人提供更好服务,同时参考各国在简化商标注册申请手续、方便申请人方面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征求意见稿新增规定商标局可以适时受理一标多类申请(第二十条),允许申请人在一定条件下提出撤回申请(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允许采用电子申请形式 (第二十三条),增加审查意见书制度(第二十九条),明确允许部分驳回(第三十条),简化转让申请以及商标使用许可手续等(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以更加方便当事人,为中外申请人提供更好的服务。
另外,在国外,对声音、气味、单颜色等新型商标进行注册和保护已成为发展趋势,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也逐渐出现了对这些新型商标的保护需求,但考虑到受理此类商标申请还需要审查技术等各方面的准备,草稿对此仅作了原则规定,拟为今后受理该类申请提供法律依据(第八条)。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1、体现实施商标战略的要求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商标作为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日益受到重视。
去年,国务院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中明确要求支持企业实施商标战略,在经济活动中使用自主商标,引导企业丰富商标内涵,增加商标附加值,不断加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工作,积极建设创新型国家。
为充分体现这一精神,征求意见稿对总则第一条进行修改,将“实施商标知识产权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作为商标法的立法宗旨之一,从而进一步明确了商标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建设创新型国家中的重要作用,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商标培育发展工作确立明确的法律依据(第一条)。
2、完善制止恶意注册商标的规定为了解决目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注册商标现象,征求意见稿在总则中增加了诚实信用原则的有关内容(第九条),对驰名商标保护的规定进行了修改(第十三条),增加了驰名商标的定义(第十四条),并在保留现行法第三十一条对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保护的同时,增加禁止恶意抄袭他人在先注册的有较强显著性并有一定影响商标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上注册的行为(第三十四条)。
3、规范驰名商标认定工作为了规范驰名商标的认定工作,征求意见稿规定,对于通过提供虚假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驰名商标认定的,或者认定商标驰名的因素发生重大变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后果的,该商标不再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第五十三条),具体内容可以在总局5号令中进行规定。
4、明确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开展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工作目前,许多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地方法规或规章的形式,开展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有力地促进了各地商标战略的实施。
为了给各地开展的这一工作以明确的法律地位,征求意见稿规定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开展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工作(第五十三条)。
特此说明。
本次商标法修订主要为了解决商标确权程序繁琐、商标注册周期长;恶意抢注、异议滥用;商标侵权处罚力度不够等方面的问题。
同时将声音商标纳入可注册商标范围,明确驰名商标的被动认定原则,加强对商标代理机构管理的管理等。
具体变动如下:此次意见稿扩大了商标注册范围,允许把“ 声音”注册成商标。
意见稿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和声音,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据悉,声音商标在世界许多国家均被允许注册,这一次意见稿中关于声音商标的提出,是反映我国法律建设进步的一大重要改变。
此次意见稿也调整了现行《商标法》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意见稿第六十四条加大了处罚力度,对5年内两次以上侵权的加重处罚。
之所以会作此修改,是因为由于对商标侵权人处罚太轻,侵权人侵权的成本较低,而导致商标侵权行为往往屡禁不止,更有甚者,有些侵权人受利益驱动,将侵权视为职业,重复侵权的现象十分严重。
意见稿的第三十四条之方案二中加大了对恶意抢注行为判定的范围,增强了商业竞争中的诚信义务。
意见稿中“ 申请人因与该他人间具有合同、业务往来、地域关系或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的申请注册行为”,也被认定为恶意抢注。
现有商标法只是禁止抢注“他人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同时,针对现有商标法对跨类抢注的禁止仅限于对驰名商标的抢注,方案二还规定,“ 申请注册的商标是抄袭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有较强显著性且具有一定影响的注册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
《征求意见稿》规定,将他人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的侵权行为,可以要求责令停止使用该企业名称或者责令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
虽然本条规定是为了解决驰名商标与企业名称冲突问题,但也为解决企业名称权与普通商标权冲突问题提供了具体的可操作方式。
现行《商标法》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赔偿。
意见稿第六十七条提高了这种情况下法定赔偿上限,由现行商标法规定的“50万元以下”提高到“100万元以下”。
本次修改的《商标法》第十一条对商标“后发显著性”(或“获得性显著性”)问题做了修改。
现行《商标法》规定,对于仅有本商品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标志,如果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本次修改取消了这一规定,也就是说,本商品通用名称、图形、型号已成为绝对禁止注册为商标的标志。
第十条也直接将“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或者产地等特点产生误认的”标志列为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在新的《征求意见稿》中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可能使公众产生混淆的”明确列为商标侵权行为。
此外,还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可能使公众产生混淆”的行为也明确列入商标侵权行为之中。
可见以前很多纠缠不休的商标与域名纠纷,商标与企业字号纠纷都可以据这条迎刃而解了。
商标同时也树立了绝对的权威,要想在法律上或得最全面的保护,企业必须先注册商标。
本次修改还将加强对商标代理组织的管理进行专门规定,解决目前商标代理组织良莠不齐,欺骗和损害申请人利益的事件大量出现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