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正式版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报》》
【年(卷),期】2017(000)012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4号《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7年7月31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主任李斌2017年9月2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中医诊所的备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3页(P1-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6
【相关文献】
1.卫计委发布《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J], ;
2.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J],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J], ;
4.国家经贸委印发《国债专项资金技术改造项目企业自行招标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和《技术改造项目设备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审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J],
5.国家经贸委印发《国债专项资金技术改造项目企业自行招标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和《技术改造项目设备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审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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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诊所备案暂行管理办法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中医诊所的备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国中医药法》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中医诊所,是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运用中药和针灸、拔罐、推拿等非药物疗法开展诊疗服务,以及中药调剂、汤剂煎煮等中药药事服务的诊所。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服务围或者存在不可控的医疗安全隐患和风险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中医诊所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中医诊所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中医诊所的备案工作。
第二章备案第四条举办中医诊所的,报拟举办诊所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
第五条举办中医诊所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个人举办中医诊所的,应当具有中医类别《医师书》并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三年,或者具有《中医(专长)医师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中医诊所的,诊所主要负责人应当符合上述要求;(二)符合《中医诊所基本标准》;(三)中医诊所名称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四)符合环保、消防的相关规定;(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中医诊所。
第六条中医诊所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中医诊所备案信息表》;(二)中医诊所主要负责人有效明、医师书、医师执业证书;(三)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名录、有效明、执业件;(四)中医诊所管理规章制度;(五)医疗废物处理方案、诊所周边环境情况说明;(六)消防应急预案。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中医诊所的,还应当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质证明、法定代表人明或者其他组织的代表人明。
第七条备案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备案材料实质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当场发放《中医诊所备案证》;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五日一次告知备案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容。
中医备案诊所各种规章制度

中医备案诊所各种规章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中医备案诊所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安全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管理机构1.设立管理委员会,由备案诊所负责人担任主任,全体医师和管理人员组成委员。
管理委员会负责备案诊所的日常管理和决策。
2.设立医务部门,由备案诊所主治医师担任主任,全体医师组成医务团队。
医务部门负责备案诊所的医疗服务和临床工作。
3.设立护理部门,由备案诊所护士长担任主任,全体护士组成护理团队。
护理部门负责备案诊所的护理服务和患者护理工作。
4.设立行政部门,由备案诊所行政主管担任主任,全体行政人员组成管理团队。
行政部门负责备案诊所的行政管理和后勤工作。
三、医疗服务1.备案诊所依法提供中医治疗服务,严格遵守中医诊疗规范和操作规程。
2.备案诊所医疗机构必须依法获得经营许可证,并严格按照许可范围开展医疗服务。
3.备案诊所必须遵守医疗纪律和规范,不得违背医德医风从事违法违规医疗活动。
4.备案诊所必须按照患者知情同意原则,提供患者明确的诊疗方案和治疗方案。
5.备案诊所必须建立医疗事故处理机制和医疗损害赔偿制度,确保医疗安全和患者权益。
6.备案诊所必须定期开展医疗质量评估和服务满意度调查,及时改进医疗服务质量。
四、管理规定1.备案诊所必须建立健全的档案管理制度,规范管理患者病历和诊疗记录。
2.备案诊所必须建立严格的医疗器械管理制度,确保医疗器械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3.备案诊所必须建立严格的药品管理制度,确保药品的合理使用和储存。
4.备案诊所必须遵守医疗广告管理规定,不得进行虚假宣传和夸大承诺。
5.备案诊所必须建立患者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患者投诉和纠纷。
六、安全保障1.备案诊所必须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患者和员工的安全。
2.备案诊所必须建立应急预案,做好医疗紧急事件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和应对工作。
3.备案诊所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整改安全隐患。
七、教育培训1.备案诊所必须加强医师和护士的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提高服务水平和医疗技术。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中医诊所的备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中医诊所,是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运用中药(民族药)和针灸、拔罐、推拿等非药物疗法开展诊疗服务,以及中药调剂、汤剂煎煮等中药药事服务的诊所。
超出本办法规定的服务范围或者存在不可控的医疗安全隐患和风险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中医诊所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诊所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诊所的备案工作。
第二章备案第四条举办中医诊所的,报拟举办诊所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
中医诊所设置不受《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限制。
第五条举办中医诊所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中医诊所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或具有《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二)符合《中医诊所基本标准(AA)》;(三)中医诊所名称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四)符合环保、消防等部门的相关规定;(五)得到周边利益相关方认可。
第六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中医诊所。
第七条中医诊所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中医诊所备案信息表》;(二)中医诊所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法人机构的资质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三)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名录、有效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件;(四)中医诊所管理规章制度;(五)医疗废物处理方案、诊所周边环境及周边利益相关方意见的情况说明;(六)消防应急预案。
备案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情况,并对其备案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即发放统一格式的《中医诊所备案证》;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备案人补正相关材料。
开设中医诊所暂行办法

在过去的审批制下,不仅对中医诊所的场地有明确限制(必须长期固定,非申请人所有,需有5年以上租赁协议),而且还要符合卫生部颁布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要求,以1名医生、1名护士计,使用面积不小于40平方米,聘用卫技人员每增加1名,面积要相应增加10平方米。
按照以往的审批制度,单纯对诊所位置和场地的审核,都需要半年以上,还要根据周边的医疗机构数目分析开设诊所的必要性,等候时间较长。
将中医诊所许可管理改为备案管理,开诊所等待的时间无疑将大幅缩短。
办法规定,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当场发放《中医诊所备案证》;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告知备案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这也意味着,只要材料齐全,当场即可取得《中医诊所备案证》,诊所即刻可开门营业,无须再等一年半载。
对后续监管的要求更高中医诊所放开后,会使更多中医走上“单立门户”的道路。
值得关注的是,审批流程的简化,门槛的降低,会不会导致中医诊所诊疗质量良莠不齐?对此,广州华侨医院中医外科医生孙立指出,“备案制不等于放手不管,改变的只是行政环节,过去的审批行政手续复杂,备案制下的监管仍然是需要的。
”《办法》规定,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中医诊所不良执业行为记录制度,对违规操作、不合理收费、虚假宣传等进行记录,并作为对中医诊所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这标志着相关部门对中医诊所的管理由许可制改为备案制并没有失去对中医诊所的约束和监督。
尽管备案制度铺平了中医诊所举办的道路,但超过备案诊疗范围开展医疗活动的中医诊所仍将承担法律责任。
《办法》显示,中医诊所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的,由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同时给患者造成伤害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注销《中医诊所备案证》,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五年内不得在医疗机构内从事管理工作。
最新中医诊所备案服务指南全国通用

中医诊所备案服务指南(辣爸当家)一、适用范围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运用中药和针灸、拔罐、推拿等非药物疗法开展诊疗服务,以及中药调剂、汤剂煎煮等中药药事服务的诊所。
二、法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九号)(二)《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4号)(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三、申请条件(同时具备)(一)个人举办中医诊所的,应当具有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三年,或者具有《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中医诊所的,诊所主要负责人应当符合上述要求;(二)符合《中医诊所基本标准》;(S)中医诊所名称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四)符合环保、消防的相关规定;(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中医诊所。
四、理程序申请人向区政府政务中心区卫计局窗口提交备案材料,对材料齐全且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当场发放《中医诊所备案证》;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告知备案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五、申请材料(一)《中医诊所备案信息表》一式三份;(二)中医诊所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S)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名录、有效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件;(四)中医诊所管理规章制度;(五)医疗废物处理方案、诊所周边环境情况说明;(六)消防应急预案。
(七)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中医诊所的,还应当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质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其他组织的代表人身份证明。
六、注意事项申请资料的各项内容应真实、完整、清楚,提交的纸质材料应用A4纸打印,所有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验原件, 遂页加盖单位公章,按次序装订装入标准档案袋中。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转发《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转发《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甘肃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8.01.31•【字号】甘卫中医函〔2018〕32号•【施行日期】2018.01.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关于转发《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州、甘肃矿区卫生计生委,兰州新区卫计和食药监局:现将《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是贯彻落实《中医药法》的重要举措,也是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重点要求,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一定要提高思想认识,扎实推进中医诊所备案管理工作。
二、加强政策宣传解读。
各市州和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大对《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社会宣传和政策解读力度,提升社会对相关政策的知晓度和认知度。
做好申请人的政策解释和告知工作,让申请人充分认识和理解实行备案制管理的中医诊所的申请条件、性质、特点、执业范围、执业要求等政策规定。
三、规范备案管理工作。
各市州和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建立中医诊所负责人培训、执业人员继续教育、中医诊所不良执业行为记录等管理制度。
要将中医诊所备案管理的法律依据、办理流程、办理方式、办理条件、办理时限、申报材料目录和样表、办理结果、咨询投诉电话等相关信息按要求公开,提高中医诊所备案管理工作的公平性和透明性。
四、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各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按照《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材料齐全且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场发放《中医诊所备案证》。
备案的中医诊所按照要求开展现场核查,定期开展现场监督检查。
强化对中医诊所依法执业、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诊所管理等情况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促进中医诊所依法执业和健康发展。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办法》规定,各地都需要对中医诊所实施备案管理,主要包括备案
登记、许可审批和监督检查等环节,以确定中医诊所开展业务的资质要求、负责人以及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
同时,要求备案单位应当落实质量管理
和个人安全保障措施,维护患者的安全和合法权益,严格办理报告、处方、出具诊疗书等环节的管理。
同时,诊所备案管理应当依据技术要求,采取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抽查等方式,检查中医诊所的技术服务质量,及时
发现、查处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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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中医诊所的备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中医诊所,是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运用中药和针灸、拔罐、推拿等非药物疗法开展诊疗服务,以及中药调剂、汤剂煎煮等中药药事服务的诊所。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服务范围或者存在不可控的医疗安全隐患和风险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中医诊所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诊所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诊所的备案工作。
第二章备案
第四条举办中医诊所的,报拟举办诊所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
第五条举办中医诊所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举办中医诊所的,应当具有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三年,或者具有《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中医诊所的,诊所主要负责人应当符合上述要求;
(二)符合《中医诊所基本标准》;
(三)中医诊所名称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四)符合环保、消防的相关规定;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中医诊所。
第六条中医诊所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医诊所备案信息表》;
(二)中医诊所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
(三)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名录、有效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件;
(四)中医诊所管理规章制度;
(五)医疗废物处理方案、诊所周边环境情况说明;
(六)消防应急预案。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中医诊所的,还应当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质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其他组织的代表人身份证明。
第七条备案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备案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当场发放《中医诊所备案证》;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告知备案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国家逐步推进中医诊所管理信息化,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网上申请备案。
第九条中医诊所应当将《中医诊所备案证》、卫生技术人员信息在诊所的明显位置公示。
第十条中医诊所的人员、名称、地址等实际设置应当与《中医诊所备案证》记载事项相一致。
中医诊所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技术等备案事项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到原备案
机关对变动事项进行备案。
第十一条禁止伪造、出卖、转让、出借《中医诊所备案证》。
第十二条中医诊所应当按照备案的诊疗科目、技术开展诊疗活动,加强对诊疗行为、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的管理,并符合中医医疗技术相关性感染预防与控制等有关规定。
中医诊所发布医疗广告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虚假、夸大宣传。
第十三条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在发放《中医诊所备案证》之日起二十日内将辖区内备案的中医诊所信息在其政府网站公开,便于社会查询、监督,并及时向上一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报送本辖区内中医诊所备案信息。
上一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核查,发现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备案事项,应当在三十日内予以纠正。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诊所依法执业、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诊所管理等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自中医诊所备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备案的中医诊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相关材料进行核实,并定期开展现场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医诊所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报告,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备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一)中医诊所停止执业活动超过一年的;
(二)中医诊所主要负责人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举办中医诊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四)中医诊所自愿终止执业活动的。
第十七条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中医诊所负责人学习卫生法律法规和医疗机构感染防控、传染病防治等知识,促进中医诊所依法执业;定期组织执业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提高其专业技术水平。
第十八条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中医诊所不良执业行为记录制度,对违规操作、不合理收费、虚假宣传等进行记录,并作为对中医诊所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未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对符合备案条件但未及时发放备案证或者逾期未告知需要补正材料、未在规定时限内公开辖区内备案的中医诊所信息、未依法开展监督管理的,按照《中医药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相关信息;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其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中医药相关活动。
第二十一条提交虚假备案材料取得《中医诊所备案证》的,由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相关信息;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并注销《中医诊所备案证》,其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中医药相关活动。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中医诊所擅自更改设置未经备案或者实际设置与取得的《中医诊所备案证》记载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注销《中医诊所备案证》。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出卖、转让、出借《中医诊所备案证》的,由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
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注销《中医诊所备案证》。
第二十四条中医诊所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的,由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注销《中医诊所备案证》,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在医疗机构内从事管理工作:
(一)因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曾受过行政处罚的;
(二)超出备案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给患者造成伤害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未规定的中医诊所管理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医疗机构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中医诊所备案信息表》和《中医诊所备案证》格式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规定。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设置的中医诊所,符合本办法规定备案条件的,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到期之前,可以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要求管理,也可以按照备案要求管理;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其他诊所仍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要求实行审批管理。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