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升达经贸管理学院模拟法庭基本制度
大学模拟法庭知识点总结

大学模拟法庭知识点总结一、法庭程序1.审理程序在模拟法庭中,审理程序包括诉讼程序和举证程序。
诉讼程序是指当事人提起诉讼并提出诉讼请求后,法庭依法受理、立案、传唤当事人到庭,进行开庭审理的程序。
举证程序是指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通过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或抗辩事由。
2.法庭规则模拟法庭中,法庭规则包括庭审程序、庭审秩序、证据规则等。
庭审程序是指法庭进行庭审的一般程序,包括开庭宣告、当事人发言、证人证言、律师辩论、法官问询等。
庭审秩序是指庭审中各方当事人要遵守的秩序和规则,包括尊重法庭、不得打断、不得侮辱对方当事人等。
证据规则是指法庭审理中对证据的要求和限制,包括证据的举证责任、证据的认定标准、证据的排除规则等。
3.法庭判决模拟法庭中,法庭判决是指法官对争议案件进行分析、审理、裁决后做出的最终裁决。
法庭判决具有权威性和法律效力,是解决争议案件的最终和最终的裁决。
二、法庭诉讼1.原告的诉权和诉讼请求在模拟法庭中,原告是提起诉讼的一方当事人,他有权提起诉讼,提出诉讼请求,并通过举证来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
2.被告的抗辩和反诉在模拟法庭中,被告是被原告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他有权进行抗辩并提出反诉。
抗辩是指被告就原告的诉讼请求提出异议,进行辩护和抗辩。
反诉是指被告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提出反诉,并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
3.举证责任在模拟法庭中,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有证据主张和举证责任,即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或抗辩事由。
4.证据的形式和要求在模拟法庭中,证据的形式和要求包括证人证言、书证、物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证据要求包括真实性、合法性、充分性、有关性等。
5.律师辩论和法官问询在模拟法庭中,律师辩论是指当事人的律师根据当事人的举证和实际情况进行辩论,阐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抗辩事由,提出自己的观点和理由。
法官问询是指法官在审理中通过提问来了解案件的真相和各方当事人的情况,以便作出裁决。
模拟法庭实训室管理制度

模拟法庭实训室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模拟法庭实训室的管理,提高实训效果,保障教学秩序,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机构模拟法庭实训室的管理机构为法学院学生会,负责实训室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三、使用权限1. 模拟法庭实训室对法学院的学生、教师和工作人员开放,使用实训室需提前预约。
2. 使用实训室需遵守管理规定,保持实训室的整洁和安静。
3. 非法学院成员需经实训室管理机构同意才可使用实训室。
四、预约与使用1. 学生需提前在实训室管理机构进行预约,并按时使用。
2. 教师可提前预约实训室进行教学实践活动。
3. 实训室每日开放时间为8:00-21:00,夜间使用需提前预约。
4. 使用实训室期间需注意维护设备设施,保持环境整洁。
五、安全管理1. 使用实训室需遵守消防安全规定,禁止在实训室内吸烟。
2. 禁止在实训室内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确保实训室内的安全。
3. 使用实训室期间如有安全事故发生,应及时报告管理机构并配合处理。
六、行为规范1. 在实训室内应保持安静,禁止大声喧哗。
2. 禁止在实训室内进行非法活动或传播违法信息。
3. 禁止在实训室内进行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
七、设备设施1. 实训室内设备设施应得到合理使用,如有损坏需及时报告管理机构进行维修。
2. 禁止私自拆卸或改变实训室内的设备设施。
3. 实训室内设备设施仅供教学实践使用,禁止私自携带设备入内。
八、违规处理1. 对于违反管理规定的行为,实训室管理机构有权做出相应处理,包括警告、暂停使用权限等。
2. 对于严重违规行为,管理机构有权向学校有关部门报告并做出相应处理。
九、其他1. 本管理制度经法学院学生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 实训室管理机构有权对管理制度进行调整和修改。
以上为模拟法庭实训室管理制度,望全体成员严格遵守,共同维护实训室的良好秩序和环境。
模拟法庭使用及管理规则

模拟法庭使用及管理规则一、引言模拟法庭是指通过组织参与者扮演法官、律师、证人等角色,以实际案件为基础进行演练的一种教学活动。
模拟法庭活动具有教育和培训意义,可以提升参与者的法律素养和实际操作能力。
为了规范模拟法庭的使用和管理,以下制定了一些基本规则。
二、参与者的权利和义务1.参与者包括法官、律师、证人、法庭记录员等。
每个参与者都有权利享受公平、公正的审判,并有义务遵守模拟法庭的规则。
2.参与者有权利提出合法的申请和抗辩,但必须遵循正当程序和法院规则。
3.参与者有义务遵守法庭礼仪和行为规范,不得进行辱骂、侮辱、诽谤或威胁等不当行为。
4.参与者有义务尊重他人的观点和意见,并参与到讨论和辩论中。
尊重和听取其他人的意见是争论中取得公正裁决的关键。
三、法官的权利和义务1.法官是法庭的主持者,负责指导庭审的进行。
法官有权利决定证人的出庭顺序、律师的发言时间和庭审的审理顺序。
2.法官有权利对参与者的不当行为进行制止和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暂停发言权等。
3.法官有义务保证庭审的公正和公平,听取各方意见并基于案件事实作出裁决。
4.法官有义务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并在庭审中正确应用法律。
四、律师的权利和义务1.律师是被控方和原告方的代理人,有权利为自己的当事人辩护和提出证据。
2.律师有权利向法官和其他律师提出质询、交叉质询等。
3.律师有义务尊重法庭和法官的权威,并在庭审中保持适当的礼貌和行为。
4.律师有义务遵守法庭规则,不得使用不当的证据或进行强行辩护。
五、证人的权利和义务1.证人是提供案件相关证据的人员,有权利根据法庭要求作证。
2.证人有义务按实际情况作证,并对所提供的证言负责。
3.证人有权利要求提出合法的申请,如保护隐私、请求辩护人不提问等。
4.证人有义务遵守法庭规则和法官的指示,不得对其他证人证言进行干扰或诽谤。
六、法庭记录员的权利和义务1.法庭记录员负责记录庭审的过程和结果。
2.法庭记录员有权利要求参与者清晰、有序地发言,并有义务准确记录所有相关事实和证据。
升达学院模拟法庭2010——2011学年第二学期工作简报

升达学院模拟法庭2010—2011学年第二学期工作简报二月2月23日模拟法庭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同时启动改革工作。
刘宜、赵梅不再担任正、副庭长,选举周亚辉、张鹏程、贾正雨、李晶、李姗姗、闫露文为第八届升达学院模拟法庭委员会委员,选举未斌华、王秋燕、吴丽丽、罗雪枫为候补委员,周亚辉当选庭长,张鹏程、贾正雨当选副庭长。
段丰乐主任莅临现场,并对本学期的工作进行指导。
三月3月2日决定成立升达法律咨询所,周亚辉、张鹏程、李晶组成筹备小组,负责筹备工作。
3月5日升达学院模拟法庭、中原工学院法协会、中原工学院法律服务社、中原工学院信息商务学院法律服务协会、黄河科技学院法律服务协会、河南检察官学院法雨学社等六个法学类学生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在中原工学院召开会议,决定成立郑南高校法学联合会。
3月13日为纪念“3.15消费者权益日”,升达学院模拟法庭、中原工学院法协会、中原工学院法律服务社、中原工学院信息商务学院法律服务协会、黄河科技学院法律服务协会、河南检察官学院法雨学社等六个法学类学生组织在龙湖广场进行普法宣传,结合今年“消费与民生”的主题,模拟法庭设立咨询台,为居民现场讲解消费者权益知识,同时深入到居民区发放法律手册,并为龙湖居民宣讲维权知识。
3月15日进行纪念“3.15消费者权益日”二期活动,模拟法庭在龙湖食府门口设立咨询台,为校内消费者提供消费法律咨询。
3月20日升达学院模拟法庭、中原工学院法协会、中原工学院法律服务社、中原工学院信息商务学院法律服务协会、黄河科技学院法律服务协会、河南检察官学院法雨学社等六个法学类学生组织负责人在河南检察官学院召开会议,正式成立郑南高校法学联合会,模拟法庭庭长周亚辉当选联合会主席,任命张鹏程为联合会秘书长。
3月23日模拟法庭委员会通过了《升达大学模拟法庭学术工作规范纲要》和《升达大学模拟法庭非学术工作规范办法》两部规章制度,使模拟法庭的学术学习工作和日常管理服务工作有制度可依。
模拟法庭操作规程

模拟法庭操作规程一、设置模拟法庭的目的为适应法学教育新的教学改革模式不断发展与完善的客观需要,培养出适应我国加入WTO以后市场经济条件下对法治发展所需要的,德、智、体全面发展,熟悉我国法律、法规,系统掌握法学理论知识和技能,并能够在社会实践中较为熟练地加以运用,达到全日制高等学校法学专业四年制本科毕业水平的,能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特别是国家司法考试制度建立后,能够顺利通过该项考试,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从事法律工作的高级应用型法律专门人才,学校在进行广泛的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决定在法学专业本科的实践性环节阶段进行模拟法庭的操作训练。
二、实施模拟法庭操作的组织与指导机构模拟法庭统一由法律系组织实施,具体由模拟法庭指导小组负责。
指导小组应有具体负责教学管理学校领导、教学部门的领导和专业教研室负责人参加。
由专业教研室拟定具体的实施计划,报指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为保证模拟法庭应有的质量和水准,使参加模拟法庭实践的学生在技能上都得到较大的提高,应当选定一个法院作为固定的实习基地,定期或不定期地到法院进行旁听,以增加学生的感性认识。
与法院应当签订协助指导合同,并同时聘请法学理论基础扎实、实践经验丰富、热爱教育事业、责任心强、思想作风好的庭长或院长作指导教师。
三、模拟法庭指导教师组模拟法庭(为一个学生小组单位)应当由3名指导教师组成的教师指导组具体负责指导。
单个教师不得对模拟法庭进行指导。
指导教师的资格按毕业论文指导教师的资格进行选聘,并指定其中1人为组长。
一个教师指导组指导模拟法庭一般以2个为宜,但不得超过3个。
四、模拟法庭的组成、准备与试演1、确定模拟法庭小组人员模拟法庭由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组成。
此外:(1)民事案件应有原告、被告,原、被告代理人;可根据案情,设证人。
(2)行政案件应有原告、被告,原、被告代理人;可根据案情,设证人。
(3)刑事案件应有公诉人、法警、被告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可根据案情,设被害人、被害人的代理人、证人。
学校模拟法庭使用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提高学生法律意识,培养合格公民,本制度旨在规范学校模拟法庭的使用,确保模拟法庭活动有序、高效、安全地进行。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所有班级及学生社团使用模拟法庭开展相关法治教育活动。
三、模拟法庭的设立与管理1. 模拟法庭的设立:学校设立专门的模拟法庭,配备必要的审判设施,如法槌、法袍、法台、座位等。
2. 模拟法庭的管理:由学校德育部门负责模拟法庭的日常管理,包括设施的维护、使用记录的登记等。
3. 模拟法庭的使用时间:模拟法庭的使用时间由学校统一安排,优先保证法治教育活动的需求。
四、模拟法庭的使用程序1. 提前申请:使用模拟法庭的单位或班级需提前向德育部门提交使用申请,说明使用时间、目的、人员安排等。
2. 审批与通知:德育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核,同意后通知申请单位或班级,并安排使用时间。
3. 准备工作:使用单位或班级需在活动前完成剧本编写、角色分配、道具准备等工作。
4. 活动实施:活动当天,按照既定剧本进行模拟法庭审判,各角色按程序进行举证、质证、辩论等环节。
5. 活动总结:活动结束后,使用单位或班级需提交活动总结报告,德育部门对活动进行评估。
五、模拟法庭的使用规范1. 使用模拟法庭的单位或班级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活动内容健康、积极向上。
2. 模拟法庭的使用过程中,参与者应尊重法官、审判员等角色,遵守法庭纪律。
3. 模拟法庭的使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不得干扰其他班级或单位的正常活动。
4. 使用模拟法庭的单位或班级应爱护法庭设施,不得损坏或擅自搬离。
六、责任追究1. 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损坏模拟法庭设施的单位或个人,学校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2. 对于在模拟法庭活动中出现违法行为,学校将依法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七、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德育部门负责解释。
如遇特殊情况,经学校领导批准,可对制度进行修改。
模拟法庭参考程序
模拟法庭参考程序(刑事一审)[书记员]:旁听人员肃静,请公诉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入庭。
为了维护法庭秩序,保障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辨论,须经审判长许可;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1、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2、法庭内不得抽烟、不准随地吐痰、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3、法庭内禁止使用移动电话、传呼机。
4、法庭审理过程中不得发言、提问,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扣留。
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现在请全体起立,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全体坐下,报告审判长,本案的公诉人、辩护人已到庭,被告人已在羁押室候审,法庭准备就绪,可以开庭。
[审判长]:(敲击法槌)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现在开庭,提被告人邓岷江到庭。
被告人姓名、出生年月日、民族、文化程度、职业、住址什么时候因涉嫌何罪被刑事拘留什么时候被执行逮捕过去受到过刑事处罚没有[被告人邓岷江]:我叫邓岷江,男,196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者,住本市洞子口乡新桥村3组。
2004年2月26日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刑事拘留,2004年3月25日被执行逮捕。
过去没有受到过刑事处罚。
[审判长]:被告人邓岷江,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你收到没有是否超过10天本院的权利、义务告知书你收到没有[被告人邓岷江]:副本收到,已超过10天。
告知书已收到。
[审判长]:今天,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由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邓岷江被控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一案。
由本院刑事审判庭庭长胡莲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徐敏、于虹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朱艳记录。
模拟法庭实施细则
模拟法庭实施细则根据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与开放教育试点法学专业本科实施方案、集中实践环节教学大纲以及福建电大开放教育法学专业本科教学计划,结合本省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开放教育法学专业本科集中实践环节分为法律实践(模拟法庭)和毕业论文环节一、法律实践(模拟法庭)(一)法律实践(模拟法庭)目的法律实践是"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与开放教育试点"法学专业本科的集中实践环节之一,也是整个教学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律实践的目的是培养和训练学生运用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并为学生毕业后尽快适应实际工作打下基础。
(二)法律实践(模拟法庭)的形式法律实践(模拟法庭)采取的模拟教学案例由省校统一编制,也可由教学班自选案例。
教学班自选的教学案例题目应于实践开始前一个月报省校审核备案。
每一个教学案例应保证至少十名学生同庭实践,各学生在“模拟法庭”中的角色可由教学班统一指定或抽签决定,然后由省校或分校组织包括司法实践部门和法学教学科研部门专业人员在内的评议组对每堂实践课进行评议,并综合每组和每个学员的相关文书,分别打出该组总成绩和每个学员具体成绩,计入总学分。
(三)法律实践(模拟法庭)要求法律实践环节要求学生能全面、系统地掌握刑法、民法、经济法、合同法、婚姻法、行政法、继承法等实体法和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程序法理论知识,并能综合运用律师实务,检察实务、法律文书等知识分析、解决实际案例。
各试点单位应根据条件建立模拟法庭或采取其他方式建立固定的法律教学实践基地,为学生的法律实践提供条件。
各试点单位应根据情况将有关实践活动制成照片或音像资料等存档备查。
省校成立“模拟法庭”指导小组定期对全省电大的“模拟法庭”实践活动进行指导检查。
(四)指导教师的资格与职责1、指导教师条件具有法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具有3年以上法学专业教学经验或从事审判、检察、律师等法律业务工作经历,且熟悉电大教学情况的专业人士。
关于升达大学模拟法庭各部门负责人任用的决定
关于升达大学模拟法庭各部门负责人任用的决定
升庭(2011)10号各部门、二级组织:
因模拟法庭各项工作的需要,现作出以下决定:
李姗姗不再担任法庭组长;未斌华不再担任论坛组长;闫露文不再担任办公室主任。
铁召召任办公室主任、总务科长;明芳任办公室副主任、宣传科长;赵振华任办公室副主任、宣传副科长;黄静任办公室副主任、监督考评科长。
石祥帅任社会实践工作办公室主任;刘新勇任社会实践工作办公室副主任。
边梦巧任法庭兴趣组组长;徐彤、朱泓学、宋永福任法庭兴趣组副组长。
崔爽任论坛兴趣组组长;赵梦伟、赵忠帅、陈艳灵任论坛兴趣组副组长。
槐蔷薇任司法文书兴趣组组长;袁慧、田虹桥任司法文书兴趣组副组长。
吴丽丽任升达法律咨询所行政助理;王秋燕任升达法律咨询所业务助理。
升达大学模拟法庭庭长
周亚辉
2011年5月15日。
模拟法庭 彭宇案(推荐文档)
模拟法庭(民事)一.法庭准备阶段书记员:(一)查点当事人及其诉讼参加人到庭情况并请入席(不用读)(二)现在宣读法庭纪律:1.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得进入审判区。
3.不得发言、提问。
4.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5.将通讯工具置于无声状态,不得接听。
6.衣着庄重整洁,除特殊情况外,应摘下墨镜、脱帽。
7.审判人员入庭、退庭及宣判时应当起立。
8.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人将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训诫、没收有关录制器材、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或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将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审判员坐下后)请坐。
书记员:(不坐)双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经合法传唤现均以到庭,庭审工作以准备就绪,可以开庭。
(审判长点头示意书记员就坐)审:(先敲击法槌,宣布开庭)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
由原告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
原告:(回答)徐寿兰 66岁汉族 1942年9月8号生南京市雨花台区邓府山村41幢的1 03 退休在家审:由原告委托代理人向法庭报告你们的姓名,说明你们的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
原告委托代理人:童铮恺,正日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权限审:由被告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
被告:彭宇,男,1980年7月2日生汉族,江苏豪威有限公司职工,现住南京市鼓楼区司马街南宁花园13号审:由被告委托代理人分别向法庭报告你们的姓名,说明你们的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
被告委托代理人:何尧,锦天城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权限审:原告,你对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有无异议?原告:无审:被告,你对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有无异议?被告:无审:经过审查,上述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及委托权限与庭审前办理的手续一致,当事人之间未提出异议,出庭资格有效,准许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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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升达经贸管理学院模拟法庭基本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成员的权利和义务第三章组织机构第一节成员大会第二节主席团第三节庭长第四节各职能部门和二级组织第四章工作制度第一节管理制度第二节监督考评第三节例会制度第四节奖励惩处第五节财产管理第六节档案管理第七节对外交流与合作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组织的名称是“郑州升达经贸管理学院模拟法庭”,简称“升达大学模拟法庭”第二条模拟法庭是郑州升达经贸管理学院法学专业学生的自主学习组织,是文法学系的实验教学单位,它在文法系主任的领导下,和文法系团委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本着校训“勤俭朴实、自力更生”的原则,坚持“文蕴千秋浩气,法济万世民生”的系训,认真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以培养“四有”新人和具有创造性、开拓性人才为已任,组织同学们以学习和实践法学及其相关知识为中心,引导同学们自学自律,努力成为具有一定法学知识以及司法操作经验的综合性人才。
第四条“在实践中学习,在学习中实践,一切服务于学习法学知识。
”这一指导思想始终贯彻模拟法庭的各项工作,确保工作迅速、有效地开展。
在学习上要严谨、全面、深入实践,在工作上要高效、务实、贯彻执行。
“严谨、全面”就是使模拟法庭成员在法学学术研究上严肃认真,在知识面上博学多才。
“高效、务实”,就是讲究效率,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要求模拟法庭干部在工作中必须从实际出发,站在服务大家的立场上去工作。
第五条模拟法庭的精神内涵是“明法正义,求真务实。
”第六条模拟法庭的基本任务是帮助引导同学们学习法学专业知识,在能力所及范围内组织好各类法学专门活动和各项相关事宜。
第七条模拟法庭应当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明确工作方向与职责,改进和完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模拟法庭工作档案,对组织纪律、学习成绩,部门工作情况进行记录。
第二章成员第八条凡取得郑州大学升达经贸管理学院学籍的全日制在校中国籍本、专科生以及专升本学生,热爱学习法学知识,有能力处理好学习和工作的关系者均有资格加入模拟法庭。
模拟法庭成员还应当具备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较高的思想觉悟和集体荣誉感。
第九条模拟法庭的各级学生干部、各职能部门的干事、所属二级组织干部和干事都是模拟法庭成员,在本制度面前所有成员一律平等。
第十条模拟法庭的每位成员在享有本制度规定的权利的同时担负本制度规定的义务。
第十一条每位成员有参加模拟法庭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模拟法庭内任何部门、组织、个人都不得阻止;第十二条模拟法庭成员在模拟法庭内具有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受本制度的保护。
第十三条模拟法庭成员有对模拟法庭工作进行讨论,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提出批评建议的成员。
第十四条模拟法庭成员有维护模拟法庭名誉、利益的权利和义务。
每位成员都应当对破坏模拟法庭名誉,损害模拟法庭财产,影响模拟法庭团结的行为作斗争。
第十五条模拟法庭成员有遵守模拟法庭章程、执行模拟法庭决议、服从模拟法庭领导、完成模拟法庭安排的工作任务的义务;第十六条成员有保护、爱惜模拟法庭的一切财物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模拟法庭成员加入模拟法庭自由,退出模拟法庭自由,如果有辞职要求时,需呈详细书面材料,写明辞职原因,报特定部门审查后,由庭长批准退出。
第十八条成员因退学、开除学籍等各种原因离校,其模拟法庭成员身份自然消失。
第十九条模拟法庭成员行为规范有以下十条:第一、严格履行章程中的每一项规定;第二、充分发挥学习积极性的同时,服从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各项工作安排;第三、各部门的干事应服从所在部门的调配,听从部门负责人的安排,按时完成部门安排的任务;第四、在学习上要对自己严格要求,合理分配好工作与学习的时间,处理好工作、学习二者之间的关系,做到学习和工作共同提高;第五、成员必须以认真、负责、勤恳的态度对待工作,把每一项工作做好,严禁互相推诿,自由散漫;第六、部门之间、成员之间应增进交流、团结友爱,严禁有挑拨离间不利于内部团结和分裂模拟法庭的言行;第七、模拟法庭全体成员在公共场所言行举止要文明,不得损害模拟法庭的公众形象;第八、模拟法庭实验室内不得大声喧哗,不得穿拖鞋、短裤、背心出入法庭实验室和模拟法庭所属的其他办公室,不得在庭内吸烟、酗酒;第九、值班时实行负责人答疑制度,如有同学前来询问,要热情接待,对同学提出的疑问给出一个满意的回答;第十、成员有义务、责任保持法庭实验室和其他办公室的清洁,当天的值班人员应把法庭实验室打扫干净。
第三章组织制度第一节:模拟法庭成员大会第二十条模拟法庭成员大会是模拟法庭的最高权力机构,具有制定规章制度、审议工作计划和报告、任免各级干部的权力。
第二十一条成员大会由模拟法庭委员会召集,成员大会的召开次数每年不得少于两次。
第二十二条成员大会的出席人数不得少于模拟法庭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人数不足三分之二的不得形成决议。
第二十三条成员大会的职权:(一)制定和修改规章制度(二)监督章程的实施(三)选举和罢免庭长、副庭长、庭委会委员(四)选举和罢免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各二级组织负责人(五)审查和批准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年度工作计划(六)改变或者撤销模拟法庭委员会的不当决议(七)否决庭长的不当决定(八)应当由成员大会行使的其他职权第二十四条本章程的修改由模拟法庭委员会或五分之一以上的成员提议,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通过。
其他规章制度和议案由成员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二节:模拟法庭委员会第二十五条模拟法庭主席团即模拟法庭委员会,是模拟法庭的常务机构,全面领导模拟法庭的各项工作。
第二十六条模拟法庭委员会由模拟法庭成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委员和候补委员人数由上届庭委会确定。
第二十七条庭委会任期和庭长任期相同。
经模拟法庭成员大会的批准可以延长任期,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八条模拟法庭委员会有以下职权:(一)拟定章程草案(二)提出章程修正案(三)解释章程(四)制定规章制度(五)决定职能部门设置和权限划分(六)决定二级组织的建立和基本制度(七)任命和罢免各部门、二级组织的负责人(八)召集成员大会(九)协调各部门、成员关系(十)裁决各职能部门有争议的议案(十一)否决庭长的不当决定(十二)决定授予单位和成员荣誉(十三)受理成员的申诉(十四)应当由主席团行使的其他职权第三节:庭长第二十九条模拟法庭庭长是模拟法庭的日常工作机构,由全体成员选举产生,对全体成员负责。
第三十条模拟法庭庭长、副庭长候选人由上届庭长提名,经模拟法庭全体成员或成员代表的三分之二通过产生,庭长候选人不得少于两个。
庭长、副庭长、庭委会委员候选人必须是升达经贸管理学院法学专业的学生,身心健康,年龄不得小于十八岁。
第三十一条每届庭长的任期为一年,经庭委会的全票批准可以延长任期,但总任期不得超过两年。
同一人担任庭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二条庭长缺位时由副庭长继任,庭长、副庭长都缺位时,由庭委会其他委员主持召开成员大会,重新选举。
第三十三条庭长、副庭长有辞去职务的权利,辞职前必须向系主任说明情况,然后向庭委会提出辞职。
第三十四条庭长有以下职权:(一)监督规章制度的执行(二)根据模拟法庭委员会意见提名下届庭长、副庭长候选人(三)根据模拟法庭委员会意见任命和罢免各部门负责人(四)任命和罢免二级组织负责人(五)提出和否决各种议案(六)制定年度工作规划(七)决定对外交往和合作(八)根据模拟法庭委员会决定授予单位和成员荣誉(九)管理模拟法庭的财务和财产(十)其他应当由庭长行使的职权第三十五条副庭长的职权:(一)向庭委会和庭长提出工作意见(二)监督庭长和其他负责人的工作(三)受庭长委托可行使部分庭长职权第四节:各职能部门和二级组织第三十六条模拟法庭各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的任用经庭委会批准后由庭长任命。
第三十七条各职能部门实行负责人责任制,对庭长和本部门成员负责。
各部门的副职负责人有协助负责人处理日常工作的义务。
第三十八条各职能部门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制定工作计划,召开周期根据本部门工作特点决定,报庭长批准。
第三十九条模拟法庭所属的二级组织受模拟法庭的组织领导,并协助模拟法庭开展各项工作和文化活动。
第四十条二级组织的基本规章制度由模拟法庭委员会制定,经庭长批准生效。
二级组织可以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的规章制度,报庭长批准。
第四十一条二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根据本单位的基本制度产生后,报模拟法庭庭长任命。
第四十二条二级单位的各部门的设置由该组织决定报模拟法庭庭长批准。
第四十三条二级组织各部门负责人依据该单位的制度产生后,报模拟法庭批准。
第四十四条二级单位的一般成员根据本单位制度自行选拔后,报模拟法庭备案。
第四十五条模拟法庭所属二级组织定期召开部门会议,引导本组织工作的进展。
第四十六条模拟法庭所属各级组织应定期向文法系主任、文法系团委及模拟法庭全体成员报告工作。
第五节规章制度的制定第四十七条模拟法庭章程须由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报文法系主任批准后,由庭长颁布。
第四十八条模拟法庭章程的修正案须有庭委会或全体成员的五分之一提出,经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通过。
第四十九条模拟法庭的一般规章制度和临时性基本制度由模拟法庭委员会制定,经主席团三分之二以上通后由庭长颁布。
第五十条各职能部门可以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的规章制度,报庭长批准,由相关部门备案。
第五十一条二级组织的基本制度由模拟法庭委员会制定,经主席团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后由庭长颁布。
二级组织的一般规章制度由本单位自行制定,报模拟法庭有关部门批准备案,被发回的规章制度不得执行,应当再次修订后,再报模拟法庭有关部门批准备案。
第四章工作制度第一节管理制度第五十二条模拟法庭重大问题实行模拟法庭委员会集体责任制,日常工作实行庭长负责制。
日常工作是指本章程、其他规章制度规定的以及有惯例可循的问题。
重大问题是指规章制度之外,无惯例可循的问题。
第五十三条模拟法庭各职能部门实行负责人责任制,对于部门内的重大问题实行集体责任制。
需要负责人的人员有部门的正职负责人、副职负责人以及其他主要负责人。
其他主要负责人是指行使部分正职负责人权限的成员。
第五十四条模拟法庭所属的二级组织是模拟法庭的二级单位,根据具体其基本制度决定,一般实行首长负责制。
第五十五条庭长直接领导各部门,各部门内部的议案讨论通过后,报请庭长批准生效,并由专门部门备案。
各职能部有争议的提议、活动方案等,由法庭主席团裁决;第五十六条有关模拟法庭整体利益的活动议案,应在模拟法庭各部门负责人例会上提出讨论,根据讨论结果由模拟法庭委员会裁决。
第五十七条庭长对有关模拟法庭整体利益的重大决策有一票否决的保留权力。
但是模拟法庭委员会其他成员一致通过的问题庭长不得否决。
第五十八条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工作有决策权,部门之间的工作不能相互干涉,但对各项具体工作有相互建议的权利。
第五十九条模拟法庭的学术(学习)工作分为模拟审判、论坛、讲座、司法文书书写培训、司法社会实践、普法宣传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