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潭综合实验区支持新兴产业园示范区运营发展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试行)
福建省平潭综合实验区

福建省平潭综合实验区平潭综合实验区成立背景2009年5月,国务院正式下发了《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
《意见》明确提出“在现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探索在福建沿海有条件的岛屿设立两岸合作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实行更加优惠的政策”,并指出要“探索进行两岸区域合作试点”。
根据这一精神,福建省委省政府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在2009年7月底召开的中共福建省委八届六次全会上正式作出了设立平潭综合实验区的决定。
设立平潭综合实验区的重要意义当前,两岸关系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呈现出和平发展的良好势头,两岸大交流局面正在形成,两岸交往制度化和机制化建设有序推进。
在这新形势下,在平潭建设两岸交流合作综合实验区,对促进两岸交流合作向更广范围、更大规模、更高层次迈进,推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有利于探索两岸合作的新模式。
两岸大交流、大合作、大发展需要两岸同胞的共同努力。
在建设平潭综合实验区中探索由两岸同胞“共同规划、共同开发、共同经营、共同管理、共同受益”的两岸合作新模式,进一步发挥两岸同胞的主体作用,凝聚两岸同胞的智慧和力量,为两岸交流合作开辟发展新路,为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注入强大动力。
二、有利于打造密切两岸同胞交流交往的新载体。
在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日益紧密的新形势下,在平潭开展两岸经济、文化、社会等多领域交流合作的综合试验,促进两岸交流合作领域从经济、文化领域向社会生活领域拓展,构建两岸同胞共建家园、共同生活、共创未来的特殊区域,促进两岸同胞密切交往、增添福祉、增进情谊。
三、有利于形成推动海西加快发展的新格局。
把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成为两岸人民交流合作的先行先试区域,符合两岸同胞求和平、求发展、求合作的共同心愿。
在平潭建设两岸综合合作实验区,实施特殊的两岸交流合作政策措施,将在继续发挥厦门特区前沿平台作用的同时,在北部的平潭构建新的前沿平台,形成南有厦门、北有平潭,福建沿海南北连线、带动海西整个区域的两岸交流合作先行先试新格局。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公布日期】2019.12.06•【字号】岚综管综〔2019〕193号•【施行日期】2019.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岚综管综〔2019〕193号各片区管理局,区直各单位,区属各国有企业:2019年3月13日区管委会印发了《平潭综合实验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岚综管综〔2019〕4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今年4月14日,国务院颁布了《政府投资管理条例》。
经相关部门认真对照梳理,对《管理办法》中的个别条款进行修改,现经区领导同意,将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印发你们。
请按照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
根据《政府投资条例》有关规定,经区党工委、管委会同意,现决定对《平潭综合实验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进行如下修改: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加强政府投资事中事后监管,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将第九条第三款修改为“列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由区经济发展局负责,原则上从项目储备库中按区重点项目条件筛选当年计划实施的项目,应征求有关分管区领导意见后,上报区党工委委员会研究确定。
”三、将第十七条修改为“政府投资项目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采购,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政府投资条例》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办理。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四、此外,根据管理体制改革的情况,对第三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中涉及的机构名称进行相应调整。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关于鼓励扶持旅游业发展的十条措施》的通知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关于鼓励扶持旅游业发展的十条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公布日期】2019.05.16•【字号】岚综管综〔2019〕84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旅游其他规定正文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关于鼓励扶持旅游业发展的十条措施》的通知岚综管综〔2019〕84号各片区项目建设指挥部,区直各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区属国企:《平潭综合实验区关于鼓励扶持旅游业发展的十条措施》已经2019年区党工委第15次委员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2019年5月16日平潭综合实验区关于鼓励扶持旅游业发展的十条措施为全面落实《平潭国际旅游岛建设方案》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政策引领的集成效应,鼓励扶持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加快打造国际知名旅游目的地,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优化旅游基础设施1.完善旅游交通配套。
改善公路通达条件,优化旅游旺季及通往重点客源地与目的地的公交路线配置,强化旅游客运、城市公交对旅游景区景点的服务保障。
推进城市绿道、骑行专线、登山步道、慢行系统、公共停车场等旅游交通设施建设,完善休闲旅游服务配套。
对符合条件的旅游交通设施项目,优先争取省级专项资金补助。
2.建设旅游集散服务中心。
对以企业投资为主的旅游集散中心等公共服务项目,区财政予以适当扶持补助。
符合行业标准要求的旅游集散中心项目,按一级、二级、三级3个等级,分别给予一次性300万元、200万元、50万元的补助;符合行业标准要求的游客服务中心项目,按大型、中型、小型3个等次,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补助;符合行业标准要求的旅游休闲驿站,按一级、二级2个等级,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20万元的补助。
3.扎实推进旅游“厕所革命”。
对以企业投资为主的旅游厕所项目,区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国企提升发展年”行动方案》的通知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国企提升发展年”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3.29•【字号】岚综管办〔2021〕18号•【施行日期】2021.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国企提升发展年”行动方案》的通知岚综管办〔2021〕18号各片区管理局,区直各单位,各区属事业单位,各区属国企:《平潭综合实验区“国企提升发展年”行动方案》已经区党工委第9次委员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2021年3月29日平潭综合实验区“国企提升发展年”行动方案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精神,全面落实《福建省国企改革发展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0-2022年)》和实验区党工委、管委会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开展“再学习、再调研、再落实”活动、紧扣“四篇大文章”、攻坚“八大工程”等部署要求,经研究,决定将2021年确定为“国企提升发展年”,进一步提高国有企业发展运营水平,推进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为实验区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超越贡献国资国企力量。
现结合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围绕区属国企发展中存在的市场拓展能力不足、政企关系不分、运营绩效不佳和支撑引领能力不强等短板,全面实施经营指标提升、产业化水平提升、资产效益提升、体制机制提升、管理经营提升、人才兴企提升、国资监管提升和党建引领提升等“八大提升计划”,进一步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厘顺政企关系,增强市场化运营能力,提升国资监管效能,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在服务国家战略、发展区域经济和服务保障民生中的产业引领、基础支撑和创新示范作用。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公布涉及产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岚综管综〔2018〕112号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公布涉及产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公布涉及产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岚综管综〔2018〕112号各片区项目建设指挥部,区直各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区属国企:为了贯彻落实涉及产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的有关工作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29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做好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8〕51号)的要求,对我区关于涉及产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废止规范性文件共19份1.《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政府债务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岚综实管综〔2011〕52号)2.《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闽岚综实管综〔2012〕128号)3.《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关于支持台湾创业园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闽岚综实管综〔2014〕58号)4.《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促进平潭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繁荣的若干意见》(闽岚综实管综〔2014〕105号)5.《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2015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岚综实管综〔2014〕172号)6.《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鼓励和支持两岸青年入驻台湾创业园创业就业的实施意见》(岚综管综〔2015〕146号)7.《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旧城区房地产项目绿地率不足处理补偿实施意见〉的通知》(岚综管办〔2015〕41号)8.《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调整平潭综合实验区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岚综管办〔2015〕188号)9.《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关于贯彻落实省府办82号明电的六条意见的通知》(岚综管办〔2015〕215号)10.《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贯彻〈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岚综管综〔2016〕45号)11.《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2016年黄标车淘汰工作方案的通知》(岚综管办〔2016〕81号)12.《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工程建设项目简易招标实施细则(试行)》(岚综管综〔2016〕82号)13.《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清理整顿环保违法违规工业类项目的通告》(岚综管办〔2016〕120号)14.《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环保备案工作方案的通知》(岚综管办〔2016〕131号)15.《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17年度新农合筹资工作的通知》(岚综管办〔2016〕214号)16.《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修改〈进一步加强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通告〉的通告》(岚综管综〔2016〕242号)17.《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有序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岚综管综〔2017〕107号)18.《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暂缓执行〈有序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岚综管综〔2017〕146号)19.《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岚综管办〔2017〕196号)二、适时修改规范性文件共10份1.《福州(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平潭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广应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榕岚综实管综〔2010〕1号)责任单位:区交通与建设局2.《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充意见〉的通知》(闽岚综实管综〔2010〕6号)责任单位: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3.《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岚综管综〔2015〕46号)责任单位: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4.《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进一步优化项目招投标工作六项措施〉的通知》(岚综管办〔2015〕161号)责任单位:区行政审批局5.《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印发台湾创业园扶持措施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岚综管综〔2016〕60号)责任单位:区两岸发展公司6.《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印发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扶持措施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岚综管综〔2016〕61号)责任单位:区两岸发展公司7.《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岚综管综〔2016〕83号)责任单位:区行政审批局8.《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岚综管综〔2016〕84号)责任单位:区行政审批局9.《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与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岚综管综〔2016〕86号)责任单位:区行政审批局10.《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优化调整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工作的通知》(岚综管综(2017)7号)责任单位:区行政审批局对于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推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意见及其若干措施的通知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推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意见及其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公布日期】2021.07.28•【字号】岚综管综〔2021〕90号•【施行日期】2021.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推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意见及其若干措施的通知岚综管综〔2021〕90号各片区管理局,区直各单位,各区属事业单位,各区属国企:《平潭综合实验区关于推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关于鼓励扶持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2021年实验区党工委第27次委员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2021年7月28日平潭综合实验区关于推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平潭国际旅游岛建设方案的通知》(发改社会〔2016〕1922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闽政〔2021〕8号),充分发挥政策引领的集成效应,鼓励扶持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结合平潭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来闽考察重要讲话精神,围绕习近平总书记擘画的“一岛两窗三区”战略蓝图,以平潭国际旅游岛建设为总抓手,以全方位高质量发展超越为主题,以旅游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主动融入新发展格局,做好“旅游大文章”。
推进全域旅游发展,全面构建“一廊两环五区”的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格局;推行国际通行的旅游服务标准,完善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全面提升旅游管理和服务水平;构建多元旅游产品体系,高标准推进文旅融合,创新旅游融合发展新业态,促进观光旅游向度假旅游、传统旅游向时尚旅游、单一景区景点旅游向全域旅游转变,努力建设国际知名的海岛旅游目的地。
(二)发展目标到2023年,平潭国际旅游岛建设深入推进,全域旅游发展取得新成效。
福建省平潭综合实验区介绍

福建省平潭综合实验区介绍福建省平潭综合实验区介绍总体介绍福建省平潭综合实验区位于福州市东南部海域的平潭县。
平潭县是⼤陆距离台湾省最近的县,⾯积392.92平⽅千⽶,由海坛岛等126个岛屿和近千个岩礁组成,主岛海坛岛为中国第五⼤岛。
⼈⼝35万。
辖7个镇、8个乡。
区管委会和县⼈民政府驻潭城镇。
福建省平潭综合实验区的发展定位为探索两岸交流合作先⾏先试的⽰范区和海峡西岸经济区科学发展的先⾏区。
2012年2⽉,国家发改委发⾔⼈表⽰将在平潭综合实验区实⾏“双币制”,福建省省长苏树林则表⽰要在实验区探索实⾏“五个共同”的新模式。
基本信息福建东部,有⼀个形似神兽麒麟的岛屿“舞动”在台湾海峡,那就是平潭县主岛——海坛岛,它的⾯积相当于⾹港本岛四倍、新加坡总⾯积⼀半。
地理坐标为北纬25°16′-25°44′,东经119°32′-120°10′。
围绕近中期⽬标(2010年~2015年)和中长期⽬标(2016年~2020年),福建省平潭综合实验区将积极构建具有较强竞争⼒的产业⽀撑体系。
通过积极承接台湾产业转移,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发展电⼦信息、海洋⽣物、清洁能源等现代产业体系,打造低碳经济岛。
以构建⽣态园林城市为⽬标,形成低投⼊、低消耗、低排放和⾼效率的经济发展⽅式,建设现代化的⽣态海岛城市。
福建省平潭综合实验区近期将重点推进六⼤区域建设:产业发展区、国际旅游发展区、商贸合作区、现代物流港区、科技⽂化产业区、城市发展区。
福建平潭特区⽐特区还特,在这⾥任何新⽣事物都可以尝试,任何新政策都会先⾏先试。
平潭⽬前仅次于福建省。
⾏政级别与厦门、福州平起平坐。
成⽴背景福建省委作出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战略部署后,平潭县委、县政府在原有⼯作基础上于,2006年初向上级建议提出了设⽴实验区的初步设想,并着⼿开展相关前期⼯作。
我们认为,基于平潭特殊近台区位优势、开放开发条件安全、对台历史渊源悠久等诸多独特优势,以平潭全岛作为特殊区域,设⽴两岸合作开发的实验区,实现互惠双赢,有助于进⼀步密切两岸合作交流,也有助于充分发挥平潭特殊对台优势和加快平潭的开放开发步伐。
平潭综合实验区产业用地差别化供应政策探索

平潭综合实验区产业用地差别化供应政策探索【摘要】平潭综合实验区作为福建省重点发展区域,其产业用地供应政策一直备受关注。
本文旨在探讨平潭综合实验区产业用地差别化供应政策,分析其现状并提出改进建议。
文章首先介绍了研究背景、目的和意义,然后详细概述了平潭综合实验区的情况及产业用地供应政策现状。
随后探讨了产业用地差别化供应政策的可行性和必要性,提出了具体的实施措施并进行了效果评估。
最后总结回顾了研究成果,展望未来发展趋势,并提出了相关的结论建议。
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为平潭综合实验区的实际产业用地供应政策提供借鉴和参考。
【关键词】平潭综合实验区、产业用地、差别化供应政策、政策探索、产业发展、效果评估、政策改进建议、未来展望、结论建议1. 引言1.1 研究背景平潭综合实验区位于福建省福州市东南部,是中国唯一的综合试验区,具有发展优势和政策支持。
随着国家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政策的推进,平潭综合实验区的产业用地供应政策也面临着不少挑战和机遇。
平潭综合实验区地处闽台合作试验区,拥有便利的海上交通和资源优势,是推动两岸经济合作发展的重要平台。
平潭综合实验区的产业用地供应政策对于吸引台资企业和推动两岸经济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和新兴产业的崛起,产业用地需求呈现出差别化和特色化的趋势。
研究如何实施差别化的产业用地供应政策,促进更有效地利用土地资源,提升产业发展水平,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平潭综合实验区产业用地差别化供应政策的探索成为当前的研究热点和迫切需求。
通过深入分析当前政策现状,探讨差别化供应政策的具体措施及效果评估,为相关部门提出政策改进建议,推动平潭综合实验区产业用地供应政策的优化和升级。
1.2 研究目的本文旨在探讨平潭综合实验区产业用地差别化供应政策在优化资源配置、促进产业升级、提升经济效益方面的作用和效果。
具体而言,本研究旨在分析当前平潭综合实验区产业用地供应政策的现状,探索差别化供应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挑战,研究不同产业用地类型的需求特点和供给状况,提出相应的差别化供应政策方案,并评估其实施效果。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平潭综合实验区支持新兴产业园示范区运营发展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试行)
各片区管理局,区直各单位,各区属事业单位、国企:
根据《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支持新兴产业园示范区运营发展的政策措施〉的通知》(岚综管办〔2020〕31号)精神,现将《平潭综合实验区支持新兴产业园示范区运营发展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
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行政审批局
2020年8月19日
平潭综合实验区支持新兴产业园
示范区运营发展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支持新兴产业园示范区运营发展的政策措施〉的通知》(岚综管办〔2020〕31号)精神,为规范落实新兴产业园示范区(下称“示范区”)相关扶持政策的实施工作,现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下称“细则”)。
第二条适用本细则的企业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2020年1月1日后在示范区新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或在园区内取得土地的项目或新增1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的项目),且在实验区开设基本账户、纳税、纳统备案;
新设立公司范围包括:
1.2020年1月1日后在示范区新设立的公司;
2.2020年1月1日后从实验区外新迁入示范区的公司;
3.原工商注册登记地址为示范区的,且2020年1月1日后实际入驻办公的公司。
(二)企业在示范区实际入驻运营,且企业常驻员工总数不少于10人,常驻员工是指在示范区内实际办公时间不少于183天/年的员工;
(三)企业行业类型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大健康产业研发、加工、组装,及配套的生产性服务业、生活性服务业(生活性服务业在兑现本细则时,仅享受租金奖励和装修
补助政策);
(四)与园区运营公司签订房屋买卖或租赁合同。
第三条平潭新兴产业园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园区办”)作为示范区的管理主体,统筹推进示范区各项工作,负责示范区招商引资、企业服务、政策制定,并指导、督促新兴公司完成各项具体工作。
平潭综合实验区新兴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新兴公司)作为示范区的运营主体和产业孵化主体,接受园区办工作指导,负责示范区投资、建设、招商、运营、物业管理、企业服务及新兴产业孵化培育,协助入驻企业全程办理各项行政审批手续及有关政策落实工作。
第二章奖补内容及申报条件
第四条租金奖励政策
(一)申报对象
入驻示范区并实际运营办公的企业。
(二)奖励标准
1.2023年6月30日前,给予企业实际办公人员每人15平方米的免租金奖励,超出免租金面积的部分按6.4元/平方米月的标准收取租金;
2.2023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前,企业实际租赁面积按6.4元/平方米月的标准收取租金;
3.企业因产品研发、业务展示等设立展示厅、实验室的,给予300平方米以内的免租金奖励,具体标准如下:
(三)申报材料
1.新兴产业园示范区入驻企业经营贡献奖励资金申请表(详见附件8);
2.企业营业执照;
3.企业在我区银行机构开设基本账户的证明材料;
4.统计部门出具的企业纳统备案证明材料;
5.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缴税证明材料;
6.新兴产业园示范区入驻企业员工信息汇总表(详见附件2);
7.员工劳动合同;
8.新兴公司出具的员工实际到岗情况证明;
9.员工工资发放凭证;
上述材料除第1.4.5份外,均收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两页纸以上需盖骑缝章)。
(四)申报时间
本条款原则上一个单位年度集中申报办理一次,当年度奖补资金于次年申报。
但年中缴纳入库税收总额达到(含)100万元及以上的,可按季度申请奖补,按应奖补金额的70%先行兑现,余下30%待年终统一兑现。
(五)其它事项
1.本项奖补中所列企业年缴纳税收总额不包含个人所得税;
2.企业若选择享受实验区同类别其他奖补政策的,不可重复享受本条款。
第十一条金融服务扶持
(一)申报对象
为入驻示范区企业贷款融资提供担保服务的,且入驻示范区企业获得相应贷款的担保机构。
(二)奖补标准
1.按年度新增担保额2%给予风险补偿;
2.融资担保的信贷项目发生代偿的,按代偿资金的10%给予代偿补偿。
(三)申报材料
1.融资担保机构担保项目资金补助申请表(详见附件9);
2.融资担保机构营业执照;
3.融资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4.企业基本信用信息报告(从人行征信系统获取);
5.融资担保机构基本情况及担保企业(项目)情况说明材料;
6.融资担保合同,经合作银行盖章确认的项目申报期内担保业务明细表、担保费发票(或财务凭证);
7.项目申报期内担保业务专项审计表,对申报期内的融资担保增加额进行专项审计报告;
8.历年已获得中央、省级、区级专项补偿资金情况。
上述材料除第1份外,均收复印件、验原件,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相符”加盖公章,两页纸以上需盖骑缝章。
(四)申报时间
1.当年度新增担保额2%风险补偿于次年申报;
2.若融资担保的信贷项目发生代偿的,代偿补偿资金可于次月申报。
第十二条用房用地支撑
(一)申报对象
因实际生产经营需要扩大规模的入驻示范区企业。
(二)保障标准
1.以成本价购买示范区内的办公用房;
2.优先提供标准厂房或在园区内给予优先选址和用地保障。
(三)服务流程
需求企业向园区办提交相关方案,经园区办认定后转至新兴公司,由新兴公司与需求企业对接并实施。
第十三条优化行政服务
(一)服务对象
入驻示范区企业。
(二)服务原则
由园区办、新兴公司按照“一口受理、全程代办、限时办结”的原则,协助入驻企业全
程办理各项行政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一事一议政策
(一)申报对象
1.在示范区内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入驻企业;
2.年产值(或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的入驻企业;
3.获得国家级、省部级科技进步奖项的入驻企业。
(二)服务流程
满足条件的入驻企业向园区办提出申请,由园区办汇总后上报区党工委管委会相关会议研究。
第三章受理流程及职责分工
第十五条项目申报
符合申报条件的入驻企业可按要求向区行政服务中心产业奖补受理窗口提交真实、完整、有效、合法的申报项目材料。
第十六条项目受理
受理窗口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报项目转报至主管单位审核,对申报资料不全的将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需补齐的申报材料,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报项目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资金拨付
经确定给予奖补的项目,由行政审批局拨付奖补资金。
第十八条职责分工
区经济发展局(园区办)负责租金奖励、装修补助、降低招聘成本、实习实训奖励、生活补助、经营贡献奖励等相关政策的申报审核工作;负责政策措施贯彻落实的协调工作。
区财政金融局负责金融服务支持政策的申报审核及奖补资金保障工作。
区社会事业局负责入驻企业员工子女就学保障工作。
区行政审批局负责奖补资金的部门预算管理、奖补受理及资金兑付工作。
区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对接社会资本方,依托“双创”、“平潭发展”等各种基金支持示范区内优质的企业和项目;负责为入驻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第十九条责任追究
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的企业,其所得奖补资金予以收回,并列入失信企业名单,同时取消其五年内申请平潭综合实验区各项财政扶持资金的资格。
情节严重的,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5年6月30日。
第二十一条享受奖补的企业应当承诺自注册之日起,十年内不得迁出平潭,否则应退回全部奖励金。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所列的优惠政策与我区其他优惠政策如有重复或者属于同类别的,企业可择优申报,不得重复享受,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由平潭新兴产业园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具体解释工作。
附件:1.新兴产业园示范区入驻企业租用办公用房补贴
资金申请表
2.新兴产业园示范区入驻企业员工信息汇总表
3.新兴产业园示范区入驻企业办公用房装修补贴资金申请表
4.新兴产业园示范区入驻企业聘用员工补贴资金申请表
5.新兴产业园示范区入驻企业员工实习实训补贴资金申请表
6.新兴产业园示范区入驻企业员工安家补贴资金申请表
7.新兴产业园示范区入驻企业常驻员工生活补助资金申请表
8.新兴产业园示范区入驻企业经营贡献奖励资金申请表
9.融资担保机构担保项目资金补助申请表
附件1
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主管部门
审核意见
经办人:处室领导:局领导:
【单位公章】
年月日
区行政
审批局意见
经办人:处室领导:局领导:
【单位公章】
年月日
注:本表双面打印。
附件2
新兴产业园示范区入驻企业员工信息汇总表
申报单位(盖章):填表时间:年月日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