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部关于容积率限制
2001-2009年 国土部历年土地调控政策

2009/11/10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增补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增补本)》的通知
2009/08/11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
(三)严格土地竞买人资格审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竞买人参加招拍挂出让土地时,除应要求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缴纳竞买(投标)保证金外,还应提交竞买(投标)保证金不属于银行贷款、股东借款、转贷和募集资金的承诺书及商业金融机构的资信证明。
根据国结案和问题查处整改到位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必须禁止竞买人及其控股股东参加土地竞买活动:
对已供应的各类保障性住房用地,不得改变土地性质和土地用途,不得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套型面积。对改变上述内容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有关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已作为商品住房销售的,要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二)加快住房建设项目的行政审批。市、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主管部门要共同建立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快速通道,规划主管部门要在受理后10天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受理后10天内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规划主管部门要在受理后60天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要求限时进行施工图审查和核发施工许可证,房地产主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及时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各部门要及时互通办理结果,主动衔接,提高行政办事效率,加快住房项目的供地、建设和上市,尽快形成住房的有效供应。
2004年3月,国土资源部、监察部联合下发了《关于继续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71号令)要求,各地在2004年8月31日前将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完毕,从2004年8月31日起,所有经营性项目用地一律公开竞价出让。开发商需在两年内实施开发,否则土地将被无偿收回。“8·31”土地大限由此得来。
国土资发()151号——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精品资

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规划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以下简称“国发10号文件”)确定的工作任务,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的管理调控,积极促进房地产市场继续向好发展,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深入学习领会国发10号文件的指导思想、任务要求和政策规定,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的管理调控,是坚决贯彻落实国发10号文件政策、继续抑制房价上涨、促进房价地价合理调整的重要任务,是增加群众住房有效供给、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的迫切需要,是促进城市建设节约用地、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
各级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协作、形成合力,从当地房地产市场实际出发,在严格执行法规政策、加强管理监督、认真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等各项工作中主动协调配合,落实各部门责任,努力开展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向好发展。
二、强化住房用地和住房建设的年度计划管理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住房建设规划和编制计划的要求,共同商定城市住房供地和建设的年度计划,并根据年度计划实行宗地供应预安排,共同商定将确定的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年度建设任务落实到地块。
省级市和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布供地计划、供地时序、宗地情况和供地条件,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正确引导市场预期。
《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

《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陕西省城乡规划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建规[202x]22号)和《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陕建发[202x]7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城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或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适用本办法。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参照国土资源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容积率是指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第四条规划部门负责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工作。
国土、建设、城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擅自更改规划设计条件中确定的容积率。
确需调整已确定容积率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城市总体(分区、专业)规划调整或修编造成地块建设条件变化的;(二)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建设需要导致1已出让地块的大小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三)国家和省上的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在不影响国家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规划部门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核定建设用地的容积率指标。
建设项目容积率调整不得提高建筑密度,不得降低绿地率。
第六条调整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容积率,应当履行下列程序:(一)建设单位应当向规划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调整理由并附规划建筑设计方案;(二)规划部门对资料齐备的申请项目进行初审。
经初审容积率增加在5%以内(含5%)需要修改的,由规划部门组织专家和发改、国土、建设、城管等部门负责人对规划建筑设计方案调整的必要性和规划设计的合理性进行论证,报政府备案;经初审容积率增加在5%以上的,规划部门应当报告政府,由政府组织专家和规划、发改、财政、国土、建设、城管、监察等部门以及园区管委会的主要负责人对容积率调整进行论证;(三)规划部门将论证后拟调整的规划建筑设计方案进行公示。
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

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规范国土空间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根据《国土空间规划法》、《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地区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管理。
第三条建设用地容积率是指在建筑规划设计中控制建筑物容积大小、用地效果的指标之一。
第四条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城市规划、土地利用、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因素,合理确定不同区域、不同功能建筑物的容积率标准。
第二章建设用地容积率标准第五条建设用地容积率划定标准应根据城市规模、区域特点、功能需求等因素进行合理划定。
第六条城市中心商业区的建设用地容积率不得低于2.0。
第七条住宅区的建设用地容积率不得超过1.5,超过1.2的区域应进行严格审批。
第八条工业区的建设用地容积率不得低于1.0。
第九条文化教育区的建设用地容积率不得低于1.2.第十条公共设施用地的建设用地容积率不得超过0.8.第三章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制度第十一条各地区应建立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制度,具体包括容积率规划、容积率审核和容积率监测。
第十二条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应当制定容积率指标体系,明确各类建筑物的容积率标准,并划定容积率控制区域。
第十三条建设用地容积率审核应当坚持科学、公正、透明的原则,由专业机构进行审核,并由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第十四条建设用地容积率监测应建立监测体系,定期对建设用地容积率进行抽查和核实,并进行汇总分析,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应与城市规划、土地供应等管理制度相衔接,相互支持、协调推进。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调整建设用地容积率标准的,由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相应罚款。
第十七条故意提高建设用地容积率标准,损害国家利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并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西安市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管理规定(暂行)

西安市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管理规定(暂行)(修订稿)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的规划管理,维护土地市场公平竞争,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建设部《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和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切实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的容积率调整。
第三条建设用地容积率的调整必须以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
坚持以实事求是,科学合理使用土地,依法实施规划管理为原则。
第四条建设用地出让前,由西安市规划局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有关规范要求和地块的实际情况,提出出让地块规划条件,科学确定容积率和其他规划控制指标进行公示。
容积率指标包括上限指标和下限指标,为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资源,出让土地的容积率不得低于下限指标。
建设用地一经出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擅自更改已确定的容积率等指标。
第五条确需调整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上限指标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因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业规划)调整或修编造成地块条件发生变化的;2、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建设需要导致已出让地块的大小及相关条件发生变化的;3、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在不影响国家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由西安市规划局按照本规定确定的程序重新核定建设用地的容积率指标。
第六条建设用地容积率的调整应符合以下程序:1、建设单位向西安市规划局提出增加容积率指标申请,陈述调整理由,并附调整论证报告和规划建筑设计方案;2、西安市规划局对调整容积率指标申请进行初审,组织专家和相关部门代表对规划建筑设计方案调整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论证,并向社会公示,必要时组织听证;履行上述程序后,城乡规划部门认为确需调整容积率指标的,提出调整建议并附论证、公示(听证)结论等相关材料报请西安市人民政府批准;3、经西安市人民政府批准调整容积率指标的,西安市规划局将对原地块规划条件进行调整,并重新核发和公示。
国土资发151号

国土资发[2010]151号文解读作者:王胜兵来源:找法网日期:2010年12月17日《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1号文)解读今年上半年,国务院先后下发了《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和《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即国发4号文和10号文,明确要求各地采取坚决措施,遏制房价过快上涨,促进民生改善和经济发展。
但到目前为止,新政对楼市的调控效果却依然不明显,各地对房地产调控政策的认识仍然存在差异。
部分地区对房地产业要以保民生为首要目标认识不到位,对土地供应和住房建设如何主动参与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缺乏研究探索,对下一步如何推进落实考虑不多。
因此,两部联合下发《通知》,从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坚定信心,加强协作,形成合力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
在内容上更加注重政策可操作性,相关政策措施更加细化、实化,便于地方执行。
现就151号文的对土地出让实务中应注意的问题分析和总结如下:一、严格土地竞买人资格审查通知要求,发现并核实竞买人存在伪造公文骗取用地和非法倒卖土地等犯罪行为、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等违法行为、因企业原因造成土地闲置一年以上、违背出让合同约定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等行为的,在结案和问题查处整改到位前,必须禁止竞买人及其控股股东参加土地竞买活动。
上述情形中常见的是因企业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情形,对此,不但可以向开发企业从高征收土地闲置费,而且对开发企业今后在曲江拿地行为产生障碍,即涉案企业及其股东均可能会失去拿地资格。
在实务中,在对土地竞买人资格审查时,应注意其土地闲置违法行为是否结案,通知的规定是“在结案和问题查处整改到位前,必须禁止竞买人及其控股股东参加土地竞买活动”,我们认为,若竞买人虽有土地闲置行为,但若已依法缴纳土地闲置费并已按要求开工建设,应视为已整改到位,可以肯定起土地竞买资格。
二、资金拿地须为企业自有资金通知要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竞买人参加招拍挂出让土地时,应要求提交竞买(投标)保证金不属于银行贷款、股东借款、转贷和募集资金的承诺书及商业金融机构的资信证明。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超建面积认定及处理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超建面积认定及处理工作的通知正文:----------------------------------------------------------------------------------------------------------------------------------------------------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超建面积认定及处理工作的通知各国土规划区(分)局、各区城管局:为了加强建设项目规划管理,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超建面积的认定及处理工作,结合我市正在开展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现就相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建设项目建筑面积的误差范围及处理方式(一)建设项目的面积误差按以下范围计算:1、规划许可计入容积率面积2万平方米(含2万平方米)以内的建筑项目,实际计入容积率面积超出规划许可计入容积率面积的比例小于1%且计入容积率面积小于或等于100平方米;2、规划许可计入容积率面积2万-10万平方米(含10万平方米)以内的建筑项目,实际计入容积率面积超出规划许可计入容积率面积的比例小于0.5%且计入容积率面积小于或等于200平方米;3、规划许可计入容积率面积10万-20平方米(含20万平方米)以内的建筑项目,实际计入容积率面积超出规划许可计入容积率面积的比例小于0.2%且计入容积率面积小于或等于300平方米;4、规划许可计入容积率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项目,实际计入容积率面积超出规划许可计入容积率面积的比例小于0.15%且计入容积率面积小于或等于500平方米。
(二)建筑平面尺寸、层数、高度等建设符合规划许可要求,实际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在误差范围内的,规划条件核实时补缴超建面积的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予以保留并办理规划条件核实手续,其余规划部门带把关收费项目按照联合验收相关规定收取。
不计容建筑面积不纳入本次调整范围,仍按照原有既定规范执行。
国土资发(2010)151号――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精)

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规划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以下简称“国发10号文件”)确定的工作任务,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的管理调控,积极促进房地产市场继续向好发展,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深入学习领会国发10号文件的指导思想、任务要求和政策规定,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的管理调控,是坚决贯彻落实国发10号文件政策、继续抑制房价上涨、促进房价地价合理调整的重要任务,是增加群众住房有效供给、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的迫切需要,是促进城市建设节约用地、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
各级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协作、形成合力,从当地房地产市场实际出发,在严格执行法规政策、加强管理监督、认真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等各项工作中主动协调配合,落实各部门责任,努力开展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向好发展。
二、强化住房用地和住房建设的年度计划管理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住房建设规划和编制计划的要求,共同商定城市住房供地和建设的年度计划,并根据年度计划实行宗地供应预安排,共同商定将确定的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年度建设任务落实到地块。
省级市和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布供地计划、供地时序、宗地情况和供地条件,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正确引导市场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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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部:住宅项目容积率不得低于1.0
最新限制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发布
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日前联合印发《关于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的通知》(以下简称《限制目录》和《禁止目录》),明确限定住宅项目容积率不得低于 1.0。
两目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发布的2006年本和2006年本增补本目录同时废止。
《通知》规定,目录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项目。
凡列入《限制目录》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目录规定条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投资管理部门方可办理相关手续;凡列入《禁止目录》的建设项目或者采用所列工艺技术、装备、规模的建设项目,或采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或者生产明令淘汰产品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投资管理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限制目录》和《禁止目录》执行中,国务院发布的产业政策和土地资源管理政策对限制和禁止用地项目另有规定的,按国务院规定办理。
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根据宏观调控需要,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适时修订《限制目录》和《禁止目录》。
各地可依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符合两目录的前提下,制定本地的限制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
《限制目录》涉及党政机关新建办公楼、城市主干道路、城市游憩集会广场、住宅、农林业、黄金(1622.80,‐5.30,‐0.33%)及其他项目。
《禁
止目录》涉及农林业、煤炭、电力、石化化工、信息产业、钢铁、有色金属、黄金、建材、医药、机械、轻工、纺织、烟草、消防、民爆产品和其他项目。
与2006年的目录和2009年的增补目录相比,《限制目录》中增加了住宅项目容积率不得低于1.0(含1.0)的限定。
而《禁止目录》的有色金属类中,由原来的一律禁止钼及稀土矿开采、冶炼项目,改为禁止新建、扩建钼金属资源量小于20万吨、开采规模小于100万吨/年的钼矿项目以及稀土开采、选矿、冶炼、分离项目(在确保产能总量不增加的前提下,有利于布局优化和兼并重组的项目除外)。
据有关人士介绍,由于发改委此前印发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提高了农林业、煤炭、石化化工、钢铁、有色金属、黄金等产业的准入门槛,此次发布的新版限制、禁止目录也随之提高了用地门槛。
此外,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央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新目录明确限定住宅项目“容积率不得低于1.0”,将从操作层面进一步将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挡在“闸门”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