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之刑法的概念与基本原则
刑法相关基础知识

再次犯罪是否就是累犯
【案情介绍】张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在执行4年后被假释。假释考验期满后5年内张某又犯抢劫罪。张某行为是否构成累犯?
【以案释法】张某的行为构成累犯。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2.犯罪客观要件
犯罪客观要件,是指某种犯罪是通过什么样的行为、在什么样的条件下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进行侵犯,以及这种侵犯造成了什么样的后果的事实特征。
3.犯罪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并应承担刑事责任的人。确定犯罪主体是追究刑事责任的前提。犯罪主体分为两类:
(1)自然人犯罪主体。只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才能成为犯罪主体,责任年龄和责任能力是构成犯罪主体的必要条件。
3.刑法对人的效力
刑法对人的效力,是指刑法在确定的空间和时间范围内适用于哪些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也包括中国人和外国人。
二、犯罪
(一)概念及特征
犯罪是指触犯法律、具有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其特征如下:
1.社会危害性
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基本特征。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指犯罪对国家和人民利益所造成的危害。
1.刑法的空间效力
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和人的效力,它是解决一个国家的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一般遵循以下原则:
(1)属地管辖原则。刑法第六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公务员考试法律基础知识汇总

第一节法理学一、法的概念、特征和本质1.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好义务为调整机制,以人的行为及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2.法的特征(1)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
(2)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认可和解释,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3)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
(4)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3.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
法体现的是整个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不是统治阶级中个别人或少数人的意志,同时也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简单的相加。
二、法的渊源法的渊源,也被称为法的形式,是指由一定的有权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表现形式。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一般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
(一)法的渊源1.宪法作为法的形式,宪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经由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的,综合性地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根本问题,具有最高法的效力的一种法。
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2.法律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修改、补充、废止的。
根据《立法法》第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国家行政机关体系中最高的规范性文件。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部分-刑法讲义-1-刑法概述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部分)讲义第三章刑法第一节刑法概述一、刑法的概念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二、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一)罪刑法定原则刑法第 3 条明文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二)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平等适用刑法的具体要求是:对刑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予以平等的保护;对于事实犯罪的任何人,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认定犯罪;对于任何犯罪人,都必须根据其犯罪事实与法律规定量刑;对于被判处刑罚的任何人,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刑罚。
(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指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刑相称、罚当其罪。
三、我国刑法的适用范围(一)刑法的空间效力1.属地管辖原则(1)法律规定:第 6 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领空、领陆、领水)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旗国主义,在公海中也适用,但不包括国际列车)。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地域:包括行为地和结果地)(2)例外: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问题,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2.属人管辖原则第 7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即:中国人在外国犯罪),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3.保护管辖原则以保护管辖原则为根据适用我国刑法的,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即:外国人在外国伤害了中国人)(2)所犯之罪按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 3 年以上有期徒刑;(3)所犯之罪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也受处罚。
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测常识充电站:基本法律概念-

2017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测常识充电站:基本法律概念公务员考试行测中的常识判断部分对于广大考生来说一直是一块难啃的骨头,特别是常识部分中涉及专业知识的法律常识,更是让考生头疼不已。
法律常识知识点多,专业性强,要想得到高分,必须靠平时一点一滴的积累,因此,及早着手备考是很有必要的。
为了方便大家备考,专家特意为大家整理了法律常识中比较重要的基本概念,供考生参考。
一、刑法学重点概念1.罪刑法定原则:《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和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正当防卫:《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3.紧急避险:《刑法》第21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4.犯罪中止:《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刑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二、民法学重点概念1.善意取得:善意取得,指受让人以财产所有权转移为目的,善意、对价受让且占有该财产,即使出让人无转移所有权的权利,受让人仍取得其所有权。
所谓善意是指受让人不知道出让人为无权处分人,或者受让人应当知道却非因重大过失而不知道出让人为无权处分人。
善意取得既适用于动产,又可适用于不动产。
2.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自愿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
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有以下三个: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为他人管理事务。
3.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行为。
刑法知识点总结大全

刑法知识点总结大全刑法是规定国家对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对犯罪行为进行制裁的法律工具。
刑法知识点是研究刑法资料过程中需要了解、掌握的基本概念、法律规则和适用方法等基本内容,是刑法理论研究的核心内容之一。
下面是刑法知识点总结。
一、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刑法立法目的和宗旨、刑法适用原则、刑法责任原则、刑法认罪悔罪原则、刑法处罚原则以及刑法规范修正原则等。
其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刑法的基本精神,它要求刑法实现对一切人的平等保护和治罪。
刑法立法目的和宗旨在于维护国家的政治安全和社会秩序。
刑法适用原则包括适用绝对刑法原则、适用相对刑法原则和适用最优刑法原则等。
刑法责任原则是指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应当由行为人个人承担。
刑法认罪悔罪原则是指对犯罪行为认罪悔罪的行为人应当给予从宽处理。
刑法处罚原则包括法定刑原则、平等原则、合理原则和人文主义原则等。
刑法规范修正原则是指刑法的规范必须符合社会的实际情况,并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修正。
二、刑法基本概念刑法包括刑法的对象、刑法的主体、刑法的客体、刑法的内容和刑法的功能等基本概念。
刑法的对象是指国家对犯罪行为进行制裁的对象。
刑法的主体包括立法者、司法机关和刑法学者等。
刑法的客体是指受到犯罪行为影响的人和事物。
刑法的内容包括刑法的法律规则、刑法的法律责任和刑法的刑罚等。
刑法的功能包括刑法的防止功能、刑法的教育功能和刑法的惩罚功能等。
三、刑法的法律规则刑法的法律规则分为一般规则和特殊规则两种。
一般规则包括刑法的适用范围、刑法的适用原则、刑法的刑事责任和刑法的刑罚等。
特殊规则包括刑法的非法使用、刑法的非法行为和刑法的犯罪行为等。
四、刑法的法律责任刑法的法律责任包括刑法的刑事责任和刑法的民事责任。
刑法的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违反刑法产生的犯罪行为所受到的法律责任。
刑法的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犯罪行为产生的侵权责任所受到的法律责任。
法考刑法学说总结

法考刑法学说总结
刑法学是研究刑法规范及其实施的学科,其理论体系包含法律哲学、法律逻辑、法律史、刑法学说等方面。
在法考中,刑法学说是重要的考点之一,下面是对刑法学说的总结:
1. 刑法的功能与限制:刑法既要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又要保护公民权利和自由。
但刑法的适用应当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不能剥夺人的生命、自由和尊严,也不能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2. 刑法的价值取向:刑法的价值取向应当是以人为本,以保护个人权利和社会利益为主要目的,同时遵循法治原则和司法公正,确保犯罪的惩罚和预防。
3. 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法定原则、犯罪法定原则、刑事责任原则、罪刑相当原则、无罪推定原则、公平公正原则、人权保护原则等。
这些原则是刑法制度的基石,是保障公民权利和司法公正的关键。
4. 刑法的犯罪构成要件:刑法的犯罪构成要件包括犯罪行为、犯罪主体、犯罪客观要件和犯罪主观要件。
这些要件互相补充,共同构成了一个完整的犯罪构成。
5. 刑法的刑罚种类和适用原则:刑罚种类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其中主刑分为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和罚金。
刑罚的适用应当遵循罪刑相当原则,同时考虑罪犯的社会危险性和教育改造的需要。
以上是对刑法学说的简要总结,对于法考的备考和实践都具有重
要的指导作用。
公务员行测联考刑法常识

公务员行测联考刑法常识在中国,公务员是指依法实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下面作者给大家带来关于公务员行测联考刑法常识,期望会对大家的工作与学习有所帮助。
公务员行测联考刑法常识1.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第3条至第5条规定了三项基本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同等原则、罪恶刑相适应原则。
2.犯法构成要件任何犯法都包括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法客体、犯法客观方面、犯法主体、犯法主观方面。
(1)犯法客体犯法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法行动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如成心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偷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
犯法客体按其范畴可分为三类,即一样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
(2)犯法客观方面犯法客观方面是指犯法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具体包括危害行动、危害结果,以及犯法的时间、地点和方法。
其中危害行动是一切犯法构成的客观方面都必须具有的条件。
危害行动,是指在人的意识和意志安排下实行的危害社会的行动。
危害行动有作为和不作为两种情势。
(3)犯法主体犯法主体是指实行了严重危害社会的行动并依法应当承当刑事责任的人。
犯法主体中的“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自然人成为犯法主体,必须到达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刑法规定的行动人对自己实行的危害行动负刑事责任必须到达的年龄。
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刑事责任年龄分为以下三个阶段:第一,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实行危害行动时不满14周岁的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对成心杀人、成心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纵火、爆炸、投毒罪(投毒罪已经修改为“投放危险物质罪”)负刑事责任。
第三,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已满16周岁的人,对所有的犯法都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75周岁的人成心犯法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法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复试面试知识点

刑法复试面试知识点一、法律基础知识在刑法复试面试中,法律基础知识是非常重要的考核内容。
考生应该熟悉刑法的基本概念、原则和分类。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刑法基础知识点:1.刑法的定义:刑法是国家制定和实施的用于管制犯罪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刑法的作用:刑法的主要作用是保护人民的生命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3.刑法的分类:刑法可以分为普通刑法和特殊刑法。
普通刑法是指适用于一般犯罪行为的法律规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特殊刑法是指适用于特定犯罪行为的法律规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非法拘禁罪》。
4.刑法的原则:刑法有一些基本原则,如法无明文规定不得处罚、罪刑法定原则、犯罪责任追究原则等。
二、犯罪和刑罚概念1.犯罪的概念:犯罪是指违反刑法规定的行为,具有犯罪构成要件和犯罪主体。
2.刑罚的概念:刑罚是国家依法对犯罪分子实施的法律制裁措施。
3.犯罪的构成要件:犯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
客观要件是指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主观要件是指故意或过失。
4.刑罚的种类:刑罚的种类包括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等。
三、刑法常见罪名在刑法复试面试中,考生需要了解一些刑法常见罪名的法律规定和构成要件。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刑法罪名:1.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构成要件包括故意行为和造成他人死亡结果。
2.抢劫罪:抢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手段,抢夺公私财物的行为。
构成要件包括使用暴力或胁迫手段和抢夺公私财物。
3.盗窃罪: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占他人财物的行为。
构成要件包括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和财物来自于他人。
4.贩卖毒品罪:贩卖毒品罪是指非法买卖毒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提供毒品的行为。
构成要件包括非法买卖毒品或非法提供毒品。
四、刑事责任和量刑原则在刑事审判中,刑事责任和量刑原则是非常重要的考核内容。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刑事责任和量刑原则:1.犯罪责任能力:刑法规定了一定年龄以上的人具有犯罪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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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的概念与基本原则
(一)刑法的概念
刑法是以国家名义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应负何种刑事责任,并给犯罪分子以何种刑罚
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
《刑法》第3 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
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和法无
明文规定不处罚”。
2.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刑法》第4 条明确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
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
3.罪刑相适应原则。
《刑法》第5 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
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
二、刑法的适用范围
刑法的适用范围,即刑法的效力范围,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和在什么时间内
具有效力。
刑法的适用范围,分为刑法的空间效力与刑法的时间效力。
(一)刑法的空间效力
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和人的效力,也就是解决一个国家的刑事管辖权的范围
问题。
1.刑法的属地管辖
我国《刑法》第 6 条第 1 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
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是指我国国境以内的全部空间区域,具体包括领陆、领水、领
空。
《刑法》第 6 条第 2 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
本法。
”根据我国承认的《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规定,各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不受驻
在国的司法管辖,而受本国的司法管辖。
《刑法》第 6 条第 3 款规定:“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
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
2.刑法的属人管辖
《刑法》第7 条第 1 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
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为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第
7 条第2 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
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
3.刑法的保护管辖
《刑法》第8 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
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
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
4.刑法的普遍管辖
《刑法》第9 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