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措施权不能委托或引起执法的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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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许可法、处罚法三法中的委托制度的比较

行政强制法、许可法、处罚法三法中的委托制度的比较

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中的委托制度的比较分析《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我们从中可知,行政强制措施权除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行使外不得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组织或者个人。

行政强制是一种侵益性行政行为,是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以及人身自由等实施的强制,行政强制的实施切实关系到行政相对人的财产或者人身的权益,关系到公共利益的维护和实现,如不对行政强制的行使主体加以明确规定,将会导致行政强制措施权的滥用,这便违反了行政强制法设定的意愿。

如果行政强制措施权可以委托,将会导致执法主体的混乱,甚至有不法人员或者组织与行政主体相互勾结,使得执法的随意性较大,侵害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政府的形象,所以法律必须明确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行政许可法中的委托与行政处罚法中的委托的区别:(一)受委托的主体的范围的不同。

《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只能在其职权范围内,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的委托是内部的委托,行政许可实施过程中的委托,只能是行政那个机关系统内部不同机关之间的协助关系,其他社会组织不能或为受委托的主体。

行政许可不同于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它不同对相对人某种权利和资格的行政行为,即免除被许可人某种不作为的义务,使其可以行使某种权利或者获得行使某种权利的资格的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是赋予行政相对人某种权利和资格的授益性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的主体,包括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行政处罚虽然是给予人身的、财产的、名誉的及其他形式的法律制裁,其作为维护行政管理秩序的一种手段,是一种侵益性的行政行为,潜存着侵害人们合法权益的危险性,但是其目的注重对违法者予以惩戒和教育,而不是以强制性侵权作为其目的。

关于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情况的心得

关于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情况的心得

关于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情况的心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学习汇报:行政机关处在国家管理的第一线,担负着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的繁重责任,各方社会关系和利益博弈变化很快,而违法行为的方式也在不断变化,政府承担了有效社会管理的压力,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公民的权利意识也在提高。

因此,立法过程也需要不断地探索和完善。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学习汇报:阐明了本法的立法宗旨和指导思想。

行政强制立法的指导思想有两点:一是赋予行政机关必要的手段,保证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二是对行政强制进行规范,避免和防止权力的滥用,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目前我国行政强制制度主要存在两个问题:一是“乱”,包括“乱”设和“滥”用行政强制,侵害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二是“软”,就是行政机关的强制手段不足,对违法行为不能有效制止,行政决定不能及时执行。

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学习汇报:根据执行机关、目的不同而明确了行政强制的分类,解决过去一系列长期悬而未决的问题。

比如:国务院颁布的《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了人民法院是执行的唯一主体。

而实际操作中很难做到这点,因为法院的主要职责是审判,人力有限。

本法作为《征收与补偿条例》的“上位法”,规定了两个执行主体,即行政机关和法院,这样更符合实际,更能解决基层一线的具体问题。

行政执法考试题库选择题行政强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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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考试题库选择题行政强制法行政执法考试题库选择题行政强制法Company number【1089WT-1898YT-1W8CB-9UUT-92108】1、不属于代履行决定书应当载明的事项是(D)A: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B: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据、方式和时间C:代履行的标的、费用预算及代履行人D: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2、不属于行政强制中止执行情形的是(C)A: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B: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C:执行标的灭失的D: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3、不属于强制执行决定书中应当载明的事项是(D)A:强制执行的理由B:强制执行的依据C:行政机关的名称D:行政机关负责人4、不属于终结执行的情形是(B)A: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B: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终结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C: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D: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5、查封、扣押(C)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

A:可以由人民法院B:可以由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C: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D:应当由法院6、查封、扣押的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B)日A:15B:30C:20D:407、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A)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A:不得;不得B:不得;可以C:可以;不得D:可以;可以8、除法定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强制执行申请之日起(C)内作出执行裁定。

A:三日B:五日C:七日D:十日9、除了紧急情况外,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须报告行政机关负责人并经批准是下列哪项制度(D)A:告知制度B:公开制度C:听取意见制度D: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与具体执行相分离制度10、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A)当事人。

精选2020行政强制法完整题库(含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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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行政强制法考试题库(含参考答案)
一、判读题
1.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法规设定。

(×)
2.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
3.查封、扣押的期间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

(×)
4.行政强制措施权可以委托。

(×)
5.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中止执行。

(√)
二、填空题
6.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

7.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三、单选题
8.《行政强制法》中______日以内期限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C)
A.5
B.7
C.10
D.15
9.以下哪一项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D)
A.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B.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C.扣押财物
D.责令停产停业
四、多选题:
10.以下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的有:(ABCD)
A.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B.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C.扣押财物
D.冻结存款、汇款。

公共基础知识行政强制法题库四(是非题)

公共基础知识行政强制法题库四(是非题)

公共基础知识行政强制法题库三(是非题)1. 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强制,适用本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

()你的答案是:未答题正确答案是:是2.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缴纳申请费。

()你的答案是:未答题正确答案是:是3.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 )你的答案是:未答题正确答案是:否4. 暂扣许可证和执照是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 )你的答案是:未答题正确答案是:否5. 行政机关采取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进出境货物强制性技术监控措施,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 )你的答案是:未答题正确答案是:否6. 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一定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 )你的答案是:未答题正确答案是:否7.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

( )你的答案是:未答题正确答案是:是8. 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 ) 你的答案是:未答题正确答案是:否9. 法律、法规、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 )你的答案是:未答题正确答案是:否10. 暂扣许可证和执照是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 )你的答案是:未答题正确答案是:否11.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

()你的答案是:未答题正确答案是:是12.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

( ) 你的答案是:未答题正确答案是:是13.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真实性和适当性。

( )你的答案是:未答题正确答案是:否14.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一律应当公开进行。

河北省2018年行政执法人员练习模拟试题(附参考答案)

河北省2018年行政执法人员练习模拟试题(附参考答案)

省行政执法人员考试参考答案套题一一、判断题(每小题2分,20小题,共40分)1.中国的法制发展滞后,跟不上形势的发展。

【答案】正确2.十八大对法治政府的基本定位进一步凸显了法治在国家总体布局中的地位。

()【答案】正确3.中华人民国各民族一律平等。

【答案】错误4.中华人民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答案】正确5.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后,应当在7日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答案】错误6.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可以委托。

()【答案】正确7.当事人在法定期限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依照有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答案】错误8.行政强制措施是最终行政行为。

()【答案】正确9.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延续手续。

()【答案】错误10.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收取费用的,可以自行决定收费的项目和标准;所收取的费用可以自行使用。

()【答案】错误解析:《行政许可法》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所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政机关返还或者变相返还实施行政许可所收取的费用。

11.行政复议必须由申请人自己参加,不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答案】错误12.被申请人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件.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

()【答案】正确13.不满14周岁的人有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答案】正确14.某因违章驾驶被交警王某处罚,当场罚款200元。

从数额上说,罚款200元应当适用一般处罚程序。

行政强制措施不能委托吗

行政强制措施不能委托吗

⾏政强制措施不能委托吗⾏政机关对⾏政违法案件,可以采取⾏政强制措施,防⽌⾏政违法⾏为造成的危害后果扩⼤,⽽⾏政强制的种类包括限制公民⼈⾝⾃由、查封扣押财物等,那么⾏政强制措施能不能委托?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政强制措施不能委托吗⾏政强制措施只能由⾏政机关在职权内实施,⾏政强制措施不能委托。

《中华⼈民共和国⾏政强制法》第⼗七条⾏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政处罚法》的规定⾏使相对集中⾏政处罚权的⾏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政处罚权有关的⾏政强制措施。

⾏政强制措施应当由⾏政机关具备资格的⾏政执法⼈员实施,其他⼈员不得实施。

⼆、⾏政强制措施的分类1.执⾏性强制措施执⾏性强制措施是⾏政主体针对不履⾏具体⾏政⾏为所确定义务的相对⼈,为促使其履⾏义务或实现与履⾏义务相同状态所采取的强制措施,⼜可以称为⾏政强制执⾏措施,甚⾄直接称为⾏政强制执⾏。

其实,⾏政强制执⾏与其说是⼀种⾏为,倒不如说是⼀个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政主体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直接作⽤于相对⼈,以确保义务内容的实现。

2.即时性强制措施即时性强制措施是⾏政主体在事态紧急的情况下,为排除紧急妨碍、消除紧急危险,来不及先⾏作出具体⾏政⾏为,⽽直接对相对⼈的⼈⾝、财产或⾏为采取的断然⾏动。

⾏政即时强制的决定与实施往往同时作出,⼆者之间⼀般没有时间间隔,也很难作先后之分。

因此,在实务中观察,⾏政主体采取的是⼀个断然的⾏动,有关相对⼈感知的是限制或影响⾃⾝权益的⼿段或措施。

3.⼀般性强制措施这类强制措施是⾏政机关为了查明情况,或者为了预防、制⽌、控制违法、危害状态,或者为了保障⾏政管理⼯作的顺利进⾏,根据现实需要,依职权对有关对象的⼈⾝或财产权利进⾏暂时性限制的强制措施。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政强制法》的规定,⾏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2023年福建行政执法资格考试题库及答案

2023年福建行政执法资格考试题库及答案

2023年福建行政执法资格考试题库及答案学校:________班级:________姓名:________考号:________一、单选题(25题)1.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行政强制措施权()。

A.依法委托B.不得委托C.不得再委托D.可以再委托2.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A.邀请见证人B.通知见证人C.邀请第三人D.通知第三人3.下列事项中,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可以不告知当事人的是哪一项()A.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和理由B.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C.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D.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4.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A.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B.行政机关、理由和依据C.行政机关、依据和权利D.行政机关、理由、地点和期限5.行政机关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结果,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A.应当说明理由B.应当书面通知C.应当书面说明不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D.应当书面说明不予行政许可所的依据6.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的行为。

A.督促履行义务B.履行义务C.强制履行义务D.执行义务7.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手续。

A.终止B.撤销C.注销D.吊销8.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加处罚款;A.百分之一B.百分之三C.千分之一百D.千分之三9.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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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不能委托或引起执法的混乱今天,看到新华社全文播发的《行政强制法》,看后注意到第十七条的规定,其核心是权不得委托。

该法第十七条内容是:“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权不得委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

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该条规定权不得委托,应有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从条文上理解就是:权只能由行政机关行使,行使者只能是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

这条规定本意是为了防止权的滥用,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但是,该条规定和《行政处罚法》并不衔接,有可能引起行政执法的混乱。

原因是:1、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处罚。

”根据该条,行政处罚权可以委托,受委托者一般是事业单位。

例如,卫生监督所受卫生局委托处罚,质量技术监督稽查大队受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处罚,劳动监察大队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处罚等等。

目前,我国行政机关限于编制,公务员少,大部分都下设负责执法的事业单位,名称叫某某局行政执法队,受委托行使行政处罚权。

2、行政处罚,其程序一般包括初查、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审理、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等程序,在初查和调查取证阶段,经常会涉及的实施。

例如,现场检查时,发现违法财物的,会即时采取查封、扣押等。

如不及时采取,将会导致证据据湮灭、危害扩大等后果。

3、从以上分析中可以总结出:行政处罚中大部分都伴随着行使。

按照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权可以委托;按照行政强制法,权不能委托。

这就有可能出现这种现象:卫生监督所在饭店检查时,发现添加违法的苏丹红,按照食品安全法应当扣押;然而,卫生监督所不是行政机关,是受委托处罚,没有权。

结果是,卫生监督所或者不采取任何措施,或者通知他的上级卫生局派执法人员过来采取。

这种现象,是行政处罚法和行政强制法在权力委托方面的不同规定导致的,受委托的事业单位有行政处罚权,没有权。

这种割裂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权的规定,将导致执法效率的低下,执法效果打折,必将引起执法的混乱,需要引起各方面的关注。

《行政强制法》对质监执法工作的几点影响2012年1月1日实施的《行政强制法》,是继《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之后又一部规范、约束、限制和保障行政权力的重要法律,这部法律不仅是要强化行政权,更是要通过制度进一步限制、规范、约束行政权力的行使,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行政强制法》的颁布和实施,必将对行政执法人员提出新的具体的要求。

在日常行政执法工作中,行政执法人员应注意哪些问题,本法对规范质监行政执法行为又提出了哪些新的具体要求,笔者将就此谈几点认识。

对于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更严格更复杂《行政强制法》中所称行政强制,包括和行政强制执行;所谓,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那么涉及到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相对简单,仅限于查封和扣押。

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要求,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如需对涉案物品采取相关的强制性措施,必须制作《采取(解除)行政措施审批表》并报经主管领导批准,同时还要制作《行政强制现场笔录》、《查封(扣押)决定书》、《涉案物品清单》等法律文书并告知相对人应有的权利,制作文书时应注意只能够引用法律、法规中所规定的采取强制性措施的条款和依据,《行政强制法》第十条规定:“法律、法规以外的其它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

目前,质量技术监督现行有效的规章部分与《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不一致,因此必须加以及时清理,如错误引用势必会引起复议或诉讼。

此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本身不具有自行强制执行的能力,对于不履行行政处罚的相对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法》中所谓的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该法规定:“在复议诉讼期满三个月内行政机关就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180日内提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明显不一致。

根据法律适用的有关原则,执法人员务必要提高认识,特别是针对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特种设备案件和食品安全案件,若行政相对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行政处罚的义务,就要及时在复议诉讼期满3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否则申请时效过期,法院一旦不予受理,既影响案件办理到位,也影响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安全。

此外,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还要制作《催告执行通知书》履行催告程序。

在办案时如何合法、合理适用强制性措施,考验着执法人员综合能力和业务水平《行政强制法》第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

采取非强制手段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

“违法行为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不采取”。

以往在实际的行政执法工作中,行政执法人员还是比较愿意主动采取强制性措施的,因为这掌控或加大对其日后行政处罚力度的筹码。

但是,随着该部法的实施,伴随而来的问题是行政机关必须落实好对所查封扣押物品保管的责任,否则处置不当就要承担赔偿的责任。

执法人员只有对质监法律法规体系充分知晓熟练运用,才能准确判断哪些是严重违法行为,哪些是轻微违法行为,在“封”与“不封”之中作出准确判断,做好合理合法适当运用强制性措施。

此外,对于某些行为是否属于也可能困扰着执法人员。

比如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是否属于的问题,《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在近期编著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释义中的观点是登记保存不是强制措施,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著《行政强制法解读》把其纳入了行政强制的范畴,因此说,“是”与“不是”这个问题必须解决,否则会对执法人员产生误导,严重时还可能引起复议或诉讼。

这也对执法人员综合能力和业务水平提出了新的要求。

对受委托的事业单位高效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带来挑战目前,系统受委托的事业单位,依据《行政处罚法》和质量技术监督相关的法律、法规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但是《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权不得委托,只能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就意味着受委托事业单位的执法人员在案件查处和调查取证时不能对涉嫌违法的产品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如果不及时对其违法产品进行查封和扣押,必然影响执法的效果,甚至影响到行政处罚到位率,对受委托的事业单位高效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带来新的挑战。

质量技术监督肩负着综合监管和行政执法的重要职责,为预防、制止或控制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违法行为的发生,必须确保行政执法人员行政强制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作为行政执法人员,要不断强化行政强制的法律意识和能力,认真学习、深刻领会该法的精神和内涵,不断规范行政强制实施主体,强化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

随着《行政强制法》贯彻实施的不断深入,我们期待相应司法解释尽快出台,以指导和解决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行政强制法》的实施是对各级质监执法部门领导的一次考验2012年1月1日,《行政强制法》就要正式实施了。

这部法律被公认为是继1996年出台行政处罚法和2003年出台行政许可法之后,中国行政法治建设、规范行政行为“立法三部曲”的最后一部,将对推进政府依法行政,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履职,保护公民权益产生重大影响。

此时此刻,我们不仅要问,各级质监执法部门的领导们,你们准备好了吗?事实上,《行政强制法》的实施,将会对现有质监行政执法模式发生很多重大的影响。

第一,在执法依据上,《行政强制法》第十条明确规定,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一条则规定,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

根据这些条款,目前与质监相关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条例》《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中涉及行政强制措施的条款,其合法性都将存在问题。

第二,在执法主体上,《行政强制法》明确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同时,《行政强制法》还规定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

尽管对上述内容如何理解还存在不同意见,但必须看到,在没有新的法律解释出台前,主流观点是——包括绝大部分质监稽查机构在内的事业单位是无权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第三,在执法程序上,《行政强制法》有很多执法程序方面的调整。

《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通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此外,《行政强制法》还对行政强制执行程序进行了诸多调整,如申请时间的调整、催告程序的增加等等。

第四,在执法文书上,《行政强制法》也增加了很多新的要求。

仅仅列出四点,我们就看到,《行政强制法》的实施,将会使质监系统原本已经习以为常的执法习惯变成了“违法行为”。

眼看2012年1月1日就要到了,而总局针对《行政强制法》的实施意见却仍未出台,而就我所知,各地无论是省、市质监局还是地方法制办,也大都没有针对《行政强制法》出台一些实际的、操作程面的规定。

于是呼,《行政强制法》的实施就将成为对各级质监执法部门领导的一次考验。

在2011年的这个冬天,在全国质监系统都在为取消垂管人心惶惶的时候,很多质监执法部门的领导们还没有意识到,全国范围内有多少企业、多少律师,在等着《行政强制法》的实施,在等着把质监部门告上被告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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