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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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经济法律案例分析(3篇)

典型经济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在市南区开发了一处住宅项目,并公开销售。

购房者张先生在了解该项目后,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该小区一套住宅。

合同签订后,张先生支付了首付款,并按约定时间办理了贷款手续。

然而,在交房时,张先生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与开发商协商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房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2. 开发商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3. 购房者张先生能否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金。

三、案件分析1. 房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购房者张先生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了房屋的质量标准。

经鉴定,房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如墙面裂缝、地面不平整等。

因此,房屋存在质量问题。

2. 开发商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开发商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符合质量要求的房屋,已经构成违约。

因此,开发商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 购房者张先生能否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在本案中,购房者张先生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

因此,张先生有权要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

四、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开发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交付符合质量要求的房屋,已经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判决开发商支付购房者张先生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五、案例启示1. 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明确房屋的质量标准、交付时间等关键信息。

2023年经济法基础案例分析(完整)

2023年经济法基础案例分析(完整)

2023年经济法基础案例分析(完整)经济法基础案例分析4篇经济法基础案例分析篇1《经济法》案例分析1、徐、朱、谢、吴均是A市小有名气的服装个体户。

四人欲联合成立万鹏制衣有限公司,并制定了公司章程。

主要内容如下:(1)公司名称:××县万鹏制衣公司。

(2)注册资本:人民币80万元。

(3)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徐以厂房出资,作价30万元;谢以家传制衣技术出资,作价12万元;吴以设备出资,作价20万元;朱提供货币资金18万元。

(4)公司的组织机构:公司不设股东会,以董事会为公司权力机关,徐任董事长,吴、朱任董事;公司不设监事会,设2名监事,分别由吴和公司聘请的销售人员王兼任。

(5)分公司:公司分别在A、B两市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6)公司债券:为了弥补资金不足,公司拟发行30万元公司债券。

请分析:上述内容哪些违反了我国《公司法》的规定?2、甲、乙两家国有企业与另外9家国有企业拟联合组建设立“光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光中公司),公司章程的部分内容为:公司股东会除召开定期会议外,还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须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2以上的董事或1/2以上的监事提议召开。

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出了公司章程中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方面的不合法之处。

经全体股东协商后,予以纠正。

2023年3月,光中公司依法登记成立,注册资本为1亿元,其中甲以工业产权出资,协议作价金额1200万元;乙出资1400万元,是出资最多的股东。

公司成立后,由甲召集和主持了首次股东会会议,设立了董事会。

2023年5月,光中公司董事会发现,甲作为出资的工业产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

为使公司资本总额仍达到1亿元,董事会提出解决方案:由甲负责补足差额;如果甲不能补足差额,则由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分担该差额。

2023年10月,公司经过一段时间的运作后,经济效益较好,董事会制定了一个增加注册资本的方案,方案提出将公司现有的注册资本由1亿元增加到1.5亿元。

经济法律的案例分析(3篇)

经济法律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王某,男,40岁,某市居民。

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案情:2019年3月,王某在某公司开发的某住宅小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

在购房过程中,王某看到某公司宣传该小区绿化覆盖率高达40%,且周边配套设施齐全,交通便利。

然而,王某入住后发现,该小区绿化覆盖率不足30%,周边配套设施不齐全,交通也不如宣传所述。

王某认为某公司存在虚假宣传行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公司退还购房款及赔偿损失。

二、争议焦点1. 某公司是否构成虚假宣传?2. 某公司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三、案例分析(一)某公司是否构成虚假宣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在本案中,某公司宣传该小区绿化覆盖率高达40%,而实际绿化覆盖率不足30%,明显与事实不符,属于虚假宣传。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某公司宣传周边配套设施齐全、交通便利,而实际并非如此,同样属于虚假宣传。

综上所述,某公司在本案中存在虚假宣传行为。

(二)某公司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1. 退还购房款及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据此,法院判决某公司退还王某购房款,并赔偿王某购房款的三倍。

2. 惩罚性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广告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用经济法律关系分析案例(3篇)

用经济法律关系分析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与经营。

经过多年的发展,甲公司已经成为当地知名房地产企业。

2018年,甲公司决定进行股权转让,引入新的投资者以扩大公司规模。

经过谈判,甲公司与乙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达成协议,约定乙公司收购甲公司50%的股权,总金额为人民币1亿元。

双方于2018年10月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协议签订后,乙公司依约支付了股权转让款,但甲公司却未按照协议约定将股权过户至乙公司名下。

乙公司多次催促甲公司履行过户义务,但甲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

无奈之下,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履行股权转让协议,将股权过户至其名下。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甲公司是否应当履行股权转让协议,将股权过户至乙公司名下;2. 若甲公司拒绝履行,乙公司能否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3. 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三、经济法律关系分析1. 股权转让协议的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且双方均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因此,该协议依法成立并生效。

2. 股权转让的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3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应当自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已经生效,且乙公司已支付了股权转让款,甲公司有义务按照协议约定将股权过户至乙公司名下。

3. 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甲公司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股权转让义务,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4. 股权过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3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自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经济法律基础案例分析(3篇)

经济法律基础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以下简称甲):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以下简称乙):某市居民2010年,甲公司取得某市某地块的开发权,随后开始在该地块上进行房地产开发。

2011年,甲公司取得了该地块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2012年,甲公司开始销售该地块的住宅项目,乙在2013年购买了甲公司开发的住宅一套。

在签订购房合同过程中,甲公司与乙就房屋面积、交房时间、违约责任等事项达成一致,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以上内容。

合同签订后,乙按照约定支付了首付款,并按期支付了剩余房款。

然而,在交房时,甲公司告知乙,实际交付的房屋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存在较大差异,乙对此表示不满。

经协商,甲公司同意退还乙多支付的房款,但拒绝赔偿乙因面积差异造成的损失。

乙遂将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赔偿其损失。

二、争议焦点1. 甲公司是否应当赔偿乙因房屋面积差异造成的损失?2. 乙的损失如何计算?三、法律分析1. 关于房屋面积差异损失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甲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屋,且实际交付的房屋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存在较大差异,构成违约。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甲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关于损失的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损失赔偿。

”在本案中,乙因房屋面积差异造成的损失包括:(1)因房屋面积不足,乙无法享受到合同约定的居住空间,造成实际居住面积减少。

(2)因房屋面积不足,乙可能需要支付额外的物业管理费、供暖费等费用。

(3)因房屋面积不足,乙可能无法按照原计划进行房屋装修。

针对上述损失,法院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定。

在本案中,法院认为,甲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屋,导致乙遭受了实际损失,因此判决甲公司赔偿乙因房屋面积差异造成的损失。

法律经济法案例分析(3篇)

法律经济法案例分析(3篇)

第1篇案情简介:某市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公司”)于2010年取得一块位于市中心的土地使用权,并计划开发建设一栋高档住宅小区。

经过两年多的前期准备,房地产公司于2012年开工建设,项目总投资约10亿元人民币。

然而,在项目施工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材料价格上涨、施工质量问题等原因,项目成本大幅增加,预计总投资将超过12亿元人民币。

同时,由于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影响,销售情况不佳,房地产公司面临巨大的资金压力。

2015年,房地产公司因资金链断裂,无法继续支付工程款项,导致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停止施工。

施工单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房地产公司支付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房地产公司则辩称,由于市场变化和不可抗力因素,项目成本增加,销售情况不佳,请求法院酌情减轻其责任。

案例分析:一、法律适用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主要包括建设工程合同关系、合同违约责任、不可抗力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法院应依法审理本案。

1. 建设工程合同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本案中,房地产公司与施工单位之间存在建设工程合同关系。

2. 合同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房地产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构成违约。

3. 不可抗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本案中,房地产公司是否可以以不可抗力为由减轻责任,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二、案件焦点1. 房地产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法院应认定房地产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构成违约。

2. 房地产公司是否可以以不可抗力为由减轻责任: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经济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经济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在市区繁华地段开发了一块土地,建设了一处住宅小区。

为了吸引购房者,该公司在广告宣传中夸大了小区的配套设施、绿化面积和交通便利程度。

然而,实际交付的住宅小区与广告宣传内容存在较大差异,导致购房者与该公司产生了纠纷。

二、案情简介1. 案件起因购房者李某在该公司广告宣传的诱惑下,购买了该公司开发的住宅一套。

在签订购房合同前,李某仔细阅读了广告内容,并对小区配套设施、绿化面积和交通便利程度表示满意。

然而,在收房时,李某发现实际交付的住宅小区与广告宣传存在以下差异:(1)绿化面积不足:广告宣传中称绿化面积为30%,实际绿化面积仅为20%。

(2)配套设施不完善:广告宣传中提到小区内有健身房、游泳池等配套设施,实际交付时,健身房、游泳池等设施并未建设。

(3)交通便利程度下降:广告宣传中称小区紧邻地铁站,实际交付时,地铁站距离小区较远。

2. 纠纷处理购房者李某与该公司就上述问题进行协商,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李某认为该公司虚假宣传,要求退还购房款并赔偿损失。

该公司则辩称,广告宣传内容均属实,不存在虚假宣传行为。

三、法律分析1. 虚假广告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本案中,该公司在广告宣传中夸大小区配套设施、绿化面积和交通便利程度,存在虚假宣传行为。

2.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

”本案中,购房者李某在购买住宅时,由于该公司虚假宣传,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有权要求该公司赔偿损失。

3. 违约责任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购房者李某与该公司签订的购房合同中,关于小区配套设施、绿化面积和交通便利程度等条款与广告宣传内容存在差异,构成违约。

经济法律行为案例分析(3篇)

经济法律行为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XX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2005年,公司因经营不善,决定对外转让部分股权。

经过多方洽谈,公司最终与王某达成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王某以1000万元的价格收购公司20%的股权。

协议签订后,王某按照约定支付了股权转让款,XX公司也向王某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王某成为了公司的新股东。

然而,在股权转让完成后不久,公司原股东李某某以股权转让协议存在欺诈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并要求王某返还股权转让款。

李某某认为,王某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隐瞒了公司的真实经营状况,使李某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转让了股权,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2. 王某是否构成欺诈?3. 李某某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犯?三、案例分析1. 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股东之间转让股权,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本案中,XX公司与王某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因此股权转让协议有效。

2. 王某是否构成欺诈?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本案中,王某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并未隐瞒公司的真实经营状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股东转让股权,应当如实向受让人提供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和重大诉讼、仲裁等情况。

”王某在签订协议前,已向李某某提供了公司的财务报表、经营状况等资料,不存在故意隐瞒事实的行为。

3. 李某某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股东转让股权,应当取得其他股东的同意。

”本案中,李某某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前,已得知王某有意收购公司股权,且在王某与XX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过程中,李某某未提出反对意见。

因此,李某某的合法权益并未受到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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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1.不应当。

因为合同约定货到付款,而实际上货未到,或甲公司享有先(后)履行抗辩权。

2.属于甲公司。

因为交付已经完成。

3.由丙公司承担。

因为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的意外灭失风险自合同成立时由买受人承担。

4.无权拒绝付款和要求退货。

因为合同约定了质量检验期间,丙公司在此期间未提出异议,视为质量符合要求。

5.张三可向丙公
司索赔,也可向乙公司索赔。

因为对因产品缺陷造成的人身损害,受害人有权向其制造者或销售者索赔。

二 1.①请求东风公司清偿货款本金与利息;②请求东风公司承担违约责任;③请求行使股权质权(或权利质权)。

2.①证明其与乙签订了股权质押合同;②证明股权质押已经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登记。

3.甲可以为公司利益直接向法院提起股东派生(代表)诉讼。

4.该保函具有保证合同的性质,保证合同有效。

乙虽然未经股东会同意为银行担保,侵犯了公司利益,但其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5.甲持有公司20%的股权,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四 1.乙公司在与甲公司的合同履行期届满前解除合同的理由是预期违约。

在此解除合同的
情形下,乙公司可以向甲公司主张违约责任。

2.B县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因为双方的协议
管辖有效,合同的履行地为货物发运地B县,所以B县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3.遭遇泥石流而毁损的空调的损失应由甲公司承担。

因为本题中货物的风险自交付第一承运人时起转移,乙公司已经完成了交付,因此风险应由甲承担。

4.乙公司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

因为违约金和定金不能同时并用。

六 1.甲公司。

因为大蒜是动产,除合同有特别约定外,以交付作为其所有权转移的标志。

甲公司和乙公司约定,大蒜交给丙公司时视为完成交付,故此时甲公司是大蒜所有权人。

2.有效。

大蒜在交付之前,甲公司仍有所有权,享有处分权,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的多重买卖合同,合同的效力相互之间是不排斥的。

3.戊公司承担。

在途货物的买卖,自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方承担。

故大蒜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方戊公司承担。

4.不能。

因为合同具有相对性,甲乙公司是大蒜购销合同的当事人,甲公司不能因为第三人戊公司的原因拒付尾款。

5.无权。

因为己公司构成善意取得。

七 1.有效。

甲公司以未取得所有权之楼房出资仅导致甲公司承担出资不实的法律责任,不影响公司设立的效力。

2.不合法。

丙公司的行为实为抽逃公司资金。

3.无效。

该担保事项应
由无关联关系的股东表决决定。

4.陈某的申报构成破产债权。

丁公司对汇票的保证有效;大
满公司实为拒绝承兑,陈某对丁公司享有票据追索权。

贾某的申报不构成破产债权。

贾某的200万元是对丁公司的出资,公司股东不得以出资款向公司主张债权。

5.B银行申报破产债
权的申请应当支持,但无权优先受偿。

丁公司与B银行签订的担保合同有效,故B银行破产债权成立;但该担保是保证担保,B银行不享有担保物权,无权优先受偿。

乙公司的请求应当支持。

乙公司仍是A楼房的产权人,故其可依法收回该楼房。

八1.不合法。

因为单某买卖家电的行为违反了公司董事、高管的竞业限制义务。

2.无法律依据。

不能因王某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而认定其竞业行为本身为无效民事行为,并进而认定该合同无效。

电器商场要求将这批家电产品转由该公司买受,没有法律根据。

3.应将单某所得收入归电器商场所有,如果公司因此而受到损失,还可以要求单某赔偿损失。

4.可
作以下处理: (1)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该担保的效力。

第一,如果债权人在担保合同中属于善意当事人,则应当按照“表见代表”方式来处理,即在确认担保合同有效的前提下,追究越权代表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如果债权人对担保合同成立存在过错,即明知对方属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越权代表公司的行为,但仍然与其确立了担保关系,担保合同就应当属于无效合同。

(2)单某因担保所得收入归电器商场所有。

(3)由单某赔偿电
器商场损失:5.(1)无效。

因为该行为违反了公司董事、经理的自我交易限制的义务。

(2)
可以追究单某两项责任:第一,归入责任,即公司可以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定义务行为获得的收入收归公司所有。

第二,赔偿责任,即如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则应承担赔偿责任。

九 1.汽车买卖合同有效。

因为双方主体资格有效,订立合同的程序、标的物均合法。

2.卡车受损应由工厂承担责任,因为根据《合同法》142条的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车尚未交付,受损的风险应由工厂承担。

3.甲不能请求双倍赔偿。

因为甲与工厂之间的汽车买卖合同关系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

4.甲有权要求退车,因为根据《合同法》111条的规定,受害人有权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减少价款等违约责任。

5.甲不能既请求工厂支付违约金,同时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因为根据《合同法》116条的规定,不能同时选择两种罚则。

十 1.钱某与孙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待定。

因为钱某对于古董无处分权,属于出卖他人之物。

本题考出卖他人之物的效力。

《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2.孙某能取得古董所有权。

因为孙某是善意买受人,依据善意取得制度获得古董所有权。

3.孙某将古董当给李某,形成质押法律关系。

4.孙某与李某之间约定孙某到期不回赎,古董归李某所有的约定
无效。

因为该约定违反担保法中质押禁止的规定。

《担保法》第66条:“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5.在钱某和赵某之间形成无因管理之债的关系。

本题考无因管理。

《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6.钱某,因为钱某与施工队是承揽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合
同权利义务的承受者。

本题考涉他契约义务的履行。

《合同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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