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反家庭暴力法(全文)
《反对家庭暴力法》讲解稿

《反对家庭暴力法》讲解稿一、前言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和谐是社会稳定和进步的基础。
然而,家庭暴力作为一种破坏家庭和谐、危害家庭成员权益的恶劣行为,一直以来都为社会所不容。
为了保障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和谐,我国制定了《反对家庭暴力法》。
本文将为您详细讲解该法律的主要内容和意义。
二、《反对家庭暴力法》概述《反对家庭暴力法》于XXXX年XX月XX日通过,是我国首部专门针对家庭暴力的法律。
该法共五章四十三条,分别为总则、家庭暴力的预防、家庭暴力的处置、人身安全保护令和法律责任。
三、《反对家庭暴力法》主要内容3.1 总则明确家庭暴力的定义,规定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均属家庭暴力。
同时,明确政府、司法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共同参与反家庭暴力工作。
3.2 家庭暴力的预防从源头上预防家庭暴力,要求各级政府、司法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加强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反家庭暴力的意识。
同时,加强对家庭暴力发生的预警和干预,对高风险家庭进行排查、调解和援助。
3.3 家庭暴力的处置规定了家庭暴力事件的处置程序,包括报警、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强制隔离等措施。
对家庭暴力行为,警方应依法及时处置,确保受害者人身安全。
3.4 人身安全保护令设立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当家庭暴力受害者遭受紧迫危险时,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院应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必要时可以采取紧急措施,确保申请人身安全。
3.5 法律责任对家庭暴力行为实施严格的法律制裁,对施暴者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刑事处罚,并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不依法处置家庭暴力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反对家庭暴力法》的意义《反对家庭暴力法》的制定和实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法律意义:1. 明确家庭暴力的法律定义和处置程序,有利于提高全社会对家庭暴力的认识,增强反家庭暴力的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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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 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 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 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
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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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 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 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 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 定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 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薛某凤故意非法剥夺
他人生命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薛某凤持械击 打被害人薛某太头部致其死亡,后果严重,应依法 惩处。鉴于薛某太利用其养父身份,在薛某凤还系 幼女时即长期奸淫并导致薛某凤怀孕引产,对薛某 凤的身心健康造成巨大伤害。在薛某凤与他人结婚 后,薛某太仍持刀欲强行奸淫薛某凤,具有重大过 错;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因薛某凤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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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精 神 障 碍
怀疑丈夫出轨, 女子半夜床边磨
刀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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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学历
善 用
冷暴力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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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点二:
家暴不是家务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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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 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 负责组织、协调、指导、 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反家庭 暴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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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 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 社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 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 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 定,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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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点五: 用人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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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发现本单位 人员有家庭暴力情况 的,应当给予批评教 育,并做好家庭矛盾 的调解、化解工作。
反家暴法全文写的什么(反家庭暴力法的主要内容)

反家暴法全文写的什么(反家庭暴力法的主要内容)特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已正式实施五周年。
2023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已正式实施五周年。
我国《民法典》也将禁止家庭暴力作为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规定明确写入法典。
家庭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家庭暴力不仅直接危害受害人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更易引发恶性刑事案件,危害社会安全稳定。
对家暴“零容忍”,是社会共识,更是司法态度;对施暴者依法严惩,是权利保护,更显司法温度。
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形成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充分保障弱势家庭成员合法权益鼓励当事人勇敢向家暴说“不”家事法官一直在行动!01实施家庭暴力是离婚的法定事由基本案情杨(女)与王(男)于2023年8月22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
杨诉称,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不久王即暴露出脾气暴躁的性格,并经常外出酗酒,酒后对杨实施殴打。
杨曾多次向居住地派出所报警解决,王虽在派出所表示认错并坚决悔改,但不久后又因琐事对杨拳打脚踢,杨不堪忍受家暴,向法院起诉离婚。
王辩称,不同意离婚,两人还有修复感情的可能,杨是第一次向法院起诉离婚,希望法院再给双方一次机会缓和矛盾。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根据在案证据认定王行为构成家庭暴力,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王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审判实践中,对于初次起诉离婚,又无充分证据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人民法院本着维护婚姻家庭稳定原则,一般判决不予离婚。
但是对于存在家庭暴力等离婚法定事由的,即便是初次起诉离婚,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由此,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判断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时,实施家庭暴力是判决离婚的法定事由之一家庭暴力不同于一般的家庭冲突,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妇女权益保护 ppt课件

第二章 反家庭暴力法
(3)软弱心里 有些妇女害怕家庭破裂,害怕子女失去完整的家庭,为了孩子家庭,长时间忍气吞声,导
致丈夫的暴力更加有恃无恐。长期采取忍耐的态度,而原因也同样是、因为“要面子”,不愿 意让别人看到自己婚姻的失败,受到家庭暴力的困扰也羞于启齿向家人寻求帮助。
请问:倪某经常击打一个用白布包裹并写有“我要打死郑某”的篮球,此行为是否 属于家庭暴力?
第二章 反家庭暴力法
案例2、 桃园市一名六年级女童顶着大光头到校参加毕业典礼,引来异样眼光,陪她到
校的父亲指责前妻虐待女儿,母亲则说女儿犯错,原本不让她参加毕业典礼,后来 则决定剃光她的头发当做惩罚。
请问:这种情形是否属于家庭暴力?
第二章 反家庭暴力法
3、遭遇家庭暴力怎么办
途径2: 你可以到本地派出所报案,请他们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对你的丈夫进行处理,并要求留下笔录。
第二章 反家庭暴力法
三、遭遇家庭暴力怎么办 途径3:你可以到街道和区市妇女组织反映情况,寻求帮助 。
第二章 反家庭暴力法
3、遭遇家庭暴力怎么办
途径4: 如果你受伤了,一定要尽快到医院诊断,请医生出具详细的伤情证明,并请人拍
下伤处的清晰照片,保存好。第二章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章 反家庭暴力法
3. 遭受了家庭暴力该怎么办?
女性受暴者的无助心理特征表现为:
(1)宿命心理 思想观念陈旧,“嫁鸡随鸡,嫁狗随狗”,遭受家庭暴力后,总怪自己的命运不好,遇到
了一个性格不好的丈夫。加之“家丑不可外扬”的心理,自己不反抗,又不敢对外公开。
(2)依赖心理 女性的依赖心理一般重于男性,“干得好不如嫁得好”,这些女性缺乏独立性,对丈夫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暴力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暴力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暴力防治法(专家建议稿)来源:中国法学网 2011年03月09日17时33分 316[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法制建设“家庭暴力防治法”相关资料:新闻动态法规文件典型案件论文文献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防治家庭暴力,保护受害人的权益,建设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依据宪法,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家庭暴力定义】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下列行为是家庭暴国家保护家庭成员依法享有的各项权益,禁止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
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防治家庭暴力的各项制度,消除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
第四条【政府主导,多机构合作】家庭暴力防治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多机构合作干预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人民政府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家庭暴力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家庭暴力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家庭暴力防治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救助的公益事业及其他家庭暴力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反家庭暴力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家庭暴力防治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家庭暴力防治工作。
第六条【早期干预,预防为主】家庭暴力防治工作应当坚持早期干预,预防为主。
对实施家庭暴力的施暴人应当给予必要的教育、矫治和制裁。
第七条【对受害人的保护和救助】对家庭暴力受害人应当给予及时的保护和救助。
处理家庭暴力受害人保护、救助等相关事务,应当尊重受害人的意愿。
第八条【优先保护未成年受害人】对未成年的家庭暴力受害人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教育、卫生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对未成年的家庭暴力受害人给予教育、医疗等专项救助。
第九条【保密责任】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对当事人的隐私予以保密。
第十条【准用条款】具有恋爱、同居等特定关系或者曾经有过配偶关系的当事人之间的暴力行为,准用本法。
媳妇打老公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在我国,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和谐是社会稳定的基础。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家庭暴力现象时有发生,尤其是媳妇打老公的情况,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本文将探讨媳妇打老公的法律规定,以及如何应对此类问题。
一、媳妇打老公的法律界定1. 家庭暴力概念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2. 媳妇打老公的法律界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因此,媳妇打老公的行为属于家庭暴力范畴。
二、媳妇打老公的法律规定1. 家庭暴力行为的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家庭暴力行为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受害人有权要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2)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若致人重伤、死亡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 家庭暴力行为的法律救济(1)报警受害人可以拨打110报警,请求公安机关处理家庭暴力行为。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法院判决离婚,并请求法院判决加害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申请庇护受害人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庇护,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受害人的申请,对加害人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三、媳妇打老公的应对之道1. 增强法律意识家庭成员应增强法律意识,了解家庭暴力的危害性,自觉遵守法律规定,维护家庭和谐。
2. 加强沟通与交流家庭成员之间应加强沟通与交流,理解彼此的诉求,化解矛盾,避免暴力行为的发生。
3. 寻求专业帮助若家庭暴力行为严重,可以寻求心理咨询师、律师等专业人士的帮助,寻求法律援助。
4. 建立家庭暴力防治机制社区、单位等应建立健全家庭暴力防治机制,对家庭暴力行为进行干预,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反家庭暴力法法律知识讲座

❖ 1.3男性被家暴
❖ 随着社会的发展,有一个新的趋势在 发展,男性也开始成为家庭暴力的受 害者,并且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 遭受暴力的男性羞于将事实公开,即 使有勇气公开,也无法找到合适的部 门寻求帮助。
❖ 据说,家暴法实施后,最高兴的其实 是男同胞,再也不用跪搓衣板跪键盘 了!---对此女性朋友作了最简短的回 复:呵呵!你咋不上天呢!
亮点三,相关方发现家暴后的报警义务
❖ 发现家暴,老师也有报警义务。第十四条规定,学校、幼儿 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 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 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未依法向公安机关报 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亮点二,家暴形式不局限仅造成身体伤害
❖ 反家暴法第二条规定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
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 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 行为。
❖ 由此得出冷暴力也是家庭暴力。并不是“动手动脚” 才算家暴,夫妻等家庭成员之间长期漠视、不搭理 对方等冷暴力也是家庭暴力。
亮点六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令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 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 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 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 请。 第二十五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 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
山东省反家庭暴力条例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山东省反家庭暴力条例》已于2018年11月30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11月30日山东省反家庭暴力条例(2018年11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家庭暴力的预防第三章家庭暴力的处置第四章人身安全保护令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家庭暴力的预防、制止、处置、制裁等有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利用新媒介或者其他手段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四条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
全社会应当弘扬互相帮助、互相关爱、和睦相处的家庭美德。
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尊重、平等相待,不得实施家庭暴力。
第五条反家庭暴力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实行社会共治。
反家庭暴力工作应当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保护当事人隐私。
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反家庭暴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纳入工作规划,提供经费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司法行政、教育、文化、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本行政区域反家庭暴力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宣传反家庭暴力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检查、督促其贯彻实施;(二)组织研究反家庭暴力工作重大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和制定政策措施的建议;(三)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推动反家庭暴力多部门合作;(四)组织开展与反家庭暴力有关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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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反家庭暴力法(全文)
(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15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七号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三条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帮助,互相关爱,和睦相处,履行家庭义务。
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
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反家庭暴力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五条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预防为主,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