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食品生产资料年度检查工作管理办法
绿色食品巡回检查制度范本

绿色食品巡回检查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绿色食品的质量安全,规范绿色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绿色食品,是指在无污染的条件下种植、养殖,施有机肥料、不用高毒性、高残留农药,在标准环境、生产技术、卫生标准下加工生产,经权威机构认定并使用专门标志的安全、优质、营养类食品的统称。
第三条绿色食品巡回检查制度是指绿色食品相关部门对绿色食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指导和监督,确保绿色食品质量安全的制度。
二、检查内容第四条绿色食品生产环节的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一)绿色食品生产基地的环境质量是否符合相关标准;(二)生产者是否按照绿色食品的生产技术规范进行生产;(三)生产过程中是否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农药、化肥等投入品;(四)绿色食品的包装、标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第五条绿色食品加工环节的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一)加工企业是否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和技术水平;(二)加工过程中是否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原料、辅料和添加剂;(三)产品包装、标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四)产品质量是否符合绿色食品的标准要求。
第六条绿色食品销售环节的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一)销售者是否具备相应的经营资格;(二)销售的产品是否符合绿色食品的质量要求;(三)销售过程中的卫生条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四)产品包装、标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三、检查程序第七条绿色食品巡回检查工作由相关部门组织实施,检查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八条检查前,检查人员应当制定详细的检查计划,明确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方式和人员等。
第九条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应当认真记录检查情况,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十条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检查结果,对存在问题的单位或个人,依法予以处理。
四、整改与复查第十一条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进行整改,并在整改期限内将整改情况报告给检查部门。
新版绿色食品生产资料企业内部检查员管理办法.课件.doc

附件8:绿色食品生产资料企业内部检查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促进企业内部加强绿色食品生产资料质量管理和标志使用管理,保障绿色食品生产资料产品质量和品牌信誉,根据《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绿色食品生产资料企业是指申请使用绿色食品生产资料商标标志和获得绿色食品生产资料商标标志使用权的生产主体。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绿色食品生产资料企业内部检查员,是指绿色食品生产资料企业内部负责绿色食品生产资料质量管理和标志使用管理的专业人员。
第四条企业应建立内部检查员制度,并赋予内部检查员与其职责相对应的管理权限。
第五条中国绿色食品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负责内部检查员的培训指导、注册和管理工作;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负责培训和资质审核工作。
第六条企业内部检查员职责(一宣贯绿色食品生产技术标准;(二按照绿色食品生产资料使用准则和《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协调、指导、检查和监督企业内部绿色食品生产资料原料采购、投入品使用、产品检验、包装印刷、广告宣传等工作;(三配合绿色食品工作机构开展绿色食品生产资料监督管理工作;(四负责绿色食品生产资料相关数据及信息的汇总、统计、编制,及与各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的沟通工作;(五承担本企业绿色食品生产资料证书和《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管理,以及产品增报和续展工作。
(六开展对企业内部员工有关绿色食品生产资料知识的培训。
第七条企业内部检查员资格条件(一具备一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绿色食品生产资料知识;(二具有在本企业工作三年以上的经历,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三熟悉与本行业有关的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及行业规范;熟悉绿色食品生产资料质量管理和标志管理的相关规定; 熟悉本企业的管理制度;(四接受专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五遵纪守法,坚持原则,爱岗敬业。
第八条企业内部检查员申请注册管理(一内部检查员须经本人申请,企业推荐,由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进行资格审核;(二经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培训考试合格的,由协会统一注册并颁发《绿色食品生产资料企业内部检查员证书》;(三内部检查员不再履行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职责,其《绿色食品生产资料企业内部检查员证书》自动失效,企业应在15日内将证书交回协会。
绿色食品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绿色食品的质量安全,规范绿色食品的生产、加工、流通和消费环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绿色食品产业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绿色食品的生产、加工、流通、销售和使用环节,以及其他与绿色食品相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绿色食品管理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确保食品安全;(二)科学合理,提高生产效率;(三)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四)持续改进,提升质量水平。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四条绿色食品生产者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二)符合绿色食品生产标准;(三)具备一定的生产规模和技术力量;(四)有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第五条绿色食品生产者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严格执行绿色食品生产标准,确保产品质量安全;(二)建立健全生产记录,如实记录生产过程;(三)加强生产设备、工艺设备和相关辅助设备的维护保养;(四)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进行分类处理。
第三章加工管理第六条绿色食品加工者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二)具备绿色食品加工资质;(三)具备一定的加工规模和技术力量;(四)有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第七条绿色食品加工者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严格按照绿色食品加工标准进行生产,确保产品质量安全;(二)建立健全加工记录,如实记录加工过程;(三)加强加工设备、工艺设备和相关辅助设备的维护保养;(四)对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进行分类处理。
第四章流通管理第八条绿色食品经营者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二)具备绿色食品经营资质;(三)有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第九条绿色食品经营者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严格执行绿色食品流通标准,确保产品质量安全;(二)建立健全流通记录,如实记录流通过程;(三)加强流通环节的监督检查,防止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四)对流通环节产生的废弃物进行分类处理。
第五章消费管理第十条绿色食品消费者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了解绿色食品的相关知识,提高食品安全意识;(二)选择信誉好、质量可靠的绿色食品产品;(三)关注绿色食品的质量安全信息,及时举报违法行为。
绿色食品安全环保管理制度内容

绿色食品安全环保管理制度内容一、总则1.1 为了保障绿色食品的安全、环保和质量,加强绿色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绿色食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监管等环节。
1.3 绿色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相关单位应严格执行本制度,确保绿色食品的安全、环保和质量。
二、绿色食品生产管理2.1 生产绿色食品的单位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生产条件,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证。
2.2 生产绿色食品的单位应建立并执行生产记录制度,详细记录生产过程中的各项数据和信息。
2.3 生产绿色食品的单位应采用环保、可持续的生产技术,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2.4 生产绿色食品的单位应加强原料采购管理,确保原料来源安全、合格。
2.5 生产绿色食品的单位应进行产品质量自检,确保产品符合国家绿色食品标准。
三、绿色食品加工管理3.1 加工绿色食品的单位应取得相应的加工许可证。
3.2 加工绿色食品的单位应按照绿色食品生产工艺和要求进行加工,确保产品安全、环保。
3.3 加工绿色食品的单位应加强原料、辅料、添加剂等的管理,禁止使用非法添加物。
3.4 加工绿色食品的单位应定期进行设备维护和清洁,确保生产设备安全、卫生。
3.5 加工绿色食品的单位应进行产品质量检测,确保产品符合国家绿色食品标准。
四、绿色食品销售管理4.1 销售绿色食品的单位应取得相应的销售许可证。
4.2 销售绿色食品的单位应建立并执行销售记录制度,详细记录销售过程中的各项数据和信息。
4.3 销售绿色食品的单位应进行产品宣传和标识管理,确保宣传内容真实、准确,标识符合国家规定。
4.4 销售绿色食品的单位应加强产品储存和运输管理,确保产品在销售过程中不受污染、变质。
4.5 销售绿色食品的单位应进行产品质量抽检,确保产品符合国家绿色食品标准。
五、绿色食品监管管理5.1 各级监管部门应加强对绿色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的监管,确保绿色食品安全、环保。
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管理办法

附件1: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绿色食品生产资料(以下简称绿色生资)标志管理,保障绿色生资的质量,促进绿色食品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绿色生资,是指获得国家法定部门许可、登记,符合绿色食品生产要求以及本办法规定,经中国绿色食品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审核,许可使用特定绿色生资标志的生产投入品。
第三条绿色生资标志是在国家商标局注册的证明商标,协会是绿色生资商标的注册人,其专用权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保护。
第四条绿色生资标志用以标识和证明适用于绿色食品生产的生产资料。
第五条绿色生资管理实行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制度。
协会按照本办法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生资企业及其产品实施标志使用许可。
未经协会审核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使用绿色生资标志。
第六条绿色生资标志使用许可的范围包括:肥料、农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兽药、食品添加剂,及其它与绿色食品生产相关的生产投入品。
第七条协会负责制定绿色生资标志使用管理规则,组织开展标志使用许可的审核和管理工作。
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负责受理所辖区域内使用绿色生资标志的申请、现场检查、材料审核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各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应积极组织开展绿色生资推广、应用与服务工作,鼓励和引导绿色食品企业和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优先使用绿色生资。
第二章标志许可第九条凡具有法人资格,并获得相关行政许可的生资企业,可作为绿色生资标志使用的申请人。
第十条申请使用绿色生资标志的产品(以下简称用标产品)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经国家法定部门检验、登记;(二)质量符合相关的国家、行业、地方技术标准,符合绿色食品生产资料使用准则,不造成使用对象产生和积累有害物质,不影响人体健康;(三)有利于保护和促进使用对象的生长,或有利于保护和提高使用对象的品质;(四)生产符合环保要求,在合理使用的条件下,对生态环境无不良影响;(五)非转基因产品和以非转基因原料加工的产品。
绿色食品生产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绿色食品生产活动,保障绿色食品质量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绿色食品生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绿色食品生产活动。
第三条绿色食品生产应遵循以下原则:(1)坚持绿色发展,保护生态环境;(2)坚持质量第一,确保食品安全;(3)坚持科学管理,提高生产效率;(4)坚持社会责任,维护消费者权益。
二、生产许可与管理第四条企业应取得绿色食品生产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要求进行生产。
第五条企业应建立健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制度,包括:(1)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审批、变更、延续、撤销等手续;(2)生产许可证的备案、公示、公告等事项;(3)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违规处理等。
三、生产基地管理第六条企业应选择符合绿色食品生产要求的原料基地,并与基地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企业应建立健全生产基地管理制度,包括:(1)生产基地的选址、规划、建设、改造等;(2)生产基地的土壤、水质、大气等环境监测;(3)生产基地的农业投入品使用、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监测;(4)生产基地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
四、生产过程管理第八条企业应建立健全生产过程管理制度,包括:(1)生产计划的制定、执行、调整等;(2)生产过程的标准化操作;(3)生产关键点的质量控制;(4)生产记录的填写、保存、查阅等。
第九条企业应采用先进的生产技术和设备,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
五、质量安全管理第十条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包括:(1)质量目标的制定、实施、检查、改进等;(2)质量体系的建立、运行、监督、改进等;(3)质量检验、检测、认证等;(4)不合格品的处理、追溯等。
第十一条企业应定期对生产过程进行质量风险评估,并采取有效措施降低风险。
六、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第十二条企业应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制度,包括:(1)污染物排放控制;(2)固体废物处理;(3)噪声、振动控制;(4)生态环境恢复。
第十三条企业应积极推广资源节约技术,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绿色生产管理制度(5篇)

绿色生产管理制度一、认证制度生产销售的绿色食品,必须达到以下标准:1、产品或产品原料的产地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的生态环境标准;2、农作物种植、及加工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的生产操作规程。
3、产品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的质量和卫生标准。
4、产品的标签必须符合中国农业部制定的《绿色食品标志设计标准手册》中的有关规定。
二、生产技术1、生产资料使用要符合绿色食品生产资料使用准则。
2、生产应严格按照国家绿色食品生产技术操作规程进行,并建立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下列事项:(1)使用添加剂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
(2)原材料购买记录,包括供货人、产地、采购量、采购时间等。
(3)农产品基地的生产记录,包括农药和肥料的购买、使用记录,必要的农事记录等。
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二年。
3、企业应具备经培训合格的绿色食品管理人员(内检员),全程监管绿色食品生产过程。
三、销售监测制度1、产品在销售前,经内检员检测,方可进入绿色食品专营区销售。
2、应建立产品销售记录。
四、包装标识使用制度经包装后销售的绿色产品,其包装物或者食品标签上必须标注以下几方面的内容:食品名称;制造者、销售者的名称和地址;日期标志(生产日期、保质期)和储藏指南;质量(品质等级);产品标准号;特殊标注内容。
无公害农产品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一、认证制度生产销售无公害农产品的企业,必须在产品认证的有效期内生产销售,产品证书过期后须向农业部门提出复查换证申请,换证后方可继续生产销售无公害农产品。
二、生产技术1、无公害产品生产基地必须严格按照认证批准的环境条件控制。
不得擅自扩大无公害产品产地范围。
2、无公害产品的生产应严格按照认证批准的生产技术操作规程进行,并建立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下列事项:(1)原材料购买记录,包括供货人、产地、采购量、采购时间等。
(2)建立质量记录档案,记载使用投入品(饲料添加剂、兽药等)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保证产品的可追溯性。
绿色食品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绿色食品的生产、加工、销售过程符合国家绿色食品标准,保障消费者权益,提升企业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绿色食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环节,以及与绿色食品相关的各项工作。
第三条公司绿色食品生产、加工、销售活动必须遵循以下原则:1. 绿色、安全、健康;2. 科学、规范、高效;3. 诚信、自律、持续改进。
第二章绿色食品生产管理第四条绿色食品生产基地选择:1. 生产基地应位于无污染、生态环境良好的地区;2. 产地环境质量符合《绿色食品产地环境》NY/T391标准;3. 产地周边5公里内无工矿污染源,上风向20公里内无污染源。
第五条种植、养殖管理:1. 选用优质、健康、无污染的种子、种苗;2. 采用绿色、环保的种植、养殖技术;3. 加强病虫害防治,优先采用生物防治和物理防治,减少化学农药的使用。
第六条质量追溯管理:1. 建立绿色食品生产全程可追溯体系;2. 对生产过程进行详细记录,确保产品质量可追溯;3. 定期对生产基地、生产过程进行自查和抽查。
第三章绿色食品加工管理第七条加工设备:1. 加工设备应定期检查、保养,确保其符合绿色食品生产要求;2. 加工设备应保持清洁,防止污染。
第八条加工工艺:1. 采用绿色、环保的加工工艺,减少能源消耗和废弃物排放;2. 严格控制加工过程中的温度、湿度等条件,确保产品质量。
第九条质量控制:1. 对原料、半成品、成品进行严格的质量检验;2. 建立质量检验记录,确保产品质量符合绿色食品标准。
第四章绿色食品销售管理第十条销售渠道:1. 选择信誉良好的销售渠道,确保绿色食品销售过程中的质量安全;2. 与销售渠道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第十一条销售服务:1. 提供优质的售前、售中、售后服务;2. 建立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消费者问题。
第五章人员管理第十二条人员培训:1. 定期对员工进行绿色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方面的培训;2. 提高员工对绿色食品标准的认识,增强员工的责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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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食品生产资料年度检查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绿色食品生产资料(以下简称绿色生资)企业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工作,加强绿色生资产品质量和标志使用监督检查,根据《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管理办法》及有关《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年检是指绿色食品工作机构对辖区内获得绿色生资标志使用权的企业,在一个标志使用年度内的绿色生资生产经营活动、产品质量及标志使用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考核、评定等。
第二章年检的组织实施
第三条年检工作由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以下简称省绿办)负责组织实施,绿色生资管理员具体执行。
第四条省绿办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年检工作实施办法,并报中国绿色食品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备案。
第五条省绿办要建立完整的企业年检工作档案,内容包括产品用标概况、年检时间、年检中的问题(质量、用标、缴费、其他)及处理意见、绿色生资管理员签字等。
档案至少保存三年。
第六条协会对各地年检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年检程序
第七条企业使用绿色生资标志一个年度期满前2个月,省绿办向企业发出实施年检通知,并告知年检的程序和要求。
第八条企业接到通知后,应按年检内容和要求对年度用标情况进行自检,并向省绿办提交自检报告。
第九条省绿办指派绿色生资管理员对企业自检报告进行审查,审查按年检内容逐项进行,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提出问题,并确定企业年检的重点和日程。
第十条绿色生资管理员按年检内容及检查重点对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填写《绿色生资年度检查表》(附表1)。
第十一条省绿办须于每年12月20日前将本年度年检工作总结和《绿色生资年度检查表》电子版报协会备案。
第四章年检内容
第十二条年检的内容是通过现场检查企业的产品质量控制体系情况、规范使用绿色生资标志情况和绿色生资使用许可合同执行情况等。
第十三条产品质量控制体系情况,主要检查以下方面:
(一)企业的绿色生资管理机构设置和运行情况;
(二)绿色生资原、辅料购销合同(协议)及其执行情况,发票和出入库记录登记等情况;
(三)自建原料基地的环境质量、基地范围、生产组织及质量管理体系等变化情况;
(四)绿色生资与非绿色生资(原料、成品)防混控制措施落实情况;
(五)产品生产操作规程、产品标准及绿色食品投入品准则执行情况;
(六)是否存在违规使用绿色生资禁用或限用物料情况;
(七)产品检验制度、不合格半成品和成品处理制度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规范使用绿色生资标志情况,主要检查以下方面:
(一)是否按照证书核准的产品名称、商标名称、获证单位、核准产量、产品编号和标志许可期限等使用绿色生资标志;
(二)产品包装设计是否符合国家相关产品包装标签标准和《绿色食品生产资料证明商标设计使用规范》的要求。
第十五条绿色生资使用许可合同执行情况,主要检查以下方面:
(一)是否按照《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标志许可使用费;
(二)标志许可使用费的减免是否有协会批准的文件依据。
第十六条其他检查内容,包括:
(一)企业的法人代表、地址、商标、联系人、联系方式等变更情况;
(二)接受国家法定登记管理部门和行政管理部门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情况;
(三)具备生产经营的法定条件和资质情况;
(四)进行重大技术改造和工业“三废”处理情况;
(五)产品销售及使用效果情况;
(六)审核检查和上年度现场检查中存在问题的改进情况。
第五章年检结论处理
第十七条省绿办根据年度检查结果以及年度抽检(或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抽查)结果,依据绿色生资管理相关规定,做出年检合格、整改、不合格结论。
需整改或不合格的应列出整改或不合格项目,并及时通知企业。
第十八条年检结论为合格或整改合格的企业,省绿办可进行证书核准。
企业应于标志年度使用期满前提交下列核准证书申请材料:
1.《绿色生资年度检查表》;
2.标志许可使用费当年缴费凭证;
3.绿色生资证书原证。
省绿办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程序,并在证书上加盖“绿色生资年检合格章”。
第十九条年检结论为整改的企业必须于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措施和结果报告省绿办。
省绿办应及时组织整改验收并做出结论。
第二十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结论为不合格:
(一)产品质量不符合绿色生资相关质量标准的;
(二)未遵守标志使用合同约定的;
(三)违规使用标志和证书的;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标志使用权的;
(五)拒绝接受年检的;
(六)年检中发现企业其他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年检结论为不合格的企业,省绿办应直接报请协会取消其标志使用权。
第二十二条获证产品的绿色生资标志使用年度为第三年的,其年检工作可由续展审核检查替代。
第六章复议和仲裁
第二十三条企业对年检结论如有异议,可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绿办提出复议申请或直接向协会申请裁定,但不可以同时申请复议和裁定。
第二十四条省绿办应于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做出复议结论。
协会应于接到裁定申请30个工作日内做出裁定决定。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范由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规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
绿色生资年度检查表
(年)
年度原料采购发票、产品包装实样、标志许可使用费缴费凭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