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食品检测机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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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关于印发《绿色食品统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关于印发《绿色食品统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关于印发《绿色食品统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公布日期】2013.11.01•【文号】•【施行日期】2013.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关于印发《绿色食品统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各地绿办(中心):为了规范和加强绿色食品统计工作,全面、客观、准确地反映绿色食品事业发展的状况,更好地发挥统计工作服务于绿色食品事业发展的功能作用,中心依据国家和农业部现行的有关统计工作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绿色食品工作实际,并广泛征求各地绿办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绿色食品统计工作规范》(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绿色食品统计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绿色食品统计工作,确保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农业部《农业综合统计工作规范》、《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结合绿色食品事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绿色食品申报单位及获证单位。

第三条绿色食品统计工作以农业部“金农工程――绿色食品审核与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金农系统)为技术支撑,建立统计数据库。

第四条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及各地工作机构应加强对绿色食品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二章统计范围及指标体系第五条绿色食品统计范围:(一)业务范围:绿色食品产业发展(包括绿色食品获证单位与产品、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绿色食品工作体系与队伍建设等情况。

(二)区域范围:全国、分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境外绿色食品情况。

第六条中心根据体现绿色食品产业的完整性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协调性的原则,设立全国统一的绿色食品统计指标体系(附件1)。

第三章统计数据采集与审核第七条绿色食品按产品类别设置统一的统计代码(附件2)。

绿色食品生产质量控制规范

绿色食品生产质量控制规范

绿色食品质量安全控制规范为加强绿色食品生产全程监管,全面规范生产管理秩序,保障产地环境和产品质量符合绿色食品生产标准和要求,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绿色食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机构设置(一)成立以公司经理为组长,公司副经理为副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绿色食品生产领导小组,负责绿色食品生产组织协调、制度制定、生产计划、基地建设、生产监督管理,保障绿色食品生产工作有序推进。

(二)设立绿色食品办公室,加强绿色食品质量监督管理。

设负责人1名,质量监管员(内检员)1名、质量检验检测员1名。

(三)生产技术科设生产基地负责人1名,技术员2名(绿色食品技术负责人1名),保管员1名。

(四)营销科设销售员3名,管理员1名,运输员1名。

二、工作职责(一)领导小组职责1、组长(公司经理)是企业法人,绿色食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负责人,负责绿色食品基地规划和建设指挥协调,负责绿色食品生产计划的审批,负责绿色食品基地建设与产品认证的请示和工作衔接,负责绿色食品生产监督与绩效考核。

2、副组长负责绿色食品基地建设具体组织实施,负责绿色食品制度和生产计划的制定,负责绿色食品基地的管理工作,指导各相关部门协调开展工作,确保绿色食品基地管理和产品生产全过程相关制度的有效规范运行,负责参与绿色食品生产绩效考核与评价。

(二)生产技术科1、生产科负责拟定生产布局、生产计划、基地建设,按照绿色食品产地环境和绿色食品生产标准、规范和要求,以及绿色食品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组织生产管理,病虫害防治等。

2、科长主要负责对绿色食品生产基地建设和产品生产标准、规范和要求的监督实施。

3、基地负责人主要负责对绿色食品生产基地建设和产品生产标准、规范和要求的具体实施和生产管理,负责管理基地环境卫生,调查病虫害发生状况及趋势,负责拟定病虫害综合防治方案,统一选购药物,负责跟踪病虫害防治技术及药物效果并总结。

4、技术员主要负责对绿色食品生产技术操作规程有具体组织实施,指导生产人员按照生产技术规程和相关制度进行科学种植、施肥、用药,负责病虫害防治作业和病虫害防治技术培训,负责生产记录、档案整理保管。

绿色食品检测机构管理办法

绿色食品检测机构管理办法

附件1:绿色食品检测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绿色食品检测机构的管理工作,保证绿色食品检测工作的有效性、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依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绿色食品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指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过资质认定,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按照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进行考核并择优指定,自愿接受委托,承担绿色食品产品和产地环境质量检测任务的检测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考核,指中心按照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测机构进行条件与能力确认的活动。

第四条中心结合“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择优委托”的原则,不断建设和完善绿色食品监测体系,保障绿色食品事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检测机构经中心考核合格并签订委托合同后,方可对外从事绿色食品产品和产地环境质量检测工作。

检测机构应当保证客观、公正和独立地从事检测活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心依据本办法对检测机构进行考核、选定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选定与委托程序第六条申请承担绿色食品检测任务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检测机构必须通过计量认证、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等相关法定资质认定,申请承担绿色食品检测产品或参数须在其授权范围内;(二)检测能力能够满足绿色食品检测的需要;(三)有长期从事农业环境质量监测、农产品和食品质量检测的专业队伍和工作管理经验。

第七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检测机构,经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推荐,可向中心提出绿色食品检测机构委托申请。

第八条《绿色食品检测机构委托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格式由中心统一规定,检测机构可从中心领取或者从网站下载(网址:)。

第九条申请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一)《绿色食品检测机构委托申请书》;(二)机构法人资格证书或者其授权的证明文件;(三)上级或者有关部门批准机构设置的证明文件;(四)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及其附表复印件;(五)近两年内的典型性能力验证材料及检验报告各 2 份;(六)检测产品或参数收费价目表;(七)省级工作机构推荐意见;(八)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合格证书或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合格证书及其附表复印件;(九)其他资质证明材料。

绿色食品生产质量控制规范

绿色食品生产质量控制规范

绿色食品质量安全控制规范为加强绿色食品生产全程监管,全面规范生产管理秩序,保障产地环境和产品质量符合绿色食品生产标准和要求,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绿色食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机构设置(一)成立以公司经理为组长,公司副经理为副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绿色食品生产领导小组,负责绿色食品生产组织协调、制度制定、生产计划、基地建设、生产监督管理,保障绿色食品生产工作有序推进。

(二)设立绿色食品办公室,加强绿色食品质量监督管理。

设负责人1名,质量监管员(内检员)1名、质量检验检测员1名。

(三)生产技术科设生产基地负责人1名,技术员2名(绿色食品技术负责人1名),保管员1名。

(四)营销科设销售员3名,管理员1名,运输员1名。

二、工作职责(一)领导小组职责1、组长(公司经理)是企业法人,绿色食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负责人,负责绿色食品基地规划和建设指挥协调,负责绿色食品生产计划的审批,负责绿色食品基地建设与产品认证的请示和工作衔接,负责绿色食品生产监督与绩效考核。

2、副组长负责绿色食品基地建设具体组织实施,负责绿色食品制度和生产计划的制定,负责绿色食品基地的管理工作,指导各相关部门协调开展工作,确保绿色食品基地管理和产品生产全过程相关制度的有效规范运行,负责参与绿色食品生产绩效考核与评价。

(二)生产技术科1、生产科负责拟定生产布局、生产计划、基地建设,按照绿色食品产地环境和绿色食品生产标准、规范和要求,以及绿色食品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组织生产管理,病虫害防治等。

2、科长主要负责对绿色食品生产基地建设和产品生产标准、规范和要求的监督实施。

3、基地负责人主要负责对绿色食品生产基地建设和产品生产标准、规范和要求的具体实施和生产管理,负责管理基地环境卫生,调查病虫害发生状况及趋势,负责拟定病虫害综合防治方案,统一选购药物,负责跟踪病虫害防治技术及药物效果并总结。

4、技术员主要负责对绿色食品生产技术操作规程有具体组织实施,指导生产人员按照生产技术规程和相关制度进行科学种植、施肥、用药,负责病虫害防治作业和病虫害防治技术培训,负责生产记录、档案整理保管。

绿色食品安全质量管理制度

绿色食品安全质量管理制度

绿色食品安全质量管理制度第一条总则为了保障绿色食品的质量安全,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保护消费者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组织管理2.1 企业应当设立食品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绿色食品的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

2.2 企业负责人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对绿色食品的质量安全负总责。

2.3 企业应定期组织绿色食品质量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食品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三条生产过程管理3.1 企业应按照绿色食品的生产标准和要求组织生产。

3.2 企业应建立原料采购、加工、贮存、运输、销售等环节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确保绿色食品的质量安全。

3.3 企业应对生产过程中的关键环节进行严格控制,确保绿色食品的质量安全。

第四条原料管理4.1 企业应选择符合国家绿色食品标准的原料供应商,建立严格的原料进货验货制度。

4.2 企业应对原料进行定期检验,确保原料的质量安全。

4.3 企业不得使用非食用性原辅材料加工绿色食品。

第五条产品标准5.1 企业应按照有效的绿色食品标准组织生产。

5.2 企业应明示采用的标准要求,无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应符合企业明示采用的标准要求。

第六条质量检验6.1 企业应设立质量检验机构,对绿色食品进行定期检验。

6.2 企业应定期对检验和检测仪器进行计量检定,确保检验和检测的准确性。

6.3 企业应对检验过程进行记录,确保检验结果的真实性和可追溯性。

第七条包装、贮存、运输和销售7.1 企业应使用安全、卫生、符合国家标准的包装材料和容器。

7.2 企业应建立绿色食品的贮存、运输和装卸的规范,确保食品在运输和贮存过程中的质量安全。

7.3 企业应建立销售后服务体系,对销售过程中的绿色食品进行跟踪和监控。

第八条不良事件处理8.1 企业应建立食品安全不良事件报告和处理制度。

KJ04 绿色食品管理机构及职能

KJ04 绿色食品管理机构及职能
1990年开始筹备并积极开展工作,1992年11月 正式成立,隶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① 基本宗旨
组织和促进无污染的、安全、优质、营 养类食品开发,保护和建设农业生态环境, 提高农产品及其加工食品质量,推动国民 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
② 工作职能
受农业部委托—— 制定发展绿色食品的方针、政策及规划,组织制 定绿色食品标准,组织和指导全国绿色食品开发和 管理工作; 专职管理——绿色食品标志商标,审查、批准绿 色食品标志产品; 委托和协调——地方绿色食品工作机构和环境及 产品质量监测工作; 组织开展——绿色食品科研、技术推广、培训、 宣传、信息服务、示范基地建设,以及对外经
绿色食品管理机构及职能
主要内容
一、绿色食品认证管理机构
二、绿色食品产地环境监测与评价机构 三、绿色食品产品质量监测机构
四、委托制的绿色食品管理机构
五、社会团体组织
一、绿色食品认证管理机构
1、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China Green Food Development Center) ——是组织和指导全国绿色食品开发和管理工作的 权威机构。 ——是绿色食品质量证明商标持有人,绿色食品标 志商标实施许可。
委托管理的优点
(一)变行政管理为法律管理 实施标志委托管理,被委托机构获得相应管理 职能的同时,即承担了维护标志法律地位的严肃 义务。因为此时的标志管理,实际是一种证明商 标的管理,此时的被委托机构,形同商标注册人 在地域上的延伸,被委托机构和绿色食品企业的 关系犹如商标注册人和被使用许可人的关系,一 切管理措施都得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为 依据。
绿色食品产地环境监测与评价机构主要职能
根据绿色食品委托管理机构的委托,按《绿色食品产 地环境现状评价纲要》及有关规定对申报产品或产 品原料产地进行环境监测与评价; 根据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的抽检计划,对获得绿色 食品标志的产品或产品原料产地环境进行抽检; 根据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的安排,对提出仲裁监测 申请的企业进行复检; 根据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的布置,专题研究绿色食 品环境监测与评价工作中的技术问题等。

食品安全检测日常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检测日常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检测日常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检测工作,确保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食品安全检测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食品安全检测工作应当坚持科学、公正、严谨、高效的原则,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客观、公正地开展检测工作。

第四条食品安全检测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配备专业的检测人员、设备和设施,确保检测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二章食品安全检测机构管理第五条食品安全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范围内开展检测工作。

第六条食品安全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人员管理、设备管理、样品管理、检测过程管理、结果报告管理等,确保检测工作的规范进行。

第七条食品安全检测机构应当定期对检测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检测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职业素养。

第八条食品安全检测机构应当对检测设备进行定期检定和维护,保证设备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九条食品安全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样品管理制度,对样品进行妥善保存和管理,确保样品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十条食品安全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检测标准和方法进行检测,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一条食品安全检测机构应当及时向委托方出具检测报告,并对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三章食品安全检测工作流程第十二条食品安全检测工作应当按照以下流程进行:(一)接样:接受委托方的样品,并对样品进行登记、编号和管理;(二)检测:按照检测标准和方法对样品进行检测;(三)数据处理:对检测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处理;(四)出具检测报告:根据检测结果,出具检测报告;(五)结果反馈:将检测报告及时反馈给委托方。

第十三条食品安全检测机构在进行检测过程中,发现样品存在问题或者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应当立即向委托方报告,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食品安全检测机构应当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如实提供检测数据和相关信息。

绿色食品检测机构管理办法

绿色食品检测机构管理办法

绿色食品检测机构管理办法随着人们对健康和环境保护意识的不断提高,绿色食品逐渐成为人们追求的一种饮食方式。

为了确保绿色食品的质量与安全,绿色食品检测机构的管理办法也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探讨绿色食品检测机构的管理办法,从机构资质认证、人员素质要求、检测流程和结果评估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机构资质认证绿色食品检测机构应该具备相关的资质认证,以确保其能够准确、客观地进行绿色食品检测工作。

机构应遵循国家相关政策和标准,参与认证并通过认证后,方可从事绿色食品检测工作。

资质认证应包括机构的实力评估、设备条件、检测方法、人员结构等方面的考核,以确保机构的能力与实际需求相匹配。

二、人员素质要求绿色食品检测机构应为检测人员提供必要的专业培训和学术支持,提高其专业素质和技术水平。

检测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和理论知识,并熟悉绿色食品的相关标准和检测方法。

此外,检测人员还应具备慎重认真的工作态度,严格遵循检测程序和操作规范,以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三、检测流程绿色食品检测应按照一定的流程和操作规范进行,以确保检测工作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检测流程应包括样品采集、样品处理、检测方法选择与执行、数据处理与分析等环节。

在每一个环节中,都应该严格遵守相关的操作指南和程序要求,确保每一个步骤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四、结果评估绿色食品检测机构应对检测结果进行客观评估和准确判断。

结果的评估不仅应该参考相关的标准和限量要求,还应综合考虑检测方法的准确性、误差范围、结果的可重复性等因素。

只有通过科学的评估和判断,才能准确地给出绿色食品的质量评价和安全性判定。

五、监督与管理绿色食品检测机构的监督与管理应由相关部门负责,并配备专门的监督人员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监督人员应对绿色食品检测机构的资质认证、人员素质、检测流程、结果评估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的监督。

同时,绿色食品检测机构也应自觉加强自身的管理,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和操作规范,提高整体管理水平。

六、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为了促进绿色食品检测工作的有效开展,应建立绿色食品检测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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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绿色食品检测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绿色食品检测机构的管理工作,保证绿色食品检测工作的有效性、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依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绿色食品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指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过资质认定,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按照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进行考核并择优指定,自愿接受委托,承担绿色食品产品和产地环境质量检测任务的检测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考核,指中心按照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测机构进行条件与能力确认的活动。

第四条中心结合“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择优委托”的原则,不断建设和完善绿色食品监测体系,保障绿色食品事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检测机构经中心考核合格并签订委托合同后,方可对外从事绿色食品产品和产地环境质量检测工作。

检测机构应当
保证客观、公正和独立地从事检测活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心依据本办法对检测机构进行考核、选定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选定与委托程序
第六条申请承担绿色食品检测任务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检测机构必须通过计量认证、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等相关法定资质认定,申请承担绿色食品检测产品或参数须在其授权范围内;
(二)检测能力能够满足绿色食品检测的需要;
(三)有长期从事农业环境质量监测、农产品和食品质量检测的专业队伍和工作管理经验。

第七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检测机构,经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推荐,可向中心提出绿色食品检测机构委托申请。

第八条《绿色食品检测机构委托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格式由中心统一规定,检测机构可从中心领取或者从网站下载(网址:)。

第九条申请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绿色食品检测机构委托申请书》;
(二)机构法人资格证书或者其授权的证明文件;
(三)上级或者有关部门批准机构设置的证明文件;
(四)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及其附表复印件;
(五)近两年内的典型性能力验证材料及检验报告各2 份;
(六)检测产品或参数收费价目表;
(七)省级工作机构推荐意见;
(八)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合格证书或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合格证书及其附表复印件;
(九)其他资质证明材料。

(注:申请产地环境质量检测机构的单位可不提供本条规定的第(八)项要求的材料)
第十条中心收到申请材料后,根据工作需要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单位。

第十一条申请材料和资质审查合格的,中心组织专家赴受理的申请单位进行现场考核,经现场考核合格的申请单位,中心与其签订《绿色食品检测机构委托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并在中国绿色食品网公布。

现场考核不合格的,中心将书面通知省级工作机构和申请单位。

第十二条现场考核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质量体系运行情况;
(二)人员和技术力量;
(三)检测仪器设备和设施条件;
(四)检测能力;
(五)相关认可资质。

第三章延续与变更
第十三条合同有效期三年,合同期满愿继续从事绿色食品检测工作的,应在有效期满90日前提出申请。

中心将根据该检测机构上一合同期内,开展绿色食品检测业务工作情况,决定是否续签合同。

第十四条检测机构名称、体制、办公地址、电话、授权检测范围、相关资质、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化时,应在完成变更20日内报中心审核确认、备案。

第四章主要任务和职责
第十五条检测机构的主要任务
(一)承担绿色食品产地环境监测与现状评价;
(二)承担绿色食品标志许可、监管、投诉和仲裁等检验;
(三)向中心或省级工作机构反馈预警信息以及绿色食品生产企业在环境、产品质量及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四)承担中心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检测机构有如下职责
(一)检测机构接受申请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安排现场抽样,并自产品样品抽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环境样品抽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测工作,出具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和产地环境监测报告,提交省级工作机构和申请人, 报告电子版报中心存档;
(二)样品的抽取和检测应按照绿色食品相关标准的规定执行。

检测机构有义务承检中心要求加测的项目,但未经中心同意,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检测项目;
(三)检测机构应依照法律、法规、绿色食品标准及有关规定,客观、公正地出具检验报告,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保守受检单位或个人的技术和商业机密,并不得侵占受检单位的知识产权;
(四)定期报送检测机构相关考核、复评审、考评及能力验证评价等书面材料。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检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在承担任务过程中,不得从事有碍公正的活动。

第十八条合同期内检测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心取消指定,暂停或永久不得承担绿色食品产品和产地环境质量检测工作,并予公告:
(一)未通过计量认证、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等相关资质复审的;
(二)依托单位撤销或者法人资格终止的;
(三)伪造检测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的;
(四)检测工作出现重大事故,严重影响绿色食品工作质量的;
(五)连续两年未开展绿色食品检测业务工作的;
(六)连续两年工作质量年度评价不合格的。

第十九条实施检测工作质量年度评价制度。

绿色食品检测机构应对年度内绿色食品检测工作进行总结,并于当年12月31日前以书面和电子版形式报中心,同时抄送省级工作机构。

年度工作总结将作为检测机构工作质量年度评价依据。

优秀者优先安排标志许可、监督抽检等相关任务。

第二十条申请人委托的产地环境和产品质量检测所产生的抽样及检测费用由检测机构按照有关收费标准向申请人收取。

监督抽检费用由任务下达单位支付。

第二十一条申请人自收到农产品检验报告5日内、加工食品检验报告15日内(以当地邮局邮戳为准),可向检测机构提出书面异议。

逾期未提出异议,视为承认检验结果。

第二十二条申请人对检测结果提出异议,原检测机构应予受理,并对副样重新检测。

申请人对重测结果仍有异议,则由中心指定其他检测机构作仲裁检验,仲裁检验报告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三条检测机构及其所属单位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承检产品的研究、开发及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以“监制”、“监测”等名义出现在受检产品包装标签及其广告上。

第二十四条中心不定期组织检测机构开展能力验证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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