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关于印发《辽宁省水利厅工作规则》的通知(2009)
辽宁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辽宁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水利厅辽水利质监字[1998]16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建[1997]339号)和《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以及《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1995年1月20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为了加强我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确保工程安全,发挥投资效益,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凡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地方投资以及其他投资方式在我省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加固的各类水利水电工程、城镇和厂矿供排水、滩涂围垦等工程(以下简称水利工程)及其技术改造,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均必须由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质量监督。
工程建设、监理、设计和施工等单位在工程建设阶段,必须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 1 -第四条工程质量监督的依据:(一)国家和辽宁省有关的法律、法规;(二)水利水电行业有关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标准;(三)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四)施工合同文件等。
第五条工程竣工验收前,必须经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等级评定(核验)。
未经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核验)或者评定(核验)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工程在申报优秀设计、优秀施工、优质工程项目时,必须有相应质量监督机构签署的工程质量评定意见。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六条辽宁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是在辽宁省水利厅领导下,在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的业务指导下,对辖区内水利工程进行质量监督的专职机构。
市(地)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是在市(地)水利局领导下,在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的业务指导下,对辖区内水利工程进行质量监督的专职机构。
第七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项目站(组)是相应质量监督机构的派出单位。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辽宁省水利厅,辽宁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1.04.22•【字号】辽财非[2011]266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非〔2011〕266号)各市、绥中县人民政府,省交通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审计厅: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2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辽宁省水利厅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辽宁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快水利建设,提高水利工程设施的防灾减灾能力,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2号)及《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1〕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由省级水利建设基金和市县级水利建设基金组成。
省级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关系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级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市、县水利工程建设及中央和省补助地方项目的配套资金。
跨市的重大水利建设工程治理投资由省和市县共同负担。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省级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一)从省级车辆通行费、征地管理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中提取3%。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土地局关于对已建成水利工程划定管理、保护范围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土地局关于对已建成水利工程划定管理、保护范围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07.04•【字号】辽政办发[1994]33号•【施行日期】1994.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土地局关于对已建成水利工程划定管理、保护范围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1994〕33号一九九四年七月四日)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水利厅、土地局《关于对已建成水利工程划定管理、保护范围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对已建成水利工程划定管理、保护范围的意见建国以来,我省共修建各类水利工程11万余处,这些水利工程在防洪、除涝、灌溉、发电及解决工业用水、人畜饮水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由于许多水利工程没有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致使一些地方侵占、抢占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破坏水利工程设施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威胁着水利工程的安全,影响了工程效益的正常发挥。
为进一步加强对已建成水利工程的管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对已建成水利工程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管理范围是指水利工程设施本身建设用地以及有关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和观测设施用地的总面积。
管理范围内有合法权属依据的土地为国家所有,其使用权归水利工程管理单位。
保护范围是指为确保水利工程安全和进行正常维护及水资源保护所必需的范围(含管理范围)。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其范围内从事污染水资源、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活动。
管理范围外边线至保护范围边线之间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
二、划定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对象、原则划定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对象是全省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国有水库、河道、堤防工程、灌排渠系、闸坝、电站、排灌站、水文站、乡镇供水井等。
对集体兴办的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划定由各方自行安排。
辽宁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强化落实水利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的通知

辽宁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强化落实水利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2.04.21•【字号】•【施行日期】2022.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辽宁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强化落实水利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的通知省水资源管理集团,各市水利(水务)局,沈抚示范区规划建设和生态环境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提高质量责任意识,强化质量终身责任,根据《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责任单位责任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水监督﹝2021﹞335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强化落实水利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通知如下:一、全面落实质量终身责任制(一)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全省水利工程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下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统称责任单位)应当明确项目负责人,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见附件1和附件2),连同项目负责人的任命文件、法定代表人授权书(见附件3)、身份证复印件、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职称证复印件,由项目法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其中,质量检测单位包括承担施工自检、监理平行检测、项目法人抽检和竣工质量抽检单位。
竣工质量抽检单位项目负责人签署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在进行竣工质量抽检方案核备时一同报备即可。
质量检测单位对质量检测过程、检测数据、检测结论承担相应质量终身责任,不免除相应施工、监理和项目法人单位的质量终身责任。
工程如果采用代建制、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程总承包等建设管理模式的,或者工程施工依法分包的,相应单位项目负责人亦应当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式样参照附件1),并连同相关材料一并备案。
工程建设期间,项目负责人如有更换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重新备案。
(二)施工现场设置质量责任公示牌工程建设期间,项目法人应当在工程施工现场明显部位设立质量责任公示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21•【字号】辽政办发[2009]109号•【施行日期】2009.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辽政办发〔2009〕109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十月二十一日辽宁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形成机制,规范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4号令)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辽宁省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是指供水经营者通过拦、蓄、引、提等水利工程设施,销售给用户的天然水价格。
第四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供水生产成本、费用、税金和利润构成。
供水生产成本是指供水经营者年度正常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直接工资、直接材料费、其他直接支出以及固定资产折旧费、修理费、水资源费等制造费用。
供水生产费用是指供水经营者为组织和管理供水生产经营而发生的合理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利润是指供水经营者从事正常供水生产经营获得的合理收益,按供水净资产利润率核定。
税金是指供水经营者按国家税法规定应该缴纳的并可计入水价的税金。
第五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区分不同情况,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政府鼓励发展的民办民营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
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水利信息化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水利信息化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08.08.08•【字号】辽水信[2008]169号•【施行日期】2008.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水利信息化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水信〔2008〕169号)各市水利(务)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各单位:为加强全省水利信息化建设管理,规范水利信息化建设程序,有效整合水利信息资源,避免资源浪费、低水平重复建设,推进水利信息化建设有序发展,根据《水利部信息化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水利信息化建设实际,省厅制订了《辽宁省水利信息化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辽宁省水利信息化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二OO八年八月八日辽宁省水利信息化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水利信息化建设管理,规范水利信息化建设程序,提高信息化工程质量和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积极推进水利信息化建设,根据《水利部信息化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水利信息化建设包括水利信息基础设施、水利业务应用系统、水利信息化保障环境建设等三种类型。
水利信息基础设施包括骨干通信网络、计算机网络、公共系统平台、水利数据中心等。
水利业务应用系统系指利用信息技术来处理的各类水利业务的应用系统。
水利信息化保障环境系指水利信息化标准体系、计算机安全体系、建设和运行管理机制、相关政策、投资和人才队伍等。
第三条省水利信息化建设包括省级水利信息化建设和省辖市两级水利信息化建设。
省级水利信息化建设(以下简称水利信息化建设)是指辽宁省水利厅(以下简称“水利厅”)机关和厅直属单位的水利信息化建设项目以及中央和辽宁省审批水利建设项目中的水利信息化建设内容。
利用中央投资的基建投资、水利基金、特大防汛费、财政事业预算资金、专项资金等大于人民币50万元(含50万元),或省内自筹资金大于人民币30万元(含30万元)的水利信息化建设项目适用于本办法,其他水利信息化建设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2.07.15•【字号】•【施行日期】2022.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水利(水务)局,沈抚示范区规划建设和生态环境局,厅机关各部门,厅直各单位: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规范质量监督行为,我厅制定了《辽宁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水利厅2022年7月15日辽宁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管理,规范质量监督行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建〔1997〕339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清单的通知》(办监督〔2019〕211号)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下同)负责,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保证,监理单位控制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项目法人对水利工程质量负首要责任,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
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对水利工程质量负主体责任,分别对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和施工质量承担直接责任。
监理单位依据有关规定和合同,对水利工程质量负相应责任。
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政府部门监督职能,不代替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省境内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共同投资、地方投资以及其他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供水、水力发电、围垦、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重点工程、移民后期扶持等(包括新建、续建、改建、扩建、加固、修复、拆除)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均要落实政府质量监督责任,实现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全覆盖。
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09.06.17•【字号】辽水办[2009]166号•【施行日期】2009.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辽水办〔2009〕166号)各市、县(市、区)水利(务)局,厅直各单位:为了加强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进一步规范水利基本建设行为,确保水利基本建设质量、安全和效益,全面加快水利基本建设步伐,推动全省水利基本建设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省水利厅制订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十七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为了加强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实现水利基本建设项目质量、安全、进度和效益的统一,推动全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现就进一步加强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设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落实建设管理责任1.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设监督和管理等工作。
按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我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按项目隶属关系确定项目主管部门。
省属项目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管理工作,市、县(市、区)属项目由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管理工作。
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有行业指导和监督、检查职责。
2.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主体。
其主要职责是:组织开展前期工作,下达投资计划,监督“三项制度”落实,组织工程开工,监督建设实施、质量、安全及资金使用,组织阶段验收与竣工验收等。
3.在明确水利基本建设项目行政监管的责任主体和责任人的基础上,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并认真抓好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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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关于印发《辽宁省水利厅工作规则》的通知(2009)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辽水办[2009]55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09.03.04
【实施日期】2009.03.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关于印发《辽宁省水利厅工作规则》的通知
(辽水办〔2009〕55号)
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各单位:
《辽宁省水利厅工作规则》已经2009年3月3日辽宁省水利厅党组(扩大)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
二○○九年三月四日
辽宁省水利厅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一、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改进工作方法,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逐步完善水利厅工作制度化、科学化,推动全省水利事业不断发展,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水利部工作规则》、《辽宁省水利厅机关工作规则》,结合水利厅工作实际,修定本规则。
二、水利厅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按照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效能政府和廉洁政府的要求,落实省委、省政府和水利部各项工作部署,全面履行水利厅的职责。
三、水利厅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职责分工四、水利厅实行厅长负责制,厅长领导水利厅的工作。
副厅长协助厅长工作。
五、厅长(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水利厅党组会议、厅长办公会议、厅长专题业务会议、厅务会议和党组民主生活会。
水利厅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须经厅党组会议或厅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六、副厅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
受厅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工作,并可代表水利厅处理涉外事务。
七、纪检组长协助厅长(党组书记)分管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水利系统的贯彻落实;负责厅机关、直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受厅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工作。
八、副巡视员、厅长助理受厅长委托,协助做好分管工作,负责其他方面工作。
九、总工程师负责水利重大规划计划、工程建设、科学研究等技术方面的管理工作,组织和协调重大水利技术、项目的论证工作,负责厅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厅长出国访问或在外省开会、考察期间,由兼任党组副书记的副厅长主持工作,或由厅长委托其他副厅长临时主持工作。
十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处(室、局)、本单位工作,副职按照分工或受主要负责人委托,协助做好工作。
主要负责人出差期间,委托一位副职主持日常工作。
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各单位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协同配合,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水利厅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全面履行职能十二、贯彻落实国家各项水管理行政法律、法规及有关方针政策;拟定省地方水利法规、规章和政策并监督实施。
十三、组织拟定全省水利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编制全省主要江河的流域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划并监督实施。
十四、统一管理全省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组织拟定全省水中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有关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和防洪的论证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发布全省水资源公报;负责全省水文工作。
十五、拟定全省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行业用水定额,组织、指导和监督节约用水工作。
十六、按照国家资源和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定全省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饮水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监测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水量、水
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
十七、组织、指导全省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并仲裁部门间和省辖市间的水事纠纷。
十八、拟定全省水利行业的经济调节措施;对水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提出有关水利的价格、税收、财务等经济调节意见。
十九、组织编制、审查全省大中型和跨省辖市的水利基建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监督国家和省有关水利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水利工程规程、规范的实施。
二十、组织、指导全省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组织指导省内大江、大河及河口、海岸滩涂的治理和开发;办理省际河流的有关事务;组织建设和管理具有控制性的或跨省辖市的重要水利工程;组织、指导全省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
二十一、指导全省农村水利、乡镇供水、人畜饮水工作;组织指导全省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作;指导全省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二十二、组织全省水土保持工作;研究制定水土保持规划,组织水土流失监测和综合防治。
二十三、承担省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省防洪和抗旱工作,对水库及大江、大河等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
二十四、负责全省性的水利科技、教育及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指导全省水利队伍建设。
二十五、组织建设和管理水利系统的水电站;组织协调农村水电电气化工作;指导全省水利行业的供水、水电管理与经营工作。
二十六、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