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继承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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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继承问题

农村宅基地继承问题

浅析农村宅基地继承问题摘要关于农村宅基地继承问题,我国现行法律并却没有明确的规定。

法学界对此一直存在争议,从社会现实和司法实践的总体趋势来看,因工作、升学、婚姻等原因进入城镇的农村子女,应该有权继承农村父母的宅基地及其附属其上的房屋。

我国继承法修改在即,更应该借此机会修改完善相关的法律规定。

关键词宅基地农村房屋继承法作者简介:赵文娟、刘方舒,山东理工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2009级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3.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2-269-02在农村,土地房屋是农民安身立命的根本所在。

农村房屋该不该继承以及该如何继承,随着继承法修改提上立法议程,这一问题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建立有效的法律制度,规范完善农村土地房屋的继承问题成为当务之急。

一、农村宅基地及其继承的有关基本问题(一)有关宅基地的法律规定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只存在国家土地所有制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两种形式。

相应地,宅基地的所有权也只能属于国家或农村集体所有,城镇居民和农村村民只能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

本文只涉及农村宅基地的相关问题。

《物权法》第152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由此可见,宅基地是指居民用于建造住宅而使用的土地,包括曾建过房屋、已建有房屋和将要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

虽然我国《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但其作为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在司法实践中受到保护却是不争的事实。

在《物权法》上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非常明确的用益物权,只是有其特殊性。

第一这种用益物权的取得有其特殊要求;其一为身份条件限制申请者须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何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国家并未给出统一的标准,在实践中有的地方制定了有关界定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法规或规章,但并不明确。

如山东省在2004年7月颁布的《山东省实施办法》中界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村村民常住人员,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1)本村出生且户口未迁出的;(2)与本村村民结婚且户口迁入本村的;(3)本村村民依法办理领养手续且户口已迁入本村的;(4)其他将户口依法迁入本村,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农村宅基地管理问题研究——基于调查问卷的分析

农村宅基地管理问题研究——基于调查问卷的分析

现代农业以村宅基地獪理问题研究基于调查问卷的分析□石家庄王明刚苏跃彬李文河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扎实推进房地一体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

完善农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政策,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

”为落实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的精神,掌握农村宅基地的现状,笔者选取了河北省实行农村宅基地改革试点的献县、承德县、霸州市、藁城区、定兴县等五个县市区进行调研。

一、农村宅基地现状描述为掌握农村宅基地现状,分析农村宅基地在使用、流转和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以规范对农村宅基地管理和促进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有效实施,笔者选取河北省的献县、承德县、霸州市、藁城市、定兴县等五个市县区共10个村庄作为调研点,对2015年至2017年五地农村宅基地情况通过问卷并结合访谈进行调查,结果如下:1.农村宅基地新增指标少,审批量大。

五个调研点2015至2017年农村宅基地审批情况虽有不同,但存在一个共同特征即:用于农村宅基地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少甚至没有,而宅基地审批量在增加。

2.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率有待提高。

调查数据显示,五地正在依法有序开展宅基地的确权发证工作,已有部分地区完成,献县和承德县的登记发证比例均已达到了91%。

其余地区正在进行,其中霸州市登记发证比例为84%,定兴县也达到了82%0藁城区仅为60.31%,与其余4地在宅基地登记发证管理上存在一定的差距。

3.农村宅基地流转中出售比例高。

根据对献县、承德县和霸州市三地调查情况,农村宅基地流转主要是以出售的方式,出售流转比例高达85.97%。

目前,定兴县、霸州市正在积极探索新的流转模式,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4.农村宅基地征收量不大。

近3年,调研区域涉及农村宅基地征收面积占土地征收总面积的平均比仅为3.12%。

伴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征地规模的不断扩大,农村宅基地征收将会不断增多。

宅基地使用权继承问题

宅基地使用权继承问题

①江平主编:《中国物权法教程》,知识产权出版社2007年版,第353页。

②崔建远:《物权:规范与学说———以中国物权法的解释论为中心》,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589页。

宅基地使用权继承问题研究文/陈律吴孙有一、问题的提出某村农民老张夫妇婚后育有甲、乙、丙、丁四个子女,甲、乙、丙为三兄弟,丁最小为妹妹。

四个子女出生后,1978年老张申请到本村一处宅基地并建成房屋四间,剩余一间宅基地尚未建屋。

甲于1987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直居住在老屋内,乙于1988年结婚后分户并申请同村一处宅基地建房安居。

丙于1991年考上大学后在城市落户,丁于1992年嫁至邻村,户口同时迁出。

2005年,甲与妻子、儿子将户口迁入城镇,但甲仍长期居住在老屋。

2006年老张妻子与老张先后病故,乙于2008年向甲提出要求分割房屋,丙、丁声称自己亦有份额,后各方协商不成,乙于2010年10月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三间房屋及一间宅基地的遗产继承份额。

二、宅基地使用权的归属宅基地的取得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依法享有的,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下建造、保有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用益物权。

①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具有身份性的特点,同时,宅基地以户为单位进行配置。

1.宅基地具有身份性。

从我国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考察,有资格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应当是农村居民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农村居民无权取得宅基地。

2.宅基地的使用具有福利性。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申请取得宅基地,一般不需要缴纳费用,带有明显的福利分配色彩,承载了相当程度的社会保障功能。

3.以户为单位配置。

宅基地通常依村民的申请取得,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规定,村民申请宅基地以户为单位配置,根据家庭成员人数确定宅基地面积。

村民因结婚或其他原因分户另过,申请一处新的宅基地,于原有的宅基地便不再享有权利。

由此可见“户”的概念在宅基地相关法律关系中至关重要,“户”的存在是宅基地使用权存续的条件,农户中只要有成员存在,宅基地使用权就当然存续,户员的迁出或者死亡可能导致宅基地的面积被核减,但宅基地使用权不会灭失。

农村宅基地变更的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乡村振兴的文化基础

农村宅基地变更的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乡村振兴的文化基础

农村宅基地变更的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乡村振兴的文化基础在当前乡村振兴的背景下,农村宅基地的变更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然而,宅基地变更过程中所涉及的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问题也同样需要引起我们的重视。

本文将从农村宅基地变更的文化遗产保护角度出发,探讨如何将乡村振兴建设与文化传承相结合,以促进农村发展与保护。

一、农村宅基地变更对文化遗产的影响农村宅基地变更的过程中,经常涉及到建筑物的拆迁、土地的整理和改造等。

这些变更可能对文化遗产造成严重的破坏和损失。

传统的农村宅基地内通常保存有丰富的历史与文化元素,包括传统建筑、民俗风情、传统技艺等。

因此,在宅基地变更过程中,必须要注重对这些文化遗产的保护,以确保其得到传承和延续。

二、文化遗产保护与宅基地变更的平衡在农村宅基地变更中,考虑到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其中一个关键是要保护现有的文化遗产,并将其整合到变更后的乡村建设规划中去。

这需要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相应的政策,鼓励农村居民在宅基地变更中保留和修缮传统建筑,传承和发展传统手工艺等。

同时,政府也应当加大对农村宅基地变更过程中的文化资源监管力度,采取措施确保历史文化的持续存在。

三、文化传承与宅基地变更的有机结合文化传承是宅基地变更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宅基地变更过程中,可以通过挖掘和保护乡村的历史文化资源,推广传统工艺技艺,开展文化活动等,使农村具有更强的文化氛围和吸引力。

这不仅能够提高乡村的整体形象和品质,也能够为农村居民提供更多的就业和发展机会。

同时,还可以通过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传递乡村文化的精髓和精神内涵,促进农村居民的文化认同和自豪感。

四、政策支持与资源保障为了推动农村宅基地变更与文化遗产保护的有机结合,政府需要出台一系列的政策支持,提供相应的资源保障。

政策支持包括资金的投入、产权的保护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等。

资源保障则需要政府协调各种资源,包括人才、技术、文化机构等,提供给农村居民开展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工作所需。

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能否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怎么继承

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能否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怎么继承

农村宅基地的使⽤权能否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怎么继承农村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作住宅基地⽽占有、利⽤本集体所有的⼟地。

那么农村宅基地的使⽤权能否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怎么继承?下⾯随店铺⼩编⼀起来了解下吧。

农村宅基地的使⽤权能否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怎么继承宅基地使⽤权的继承存在争议,⽐较通⾏的观点是:宅基地的所有权和公民私房的使⽤权是分离的,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私房的所有权属于私房产权⼈。

宅基地的使⽤权不属于遗产,不能被继承,但公民继承了房屋,宅基地的使⽤权也就随着房屋⽽转移给新的所有⼈。

这也只是具体执⾏国家的⾏政法规,⽽不是继承的结果。

农村宅基地使⽤权是可以进⾏继承的。

即使是城市户⼝,仍有权继承被继承⼈的宅基地使⽤权。

若进⾏宅基地使⽤权转让,⾸先要持被继承⼈的死亡证明办理⼟地使⽤权变更登记,同时出售的对象也只能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宅基地上的房屋怎么继承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则属于公民个⼈财产,可以继承。

实践中,农民宅基地的继承问题可以分为下列情况:如果继承⼈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可以经批准后取得被继承房屋的宅基地;如果不符合申请条件,则可以将房屋卖给本村其他符合申请条件的村民,如果不愿出卖,则该房屋不得翻建、改建、扩建,待处于不可居住状态时,宅基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继承⼈是城市居民的,⽐照上述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情形处理。

地随房⾛(房地⼀体主义),如果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建造,则该房屋因其拥有完全产权⽽可以作为遗产⽽继承,然后再进⾏房屋所有权的变更,宅基地可以继续使⽤。

以上知识就是店铺⼩编对“农村宅基地的使⽤权能否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怎么继承”这个问题进⾏的解答,读者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农村宅基地的继承问题

农村宅基地的继承问题

按相关法律的规定,只有农村村民才有权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宅基地建房,并拥有该房屋的产权。

但有两种情形例外,一是城市人口依法继承农房所有权,二是申请人原为农村村民,已合法取得农房所有权,此后农转非,原农房所有权不变。

村民老丁共有三个子女,全都考上了大学,毕业后留在城市工作,转为城镇户口。

丁老汉一直在农村生活,直至因病去世,留下一套房产和财产若干。

在继承遗产时,丁老汉的几个子女得知,按照法律规定,农村房屋和宅基地只能由本村村民拥有和使用,而他们的户口已经从村里迁出,不知能否继承父亲留下的房屋。

如果可以继承,那他们的孩子将来同样可以继承吗?专家解惑>>>本案中,丁老汉去世,发生遗产继承。

虽然他的3个子女均已转为城镇户口,但是他们是丁老汉的合法继承人,而且该套房屋也是丁老汉生前享有的个人合法财产。

因此,丁家3个子女可以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父亲留下的房屋及其他财产。

将来,他们的孩子也可以继承,法律没有限制。

但要注意的是,他们只能取得该套房屋的所有权,并不享有该宅基地的使用权,只是可以基于房屋而继续使用,但不得随意处分。

对于这种情况,一般建议尽早将房屋转让给同村的村民。

城市户口的公民可以继承农村房屋。

公民的房屋属于个人的合法财产,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是可以继承的。

不论是农村村民,还是城市户口的公民,都可以按照继承法的规定享受继承权,并且有权按照个人的意愿处置个人所有的房产。

但是城市户口的公民在继承农村房屋时,还要受到土地法的限制。

城市公民只能继承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而对支撑此房屋的宅基地是不可以作为遗产继承的。

根据前述《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的规定,宅基地是农民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享有的用于修建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农民无须交纳任何土地费用即可取得,是一种福利性质的,一般来讲不能继承。

但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则属于公民个人财产,可以继承。

农村宅基地继承问题的最新规定是什么

农村宅基地继承问题的最新规定是什么

农村宅基地继承问题的最新规定是什么一、农村宅基地继承问题的最新规定是什么?宅基地改革之后,对宅基地使用和继承也有规定。

宅基地属于集体,农民具有使用权,所以继承的也是使用权。

地随房走的原则,人们也就普遍成为继承宅基地了。

但随着宅基地政策完善,2018年宅基地确权结束,今后宅基地使用要按照规定。

确权后,出现这4种情况的宅基地,则无法继承。

1、宅基地上房屋倒塌或者宅基地长期闲置农村宅基地上房屋坍塌、长期未能修缮,或者宅基地长期闲置,将由集体收回,无法继承了。

所以,今后宅基地不能长期闲置。

2、未进行变更登记子女继承宅基地,无可厚非。

对于房屋子女具有继承权和所有权,但宅基地属于集体,也是登记在父母名下。

如果子女继承宅基地使用权,要进行土地变更登记,然后才能继承宅基地使用权。

另外,宅基地可以在本集体内转让,但不能在集体之外任何形式进行私自买卖。

3、非本集体成员其实这部分最多的就是户口迁出农村、落户城镇。

如果父母不在了,老家宅基地和房屋就闲置了。

子女可以继承房屋,但不能继承宅基地,因为不是本集体成员。

不能对房屋翻盖,等到房屋自然消失后,宅基地就被收回,集体再重新分配。

4、违规宅基地在耕地上建房,将耕地用作宅基地,如果得到审批、有相关手续,给予确权后,子女可以继承。

但如果是私自非法占用,不能给予确权,也就无从谈起继承了。

二、宅基地的相关规定宅基地使用权是特殊的用益物权,其特殊性表现为:1、宅基地使用权具有身份性。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与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密切相关,只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能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禁止流转。

2、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具有无偿性。

从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集体成员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无需交纳相关费用,原则上是无偿取得。

3、宅基地使用权在功能上具有福利性。

宅基地使用权为保障农民“居者有其房”而设立,具有社会保障职能。

根据宅基地使用权的特殊性,集体成员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是基于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如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死亡那么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就终止,其生前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也应当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农村宅基地确权后子女继承问题是如何规定的?

农村宅基地确权后子女继承问题是如何规定的?

don't give up and don't give in.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农村宅基地确权后子女继承问题是如何规定的?导读:农村宅基地确权后子女是可以继承的。

子女继承的前提是在被继承人已死亡的情况下。

否则,继承是不会发生的。

子女继承的遗产必须是死者生前所有的合法财产。

即该农村宅基地无权利瑕疵。

一、农村宅基地确权后子女继承问题是如何规定的?《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百六十四条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

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三百六十五条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遗产包括以下几项:(1)公民的合法收入。

如,工资、奖金、存款利息、从事合法经营的收入、继承或接受赠予所得的财产。

(2)公民的房屋、储蓄、生活用品。

(3)公民的树木、牲畜和家禽。

树木,主要指公民在宅基地上自种的树木和自留山上种的树木。

(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公民的文物一般指公民自己收藏的书画、古玩、艺术品等。

如果上述文物之中有特别珍贵的文物,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5)法律允许公民个人所有的生产资料。

如农村承包专业户的汽车、拖拉机、加工机具等。

城市个体经营者、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在内地投资所拥有的各类生产资料。

(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即基于公民的著作被出版而获得的稿费、奖金,或者因发明被利用而取得的专利转让费和专利使用费等。

(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如公民的国库券、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复员、转业军人的复员费、转业费,公民的离退休金、养老金等。

二.我国宅基地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哪些?1、各地规模浩大的拆村运动,打着各种旗号,例如城乡统筹、新农村建设、旧村改造、小城镇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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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商贸工业
還训■■iWTihhniirnaio
农村宅基地继承问题研究
沙柄欣付佳力任艳胜
(江西师范大学城市建设学院,江西南昌330027)
摘要:现行的我国农村房屋地基继承制度建立在城乡户籍分割制度上,存在很多弊端。

,农村宅基地使用 权和宅基地上房屋的所有权继承必将产生的矛盾,一方面房屋所有权依法继承,另一方面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流 转。

人为地分割了地上房屋和宅基地,造成资源的不合理利用。

同时,有关宅基地继承的法律并不完善,常常出 现法律分歧a 同一事件在不同地区有着截然不同的判罚。

基于这种情况,为解决宅基地继承中存在的问题,解决 宅基地继承的弊端,宅基地继承改制势在必行。

关键词:农村;房屋地基;宅基地继承改制
中图分类号:D 9 文献标识码:A doi :10. 19311/j . cnki . 1672-3198.2016. 18.069
1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的现状
1.1案例纠纷2 0 (3 5年,湖南省某县法院收到村民李某的一份诉 状,状告当地村委会,要求村委会返还其老屋地基的所 有权e 诉状叙述,1995年,李某一家有五口人,姐姐、妹 妹、父母,其父当时向本村委提出过建房申请,要求在 老屋的地基上建房。

后来,2000年时,李某考上重点大 学迁出了自己的户口。

姐姐和妹妹也因为出嫁迁出了 户口,家中只有父母二人,因劳动力缺少,房屋一直未 修,后来李某父母因年事已高,也不幸辞世,家中无人 居住s 村委会按村里的规定收栖了老屋地基的所有 权,并要求李某将老屋拆除或将地基卖给本村村民,否 则,强行处理。

李某不同意,最后上了法庭。

1.2宅基地继承的必要性(1) 违反平等原则。

我国现行的宅基地使用制度, 是建立在计划经济体制和城乡户籍分离制度下的《城 市的房屋使用权可以继承,但是农村房屋及其宅基地 不能继承。

这将农村和城市居民差別对待,造成了社 会的不平等。

(2) 资源的浪费。

根据规定,农村宅基地是不能继 承的,但是宅基地上的房屋是能够继承的。

但是现行 法律规定,是不允许对该房屋进行修缮改造的。

如果 不能处理,该房屋很难物尽其用。

(3) 宅基地的使用权受到限制。

如果宅基地使用 权不能继承,那么当所有权人死f :后,会造成宅基地使 用权归属集体,房屋使用权归属继承人。

在不能暴力 拆迁的原则下,这块宅基地,集体并不能有效使用。

(4) 与传统文化相悖。

中国人的传统思想是落叶 归根,荣归故里。

老了希望在自己小时后成长的地方 修身养性,颐养天年。

如果宅基地使用权不能继承,又 非该集体组织成员无法申请宅基地使用。

这种制度明
显不符合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a 2宅基地继承存在的问题
从继承人身份不同的角度出发,对于农村宅基地 继承中存在的问题做出以下分析。

2.1继承人户口已经从农村变为城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子女,一方面在年少时 跟随父母来到城市的生活读书户口转到城市,另一方 面农村子女在外省读大学,户籍转到了大学所在地e
后来子女们在城市定居生活,如果父母不在了,农村的
宅基地继承便有了问题。

这些子女已经没有了集体组
织的户籍,也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照现有规定不
允许继承宅基地,但可以继承房屋的所有权。

出现“地
不随房走”的尴尬情况。

2.2继承人户口在农村,生活在城市(1) 农民工集体。

在大量外出务工的农村劳动中,农民工在继承宅基地的同时,由于长时间的在外务 工,宅基地会造成空置,造成资源的浪费。

同时农民工 集体很难在城市定居,更多的人希望回乡养老。

此时 他们在集体中已经没有宅基地,如果没有空的宅基地, 又不能通过继承获得宅基地,则违背宅基地提供基本 生活保障的目的。

(2) 在城市定居的被继承人子女。

农村集体经组织成员的子女,在城市生活,并置办房产,但户籍仍 留在农村。

那么,其在继承其父母的房屋时,可能造成 土地闲置和浪费。

2.3继承人已有自己的宅基地在农村,子女长大独立成家后,一般会向集体申请 自己的宅基地,自己建房子,搬离父母独自居住。

等父 母百年后,如果直接继承父母的宅基地,便会违反“一 户一宅”的规定,并且对于其他组织成员来说是不公 平,不合理的。

如果只继承房屋,又会造成资源的浪 费,宅基地也得不到有效地利用《3 宅基地继承改制
3.1 直接继承
集体内部继承,继承人是集体内部成员。

继承后 既不会导致“一户一宅”情况出现,也不会使宅基地流
转于其他集体之间,可直接继承。

没有宅基地的非本集体成员,符合继承条件的,可 以直接继承。

_
3.2有限制的继承对有可能出现“一户多宅”,或者继承人不是被继 承人集体内部成员时,在满足继承条件的情况下,在不 剥夺他对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权的情况下,我们应进
行一^定限制的继承。

在宅基地继承过程中,为规范继承,对于继承作以
下限制:(1)继承时应向被继承人经济组织缴纳一定的 宅基地使用费用;(2)不允许未建有房屋的宅基地继 承;(3)继承宅基地类比国有土地闲置管理办法,闲置 一定时间没有住人,则收回土地;(4)继承宅基地上面 的房屋可以修缮,但不允许重建,房屋灭失之日,宅基 地使用权灭失;(5)如果宅基地紧张时,应先考虑本集 体组织成员的要求,对继承人进行适当的经济补偿。

参考文献[1]姜红仁.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的法律思考[J ].江西社会科 学,2012,(02):1「)5-159.[2;]翟璞.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的案例分析[D ]:.兰州:兰州大
学,2013.作者简介:沙楠欣、付佳力,江西师范大学城市建设学院学生;任艳胜,江西师范大学城市建设学院教师。

现代商贸工业丨2016年第18期 J 1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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