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农村闲置宅基地如何处理综述
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方案(一)

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方案(一)随着城市化的不断推进,农村宅基地成为了一项备受关注的议题。
然而,由于历史原因,农村宅基地存在着诸多的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成为了当地政府和农民的共同任务。
本文将从历史遗留问题的角度出发,探讨农村宅基地的处理方案。
一、宅基地使用权归属问题农村宅基地的归属问题历来备受争议,特别是在改革开放初期,农民私建房屋、转让宅基地等现象屡屡发生。
因此,政府需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规范宅基地使用权的归属问题,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解决方案:建立健全宅基地登记管理制度,将宅基地注册入户簿,并办理宅基地证。
同时,加强对宅基地的监管,严厉打击违法占用宅基地或私自转让宅基地的行为。
政府还应提供相关法律援助,协助农民维护自己的宅基地使用权。
二、宅基地面积划分问题在历史上,许多农民在随意划分宅基地面积时存在短视行为,导致资源的浪费和导致土地的大量浪费。
因此,政府需要规定宅基地面积的划分标准,合理规划农村土地利用,实现农村土地的高效和节约利用。
解决方案:制定宅基地面积划分标准,并加强对农民的宣传教育,增强农民的土地利用意识。
政府还应该合理规划和设计农村用地,最大限度地减少宅基地面积划分的浪费现象。
三、宅基地质量差异问题由于历史原因,一些农村宅基地质量参差不齐。
因此,政府需要采取措施解决宅基地质量差异的问题,从而实现宅基地资源的有效利用。
解决方案:政府应该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经营、管理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同时,建立宅基地资源评估机制,吸引相关企业介入,以提升宅基地的质量与价值。
总之,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需要政府和农民共同努力。
在政府的引导下,农民应该增强他们对土地利用的理解和意识,以实现农村土地的有效管理和有效利用。
农村闲置宅基地政策

农村闲置宅基地政策在现在我国为了推进农村的快速发展,振兴战略助⼒。
出台了农村宅基地政策,来盘活利⽤农村闲置农房与宅基地。
在此,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农村闲置宅基地政策相关⽅⾯的法律知识,欢迎⼤家阅读,希望能对⼤家有所帮助。
⼀、农村闲置宅基地政策1、⿎励农民⾃愿有偿退出早在2017年,国家就提出了对于闲置宅基地及房屋的处置办法,在试点地区,也开始实施了⿎励农民⾃愿有偿退出的相关政策。
据悉,在将会加⼤⼒度,进⼀步⿎励不需要宅基地及房屋的农民⾃愿退出闲置的宅基地,在农民选择退出的同时,可以获得丰厚的经济补偿,以保障农民朋友的利益。
2、宅基地复垦在⼩编的家乡,就有实施这样的政策,不少闲置的宅基地也都通过复垦的⽅式加以利⽤,避免造成资源浪费的现象。
据悉,通过宅基地的复垦能够很好的保障农村的可耕地红线,从原则上来说,复垦的宅基地也会交予农民使⽤,⽽且,农民在复垦之后还可以获得⼀定的经济赔偿。
所以,闲置宅基地复垦也不失是⼀种很好的解决⽅式。
3、闲置宅基地及农房的多元化利⽤⽬前,在多数的农村地区纷纷都在开展乡村旅游、乡村民宿等新型产业,⽽通过政策⿎励、优惠补贴等多种⽅式就能够很好地将闲置农房与宅基地利⽤到乡村新型产业发展中来,如此,既解决了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的闲置问题,⼜能给农民带来⼀定的经济收⼊,提升⼟地资源的利⽤效率,何乐为不为呢?⼆、相关法规⽬前《⼟地管理法》、《关于深化改⾰严格⼟地管理的决定》及《关于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规定》等有关宅基地的法律⽂件中的规定指的都是宅基地上的住房,对没有建筑的空宅基地在赠与⽅⾯尚⽆法律依据。
在其中,⼤家需要注意的是:尽管“地随房⾛”,宅基地赠与的条件还是⽐较严苛的。
决定赠与给亲属之前,⾃⼰得有稳定的住所。
受赠的亲属⾸要条件是本村户⼝,还必须遵从“⼀户⼀宅”原则,就是说受赠的亲属要满⾜缺房、原来住房⾯积没有达到当地规定的占⽤标准等情况。
⼤家如果还需要其他法律⽅⾯的帮助,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店铺会给你最专业的答复。
农村宅基地利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农村宅基地利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问题一:宅基地闲置问题农村宅基地闲置是当前农村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一方面,由于农村人口流失和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很多农户不再居住在宅基地上,导致宅基地闲置;另一方面,由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不明确、流转困难等问题,许多农户没有充分利用自己的宅基地。
对策一:完善宅基地使用权制度为了解决宅基地闲置问题,需要完善宅基地使用权制度。
首先,要明确农户对宅基地的使用权,确保农户有充分的使用权,可以自由支配宅基地的使用权。
其次,要加强对宅基地使用权的保护,建立健全宅基地产权登记制度,确保农户的宅基地使用权得到法律保护。
同时,要加强对宅基地流转的管理,鼓励农户将闲置的宅基地流转给有需要的农户或外来务工人员,提高宅基地的利用率。
对策二:加强宅基地规划管理为了提高宅基地的利用效益,需要加强宅基地的规划管理。
首先,要制定宅基地规划,合理规划宅基地的用地结构和布局,确保宅基地的合理利用。
其次,要加强对宅基地的管理,建立宅基地管理机构,负责宅基地的规划、管理和监督,加强对宅基地的巡查和检查,确保宅基地的合法合规使用。
同时,要加强宅基地的建设和配套设施的建设,提高宅基地的功能和服务水平,吸引农户回到宅基地上居住。
问题二:宅基地违法建设问题农村宅基地违法建设是当前农村面临的另一个重要问题。
由于农村宅基地的规划管理不严格,许多农户在宅基地上违法建设,导致宅基地的合法性和规划性受到严重影响。
对策一:加强宅基地规划审批为了解决宅基地违法建设问题,需要加强宅基地的规划审批工作。
首先,要建立健全宅基地规划审批制度,明确宅基地规划审批的程序和要求。
其次,要加强对宅基地规划审批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宅基地的规划审批工作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
同时,要加大对宅基地违法建设的查处力度,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严肃处理,恢复宅基地的合法性和规划性。
对策二:加强宅基地管理和监督为了防止宅基地违法建设的发生,需要加强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
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的指导意见

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的指导意见大家好,今天我们来谈谈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的盘活利用问题。
这个问题在我们国家一直都比较严重,尤其是在农村地区。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很多农村人口涌向城市,导致农村土地资源的闲置和浪费。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指导意见,希望能够让这些闲置的土地和房屋得到合理的利用,为农民增加收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下面我将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来谈谈这个问题。
一、理论分析1.1 闲置宅基地的定义和现状闲置宅基地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个人依法取得的,但长期未用于建设住宅或者其他生产、生活的农村土地。
闲置宅基地的存在主要是由于以下几个原因:一是农村人口外流,导致土地闲置;二是土地流转不畅,导致土地闲置;三是土地规划和管理不善,导致土地闲置。
据统计,我国农村闲置宅基地面积已经超过了3亿亩,占到农村总土地面积的四分之一。
1.2 闲置住宅的定义和现状闲置住宅是指农村居民依法取得的,但长期未用于居住的房屋。
闲置住宅的存在主要是由于以下几个原因:一是农村人口外流,导致房屋闲置;二是土地流转不畅,导致房屋闲置;三是土地规划和管理不善,导致房屋闲置。
据统计,我国农村闲置住宅面积已经超过了1亿套,占到农村总房屋面积的三分之一。
1.3 盘活利用的意义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对于解决农村土地和房屋的闲置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可以为农民增加收入,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
可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
可以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二、实践探讨2.1 政策支持为了推动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的盘活利用,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指导意见。
比如,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推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革,发挥集体经济组织的主体作用;加强土地流转市场建设,促进土地流转;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农村土地整治和开发利用等。
2.2 典型案例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是一个典型的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的案例。
农村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方式研究

农村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方式研究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农村人口大量涌入城市,农村出现了不少闲置宅基地。
这些闲置宅基地不仅浪费了土地资源,也制约了农村的发展。
如何盘活利用这些闲置宅基地,成为了当前农村发展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农村闲置宅基地的形成原因是多方面的。
首先,城市化的发展吸引了大量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很多人在城市定居,导致农村房屋闲置。
其次,农村人口的自然减少,如老龄化、家庭规模缩小等,也使得部分宅基地闲置。
再者,一些农村地区规划不合理,新建住宅分散,导致旧宅基地闲置。
为了有效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我们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一、发展乡村旅游农村闲置宅基地可以改造成特色民宿、农家乐等旅游设施。
通过对房屋和周边环境的改造,打造具有乡村特色的旅游住宿和餐饮场所。
这样不仅能够吸引游客,增加农民收入,还能带动农村相关产业的发展。
比如,在一些自然风光优美或者具有历史文化底蕴的农村地区,可以将闲置宅基地改造成具有当地特色的民宿,让游客体验乡村生活,感受乡村文化。
同时,还可以结合周边的农田、果园等资源,开展采摘、农事体验等活动,丰富旅游项目。
二、开展农业生产将闲置宅基地用于农业生产也是一种有效的利用方式。
可以建设温室大棚、养殖场地等农业设施,发展特色种植、养殖产业。
例如,可以利用闲置宅基地建设现代化的养鸡场,采用科学的养殖方法,提高养殖效益。
或者建设蔬菜大棚,种植反季节蔬菜,满足市场需求。
这样不仅能够充分利用土地资源,还能促进农业产业的多元化发展。
三、建设农村公共设施将部分闲置宅基地用于建设农村公共设施,如农村文化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幼儿园等。
这可以改善农村的公共服务水平,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
比如,可以将几处相邻的闲置宅基地整合起来,建设一个农村文化活动中心,为农民提供图书阅读、文艺表演、体育锻炼等场所,丰富农民的精神文化生活。
四、宅基地复垦对于一些位置偏远、条件较差的闲置宅基地,可以进行复垦,恢复为耕地。
宅基地闲置利用情况汇报

宅基地闲置利用情况汇报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国农村地区的宅基地闲置现象日益突出。
为了充分利用资源,推动农村经济发展,我们对宅基地的利用情况进行了调查和汇报。
首先,我们对当地宅基地的利用情况进行了全面的摸底调查。
调查发现,部分宅基地主要用于农田种植,但仍有相当一部分宅基地处于闲置状态,未得到有效利用。
这种情况在一些老年人家庭中尤为突出,他们由于年龄较大,身体条件不佳,无法进行农田种植和其他劳动,导致宅基地无人管理。
其次,我们就宅基地的闲置利用情况进行了深入分析。
在调查中,我们发现一些地方政府已经采取了一些措施,鼓励农村居民将闲置的宅基地用于养殖、果树种植等经济活动。
同时,一些农村合作社也积极推动宅基地的闲置利用,通过引进先进的农业技术和种植模式,帮助农民将宅基地变废为宝,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赢。
另外,我们也发现一些农村居民自发地利用宅基地开展了一些创新的经济活动。
有的人将宅基地改造成了休闲农庄,开展农家乐、采摘园等农业旅游项目,吸引了不少城市游客前来观光、休闲。
有的人则将宅基地用于养殖业,养鸡、养鱼、养牛等,取得了可喜的经济效益。
最后,我们对宅基地的闲置利用情况提出了一些建议。
首先,地方政府应加大宣传力度,鼓励农村居民积极利用宅基地,开展经济活动,增加家庭收入。
其次,可以通过政策扶持和资金支持,鼓励农村居民开展宅基地的闲置利用项目,提高农村经济的发展水平。
同时,可以加强对农村居民的技术培训,提高他们的经营管理水平,帮助他们更好地利用宅基地,实现经济效益。
总的来说,宅基地的闲置利用是一个长期存在的问题,但也是一个潜力巨大的资源。
只要我们充分认识到宅基地的重要性,采取有效措施,就能实现宅基地的有效利用,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实现乡村振兴的目标。
希望相关部门和农村居民能够共同努力,共同推动宅基地的闲置利用,为农村经济的发展贡献力量。
农村闲置宅基地工作总结范文

农村闲置宅基地工作总结范文范文一《农村闲置宅基地工作总结》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人口流动的加剧,农村闲置宅基地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加强农村土地资源管理,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具体年份]以来,我镇积极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工作,现将工作总结如下:一、工作开展情况1. 深入调查摸底组织专门力量,对全镇农村闲置宅基地进行了全面摸底调查。
通过实地走访、查阅资料等方式,详细掌握了闲置宅基地的数量、位置、面积、权属等情况,并建立了台账,为后续工作提供了数据支撑。
2. 加强政策宣传通过召开会议、张贴标语、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农村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的政策法规和重要意义,提高了广大农民群众的思想认识和参与积极性。
3. 探索盘活利用模式结合我镇实际,积极探索多种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模式。
一是鼓励农户自主盘活,引导农户通过出租、合作等方式将闲置宅基地用于发展农家乐、民宿等乡村旅游产业;二是村集体统一盘活,由村集体对闲置宅基地进行收储,然后通过招商引资等方式发展农村电商、仓储物流等产业;三是政府引导盘活,对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闲置宅基地,由政府进行保护和开发,打造乡村文化旅游景点。
4. 强化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了农村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过程的监督检查,确保依法依规进行,保障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工作成效1. 提高了土地利用效率通过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新增了一批农村产业发展用地,有效缓解了农村建设用地紧张的局面,提高了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
2. 增加了农民收入闲置宅基地的盘活利用,为农民群众带来了租金、分红等收入,拓宽了农民增收渠道,促进了农民增收致富。
3. 推动了农村产业发展通过发展农家乐、民宿、农村电商等产业,促进了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推动了农村经济的转型升级。
4. 改善了农村人居环境对闲置宅基地进行合理规划和整治,改善了农村人居环境,提升了农村整体形象。
农村闲置宅基地的现状及工作建议

农村闲置宅基地的现状及工作建议干这行这么久,今天分享点农村闲置宅基地现状和工作建议的经验。
先说说农村闲置宅基地的现状吧。
我发现啊,有好多地方的农村闲置宅基地数量可不少呢!有些村子里,老房子空在那里,院子里都长满了草,看着特荒凉。
为啥会这样呢?我觉得一方面是很多年轻人都出去打工了,他们在城里扎了根,就不太愿意回农村住那老房子了。
像我们村的小赵家,他在城里买了房,结婚生子,老家的宅基地就一直空着,他家的老房子破得不成样子,可也没人管。
另一方面呢,有些农村的发展机会少,没有什么产业能留人。
我去一些地方调查的时候,好多村民都跟我说,在村里种地不赚钱,除了出去打工没别的路。
所以这就导致宅基地无人居住,闲置在那里。
再来说说针对这些情况的工作建议。
我觉得首先得合理规划。
可以把那些闲置宅基地集中起来,搞点乡村旅游项目啥的。
比如说有些村子有老房子的特色,像徽派建筑那种古色古香的,可以把闲置房子改造成民宿啊。
我之前见过一个村子,就是这么干的,把老宅基地的房子翻新成民宿,游客还挺多的。
可是这里面也有问题哦,这就要涉及到产权和后期管理了。
你说把人家房子变成民宿了,产权咋分?赚了钱咋分?这就得跟村民好好商量,我觉得最好是成立个村民合作社之类的,大家一起商量着来。
哦对了还有,加强宣传也很重要。
要让外界知道村里有这些资源。
我感觉村里可以在网络上多发点自家宅基地老房子那些有特色的照片,吸引游客或者投资者。
不过宣传也不是那么容易的,有时候照片拍了发出去也没人看。
这时候,我觉得就不能光靠村子里自己干,政府也得帮一把,像在旅游宣传平台上给推荐推荐。
还有一点就是土地流转。
鼓励有能力的企业或者个人把闲置宅基地流转过去,用来发展特色农业之类的。
但是呢,村民一开始可能不理解啊,担心流转后自己没了地没保障。
我记得有个村想搞这个流转的时候,很多村民都不同意,觉得自己祖祖辈辈的地交给别人不踏实。
这时候就得把政策讲清楚,给村民吃定心丸,像签订正规的流转合同,明确流转年限,收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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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村闲置宅基地如何处理(探讨课题)摘要: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村建设用地的一部分。
目前,中国农村存在相当一部分空置宅基地,这些宅基地的合理规划、利用关系到国家节约用地目标的实现和农村治安状况的改善。
在分析现有农村空置宅基地实况及引发的社会问题的基础上,对农村空置宅基地管理法律制度作出几点思考:一是对农村“空置宅基地”作出明确的司法解释,确立空置权;二是完善农村空置宅基地国家法律制度;三是制定合理的农村空置宅基地配套法律制度措施;四是完善农村空置宅基地的收回的执法与监督制度。
关键词:农村空置宅基地;空置权;法律制度思考目前我国许多农村地区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空心村”和“一户多宅”的现象,土地资源浪费现象严重。
针对这一情况,2008年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建设用地包括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要控制增量,盘活存量,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集约化程度”。
因此对农村空置宅基地进行有效的法律规范显得迫在眉睫。
一、农村空置宅基地现状及引发的问题(一)农村空置宅基地的现状及特点我国“空心村、超标准占地现象较为普遍。
有关资料显示,2006年在全国0.16亿公顷村庄建设用地中大约有10%一15%的土地被闲置¨。
农村大量宅基地被空置有以下几个原因:第一,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大量农村人口从农村迁往城市,如村民外出务工、农转非、子女求学定居城市。
据统计,从农村到城镇因人口迁移而增加的城镇人口占城镇人口增长量的3O%以上;第二,随着经济快速发展,一些村民纷纷从原住房搬到交通便利的地方选址建房,形成“空心村”现象;第三,相关配套措施改革滞后,大量农村空置宅基地得不到有效处理,例如土地置换、腾退制度不健全。
目前我国空置宅基地的特点是:一是出现在经济欠发达的地区,这些地区交通不便,没有形成自己独特的致富之路,大量人员长久外出务工,致使大量房屋长期空置;二是分布散乱,荒置宅基地杂乱无章散布于村庄各处;三是空置宅基地与宅基地需求激增矛盾突出。
按照现行法律,只要有新的农户产生,该户人家就有权得到一块宅基地。
但法律没有规定子女继承房产后不得另占有宅基地,继承后的空置宅基地大量涌现;四是不可流转性,农村宅基地的福利性质决定了它的不可交易性。
(二)农村空置宅基地引发的社会问题首先,一方面大量农村闲置宅基地的存在,造成了土地资源的巨大浪费,极不利于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废弃宅基地——荒草连片、残垣废墟、鼠蛇猖獗破坏了农庄优美的人居生态环境。
其次,空置宅基地杂乱无章的局面引发一系列农村治安问题。
杂乱荒废的宅基地无人居住,一方面使很多邻近的住户失去安全防护网的保护,盗窃、抢劫等侵犯财产罪多发。
据人民网报道,2008年1月~9月,全国农村共发生盗窃粮食、牲畜、生产资料等侵财案件88万起,占总数的3l%;另一方面宅基地需求紧张与大量闲置是导致农村宅基地纠纷案件数量不断攀升的一个重要因素,严重影响了农村社会稳定。
最后,废弃宅基地打乱了村庄规划,致使村基础设施如村道、农村电网和水利设施项目改造建设步履维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难以落实。
二、当前涉及农村空置宅基地的法律制度的缺陷(一)法律没有对空置宅基地作出准确的定义1999中华人民共和国《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条规定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
1993年6月《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
现行《土地管理法》三十七条规定“连续二年未使用的建设用地者使用权可以无偿收回”。
这些法律法规都没有赋予空置宅基地一个确切的概念。
(二)空置宅基地权属规定存在法律缺陷根据原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1995年《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八条的规定“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原在农村居住,后转为城市户口,其原在农村的空房房屋产权没有发生变化”。
农村宅基地是对农民的福利措施,既然是非农村户口无论何种情况都必须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其地上构筑物的权属可以不变,但不能在永久性享有建筑物所有权的同时占用农村宅基地。
城镇户口人员已经享有城市社会保障制度就不能再无限期享有农民的福利待遇。
另外根据国土资源部统计,目前,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率仅为73%,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率更是只有5l%,因此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建设滞后,也是解决空置宅基地的土地产权问题的一个重大障碍。
(三)空置宅基地收回程序效率不高《土地管理法》三十七条规定“连续二年未使用的建设用地,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
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相对于农村空置宅基的收回县级、乡级、村级三级步骤过于复杂。
大多数农民怠于做这种对自己不利又费时费力的事。
(四)空置宅基地执法与督察难以到位涉及到司法机关,国家法律指导地方制定、实施适合本地区经济发展的法规,然而地方法院在判案时不愿适用地方性法规,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工作中不能依地方性法规而行政的现象时有发生;涉及地方土地执法人员,由于没有强制执行权,加之受自身素质和基层工作条件低的限制,执法、督察只是浮于形式;涉及到村民,由于“宅基地属私有财产”的思想根深蒂固,收回空置宅基地是不可理解的事,容易遭到他们顽强的抵制。
这些原因使得国家建立的土地调查制度、土地统计制度、全国土地管理信息制度大多流于形式。
三、农村空置宅基地管理的法律制度思考(一)对空置宅基地的严格定义法律必须对那些属于农村空置宅基地作出全面的规定,为空置宅基地的收回及确权发证做好铺垫。
笔者认为空置宅基地应该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村庄规划前后未开发利用的宅基地;二拆旧建新后的废弃宅基地;三继承未充分利用的闲置宅基地;四农民农转非后和长期外出务工产生的闲置宅基地。
法律推出这一规定后可以进一步作出司法解释,对村庄规划前未开发利用的宅基地,统一划归空置宅基地,村庄规划后未利用超过两年即为空置宅基地;对拆旧建新,只要另择址建房,旧宅基地划归空置宅基地;继承人不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继承的宅基地即为空置宅基地;对农转非人员或长期外出务工人员进行测查.如果经济状况达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其宅基地闲置连续超过5~10年,即列为空置宅基地。
这一规定明确赋予村民两年、五年至十年的宅基地空置权,充分保证了村民的居住权,但期间过后使用权人的空置权利自然消失。
对于宅基地上房屋限期做出处理决定,或放弃房屋所有权或折价处理。
这样既充分保证了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权利,也保证了其他宅基地使用权申请人的权利。
(二)简化农村宅基地收回程序收回农村空置宅基地,必须针对各种具体情况,简化宅基地收回程序。
法律可规定对于连续两年未利用的空置宅基地,满两年期限自动收回集体所有,由村委会上报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注销登记;对于其上有闲置可利用房屋的宅基地,过了规定的5~l0年空置期间,使用权人拒不处理其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自动收归集体,村委会报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注销登记。
(三)制定统一、全面、权威的农村空置宅基地法律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第十条规定的内容,对空置宅基地的处理规定比较全面,但是这一《意见》毕竟只是准法规。
本人认为,我国应制定统一的农村空置宅基地收回法,把《意见》第十条的措施收入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中或者单独做出详细的国家司法解释。
这就解决了法院在判案时不愿适用地方性法规、政府及其部门在工作中不能依地方性法规而行政的问题。
四、建立促进农村空置宅基地充分利用的配套法律措施1.建立严格的农村宅基地使用登记制度严格执行“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严格按照《土地登记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要将村内所有的闲置宅基地以及空闲地逐个摸底排查,登记造册,经查确属长期闲置的,要依法收回其使用权,重新利用;对于被登记在册的闲置宅基地以及空闲地,村委会规划土地时,应将其列为首选对象,优先考虑,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2.建立农村闲置房屋的评估制度《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规定》(征求意见稿),对于闲置的破损房屋拆除后,宅基地由村集体收回,重新分配产权,统一调配使用,做到闲置房屋从拥有者到需要者的产权转移。
笔者认为对地上建筑物保存完好或较好,且有经济价值者,其所有人迁入城镇居住,只要其超过了宅基地5—1O年的空置期限就要进行合理估价,然后进人“宅基地储备中心进行住房交易”。
对农村房屋的估价方法、程序、估价人员资质可以按照1992年《城市房地产市场估价管理暂行办法》。
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农民也可以自己估价。
3.创新农村空置宅基地腾退机制首先,农村空置宅基地到收回期限而拒不交回的,经乡镇级人民政府批准,备案于市级政府部门后,由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宅基地评估的优劣等级收取租金,用这种不利性措施促使村民尽快交回空置宅基地。
其次,根据经济水平以行政村为单位建立一部分宾馆式经济适用房,给予在法定期限内交回空置宅基地使用权的农转非、长期务工在外人员等在其回乡探亲过节时免费或只收取少量费用居住的优惠条件。
另外本村村民退出闲置宅基地后可以享有随时另行申请宅基地的权利。
村民房屋进入宅基地储备中心进行交易房屋以后,如果返还村中居住可以优先优惠购回其未进行交易的房屋。
4.完善农村空置宅基地的收回执法与监督制度法律必须是可以落实执行的条文,如果起不到应有的法律约束作用等于一纸空文。
鉴于地方政府怠于执行农村空置宅基地的收回工作,首先加大对基层土地执法督察人员的培训,使他们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落实责任;加大村级领导干部的责任力度,法律可规定空置宅基地10处以上的追究其监管责任。
其次,建立村级国土资源协管员队伍,协管队伍可由大学生村官组成,他们初入社会,具有良好知识素养和环境资源保护观念,作风勤勉严谨。
最后,为基层国土资源执法、督察人员配备必要的交通、通讯工具,解决其下乡难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