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确权颁证中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浅析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不动产确权登记的难题及举措

浅析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不动产确权登记的难题及举措农村宅基地不动产确权登记是指对农村集体土地上已建房屋的宅基地进行产权登记,实现农村宅基地所有权的明确和确权。
由于农村宅基地不动产确权登记涉及到众多不同利益主体和复杂的程序,存在一些难题,需要采取相应的举措解决。
一、难题分析1. 权利主体复杂:农村宅基地的产权主体多元,包括农户、集体经济组织、国家和发展改革委员会等。
涉及到的权利主体复杂,需要确保各个主体的权益。
2. 权益界定难:农村宅基地的权益界定模糊不清。
农村宅基地一般由集体土地和个人建房构成,土地权益和房屋权益的界定模糊,需要清晰界定宅基地的多种权益。
3. 信息不对称:农村宅基地涉及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较多。
土地的历史权属、面积、真实用途等信息的不确定性,给确权登记带来一定的困难,需要加强信息的公开和共享。
4. 执行成本高:农村宅基地不动产确权登记的程序繁琐,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投入。
在农村地区的基础设施相对薄弱的情况下,确权登记的执行成本较高。
二、解决措施1. 加强政策支持:制定农村宅基地不动产确权登记的相关政策,明确权利主体的义务和权益。
适度放宽宅基地的使用权期限,鼓励农户稳定农村宅基地的使用。
2. 完善法律法规:建立完善的宅基地产权法律法规体系,明确宅基地的权益界定和审批流程。
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农民对宅基地产权的法律意识。
3. 加强信息公开和共享:建立农村宅基地的信息公开和共享机制,建立统一的宅基地不动产登记数据库。
通过提供权属查询服务,确保土地权属和面积的准确性。
4. 强化组织保障:加强农村宅基地不动产确权登记的组织保障,优化登记流程,提高效率。
加大对登记机构的培训和指导力度,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
5. 加强社会参与:鼓励社会组织和群众的参与,广泛宣传农村宅基地不动产确权登记的重要性和意义。
通过社会反馈和监督,及时纠正可能存在的问题。
通过以上的措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农村宅基地不动产确权登记的难题。
浅析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不动产确权登记的难题及举措

浅析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不动产确权登记的难题及举措随着中国城乡一体化的推进,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不动产确权登记成为农村改革发展的重要环节之一。
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和现实困难,农村宅基地不动产确权登记一直面临诸多难题,需要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共同努力,采取有效举措加以解决。
一、难题分析1.历史遗留问题农村地区早期的土地制度长期以来存在着各种历史遗留问题,农民个人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不清晰,宅基地不动产权属不明确,相关档案材料不全等问题,这些问题给确权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2.土地制度不完善目前我国农村土地制度仍然存在不少缺陷和漏洞,比如宅基地的管理权限不清晰,土地使用权和建设权分离等问题。
这些问题造成了农村宅基地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不顺畅。
3.移民搬迁问题随着城乡一体化的推进,部分农民开始涌向城市,这就导致了宅基地不动产权属的变动和不稳定,使确权登记工作变得更加复杂和困难。
二、解决对策1.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应该加大对农村宅基地不动产确权政策的宣传力度,让农民了解政策内容和申请流程,提高其申请主动性和积极性。
2.加大政府投入政府应该加大对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的财政投入,改善办公条件,提高工作效率,保障确权登记工作的顺利进行。
3.简化手续流程相关部门应该简化农村宅基地不动产确权登记的手续流程,缩短审批时间,减少窗口环节,提高工作效率,方便农民办理登记手续。
4.完善法律法规应该完善农村土地制度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宅基地的管理权限,规范宅基地不动产权属,为确权登记工作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
5.建立信息平台相关部门应该建立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的信息平台,完善相关档案材料,提高登记数据的真实可靠性,便于政府和社会各界了解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的进展情况。
6.开展农民培训相关部门可以开展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的培训活动,提高农民的登记意识和法律意识,提升其登记能力和水平。
三、总结政府部门应该加大对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的财政投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简化办理手续,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提高工作效率,方便农民办理登记手续。
宅基地审批中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宅基地审批中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宅基地作为中国农村土地利用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解决农民居住和生产所需的土地问题,是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群众幸福感提升的关键环节。
然而,在宅基地审批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宅基地的合理利用,还妨碍了农民合法权益的实现。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整改措施,以促进宅基地制度的良性发展。
一、宅基地审批中存在的问题1. 审批流程繁琐。
当前,宅基地审批涉及多个部门、环节众多,导致整个审批流程异常复杂。
农民在申请宅基地时必须履行繁重的手续,包括提交土地使用证明、设计图纸等材料,申请人需要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增加了办事的难度。
2. 审批周期长。
由于宅基地审批流程复杂,各部门之间协同配合不足,导致审批周期长。
农民在等待审批结果的过程中,一方面无法及时开展农田开发和住房建设,另一方面可能面临被第三方侵占的风险。
长时间的审批周期严重侵犯了农民合法权益。
3. 审批标准不统一。
不同地区、不同部门对于宅基地审批的标准存在差异,导致农民在不同地方的权益受到不同程度的保护。
这种不统一的标准给农民带来了困扰,也增加了宅基地审批的不确定性。
4. 环境保护意识不强。
在一些地方,宅基地审批过程中存在着对于生态环境保护的缺乏关注。
在审批过程中,一些部门可能会忽略对宅基地周边自然环境的保护,导致了农田水源受到污染、生态环境退化等问题。
二、宅基地审批中问题的整改措施1. 简化审批流程。
相关部门应加强协同配合,优化宅基地审批流程,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
可以通过整合审批流程、推行在线申请等方式,实现流程的简化和信息的互联互通。
2. 缩短审批周期。
各相关部门应划定明确的时间节点并加强监督,确保宅基地审批时间在一定范围内。
同时,推行平行审批、并行审批等方式,提高审批效率,缩短审批周期,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保护。
3. 统一审批标准。
相关部门应加强沟通协调,制定统一的宅基地审批标准。
农村土地确权工作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农村土地确权工作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农村土地确权工作是指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和农民个人的土地进行权属确认和登记,为农民提供土地经营和流转的法律依据。
土地确权工作的开展对于加强农民土地权益保障,促进农村经济稳定发展,实现农民持续增收具有重要意义。
农村土地确权工作在推进的过程中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困难,本文主要讨论农村土地确权工作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问题一:土地权属不清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归属模糊,存在不少的土地使用权、流转权、经营权等方面的纠纷。
在实际操作中,不少地块存在多头登记、多份证书等情况,导致土地权属不清晰,难以明确归属。
对策一:建立完善的土地登记制度制定完善的土地登记制度,建立统一的土地登记档案,明确土地的使用权、流转权、经营权等,切实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
同时加强土地登记的审核和监督,确保登记工作的真实、准确。
问题二:缺乏土地权属证明在农村土地确权工作中,存在不少土地权属证明不完备的情况。
一些地区的农民可能无法提供土地权属证明材料,也无法证明土地的确切归属。
对策二:建立土地权属调查机制建立土地权属调查机制,对农村土地进行全面的权属调查,明确土地的归属情况。
同时加强对农民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协助农民提供土地权属证明材料,确保土地权属的确定。
问题三:农民土地权益保障不足在农村土地确权工作中,农民的土地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存在着流转难、流转成本高等问题。
一些地区的农民由于土地权属不明确,无法进行土地流转和经营,影响了土地的利用和流转。
对策三:建立健全的土地流转市场建立健全的土地流转市场,加强土地流转的政策支持和资金扶持,降低土地流转的门槛和成本,鼓励农民通过流转方式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同时建立土地流转的监督机制,确保流转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问题四:土地确权工作程序繁琐在一些地区,农村土地确权工作程序繁琐,需要农民提供大量的证明材料和资料,审批流程繁冗,影响了工作的顺利推进。
问题五:缺乏土地确权工作专业人才一些地区的农村土地确权工作人员技术水平不高,缺乏专业人才和经验,影响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农村宅基地利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农村宅基地利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原创实用版)目录一、农村宅基地利用存在的问题1.宅基地使用权证书和地籍档案不齐全2.宅基地转让限制3.宅基地分配不公4.宅基地使用违规二、农村宅基地利用对策1.完善宅基地管理制度2.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机制3.规范宅基地使用审批流程4.加强宅基地使用监管正文农村宅基地利用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1.宅基地使用权证书和地籍档案不齐全。
有些农村地区的宅基地使用权证书没有加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公章,使得其合法性受到质疑。
另外,地籍档案的管理也不完善,导致宅基地使用权的确认和转让存在困难。
2.宅基地转让限制。
农村宅基地只能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之间进行转让和买卖,不能对外部人员转让。
而且,宅基地与房屋之间不能分离转让,即必须是房屋和宅基地一起转让。
3.宅基地分配不公。
有些农村地区,宅基地的分配受到家庭背景、权力和关系等因素的影响,导致分配不公。
4.宅基地使用违规。
有些农户未经批准,私自改变宅基地用途,或者超面积使用宅基地,导致宅基地使用不规范。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可以提出以下对策:1.完善宅基地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宅基地使用权证书和地籍档案的审批、发放和管理制度,确保宅基地使用权的合法性和可追溯性。
2.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机制。
实行公平、公正、公开的宅基地分配原则,确保宅基地分配的公平性。
3.规范宅基地使用审批流程。
建立严格的宅基地使用审批流程,防止宅基地使用权的滥用和违规操作。
4.加强宅基地使用监管。
对宅基地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巡查和监管,对违规使用宅基地的行为进行及时制止和处罚。
农村土地确权工作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农村土地确权工作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农村土地确权工作是我国农村改革和发展的重要一环,旨在明确农民的土地权益、提高农民的土地经营权和土地流转权的保障。
在实际工作中,农村土地确权工作存在着一系列问题,严重影响了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本文将从问题的角度出发,分析农村土地确权工作存在的问题,以及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一、存在的问题1.土地确权程序繁琐农村土地确权程序繁琐,需要涉及到农户的身份、土地所有权、土地流转等方面的资料,办理过程需要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
由于农民的信息不对称和土地权属的不清晰,使得土地确权程序难以顺利进行。
2.缺乏专业人才支持农村土地确权涉及到土地法律、土地管理等方面的知识,需要专业人才的支持。
但目前我国农村地区缺乏相关专业人才,缺乏有效的支持和引导,导致农村土地确权工作无法顺利进行。
3.缺乏统一的政策法规农村土地确权工作涉及多种利益主体,存在着多元化的利益诉求。
由于缺乏统一的政策法规和法律体系,导致农村土地确权工作的推进面临着重重困难。
4.农民对土地权益的认知不足农民对土地权益的认知不足,缺乏相关法律知识,使得他们在土地确权过程中无法有效维护自己的权益,容易受到不法分子的侵害。
5.流转市场不发达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不发达,很多农村土地资源闲置,无法被有效流转和利用。
这不仅影响了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也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二、解决对策1.简化确权程序为了解决土地确权程序繁琐的问题,可以通过简化流程、整合信息等方式,简化农村土地确权的办理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2.加强人才培训加强对农村土地确权工作的专业人才培训,提高农村地区的法律知识和土地管理能力,为土地确权工作提供有力的支持。
3.建立统一的政策法规体系建立统一的农村土地确权的政策法规体系,明确土地所有权、流转权等方面的法律规定,为土地确权工作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4.加强农民的法律意识教育加强对农民的法律意识教育,提高他们对土地权益的认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避免因土地确权工作而受到侵害。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分析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分析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工作是我国农村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关键环节。
通过确权,可以充分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激发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工作中一些问题依然存在,需要我们进一步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问题分析1.土地确权涉及的权益关系复杂。
农村集体土地的利益关系涉及村民、村委会、农户、政府等多方面,各方的利益不尽相同,导致确定土地权益的过程中可能出现争议和纠纷。
2.土地确权的标准不统一。
在土地确权的过程中,可能存在着不同标准的问题,地方政府和村委会可能存在意见分歧,导致土地确权的结果难以统一。
3.土地确权程序不规范。
在一些地方,土地确权的程序可能不够规范,导致一些农民未能充分参与土地确权的过程,甚至出现了一些违法违规的情况。
4.资金支持不足。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工作需要大量的经费支持,但是一些地方的财政支持不足,导致土地确权工作难以顺利进行。
二、对策分析1.建立健全的土地确权规划和程序。
地方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健全的土地确权规划和程序,确保土地确权的公平、公正、公开,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2.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农民参与意识。
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民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农民对土地确权工作的认识,增强他们参与土地确权的积极性。
3.加大资金投入,保障土地确权工作的顺利进行。
地方政府应当加大对土地确权工作的资金投入,保障土地确权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土地确权的公平、公正、公开。
4.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土地确权工作的质量。
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确权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确保土地确权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5.建立农村土地确权纠纷解决机制。
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土地确权纠纷解决机制,及时妥善地解决土地确权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争议和纠纷,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涉及的权益关系复杂、标准不统一、程序不规范、资金支持不足等。
浅析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不动产确权登记的难题及举措

浅析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不动产确权登记的难题及举措近年来,随着农村土地经济的发展,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的不动产权利也引起了广泛关注。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农村宅基地的不动产确权登记仍存在着不少难题。
其一,农村宅基地面积难以准确测量。
由于历史原因和自然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农村宅基地存在着面积不清、分割不明、边界不清等问题,导致登记难度加大。
其二,农村宅基地的使用现状复杂。
一些宅基地存在着多人共用、多用途等情况,对于宅基地的确权登记增添了不必要的难度。
其三,农村宅基地的登记资料不全。
现实中,许多宅基地的权属证明、土地证、房产证等证件齐全,但是宅基地的其他重要资料却缺失,如土地征用补偿合同、房屋建造批准文件等。
针对这些问题,可采取以下举措来推进农村宅基地的不动产确权登记。
一是加强宣传,提高农民的意识。
政府应积极组织宣传,让农民了解宅基地登记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他们的意识和主动性。
二是优化登记流程,提高登记效率。
政府应建立更为简便的登记流程,采用在线登记等便捷措施,以提高登记效率。
三是完善登记制度,规范登记要求。
政府应加强宅基地登记制度的建设,制定相关的登记标准和规定,加强对登记机构和登记人员的监督和考核。
四是加强技术支撑,提高登记精度。
政府应加强对登记技术的支持和培训,提高登记机构的专业技能和技术水平,提高登记的精度和准确性。
总之,农村宅基地的不动产确权登记是一个长期性的、复杂性的过程。
只有采取对策,加强政府的领导和推进,才能顺利实现农村宅基地的不动产确权登记,促进农村土地经济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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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确权颁证中的问题及对策建议张天健赵庆权在推进成都市统筹城乡实验区建设的进程中,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确权、颁证是其顺利前进一块不可忽视的基石,从某种程度上讲,这一步的“明晰产权”决定着今后土地流转是否成功、集体受益是否落实。
调研过程中,乡干部往往以“按政策办事”来形容自己工作的艰辛,而农民往往以“钱到手就塌实”来描述自己对于此次改革的期盼。
在与乡干部的讨论以及与农民的闲谈中,在地里田间的来来往往中,此次改革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不难被发觉。
一、农村宅基地确权、颁证的现实观察根据成都市全域规划蓝图,对农村集体土地先进行确权,再经土地整理,后推动集体土地有序流转,特别是作为集体建设用地的宅基地一般都要全部进行流转。
从原有宅基地被流转后的实际用途的角度,大致分成三个类型:复耕、修建农民集中居住区、作为指标被调剂出去建设工业园区等。
根据市总体发展规划,有的村、社土地被规划为耕地区域,有的村、社土地被规划为工业建设区域,其发展路径不一样,前者的宅基地指标被调剂出去,后者购买外地调剂出来的宅基地指标,把耕地臵换为建设用地。
土地确权、颁证是土地规范流转的前提,根据现实观察,土地确权、颁证中却有如下问题:第一,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的新房屋尚未合理及时办理产权证明。
新房屋是集中修建,占用的土地是村民原有宅基地的一部分,新农民聚居区的房屋一般是按户分配的。
新的房屋理应要办理产权证,根据现有农村住房办理产权证的要求,需要的手续有所占土地审批合法,房屋修建质量过关,验收合格。
符合现在商品房屋颁证的基本或者主要条件,才可以颁发新的房屋产权证。
农民新居房屋产权证明是按照原来农民住房处理还是按照商品房对待或是作为新类型的房产并建立相应的管理规则,都是一个新问题。
第二,先确权颁发的宅基地权属证在土地整理、臵换后失去部分功能。
土地先确权,后土地整理,然后进行宅基地臵换,先确权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上记载的宅基地地形、地貌、东西南北四至全被改变:房屋拆除了,土地平整了,原来的地形地貌,地理特征完全改变了。
此时,先颁发的宅基地使用权证的权属证明作用几乎作废,唯一的功能是证明村集体、村民曾经拥有一块宅基地和一套住房。
新房屋、地产证明一旦办理,则原来的地产证明则无法独立使用,无法独立抵押、臵换、分红等。
另一方面,农民新居的地产(宅基地)证应颁发新宅基地使用权证,并且新宅基地使用面积等于原先颁发的宅基地使用权证记载的面积扣除调剂或者余留的宅基地面积,几块土地面积有个计算和臵换后才得到新土地(宅基地)使用权证面积。
第三,按农户房屋实际建筑面积确权,忽视了原来审批宅基地的行政行为。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印发[2008]127号文件《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有关问题实施意见》(试行)五项第3条:(2)权利人能够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同级建设、房管、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等颁发的房屋土地权利证书或批准文件的,按证书或者批准文件载明的占地面积和范围确定其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3)权利人无法提供上述证明材料的,按其房屋建筑占地面积和各区(市)县现行的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确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房屋建筑占地面积超出标准的,超标准部分确认给集体经济组织或实际使用土地的农户,土地分类为空闲宅基地。
实际上,农户房屋建筑占宅基地面积一般超过审批面积或者当时建设是按照审批面积进行,后来有自行扩建、改建等情形,超过审批面积。
在这次确权过程中,农户房屋一般没有灭失(灭失的处理办法有规定),反正都超面积了,还按照超面积确权,提供审批证件就失去意义。
宅基地和空闲宅基地区别不明显,反正都是占得多的,现在确认得多,对原来的审批行为几乎忽略。
第四,宅基地地被臵换后,其所有权和使用权关系尚未厘清。
宅基地所有权归村集体,使用权归农户,理论上说,商品房屋地产证使用权最长70周年。
而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是永久性的(?),那么,农民宅基地被臵换出去或者指标被卖出去,期限是70年,那么农户宅基地永久使用权怎么体现?期限满后,所有权人要收回,或者再次卖?收回后,集体所有权是要来个重新分配;使用权是该农户合法继承人继承等方式处理。
如果集体土地还有利可图,可图的利益大,农民就不愿意离开土地,户口不愿意迁移走,不利于人才培养和流动。
如果把宅基地或者承包地直接分给现在的户口在本地的农民,则做到“生不添,死不减”,就一次性的私有了。
这实际是一个私有化运动。
对农户宅基地永久使用权怎么体现,需要规则细化规定。
二、农村宅基地确权、颁证问题的理性思考农村宅基地确权和颁证事情重大,涉及面广,影响深远,是土地承包制度的发展和进步,也是农民增收、发展农村经济的有效措施,不同利益群体立场和诉求有差异,必须慎重考虑,周密计划,妥善应对。
针对上述具体问题,结合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思考以下几个方面内容:第一,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如何保护、规范。
2008年10月12日,中共中央通过《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规定:“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严格宅基地管理,依法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
”完全私有的土地,可以继承,可以买卖,抵押、转让等。
如果土地归集体所有,集体具有完全的所有权,同样一次性的具有上述功能,可以继承,可以买卖,抵押、转让等,则二者应该没有区别。
但农村土地,所有权归集体,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归农户,一个物,所有权和使用权主体不是同一个对象,二者的权利都要保护,如果二者权能发生冲突时,怎么处理和解决,规则不明确,一旦集体土地被征收,农民和集体要求行使完全的物权,根据市场交易规则办事,则原来一直行使的土地征收制度应该要做修改,在征收的土地是为商业使用还是为公共利益届定不清楚、规则不完善的情况下,会冲突不断,影响社会和谐发展。
国家政策一直强调农村土地所有权归集体,地方没有权力突破。
宅基地使用权长期化,还可以继承、转让、分割等自由处臵,则使用权权能已经等同于所有权,还区分使用权和所有权有什么意义。
一旦集体土地完全确定给农户并流转出去,今后再根据集体经济成员的变化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涉及因素多,就比较困难了。
新的成都市法规中,制定农户新旧宅基地使用权的分割、审批、交易、继承等规定,为宅基地流转提供具体规则。
第二,农民土地长期承包权如何行使。
2008年10月12日,中共中央通过《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规定:“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
农户成员有分化,有增减。
就算是十年时间,集体经济成员面貌全非。
考虑生、死、进、出等情况,把宅基地固化给农户,但农户内部成员之间的分割和继承规则就需要完善。
其中,“生不增加,死不减少”规则是否可行,需要论证和仔细考虑。
每隔一定年限进行调整和确权前调整后一次性固定下来,两种改革路径各有利弊,前者的确考虑村集体新增人口要吃饭,要生存等基本人权,但不利于激发农民创业和自谋发展等积极性,后者利弊与前者相反,需要权衡后裁定。
中央曾经反复强调的农村土地承包制度保持一定期限(每一次领导人表态和文件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期限要求增加),当时的意思是:中国的农村土地制度被反复改变过,新中国成立后,先分田到户,后集体生产,再划小块土地给农户自己经营,最后承包到农户,每一次改革和调整都的农民对党的政策的一次“怀疑”,到底要怎么改革,到底改革会不会剥夺农民已经获得的收益?农民、农户到底能否长期投资农村土地?但土地长期承包权的落实,是每一户农户承包土地权利长期不变呢?还是一个集体中的农户承包土地权长期不变?如果是后者,在集体内部,土地要不断调整,农户个体还是无法对自己承包的土地产生长期信赖而努力经营。
如果是前者,每一个集体经济成员或者非成员承包到集体的土地,集体成员经济权利就无法实现,农民接受不?这些都是集体土地确权和颁证中提出的严峻而急迫的现实课题。
第三,农民新居办理房、地产权证迫在眉睫。
农民新居的房、地价值大,在成都市周边一套占地150平方米左右,两层楼房屋,大概300平方米的房屋,居住使用价值大,流转功能强,自身修建价值不低于10万元,完全可以通过独立抵押、买卖等方式流转。
要流转,要交易,先得有证件,也许,先前的房屋、宅基地还没有农民新居房、地值钱,农民生产需要借贷资金,借贷资金需要抵押,而抵押不完全在于政策,而在于抵押物品本身价值。
本身价值高,可以直接抵押,本身价值低,再要求政策放开也无用。
商业贷款要防控风险,要求抵押物品有价值。
第四,农民宅基地新旧房、地证件需要统一和衔接。
为了确权颁发一个宅基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随后,被确权的土地流转后,原证中的房屋被拆除而导致房产证立即失效,宅基地权证记载内容也随之发生变化。
新的独立的权属证件需要颁发和独立使用,如果新的房、地证颁发后,如果形成农民手中有几个证,每个证都无法独立行使,并且都需要共同推理、解释后才可以行使的情况,就增加了权属证件使用的麻烦,是改革不彻底、不便民,规则不完善的表现。
第五,充分考虑政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个人的不同利益诉求。
部分地方政府积极推进集体土地确权和流转,原因在于是希望利用宅基地建设工业园区,在征用土地面临更大的困难和更大的经济压力时,面向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寻找出路是一个必然的选择。
集体经济组织也希望推行集体土地流转,增加集体收益和集体可支配经济量,于公于私都应该大力推进。
村民个人更希望通过集体土地(包括宅基地)的确权、整理和流转得到更多的实惠,得到比土地流转前更多的经济效益。
不同利益主体对集体土地确权、颁证的愿望和期许不同,在参与过程中有自己的想法和行为,发生冲突时,需要妥协和依法依规则解决。
三、完善农村宅基地确权、颁证规则的对策探讨在调研中,农户和乡村组织都希望尽快完善政策,促进集体建设用地有序、规范流转,早制定规则,避免私下各自为政,减少多种纠纷和矛盾。
第一,完善设计农户新旧房地产权证。
农户宅基地和房屋在土地整理前后很快发生变化,原来的农户宅基地使用权和房产证一个证需要分成三个证:新地房产证、新的宅基地使用权证、的剩余宅基地使用权证。
一般1、2年时间,一个地方的土地整理可以完成,法定证件颁发后立即更改、作废似乎影响官方信誉。
可以在原宅基地使用权证中间增加记载项目:原宅基地所属集体经济组织既所有权归属、新居工程中农户房屋情况、宅基地使用情况、剩余宅基地数量和流转情况等内容。
一个证件直接补充完善,可以独立使用,减少多个证件管理麻烦,效率低,使用不方便的问题,也便于官方登记和管理。
第二,宅基地流转需要警示风险。
农村集体在土地整理后,利益格局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农民财富增加,经营能力和素质需要提高,更需要宣传政策、法律、法规,培育新的财富和经营观念。
即使不是统一思想,也是应该“迎”或“送”法进村。
市场经济不是福利经济,市场经济中风险巨大,特别是土地等固定资产流转前后,价值与期限关系巨大,警惕资本或者资本家的设局牟利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