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确权登记对农村宅基地有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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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实施方案

关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实施方案

关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实施方案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实施方案是国家对农村土地管理制度进行的一项重要举措。

该方案的目的是保障农村居民的土地权益,推进农村土地的确权登记和颁证工作,以进一步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加。

一、背景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是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在过去的几十年里,随着农村经济体制的,农村土地的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出现了不确定性,农民对土地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这不仅影响了农民的积极性和投资意愿,也不利于农村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该方案的主要目标是实现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确权登记和颁证。

确权登记是指对农村土地的权属状况进行统一登记,明确土地的归属权和权益,为土地的规划、利用和管理提供基础数据。

颁证是指根据土地的权属状况,为农民颁发土地使用证书,确保农民的土地权益得到法律保护。

三、程序1.宣传阶段:广泛宣传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和颁证的政策和要求,提高农民对土地权益的认识和意识。

2.调查阶段:组织调查人员对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进行详细的调查和核实,查明土地的使用状况、权属和权益,并建立档案。

3.登记阶段:根据调查结果,在农民的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对土地进行权属登记和权益登记,形成权属证书和土地使用证书。

4.公告阶段:将登记结果进行公告,受理对登记结果的异议,并进行复核和核实。

5.颁证阶段:对符合要求的申请人颁发土地使用证书,确保农民的土地权益得到法律保护。

四、保障措施1.政策支持:国家将出台相关政策,为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和颁证提供政策支持,包括财政资金支持和税收优惠等。

3.法律保障:颁发的土地使用证书将具有法律效力,农民的土地权益将得到法律保护。

4.培训和宣传:组织相关的培训和宣传活动,提高农村干部和农民对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和颁证的认识和能力。

5.监督和检查:建立监督和检查机制,确保登记和颁证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如何解决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在登记发证中遇到的问题

如何解决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在登记发证中遇到的问题

I 工作研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I ^□薛伟为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全面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根据《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 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全面开展农村房地一体 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 记,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动农村制度改革、加快城乡融合发展、推进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等工作的基础, 是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深化农村制度改革的根本举措。

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是在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基础上,开展农村房地一体 不动产权籍调查,全面查清每一宗宅基地、集体建设用 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权属、面积、用途等 属性,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颁发房地一体不动产 权证书。

建立集图形、属性及登记信息为主要内容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实现不动产登记信息化管理。

本 文重点介绍在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在登记发证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探讨。

一、 农村房地_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的工作范围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充分利 用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地籍调查等成果,通过外业调査、内业建库相结合的方法,开展房屋等建筑物、构 筑物的测量和基本情况调查等工作,查清全县农村集体 建设用地每一宗土地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产权状况、房屋现状等。

二、 农村房地_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的工作内容一是农村房屋调查测绘。

查清全县农村集体建设用 地每一宗土地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的产权状况、房屋 现状,测量房屋的房角点和房屋边长,量算房屋面积,并 将房屋调查测绘成果记载在房屋调查表中,实现农村房、地调查成果的统一管理。

二是农村房屋调查数据库建设。

在农村地籍调查登 记发证数据库的基础上,依据《地籍调查规程》和《不动 产登记数据库标准》,建立集图形、属性、电子档案为一 体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房屋调查数⑮黑龙江自然资源2020.7据库和管理系统。

山东省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方案

山东省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方案

山东省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方案山东省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方案一、引言随着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逐渐成为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

该工作不仅关系到农民的合法权益,也影响着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本文将介绍山东省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方案,旨在为相关工作者提供参考和借鉴。

二、工作背景和意义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对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房屋进行权属确认、登记发证的一项工作。

该工作对于保障农民合法权益、规范土地管理、促进农村改革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三、工作目的和意义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主要目的在于:1、明确农民的不动产权利,保障其合法权益;2、规范土地管理,防止土地流失和非法占用;3、为农村抵押、流转等土地资源配置提供基础数据支持;4、有利于政府对农村土地进行宏观调控和管理,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四、现有问题和困难在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中,存在以下问题和困难:1、历史遗留问题较多,如权属不清、证件不全等;2、农村土地管理制度不够完善,存在一定的管理漏洞;3、部分农民对土地权利的认识不足,缺乏自我保护意识;4、登记过程中存在一定的技术难度,如测量、评估等。

五、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建议针对以上问题和困难,提出以下解决措施和建议:1、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农民对土地权利的认识和自我保护意识;2、完善土地管理制度,加强监管,防止土地流失和非法占用;3、加大技术支持力度,提高测量、评估等工作的准确性和效率;4、对历史遗留问题进行梳理,依法依规解决权属纠纷,完善登记手续。

六、总结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农民合法权益、规范土地管理、促进农村改革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山东省在推进该项工作时,应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加大宣传教育和技术支持力度,完善土地管理制度,以保障农民权益,推动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县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实施方案

县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实施方案

县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实施方案XX县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实施方案为落实中央加快推进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要求,按时完成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任务,明晰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房屋等不动产权,切实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根据国家要求“到2020年底,全部完成农村不动产权权籍调查,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颁证率90%以上,基本实现应登尽登”。

在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基础上,对宗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开展补充调查,依法确定房屋所有权主体、面积等属性,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颁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书。

在此基础上建立集图形、属性及登记信息为主要内容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实现不动产登记信息化管理。

要全面查清每一宗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权属、面积、用途等基本情况,为统筹推进农村深化改革,激发农村经济活力,保护农民合法权益,调动农民积极性,奠定产权基础。

(一)全面完成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籍调查。

以尚未完成登记发证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为重点。

对于已完成登记发证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结合工作实际情况开展补充房屋调查;对于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均未开展过权籍调查的,应开展房地一体的权籍调查;对于已完成地籍调查尚未登记发证但符合发证条件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对原有地籍调查成果进行核实,并对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进行补充调查,形成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对于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尚未开展地籍调查,其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已经登记发证的,应对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补充权籍调查,并做好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落宗。

(二)建立农村房地一体的权籍调查数据库。

权籍调查完成后,按照《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要求,利用信息化技术,将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数据信息和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的数据信息叠加整合,形成完整的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籍信息,并依法确定房屋所有权主体、面积等属性,建立集图形、属性及登记信息为主要内容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实现确权登记发证成果的信息化管理。

房地一体确权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方案

房地一体确权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方案

房地一体确权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方案一、项目背景与目标我国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是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

目的在于明确土地产权,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1.项目背景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关系到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农民的切身利益。

近年来,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土地流转、征收、补偿等问题日益突出,迫切需要明确土地产权,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2.项目目标(1)明确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产权归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2)提高农村土地资源配置效率,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3)建立健全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内容与步骤1.工作内容(1)开展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调查,摸清底数。

(2)明确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产权归属。

(3)建立健全农村土地管理制度。

(4)开展农村土地登记,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2.工作步骤(1)成立工作机构。

成立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工作。

(2)制定实施方案。

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任务、责任、时间节点等。

(3)开展宣传培训。

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的政策、意义和程序,提高农民的知晓率和参与度。

(4)开展调查摸底。

组织专业队伍,对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进行全面调查,摸清底数。

(5)明确产权归属。

依据法律法规,明确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产权归属。

(6)建立健全农村土地管理制度。

制定农村土地管理暂行办法,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征收、补偿等行为。

(7)开展土地登记。

依据调查成果,对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进行登记,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三、工作保障与措施1.组织保障(1)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部门职责,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2)建立健全协调机制。

加强与各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

山东农村宅基地政策规定的内容有哪些

山东农村宅基地政策规定的内容有哪些

遇到房屋土地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山东农村宅基地政策规定的内容有哪些国家为了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定了相关了法律,为了确保管理规范,各地政府在不违反国家法律的前提下可以因地制宜制定当地农村宅基地管理政策,以形成中央到地方的制度体系,以山东为例,山东作为人口大省,农业大省,农村基地管理政策尤其重要,那么山东农村宅基地政策规定的内容有哪些?赢了网小编将在接下来的内容里为您详细介绍。

一、山东省将率先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宅基地和农房将纳入不动产登记体系。

据山东省国土厅副厅长宇向东介绍,省里确定了省国土厅在不动产登记管理方面的职责,并批准设立不动产登记管理处。

目前,不动产登记管理处正在加紧组建中。

下一步,省厅将会同相关厅局建立不动产登记工作联席会议,交流协调相关事宜。

不动产登记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据悉,山东省将加快推进农村地籍调查,全面推进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颁证,将农民房屋纳入确权登记颁证范围。

将农村宅基地和农房纳入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体系,率先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二、山东农民自愿退宅基地将获补偿从全省节约集约用地工作会议上获悉,我省将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的改革决定,试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

探索建立农民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机制,有效减少农村居民点占地面积。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30日,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厅长刘俭朴详细解读了该意见。

他指出,我省将推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制度改革,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探索建立农民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机制,减少农村居民点占地面积。

鼓励农村合村并点,开展村庄改造和农村新型社区建设,将挖潜节余指标调剂到城镇使用,实现城乡土地要素有序流动,推动城镇化。

到2020年,农村居民点用地在城乡建设用地总量中比重与2017年相比下降4.23%。

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通过统一有形土地市场,按规定采取公开规范的方式转让。

山东省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方案

山东省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方案

山东省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乡村振兴战略,全面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总体要求和省委、省政府安排部署,按时完成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任务,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根据《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19〕6号)、《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鲁国土资字〔2018〕191号)和《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转发<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鲁自然资办字〔2019〕56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意义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动农村制度改革、加快城乡融合发展、推进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等工作的基础。

2019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提出“加快推进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力争2020年基本完成。

”各地应充分认识开展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必要性- 2 -和重大意义,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部署推进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明晰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房屋等不动产产权,依法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增加农民经济收入,盘活农村资源资产,为实现乡村振兴奠定基础。

二、工作任务(一)制定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

各地应在充分摸排调查本地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制定详尽的工作方案,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全面做好方案的实施。

省厅定期调度各地工作开展情况,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地区及时跟进督导。

(二)实现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籍调查全覆盖。

本次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籍调查,以尚未完成登记发证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为重点。

对于只完成登记发证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开展补充房屋调查。

2024规定农村宅基地新政策

2024规定农村宅基地新政策

2024规定农村宅基地新政策2024规定最新农村宅基地新政策,农村宅基地是中国农村集体土地分配给农民用于住房建设的土地。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农村宅基地问题逐渐凸显,涉及到土地利用、产权纠纷和城市化等多个方面。

下面作者带来2024规定最新农村宅基地新政策,大家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带来参考。

2024规定最新农村宅基地新政策1、加强宅基地的管控宅基地是农村最为重要的资源,也是农村居民手中最重要的资产,但是近些年宅基地的使用存在非常多问题,特别是一户多宅、宅基地面积超标等现象非常严重,随着《土地管理法》出台,国家明确提出严格遵循“一户一宅”,严禁宅基地面积超标,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的管控等,来加强宅基地的管控。

2、闲置宅基地清理在宅基地确权登记过程中,国家就开始对违规一户多宅等问题进行清理整治,国家还将会继续深入开展闲置宅基地的清理整治,对闲置、房屋倒塌超过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进行清理整治,提高农村宅基地使用效率。

3、宅基地付费使用随着“三块地”改革工作的开展,国家一直在探索宅基地付费使用改革,如今这一项改革政策已经逐步扩大了改革试点范围,未来宅基地使用也将会迎来付费使用时代,所谓付费使用主要是针对拥有一户多宅以及宅基地面积超标的农村居民,将通过付费来保障农村宅基地公平性,减少一户多宅、超占多占宅基地等问题,提高农村宅基地使用效率。

4、耕地非农化、非粮化在《土地管理法》中,国家就明确提出了耕地非农化概念,为了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国家提出了“耕地非粮化”。

耕地非农化主要是指,严禁利用耕地参与到非农业发展建设之中,而耕地非粮食针对的主要是粮食主产区,严禁在耕地种植非粮食经济作物,目前国家也正在加大对这两大问题的整治,将耕地非农化、非粮化的相关单位和个人也将会遭到国家的处罚。

5、严查乱占耕地建房在《土地管理法》中,国家明确规定非农建设必须要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不得占用耕地;禁止擅自占用耕地建房,而农村居民占用耕地建房必须要先办理农用地转为非农业建设审批手续,如果不满足以上条件,则属于违规违法占用耕地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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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确权登记对农村宅基地有关政策
制图/李晓军原标题:1999年后城镇居民使用宅基地不
予确权登记法制网记者郄建荣截至目前,除西藏自治区的
部分市、县外,全国都已实现不动产登记“发新停旧”,不动
产登记制度顺利落地实施。

国土资源部地籍司(不动产登记局)负责人今天在做出上述表示的同时透露,个别地方农村不动产登记仍然存在不规范问题。

这位负责人指出,为此,国土资源部近日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就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含城镇居民和华侨)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如何进行确权登记等做出明确规定。

这位负责人强调,1999年之后城镇居民使用宅基地的,不予确权登记。

农村
房屋等须颁发统一产权证书据国土资源部这位负责人介绍,2014年,国土资源部等五部委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
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此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取得积极进展,但也存在着农村地籍调查工作基础薄弱,个别地方不动产登记工作进展缓慢,一些地方宅基地“一户多宅”、面积超占严重等突出问题。

这位负责人说,特别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迟缓,直接影响了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进。

据他介绍,为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
工作提供政策供给,国土资源部再次下发《通知》。

根据《通知》,这位负责人强调:“农村颁发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不能有任何含糊。

”“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房屋
所有权是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重要内容。

”这位负责人指出,要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法规政策规定,
颁发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

同时,要根据当地工作条件,因地制宜选择合适的调查方法,开展房地一体的农村权籍调查,将农房等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定着物纳入调查范围。

这位负责人要求,农村权籍调查不得收费,不得增加农民负担。

此外,还要将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和房屋等定着物一并划定不动产单元,编制不动产单元代码,为农村不动产配上“身份证号”。

《通知》要求,开展权籍调查时,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将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和房屋的权属调查结果送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在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上说明,同时以张贴公告等形式公示权属调查结果,做到农村权籍调查公正、公开,充分保障农民的知情权。

“一户多宅”登记应
公告无异议对于农村住宅存在的历史遗留的“一户多宅”等如
何进行确权登记,《通知》也做出了具体规定。

这位负责人说,针对“一户多宅”问题,《通知》强调,宅基地使用权应按照“一户一宅”要求,原则上确权登记到“户”。

“考虑到实践中
户籍管理与宅基地管理不衔接,公安部门规定有独立住址才
能分户,而基层国土资源部门在户籍分户后才批准使用宅基地,因此导致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但未经批准另行建房分开居住的。

”这位负责人说,《通知》要求地方结合实际经本农民集体同意并公告无异议,并按规定补办有关用地手续后依法予以确权登记;未分开居住的,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依法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宅基地面积超占分三个时间点处理宅基地面积超占也属于历史遗留问题,据这位负责人介绍,《通知》明确对于历史上经过批准的宅基地,认可批准的效力,按照批准面积确权登记。

对于未经批准占用宅基地的,《通知》分历史阶段予以处理。

“因宅基地使用面积标准是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规定的,1987年写进《土地管理法》。

《通知》结合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又考虑到当前不动产登记工作加快推进的有关要求以及宅基地试点改
革正在探索对超占面积进行有偿使用等。

” 这位负责人说,这部分宅基地分1982年以前、1982年~1987年、1987年以后3个历史阶段对宅基地超占面积如何确权登记进行了规定。

具体登记规定是,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
实施前,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范围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的,无论是否超过其后当地规定面积标准,均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
法》实施时止,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超过面积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的结果予以确权登记;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民集
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符合规划但超过当地面积标准的,在补办相关用地手续后,依法对标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占面积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非本农民依法取得宅基地可以登记针对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含城镇居民和华侨)依法取得的宅基地,《通知》规定要依法予以确权登记。

据这位负责人介绍,非本农民集体成员使用宅基地有两种情况。

第一种是政府实施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项目组织农民易地建房使用宅基地。

他说,这种情况使用的宅基地都是经统一规划和批准的,应予以确权登记。

这位负责人强调,为防止迁新、建新不退旧,《通知》要求在退出原宅基地并注销登记后,再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种是1999年之前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城镇居民和华侨)合法取得的。

对于这种情况,这位负责人指出,因宅基地属于农民的福利性待遇,但对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城镇居民和华侨)因转让、赠与房屋以及经政府审批建房等方式占用宅基地的,《通知》认可其合理性,分1982年前、1982年~1999年两个历史阶段,规定了确权登记的政策。

“因为1999年国办发文禁止城市居民再以自行建造或购买的方式获得
宅基地。

”这位负责人强调,所以1999年之后城镇居民使用
宅基地的,不予确权登记。

此外,《通知》也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问题做了具体规定。

妇女及进城农民合法权益有保障为有效维护农村妇女宅基地权益,《通知》明确,农村妇女作为家庭成员,其宅基地权益应记载到不动产登记薄及权属证书上。

农村妇女因婚嫁离开原农民集体,取得新家庭宅基地使用权的,应依法予以确权登记。

这位负责人说,按照中央推进城镇化工作安排,未来1亿农民将进城落户。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切实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的合法权益和其合法宅基地权益
应予以保护”的规定,《通知》规定农民进城落户后,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予以确权登记。

法制网北京2月8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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