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确权新政策是什么
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政策解读

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政策解读
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政策是指国家鼓励农民在宅基地上建造一户居住的房屋的
政策。
宅基地是指农村居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批准给予村民的用于居住和生产的土地,是农民基本的生产生活用地。
一户一宅政策的出台使得农村宅基地的利用方式有了更多的选择,也为农民提
供了更好的住房条件。
根据政策,每个农户只要符合条件,就有权利在宅基地上建造自己的住房,这对于改善农村居民的居住条件、提高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具体而言,一户一宅政策要求农户遵守一系列条件,包括:宅基地使用期限、
建筑面积、建筑风格等方面的规定。
对于宅基地使用期限方面,按照政策规定,农户可以在宅基地上建房的使用期限为50年。
这意味着,在一户一宅政策的框架下,农民可以在宅基地上持续居住,享受自己建造的住房带来的福利。
另外,根据政策要求,农民在宅基地上所建房屋的建筑面积也有限制。
根据不
同的地区和规划要求,建筑面积通常为150平方米左右。
这样的限制是为了保护农村宅基地的合理利用,防止过度扩张和浪费土地资源。
此外,政策还对农民的建筑风格进行了规定。
根据不同地区和乡村风貌要求,
农民在建房时需要遵循一定的建筑风格和材料使用规范,保护乡村的传统文化和风貌。
总的来说,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政策的出台对于改善农村居民的居住条件、提
高生活质量、促进乡村振兴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同时,政府也将加强对该政策的监管和管理,确保公平公正的执行,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农村房屋确权规定

农村房屋确权规定农村房屋确权是指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所有权归属的确认和登记工作。
近年来,我国为加强农村土地管理和村民的合法权益保护,对农村房屋确权进行了一系列的规定。
下面是一些关于农村房屋确权的规定:第一,确权范围。
农村房屋确权范围包括村民自建房、政府投资建房、企事业单位用地自建房,以及农业机械库房等。
第二,确权程序。
按照农民集体所有制和个人所有的原则,农村房屋确权程序主要包括界定、核实、登记。
第三,确权条件。
农村房屋确权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包括建房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用地规模等条件,符合规定的建设程序,具备法定的建筑安全、卫生、环保标准等。
另外,农民应当具备相应的户口、身份证等身份证明文件。
第四,确权后权利保护。
农村房屋确权后,农民享受相应的权益保护,包括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
同时,也需履行相应的义务,如房屋管理、维修等。
第五,政府扶持政策。
为了推动农村房屋确权工作的顺利开展,政府也出台了相关的扶持政策。
包括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住房贷款支持、政策补贴等。
这些政策旨在提高农民的房屋使用和经营效益。
第六,监督和管理机制。
为了确保农村房屋确权工作的公正、公平和透明,相关的监督和管理机制也得到了建立。
包括监督部门的责任、农民权益保护的渠道和机制等。
综上所述,农村房屋确权规定为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发展和农民脱贫致富,发挥了重要作用。
同时,政府扶持政策和监督机制的建立也为农村房屋确权工作提供了有力支持。
希望在今后的发展中,农村房屋确权工作能够更加顺利开展,进一步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生活质量的提升。
2022年乡村宅基地新政策有哪些

2022年乡村宅基地新政策有哪些
如今,农村⼟地确权开始进⼊最后的收尾阶段,国家原⽅案在年末前完成,但是如今有不少省份的农⼈拿到了《农村⼟地承包经营权证》、乡村宅基地和房屋《不动产权证书》,这三本证书的发放,表明国家在法律层⾯已对您的房屋和⼟地进⾏保障。
随着乡村⼟...想要了解更多关于乡村宅基地新政策有哪些的知识,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1、违犯⼀户⼀宅规则的农⼈要收费
我国《⼟地管理法》规定,乡村建房必须符合“⼀户⼀宅”的规则,也便是说⼀户⼈家只能审请⼀处宅基地⽤于建房。
但是在这次地⽪确权中,却发现乡村存在很多⼀户多宅的情况。
国家的政策是,假如⼀户多宅的农⼈情愿退出宅基地可取得⼀定的经济补偿,假如想持续拥有宅基地的话必须付费才能够持续使⽤。
2、宅基地⾯积超标的农⼈要收费
在我国,各个地⽅的乡村都对宅基地的标准⾯积做了规定,⽽且还存在⼀定的差别。
以河北省举例阐明,当地乡村宅基地标准⾯积是200平⽅⽶左右,⽽城市或近郊的⾯积是120平⽅⽶左右。
当地规则关于超出标准⾯积的部分将收费使⽤,超出20平⽅⽶以下的不收费,超出20平⽅⽶以上就要开始收费了
3、改动地⽪性质的农⼈要收费
我们都晓得,从前国家对地⽪的管控⼒度还不是很⼤,因⽽就出现了⼀些农⼈擅⾃将耕地、荒地改形成宅基地的景象。
的确,这种⾏为属于违法⾏为,是相对不容许出现的。
农⼈擅⾃改动地⽪本质建房的,被有关部门发现后会强迫进⾏撤除,实在不能撤除的需求缴费才能持续使⽤。
以上就是店铺⼩编为你介绍的关于乡村宅基地新政策有哪些的知识,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果还存在疑问,可以联系店铺律师为你解答。
农村土地登记确权最新政策

农村⼟地登记确权最新政策农村⼟地等级确权⼤家最近听得很多,主要是为了构建完整的农村资产财产权益体系,⽬前,对农村⼟地与房产的⼤规模确权登记是⾸要任务。
那么农村⼟地登记确权最新政策是哪些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关于维护承包关系稳定问题农村⼟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应以2004年依法完善农村⼟地⼆轮延包为基础,保持⼟地承包关系稳定,严格控制调整农户承包地。
⼟地承包经营权已经发⽣转移(如依法调整、转让、互换、分户、合并等)或灭失(如依法征占地、⾃然毁损等)的据实登记确权。
对符合法定条件进⾏承包地调整的,由发包⽅制定调整⽅案,按法定程序通过后报乡(镇)⼈民政府和市确权办审批后⽅可调整。
⼆、关于登记的时效期间问题本次确权登记的⼟地承包期起始时间仍以依法完善⼟地⼆轮延包时间为准。
起始时间,统⼀填写为2004年12⽉31⽇⾄2028年12⽉31⽇。
三、关于⼟地承包经营权权属争议问题对⼟地承包经营权权属未确定或存在争议的⼟地、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户之间的承包经营权权属和“四⾄”界限不清存在纠纷的,待争议纠纷解决后再确权登记。
因⼟地流转实⾏规模经营、⼟地整治等原因,导致耕地“四⾄”界限被打乱的,按照民主协商、尊重农户意愿的原则处理,可采取按原有经营权证记载⾯积的⽐例分配或其他有效办法确权到户,也可以按确股到户的办法进⾏确权登记。
四、关于边界争议问题对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存在⼟地边界争议的问题,由国⼟部门确定⼟地权属后再进⾏登记。
五、关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问题符合下列条件之⼀的⼈员,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1、世居本地且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2、⽗母双⽅或者⼀⽅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本⼈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3、因合法的婚姻、收养关系,户籍迁⼊本集体经济组织的;4、根据国家移民政策,户籍迁⼊本集体经济组织的;5、原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现役义务兵、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在校学⽣;6、原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正在服刑和其他被依法限制⼈⾝⾃由的⼈员。
农村土地确权的实施细则有哪些

农村土地确权的实施细则有哪些农村土地确权是指在农村地区,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农村宅基地和农户自愿承包经营的耕地等,进行确权登记和颁证,明确土地权益归属的过程。
实施农村土地确权是我国农村的重要内容,对于促进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推动农村土地流转和农村产权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农村土地确权的实施细则:一、法律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二、确权范围:1.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包括农村宅基地、农村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等。
2.农户承包经营的土地: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
三、确权主体: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确权登记和颁发证书。
2.农户:主动申请确权登记,提供相应的资料。
3.相关部门:对确权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和核实,以保证确权登记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四、确权程序:1.受理申请:农户向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确权登记。
2.审核材料:相关部门审核农户提供的申请资料,并核实其土地权属情况。
3.测绘土地:对确权范围内的土地进行测量和界定,并确定土地的具体位置和面积。
4.公告公示:将测绘结果进行公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5.登记颁证: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颁发土地确权证书,确权登记完成。
五、确权保障:1.土地权属:确权后,农户对土地享有明确的权属,可以依法自由流转、承包、经营和担保。
2.产权保护:确权后,土地权益受到法律保护,农户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相应的土地经营方式。
3.禁止侵占:确权后,不得侵占、占用农户的土地,保障农户的土地权益。
六、确权效益:1.提高土地使用效率:通过土地确权,可以对农村土地资源进行统筹管理,提高土地使用的效率和产出。
2.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确权后,农户可以依法流转土地,推动农业规模化和现代化发展。
3.增加农民收入:确权后,农户可以自由经营土地,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经济地位。
农村土地确权具体细则

农村土地确权具体细则农村土地确权是指对农村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进行明确和确认的过程。
对于中国农村来说,由于历史原因以及土地利益等复杂因素的存在,农村土地确权一直是一个较为复杂和敏感的问题。
为了保障农村土地所有权的合法性,并加强对农村土地资源的保护和利用,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农村土地确权具体细则。
一、确权范围和对象1.确权范围:农村土地确权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农村土地,包括农村集体土地、农民个人土地及其他所有权形式的土地。
2.确权对象:确权对象主要包括农村居民、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用地主体。
二、确权程序1.调查摸底:由政府相关部门组织人员对农村土地进行调查摸底,了解土地利用现状、土地主体情况等信息。
2.依法登记:对农村土地主体进行登记,由土地权属登记部门负责收集相关登记材料并进行登记。
3.听证公告:土地权属登记的结果需要在村级、乡镇级公示一段时间,公告期过后进行听证。
4.确权认定:根据公示和听证的结果,依法对农村土地的权属进行认定,并向权属人发放土地权属证书。
5.补偿安置:对于存在争议的农村土地,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补偿安置,确保土地权益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三、确权政策1.保护农民权益:确权过程中,要充分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对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进行公平合理的确权,防止侵害农民利益的行为发生。
2.保障环境和资源:确权过程中要注重保护环境和资源,对一些敏感和重要的土地资源要加强保护,避免不合理的开发利用。
3.强化农村土地管理:通过确权,可以加强对农村土地的管理,推动土地集约利用和整治农村土地问题。
4.推动农村土地流转:确权可以为农村土地流转提供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农村产业发展。
四、确权机构1.土地权属登记部门:负责组织和实施农村土地确权工作,包括调查摸底、登记认定等工作。
2.相关部门:协助土地权属登记部门开展农村土地确权工作,包括农村土地管理、人口和资源计划生育等相关部门。
2023一户一宅认定标准

2023一户一宅认定标准
一户一宅的认定标准在不同地区可能有所不同,但一般来说,一户一宅中的“户”主要针对的是户口簿,而“宅”则主要针对的是户口簿家庭成员数人均宅基地面积的总和。
具体的认定标准包括以下几点:
1. 根据《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不管是一个人还是100个人,只要是在一个户口本上面,就只能申请一块宅基地。
2. 宅基地的面积一般是根据耕地人均值以及人口多少决定的。
具体来说,如果当地宅基地人均面积为40平米,你家户口簿上有10个人,那么你的宅基地面积只要不超过400平米,就属于一户一宅的范畴。
3. 具体面积上限因地区而异。
例如,在江西省,一户不得超过180平米;在四川省,每个人使用不同性质的土地,规定首先是70平方米,最高为350平方米,超过五人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建议咨询当地相关部门获取具体信息。
2024规定农村宅基地新政策

2024规定农村宅基地新政策2024规定最新农村宅基地新政策,农村宅基地是中国农村集体土地分配给农民用于住房建设的土地。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农村宅基地问题逐渐凸显,涉及到土地利用、产权纠纷和城市化等多个方面。
下面作者带来2024规定最新农村宅基地新政策,大家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带来参考。
2024规定最新农村宅基地新政策1、加强宅基地的管控宅基地是农村最为重要的资源,也是农村居民手中最重要的资产,但是近些年宅基地的使用存在非常多问题,特别是一户多宅、宅基地面积超标等现象非常严重,随着《土地管理法》出台,国家明确提出严格遵循“一户一宅”,严禁宅基地面积超标,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的管控等,来加强宅基地的管控。
2、闲置宅基地清理在宅基地确权登记过程中,国家就开始对违规一户多宅等问题进行清理整治,国家还将会继续深入开展闲置宅基地的清理整治,对闲置、房屋倒塌超过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进行清理整治,提高农村宅基地使用效率。
3、宅基地付费使用随着“三块地”改革工作的开展,国家一直在探索宅基地付费使用改革,如今这一项改革政策已经逐步扩大了改革试点范围,未来宅基地使用也将会迎来付费使用时代,所谓付费使用主要是针对拥有一户多宅以及宅基地面积超标的农村居民,将通过付费来保障农村宅基地公平性,减少一户多宅、超占多占宅基地等问题,提高农村宅基地使用效率。
4、耕地非农化、非粮化在《土地管理法》中,国家就明确提出了耕地非农化概念,为了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国家提出了“耕地非粮化”。
耕地非农化主要是指,严禁利用耕地参与到非农业发展建设之中,而耕地非粮食针对的主要是粮食主产区,严禁在耕地种植非粮食经济作物,目前国家也正在加大对这两大问题的整治,将耕地非农化、非粮化的相关单位和个人也将会遭到国家的处罚。
5、严查乱占耕地建房在《土地管理法》中,国家明确规定非农建设必须要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不得占用耕地;禁止擅自占用耕地建房,而农村居民占用耕地建房必须要先办理农用地转为非农业建设审批手续,如果不满足以上条件,则属于违规违法占用耕地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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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确权新政策是什么农村宅基地确权的情况多种多样,宅基地确权的处理原则也是各种各样的,为了能够解决大部分人关于宅基地确权的疑问,现在对相关的宅基地确权的方案进行细说。
1、现宅基地处于养殖园区有老宅基地证的情况如何处理?对在养殖园区已有宅基地证的,调查核实后按原宅基地权属、面积确权登记,但已将养殖业用地用途改变为宅基地,且无宅基地证已进行居住的,如符合宅基地使用批准条件的(本村农业户、一户一宗),先进行权属调查,待上级政策允许时,将该养殖用地批转为宅基地后,方可登记发证(闲置的除外)。
2、原使用权证书土地权利人、证书编号、证书面积与国土局登记信息不一致的情况?调查核实后本人提出申请,村委会审核确认后予以更正。
3、外来人员在本村购买或迁移至本村的情况?先将户口迁入本村后,属于本村农业户的,按审批登记程序办理,否则不予确权登记。
4、原宅基地统一拆迁后修建小康楼如何确权?原宅基地证作为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实测总土地面积及总建筑面积,按发证面积分摊后,不得大于原宅基地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发证。
5、村集体统一为村民建设的多层住宅小区,多层如何分摊,如何制作地图?用小区总土地面积除以总建筑面积,求出每户分摊系数,乘以每户建筑面积,确定每户分摊土地面积,进行确权登记,但无法分户制作宗地图,土地证记事栏注明共用宗地,不附宗地图。
6、本村村民跨队修建房屋的如何填写登记信息?确权时以其身份证或户口本上的住址为准。
举例:1 队的人在2 队的地盘修住宅,确权其宅基地时按其身份证或者户口本的住址信息编写宗地号。
7、国家相关建设、公益慈善事业建设、村镇规划建设等导致拆迁的居民的情况?属于旧房屋拆除后又新建房屋(位置调整),但旧房有原宅基地使用证的,将原使用权证收回并注销,经村、乡(镇)、国土部门逐级审核,上报市政府审批后予以确权。
8、只有宅基地证,但无住房或房屋已倒塌、灭失的怎样处理?不进行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按照(国土资发〔2009〕76号文件第4 条)规定,应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土地,同时收回并注销过去已发的原宅基地证。
9、对失踪或丧偶人员的宅基地如何确权?根据公安部门出具的失踪或丧偶证明,原则按继承顺序先由第一继承提出变更或补证申请,其他家庭成员签字同意,所在村委会、镇乡审核无异议后进行受理。
10、对近年来小康建设、新农村建设、生态移民、自发移民以及其他情况未经审批建设的宅基地如何补办审批和发证手续?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4 号)规定,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和未利用土地的,由村、乡(镇)逐级审核,批量报县(市)批准后,由乡(镇)逐宗落实到户。
《土地管理条例》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标准:使用水浇地的,每户不得超过二百七十平方米;使用平川旱作耕地的,每户不得超过四百平方米;使用山坡地的,每户不得超过五百四十平方米。
对灌区占用水浇地的镇村,符合补报批条件的宅基地,按不超过270 平方米进行补批和发证;对此范围内的自发移民建设的住宅,符合补报批条件的宅基地,按不超过400 平方米进行补批和发证;对符合补报批条件的农村宅基地,按不超过540 平方米补批和发证。
现在,国家正在对农村宅基地进行确权登记,很多农民朋友遇到了困扰,我们具体来了解下2017 年农村宅基地确权新政策有哪些?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在确权时主要依照以下原则:1、1982 年2 月国务院发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之前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施行后未经拆迁、改建、翻建的,可以暂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2、1982 年2 月《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时起至1987 年1 月《土地管理法》开始施行时止,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其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超过部分按1986 年3 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及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处理后,按处理后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3、符合当地政府分户建房规定而尚未分户的农村居民,其现有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可按现有宅基地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4、非农业户口居民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5、接受转让、购买房屋取得的宅基地,与原有宅基地合计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允许继续使用的,可暂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6、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7、按照确权规定,确定的宅基地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可以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内注明超过标准面积的数量,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其超过部分退还集体。
8、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9、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
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农村宅基地:自由买卖卖地进城农村宅基地自由买卖卖地进城宅基地的使用权有哪些。
改革开放近40 年后,农民,作为几千年来的弱势群体,当前长期承受着城乡二元结构隔离,承受着农产品价格剪刀差的压制,在为中国的工业化作出重大贡献的同时,正面临再一次被围猎的命运。
近年来,响应着“城镇化”的扩张,驱赶着农民进城的步伐也不断加快,正好配合着当前三四线城市“去库存” ,一箭双雕。
中金网10 月24 日农村宅基地自由买卖卖地进城宅基地的使用权有哪些通过占用耕地进行城镇化扩张的空间越来越小,而农民手中最后的资产——宅基地这块肥肉,正成为开发商疯抢的标的。
我们老家也开始建设工业园,与之对应的就是征地了,短期来说,像是好事,但长远来看,农民失去了最珍贵的东西,也没有生存的技能,这对他们是一个很大的打击。
农民最大的资产就是土地,要说农民没了土地,能行吗?当然不行,在一线二线城市,城中村的改造,为什么会有钉子户,主要是利益得不到充分的保障。
对农民有好处的,我相信朴实的农民会配合的,年轻人都外出打工了,有几个年轻人愿意在家种田的?下一代还有人种田吗?征地对农村来说,意味的更是一种发展的机遇,只是不豪赌烂赌,肯劳动,做生意,其实征地农民过的日子并不差。
为什么现在农民不愿进城落户,要知道,实实在在的城里人,没工作的生活都艰难,何况你一个地地道道的农村人,进了城你吃啥,喝啥,用啥,到那时想回农村,怎么回,土地没了,住地没了,只有哭的份。
为了杜绝这种现象,允许进城农民内部有偿转让宅基地,有砖家说:允许宅基地转让,是有效调控房价的治本之道。
在城镇定居落户,基本需要就是购房,而资金是最大的问题,宅基地能有偿转让,意味着拥有宅基地,但早已在城市生活的人,可以通过宅基地转让凑首付,金投网小编觉得没多少人会这样做吧,只有10%左右是主动自愿放弃宅基地的。
宅基地对于很多农民来说,是自己出生、长大的地方,是父辈、祖辈传下来的,是人在他乡也会惦记的根。
对于“宅基地有偿转让” ,你需要了解下这些内容:1、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2、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卖地进城对于在农村务农的农民来说不可行,只有在城郊地区的农村宅基地才值钱,比如深圳城郊城中村的农民在宅基地上私建高层楼房,用于出租或者等着政府征地拆迁,获得大量财富。
现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已经纳入不动产登记的范围,经审核批准,统一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进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大致流程是这样的:一、登记申请。
由宅基地使用权人向本辖区内国土资源所(或国土资源分局)提出书面申请,领取由国土资源部门统一印发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报登记表》,以户为单元,每宗宅基地填写一份。
二、权属审核。
各国土资源所(分局)进行土地登记资料的初审,对宅基地范围、界线、界址、权属性质、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记录并经相邻各方认定,填写宅基地地籍调查表,绘制宗地草图,然后报县(市)国土资源局审核;经审核无异议的,以国土资源局名义发布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7 日;公告到期后,统一报请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注册登记。
公告期满,土地权利者及其他土地权益有关者对土地登记审核结果未提出异议的,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登记发证的意见,由县(市)人民政府领导签章,并加盖县(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
然后填写《土地登记卡》和《共用宗土地登记卡目录》,填写《土地归户卡》,组装《土地登记簿》,并进行材料归档。
四、颁发证书。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司法实践中,对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间签订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各地法院普遍认定合同有效。
但对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本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单位或个人签订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各地法院对于合同效力的认定不完全相同。
本文将重点关注和介绍北京地区法院的司法裁判尺度。
一般裁判规则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的通知》(法办[2011]442 号)第15 条明确,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建造房屋并向社会公开销售,应当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认定该买卖合同无效。
将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出卖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的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关于宅基地分配、使用条件的规定。
另外,值得关注的是,《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5 年4 月征求意见稿)第35 条也明确“对于宅基地流转处于非试点地区的,农民出售其宅基地上的房屋给城市居民或者出售给不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该房屋买卖合同一般应认定无效。
” 2、各地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合同效力认定及处理原则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京高法发[2004]391 号)、《北京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实务疑难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2006 年9 月14 日),对于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处理,北京高院确立了以认定无效为原则、以认定有效为例外的司法裁判尺度。
具体说来,买卖双方都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或者诉讼时买受人已经户口迁入所购房屋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对于1999 年1 月1 日《土地管理法》修订之前,将房屋转让给回乡落户的干部、职工、退伍军人以及华侨、港澳台同胞的,亦可认定转让合同有效。
除此之外,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原则上应认定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