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农村宅基地新政策什么时候开始
土地法农村宅基地新规

土地法农村宅基地新规为了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实现城乡协调发展,中国国务院2019年10月30日发布了新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其中,对于农村宅基地的使用和管理做出了新规定。
一、宅基地的定义和性质宅基地是指农村集体土地上,供农民自建住宅、生产业与生活必需设施使用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民享有使用权,但不得转让、抵押、出租。
而且,宅基地的用途一般只能是住宅、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采矿业等农业生产或者生活必需用地,不得用于开发商业用途的房地产开发。
二、宅基地的使用权取得方式根据新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获得主要分为以下几种:(一)分配制度: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各自家庭人口数、工作年限、家庭积累和独生子女等情况,按照一定比例分配,农民个人按照分配比例获得宅基地使用权。
此外,还将给予城镇落户的农民与在城镇工作的农民在家庭人口数上一定的倾斜。
(二)划转制度:对于部分农民自建住房的情况,由于当时规划条件不允许建房、建房未按规定标准建设等原因,目前无法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的,可以通过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形式获得宅基地使用权。
(三)购买制度:通过市场化方式,购买用于住宅建设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宅基地使用权。
三、宅基地的维护与保护新规定强调,对于已经具备宅基地使用权的农民,在建设和使用过程中要遵守现阶段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坚决遏制乱占、乱建、乱堆、乱放等违法行为,保护耕地、林地等农业用地的合法利益。
另外,为进一步防止因宅基地质量差引发的争议,新规定规定宅基地自然灾害风险、人工开采后遗留问题等应当在宅基地使用权谈判、代码清单目录中明确,确保宅基地使用权双方按照规定权责明确,避免隐形问题。
四、法律责任对于违反宅基地的使用及管理规定的行为,将追究责任,比如违规出租、转让、抵押、质押等;宅基地被征收等。
同时,要求乡村和城市的规划、土地、住建、环保等各个部门做好宅基地的审批、监管、保障工作。
土地管理法修改 2019新旧对照

土地管理法修改2019新旧对照摘要:一、土地管理法修改背景二、2019 年新旧土地管理法对照三、修改内容概述四、具体修改内容1.耕地保护制度2.土地征收程序3.农民宅基地合法权益保障4.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5.用地审批程序正文:一、土地管理法修改背景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土地管理问题在实践中不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
为了更好地适应当前的土地管理需求,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保护耕地资源,维护农民土地权益,我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进行了修改。
二、2019 年新旧土地管理法对照2019 年8 月26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自2020 年1 月1 日起施行。
此次修改涉及多个方面,下面我们将新旧土地管理法进行对照。
三、修改内容概述本次土地管理法修改涉及的内容较多,主要包括耕地保护制度、土地征收程序、农民宅基地合法权益保障、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用地审批程序等方面。
四、具体修改内容1.耕地保护制度新土地管理法明确了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
同时,建立了耕地保护补偿制度,规范开垦耕地验收制度,鼓励社会主体依法参与土地整理。
加大对破坏耕地、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加耕地非粮化”的法律责任。
2.土地征收程序新土地管理法增加了征收土地预公告制度,明确预公告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内容。
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有关费用。
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
3.农民宅基地合法权益保障新土地管理法明确了宅基地申请、审核批准程序,要求地方政府依法安排建设用地指标,合理保障农村村民宅基地需求。
同时,禁止侵犯农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权益,禁止违背农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禁止违法收回农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禁止强迫农民搬迁退出宅基地。
2019农村宅基地新政策【村农民新村宅基地分配办法】

《2019农村宅基地新政策【村农民新村宅基地分配办法】》摘要:依照区农村宅基地分配办法、区村民治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村民治要、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结合村旅游开发新村建设和具有分户条件村民要特制定办法,、具有村户口并享有生产村民合宅基地分配条件(按区宅基地办法实行)条件()、儿子或女儿不分宅基地,太镇村村民委员会二〇四年十月十二日</村农民新村宅基地分配办法(讨论稿)依照区农村宅基地分配办法、区村民治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村民治要、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结合村旅游开发新村建设和具有分户条件村民要特制定办法、分配原则和条件原则、具有村户口并享有生产村民合宅基地分配条件(按区宅基地办法实行)条件()、儿子或女儿不分宅基地;()、两儿子可以分处宅基地;(3)、三儿子以上可以分两处以上宅基地()、两女儿以上不分宅基地;、挂户村民不享有宅基地地分配权步以派出所出户籍标准;派出所出具户籍是分户有格申请宅基地二步派出所出具户籍没有分户合宅基地分户条件可以申请宅基地二、分配方法、拆迁置换、拆还;属拆迁户拆户置换户宅基地置换宅基地面积统50平米、合新增分户条件村村民如要分配宅基地按每块宅基地50㎡面积分配收取6万元宅基地费3、沿街商铺、水街商铺和沿路四合院另收基础设施建设成费(具体见细则)三、分配细则、新村商铺约8户其沿街商铺7户水街商铺5户四合院39户收取基础设施建设成费具体标准如下户型面积㎡价格万元价格万元沿街四合院 300 (前) 0()沿路商铺 506 水街商铺 50 3 住别墅 50 0 、各组按户数比例分配商铺、水街商铺、四合院按各组户数比例分摊如G组8户全村60户按5比例分配房屋新村建设36户商铺8户别墅8户商铺别墅各占50%该组可8栋房屋选择即栋商铺水街商铺和四合院栋别墅选择3、新村建设分3期建设完成期建设以组主其包括户曹庄组拆迁户二期以曹庄组主、三期浮组、浮二组主、期建设土地征用房屋拆迁按照区土地征用标准以及房屋评估机构评估报告给补偿并公示涉及土地将被新村建设征用而房屋并不拆迁围原则上不期建设围分配宅基地如确实有要期安置村民可按程序向村委会提出面申请由村委会和申请人签订拆除现有房屋协议再进行宅基地置换5、新村建设涉及到全村发展关系到全村集体利益村民应当发展角看待新村建设面临问题更应该拧成股绳共困难积极支持新村建设若对新村建设阻碍部分村民如提出不合理要或要高违反公平原则或以其所有向集体组织要挟则按照民主集制原则由村民代表会以少数从多说原则可以定排除阻碍行6、新村建设实行统建、建相结合方式沿街商铺、水街商铺、四合院等商铺由村委会统建设建成以按房屋建设成价格卖给村民;村居别墅由村民依照新村规划和房屋建设标准要建建前要缴纳三万元建设保证金保证金分三步由村委会退还是房屋构建结构合理退还万二是房屋层高合规划退还万三是外墙装饰合规划退还万7、房屋类型和位置选择以抽签方式确定如G组可8栋房屋围抽签房屋类型商铺有栋、别墅类型有栋该组村民则按宅基地分配标准缴纳基础设施成费用围抽签如抽到商铺由村委会办理产权证明即取得商铺归属权如抽到别墅即得到别墅归属权预先缴纳基础设施成费用予以退还具体分两种情况()拆迁户属置换性质不缴纳6万元宅基地费用如想选择商铺按基础设施建设成费具体标准先缴纳该费用即具有抽签权抽到商铺即具有该商铺权利抽到商铺全额退回该费用()合宅基地分配标准村民若有分户应当缴纳六万元宅基地使用费然按照()项标准适用(3)拆迁户如放弃置换由村集体退还该户6万元宅基地费用该户以即丧失了申请宅基地权利方案依照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和民主集制原则村民代表会上通形成村村规民约正式实行太镇村村民委员会二〇四年十月十二日。
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19.12.12•【文号】农经发〔2019〕6号•【施行日期】2019.12.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承包正文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为贯彻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落实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有关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加强部门协作配合,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现就规范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申请审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履行部门职责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事关亿万农民居住权益,涉及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
各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要增强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按照部门职能和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履行各自职责。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同级自然资源部门;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
各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要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做好信息共享互通,推进管理重心下沉,共同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管理工作。
二、依法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管理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乡镇政府要切实履行属地责任,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有关工作,为农民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解读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解读2020年5月11日,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自然资源厅联合公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皖农合〔2020〕38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就《实施意见》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按照新一轮机构改革和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2019年9月11日,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在重申原有政策的同时,充实了土地管理法新修订的相关内容。
2019年12月12日,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对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申请审批有关事项进行了细化规范。
由于多方面原因,我省当前农村宅基地管理比较薄弱,许多地方村庄规划不科学不合理,一些地方农村宅基地指标得不到落实,特别是历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一户多宅”以及农村村民乱占耕地建住宅的问题突出。
为加强新形势下的农村宅基地管理,坚决遏制新增违法违规问题,亟需出台相关文件。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认真贯彻中农发〔2019〕11号特别是农经发〔2019〕6号文件精神,落实《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要求,坚持规划引领,严格“一户一宅”,突出对农村宅基地审批流程的细化和规范,着力建立“省级指导、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宅基地管理机制,为基层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提供基本遵循,制定《实施意见》。
三、文件起草过程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厅共同起草《实施意见》(初稿),后经多轮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2020年2月至4月初,根据省农业农村厅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相关指示要求,采取书面征求与实地调研相结合,分别征求了各市、省直管县(市)农业农村部门及6个国家乡村治理示范县、5个国家乡村治理示范乡镇的意见建议,并对合理的意见建议予以吸纳。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19.09.11•【文号】中农发〔2019〕11号•【施行日期】2019.09.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承包正文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农办,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宅基地是保障农民安居乐业和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
加强宅基地管理,对于保护农民权益、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由于多方面原因,当前农村宅基地管理比较薄弱,一些地方存在超标准占用宅基地、违法违规买卖宅基地、侵占耕地建设住宅等问题,损害农民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
按照本轮机构改革和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为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切实履行部门职责农村宅基地管理和改革是党和国家赋予农业农村部门的重要职责,具体承担指导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纠纷仲裁管理和宅基地合理布局、用地标准、违法用地查处,指导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等工作。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主动担当,做好工作衔接,健全机构队伍,落实保障条件,系统谋划工作,创新方式方法,全面履职尽责,保持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防止出现弱化宅基地管理的情况。
要主动加强与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的沟通协调,落实宅基地用地指标,建立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农房建设等资源信息共享机制,做好宅基地审批管理与农房建设、不动产登记等工作的有序衔接。
二、依法落实基层政府属地责任建立部省指导、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宅基地管理机制。
土地管理法修改下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法理研判

土地管理法修改下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法理研判近年来,随着中国农村改革的深入推进,宅基地的管理制度也在逐步改革中。
2019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土地管理法相关修正案,其中对宅基地的管理制度作出了一系列的调整。
一、宅基地使用权期限延长修正案规定,宅基地的使用权期限不得少于70年,对于50年或者以内的宅基地,可以根据土地使用权的有关规定予以延长。
这一规定的出台,使得宅基地使用权的期限得到了有效的保障,让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好的维护。
二、宅基地继承权扩大修正案规定,在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转让或者继承中,应当优先安排宅基地原用者的合法继承人使用。
这一规定的出台,直接快捷地保障了宅基地继承人的利益,防止了因为家庭琐事导致宅基地资源的流失。
三、宅基地面积标准统一修正案规定,宅基地的规划面积应当按照城镇居住用地的标准,参照当地公民人均建筑用地面积、平均住宅建筑面积等指标,并根据地形、地貌、水资源等自然条件进行合理调整和安排。
这一规定的出台,统一了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为农民提供了更加公平的土地资源分配方式。
四、宅基地流转管理规范修正案强调,农村宅基地转让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随意转让,也不得擅自抵押、担保。
同时,宅基地上的房屋等配套设施转让,应当将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确保宅基地与其上所建房屋等配套设施不分离。
这一规定的出台,规范了宅基地的流转管理,防止了土地乱流转,维护了国家农村土地资源的稳定和安全。
总之,土地管理法的相关修正案是对中国农村改革的进一步支持,为农民权益保障提供了更加完善的法律保障。
随着中国农村改革的深入推进,相信宅基地管理制度的改革也必将不断创新,真正实现农村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为农民生产生活带来更好的发展空间。
农业农村部关于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19.09.30•【文号】农经发〔2019〕4号•【施行日期】2019.09.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承包正文农业农村部关于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1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农村宅基地和住宅是农民的基本生活资料和重要财产,也是农村发展的重要资源。
近年来,随着城镇化快速推进,农业转移人口数量不断增加,农村宅基地和住宅闲置浪费问题日益突出。
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对于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城乡融合发展和推动乡村振兴具有重要意义。
为确保此项工作有序实施、落到实处、惠及农民,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提高农村土地资源利用效率、增加农民收入为目标,在依法维护农民宅基地合法权益和严格规范宅基地管理的基础上,探索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的有效途径和政策措施,为激发乡村发展活力、促进乡村振兴提供有力支撑。
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要突出服务乡村振兴。
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着眼乡村产业发展需求,推动美丽乡村建设。
要守住盘活利用底线。
严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底线,符合国家和地方关于宅基地管理、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市场监管和传统村落保护等法律法规和政策。
要坚持农民主体地位。
充分尊重农民意愿,调动农民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切实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
要注重规划先行要求。
与村庄规划相衔接,与乡村产业发展规划相匹配,遵守安全消防规定,符合环保卫生要求,注重绿色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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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农村宅基地新政策什么时候开始2019农村宅基地新政策什么时候开始_2019年农村宅基地新政策201Xword版本 (8页)2019 年农村宅基地新政策 201Xword 版本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所得,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予以删除! == 本文为 word 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修改文字! == 农村宅基地新政策 201X 201X 宅基地管理条例【1】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个人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下同)的集体所有土地。
第三条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的宅基地管理。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农村宅基地的管理监督工作。
各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监督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学编制。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符合村庄和集镇规划,鼓励自然村向中心村、中心镇集聚;鼓励统建、联建和建造公寓式住宅。
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并经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农村集镇、村庄规划必须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科2019 年农村宅基地新政策 201Xword 版本第六条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与旧村改造、土地整理相结合,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村周边的丘陵坡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造住宅,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土地建造住宅。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当主要通过土地整理折抵指标和旧村改造置换指标解决。
第七条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农村村民个人只有使用权。
实施村镇规划或旧村镇改造需要调整宅基地的,原宅基地使用人应当服从。
第八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宅基地的面积标准为:使用耕地的,最高不超过一百二十五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的,最高不超过一百四十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超过一百六十平方米。
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在前款规定的宅基地面积标准的上限内,根据当地实际确定农村村民宅基地面积的具体标准。
第九条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讨论通过。
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应当将申请宅基地的户主名单、占地面积、位置等张榜公布,并将申请使用宅基地的有关材料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 (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其批准结果由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予以公布。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使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十条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其除宅基地外的规划用地应当作为公共用地,由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提出报批申请。
经批准的公共用地,不得占作建房或作庭院等个人用地。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村民,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因国家建设、垦区移民、灾毁等需要搬迁的;2019 年农村宅基地新政策 201Xword 版本 (二)实施村镇规划或旧村镇改造,必须调整搬迁的; (三)常住人口中已领取结婚证书且原有的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后可达到规定面积 90%的; (四)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引进的专业技术人员确需在农村安家落户的; (五)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申请建房的其他情形。
国家干部、职工的配偶是农村户口且干部、职工本人长期与其一起居住的,经其所在单位批准,可随其配偶申请宅基地。
第十二条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已有宅基地并达到规定面积标准 90%的; (二)出租、出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或者将住宅改作他用的; (三)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并被批准后,不具备分户条件的;(四)其他不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
第十三条县(市 )、区人民政府可以对合理配置农村宅基地提出指导意见。
村经济合作社或村民委员会可以运用经济手段引导村民合理使用宅基地。
第十四条经批准回乡落户的城镇干部、职工、军人和其他人员申请建造住宅的,应当持有原所在单位或者原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无住房证明材料办理有关手续,其宅基地面积标准适用落户地的标准。
回乡定居的华侨、台湾和港澳同胞、外籍华人、烈士家属申请建造住宅的,其宅基地面积参照当地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符合建房条件的农村村民,经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同意,可以购买本村或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他人多余的房屋。
2019 年农村宅基地新政策 201Xword 版本买卖双方应当在合同生效后六十天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使用权: (一)自批准建房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兴建的; (二)非法转让宅基地或住房的。
第十七条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下列宅基地可注销其土地使用权证,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注销其土地使用权证或有关批准文件,由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收回宅基地并由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一)新批宅基地时向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承诺建新拆旧,新建房屋竣工后三个月内不拆旧房的原宅基地; (二)实施旧村改造,统一建造新村后,已迁入新村居住村民的原宅基地; (三)因实施旧村改造涉及的非本村经济合作社社员且长期不在本村居住人员原在本村的宅基地。
第十八条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在开工十天前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并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宅基地面积、设计层数、高度及质量标准进行施工。
乡(镇)人民政府接到开工日期报告后,应当派员到现场进行查验。
住房竣工后经检查符合标准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办理宅基地登记,核发土地使用权证。
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异地迁建住房2019农村宅基地新政策什么时候开始_2018——2019关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实施方案关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实施方案解决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在简化程序的同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政策:一是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二是必须是本村村民且只有一处宅基地;三是必须符合宅基地用地面积标准。
下面是小编带来的关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实施方案,有兴趣的可以看一看。
为了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解决历史遗留农民宅基地权属问题,完善用地手续,提高宅基地土地登记率,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省土地管理条例》、《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 号)和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 178 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土地登记的意见》(国土资发 2012〕 134 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土资发〔2014〕101 号)、《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16〕191 号)。
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解决办法:一、明确解决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的范围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主要是权属不清,本方案要解决的问题有三种情况:一是农民既没有房屋产权证,又没有宅基地审批件;二是农民有房屋产权证,但没有宅基地审批件;三是正在建设中没有宅基地审批件的宅基地。
二、严格执行宅基地供地政策解决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在简化程序的同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政策:一是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二是必须是本村村民且只有一处宅基地;三是必须符合宅基地用地面积标准。
三、妥善处理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一)对农民既没房屋产权证、又没有宅基地审批件的历史遗留问题。
以村为单位,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公告 30 天无异议后出具证明,经建设规划管理部门审查,乡(镇、场)政府审核后,由县国土局组卷按批次报县政府审批,经依法批准后的宅基地,由村委会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示。
(二)对农民已有房屋产权证、但没有宅基地审批件的历史遗留问题。
以村为单位,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公告 30 天无异议后出具证明,经乡(镇、场)政府审核,由县国土局组卷按批次报县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确定宅基地使用权,同时村委会及时将审定结果张榜公示。
(三)对正在建设中没有宅基地审批件的宅基地, 必须依法处理后,方可依法补办用地批准手续。
(四)关于建在各乡镇政府所在地的国有建设用地(经土地二次调查确定的建设用地区内的国有土地)上的居民自建房(包括自建楼房)登记发证问题。
对没有国有土地证和房产证的,报乡镇建设规划管理部门审查,乡(镇、场)政府审核后,经县规划管理部门按房屋使用用途进行现状确认,由县国土局组卷按批次报县政府审批。
对已取得房产证,没有国有土地使用证的,由县国土局按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方式颁发不动产证,按“地随房走”的习俗,土地用途可以由房屋使用用途确定。
对于不属于村集体土地的,已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的,收回其《集体土地使用证》,按法律规定审批面积,以划拔方式换发不动产证,如以后发生产权交易,按土地有偿取得方式审批后登记发证。
在县城与城乡结合部城市规划圈内的集体土地上,已取得国有住宅批文并已建成和已颁发国有房屋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的住宅,继续确认国有土地使用权。
(五)关于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国有农场颁发的土地证书及其涂改土地证书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只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有权力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的规定,在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国有农场颁发的土地证书地籍档案中,有县政府用地审批文件的,可按批准面积及用途重新登记换发不动产证。
对于没有地籍档案或有地籍档案但没有县政府用地审批文件的,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原建设用地,由村委会或国有农场公告 30 天无异议后出具证明的,经乡(镇)人民政府或农场审核,属于合法使用的,按批次报县政府审定后,确权登记发证。
(六)关于房屋已登记而土地未及时办理登记或房屋多次转让变更而土地没有办理过户手续问题。
房屋已登记而土地未及时办理登记的,其宅基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原建设用地,由村委会或国有农场公告 30 天无异议后出具证明的,经乡(镇)人民政府或农场审核,属于合法使用的,按批次报县政府审批后,确权登记发证。
宅基地已登记房屋多次转让变更而土地没有办理变更手续的,由最后受让人申请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村委会公告 30 天无异议后并出具证明,可办理变更登记。
(七)关于曾是本村村民并在本村拥有宅基地,现已转为城镇居民(如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进城就业等)登记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