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继承问题
宅基地继承所面临的问题与解决方案

()宅基地继承所面临的问题与解决方案一、我国现行相关法律规定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
是指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
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制度的规定,宅基地和宅基地之上所建的房屋是不同的所有权的客体,是两个分别存在的物,但客观实际中,这两个独立的物确需相互依存,宅基地是其上房屋存在的基础,而地上房屋直接体现了宅基地的价值,因此,虽然是两个独立的权利物,在实现权利的过程中又必须相互作用。
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了“宅基地和自留地,属于集体所有”,从上述诸多规定不难看出,我国目前对宅基地的申请、取得、转让等都进行了较为严格的限制,同时《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继承法》亦明确“公民房屋是公民个人合法财产,可以作为遗产予以继承”。
也就是说,宅基地和宅基地上所建的房屋之所有权是分离的。
二、现行法律的漏洞与矛盾对于在被继承人与继承人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且未分户的情况下,继承人基于与被继承人的身份关系可以继承房屋,继承人依其集体经济成员资格可以继承宅基地使用权,这与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都是相符的,也不会存在继承人继承了房屋却面对得不到房屋所依附的宅基地使用权的问题。
比如以下几种情况: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子女在城市完成了大学学习,留在城市工作、定居,户口也从农村迁往城市。
这些子女如果继承父母在农村的房屋,他们是否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是否有资格使用宅基地?是否应受到限制?在这种情况下,该子女已经不再是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规定当然不能取得宅基地,但却有继承的权力,如果继承其父母的房屋,那么就会在房屋私人所有权与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之间产生矛盾,如何解决这一矛盾,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外出务工,户籍仍然留在农村,但在城市已经安居立业,其已经不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共同劳动,实质上已经脱离了集体经济组织。
宅基地继承最新政策是什么(国家对农村宅基地最新规定)

宅基地继承最新政策是什么(国家对农村宅基地最新规定)【引言】近年来,随着拆迁政策的不断完善拆迁补偿也变得越来越合理,因为拆迁“一夜暴富”的情况越来越少,但大家对于老家宅基地的关注度却并没有降低,毕竟宅基地拆迁后至少还能分到一套房子也值不少钱。
但由于历史上的各种原因,现在很大一部分生活、居住在农村的中、青年都早已变更为城镇户口,然而由于宅基地特殊的土地性质,如何继承老家宅基地就变成了一个现实的问题,今天就来和大家说说“父母过世后,老家宅基地该如何继承”。
【父母过世宅基地如何继承】很多生活在农村的居民普遍存在一个误区:认为宅基地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
然而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宅基地本质上属于村集体组织土地,村民只有宅基地的使用权(一般情况下,这个使用权是没有期限限制的),简单理解就是宅基地是村里面的地,但是村民可以用于盖房子保障自己的住房需求。
1.与父母在同一户头上我国宅基地使用权是以“户”为单位,而非以“人”为单位使用的,也就是说宅基地使用权是归属于一户居民的,所以如果子女与父母在同一户口上,并且属于所在村子的村集体组织成员,那么父母过世后,宅基地的使用权自然就“落”到子女名下,无需“继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2.与父母属于同一村集体组织村民但已经分户或已经变更为城镇户口宅基地的“继承”问题,需要分为宅基地(土地)和地上房屋(地上物)两个部分。
宅基地(土地):前面说到宅基地属于村集体组织土地,不属于村民个人财产,所以根据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宅基地不属于村民生前的个人合法财产,不能作为村民的遗产被继承。
宅基地继承最新政策是什么(国家对农村宅基地最新规定)宅基地继承最新政策是什么(国家对农村宅基地最新规定)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农村宅基地房屋能继承吗?

农村宅基地房屋能继承吗?农村宅基地怎么继承法律常识:农村宅基地不能继承。
农村宅基地是农户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村民个人只有使用权、不可以作为遗产继承,但可由继承人继续使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农村宅基地房屋能继承吗?一、农村宅基地房屋能继承吗农村宅基地不能继承,但是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继承,继承了宅基地上的房屋从而就取得了宅基地的使用权。
取得宅基地使用权须具备如下条件:(1)继承者是农村户口;(2)没有其他宅基地;(3)宅基地有房产证。
二、房屋继承的步骤怎么走办理房产继承手续须经过房屋评估、继承公证、申请产权登记等办理过程。
凡领取《房地产权证》的房屋,当房屋的权属人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就可以申请办理该房屋继承登记。
大致步骤如下:1、房屋评估:首先须通过评估公司对房屋进行市值评估。
评估公司会根据房屋所处的路段、坐向、楼层、楼龄等重要因素,作出专业的价格分析和楼价评估,定出准确的物业市值价格。
2、继承公证:申请人应当到房屋所在地的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领取继承公证书。
在办理公证时,须提供房屋权属人的死亡证明书、合法机关出具的合法继承人名单证明,以及原房屋权属人立有的遗嘱(如有遗嘱),亦应提交遗嘱原件。
若部分合法继承人自愿放弃继承权,须出具放弃财产承诺证明。
3、房屋测绘:申请人须到房地产测绘部门申请办理房屋面积测绘或转绘手续,领取测绘成果或者附图,以便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4、继承登记:申请人持房地产权证、继承公证书、房屋测绘等证明到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继承登记手续。
农村宅基地继承流程是怎样的

农村宅基地继承流程是怎样的
接下来,乡(镇)农村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会公示继承申请。
根
据《农村宅基地条例》,乡(镇)农村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会将继承
申请公示在村委会或乡镇政府公示栏上,公示期一般为30天。
公示期内,任何人都有权利提出异议。
如果有异议,乡(镇)农村居民委员会或村民
委员会会核实并作出处理。
如果没有异议或经处理后异议不成立,就可以
进入下一步。
然后,乡(镇)农村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会进行宅基地继承确认。
在公示期结束后,如果没有异议,继承人可以申请继承确认。
继承人需要
向乡(镇)农村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提交继承确认申请书,并提供相
关证明材料。
乡(镇)农村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会核实申请材料,并
进行现场调查。
调查结果确认继承人真实合法后,乡村居民委员会或村民
委员会会作出宅基地继承确认决定,并给予继承人宅基地的权属证明。
最后,继承人需要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在取得宅基地继承确认决定和
权属证明后,继承人需要将宅基地权属变更登记。
继承人需要准备相关材料,如继承确认决定、权属证明、宅基地权属变更登记申请等,到农村不
动产登记中心进行登记手续办理。
在完成登记手续后,继承人就成为新的
宅基地权属人,获得宅基地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的农村宅基地继承流程可能会有细微的差异,具体的操作步骤还需根据当地的相关法规进行办理。
此外,如果宅基地权
属人在去世前已经办理了宅基地抵押、租赁等手续,继承人还需与相关权
利人进行协商处理,确保继承权益的顺利转移。
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能否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怎么继承

农村宅基地的使⽤权能否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怎么继承农村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作住宅基地⽽占有、利⽤本集体所有的⼟地。
那么农村宅基地的使⽤权能否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怎么继承?下⾯随店铺⼩编⼀起来了解下吧。
农村宅基地的使⽤权能否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怎么继承宅基地使⽤权的继承存在争议,⽐较通⾏的观点是:宅基地的所有权和公民私房的使⽤权是分离的,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私房的所有权属于私房产权⼈。
宅基地的使⽤权不属于遗产,不能被继承,但公民继承了房屋,宅基地的使⽤权也就随着房屋⽽转移给新的所有⼈。
这也只是具体执⾏国家的⾏政法规,⽽不是继承的结果。
农村宅基地使⽤权是可以进⾏继承的。
即使是城市户⼝,仍有权继承被继承⼈的宅基地使⽤权。
若进⾏宅基地使⽤权转让,⾸先要持被继承⼈的死亡证明办理⼟地使⽤权变更登记,同时出售的对象也只能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宅基地上的房屋怎么继承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则属于公民个⼈财产,可以继承。
实践中,农民宅基地的继承问题可以分为下列情况:如果继承⼈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可以经批准后取得被继承房屋的宅基地;如果不符合申请条件,则可以将房屋卖给本村其他符合申请条件的村民,如果不愿出卖,则该房屋不得翻建、改建、扩建,待处于不可居住状态时,宅基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继承⼈是城市居民的,⽐照上述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情形处理。
地随房⾛(房地⼀体主义),如果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建造,则该房屋因其拥有完全产权⽽可以作为遗产⽽继承,然后再进⾏房屋所有权的变更,宅基地可以继续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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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可以继承吗?继承的事项有哪些? 【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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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权是基于“村民”的特定身份取得,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权,不能随意对宅基地进行处置。
所以宅基地不属于遗产,不能被继承。
但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公民个人所有,可以继承。
注意:继承过户的对象只能是有继承关系的亲属。
死者过世后,继承人需要去公证处办理公证。
热门城市:二连浩特市律师平顶山律师滕州市律师锡林浩特市律师昌吉市律师阿巴嘎旗律师许昌律师长兴县律师宅基地使用权可以继承这个问题,大家对此的回答各不相同,但是,其实法律是对这个问题有着明确的规定的。
那么,大家对宅基地使用权是否可以继承的相关的法律知识了解多少呢?今天,小编将会为大家解读一下相关的法律知识。
一、宅基地使用权可以继承根据我国1982年《宪法》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也属于集体所有。
”由此可以得出,宅基地的所有权是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其次,谁有权使用宅基地?宅基地的使用权主体是特定的,仅限本集体经济组织特定的成员享有使用权,不可将其出卖、转让;第三,宅基地使用权是以户为单位的,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第四,宅基地的使用权具有不可流转的特性,特定村民申请取得宅基地后只可自己建房,不可将其出卖、转让、抵押;最后,宅基地具有流转的一体性。
二、宅基地使用权可以继承注意事项宅基地的房屋被继承的时候,现实中继承人的身份有两种可能,一是城镇居民,二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如果继承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根据宅基地使用权的特殊性,集体成员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是基于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如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死亡那么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就终止,其生前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也应当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但是法律规定宅基地由村民按户申请使用,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应属于村民户内家庭成员共同共有,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人只是家庭的代表人,其并不能独占宅基地使用权。
民法典规定宅基地可以继承吗

民法典规定宅基地可以继承吗在农村地区,⼀般宅基地是⽐较多的,对于宅基地所有权⼀般都是属于集体所有的,所有如果要建造房屋的话必须要提交申请,还有其他相关的问题很多⼈不懂,那么民法典规定宅基地是否可以继承?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的解答。
⼀、民法典规定宅基地可以继承吗《民法典》规定,继承⼈只能继承⾃然⼈死亡时遗留的个⼈合法财产,⽽宅基地所有权是属于集体所有的,并不是个⼈财产,所以不能继承,但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继承。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条宅基地使⽤权⼈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地享有占有和使⽤的权利,有权依法利⽤该⼟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千⼀百⼆⼗⼆条遗产是⾃然⼈死亡时遗留的个⼈合法财产,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除外。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第九条城市市区的⼟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留地、⾃留⼭,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六⼗⼆条农村村民⼀户只能拥有⼀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积不得超过省、⾃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均⼟地少、不能保障⼀户拥有⼀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地利⽤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永久基本农⽥,并尽量使⽤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编制乡(镇)⼟地利⽤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地,由乡(镇)⼈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农⽤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愿有偿退出宅基地,⿎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和管理有关⼯作。
农村房屋继承法新规定(5种情况子女不能继承)

农村房屋继承法新规定(5种情况子女不能继承)房屋子女继承法新规定,不需公证如何继承房产,父母农村房屋如何继承是的,根据新规定,继承父母房产不需要公证了。
以前,在遗产继承中,为了保证权利的有效性和真实性,需要办理公证。
继承者自行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前往房管部门办理房子过户的手续;携带法院发放的判决书或者调解书,前往房管局机进行过户登记;如果继承人同意,那么可以前往公证机关办理相关的公证手续,并凭借公证文书办理过户手续。
遗产继承作为一种继承方式在很多情况下都是不需要公证的,当然,如果需要公正的也可以到专门的公证机构去办理,相关程序参照法律依据。
公证不是遗产继承的必经程序。
但为了以防对财产继承发生纠纷,可以对遗产继承进行公证。
关于农村房屋继承最新法律规定而且根据国土资源局印发的《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规定,城镇的子女若是继承了占用宅基地的房屋,可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确权登记。
根据法律规定,房屋的继承顺序如下:配偶继承。
如果死者有配偶,则配偶继承的优先权最高。
如果死者没有子女,配偶继承全部财产;如果有子女,则配偶继承全部财产的一半;子女继承。
法律主观:农村房屋可以继承,农村房屋属于被继承人的合法私有财产,当然可以作为遗产继承。
而且继承房屋的人自然可以获得房屋所在土地的宅基地使用权。
农村宅基地不能单独继承。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分离的,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村集体,使用权属于村内房屋所有权人,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权,不能随意对宅基地进行处置。
而且根据国土资源局印发的《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规定,城镇的子女若是继承了占用宅基地的房屋,可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确权登记。
农村宅基地继承新政策如下:宅基地只能在本村团体内流通。
依据《土地管理法》,宅基地并不是实在含义上的产业,仅仅一种使用权,拥有权归村团体。
农村宅基地房屋继承新政策是怎么规定的农村宅基地继承新政策如下:宅基地只能在本村团体内流通。
依据《土地管理法》,宅基地并不是实在含义上的产业,仅仅一种使用权,拥有权归村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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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农村宅基地继承问题摘要关于农村宅基地继承问题,我国现行法律并却没有明确的规定。
法学界对此一直存在争议,从社会现实和司法实践的总体趋势来看,因工作、升学、婚姻等原因进入城镇的农村子女,应该有权继承农村父母的宅基地及其附属其上的房屋。
我国继承法修改在即,更应该借此机会修改完善相关的法律规定。
关键词宅基地农村房屋继承法作者简介:赵文娟、刘方舒,山东理工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2009级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3.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2-269-02在农村,土地房屋是农民安身立命的根本所在。
农村房屋该不该继承以及该如何继承,随着继承法修改提上立法议程,这一问题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建立有效的法律制度,规范完善农村土地房屋的继承问题成为当务之急。
一、农村宅基地及其继承的有关基本问题(一)有关宅基地的法律规定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只存在国家土地所有制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两种形式。
相应地,宅基地的所有权也只能属于国家或农村集体所有,城镇居民和农村村民只能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
本文只涉及农村宅基地的相关问题。
《物权法》第152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由此可见,宅基地是指居民用于建造住宅而使用的土地,包括曾建过房屋、已建有房屋和将要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
虽然我国《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但其作为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在司法实践中受到保护却是不争的事实。
在《物权法》上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非常明确的用益物权,只是有其特殊性。
第一这种用益物权的取得有其特殊要求;其一为身份条件限制申请者须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何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国家并未给出统一的标准,在实践中有的地方制定了有关界定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法规或规章,但并不明确。
如山东省在2004年7月颁布的《山东省实施办法》中界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村村民常住人员,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1)本村出生且户口未迁出的;(2)与本村村民结婚且户口迁入本村的;(3)本村村民依法办理领养手续且户口已迁入本村的;(4)其他将户口依法迁入本村,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然而这一地方法规仅就在农村土地承包中认定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作出规定,是否适用于农村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尚未确定。
取得宅基地使用权除了要求特殊身份外,还要符合“一户一宅”的原则也就是法律在每户拥有的宅基地使用权的数量上有所限制。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在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这种用益物权的特别之处还在于它不限制流转,并且不能设置抵押。
第二作为一种用益物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在行使时还有一定限制,即不得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上设置抵押权。
(二)关于宅基地继承的相关法律规定及学者观点宅基地之上房屋继承的相关规定。
《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民法通则》第75条第1款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的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
从以上法律条文的规定可以看出,农村房屋作为公民的合法财产是允许继承的。
但根据我国《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10条第2款规定:“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
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31条规定:“依照本法第30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不发生物权效力。
”依据上述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为,房屋的取得和变动,都必须办理登记否则不发生效力。
农村房屋可以继承这是无可争议的。
然而作为房屋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宅基地使用权是否可以继承,这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学者对此存在不同的观点。
有的学者认为,依照现行《宪法》、《民法通则》、《物权法》、《土地管理法》以及一些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仅限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居民,而不包括城镇居民,一旦发生继承就会突破主体的限制性条件,违背了宅基地本身为对农民的一种福利的制度设计初衷。
而且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的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并不是《继承法》规定的个人合法财产,农村居民对于宅基地不享有所有权。
宅基地非私有财产性,宅基地取得的特殊条件要求等特点决定了在丧失村民身份的情况下,宅基地使用权也自然灭失。
因此宅基地使用权不可以作为遗产继承。
有的学者持有肯定观点,认为《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使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因此宅基地使用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应该属于公民的合法财产之一,应该可以继承;并且根据我国物权法上的“地随房走”的原则,宅基地的随房屋进行继承也符合原则。
本人倾向于这一观点,持肯定观点的学者抹杀了他物权的继承性,他物权作为一种合法的财产权,在他物权的法律限度内可以继承。
二、农村宅基地继承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一)同一宗宅基地房产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不一致在农村父母去世,子女继承父母的房屋并没有按照法律的规定办理相关的不动产产权变动登记手续,导致现实中有很多宅基地的使用人与宅基地使用权证书上所载明的所有人不一致,当然这也为其重新申请宅基地产生“一户多宅”现象埋下了隐患;出现宅基地使用权所有人和实际使用人不一致的另一种原因是,社会发展,城镇化速度加快,农村人到城市务工,农村闲置的房屋就出租等方式由第三方使用,这也导致实际上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所有人和使用人不一致。
这种现象产生的问题是在城镇化拆迁过程中,引发拆迁款争议纷争。
(二)立法的不完善导致宅基地继承的司法实践不统一,存在一案多判现象法律并未明确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及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法律规定不明确,导致实践中没有法规可循,在司法判决中易发生不确定性。
因升学、就业、婚姻等原因户口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的子女,作为现下的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继承发生时是否可以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在继承父母房屋的同时一并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没有明确立法规定。
对这一问题各地的司法判决标准不统一,一般会出现的两种情况,一是一刀切,严格保护农民的私有财产所有权,允许继承自由流转;二是区别对待,对于拥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继承人允许其继承,而对于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继承人,通常法院会裁决或者责令继承人限期拆除宅基地上的附着物或者将农村房屋出售给本村内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村民。
无论依据以上何种情况进行断案,就全国甚至是同一地方而言都将产生同案不同判现象,不利于司法公正。
(三)继承发生后,事实上产生一户多宅现象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继承人继承所得房屋普遍存在不办理相关房产手续,而作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本规划区内的宅基地,因此就容易导致继承人一户多宅。
三、保护农村宅基地继承的相关立法建议(一)进行相关立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对于因升学、就业、婚姻等原因户口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的子女,是否拥有宅基地的继承权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法律规定不明确就容易引起纷争,也不利于发挥法律的指引和预测的作用。
我国历来重视农村问题,农民占我国人口的绝大多数,这是我国的基本国情,在城镇化进程加快进行的今天,如何保证这些农村进城者的利益至关重要,明确保护有关农村进入城镇者的原农村的权利,有利于其缩小与本城镇居民的差距,加快融入城镇的步伐,进而有利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
我国《继承法》自1985年10月正式实施至今已有28年了,今时今日的社会环境已经与当时立法背景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个人的私有财产增加,继承的内容应该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丰富,用益物权作为一种相对特殊的财产权它的继承应该得到继承法的明确承认和保护。
(二)具体立法建议1.由法律明确农村房屋及其附属宅基地的可继承性,并在继承中不限制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身份。
这样做的原因有:(1)由法律直接规定农村宅基地的可继承性提高立法位阶,利于法律的统一,维护法律的权威,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2)农村的实际情况发生了较大变化,城乡之间的人口流动日益频繁规模也越来越大,界定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意义变小,因此在继承中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会人为的加重城乡之间的差距,不利于城镇化进程。
(3)就我国农村的实际而言,只限定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拥有继承权,会加深农村的重男轻女习气。
因为通常而言女子会因为婚姻原因离开本集体经济组织,而男子则大部分留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限制身份的继承很大一部分就是限制了女子的农村房屋继承权这样做有悖男女继承权平等的原则。
2.允许农村房屋的合法流转。
废除建设部颁发的《房屋登记办法》第87条的规定,禁止对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而其上位法《宪法》第13条明确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物权法》第9条明确规定不动产物权的变更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财产的生命力在于流转,允许农村房屋的合法流转就为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注入了活力,农村房屋的合法流转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农民的收入,又可以促进城乡互动,加快城镇化进程。
3.对于继承取得的房屋,要与同宗宅基地使用权一起办了相关的变动登记手续,明确房屋和宅基地使用权权属。
这样做既有利于监督,明确掌握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宅基地使用权归属情况,有利于防止土地资源的浪费,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
4.坚持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必须与附属其上的房屋一并进行,不可以单独继承。
这是坚持地随房走正确原则的体现也是农村宅基地价值的根本体现。
5.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一定条件下收回宅基地的法律制度。
制定法律规定,明确在给予一定补偿的条件下,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宅基地使用权收回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这样做可以有效减少继承发生后产生的一户多宅现象,减少农村房屋宅基地的闲置现象,保护土地资源防止浪费现象发生,又可以对那些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的财产利益予以重视和保护。
参考文献:[1]贾宝金.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继承房屋的法律问题.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12年第34卷.[2]姜红仁.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的法律思考.江西社会科学.2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