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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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1998年6月24日国税发[1998]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近据调查,一些地区的税务机关未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审批延期缴纳税款,对部分有纳税能力的企业未征或者未及时征税,致使税款不能及时入库,影响财政收入。
为此,特就加强对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一、纳税人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照法定期限缴纳税款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之前,以书面形式,向县及县以上税务局(分局)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载明延期缴纳的税种、税额、税款所属时间和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期限,以及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理由。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短期资金困难的,属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特殊困难”:(一)水、火、风、雹、海潮、地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二)可供纳税的现金、支票以及其他财产等遭遇偷盗、抢劫等意外事故;(三)国家调整经济政策的直接影响;(四)短期货款拖欠;(五)其他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明文列举的特殊困难。
三、税务机关在收到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后,要严格进行审查。
纳税人应当相应提供灾情报告、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证明、政策调整依据、货款拖欠情况说明。
必要时,税务机关应当实地调查。
四、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查合格,纳税人应当填写税务机关统一格式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经基层征收单位对准予延期的税额和期限签注意见,报县及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方可延期缴纳,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延期纳税的条件和程序

延期纳税的条件和程序
延期纳税的条件:
延期缴纳税款,是指纳税人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或者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申请延期纳税的程序:
一、准备以下材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文后有模板)
2.经办人身份证件
3.如经办人不能到场,准备代理人身份证件
4.代理委托书(经办人不能到场时需用到)
5.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
二、带齐以上材料到政务服务中心或税务局窗口办理。
三、办理时限:如材料齐全完备,一般在10个工作日办结。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模板)申请日期:年月日
收件人:收件日期:年月日。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网上申报纳税、增值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网上申报纳税、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试行办法》的通知【标 签】发票抵扣联信息【颁布单位】厦门市国家税务局【文 号】厦国税发﹝2004﹞33号【发文日期】2004-02-27【实施时间】2004-02-27【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增值税各直属局、区局: 推广网上申报纳税、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以下简称网上认证)是我局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也是加快征管信息化建设步伐的一项重要举措。
为促进网上申报纳税、网上认证工作的有效开展,规范网上申报纳税、网上认证业务的管理,现将《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网上申报纳税、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试行办法》及相关的《协议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若遇到有关问题,请及时上报市局。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网上申报纳税、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网上申报纳税、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以下简称网上认证)的管理,方便纳税人申报纳税,提高办税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网上申报纳税主要指纳税人以电脑为终端,以Internet网为传输媒体,登录到厦门市国税局的网站,通过信息数据传输等方式进行纳税申报,厦门市国税局办税系统收到纳税申报信息后,对申报数据的合法性进行审核,在审核通过后将申报数据存入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并发送扣款指令通过人行同城清算系统由各银行网点接收。
网上认证方式是指由纳税人采集抵扣联的明文和密文信息形成电子数据,通过网络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的一种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方式。
第三条 凡已纳入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电子缴税系统的纳税人均可申请办理网上申报纳税及网上认证业务。
第四条 纳税人实行网上申报纳税、网上认证方式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签定《网上纳税申报协议书》。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12.28•【字号】闽国税发[2006]214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闽国税发〔2006〕214号)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通知》(国税函[2006]119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的精神,提高我省个体税收的征管质量,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现就贯彻落实《办法》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统一认识,以科学的税收观统筹个体税收的征管工作。
各级税务部门要牢固树立依法治税、依法行政的科学理念,按照总局《办法》规定的要求,加强和改进个体税收征管,堵塞税收漏洞,努力提高个体税收征管水平,加强对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领导,要以“依法治税,应收尽收”为原则,努力营造公平的税收发展环境,促进多种经济成分持续、协调、健康发展,绝不能以个体税收税源小、矛盾多而放松甚至放弃管理。
二、强化管理,不断增强对个体税源的监控能力,提高征管效率。
强化户籍管理,建立健全纳税人户籍管理制度。
坚持属地管征原则,对分支机构、仓库等都要严格列入管理范围;同时,认真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按行业或按街道、乡村落实征管范围,以明确工作责任、强化业务考核,切实把各项征管工作落实到位。
三、突出典型调查,落实个体工商户税收定额的精细化管理。
各级国税机关要对不同经营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实行分类管理,明确个体工商户的定期定额征收管理的适用范围,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
国税函[2007]753号关于延期申报预缴税款滞纳金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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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所属类别:【征收管理】发文机构:发文日期:2007-07-07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申报预缴税款滞纳金问题的批复文号:国税函【2007】第753号有效性:有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申报预缴税款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753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你局《关于延期申报是否加收滞纳金问题的请示》(深国税发〔2007〕92号)收悉。
对于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申报,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因预缴税款小于实际应纳税额所产生的补税是否应当加收滞纳金的问题,经研究,批复如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纳税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但要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预缴税款之后,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税款结算的,不适用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纳税人未按期缴纳税款而被加收滞纳金的规定。
二、经核准预缴税款之后按照规定办理税款结算而补缴税款的各种情形,均不适用加收滞纳金的规定。
在办理税款结算之前,预缴的税额可能大于或小于应纳税额。
当预缴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结算退税但不向纳税人计退利息;当预缴税额小于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在纳税人结算补税时不加收滞纳金。
三、当纳税人本期应纳税额远远大于比照上期税额的预缴税款时,延期申报则可能成为纳税人拖延缴纳税款的手段,造成国家税款被占用。
为防止此类问题发生,税务机关在审核延期申报时,要结合纳税人本期经营情况来确定预缴税额,对于经营情况变动大的,应合理核定预缴税额,以维护国家税收权益,并保护真正需要延期申报的纳税人的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二○○七年七月十日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查核、暂停支付、扣缴纳税人、扣缴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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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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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查核、暂停支付、扣缴纳税人、扣缴
义务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通知
【标 签】扣缴义务人
【颁布单位】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厦地税征﹝1998﹞11号
【发文日期】1998-07-29
【实施时间】1998-07-2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计算机信息中心: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核、暂停支付、扣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通知》(银发﹝1998﹞312号)转发给你们。
各基层局在执行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应积极处理好与各有关金融机构的密切配合、协作关系。
二、到金融机构查核和通知金融机构暂停支付或扣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存款时,应根据权限范围,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三、要充分运用、善于利用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加强税收征管,保障国家税收收人,维护税法的严肃性。
以上请一并贯彻执行。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税务机关进户执法工作的通知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税务机关进户执法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厦国税发[2014]48号【发布部门】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发布日期】2014.03.20【实施日期】2014.03.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税务机关进户执法工作的通知(厦国税发[2014]48号)各区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进户执法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4〕12号)精神,切实转变税务机关工作职能,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减轻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负担,解决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多头执法”、“重复检查”的问题,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规范下户执法行为规范进户执法工作是践行党的群众路线,落实“三个三”要求的重要举措,各单位应切实提高规范进户执法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通知精神对进户执法工作进行严格管理,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厦门市国税局进户执法项目除法律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的进户执法项目外,自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保留3项进户执法项目(详见附件1)。
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取消的进户执法项目,一律不再进户执法。
各区局应全面清理进户执法的有关制度规定,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一律不得自行增加进户执法项目。
各区局应对下户执法行为开展执法监督,对违规下户执法的行为按《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处理。
二、成立规范进户执法工作协调小组市局成立规范进户执法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
组长:市局征管科技工作分管领导副组长:征管科技处主要负责人成员:征管科技处、货物劳务税处、所得税处、进出口处、国际处与大企业管理处、稽查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
规范进户执法工作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主任:征管科技处主要负责人成员: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指派人员。
领导小组对所有需要进户执法的事项实行统筹安排、统一管理。
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和审批程序,统筹协调各部门进户执法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和清缴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和清缴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6.09.05•【文号】国税发[2006]140号•【施行日期】2006.09.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和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140号)河北、内蒙古、辽宁、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湖南、广东、海南、重庆、云南、陕西、甘肃、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宁波、厦门市地方税务局:部分省市税务机关开展社会保险费征管工作以来,认真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与当地政府关于加强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和清缴工作的要求,不断加大欠费管理和清缴的工作力度,取得了明显效果。
但由于社会保险费欠费成因复杂,欠费管理不规范、清缴欠费难的现象在一些地区仍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税务机关对社会保险费的欠费管理和清缴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和清缴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是省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赋予税务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依法足额、按时征收社会保险费入库,是税务机关履行这一职责的体现,也是税务机关依法行政、依法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的基本要求。
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和清缴工作是各级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欠费及其管理、清缴情况,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税务机关社会保险费征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因此,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的欠费管理和清缴工作,对更好地筹集社会保险资金、维护缴费人合法权益、提升税务机关形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认真开展欠费清查,建立欠费人档案缴费人超过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缴费期限,或者缴费人超过主管税务机关依照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缴费期限(以下简称缴费期限)未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费款,应作为欠费进行管理和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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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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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
款审批的函》的通知
【标 签】延期缴纳税款
【颁布单位】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厦国税发﹝2002﹞9号
【发文日期】2002-01-09
【实施时间】2001-12-1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直属局、区局:
现将《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函》(闽国税函﹝2001﹞167号,以下简称“省局函件”)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
一、认真审核,严格把关。
各单位在审核延期缴纳税款时,对企业上报的各种资料和证明材料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
发﹝1998﹞98号)的有关“特殊困难”规定和省局函件精神认真进行审核、严格把关,切实负起责任。
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得上报市局复核。
二、规范使用审批文书。
《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和《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核报告表》由市局统一印制,请各单位派人到市局(征管处)领取,对不规范使用审批文书的,市局不予受理。
三、按时上报审批资料。
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审批资料,各单位务必于每月6日下午下班前上报市局(征管处),逾期上报的,市局不予受理。
上报审批资料时,各单位必须按省局函件的要求同时上报各种资料和证明材料,其中《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核报告表》市局要求必须按一式三份进行填报,管理单位、市局、省局各一份。
以上通知,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关联知识:
1.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