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在先专利申请岂可准用抵触申请抗辩-2019年精选文档
专利审查指南2019年修订版英文

专利审查指南2019年修订版英文摘要:I.引言- 介绍专利审查指南的修订版II.专利审查指南的目的和结构- 说明专利审查指南的目的- 概述专利审查指南的结构III.专利审查的基本原则- 介绍专利审查的基本原则IV.专利申请的流程- 说明专利申请的流程- 解释各个阶段的具体内容V.专利审查的标准- 介绍专利审查的标准- 详述专利审查中考虑的因素VI.专利审查的实践- 说明专利审查的实践方法和过程VII.专利审查指南的修订- 说明2019 年修订版的内容和变化VIII.结论- 总结专利审查指南修订版的重要性正文:I.引言根据提供的文本,我们来了解一下2019 年修订版的专利审查指南英文版。
II.专利审查指南的目的和结构专利审查指南的修订版旨在为专利审查提供一个统一的标准,以确保审查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该指南的结构包括五个部分:总则、专利申请的审查、专利授权的条件、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以及专利审查的实践。
III.专利审查的基本原则专利审查的基本原则包括: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和效率。
这些原则确保审查过程的公正性和公平性,同时提高审查效率。
IV.专利申请的流程专利申请的流程包括:提交申请、形式审查、实质审查、专利授权和公告。
各个阶段都有明确的时间限制和审查标准,以确保审查过程的顺利进行。
V.专利审查的标准专利审查的标准包括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审查员在审查过程中会根据这些标准来判断专利申请是否符合授权条件。
VI.专利审查的实践在专利审查的实践中,审查员会根据专利申请的具体情况,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进行细致、全面的审查。
此外,审查员还会与申请人进行沟通,以解决审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VII.专利审查指南的修订2019 年修订版的专利审查指南对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和完善,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这些修订旨在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进一步保护创新者的权益。
VIII.结论总的来说,2019 年修订版的专利审查指南英文版对于规范专利审查过程、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专利申请之关于抵触申请案例分享

专利申请是指个人或组织为了保护自己的创新成果或发明,向国家专利局递交申请,申请获得专利权的过程。
而在专利申请中,抵触审查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它可以帮助申请人了解自己申请的专利是否与现有的专利有冲突,以及是否有可能通过申请。
在本文中,我们将通过几个实际的案例来共享关于抵触申请的经验和教训。
1. 案例一:申请人A在申请一项发明专利时,发现了一项与自己发明相似的专利,申请人A对此深感困惑,不知道该如何处理。
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A可以选择与持有相似专利的专利权人进行协商,寻求技术交叉许可或者商业合作的可能性。
如果协商失败,申请人A也可以根据专利法律规定的程序,向国家专利局提出抵触申请,通过取证和辩解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2. 案例二:申请人B在申请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时,发现了一项在先的发明专利,看似与自己的新型专利存在抵触。
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B可以通过重新审视自己的实用新型专利,寻求可能的修改和完善,使其与在先专利尽可能避免冲突。
申请人B也可以主动与在先专利的专利权人进行交流,寻求解决的途径。
如果无法达成一致,申请人B 也可以通过专利申请程序中的抵触审查流程来解决冲突。
3. 案例三:申请人C在申请一项外观设计专利时,无意中侵犯了他人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C应该及时与专利权人进行交流,了解侵权的具体情况,并展开解决冲突的措施。
如果侵权事实不成立,申请人C可以通过抵触审查来进行申辩和维权。
而如果侵权事实确凿,申请人C则需要主动认错并寻求和解,避免因此而遭受更大的损失。
在以上的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在专利申请中遇到抵触情况是非常常见的,而如何应对抵触情况则需要申请人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巧。
在抵触申请中,专利律师的协助也非常重要,他们可以帮助申请人制定合理的策略,并在具体操作中给予专业的建议和指导。
希望通过本文的共享,读者们能够更好地理解和应对专利申请中的抵触情况,从而保护自己的创新成果和发明。
2019年专利代理人考试笔记-206

复习要点P183 无效宣告专利复审委员会在行政诉讼中胜诉率80%以上,如果一定要等到无效案件的行政诉讼程序结束再继续民事诉讼的审理,将不利于民事纠纷的及时解决。
专利权纠纷的民事诉讼,被告可以在答辩期向复审委员会提起无效宣告,法院民事诉讼程序中止;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或者维持后,法院可以不用等待行政诉讼的结果,而判决本案。
P184无效宣告客体无效宣告请求的客体应当是已经公告授权的专利,包括已经终止或者放弃(自申请日起放弃的除外)的专利。
无效宣告请求不是针对已经公告授权的专利的,不予受理。
针对自申请日起放弃或者已被专利复审委员会的生效决定宣告全部无效的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不予受理。
对于已经终止的专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可以请求宣告该专利无效。
P186举证期限1、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补充证据的,应当在该期限内结合该证据具体说明相关的无效宣告理由。
2、请求人提交的证据是外文的,提交中文译文的期限适用该证据的举证期限。
P188 无效宣告不予受理《专利审查指南2010》无效宣告请求不予受理:1、请求人不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2、以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为理由申请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无效,但请求人不能证明是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
(请求人本人必须是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
3、专利权人针对其专利权剔除无效宣告请求且请求宣告全部无效(专利权人不能对自己的专利权请求无效?)、所提交的证据不是公开出版物或者请求人不是共有专利权的所有专利权人的。
4、多个请求人共同提出一件无效宣告请求,但属于所有专利权人针对其共有的专利权提出的除外。
(所有专利权人对自己的专利权无效是可以的?)无效宣告请求只能单独提起,不能由多个请求人共同提起。
但是不限于委托同一个代理机构办理无效事务。
权利之间不具有单一性,不能作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
于2009年实施的《专利法》中规定,外观设计也存在抵触申请,但抵触申请中不包括实用新型。
专利代理师金色考点及真题-抵触申请

专利代理师金色考点及真题-抵触申请抵触申请是,指在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新颖性的判断中,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专利局提出并且在申请日以后(含申请日)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损害该申请日提出的专利申请的新颖性,称为抵触申请。
审查员在检索时应当注意,确定是否存在抵触申请,不仅要查阅在先专利或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而且要查阅其说明书(包括附图),应当以其全文内容为准。
抵触申请还包括满足以下条件的进入了中国国家阶段的国际专利申请,即申请日以前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出、并在申请日之后(含申请日)由专利局作出公布或公告的且为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国际专利申请。
另外,抵触申请仅指在申请日以前提出的,不包含在申请日提出的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真题1: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的两件发明专利申请甲、乙,如果甲申请构成了乙申请的抵触申请,以下哪个说法正确? (单选)A.甲申请只需摘要中记载了乙申请权利要求书内容即可构成乙申请的抵触申请B.甲申请可以是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国际专利申请C.甲申请可作为评价乙申请创造性的对比文件D.甲申请的申请人必须与乙申请的申请人不同答案:B解析:A选项,抵触申请的对比对象是在先申请的权利要求和说明书,不包括摘要,摘要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不能拿在先申请的摘要作为比较对象。
B选项,抵触申请包括进入中国的PCT申请。
C选项,抵触申请不属于现有技术,不能评价发明创造性。
D选项,抵触申请的申请人可以是任何人,可以和在后申请的申请人相同,也可以不同。
真题2:下列关于“抵触申请”的说法哪个是正确的?(单选)A.实用新型专利必然不构成发明专利申请的抵触申请B.同一申请人在先提出的发明专利申请必然不构成其在后提出的发明专利申请的抵触申请C.同一日提出的两件发明专利申请必然互不构成抵触申请D.两件发明专利申请若权利要求不同,则前一申请必然不构成后一申请的抵触申请答案:C解析:A选项,实用新型专利也会构成发明专利申请的抵触申请,因此A选项错误。
专利审查指南(2019第二次修改法信汇编版)

专利审查指南(2019第二次修改法信汇编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9.12.31•【文号】•【施行日期】2020.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专利执法正文专利审查指南(2006年5月24日公布根据2010年1月2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55号《专利审查指南》修订*法信平台根据2013年9月1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67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2014年3月1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68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2017年2月2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4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2019年9月2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三二八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2019年12月3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三四三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汇编整理)前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国务院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以下简称专利局)受理、审批专利申请,专利局以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名义作出各项决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负责复审及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并作出决定。
为了客观、公正、准确、及时地依法处理有关专利的申请和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二十二条制定本专利审查指南(以下简称本指南)。
本指南是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具体化,因此是专利局和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行政的依据和标准,也是有关当事人在上述各个阶段应当遵守的规章。
本指南是在2006年版的基础上,根据2008年12月27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2010年1月9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实际工作需要修订而成,作为国家知识产权局部门规章公布。
使用说明本指南包括前言、使用说明、略语表、目录、正文、索引、修订说明和附录。
本指南正文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初步审查)、第二部分(实质审查)、第三部分(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的审查)、第四部分(复审与无效请求的审查)和第五部分(专利申请及事务处理)。
专利侵权之抵触申请抗辩类推适用现有技术抗辩若干问题探析

专利侵权之抵触申请抗辩类推适用现有技术抗辩若干问题探析罗军(贵阳学院法学院,贵州贵阳550005)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专利申请与授权量的快速增长,专利侵权案件日益增多,专利困局日趋严重。
在当前的专利侵权抗辩法律规定中,抵触申请抗辩的法律地位并未明确。
在司法实践中,则多将抵触申请抗辩类推适用现有技术抗辩规则,但在适用中却存在分歧与模糊。
厘清抵触申请抗辩类推适用现有技术抗辩的必要性、可行性、适用条件、适用范围等问题,有助于司法彻底解决专利侵权纠纷,有助于建构积极的专利脱困司法机制。
关键词:专利侵权抗辩;抵触申请;现有技术;类推中图分类号:D923.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6133(2016)06-0066-05Analysis on Issues Which the Interference Application of Patent Defense IsAnalogized to the Prior Art Defense in Patent InfringementLUO Jun(School of Law ,Guiyang University ,Guiyang 550005,Guizhou ,China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with the rapid number growth of the patent application and authorization there are more and more patent infringement cases ,which leads to patent dilemma.In the patent infringement defense system ,the interfer-ence application of patent has not been confirmed.In judicial practice ,the interference application of patent defense is often analogized to the prior art defense ,but some issues are different and vague in the analogy.To clarify the necessity ,feasibility ,applicable condition and applicable range is helpful for resolving the dispute of patent infringement and con-structing the positive judicial mechanism out of patent dilemma.Key words :defense against patent infringement ;the interference application of patent ;the prior art ;analogy一、问题的提出2008年6月,中国知名专利人士邱则有将上海灵拓建材有限公司等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其所持有的名称为“钢筋砼用空心管及其制作方法、专用模具”、专利号为02122558.3的发明专利权为基础,指控被告未经其允许,擅自使用上述方法专利和产品专利生产制造、销售空心管产品,侵犯了其专利权。
美欧日韩印澳的专利申请常识

美国专利类型及保护期限美国专利包括发明、外观设计和植物新品种三种类型美国发明专利:自申请日起20年,分别自注册日起第三年半、七年半及十一年半缴纳维持费。
保护范围涉及组合物或者使用该组合物的方法的专利,其有效期可以延长,最多可以延长5 年。
美国外观设计专利:自注册日起十四年。
公开后于半年内仍可提出专利申请。
植物新品种专利:自申请日起20年,分别自注册日起第三年半、七年半及十一年半缴纳维持费。
美国专利申请途径及所需文件先前申请是发明及实用新型的,申请途径有巴黎公约途径和专利合作条约(简称 PCT)途径。
1、巴黎公约途径:在中国申请后,在第一在先专利申请日(即优先权日)起 12个月届满前向美国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申请,可以享受优先权的待遇,需要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
申请所需文件及信息:(1)申请文件:包括说明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附图、摘要、摘要附图;(2)申请信息:申请人及发明人中英文名称/姓名、地址及邮编,申请国家,联系人等;(3)优先权信息(4)委托书,声明书,转让书;2、专利合作条约( PCT)途径:PCT是《专利合作条约》的英文缩写,是有关专利申请的国际条约。
根据PCT的规定,申请人可以通过PCT途径递交国际申请,指定向全球几乎所有国家申请专利,即在中国在先申请的申请日(优先权日)起12个月内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PCT国际申请,在自优先权日起30个月内向美国知识产权局提出进入申请。
申请所需文件:(1)PCT公开文件;(2)国际检索报告;(3)PCT阶段的修改文件(如有);(4)委托书,声明书,转让书;先前申请是外观设计的,申请途径有巴黎公约途径和直接向美国提出申请途径。
巴黎公约途径:在中国申请后,在第一在先专利申请日(即优先权日)起6个月届满前向美国工业产权局就相同主题提出外观专利申请时,可以享受优先权的待遇,需要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
需要准备的材料及提供的信息:(1)申请信息:申请人及发明人中英文名称/姓名、地址及邮编,申请国家,联系人等;(2)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3)外观设计简要说明;(4)优先权信息。
抵触申请在专利制度中有何作用?(2)

抵触申请在专利制度中有何作用?(2)作者:杨敏锋来源:《中关村》2020年第08期抵触申请在專利制度中的作用并非仅为防止重复授权,而是用于判断新颖性。
在专利制度中,抵触申请、新颖性、禁止重复授权以及先申请原则其实都是在“授予创新者专利保护”这一基本原则下,在“主体”“时间”“公开范围”和“保护范围”四个变量不同时给出的相应解决方案。
至于抵触申请和现有技术之间的一些差异,如是否可以进行现有技术/抵触申请抗辩,以及是否可以用于判断创造性,则本质上是政策问题,而不是法律问题。
在讨论抵触申请时,还有一个绕不过去的概念就是“现有技术”。
根据《专利法》第22条,抵触申请不属于现有技术,但在新颖性判断上,双方具有相同的“江湖地位”。
但是,根据《专利法》第22条和第62条,现有技术可以用来判断创造性,在侵犯专利权诉讼案件中还能用来进行“现有技术抗辩”,而抵触申请不能使用在这两项“新业务”上。
不过在实践中,抵触申请虽然不能用于判断创造性,但也已经成功“拿下一血”,可以进行“抵触申请抗辩”。
第一,用于创造性判断。
抵触申请的出现是由于专利申请从提交到公开需要花费一定的时间,如在这期限内如果有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也提起了专利申请,这就构成了抵触申请。
抵触申请和现有技术之间的区别有时只差1cm。
如果在先申请的公开日早于在后申请的申请日(包括同日),则构成现有技术,而如果晚于在后申请的申请日一天,则构成抵触申请。
从这点来看,抵触申请和现有技术之间并不存在不可逾越的鸿沟,如美国专利法和《欧洲专利公约》就都将抵触申请纳入现有技术的范畴。
在抵触申请不属于现有技术的国家,抵触申请不能用来评价创造性基本不存在争议。
欧洲和美国虽然规定抵触申请属于现有技术,但在抵触申请是否能用来判断创造性上的规定也并不相同。
《欧洲专利公约》规定,抵触申请并不能用来判断创造性,而美国则相反。
美国Rich 法官在In Re Bass案中认为,“在某一目的是现有技术,在所有目的、所有法院和专利局也是现有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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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在先专利申请岂可准用抵触申请抗辩
我国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有“现有技术抗辩”,即“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
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最高人民法院据此延伸承认“抵触申请抗辩”,即被控侵权人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设计为涉案专利的抵触申请,可类推使用现有技术抗辩(浙江乐雪儿家居用品XX公司与陈顺弟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提审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民提字第225号,简称“乐雪儿提审案”)。
最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创新,在郭其伟诉深圳浩特尔电子技术XX公司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简称“郭其伟案”)中提出“涉外在先专利申请可以进一步比照抵触申请,作为专利不侵权抗辩的事由。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2012)深中法知民初字第607号)。
类推是或然性推理,类推的基础上再类推往往是迈向谬误的危险之旅。
这种类推本质上是承认“合法技术来源抗辩”,这在专利法上没有法理基础。
我国法院应该摒弃这种不合理的法律适用。
一、抵触申请抗辩成立是因为其破坏专利技术的新颖性
最高人民法院之所以承认抵触申请抗辩,是因为抵触申请和现有技术都可以破坏涉案专利的新颖性。
抵触申请不同于现有技术。
现有技术是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而抵触申请所载技术方案是在申请日之后才公开,才为公众所知。
但是,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抵触申请和现有技术一样可以破坏专利申请的新颖性。
在“乐雪儿提审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由于抵触申请能够破坏对比专利技术方案的新颖性,故在被诉侵权人以实施抵触申请中的技术方案主张其不构成专利侵权时,应该被允许,并可以参照现有技术抗辩的审查判断标准予以评判”。
本案表明,现有技术抗辩本质上是赋予法院审理专利技术新颖性的权力。
根据我国专利法,只有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宣告专利无效;没有一个法院有权宣告专利无效。
这种制度安排容易导致侵权诉讼冗长。
一旦被控侵权人向专利复审委员提起专利无效请求,法院往往需要中止审理侵权诉讼,使得被告长期处于侵权嫌疑的不堪状态之中。
不可否认,专利权效力评判需要相当的技术知识背景,由专利复审委员会统一行使专利无效宣告权有正当性和合理性。
但是,专利技术的新颖性判断和相同侵权判断的法律标准相同。
既然法院有权审理专利侵权,也理应有权审查专利技术的新颖性。
这样,被告只要证明使用先有技术,就不需要大费周章的提起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等待若干年才能证明自己不侵权。
由此观之,抵触申请抗辩显著区别于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在先使用抗辩。
在先使用抗辩是指“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构成专利侵
权。
可见,被告援引在先使用抗辩须要证明自己在原告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使用或做好准备使用涉案专利技术,而且被告的技术来源须要合法,或自己研发之技术,或他人技术而自己经许可使用。
然而,被告援引抵触申请抗辩,法院并不关心被告是否就是抵触申请的申请人,或者被告使用之技术是否经过抵触申请的申请人的许可。
于抵触申请抗辩而言,被告只是找到一个可以破坏涉案专利新颖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