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7号令)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019年1月更新)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省、市、县)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D11003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03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372号,2013年7月18日予以修改)第十二条:……申请设立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审批。第四十二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四十三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合作办学者的变更,应当由合作办学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应当经审批机关核准,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的变更,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第四十四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四十五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被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第五十九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教育机构与内地教育机构合作办学的,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启用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和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申请表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启用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和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申请表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10.10•【文号】劳社部函[2006]211号•【施行日期】2006.10.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启用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和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申请表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函[2006]2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申报、审批中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以下简称办学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以下简称项目批准书)和《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申请表》(以下简称机构申请表)、《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申请表》(以下简称项目申请表)。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颁发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印制,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编号的办学许可证。
具体编号办法按照《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编号办法(试行)〉的通知》(教外综[2004]85号)执行。
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举办的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应当颁发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印制并统一编号的项目批准书。
具体编号办法另行规定。
二、办学许可证和项目批准书是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举办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的中外合作办学者依法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办学活动的凭证。
办学许可证和项目批准书均分为正本和副本。
正本应当放置在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法定住所和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法定办学场所的醒目位置。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机构的设立审批办理哪些政策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机构的设⽴审批办理哪些
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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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03年)
第⼗⼆条申请设⽴实施本科以上⾼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国务院教育⾏政部门审批;申请设⽴实施⾼等专科教育和⾮学历⾼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机构所在地的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审批。
申请设⽴实施中等学历教育和⾃学考试助学、⽂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机构所在地的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教育⾏政部门审批。
申请设⽴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机构所在地的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劳动⾏政部门审批。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七条申请举办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由拟举办项⽬所在地的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劳动保障⾏政部门审批,并报国务院劳动保障⾏政部门备案。
来源:⼴东省⽹上办事⼤厅(/)
⼆、办理时限
45(⾃然⽇)
三、办理材料
依据:粤劳社函[2006]1422号
外国合作办学者的有关证明⽂件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
依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
依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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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能培训管理规定

职业技能培训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职业技能培训的管理,提高培训质量,促进就业和人才培养,根据《职业技能培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旨在确立职业技能培训的组织、实施与管理机制,规范培训机构和培训内容,保障培训质量,维护培训市场秩序,提高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水平。
第三条在本规定中,职业技能培训是指通过各种方式和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培训、学习或提升技能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培训课程、职业资格认证和实践操作。
第二章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第四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依法注册,并具备相应的办学条件和实施能力。
第五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向社会公开发布培训项目、师资力量、培训地点、培训方式、培训期限等相关信息,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劳动者参加培训或收取违规费用。
第三章职业技能培训内容第七条职业技能培训内容应当符合市场需求和职业发展趋势,注重理论与实战相结合,提高劳动者的实际操作能力。
第八条职业技能培训内容应当与职业资格认证要求相衔接,有针对性地培养劳动者所需的技能和知识。
第九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定期进行培训计划和课程的评估与更新,确保培训内容的科学性和时效性。
第四章职业技能培训管理第十条职业技能培训的管理应依法进行,建立健全培训档案,保障劳动者参加培训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培训质量和水平,确保培训师资合格、教学经验丰富。
第十二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细化培训计划,明确培训目标和培训内容,科学制定培训进度,保证培训的连续性和系统性。
第五章绩效评估和监管第十三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建立绩效评估机制,定期对培训成果进行评估,及时调整培训方案和内容。
第十四条政府部门应加强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监管,对不符合培训标准、存在违规行为或培训质量不合格的机构予以处罚和整改。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对明知培训机构存在违法行为而未及时制止或报告的相关管理人员,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审批指南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审批指南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设立旨在促进中外合作,推动职业技能培训国际交流与合作。
为了规范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设立审批程序,保障合作的合法性和可行性,特制定本指南,以供相关部门和机构参考。
一、设立审批的前提条件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设立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 合作机构的资质与能力:合作方应具备一定的办学和教学实力,拥有相关领域的专业教师和师资力量,并能提供必要的教学设施和教学资源。
2. 合作计划的可行性:合作方需提供详细的合作计划,包括培训课程设置、教学方法和内容、学员招募计划等,并能够确保合作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3. 合作机构的法律地位:合作机构应在所在国家或地区依法注册并具备合法的经营许可证,合作行为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4. 合作机构的资金保障:合作方应提供有关资金保障的证明文件,确保设立和运营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所需的经费得到保障。
二、设立审批的程序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的审批程序如下:1. 提交申请:合作方向主管部门提交设立申请,包括合作意向书、合作计划、机构章程、资金保障证明等材料。
2. 审核评估:主管部门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评估,对合作机构的资质、可行性等进行综合评估。
3. 听证会:如有需要,主管部门可以组织听证会,听取合作方和相关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和建议。
4. 决策审批:主管部门根据审核评估结果和听证会的意见,对合作方的设立申请进行审批决策。
5. 发放证书:主管部门根据审批决策结果,向合作方发放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证书。
三、设立审批的管理要求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后,应遵守以下管理要求:1. 监管检查:主管部门有权对合作机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管检查,确保其按照合作计划和相关规定进行教学和管理。
2. 监测评估: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合作机构的教学质量、师资力量、学员满意度等进行监测评估,以促进合作机构的不断提高和发展。
某高职学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为促进我院与各国、各地区及国际组织间的双边及多边交流,开拓国际间合作渠道,规范合作办学及交流项目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办学项目的界定本办法所称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指中国教育机构(以下简称“学院”)与外国教育机构(以下简称“外方”)以不设立教育机构的方式,以面向先进制造业、现代农业和现代服务业尤其是能源、矿产、环保及金融等高技能人才的培养为目的,在培训就业以及专业设置、课程体系改革、教学内容更新、人才培养模式创新等方面合作开展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培训)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
二、项目联系与申请1.学院与外方进行合作办学的项目申报等工作由教务处归口管理,并由教务处提供相关事宜的政策咨询、材料审核和报批服务。
2. 系(院)、部与外方进行合作办学,应于每年1月底和7月底分两个时段向教务处提交书面申请报告,报告包括:外方介绍及资质、合作目的、合作可行性论证等。
由教务处审核同意后,报主管院长签批意见并提交院长办公会议讨论。
3.合作项目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后,由教务处会同有关系(院)、部及相关职能部门,与外方就合作办学的具体内容、条件和相关事宜进行详细洽谈,起草合作办学协议文本,交由律师、外语专家审核修订后,并报主管院长及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4.教务处根据教育部关于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申报的相关要求(附件一),会同相关系(院)、部及相关职能部门起草并准备下列申报材料:⑴合作办学项目申请书;⑵合作办学机构章程(若不设立机构,则可省去此项);⑶合作双方签署的合作意向书或合作协议;⑷可行性论证报告;⑸合作项目计划书;⑹外方合作者经公证或认证的资信证明;⑺外方合作者简介、网址;⑻使用“中外合作办学申报查询系统”,按要求制作mdb 文档;⑼其它所要求提供的材料。
劳动保障部令第27号——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

劳动保障部令第27号——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2015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4.30•【文号】劳动保障部令第27号•【施行日期】2015.04.3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劳动保障部令第27号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2006年7月26日劳动保障部令第27号公布根据2015年4月3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以下简称《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规范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教育机构同外国教育机构(以下简称中外合作办学者,教育机构含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合作举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办学项目的设立、活动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是指中外合作办学者依照《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公益性办学机构。
本办法所称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是指中外合作办学者依照《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不设立新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而是通过与现有中国教育机构合作设置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专业(职业、工种)、课程的方式开展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
第三条国家鼓励根据经济发展和劳动力市场对技能劳动者的需求及特点,引进体现国外先进技术、先进培训方法的优质职业技能培训资源。
国家鼓励在国内新兴和急需的技能含量高的职业领域开展中外合作办学。
第四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国家给予民办学校的扶持与奖励政策。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发展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五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英对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英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Regulation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Chinese-Foreign Cooperation in RunningSchools(2003年2月19日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2号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Adopted at the 68th Executive Meeting of the State Council on February 19, 2003, promulgated by Decree No. 372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March 1, 2003, and effective as of September 1, 2003)第一章总则Chapter I General Provisions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外合作办学活动,加强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制定本条例。
Article 1 These Regulations are formula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Education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the Vocational Education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th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Promotion of Privately-Run Schools for the purposes of standardizing Chinese-foreign cooperation in running schools, strengthening international exchange and cooperation in the field of education and promoting the development of the educational cause.第二条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教育机构(以下简称中外合作办学者)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机构(以下简称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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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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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文件
报备 日期
20 ..3 0 6 7 1
2 0 7.1 0 6. 7
江 西省地 方税 务 局关 于调整 土 地增 值税 预征 率 的 20 06 通 知 7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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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建 设厅
关于印发《 江西省建设T程质量检测管理暂行规 20 7. 06 5 定》 的通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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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
法》 安全 文 明工 地评 选 办 20 ]l 江 :J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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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3 .0
20 ..l 0 6 9 2
2 3 2 4
关于印发《 江西 省拖拉机 驾驶 培训 管理 规定》、 《 江西省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学人员管理规定》 的 20 ..2 06 7 1 省农 业厅 通 知 关 于印发《 江西 省名牌农 产 品评 选 认定 管理办 20 06 法》 的通 知 8 1 .4
场对技能劳动者 的需求 及特点 , 引进体现 闰外先 第九条 中外合作 办 者 为办 投 入的实
进技 术 、 进培训 方 法 的优质 职业技 能 培训 资源 。 物 、: 先 ¨地使H权 、 识产权 以及其 他 产, J j 其作价 罔家鼓 励在 圈内新 兴 和 急 需 的技 能 含 量 高 的 幽r外合f 者双 按 照公 合理 的原则 商 } 1 1 、 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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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 省卫生 厅 关于 印发 《 西省城 市 社 区 ‘ 服 20 江 U生 06 务 机构 管理 办法 ( 行 ) 试 的通 知》 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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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2
省新闻 出版局
关于印发《 江两省音像 电子媒体 非卖品管理暂行 20 06 办法 》 的通 知 7 1 .5
省 人 防办 关于 印发《 江西 省 人 民防 空 竣 l验 收 备 案 管 20 I 程 06 理暂行 办法 》 的通知 7 3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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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06 88
20 ..7 06 8 1
20 ..0 06 83
20 ..8 0 6 9 1
2 8
省 发改 委 火 于加 强 程 咨询管 理工 作 的通知 I
2 0 . . 0 68 2
2 9 3 0 3 l 省 :生厅 1
江西 省卫生 厅关 于 印发江 西省 艾滋 病病 毒感 染 者 20 06 和病 人发现 8 2 .8 报告 、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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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 卫生 厅关 于 印 发 《 西 省产 前 诊 断 技 术 管 20 江 06 理实施 办法 》 的通知 8 1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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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 管理办法
劳动和社会保 障部第 2 7号令
的 没 、 动及 管理 , 用本 办法 。 活 适
本 办法所称 中外 合 作职业 技 能 培 训机 构 , 足指
第一章 总
则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和本办 第一 条 为实施 《 中华人 民共 和园中外 合 中外合作办学者依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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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5
国公 民为 主要 招 乍对 象 的专 业 ( 业 、】 )课 程 颥 投 入办学 资金 r '合作 职 、技能 培 训机 构存 职 .种 、 1 P ̄ I - l
的方式歼展的职业技能培训项 1 ] 续期 问, 1 『外合作办学者不得抽逃办学资金 , I 不得 第三条 国家鼓励根据经济发展 和劳动力 市 挪用 办 学经 费。
职 领域开展中外合作办学。
确定 , 或者聘请 双方同意的礼会 l l 介组织依法进 第四条 卜 外合作职业 技能培训机构根据法 行评 估 , 斤依法 办 财产 权转 移有 父 手续 律 法规 的规 定 , 受 国 家 给 予 民办 学 校 的扶 持 享 巾同教 育机 构 以 闰有 资产 作 为办 投 入 的 ,
在 作办学条例》 以下 简称《 ( 中外合作办学 条例》 , 法 的规定 , 中 国境 内合 作举 办 的 以 中国公 民为 主 ) 实施 规 范 巾外 合 作 职 业 技 能 培 训 办 学 活 动 , 定 本 办 要招 生对象 , 职业 技能培训 的公椎性 办学机构 。 制
法。
本 办法 所 称 中 外 合 作 职 、 能 培 训办 学 项 技
是指 中外 合作 办学 者依照 《 中外合 作 办学条 第二条 中 教育机构同外国教育 机佝 ( 目, 以 例》 和本 办法 的规 定 , 不设 立 新 的职 业 技 能培 训机 下 简称 中外 合 作 力、 者 , 育机 构 含 职 技 能 培 学 教 构, 而是 通 过 与现 有 中 国教 育 机 构 合 作 设 置 以 r f I 训机构) 合作举 办职业技能 培 训机构和办学项 F {
第 五条 困务 院 劳动 保 障 行 政部 ¨负责 个 柯资 产管 理 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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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4 06 72
20 . .4 06 82
20 ..0 0 6 8 1
2 省 国土资源 厅 江西省 国土 资源厅 关 于 印发 江 西省 省属 企事 业单 20 5 06 位 土地 委托 登记 办法 的通 知 7 1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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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林业厅 关于印发《 江西省木材运输证管理规定》 的通知 20 ..0 0 67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