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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新版精品资料】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新版精品资料】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法》办法第三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秸秆还田、青贮、氨化、气化、沼气发酵等新技术,开展秸秆综合利用。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及其两侧的乡镇、村庄,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二十六条(排放粉尘、粉煤灰、煤矸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和煤矸石自燃污染)规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禁止在城市市区内露天烧烤食品)、第二十五条(在城市建成区内无规则排放废气和粉尘的,应当采取封闭措施收集和处理污染物)、第二十八条(运输散装货物的机动车必须采取措施,防止运输过程中因扬散、泄漏产生的污染,并逐步实现散装货物箱式运输)、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在城市建成区内建设施工的(一)施工工地周边应当设置高度1.8米以上的围挡,不得高空抛撒建筑垃圾。

对土堆、散料应当采取遮盖或者洒水措施;(二)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日产日清,装卸车不得凌空抛撒,车辆不得沾带泥土驶出施工工地;(三)混凝土浇注量在一百立方米以上的施工工地,应当使用预搅拌混凝土。

采用现场搅拌的,必须采取防止扬尘污染措施;(四)拆迁造成扬尘的,应当随拆随洒水;(五)在道路上施工应当实行封闭式作业.施工弃土、废料必须及时清运。

堆放施工弃土、散料的,应当采取洒水或者遮盖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规定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当地环境保护规定的,可以责令其停工整顿。

山东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

山东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

山东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颁布日期:1995年5月2日文号:鲁政发【1995】49号(1995年5月2日鲁政发【1995】49号发布)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设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卫生、交通、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做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任务量拨付。

第六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监察队伍,负责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监察;地方性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监察人员在履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监督检查职责时,必须佩带统一的执法标志。

在执行处罚时,必须有二名以上监察人员在场,并出示有关证件。

第七条城市人民政府及教育、新闻等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增强全体市民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主要公共场所设置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宣传标牌。

第八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公开电话,建立市容环境卫生投诉制度。

市民发现有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行为的,均可向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投诉进行登记,并认真处理。

投诉人要求答复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于10日内给予答复。

第九条城市中的建筑物、公共设施、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公共场所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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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青岛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1】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促进垃圾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规范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运及分类处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分类,是指按照生活垃圾的组成、利用价值以及环境影响等,根据不同处理方式的要求,实施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
输和分类处置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及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城区内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遵循先点后面、分步实施,属地负责、社会参与的原则。

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具体实施区域由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各区、
市政府划定并公布。

第五条青岛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指导、推进全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各区、市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督促有关单位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的相关义务。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规章制度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规章制度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保护环境,改善市民生活环境,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第三条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应当依法、科学、规范、效果。

第四条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应当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教育、监督、惩罚等手段,实现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城市生活垃圾的目标。

第五条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政府主导,部门合作。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各相关部门应当互相协作,共同努力。

(二)分类投放,减量化。

市民应当根据垃圾性质,按照不同的垃圾分类标准进行投放,减少生活垃圾的数量。

(三)资源化利用,循环经济。

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加强资源化利用,推动循环经济发展。

(四)无害化处理,环境保护。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过程中应当注重环境保护,保障市民健康。

第六条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责任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七条市政府应当建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监督检查机制,对相关部门和责任人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符合规定。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市政府应当及时处理并回复。

第二章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和投放第九条市民应当按照垃圾分类标准,将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投放,减少无害物质的混合。

第十条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以下分类标准进行分类投放:(一)可回收物:包括废纸、塑料、玻璃、金属等能够回收利用的垃圾。

(二)有害垃圾:包括废弃电池、废旧荧光灯管、废旧药品等带有有害物质的垃圾。

(三)厨余垃圾:包括食品残渣、果皮、菜叶等易腐垃圾。

(四)其他垃圾:包括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之外的其他垃圾。

第十一条市政府应当制定相关政策,鼓励市民主动参与垃圾分类工作,提高市民对垃圾分类投放的意识。

第十二条生活垃圾投放点应当设置分类垃圾桶,标明投放物品的分类,方便市民进行分类投放。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 号,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第三条城市生活垃圾的治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依法负责的原则.国家采取有利于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科学技术水平,鼓励对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第四条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严禁挪作他用.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治理规划第七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等,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统筹安排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

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应当广泛征求公众意见.第八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用地应当纳入城市黄线保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第九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第十条从事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第十一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市郊各镇、开发区。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本市单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及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废弃物。

第四条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各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鼓励发展城市生活垃圾回收利用。

城市生活垃圾应实行分类袋装收集,运输密闭化,并积极实行城市生活垃圾治理无害化、资源化和减量化,搞好综合利用。

第六条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市发展规划,会同市规划、计划、环保、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规划,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标准实施。

第八条从事经营生活垃圾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环卫有关作业规范、技术标准做好所承接的环境卫生经营业务,提高作业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九条各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

各单位环境卫生设施(垃圾桶、垃圾收集屋、果皮箱等)的建设和设置由各单位负责并按下列分工实施:(一)各企、事业单位的环境卫生设施,由各单位负责;(二)各类集贸市场的环境卫生设施,由集贸市场经营管理单位负责;(三)综合开发建设地区(居住区、工业区等各类开发区)的环境卫生设施,由其管理部门或经营单位负责;(四)风景名胜、公园、旅游点、体育、文化等场所及车站、公交始末站、码头、机场等公共场所环境卫生设施,由管理单位负责;(五)医院、屠宰场(厂)、生物制品厂等单位应设置具有便于识别的容器单独存放有害特种垃圾。

第十条环境卫生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

设置垃圾箱(桶)等设施应与生活垃圾产生量相适应,有密闭、防蝇、防污水外流等防污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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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所得,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修改文字! ==山东省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出台济南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1】201X年7月27日济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201X年8月25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工作、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县(市)人民的政府所在地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中的单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及为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废弃物(以下简称生活废弃物),在城市建设施工活动中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余泥及其他废弃物(以下简称建筑垃圾)。

第四条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生活垃圾的统一管理。

县(市、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生活垃圾的具体管理工作。

环保、城建、建管、卫生、工商等政府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做好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的政府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年增加对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资金投入,保证处理的无害化,逐步实现减量化、资源化。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或者引进资金建设生活垃圾处置设施。

第六条各级人民的政府应当加强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增强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树立讲究卫生光荣的社会道德风尚。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劳动,对破坏环境卫生、乱倒垃圾的行为有制止、举报的权利。

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举报,对举报有功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条单位、居民、暂住人口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垃圾处置费用。

收集、清运、处理城市生活垃圾按照本办法规定实行有偿服务的,其有偿服务费用的标准由物价部门依法核定后向社会公告。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规定范本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规定范本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垃圾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保障城市环境的卫生与健康,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循环利用。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的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和综合利用等活动,适用于所有居民、单位以及其他相关方。

第三条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应当坚持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积极推行分类收集制度,鼓励居民和单位进行生活垃圾的减量化、分类和资源化利用。

第二章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和处理第四条城市生活垃圾应当按照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等四类进行分类收集和处理。

第五条可回收物主要包括废纸、废塑料、废玻璃、废金属等物品。

居民和单位应当将可回收物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可回收物容器或投放点,不得混装、乱扔或践踏可回收物。

第六条有害垃圾主要包括废电池、废灯管、废荧光灯管、废家电等物品。

居民和单位应当将有害垃圾投放到指定的有害垃圾容器或投放点,不得随意倾倒或乱丢。

第七条厨余垃圾主要包括食材残余、菜叶、果皮等物品。

居民和单位应当将厨余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厨余垃圾容器或投放点,不得将厨余垃圾倒入马路、街道、河道等公共场所。

第八条其他垃圾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厨余垃圾以外的生活垃圾。

居民和单位应当将其他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其他垃圾容器或投放点,不得混装、乱扔或践踏其他垃圾。

第九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和运输单位应当统一配备分类收集垃圾箱、车辆和设备,采用封闭式运输,确保垃圾不外泄、不扬尘、不滴漏。

第十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综合利用设施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建造和运营,确保垃圾处理过程中的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标准。

第三章居民和单位的义务第十一条居民和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要求进行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不得将生活垃圾投放到不相应的垃圾容器或投放点。

第十二条居民和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投放点,不得私自丢弃或倾倒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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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出台
济南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1】
201X年7月27日济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201X年8月25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
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工作、生活环境,保
障人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县(市)人民的政府所在地城市生活垃圾的
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中的单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及为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废弃物(以下简称生活废弃物),在城市建设施工活动中产生的
渣土、弃土、弃料、余泥及其他废弃物(以下简称建筑垃圾)。

第四条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生活垃圾的统一管理。

县(市、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生活垃圾的具体管理工作。

环保、城建、建管、卫生、工商等政府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做好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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