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区一户多残、依老养残家庭中.doc
残疾人双向补贴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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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修订)》的通知-苏府[2007]147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修订)》的通知-苏府[2007]147号](https://img.taocdn.com/s3/m/b698565a326c1eb91a37f111f18583d048640f55.png)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修订)》的通知正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修订)》的通知(苏府〔2007〕147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修订)》已经市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二○○七年十月十六日苏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修订)为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传统美德,不断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切实构建和谐社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老年人优待和服务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凡具有本市户籍、年满60周岁的公民,均属优待对象。
凭本人居民身份证,60至69周岁的老年人可申请办理《老年人优待证》(以下简称《老年证》);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可申请办理《高龄老年人优待证》(以下简称《高龄证》)。
苏州市的《老年证》、《高龄证》统一印制,由各县级市、区老龄办负责免费向老年人发放。
第二条游览、文体活动优待(一)凡年满7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凭《高龄证》或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可免费参观游览我市的公园、风景名胜区、旅游景点和公益性文化设施。
(二)本市、省内60至69周岁的老年人凭《老年证》或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可免费参观游览我市的公园(不含世界遗产地)、风景名胜区和公益性文化设施。
收取门票的旅游景点和苏州博物馆,按次购票半价优惠。
(三)苏州东园、怡园、盘门等景点早晨向持证晨练的老年人免费开放。
苏州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

苏州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民政局,苏州市财政局,苏州市乡村振兴局•【公布日期】2023.12.07•【字号】苏政民规〔2023〕2号•【施行日期】2023.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苏州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各县级市(区)民政局(社会事业局)、党委农办、财政局、乡村振兴局: 为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根据江苏省《关于切实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苏民规[2023]5号)等有关要求,结合苏州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健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推动社会救助扩围工作(一)完善家庭收入核算办法。
一级、二级残疾人和三级精神、三级智力残疾人每月所得就业收入及60周岁以上但未满65周岁的老年人打零工、自给自足种植(养殖)每月所得收入,不超过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部分,在申请和享受低保期间不计入家庭收入。
其他三级、四级残疾人每月所得就业收入,不超过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0%部分,在申请和享受低保期间不计入家庭收入。
65周岁以上老年人打零工、自给自足种植(养殖)每月所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采取行业收入评估基本标准或最低工资标准核算非固定从业收入的,要客观考虑家庭成员实际情况,对确实难以就业或者连续6个月以上无法获得收入的,根据家庭实际困难情况,综合判断是否纳入低保范围。
在申请低保前12个月内和享受低保期间,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因重病、重残导致刚性支出连续或累计6个月超过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不超过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部分,在认定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月收入时可予以扣除。
在申请和享受低保期间,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有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包括学前教育、高中(中职)学生、在国内全日制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不超过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0%部分,在认定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月收入时可予以扣除。
江苏残疾人补贴政策2022年

江苏残疾人补贴政策2022年2022残疾人补贴政策2022-2022年残疾人补贴政策我国将于2022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
近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要求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或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并将以国务院的名义发布实施。
民政部副部长邹铭表示,目前,我国约有8500万残疾人。
相比普通人,许多残疾人不仅劳动创收能力相对较弱,而且存在额外的生活支出和长期照护支出。
在收入少、支出多的情况下,残疾人家庭普遍面临生活困难和长期照护困难。
据了解,截至目前,已有20个省份建立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20个省份建立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其中13个省份同时建立了两项补贴制度,27个省份建立了一项或两项补贴制度,但存在形式不一、标准差别较大、覆盖范围较窄的情况。
邹铭表示,两项补贴制度将成为首个全国性残疾人专项福利补贴制度,这项制度的实施对加快推进残疾人同步进入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残疾人理事会副理事长程凯表示,全国统一的两项补贴制度建立后,预计可以使2022万人次的困难和重度残疾人受益,有效改善5000多万残疾家庭的生活质量。
据介绍,对于补贴对象,意见做出了清晰界定,将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人列为生活补贴对象,将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重度残疾人列为护理补贴对象。
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扩大补贴范围。
具体补贴标准由地方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残疾人需求确定。
中央通过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方式给予地方支持。
此外,意见明确提出,把所有资金的审核、审定、申领的程序公开,标准要公开,对象要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
同时,民政将会同财政和残联,以及相关的其他部门对制度的绩效做定期的评估,同时地方民政部门会同残联,还将委托第三方对政策执行的效果进行绩效评估。
残疾人优惠补贴政策一、税收优惠(1)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苏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府[2002]136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苏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府[2002]136号](https://img.taocdn.com/s3/m/5de4e113f68a6529647d27284b73f242336c3166.png)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苏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2.12.18施行日期2003.01.01文号苏府[2002]136号主题类别扶贫、救灾、慈善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苏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府[2002]136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苏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已经12月17日市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十二月十八日苏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本市农村贫困家庭得到基本的生活保障,促进农村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保持农村稳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政府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贫困家庭实行救助的制度。
第三条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二)政府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原则;(三)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由政府财政保障的原则;(四)对农村常住户口居民实行全面覆盖的原则;(五)属地管理的原则;(六)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县级市、区、镇人民政府负责制。
市民政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
各县级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审批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申报管理,并负责“应保尽保”具体落实工作。
江苏省残疾人保障条例(2021年)

江苏省残疾人保障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9.29•【字号】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0号•【施行日期】2021.09.2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江苏省残疾人保障条例(2012年11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等二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预防和康复第三章教育第四章劳动就业第五章文化体育第六章社会保障第七章无障碍环境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全社会应当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
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禁止侮辱、侵害、虐待、遗弃残疾人。
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工作的领导,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增长的经费保障机制。
发展残疾人福利事业,提高残疾人社会福利水平。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工作。
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日常工作。
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当每年向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报告履行职责情况,并安排专人联系残疾人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建设信息共享平台。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尊重残疾人对公共政策和残疾人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依法保障残疾人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民政题目

题目1、下列哪项不是认定低保对象的基本要素()A、劳动能力B、家庭收入C、家庭财产D、户籍状况2、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的()提出低保书面申请。
A、社区(村)B、街道办事处C、区民政部门D、市民政局3、连续()年(含)以上脱离家庭而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A、1B、2C、3D、44、特困供养享受低保标准的()差额救助A、120%B、125%C、135%D、140%5、非本地户籍持居住证的家庭或者个人在提出临时救助申请时,需提供申请之月起前()个月社保缴纳材料.A、3B、6C、12D、246、不符合申请临时救助办理条件的是()。
A、急难型困难家庭B、支出型困难家庭C、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D、在劳动年龄段就业暂时有困难且符合一定条件的当地户籍的特殊人员7、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倍低保标准内,且患15类重大疾病的患者本人,可以申请低保边缘重病困难对象救助。
A、1B、2C、3D、48、不符合《苏州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里的无劳动能力者的情况是()A、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B、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C、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D、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9、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中认定的收入不包括下列哪项()A、工资性收入、B、转移净收入C、经营性收入D、基本医疗保险10、持有园区户籍的居民,凡()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均有权申请低保。
A、申请人月收入B、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C、家庭成员平均收入D、家庭成员总收入11、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
A、家庭财产B、家庭成员不动产C、家庭经济状况D、家庭可支配收入12、申请低保时,家庭收入原则上按其提出申请前()个月收入的平均值计算。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13]1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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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13〕196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9月18日苏州市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国家、省市有关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居家养老的实践,现就我市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家庭负责,建设多层次、多元化的社会化居家养老服务体系,为老年人提供周到、便捷、高效的优质服务,解决居家老年人生活困难,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
二、服务对象根据实际情况分政府援助对象、政府补助对象和自助对象三类,其中是政府援助、补助对象的老年人应具有苏州市户籍。
(一)政府援助对象。
1.日常生活需要介助或介护的城乡五保供养对象及低保和低保边缘孤寡老人;2.日常生活需要介助或介护的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重点优抚对象、归国华侨的老年人;3.日常生活需要介助或介护的“二无”(无子女、无劳动能力)、无子女照顾、子女残疾以及独生子女家庭对象中的困难老人。
(二)政府补助对象。
84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和70周岁及以上的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三年逐步扩大到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三)自助对象。
有经济条件的需要居家养老服务的老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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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
月收入
家庭其它收入
家庭月总收入
元
家庭月人均收入
元
享受救助金
元声明Βιβλιοθήκη 本人申报内容、所提交的本人及家庭成员的相关证明材料真实有效,如有虚假,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受家庭其它成员委托,同意审核部门通过各种渠道核对家庭成员收入,包括入户调查。
申请人:年月日
村(社区)
委员会
调查意见
经初审,该家庭人均月收入元,经公示无异议,同意上报。
年月日
注:1、残疾人由监护人供养的,户主姓名中填监护人的姓名。
2、如家庭无任何通讯号码,可填村(社区)的电话号码。
3、此表一式四份,审批后,区民政、区残联、镇(街道)、村(社区)各1份存档。
苏州市区一户多残、依老养残家庭中
困难残疾人生活救助审批表
区街道(镇)社区(村)申请日期:年月日
户主姓名
性别
年龄
个人月收入
身份证号
户籍住址
家庭人口
联系电话
居住住址
家庭
特征
口2名以上残疾人;
口由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父母供养;
口由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其他供养人供养。
其它
说明
家
庭
成
员
姓名
称谓
性别
身份证号
残疾
类别及等级
负责人:村(社区)委员会(公章)
年月日
街道(镇)
残联审核意见
经审核,该家庭为口一户多残口依老养残家庭,同意上报。
负责人:街道(镇)残联(公章)
年月日
街道(镇)
审核意见
经审核,该家庭符合生活救助条件,同意上报。
负责人:街道(镇)(公章)
年月日
区民政部门
审批意见
同意给予该家庭特殊残疾人生活救助金元。
负责人:区民政部门(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