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行政法学的探究
中国行政法学研究报告

在实践应用方面,中国行政法学的研究成果被广泛应用于政府管理、公共服 务和法治建设等领域。例如,在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法治政府、加强行政执 法等方面,行政法学的研究为政策制定和实施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撑和实践指导。
二、研究重点
未来,中国行政法学的研究重点将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完善行政法律制度。当前,中国行政法律制度还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 如行政程序法制化程度不高、行政救济制度不完善等。因此,加强行政法律制
中国行政法学在未来发展中有着广阔的空间。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 各种新型社会关系和矛盾纠纷不断涌现,对行政法学的需求将不断增长。未来, 行政法学需要更加深入地研究政府治理、公共服务、信息技术等领域的法律问题,
为解决现实问题提供更加有效的法律方案。同时,行政法学需要进一步加强 与宪法、刑法、民法等学科的交流与互动,推动学科交叉融合,为构建完善的法 律体系做出贡献。
三十年来,中国行政法学经历了许多标志性事件。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1989 年《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实施。这部法律标志着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为公 民权利提供了法律保障。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增加了“国家尊重 和保障人权”
的规定,进一步提升了行政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此外,中国行政法 学界还涌现出了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里程碑人物,如应松年、马怀德等,他们 的学术研究成果对中国行政法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参考内容二
稳健发展的中国行政法学:行政 法学研究综述
本次演示旨在回顾中国行政法学的发展历程、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通过分 析前人研究的主要成果和不足,展望未来的发展方向和路径。我们希望通过梳理 和评价行政法学的基础概念、中国行政法学的发展历程、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为 读者提供有益的信息。
行政法论文之行政法学的作用探究

行政法论文之行政法学的作用探究这是一篇行政法学的作用探究,对企业而言,用结转亏损处理的方法可以不用交法人事业税,但是如果单年度出现盈余的话却必须缴纳企业税,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具体内容吧!行政法学的作用,让我们重温室井教授为本学会之创立及其运营所做出的巨大奉献,并再一次向室井教授表达我们的谢意。
我想大家对在日本(名古屋)举行的本学会第5届大会上由原最高法院法官园部逸夫所作的基调演讲还记忆犹新吧。
按照日本式的顺序,我认为,本次基调演讲理应由为本学会的创办做出奉献的室井力教授来担当。
可是,由于室井教授早年仙逝,这个顺序也就无法遵守,这样,我也就不得不登上讲台了。
在此,让我们重温室井教授为本学会之创立及其运营所做出的巨大奉献,并再一次向室井教授表达我们的谢意。
一提到基调演讲,我想大家更多地是希望听一些介绍有关围绕当时的共同课题而开展的根本考察。
不过在本学会上,除了主题之外,还会谈一些有关行政法学的开展现状、根本课题等内容,这种方式似乎已经成了惯例。
我也曾想按照这个思路来进行我的演讲,但是在第5届大会上由园部先生所作的演讲,已经对日本行政法学的历史开展过程、当前存在的问题等进行了全面而准确的总结。
之后尽管在日本出现了一些新动向,例如修改行政事件诉讼法和行政程序法、地方分权等,但我预计,对这些问题在接下来的个别报告中会有所涉猎。
因此,在此我想介绍一个目前受到日本行政法学界关注且与这次大会的两个题目(地方政府的作用和行政控制)多少有些关联的案例,并通过这一案例阐述假设干在各国行政法学上具有一定共性的问题。
一、研究素材—神奈川县企业税案在日本,企业除了要缴纳作为国税的法人税之外,还负有缴纳县税即地方税法上以法定普通税的名义规定的法人事业税的义务。
神奈川县由于财政窘迫,于2001年制定了企业税条例。
但是这种企业税与法人事业税不同,它不是由地方税法直接规定的法定税,而是根据地方税法上允许地方公共团体在符合一定.的必要条件下单独制定的法定外普通税。
行政法学原理

行政法学原理行政法学原理是研究行政法的基本理论和基本问题的学科。
行政法学原理是行政法学的基础,是行政法学研究的出发点和归宿,也是行政法的理论依据。
行政法学原理包括了行政法的性质和特点、行政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行政法律关系的基本结构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等。
下面就行政法学原理的关键内容进行详细阐述。
一、行政法的性质和特点行政法是以行政行为为研究对象的一门法律学科,是研究行政活动的法规范的科学,也是行政权利的表现形式。
行政法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相对性:行政法是以行政机关作为行政行为主体的法律规范,只对行政机关具有约束力,对个人并没有直接约束力。
2. 法律规范性:行政法律规范是国家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具有法律的强制性和必然性。
3. 多变性:行政法规范的适用对象广泛,行政法的规则会根据不同的内容和情况进行调整和变化。
4. 封闭性:行政法具有自身的独立体系和自我完备性,与其他法律学科有一定的区别。
二、行政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行政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权力机关的授权、行政主体的履行行政职能和法律的适用。
行政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具体表现为:1. 授权:行政法律规范是国家法律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必须是由法律授权给行政机关进行制定和执行。
2. 法定性:行政法律规范必须具有一定的法律依据,不能凭空设定,必须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上。
3. 相对性:行政法律规范是相对于行政主体和公民个体之间的一种法律关系,具有双重性和相对性。
4. 强制性:行政法律规范具有强制力和强制性质,行政机关必须依法执行行政法律规范的要求。
三、行政法律关系的基本结构行政法律关系是指行政主体与公民个体之间在行政活动中形成的一种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的基本结构主要包括权利主体、权利客体、权利内容和权利要件。
1. 权利主体:权利主体是指行政主体或公民个体具有的享有或履行某种特定权利的主体。
2. 权利客体:权利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所涉及的具体对象,可以是公共利益、公共资源、公民权益等。
行政法学心得体会

行政法学心得体会行政法学心得体会行政法学心得体会行政法学》是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的必修课。
纵观近年的考试情况,考生在答题过程中暴露出来的问题着实不少:有些问题涉及基本知识掌握程度方面的,有些则是涉及答题要领方面的,下面针对这些问题加以分析。
对一些基本理论问题掌握不够好全面、详细地掌握行政法学的基本理论问题是考生解答各种类型试题的基础,答题中考生掌握不够好的理论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对基本概念掌握不够准确或不够全面。
名词解释题本来是多拿分的关键题型,但大多数考生答得不好,有相当一部分考生甚至拿不到分值的一半。
问题主要出在三个方面:一是根本不明白某个名词的确切含义,因而只字未答,甚至不表述出自我理解的意思;二是张冠李戴,如将“行政责任”错答成“行政监督”;三是把名词解释中的关键词漏掉或者答错,如解释“具体行政行为”时,把“特定的人或事”漏掉。
二、对用词或者含义相近似的名词区分不清。
对名词的含义把握不准,直接影响进一步分析解题,甚至造成“差之毫厘、失之千里”。
根据行政法学教学内容和以往考题的侧重点,需引起注意的相近词主要有:部门规章与地方规章;行政实体法与行政程序法;行政法律关系与监督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的`撤销、无效与废止;行政立法与其他规范性文件;行政征收与行政征购、行政征用;行政处分与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处罚与执行罚。
三、对一些名词、制度的基本范围把握不准。
例如,国务院组成人员的范围,即中央国家行政机关中政务类公务员的范围,本来应该包括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和秘书长,可有些考生却偏偏答错或者漏掉其中一项或者两项。
再比如,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即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政机关行为的范围,许多考生在解答这方面试题时失分太多。
其实,解答这方面试题只要把握住三个基本标准就足够了:第一、必须针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针对行政机关的抽象行为、民事行为和事实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第二、被起诉的行为不在《行政诉讼法》第12条列举的排除条款之列,即不属于抽象行为、国家行为、内部行政行为和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终局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第三、被起诉的行为必须是可能侵犯或者影响当事人人身权、财产权的行为,影响当事人其他权利且法律法规无特别规定的,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行政法学学习心得

行政法学学习心得行政法学作为法学的重要分支学科之一,在法学专业的学习过程中占据着重要地位。
通过对行政法学的学习,不仅可以了解和掌握我国行政法律制度的内容和原理,还可以提高法律素养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在此,我将分享我在学习行政法学过程中的一些心得和体会。
一、充分理解行政法学的基本概念和内涵行政法学是研究行政法的一门学科,主要研究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行为、行政程序、行政责任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和制度。
在学习行政法学之前,首先要充分理解行政法学的基本概念和内涵,明确行政法学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和研究目标。
只有准确理解行政法学的内涵,才能更好地把握学科的基本要义和核心内容。
二、系统学习行政法学的基本知识和理论行政法学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学科体系,涉及的知识面广泛而深入。
在学习行政法学时,应系统学习行政法学的基本知识和理论,包括行政法的学科性质、行政法的发展历程、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行政法的基本理论问题等。
只有通过系统学习,才能够全面掌握行政法学的基本内容和基本理论。
三、注重学习实践案例和实际问题分析行政法学的学习离不开实践案例和实际问题的分析。
在学习行政法学的过程中,应注重学习和分析各种实践案例和实际问题,通过具体案例了解行政法律规范和制度的应用和适用。
在分析实践案例和实际问题时,要注重归纳总结,提炼出行政法学的基本原理和规定,使理论和实践相结合,培养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四、关注行政法学的最新动态和发展趋势行政法学是一个不断发展和更新的学科,需要及时关注行政法学的最新动态和发展趋势。
通过关注学科前沿和学术研究动态,可以增强对行政法学的理解和把握,提高对行政法学问题的认识和思考。
因此,在学习行政法学的过程中,不仅要学习已有的基本知识和理论,还要关注学科的发展动态,不断拓宽学科视野和知识面。
五、培养行政法学的思维方式和能力行政法学的学习不仅是学习行政法的知识,更重要的是培养行政法学的思维方式和能力。
在学习行政法学的过程中,要注重培养逻辑思维和分析判断的能力,善于归纳总结和抽象概括。
浅析面向世界科学的行政法学

浅析面向社会科学的行政法学・一引言社会科学的交叉从半个世纪前开始取得了空前的发展,尤其是制度变迁理论、机制设计理论、博弈理论和公共选择理论这四个建立在微观经济学分析基础上的新兴领域。
这四个以人类行为理论为中心重建的科学新理论通过推动行政法学重新评估行政法的规范体系和价值学说,并达到重新进入社会科学的目标。
公共选择理论、博弈理论、机制设计理论和制度变迁理论从人的角度考察了在已定的约束条件下彼此依赖且关注自我利益的个人怎样做出选择并决定制度的存废和变迁。
以人的回归为起点、取代进行静态分析制度的传统规范学说给长期以来主流行政的学说、命题和方法造成挑战,还将促进行政法学的深刻变革和反思。
二面向社会科学的行政法学(一)公共选择理论与行政法学把经济学应用于政治科学的公共选择是对非市场决策的经济学研究。
公共选择是经济学的分析工具和理论假设在政治领域,特别是在政府决策领域的应用。
公共选择的目标是了解社会屮政府的运行方式,评价并重建行动规则和政府决策的规范性基础。
公共选择的主题是司法审查、行政程序、政府管制、投票规则和国家理论等,它与宪法行政法学和传统政治学相同。
公共选择理论因为利用了被视作交易的政治、经济人假设和方法上的个人主义而得出与公法学和传统政治学大相径庭的答案。
在行政法学研究中应用公共选择理论有利于改变行政法学的知识基础,推动行政法学者在实证行政法学的解释学和方法论上建立探索性的、全新的共识并重建博弈规则的行政法学。
(二)博弈理论与行政法学在了解法律规则如何影响人的行为方面,作为公共选择理论重要分析工具的现代博弈理论大大地增强了人们的洞察力。
在行政法的现象世界确立一种人类行为理论是实证行政法学的主要任务,博弈论是用来预测、解释和描述行政法现象的有效分析工具,适合的博弈模型会被用于预测行政法规现彖的博弈均衡和解释描述。
实证行政法学重要内容Z—是预测均衡。
行政法的均衡分析比经典博弈理论屮的个人决策和两人博弈求解更加复杂。
对行政法学基础理论的思考

对行政法学基础理论的思考摘要:行政法学一直都是各国行政学者所热衷于讨论的一门法律学科,因此不禁会引起思考,到底需要怎样做才能去构建行政法学呢?这在我国行政法学界也是有多种多样的观点,可是笔者却是这样认为的:行政法主要由两个要素构成,那就是“控权”和“服务”,所以说行政法不仅是控制行政权的法,更是一种给公民以及社会提供更好服务的法,该文章就是笔者對行政法学的具体概括,仅供参考。
关键词:行政法;基础理论;相关分析一、行政法学基础理论研究对于行政法的相关基础理论来说,又或者说行政法的基本概念,这也成为了世界上各国行政学者们热衷于讨论的一个问题,但是对于这个问题所有行政学者也没有得到共识。
行政法最早由法德行政法院衍生出来的,到英国对行政法的否认,在发展到如今具有普遍影响全新意义的行政法学。
就世界的角度而言,每个国家的立法与司法都具有巨大的差异,从而造成了各大行政法学界对于行政法的性质以及功能说法都各不相同。
通常来讲,作为一门学科来说,其理论基础应该就是该门学科的核心,在新中国成立之后对行政法学的基础理论研究发表论文的当之无愧属于应松年以及朱维究教授了,其论文中的主要观点就是为人民服务。
虽然到现在已经有非常之多的论文发表研究行政法学,但是对于行政法学的基础理论还是没有得到相同的看法,反而引发了研究学者无尽的探讨。
二、行政法学基础理论的不同观点当今我国对于行政法学的理论研究形成了许多不同研究学派,准确来说就是形成了许多不同的观点以及看法,而不是真正的形成某种流派,主要有四中观点,以下就是笔者对这四种观点的概述分析。
2.1行政法是管理法相关的行政学者们称这种理论为“管理论”,这个观点主要流行于原苏联、东欧、以及我国成立初期的时候,这个观点认为行政法的基础理论就是国家的管理或者是国家管理范围之内的各种社会关系。
总的来说,行政法就是够关于行政管理的一种法,其原则就是国家管理的基本原则,所以行政权就是行政机关对于各种日常事务的管理权,其中的行政行为也就是国家行政管理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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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的作用探究行政法学的作用,让我们重温室井教授为本学会之创立及其运营所做出的巨大贡献,并再一次向室井教授表达我们的谢意。
我想大家对在日本(名古屋)举行的本学会第5届大会上由原最高法院法官园部逸夫所作的基调演讲还记忆犹新吧。
按照日本式的顺序,我认为,本次基调演讲理应由为本学会的创办做出贡献的室井力教授来担当。
可是,由于室井教授早年仙逝,这个顺序也就无法遵守,这样,我也就不得不登上讲台了。
在此,让我们重温室井教授为本学会之创立及其运营所做出的巨大贡献,并再一次向室井教授表达我们的谢意。
一提到基调演讲,我想大家更多地是希望听一些介绍有关围绕当时的共同课题而开展的基本考察。
不过在本学会上,除了主题之外,还会谈一些有关行政法学的发展现状、基本课题等内容,这种方式似乎已经成了惯例。
我也曾想按照这个思路来进行我的演讲,但是在第5届大会上由园部先生所作的演讲,已经对日本行政法学的历史发展过程、当前存在的问题等进行了全面而准确的总结。
之后尽管在日本出现了一些新动向,例如修改行政事件诉讼法和行政程序法、地方分权等,但我预计,对这些问题在接下来的个别报告中会有所涉猎。
因此,在此我想介绍一个目前受到日本行政法学界关注且与这次大会的两个题目(地方政府的作用和行政控制)多少有些关联的案例,并通过这一案例阐述若干在各国行政法学上具有一定共性的问题。
一、研究素材神奈川县企业税案 在日本,企业除了要缴纳作为国税的法人税之外,还负有缴纳县税即地方税法上以法定普通税的名义规定的法人事业税的义务。
神奈川县由于财政窘迫,于2001年制定了企业税条例。
但是这种企业税与法人事业税不同,它不是由地方税法直接规定的法定税,而是根据地方税法上允许地方公共团体在符合一定.的必要条件下独自制定的法定外普通税。
具体而言,法人事业税在计算法人所得时,允许将该年度之前的亏损以结转的形式处理亏损。
因此,有可能出现企业年度决算盈余却不用交法人事业税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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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行政法学的探究
一、行政法学研究的反思
(1)行政法学研究内容的严重失衡。
表现在:总论研究与分论研究的失衡;基础理论研究与应用对策研究的失衡;行政法学研究与行政诉讼法学研究的失衡等。
(2)行政法学研究课题的简单重复,极大的浪费了有限的学术资源,不利于行政法学新领域的开拓和理论研究原创性的提高。
(3)行政法学研究方法的局限。
回顾我国行政法学三十年来的研究历程,其研究方法主要有理论联系实际、比较分析以及价值分析等方法。
在实际行动上,往往表现为“粘贴—复制研究”。
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极大地限制了我国行政法学的发展,也使得行政法治问题面临理论与实践的困惑。
二、问题的对策
诚如所见,行政法学的诞生与研究以有百年历史,某一阶段的研究长久持续发展之后,必须将重心转向另一领域才是研究的历久弥新之道。
因此,长期出现这样的问题,这是极不应该的,因为,无论是行政法的立法、执法、司法、监督等过程,其效用的检验与发展都在于社会,脱离社会的行政法很难称得上真正意义上的行政法;同样,脱离社会的行政法学研究也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行政法学研究。
将行政法的研究置于社会之中,抽离于以往的“研究—研究(理论)—研究”的一叶障目的恶性怪圈,而把研究的重心回归于社会,形成“研究—社会(实践)—研究”的新型研究模式,这才是行政法学研究永葆生命力的研究途径、研究选择。
既然问题的对策在于社会,下面有必要对其进行简要分析:“社会”概念的界定。
这里,有必要对本文的“社会”这一概念作出分析与界定。
什么是社会?大体上人们有四种不同的理解:一是将社会作为一个抽象的词汇,泛指整个人类社会,是与自然界相对应的一个概念。
二是将社会理解为一种社会制度,即从国家的角度理解社会。
三是将社会理解为某一区域性的社会,从区域的角度理解社会。
四是将社会理解为特定的群体,从正式组织结构的角度理解。
然而,本文中的社会概念更接近社会学意义上的“社会”。
社会学认为,社会是由特定范围内的人群组成的一种特殊形态的群体形式,是相当数量的人们按照一定的规范发生相互联系的生活共同体。
社会的特征有:(1)社会以文化为纽带。
文化是人类社
会与动物世界相区别的主要标志。
(2)社会以有目的的生产活动为基础。
生产活动使得人类社会有了不断发展的物质生存条件。
(3)社会是有组织的系统。
社会是个大系统,法律是其中的子系统。
(4)社会有一套自我调节的机制。
社会是一个具有主动性、创造性和改造能力的“活的有机体”。
(5)社会有具体形态。
社会通常以一个民族或一个国家为载体,有特定的地理空间的生活共同体。
因此,社会是一个技术概念,将法运用于社会,使得该社会与法相关联,社会才具有法学意义。
行政法中的“社会”就是在该语境的范围内对特定自然人群及其相互关系的描述与规范,它通过社会过程衔接与实现。
三、结论
据以上分析,我们应该坚持这样的观点:其一,必须把作为社会结构之一部分的法与作为社会系统的全体社会,置于彼此具有相互依存关系的角度来进行观察和研究。
其二,行政法学研究首先必须研究社会,从社会中发现行政法律现象,行政法学研究也必须回应社会的发展。
其三,行政法学研究必须矫正以往的过分倾向本体研究的趋势,转向社会本体(社会人的本体)研究,在社会中研究行政法。
其四,社会中,法律包含着特定社会人们的愿望和理想,法律不可能是中性的,不可能与价值无涉。
因此,通过社会研究行政法,实际上是满足法的终极价值,即人的需求。
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