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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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公告2018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公告2018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公告2018年第23号作者:来源:《财会学习》2018年第13期国家税务总局为优化税收环境,有效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有关精神,现将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4月25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规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以下简称“优惠事项”)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优惠事项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优惠事项,以及国务院和民族自治地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授权制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

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低税率、税额抵免等。

第三条优惠事项的名称、政策概述、主要政策依据、主要留存备查资料、享受优惠时间、后续管理要求等,见本公告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目录》)。

《目录》由税务总局编制、更新。

第四条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

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留存备查资料是指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证书、文件、账册、说明等资料。

留存备查资料分为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和其他留存备查资料两类。

软件企业认定标准

软件企业认定标准

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是:1.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2.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3.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4.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5.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6.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7.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8.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9.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申请认定的企业应向软件企业认定机构提交下列材料;1.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人员配置及学历构成、软件开发环境和企业经营情况等有关内容;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3.企业开发、生产或经营的软件产品列表,包括本企业开发和代理销售的软件产品4.本企业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包括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等;5.系统集成企业须提交由信息产业部须发的资质等级证明材料;6.信息产业部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新办软件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新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两免三减半)软件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是从获利年度,获利年度是指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获利的年度,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可以按规定逐年弥补,以弥补后有利润的纳税年度为开始获利的年度。

如果获利年度中间有亏损的应连续计算。

如:某企业2000年成立,当年亏损100万元,2001年盈利30万元,2002年亏损50万元,2003年盈利120万元。

该企业开始获利年度为2003年,因为2001年虽然有盈利但是不足弥补2000年的亏损,而2003年将2000年和2002年发生的亏损弥补以后开始有盈利。

财税[200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2008年03月2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一)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六)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七)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八)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已经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执行本条规定。

(十)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软件企业优惠政策

软件企业优惠政策

(七)税收政策1、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依据?国发【2000】18号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2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2、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内容?1、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简称"两免三减)2、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软件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软件企业进口所需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有何特殊政策?除列入《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商品外,均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4、小规模纳税人要享受增值税优惠怎么办?目前小规模纳税人不能享受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

如果小规模纳税人要享受增值税优惠,就必须把企业转变成一般纳税人。

5、已认定的软件企业、已登记的软件产品如何办理退税手续?已认定的软件企业或已登记的软件产品可凭本年度有效的软件企业认定证书或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应手续并享受"政策"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

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并经软件企业认定机构登记备案的软件产品可享受什么样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

7、双方或多方共同开发,版权归属所有开发方的软件产品,如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根据规定,一个软件产品只能在国内做一次登记,并由登记方凭软件产品登记证书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 双软企业优惠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  双软企业优惠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及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发布日期』2011-04-01高新技术企业及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部分)一、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与原有的政策相比有哪些比较明显的变化?新企业所得税法与原税法相比较,在促进科技创新上的政策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税率的执行范围取消地域限制,原政策仅限于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新法将该项优惠政策扩大到全国范围,以促进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加快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

凡是按照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被认定为高新技术的企业均可享受15%优惠税率。

二是新法新增加了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

三是技术转让所得税起征点明显提高。

旧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免征所得税。

新法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是新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科技企业可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要具备哪些条件?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第172号)已出台,高新技术企业需要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拥有自主知识产权;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3、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4、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6、企业的其他指标,如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必须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

三、企业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享受两免三减半过渡优惠政策的同时可否同时申请所得税15%低税率的政策优惠?不可以。

《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

《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冀地税函…2009‟82号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二十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9‟20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贯彻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及其过渡性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规定,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当年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或按照•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实际实施有关税收优惠的当年,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按•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二、原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优惠尚未期满同时符- 2 -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及•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相关规定,在按照新标准取得认定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之后,可以在2008年1月1日后,享受对尚未到期的定期减免税优惠执行到期满的过渡政策。

三、2006年1月1日至2007年3月16日期间成立,截止到2007年底仍未获利(弥补完以前年度亏损后应纳税所得额为零)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按照新标准取得认定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可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免税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7.06.19•【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优惠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为贯彻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以及相关税收规定,现就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二、对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享受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税务部门如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过程中或享受优惠期间不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

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证书有效期内自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三、享受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每年汇算清缴时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交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履行备案手续,同时妥善保管以下资料留存备查: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料;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4.年度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说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及对应收入资料;5.年度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证明材料;6.当年和前两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及占同期销售收入比例、研发费用管理资料以及研发费用辅助账,研发费用结构明细表(具体格式见《工作指引》附件2);7.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软件企业在中国享受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以鼓励和支持软件产业的发展。

这些税收优惠政策旨在降低软件企业的税负,提高其竞争力,推动行业的繁荣和创新。

首先,对于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中国的税法规定,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其主要依据是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

该条规定,高新技术企业从事研发和技术创新的收入可以按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这一优惠政策有效减轻了软件企业的税负,鼓励企业进行更多的技术研发和创新活动。

其次,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中国政府也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促进法》,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半的优惠政策。

具体来说,年利润不超过200万元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以按照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年利润超过200万元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则可以按照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这样的优惠政策进一步降低了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税负,鼓励企业加大研发和创新力度。

此外,软件企业在购买自主知识产权使用权和经过认定的软件产品时,可以按照20%的增值税率缴纳增值税。

这一政策可以有效减少企业的成本,提高软件企业的竞争力。

另外,对于软件企业的技术人员,中国政府也出台了一系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对于具有一定研发能力的科技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其技术人员的工资薪金收入可以按照40%的费用减除标准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这一政策鼓励企业吸引和留住高层次的技术人才,提升企业的研发能力和竞争力。

另外,对于软件企业在上市过程中的股权激励计划,中国政府也给予了一定的税收优惠。

根据《特定非营利性机构及公益事业捐赠所得税政策》,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所得可以按照2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同时还可以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总而言之,软件企业在中国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支持,这些政策的出台有效地降低了企业的税负,鼓励企业进行更多的研发和创新活动。

这不仅促进了软件产业的发展,也推动了中国经济的转型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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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规定执行口径等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所得税优惠政策
【颁布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沪国税所一﹝2003﹞148号
【发文日期】2003-07-22
【实施时间】2003-07-22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规定执行口径等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2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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