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81583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动火作业是指使用明火或者电弧等热源进行焊接、切割、热处理、打火等作业。
由于动火作业涉及到火源,一旦管理不当,就可能引发火灾、爆炸等严重事故,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因此,制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并加以严格执行,对于保障工作场所的安全至关重要。
一、动火许可制度为了确保动火作业的安全进行,工作场所应建立动火许可制度。
任何动火作业,都必须经过许可才能进行。
动火许可申请人必须提供详细的动火计划,包括动火作业的具体位置、时间、作业内容、预防措施等,由专人审核后批准。
只有经过许可,持有许可证的人员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二、动火前的准备工作在动火作业开始前,应进行充分的准备工作。
首先,要对动火区域进行清理,确保周围没有易燃物质;其次,应设置合理的隔离措施,将动火区域与其他区域分离开来,防止火势蔓延。
同时,要检查动火工具和设备的完好性,确保其正常运行。
如果发现故障或异常,应立即修理或更换,以免引起事故。
三、动火作业时的安全措施在动火作业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措施,以确保工作人员的安全。
首先,要确保所有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都穿戴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装备,如防火服、防护眼镜、防护手套等。
其次,要仔细查找动火区域是否有泄漏的可燃、易爆物质,以及是否有可燃气体积聚,必要时进行通风消散处理。
最后,要确保动火区域内有足够的消防设施,如灭火器、喷淋系统等,并且工作人员要熟悉使用方法。
四、动火作业后的安全处理动火作业结束后,必须进行安全处理,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
首先,要及时关闭动火设备,断开电源。
其次,动火区域要进行彻底清理消毒,确保没有留下可燃物或其他危险物质。
同时,要进行火源检查,确保火焰已被完全扑灭。
最后,要对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进行检查,确保没有受伤或中毒等情况。
五、事故的处理和调查若发生动火作业事故,应根据事故性质和严重程度,及时组织抢险救援,保护人员的生命安全。
同时,要进行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原因,以便采取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公司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公司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公司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进行的所有动火作业,包括但不限于焊接作业、切割作业、明火作业等。
第三条公司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遵守职业健康安全法规,排除安全隐患,确保员工的安全与健康。
第四条公司各部门和员工应切实履行本规定所规定的安全管理责任,且必须严格遵守动火作业的各项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动火作业的安全进行。
第二章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要求第五条在进行动火作业前,必须制定详细的动火计划,并明确动火的范围、限制条件、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等内容。
第六条动火作业必须安排专兼职人员进行,且必须具备相关的资质和技能,持有相应的操作证件。
第七条动火作业前,必须对作业区域进行安全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存在的火源、易燃物品和可燃气体等,确保动火作业的安全进行。
第八条动火作业必须设置周边警戒区,且必须进行合理的区域封锁和标识,以防他人误入或接近作业区域。
第九条动火作业必须提前通知所在部门及周边的其他部门,并获得相关部门的书面批准,方可进行。
第十条动火作业期间,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并保证其处于完好可用的状态。
第十一条动火作业期间,必须配置足够数量的专职安全人员,负责监督和指导作业人员使用消防器材,及时应对突发情况。
第十二条动火作业期间,必须保持作业区域的通风良好,定期清理作业区域内的易燃垃圾,确保作业区域的环境安全。
第十三条动火作业期间,不得烟雾以及使用开火明火的电焊机,严禁使用明火进行损伤物体的破坏。
第十四条动火作业期间,必须执行“一人一炉一桶”的原则,严禁多人共用焊炉和焊桶,防止炉、桶漏疏伤人。
第十五条动火作业期间,必须执行“先定火位、后装火枪”的操作顺序,严禁在使用火枪前先点燃明火。
第十六条动火作业期间,操作人员必须穿着符合职业健康安全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且必须戴上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1、目的为加强和规范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防范仓储现场火灾、人身伤害等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承包商及员工的动火作业安全管理。
3、引用文件AQ3022-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3028-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AQ3025-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3 术语和定义及动火作业分级3.1 动火作业 hot work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3.2 易燃易爆场所 inflammable and explosive area本标准是指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2018年版)》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3.3动火作业分级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级。
3.3.1 特殊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3.3.2 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单位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3.3.3 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3.3.4 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单位安全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3.3.5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职责4.1 安全管理部门监督严格执行动火作业安全管理。
4.2 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落实动火作业全过程管理,持作业资格证方可进行动火作业,作业前检查动火作业设备设施完好,执行动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执行动火作业安全措施,保证动火作业安全,动火作业时间闭环管理。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根据×××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合用于企业所属各单位及有关方。
第三条本规定规范了在生产或施工作业区域内,工作程序(规程)未涵盖到旳、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旳作业旳安全管理规定。
第四条名词解释(一)固定动火指在生产厂区内旳安全地带,经同意后设置旳固定动火区域内进行旳动火作业。
(二)生产用火指锅炉、加热炉、焚烧炉等生产性设备用火。
(三)临时动火指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旳临时作业。
(四)“四不动火”指动火作业许可证未经签发不动火;制定旳安全措施没有贯彻不动火;动火部位、时间、内容与动火作业许可证不符不动火;监护人不在场不动火。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安全环境保护部是动火作业旳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动火作业管理规定旳制定和动火管理旳组织、协调、检查,负责特殊动火旳界定及一级动火、特殊动火许可证旳会签,负责固定动火区旳审批。
第六条生产技术部、机动工程部负责参与特殊动火许可证旳会签。
第七条石化企业消防支队有权对现场动火和固定动火区动火作业旳管理状况进行检查,配合动火作业单位做好防火措施旳贯彻,审核固定动火区。
第八条属地单位负责属地范围内动火作业管理,负责审批一级动火、二级动火,以及特殊动火许可证旳会签。
第九条属地单位(一)向作业单位进行安全交底,明确动火施工现场旳危险状况,组织作业单位共同开展风险识别,制定、贯彻风险削减措施,并提供现场作业安全条件。
(二)审查作业单位动火作业安全工作方案,监督作业单位贯彻风险削减措施,监督现场动火,发现违章有权停止动火作业。
第十条动火作业单位(一)负责开展作业过程风险识别,制定、贯彻施工风险削减措施,对动火作业过程安全负责。
(二)负责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安排具有对应资质旳特种作业人员从事作业。
(三)负责编制动火作业安全工作方案,严格按照动火作业许可证和动火作业安全工作方案作业,随时检查作业现场安全状况,发现违章或不具有安全作业条件时,应立即终止动火作业。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消防工作“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加强*****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动火作业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中有关动火作业管理规定要求,结合公司生产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明确了公司所属各风电厂各区域进行动(明)火作业的级别,动火申请及动火各级责任人员的职责,动火的组织及技术措施。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公司所属各风电厂所有地点的各个级别的动(明)火作业.第四条动火作业内容包括(一)气焊、气割、电焊等各种明火焊接。
(二)喷灯、液化气炉、电炉、火炉。
(三)烧烤管道、熬沥青.(四)易燃易爆区域内临时用电(包括用电钻、砂轮、角磨机、风镐等)。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一条动火工作票执行人安全责任:(一)动火执行人必须在动火工作票上签字,并确认动火工作票已被批准。
(二)动火执行人必须全面了解工作任务和要求,检查安全措施确已落实,并得到消防监护人员指令后方可动火,并只可在动火工作票所规定的时间、地点动火。
(三)动火执行人应严格执行有关安全规程规定。
(四)动火申请批准的作业期间内,工作间断暂离动火作业现场和动火工作结束后,动火执行人必须与工作负责人共同检查,确实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工作现场。
第二条动火工作票负责人的安全责任:(一)正确安全地组织好动火工作,负责检修应做的安全措施并使其完善.(二)动火前向有关人员布置动火工作,交待防火安全措施和进行安全教育。
(三)始终监督现场动火工作。
随时检查动火工作中是否严格遵守安全工作规程和动火工作安全措施。
(四)负责办理动火工作票的开工和终结。
(五)动火工作间断暂离动火作业现场或动火结束后,与动火执行人一起进行现场检查,确无火种遗留后,方可离开动火现场。
第三条动火工作票各级审批人和签发人的安全责任:(一)工作的必要性.(二)工作的安全性。
(三)工作票上所填写的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四)一级动火首次点火时,应到现场检查动火防范措施是否正确地进行。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1.总则为了加强企业工程和检修施工旳用火安全管理,防止火灾、爆炸事故旳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2.范围2.1本规定合用于企业在工程和检修施工用火中旳管理,在用火中还应执行业主旳有关安全用火管理规定。
2.2动火作业分级根据用火部位危险程度,用火分为特殊用火、一级用火、二级用火三种。
2.3下列状况均为特殊用火在可燃介质或有毒介质旳容器、设备和管线一般不许用火,确属严重影响生产运行或人身安全时,作为特殊用火处理;节假日期间对严重影响生产装置运行所必须进行旳用火,一律按特殊火处理;生产运行旳车间、储存区一般不安排晚上用火,确属严重影响生产时,在20:00时到第二天8:00时之间旳用火要作特殊用火处理;2.4凡属生产运行装置危险区域及下列地点用火均为一级用火:危险化学品生产车间、储存区;2.5凡属下列地点旳用火均属二级用火:停工检修并经认真吹扫处理,分析合格旳化工等工艺生产装置。
从易燃、易爆、有毒生产运行装置或系统拆除,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且运到安全地点旳容器、管线。
一般物品仓库、车库、加工场。
非防爆场所(操作间、配电间等)及防火间距以外旳地区。
3.编制根据3.1《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AQ3028-20233.2《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3022-2023等规范原则4.职责4.1用火审批权限特殊用火由部门向生产部提出用火申请,由生产部召集有关部门共同制定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后,并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经企业主管副总经理审查、同意和签发,并报企业总经理确认后,方可用火。
一级用火由申请用火部门提出申请,生产部会同用火部门、施工单位,对用火现场进行认真检查,制定可靠旳安全防火措施,并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经企业主管副总经理审查、同意和签发后方可用火。
二级用火,由申请用火部门提出申请,部门制定贯彻防火安全措施,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经用火部门现场进行检查,确认防火措施有效且已贯彻,生产部同意用火作业方案后方可用火。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1. 目的和适用范围本规定的目的是为确保企业动火作业过程中的安全,有效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员工生命财产安全。
适用于企业内的动火作业,包括但不限于电焊、气焊、火焰切割等。
2. 岗位责任2.1 生产车间主管责任生产车间主管负责下发动火作业的命令,并指派专人负责动火作业的管理和安全控制。
同时,生产车间主管应当督导动火作业的进行,防止人为因素引起火灾事故的发生。
2.2 动火作业工的责任动火作业工应当遵守专业的动火作业标准及操作规程,按照规定的程序开展动火作业。
动火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保持安全距离,防止火焰扩散,及时发现可能造成火灾的隐患,进行报告并加以妥善处理。
2.3 安全员的责任安全员负责对动火作业进行全过程的安全管理,确定动火作业区域的安全防范措施,对邻近区域工作的员工进行安全提示和警示。
并且,在动火作业的过程中,安全员应当督促动火作业工按照标准进行动火,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2.4 监理员的责任监理员负责动火作业现场的监督和管理,对动火工具设备等的检查确认,确保动火作业在安全条件下进行。
并且,在动火作业后,应当及时审查安全风险控制、工作现场清理等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并加以落实。
3. 安全防范措施3.1 动火区域的设定在企业内进行动火操作前,应当事先确定动火区域。
动火区域应明确划分,并标注警示标志,防止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的交叉造成人员的伤亡和物质上的损失。
3.2 动火工具和设备的选择动火作业工需要选择合适的动火工具和设备,确保其质量达到标准要求,并按照专业操作规程进行使用。
3.3 动火作业时间的限制动火作业的时间应当与作业环境的危险性、周围设施的布置等因素相匹配。
一般而言,动火作业的时间不宜选择在白天繁忙时段以及高温天气等情况下进行。
3.4 动火作业人员防护动火作业过程中,个人防护措施必不可少。
身着防火防护服、防火手套、防毒面具、安全鞋等防护装备,确保动火作业过程中员工的安全和健康。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产作业场所动火作业与用火安全管理,消除或降低火灾、爆炸事故风险,保障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结合分公司产品生产实际,制定本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分公司在组织生产过程中,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把生产安全放在第一位,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实现生产安全。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分公司以下生产场所、设施、设备检修、维护与生产过程须动火管理。
一、现场混装炸药生产厂区;二、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区;三、爆破施工现场的安全警戒区域;四、硝酸铵储存库区;五、柴油储罐、乳化剂储罐等;六、水相制备储罐;七、混装车罐体、乳化器、敏化器;八、易燃易爆物质运输车箱体;九、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十、生产、生活物资仓库等设备、设施。
第二章动火管理第四条动火是指在生产作业场所等禁火区域内使用电焊、气割(焊)或喷灯、电钻、砂轮、金属锤击或使用金属工具扭动、拆卸、撬动、剪切等可能产生火星、火花、火焰或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
第五条用火是指在生产作业场所等禁火区域内,因生产工艺技术要求或职业卫生所需,使用其它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表面炽热的器具(如:化验室用的电炉、电热器、微波炉等)。
第六条对生产作业场所的设备、设施维修、检修需进行动火作业的,由作业单位根据火灾危险性分类及生产、维修、建设等工况特点,配齐隔离设施、通风设施、消防器材、具有防爆性能和安全电压的电动器具(如行灯、钻具等)、起重、割、焊等机具,制定动火作业安全技术实施方案,向单位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在禁火区内划定“动火限制区”,确认动火作业安全技术方案落实后,方准进行动火作业。
第七条设置动火限制区,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动火限制区应设置在生产、作业区域主导风向的下风侧;二、距易燃、易爆厂房、罐区等设备、设施,不应小于30米;三、动火限制区内,不得放置易燃、易爆物或与作业无关的其它杂物,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四、动火限制区,落实专人监视看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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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动火作业事故,保证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3022—2008)、中国化工集团公司SHE管理制度,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油气总公司及其所属企业。
所属企业安全环保(SHE)部是本规定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三条所属企业可根据本规定的内容,单独制定本单位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其条款要求应不低于本规定相应的条款要求。
第四条术语和定义(一)“动火作业”是指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二)“易燃易爆场所”是指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GB50016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三)“作业组织部门”是指组织动火作业的职能部门。
(四)“作业所在部门”是指作业地点(设施)所在的部门,以下简称属地单位。
(五)“作业部门”是指作业(施工)人员所属部门,以下简称施工单位。
第五条动火的作业方式(一)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二)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三)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四)生产装置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第六条在动火作业前,应办理《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动火作业涉及进入受限空间、高处作业、临时用电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第二章管理内容及要求第七条动火作业分级动火作业分为特殊、一级、二级动火作业和固定区域动火作业。
(一)特殊动火作业特殊动火作业是指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带油、带压、带有其它可燃介质或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和管线,一般不允许动火,确属生产需要时,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该情况主要有:1. 带有可燃或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管线及码头泊位油轮停泊期间从油轮边缘起向外延伸35米以内区域;2.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及有毒介质的泵房和机房;3. 各类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充装站及可燃液体罐区防火堤内、液态烃罐区封闭管理区内;4. 在运行的可燃气体、液态烃球罐区防火堤内检维修;5. 加油(气)站的罐区(储气瓶)、加油(气)区、液化气泵房、压缩机房接卸站区;6. 易燃、可燃液体和气体的罐车、油轮、驳船等爆炸危险性区域的动火作业;7. 未拆除易燃填料的凉水塔内施工等动火作业;8. 运行过程中的空分装置纯氧系统等动火作业;9. 危险化学品库等动火作业;10. 节假日期间进行的动火作业(二级、固定动火区域除外);11. 装置停工吹扫期间,本装置内原则上不得进行动火作业,特殊情况下确需进行动火范围内的各类动火作业要按特殊动火对待,在动火作业过程中,当作业内容或环境条件发生变更时,应立即停止作业,《许可证》同时废止。
12. 在非正常工作时间的生产运行的关键装置要害部位动火作业(二级、固定动火区域除外)。
(二)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下列情况:1. 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2. 码头泊位油轮停泊期间,从油轮边缘向外延伸35米以外的区域;3. 泊位无油轮停靠时主靠作业平台区域;4. 工业污水处理场、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场、凉水塔和工业含水系统的隔油池、油沟、管道(包括距上述地点15米以内的区域);5. 切出运行,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不包括重油)的系统工艺设备管线和油轮、驳船;6. 储存收发易燃、可燃液(气)体的装卸作业区(铁路、公路、码头)、洗槽站;7. 铁路作业站、固体产品站台、仓库、车库、木材加工厂房等禁火区;8. 发电机房、消防泵房、化验室、桶装油品仓库等火灾危险性区域的动火作业;9. 节假日及非正常工作时间的二级动火作业;10. 厂区主干道两侧绿化施工等动火作业。
(三)二级动火作业在禁火区内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该情况主要有:1. 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本单位安全环保(SHE)部批准的动火作业;2. 公用工程系统管网;3. 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装置、储罐、泵房、装卸区等拆除的容器、管线、附件,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且运到安全地点的设备和管线;4. 码头泊位油轮停泊期间,从油轮边缘向外延伸35米之外、70米之内的区域;5. 泊位无油轮停泊时,从主靠平台边缘起向外延伸至30米以内的区域;6. 生产装置区、罐区、泵房、装卸作业区等非防爆场所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区域(包括操作室、变配电间、办公室等)。
(四)固定动火作业固定动火作业区是在没有火灾危险性的区域划出固定动火作业区域。
在二级(含二级)以上动火区域内,不应设固定动火区。
固定动火作业区必须经本单位安全环保(SHE)部批准,配备消防器材,并设警示标识。
第八条在正常运行生产区域内,凡可进行可不进行的动火作业一律不动火,凡能拆下来的设备、管线都应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动火,严格控制特殊和一级动火作业。
第九条动火作业的危害识别(一)动火作业前,属地单位或作业组织部门的负责人应针对作业内容,组织工艺技术、设备、施工、安全、监护等相关人员在动火作业地点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应急措施。
新建、技改技措和紧急抢修项目涉及动火作业的,相关职能部门应参加作业前的危害识别工作。
(二)工艺技术、设备、施工、安全、监护等相关人员应在动火作业地点对《许可证》有关安全措施逐条确认签字,并将补充措施填入相应栏内并确认签字。
(三)大检修期间,所属企业应根据具体情况做好动火作业的危害识别和风险控制工作。
第十条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基本要求(一)动火作业许可证实行“一处、一证、一人”的规定,即:一处作业点开具一张《许可证》、至少配备1名监火人。
当新预制(或新安装)的工艺管线、需维修的在用工艺管线穿越不同装置(或界区)时,作业申请方牵头组织会签,相关部门负责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签字确认并配备监火人。
(二)属地单位应有专人监火,应在动火作业前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施工单位可同时指派专人监火。
(三)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动火,应按照以下顺序操作:1. 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安装盲板,盲板要安装在尽可能靠近动火位置的阀门(或法兰)处;2. 然后进行彻底吹扫、清洗、置换,打开人孔,通风换气,打开人孔时,应自上而下依次打开;3. 最后进行气体分析,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
(四)凡位于GB 5001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动火作业,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时,应检查分析,对距动火点15米以内的区域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
(五)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六)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氧含量不得超过21%。
(七)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
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八)在铁路沿线(25米以内)进行动火作业时,遇装有危险化学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九)凡在有可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十)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米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米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米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十一)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
(十二)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米,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米,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十三)严禁带压钻孔动火作业。
(十四)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火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火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第十一条特殊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第十条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二)应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三)动火作业前,属地单位应通知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四)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使系统保持正压,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五)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应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第三章气体分析、监测及合格标准第十二条作业前,应对动火作业周边或空间进行气体采样分析,应尽量进入到设备死角或空气不流通、通风不良的位置进行采样,分析合格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第十三条分析仪器应在校验有效期内,使用前应保证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作业前气体分析必须使用气相色谱分析仪,便携式可燃(有毒)气体检测仪只能用于作业过程中可燃(有毒)气体监测。
便携式可燃(有毒)气体检测仪必须经有资质的机构进行定期校验,严禁使用未经定期校验的便携式可燃(有毒)气体检测仪。
第十四条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取样;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空间10米范围。
第十五条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分钟,应重新取样分析。
特殊动火作业期间应进行气体连续监测,这时,可使用便携式可燃(有毒)气体检测仪。
二级动火作业在其有效期内,应在每日作业前进行气体分析。
第十六条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第十七条动火分析合格的判定标准。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
分析内容还应包含作业人员可能接触到的有毒物料的浓度,确保分析结果小于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
第十八条固定动火作业区可不做气体分析。
第四章职责第十九条属地单位负责人(一)属地单位负责人是该部门负责人或其指定的动火作业现场负责人,负责审批《许可证》或指定作业现场负责人代表其履行审批职责。
特殊动火作业的审批人应是部门正职。
(二)全面负责本部门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
在作业现场组织并参与制定、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