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单车押金的法律风险分析与防控
探析共享单车的潜在金融风险与社会问题——以ofo单车为例

5亿 美 元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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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atue、Alomieo、新 华 联 集 团
阿里巴巴 、弘教投 资、中信 产 也基金 、滴 46亿 元 滴 出行
、 DST
三 、共享单车发展过程 中的金 融风 险和社会 问题 互联 网租 赁 自行车的快速发展 ,为社 会公众 出行提 供 了 一 种新 的便利选择 .也为构建城 市绿色 出行 体 系建设发 挥 了 积极作用 ,但 同时 也 出现 了一 些 问题 .比如 由于行业 业 态模 式新 、发展潜力大 、市场 竞争 激励 ,一些 中 、小型 运 营企业 在 激烈 的市 场竞 争中没有找到适合 自身发展 的盈利模 式 ,发展 路径不 明确 ,经营 效果不 佳 ,失 去造 血功 能 ,出现经 营 困难 , 经 历了“彩虹大 战”,截止 2017年 11月 27日已有 6家共 享单 车企业倒 闭 。到如今 ,竞争 格局 已大致 明 晰 ,两 家 巨头 0fD小 黄车和摩拜已 占据超 过 95%的 国内市场 。这些 企业 接连 倒 闭的现实使人们质疑共享单 车未来发 展的前 景 ,以下将从 共 享单 车的 金融 风 险和 社会 问题 分 析 其 在 发 展 中所 面 临 的 问题
探 析 共 享 单 车 的潜 在 金 融风 险与社 会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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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ofo单 车 为 例
杨君岐 。李 菁
摘 要 :共享单车是将“互联 网+”模 式与传统租 车 系统相结合 而产 生的一种 互联 网租赁 经营 的创 新模 式 ,是 城 市慢 行 交通
的新兴服务形 式,具有公共性和便利性的特 点,促进 了消费者绿 色出行 、便捷 出行 ,受到各 大投 资方的追捧 .同时在发展 的过程 中
一 、 引 言 共享单车是一 种“互联 网+共享 经济”模式下催生 的新事 物和商业模式 ,为社 会公 众 出行 提供 了一 种新 的便利 选择 , 也为构建城市 绿色 出行 体系建 设发 挥 了积极 作用 。近段 时 间,二线共享单车企 业接 连 陷入 倒 闭风 波 .泡沫 的破 裂让 很 多人预测 ,共享单车行业发展 的分水岭 来 了。从市 场 的供 需 角度看 ,所谓 的共 享单 车倒 闭潮 并 没有 实 质性 影 响人 们 出 行 ,其影响范围局 限于相 关产 业链 ,同时最 值得 思考 的 是其 日渐暴露 的金 融风险和社 会 问题 ,文 章通 过分析 0f0单 车行 业 的发展 ,提 出有效对策 。 二 、发 展 现 状 (一 )ofo共享单车 的营运模式 国内权威 APP数据调研公 司 QuestMobile最新 共享单 车 行业数 据显示 。在 国内共享 单车 市场 .ofo以 明显优势领 先 于 摩拜 等其他 品牌 ,位 居 第一 ,of0最 新 的月 活 用户 增 至 3845 万 ,排名行业第 一 ,用户 使 用 of0的 TGI指数 为 311,排 名第 一 ,这也表 明 ,ofo是 一线城 市用 户最 为偏爱和 关注 的应用 工 具。0f0共享单 车于 2014年 由北京大学“90后 ”创办 ,缔造 了 国内乃至全球第一个“无 桩单车共享”模式 .致力 于解决绿 色 出行 问题。0f0以“骑时可 以更轻松 ”为理 念 .用科学增 量+盘 活存 量的方式 ,积极 调动城 市 内部 闲置 的单车 资 源 ,推 动 绿 色环保低碳 出行 ,改 善城 市 的拥堵 问题 。ofo单 车成 本 比较 低 ,大 约 300 辆 ,用 户使 用时 ,在 移 动 App注册 同时需 缴 纳 199元 押金 ,收费 0.5 小 时;市 民也 可 以将 闲置 自行 车 共享出来 ,接人 ofo平 台为更 多 的人提 供服 务 。从 而获得 所 有共享单车 的免 费使用权 。以 1换 N。小 黄车 的不 足在 于前 期投入市场 的小 黄车是非 智 能锁 .缺乏 GPS定 位 。而且 损坏 率高 ,因此营运 、维护成本较高 。但在 2017年 1O月支持 NFC 近场支付功 能 的 全新 智能 锁 逐步 投放 市 场 。改 善 了不 足之 处 ,提高 了竞争优势 。 (二 )ofo共享单车 的投放范 围和融资历程 0f0共 享单 车 以校 园 为突 破 口.覆 盖全 国 200所 高 校 , 2016年 11月正式 进入城市 。到 目前 为止 已经覆 盖 40多座城 市 ,并 合作 地铁 部 门,规划 共享单 车停 放区 ,总体 呈现 “井喷 式”增 长 ;同时也 积极打开海外市场 ,l2月 7日宣布入驻法 国
【浅析共享单车发展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浅析共享单车发展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共享单车;交易成本;经济的快速推进,城市人口增加,当前城市所提供的交通服务,不论是数量还是质量都不足与人口快速增加相适应,人们出行体验差,其中交通工具选择和人们出行成本成高成为市民出行面临的突出问题之一。
市民的出行效力大大下降,还制约着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新时期人们迫切需要绿色高效公共交通出行方式,传统的交通出行方式逐渐被取代,人们出行交通工具选择除了考虑出行的时间、效率、成本,开始注重考虑出行工具的选择是否健康、绿色、个性等新因素。
2016年以来,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作为新型出行交通方式走进人们的视野,以其独特优势无论是在规模还是速度都得到迅速的发展,成为人们短途出行最佳交通工具之一。
相对城市交通空间扩大使人们出行更加便捷,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私家车短途出行率的汽车尾气排放量下降。
但共享单车在运营过程中也出现一些问题,对人们生活质量提高和单车运营及城市管理产生了影响。
一、共享单车的发展概况共享单车作为一种新型公共交通1/ 16工具,方便市民出行使其基本功能,因而共享单车的监管、运营、维护、使用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市化水平而定。
与传统有桩自行车租赁业务相比共享单车有更强的技术优势、市场优势和受益群体优势。
通过运用互联网大数据和信息的共享,实现了共享单车效用的最大化。
传统的政府主导有桩单车租赁业务在城市化发展程度较低时,公共交通问题不太突出发挥过一定作用。
但由于传统的有桩单车租赁一般规模较小、利用率低、成本高导致传统的有桩单车租赁逐渐被新型的共享单车代替。
(一)共享单车的使用情况“共享经济是在我国经济社会高速发展并取得重要成果基础上实现的,其实现了经济成果由全民共享的重要理念,是我国经济社会取得突破性成就的重要标志。
” “共享单车作为共享经济的代表,体现了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共享消费理念,提高了商品使用效率,节约了社会资源” 共享单车作为共享经济的一种新形态,已经逐渐渗透到人们日常生活之中。
共享单车面临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共享单车面临的法律风险有哪些共享单车面临的法律风险有哪些导语:自2016年12月以来,各品牌共享单车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陆续投放南京市场,在仅仅几个月的时间内,马路和小区内随处可见,并日益挤压着城市公共自行车的市场空间,成为大多数市民和外地游客选择在市内短距离行程的主要交通工具。
在共享单车给我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产生了或多或少的法律问题,值得引人深思。
首先,共享单车乱停乱放的现象给城市的形象和交通造成了极为不好的影响。
共享经济的兴起,足以证明了一个城市的迅速发展,但遗憾的事,部分市民的文明素质并没有跟上社会发展的步伐,潜在的问题无一不暴露出来。
挤占通行道路、停放在盲道区、放在自家楼道甚至后院,这些乱象无疑背离了共享便捷的本意,急需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同时运营商也需要加强有效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条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
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八十九条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笔者认为,因共享单车均设置了定位系统,若使用者未将车辆停放在指定区域或规定的地点,可以通过征信系统或扣除相应押金的方式来强迫使用者养成良好的习惯,提高素养。
其次,私自占用共享单车违背了“共享”经济的本质。
主要表现为使用者为了方便自己使用,以上锁、藏匿等方式将单车据为己有。
共享单车共享的仅仅是车辆的使用权,且这种使用是一种临时的租用,使用者只是短时间内租赁单车的人,无权去随意处分单车。
这一般分为三种情况:第一,单车使用完之后不予归还,涉及到刑事法律中规定的侵占罪;第二,如果没有使用,只是把锁撬开带回家,这就涉嫌盗窃罪;第三,使用完了为了方便自己下次使用,直接加上自己的锁或者带回家,这种行为,很难从《刑法》的角度去将之定性为犯罪。
共享单车的治安风险及其评估与防控

共享单车的治安风险及其评估与防控作者:黄泽润来源:《法制与社会》2018年第14期摘要共享单车的出现很好地满足了公民“最后一公里”的需求,但新兴事物的出现总是伴随着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对该行业已呈现的治安问题进行实证分析;再基于行业竞争、对关联业态的冲击、客户群体的多元复杂、二维码技术瑕疵等,进行治安风险评估;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多主体合作联动的防控对策建议。
关键词共享单车治安问题行业冲击防范措施基金项目:江苏省高等学校大学生实践创新训练计划省级重点项目,项目编号:201710329011Z 江苏高校品牌专业建设工程资助项目”(英文标志:Top-notch Academic Programs Project of Jiangsu Higher Education Institutions,英文标志简称:TAPP)。
作者简介:黄泽润,江苏警官学院学生。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8.05.198共享单车首个经济社会影响力报告——《2017年共享单车经济社会影响报告》发布。
该报告显示:2017年,以ofo为代表的共享单车已经覆盖全国200多个城市,超过2500万辆共享单车投放市场,在网民中渗透率达到41%,累计提供骑行服务170亿人次,最高日达到7000万人次,共享单车已成为城市交通生态的重要一环。
共享单车作为一种新兴经济形态迅速发展,在发展的过程中也引发了一些治安问题和治安隐患,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本文从共享单车存在的治安问题出发,从各个方面分析,提出了一些防范措施,为共享单车的快速健康发展提供参考。
一、对业已呈现的治安问题进行实证分析(一)治安秩序1.乱停乱放现象严重。
共享单车从设计之初,就淡化了车辆停放问题。
对用户来说,不限制停车地点虽然能够优化体验感受,但是随着车数的不断增加,伴随用户素质的参差不齐,出现了乱停乱放、非法占道的现象。
共享单车的风险分析及策略研究

共享单车的风险分析及策略研究共享单车是近年来新兴的交通工具,其便捷、灵活的特点受到了广大市民的欢迎。
然而,共享单车也存在一些风险和问题。
本文将对共享单车的风险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策略研究。
首先,共享单车的盗窃问题是共享单车面临的主要风险之一、由于共享单车投放量大、使用范围广,监管难度较大,因此盗窃问题频发。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平台可以加强对共享单车的智能锁等防盗设备的研发,提高车辆的安全性。
同时,可以加强对用户的实名制管理,减少恶意破坏和盗窃行为。
其次,共享单车的维护成本也是一个重要的风险。
共享单车的投放和维护费用较高,且车辆频繁使用容易产生损耗。
为了降低维护成本,平台可以采用定期检修和保养共享单车的策略,及时修复损坏的车辆,降低车辆的故障率和维护成本。
此外,共享单车的违规使用也存在风险。
一些用户可能会将共享单车用于其他非法用途,如抢劫、非法拉客等。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平台可以加强对用户的监管和追踪,及时发现和处罚违规使用者。
同时,可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建立起共享单车监管系统,共同维护良好的共享单车使用环境。
此外,共享单车的交通安全问题也需要关注。
共享单车广泛使用在道路上,一些用户可能违反交通规则,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
为了减少事故风险,平台可以开展公众教育活动,发起交通安全宣传,提醒用户在使用共享单车时要注意交规和安全。
同时,也可以提供安全装备,如头盔等,引导用户健康、安全骑行。
另外,共享单车造成的环境问题也是一个需要考虑的风险。
大量的共享单车投放会占用公共空间,影响城市的景观和通行,同时也会引发一些环境问题,如乱停乱放、车辆堵塞等。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平台可以与相关部门合作,建立共享单车停放点,规范共享单车停放场所,减少环境问题的发生。
综上所述,共享单车的风险主要包括盗窃问题、维护成本、违规使用、交通安全和环境问题等。
针对这些风险,需要平台加强对共享单车智能锁和防盗设备的研发,加强用户实名制管理和监管,定期检修和保养车辆,加强对用户的教育宣传和监管,建立共享单车监管系统,并与相关部门合作解决环境问题。
共享单车押金监管:金融监管面临的新问题

共享单车押金监管:金融监管面临的新问题作者:李子建来源:《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22期摘要以摩拜单车为代表的部分共享单车在使用之前需要交付押金,数十亿款项存放在共享单车公司的户头上,被用来从事投资、运营等活动。
而且,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这些押金正缺乏监管。
由于共享单车的押金具有金融的性质,监管的缺位必然会导致严重的社会问题。
因此,当前政府亟待厘清共享单车押金的本质,明确共享单车押金监管的理念,构建共享经济押金监管体系的基本框架。
关键词共享单车押金金融监管监管体系作者简介:李子建,西南交通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7.08.084一、共享单车押金问题已发展为新的金融问题金融的本质是价值的流通,就企业微观层面而言,金融往往以融投资活动的形式来呈现。
共享单车公司通过押金的收取和利用实现了融资和投资的效果,在缺乏监管的情况下,押金的安全状况可能会产生严重的外部效应。
因此,共享单车的押金问题已经发展为新的金融问题。
(一)金钱质押的融资功能押金是一方当事人将一定数量的金钱存放在对方处以保证自己的行为不会对对方利益造成损害,如果造成损害的可以以此金钱据实支付或另行赔偿。
押金的本质是金钱质押,是一种特殊的动产质押。
质押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
就共享单车而言,这里的“债务”是指承租人保持单车完满状态的不作为义务。
一般而言,虽然质权人对质物有权占有,但并未取得质物的所有权。
然而,在金钱质押中,作为质物的金钱是一般等价物,具有流通职能,如果金钱的所有权与占有分离,就无法保证交易安全,所以金钱所有权的取得具有无因性,换言之,法律对于金钱采用“占有即所有”的态度。
因此,质权人可以因为占有而取得金钱质物的所有权。
共享单车公司收取押金的行为,应该被视为向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从而纳入金融监管的范畴。
浅析共享单车的运营风险及发展对策

MODERN BUSINESS现代商业38浅析共享单车的运营风险及发展对策王静怡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第一中学 山东滨州 256800一、引言党的十七大以来,在强调坚持建设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社会的同时,绿色环保也成为社会发展的课题。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信息和通讯技术不断发展,移动互联网也在迅速普及,我们越来越提倡发展共享经济模式。
为了响应国家政策,使绿色低碳出行深入人心,共享单车逐渐走入人们的视线。
共享单车是指在城市内允许停车的公共区域内为市民有偿提供单车的一种服务,是伴随共享经济诞生的一种分时租赁模式。
共享单车的出现,使人们的出行、消费观念在潜移默化中发生改变。
人们在日常出行生活中践行了“绿色发展”理念,推动了绿色低碳出行的发展。
同时,共享单车凭借其绿色环保的理念和节能环保的发展需求,实现了短时间的扩张和发展。
据比达咨询发布的《2016中国共享单车市场研究报告》来看,中国共享单车市场整体用户数量截至2016年底已超过1800万。
2016年来,国内共享单车行业发展迅速,摩拜、哈罗单车、永安行、小蓝单车等30多个共享单车品牌竞争激烈,推动了共享单车行业的迅速发展,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但发展过快也引发了众多风险[1]。
因此,为了推动共享单车的可持续发展,本文首先回顾了共享单车的发展历程,然后着重分析了共享单车面临的风险,最后针对风险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二、共享单车的发展历程据不完全统计,全球现在至少有49个国家大约535个城市已经建立了公共自行车系统。
寻根究底,荷兰是公认的开拓者。
1965年,在荷兰阿姆斯特丹,在大街小巷出现了一些白色的自行车,它们并未上锁,可免费使用,这便是“WitteFietsen”公共自行车系统,被称作“白色自行车计划”。
这是一次勇敢的尝试,也标志着城市公共自行车系统的起源[2]。
众所周知,荷兰被称为“欧洲自行车王国”,其市民的主要交通工具就是自行车,如今荷兰的自行车道路建设早已超过19万公里。
交通部新规明确共享单车押金需当日退还

交通部新规明确共享单车押金需当日退还
近日,中国交通部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的指导意见》,其中明确要求共享单车企业需在用户申请退押金后当日内将押金返还至用户账户。
此前,共享单车押金退还时间较长一直是用户投诉的热点问题之一。
一些用户在申请退押金后需要等待数日甚至数周才能收到退款。
这一现象一方面与共享单车企业大量储备用户押金有关,另一方面也与监管不足有关。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指导意见强调了共享单车企业需加强押金管理,并规定在用户请求退还押金之日起10日内予以返还。
此外,如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退款,企业需支付相应的滞纳金。
指导意见还要求共享单车企业应在用户注册和使用过程中充分明示押金的管理与使用情况,不得以“押金被冻结”“押金用于维修保养”等理由克扣或拖延用户的押金退还。
此外,指导意见还提出了关于共享单车运营与监管的其他要求,包括要求企业保证车辆质量和运营安全、加强运营数据统计和共享数据开放、与政府和社会各界加强沟通协作等。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指导意见无法具有法律效力,但对于共享单车企业来说,积极响应与落实其中的规定可提供良好的用户体验并赢得用户信赖,也有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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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单车押金的法律风险分析与防控作者:胡沧洋马甜甜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8年第02期摘要:本文主要关注到当下共享单车公司收取押金而引发的争议,通过非法集资的相关概念分析、押金的法律性质与合理性分析和一些其他实例,来分析共享单车涉及刑法上非法集资的风险和分非法集资的风险,最后再对共享单车公司在运营时产生的庞大押金池的监管作出设想。
关键词:非法集资;押金;共享单车随着“互联网+”与“共享经济时代”的到来,共享单车应运而生。
共享单车公司实为网络自行车租赁公司,以下简称共享单车公司。
共享单车在为我们的生活提供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很多的问题,诸如单车占用人行横道、被乱停乱放、更有用户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弃车而逃之类的。
最近共享单车的押金制度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央视财经频道某节目质疑了共享单车的押金情况——“数亿元押金去哪了?背后的水好深”。
的确,单靠租赁单车难以盈利,共享单车公司为保证自身车辆的运营收取99元至350元之间不等的押金,摩拜单车公司表示,目前该公司的运营覆盖全国三十多个城市,投放的共享单车超过100万辆,促进超过4亿人次的出行,用户量已达数千万。
若仅以1000万的用户量计算,摩拜单车公司账户上的押金接近30亿元。
这笔巨额的资金沉淀后单车公司和投资人是否会用于投资盈利,是否会有非法集资之嫌?政府是否应对其进行监管?本文主要将从以上几个问题进行相应的论证说明。
一、共享单车公司将押金池资金进行投资的合法性分析(一)押金池及其投资方式本文所称押金池是指共享单车公司与用户签订租赁合同中,共享单车公司提供租赁服务,用户享受服务的同时履行付款和缴纳押金的义务,所有用户的押金汇集于共享单车账户上,形成一笔巨款,此为押金池。
共享单车押金池的形成与共享单车公司的运营模式密切相关。
目前主流的共享单车服务都需要交纳一定数额的押金方可使用,用户只需下载好相应的APP软件,通过银行卡或第三方支付平台来支付押金即可,不同共享单车公司对于押金数额的设置是不同的,一般以共享单车的成本价为标准。
用户如需取回押金,需要通过向APP提出申请,公司承诺押金会在1~7天内退回到原账户,快则几分钟,慢则数天。
押金如果不能再与第一时间内退回,大量押金可能就沉淀在共享单车公司账户上。
由于押金退回时间长和频繁使用单车导致大量用户因麻烦在使用完单车后选择不立马退回押金,同时共享单车APP也不会在用户使用完车辆后自动退回押金,这是也是大量资金沉淀的原因。
以及目前共享单车收取的押金与以往的押金有很大不同,普通物品租赁往往“一物一押”,而共享单车因运营特点从而导致“一车多押”的情况,形成“一人一押”,一辆车上押金与一辆车的本身价值不相符合,也致使大量押金沉淀的情况。
以上就是共享单车押金池形成的原因分析。
共享单车公司对于这部分押金池会如何使用,我们不得而知。
当有金融记者问摩拜单车工作人员押金去向如何时,均以不知道或不清楚回拒了记者的提问。
目前共享单车市场还正在快速扩大,处于爆发时期。
押金池中的沉淀资金可能用于维护运营,扩大市场占有率,或作其他金融投资以获取利益。
在共享单车押金保守争议下,终于有关的共享单公司做出了相应的回应,如nfn、摩拜、Hellobike三家共享单车公司表示,已经对押金和预付额分别设立了专用账户,做到专款专用,绝不会挪用押金。
但这只是企业的单方面承诺而已,并没有相关的具体管理措施。
(二)共享单车押金的法律性质分析学界对于押金目前还没有达成一个统一的认识,因为押金一词在不同的合同中,不同的生活生产实践中的内涵不同。
一般情况下,押金就是一方将一定数额的金钱移交给另一方,用来保证前者履行某种义务,如果不履行或者履行中有瑕疵时就扣押或抵扣押金。
因此,押金与质押的性质更加一致,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以其作为债权担保的担保物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法以其占有的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担保的财产变价优先受尝。
在用户与共享单车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中,用户交的押金作用看似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合同相对人享受完共享单车的服务后,及时付款;二是让合同相对人保证共享单车的相对完整性。
但是仔细一想便发现其中的漏洞,一是共享单车用户一般不会存在恶意不付款的情况,因为现行的共享单车计费机制是不付款就一直处于计费状态,这当然会使用户积极付款,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二是交付共享单车在“共享”的这一条件下并不能使共享单车的完整性得到保障,因为共享单车公司并不能又快速又精准找到破坏车体的用户,在这个过程中用户马上取回押金,便可避免处罚。
因此共享单车收取押金并不能达成预设的目的,笔者对共享单车公司收取押金的合理性存在质疑。
在这之前的公交IC卡的押金也饱受人们的争议。
公交车公司声称押金是IC卡的工本费,当IC卡回收时可以取回押金,以达到让使用者爱惜IC卡的目的。
公交IC卡的押金在20元至60元不等,在回收时有时还要收取折旧费或者有些Ic卡以租金的方式收取每月0.5元,用各种方法来截留。
有律师指出,IC卡的折旧应该考虑在公交车公司的运营成本上,不应该让消费者承担。
公交IC卡的押金质疑在此不加以累述。
押金孳息的归属如何,应按照《物权法》上第213条的规定,基于此条规定,共享单车公司利用收取的押金赚取孳息有了法律上的依据。
虽然收取孳息是合法的,但放在银行中所产生的利息是孳息,另外的投资还属于孳息吗?孳息是指因为自然的规律或法律的规定所产生的收益。
孳息与投资相比最大的区别在于孳息的“固定性”,一般按照自然规律或者法律的规定即可定期的获得收益。
因此与投资相比权利人获取收益不具有“固定性”。
主要体现收益产生时间不固定,收益产生大小不固定而且投资收益已不再是资金的简单增值,更像是一种经营行为。
因此共享单车公司如果使用押金池中的资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不属于孳息,也就没有了法律上依据。
也有相关人士认为,共享单车公司对押金的使用在法律是有依据的。
共享单车公司收到押金后,实际上占有了质押金,货币作为种类物,是占有即所有的,在法律没有规定和与约定时,共享单车公司当然可以对这笔资金进行合法的投资,由此获得的收益也归属于其所有。
二、共享单车公司使用押金池资金投资的风险分析共享单车巨大的押金池虽然是由用户几百元不等的押金汇集而成的,对用户来说是可能是小数目,对共享单车公司来说就不是笔小数目了。
巨大的押金沉淀是否会涉嫌非法集资或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是其他违法行为,本文将一一分析。
(一)单车公司将押金投资可能存在非法集资风险非法集资概念的准确界定对于分析共享单车公司收取押金的行为有无构成非法集资有重大的意义。
由于在立法上对于非法集资并没有过多的解释,本文在这里做一定说明。
在刑法上并没有“非法集资罪”这个罪名,非法集资在刑法上的具体适用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其他罪。
也有学者认为集资诈骗罪不属于非法集资在刑法上的具体适用,而是以“非法集资”为手段来诈骗的诈骗罪。
国务院在1998年发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下简称《办法》)中。
该《办法》前款所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所称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但此《办法》仅仅将非法集资归到了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范畴也未明确给出非法集资活动的定义及具体内涵。
之后,中国人民银行于1999年发布的《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对非法集资活动有了进一步的说明,指单位或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通知》中明确了非法集资的主体性、非法性、有形性、有偿性的特点。
最终也在97年修订的刑法中得到了体现。
在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发布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按照第1条的规定,“非法集资”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
在该司法解释中已经明确给出了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条件,即非法性、宣传性、有偿性和公众性,要求非法集资行为同时具备这四个要素才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那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关联就是非法集资行为并且同时满足上述四个条件的,可以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只具备其中某个或某些条件时,构成非法集资行为。
通过本文第一章第二节对共享单车公司收取押金合理性的质疑,其行为有可能构成向社会吸收资金,同时满足《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一)、(二)、(四)的条件,因此基于对收取押金合理性的怀疑,其行为构成非法集资。
(二)共享单车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风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刑法中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客观方面是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其前者表现形式有两种:一是行为人不具有吸收存款的主体资格而吸收公众存款的;二是行为人虽然具有吸收存款的资格的主体资格,但其所采用的方法是违法的;其后者是指行为人不是以存款的名义而是通过其他形式吸收公众资金,从而达到吸收公众存款的目的的行为。
其犯罪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
犯罪主管方面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犯罪主体是自然人和单位。
就目前法律规定来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属于非法集资的一个子概念或特殊情况,那必然是部分非法集资行为不将被作为刑法惩罚的对象,二者最大区别在于募集资金后有无从事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如果募集的资金是自用的或是生产经营的,是非法集资行为。
如果是用于投资、从事类似银行金融业务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
明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概念后,笔者从犯罪构成的四要件来分析,共享单车收取押金的行为是否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首先,从犯罪主体上看,有刑事责任的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共享单车符合主体条件。
其次,从犯罪主观上看,要求共享单车公司有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主观故意。
共享单车公司以保证车辆完整运营为由向用户收取押金,有一定合理性,但本文第二章中已经质疑了押金的合理性。
再次,从犯罪客体上看,共享单车公司有无使用这笔押金沉淀从事类似银行的金融业务以获取利益决定了共享单车公司是否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但无论共享单车公司使用这资金沉淀用于企业经营还是投资,都属于非法集资行为的范畴。
最后,从犯罪的客观方面上看,共享单车公司有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是成罪的客观方面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