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法案例6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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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法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法案例分析

1.山东某公司向国外出口一批花生仁,国外客户开来不可撤销信用证,证中的装运条款规定:“Shipment from Chinese port to Singapore in May, Partial shipment prohibited”.我公司因货源不足,先于5月15日在青岛港将200公吨花生仁装“东风”轮,取得一套提单;后又在烟台联系到一批货源,在我公司承担相关费用的前提下,该轮船又驶往烟台港装了300公吨花生仁于同一轮船,5月20日取得有关提单。

然后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将两套单据交银行议付,银行以分批装运,单证不负为由拒付货款。

试问,银行的拒付是否合理?为什么?2.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与美国商人签订一份出口玉米合同,由中方负责货物运输和保险事宜。

为此,中方与上海某轮船公司A签订运输合同租用“扬武”号班轮的一个舱位。

2007年7月26日,中方将货物在张家港装船。

随后,中方向中国某保险公司B投保海上运输货物保险。

货轮在海上航行途中遭遇风险,使货物受损。

问题:(1)如果卖方公司投保的是平安险,而货物遭受部分损失是由于轮船在海上遭遇台风,那么卖方公司是否可从B处取得赔偿?为什么?(2)如果卖方公司投保的是一切险,而货物受损是由于货轮船员罢工,货轮滞留中途港,致使玉米变质,那么卖方能否从B处取得赔偿?为什么?(3)如果发生的风险是由于承运人的过错引起的并且属于承保范围的风险,B赔偿了损失后,卖方公司能否再向A公司索赔?为什么?3.2006年1月5日,印尼某公司与非洲某公司签定一份FOB合同。

合同规定的交货期是2006年6月10日。

合同订立后,印尼公司在6月10日将货物全部准备妥当,准备装运。

但非洲公司于6月30日才派船到达装运港接运货物,此时发现,一部分货物已经丢失。

对此,非洲公司向印尼公司提出索赔。

(1)印尼公司是否应该赔偿该丢失部分的货物损失。

(2)本案中,哪一方当事人负责安排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4. 2004年,天堂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购进一批圣诞节用火鸡,买卖合同规定于2004年11月30日前装货,由承运人所属“伊丽莎白”号轮承运上述货物。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案例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案例

案例6
一家美国公司C从外国公司D进口一批普通 冻肉鸡,合同规定卖方应在3月底以前装船。但 是卖方推迟至10月7日才装船。货到美国后,C 拒绝收货和主张撤销合同。双方发生争议。事 后查明,美国肉鸡市场价格,在4--10月份保持 平稳,无大变化。试问在上述情况下,买方C能 否拒收货物和主张撤销合同?为什么?
因此,买方主张全部合同无效。在上 述情况下,买方有无这种权利?为什么?
分析:本例的情况与上例的情况 不同。
1、本案例买卖的标的是成套设备。 虽然是分批交货,但各批交货的成套 设备,有相互依存的关系。如果成套 设备中一批交货违反合同,并根本违 约,那么买方可以宣告过去已交付的 各批货物和今后要交付的各批货物均 无效,即整个合同宣告无效。
2、但是,卖方D延迟交货是事实,这是一 种违约行为(尽管是属于轻微违约),除非C放弃 其权利,否则C仍然享有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由此可见,上例与本例违约的性质及损害 程度是不相同的,因而受损害方可以得到的权 利也有区别。读者从这两个例子的对比,可以 加深对美国法、联合国公约、中国法以及英国 法有关违约后果的认识。
货物运到某国后,经当地卫生部门检 验,发现这批鸭子是用“钳宰杀法”屠宰, 不符合合同要求,为伊斯兰教习俗所不容, 拒绝收货,并通报我方,或当地销毁,或 将货物退回。
我方只得同意退货,除了损失往返运 费及销售差价之外,还要向人家表示歉意, 造成了极为不良的影响。
案例4
日本公司A出售一批电视机给香港公司B,B 又把这批电视机转口给泰国公司C。在日本 货物到达香港时,B已发现货物的质量有问 题,但B仍将原货转船直接运往泰国。但泰 国公司C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货物有严 重缺陷,因此要求退货。于是香港公司B又 转向日本公司A提出索赔,但遭日本公司A拒 绝。问日本公司A有无权利拒赔?为什么?

法律案例关于贸易的例子(3篇)

法律案例关于贸易的例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是一家位于我国东南沿海的纺织品出口企业,主要出口各类服装到欧洲市场。

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是一家位于欧洲的服装零售商,长期从甲公司进口各类服装产品。

2018年,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口一批价值50万美元的男女式服装。

合同中约定,货物质量符合国际标准,且甲公司负责货物在运输途中的保险。

货物于2018年6月运抵欧洲港口,乙公司安排运输公司进行卸货。

在卸货过程中,乙公司发现部分服装存在严重的瑕疵,包括面料破损、缝合线断裂等问题。

乙公司立即通知甲公司,并要求甲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案情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国际贸易中的产品瑕疵责任。

以下是具体的分析:1. 合同约定与国际贸易惯例甲乙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货物质量符合国际标准。

根据国际贸易惯例,如《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等,卖方有义务确保所售货物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在本案中,甲乙双方虽未明确约定具体的质量标准,但甲公司承诺货物符合国际标准,因此甲公司有义务保证货物的质量。

2. 产品瑕疵的认定乙公司在卸货过程中发现服装存在瑕疵,甲公司对此表示否认。

根据国际贸易惯例,瑕疵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瑕疵的性质:在本案中,服装存在面料破损、缝合线断裂等明显瑕疵,属于严重的质量问题。

(2)瑕疵的严重程度:瑕疵的严重程度直接影响货物的使用价值和商业价值。

在本案中,瑕疵的严重程度较高,影响了服装的正常使用。

(3)瑕疵的原因:瑕疵的原因可能包括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控制问题、运输过程中的损坏等。

3. 责任归属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第35条规定,卖方应承担货物质量瑕疵的责任,除非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瑕疵存在。

在本案中,乙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并不知情,且瑕疵的存在影响了服装的正常使用,因此甲公司应承担产品瑕疵的责任。

三、判决结果经过审理,法院判决甲公司承担以下责任:(1)退还乙公司已支付的货款50万美元;(2)赔偿乙公司因货物瑕疵造成的损失,包括退货费用、运输费用、仓储费用等共计10万美元;(3)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国际贸易真实法律案例(3篇)

国际贸易真实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2018年,中美贸易战爆发,美国对中国发起了一系列贸易制裁,其中涉及农产品,尤其是大豆。

这场贸易战对中美两国的大豆贸易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案例将围绕中美大豆纠纷,探讨国际贸易中的法律问题。

二、案情简介1. 贸易摩擦起因2017年,美国总统特朗普宣布对进口钢铁和铝产品征收高额关税,以保护美国国内产业。

随后,中国宣布对包括大豆在内的部分美国商品征收报复性关税。

此举引发了中美之间的贸易战。

2. 大豆出口受阻美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大豆出口国,而中国则是全球最大的大豆进口国。

中美贸易战导致中国对美国大豆的进口量大幅下降。

2018年,中国从美国的进口大豆量仅为2017年的五分之一。

3. 法律诉讼随着贸易战的发展,美国大豆种植商和出口商纷纷将中国政府告上法庭,指控中国政府违反了国际贸易规则,特别是《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中的最惠国待遇原则。

三、法律分析1. 最惠国待遇原则根据《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中的最惠国待遇原则,一个成员国给予另一个成员国的贸易优惠,必须无条件地给予所有其他成员国。

本案中,美国大豆种植商和出口商认为,中国政府在贸易战中给予其他国家的大豆进口优惠,而未给予美国,违反了最惠国待遇原则。

2. 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在贸易战中,中国政府采取了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对进口的大豆征收高额关税。

美国大豆种植商和出口商认为,这些措施违反了《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中的反倾销和反补贴协定。

3. 贸易报复美国对中国的报复性关税措施,也被认为违反了《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相关规定。

美国大豆种植商和出口商认为,这些措施导致了美国大豆出口的严重下降,损害了他们的利益。

四、判决结果1. 美国大豆种植商胜诉在多起诉讼中,美国大豆种植商和出口商获得了初步胜利。

美国法院判决中国政府违反了最惠国待遇原则,并要求中国政府给予美国大豆同等的贸易优惠。

2. 中国政府上诉中国政府不服一审判决,向美国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在审理过程中,中美双方进行了多次谈判,最终达成了一项和解协议。

国际贸易法法律案例(3篇)

国际贸易法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我国某公司与德国某公司(以下简称“德方”)于2015年签订了一份国际贸易合同,合同约定德方向我国公司出口一批机械设备,总价为1000万美元。

合同规定采用即期信用证支付方式,货物于2016年1月10日前装船,并规定货物必须符合我国国家标准。

合同签订后,我国公司向银行申请开立了信用证,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货款。

然而,在货物装船过程中,我国公司发现德方提供的货物质量不符合我国国家标准。

经我国公司多次与德方交涉,德方拒绝承认货物质量问题,并提出货物符合德国国家标准。

由于双方对货物质量存在争议,我国公司遂向我国某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二、仲裁庭审理过程1. 仲裁庭组成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我国某仲裁委员会在收到我国公司的仲裁申请后,依法组成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

其中,一名仲裁员由我国公司指定,一名仲裁员由德方指定,第三名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指定。

2. 当事人陈述与证据交换在仲裁庭审理过程中,我国公司向仲裁庭提交了以下证据:(1)国际贸易合同文本,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合法的贸易关系;(2)货物检验报告,证明货物质量不符合我国国家标准;(3)我国国家标准文本,证明我国对货物质量的要求;(4)我国公司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证明,证明我国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货款。

德方则向仲裁庭提交了以下证据:(1)货物检验报告,证明货物质量符合德国国家标准;(2)德国国家标准文本,证明德国对货物质量的要求。

3. 仲裁庭调查与鉴定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对货物质量进行了调查,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货物质量进行了鉴定。

鉴定结果表明,货物质量不符合我国国家标准。

4. 仲裁庭裁决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庭认为,德方提供的货物质量不符合我国国家标准,已构成违约。

因此,仲裁庭判决德方赔偿我国公司经济损失,包括货物损失、货款损失、仲裁费用等共计200万美元。

三、案例分析1. 国际贸易法在案件中的适用本案涉及国际贸易法、合同法、产品质量法等多个法律问题。

国际贸易法律法规案例(3篇)

国际贸易法律法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外贸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各类电子产品的进出口业务。

公司产品主要出口至欧洲、美洲和亚洲等国家和地区。

2019年,公司计划向欧洲某国出口一批价值100万美元的电子产品。

然而,在准备出口过程中,公司突然接到欧洲某国政府的通知,称该公司出口的电子产品涉嫌违反该国环保法规,需缴纳高额环保税,否则将禁止进口。

二、案例经过1. 初步调查:公司接到通知后,立即组织人员进行初步调查。

经查,公司出口的电子产品在设计和生产过程中,已符合国际环保标准,且所有原材料均来自环保认证供应商。

然而,欧洲某国政府却以“未达到该国环保法规要求”为由,要求公司缴纳高额环保税。

2. 沟通协调:公司立即与欧洲某国政府进行沟通,说明公司产品的环保合规性,并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

然而,欧洲某国政府仍然坚持原判,要求公司缴纳环保税。

3. 法律咨询:面对困境,公司决定寻求专业法律机构的帮助。

经咨询,律师建议公司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收集证据:进一步收集公司产品环保合规性的证据,包括产品环保认证、原材料供应商环保认证等。

- 了解法规:深入研究欧洲某国环保法规,了解其具体要求和适用范围。

- 寻求支持:向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寻求支持,争取集体维权。

4. 谈判协商:在律师的协助下,公司与欧洲某国政府进行了多次谈判。

经过艰苦的努力,双方最终达成一致,公司同意缴纳一定数额的环保税,但得到了该产品在今后一段时间内的进口许可。

三、案例分析1. 贸易壁垒:本案中,欧洲某国政府以环保税为由,对某外贸公司出口的电子产品实施贸易壁垒。

这种行为违反了国际贸易规则,损害了我国企业的合法权益。

2. 法律法规适用:在处理此类国际贸易纠纷时,企业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自身权益。

本案中,公司及时收集证据、寻求专业法律帮助,最终成功维权。

3. 应对策略:企业应采取以下措施应对贸易壁垒:- 加强合规管理:确保产品符合国际环保标准,避免因环保问题引发贸易纠纷。

国际贸易法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法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法案例分析1.山东某公司向国外出口一批花生仁,国外客户开来不可撤销信用证,证中的装运条款规定:“Shipment from Chinese port to Singapore in May, Partial shipment prohibited”.我公司因货源不足,先于5月15日在青岛港将200公吨花生仁装“东风”轮,取得一套提单;后又在烟台联系到一批货源,在我公司承担相关费用的前提下,该轮船又驶往烟台港装了300公吨花生仁于同一轮船,5月20日取得有关提单。

然后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将两套单据交银行议付,银行以分批装运,单证不负为由拒付货款。

试问,银行的拒付是否合理?为什么?2.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与美国商人签订一份出口玉米合同,由中方负责货物运输和保险事宜。

为此,中方与上海某轮船公司A签订运输合同租用“扬武”号班轮的一个舱位。

2007年7月26日,中方将货物在张家港装船。

随后,中方向中国某保险公司B投保海上运输货物保险。

货轮在海上航行途中遭遇风险,使货物受损。

问题:(1)如果卖方公司投保的是平安险,而货物遭受部分损失是由于轮船在海上遭遇台风,那么卖方公司是否可从B处取得赔偿?为什么?(2)如果卖方公司投保的是一切险,而货物受损是由于货轮船员罢工,货轮滞留中途港,致使玉米变质,那么卖方能否从B处取得赔偿?为什么?(3)如果发生的风险是由于承运人的过错引起的并且属于承保范围的风险,B赔偿了损失后,卖方公司能否再向A公司索赔?为什么?3.2006年1月5日,印尼某公司与非洲某公司签定一份FOB合同。

合同规定的交货期是2006年6月10日。

合同订立后,印尼公司在6月10日将货物全部准备妥当,准备装运。

但非洲公司于6月30日才派船到达装运港接运货物,此时发现,一部分货物已经丢失。

对此,非洲公司向印尼公司提出索赔。

(1)印尼公司是否应该赔偿该丢失部分的货物损失。

(2)本案中,哪一方当事人负责安排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国际贸易法律法规案例(3篇)

国际贸易法律法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跨国公司(以下简称“跨国公司”)是一家全球知名企业,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该公司在我国某沿海城市设立了分支机构,负责其在华市场的销售业务。

2018年,跨国公司从我国某电子元件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处采购了一批电子元件,用于其产品的生产。

然而,在产品组装过程中,跨国公司发现部分电子元件存在质量问题,导致产品性能不稳定。

跨国公司遂与供应商进行协商,但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于是跨国公司向我国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供应商提供的电子元件是否存在质量问题?2. 供应商是否应承担产品质量责任?3. 跨国公司能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供应商赔偿?三、法律法规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二条规定,进出口商品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四十一条规定,因进出口商品质量不合格造成损害的,进口商可以向出口商或者生产厂商要求赔偿。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第四十二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损害的,生产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3. 国际贸易惯例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通常会在合同中约定质量标准、检验条款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本案中,跨国公司与供应商之间的采购合同中是否包含相关条款,以及合同条款的具体内容,将成为判断供应商是否应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关键。

四、案例分析1. 供应商提供的电子元件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根据跨国公司的陈述和证据,部分电子元件存在质量问题,导致产品性能不稳定。

供应商对此表示否认,并声称其提供的电子元件符合国家标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电子元件进行检测。

检测结果显示,部分电子元件的质量确实不符合国家标准。

因此,法院认定供应商提供的电子元件存在质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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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诉求
被告辩由
案件处理结果
本案在审理期间,原、被告双方在本院主持下自 愿达成和解协议如下: 一、原、被告同意被告于本调解书签字后一 周内向原告支付人民币1万元;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95元,原、 被告各负担人民币747。5元。该费用已由原告 预缴,被告负担之数应于本调解书签字后一周内 支付原告; 三、原、被告无其他争议。 本调解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方式
行政裁决 行政复议 信访/申诉
外交
仲裁 调解
诉讼
协商
投诉/ 道歉
案件总结
本案解决 方法
争议
诉讼
调解
达成 和解
本案例引自:上海海事法院民事调解书 (2002)沪海法商初字第436号
第六小组制作:
案件详程
原告于2002年11月22日提起诉讼,上海海事法院于同年11 月2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03年1月6日公开 开庭进行审理。
• 诉由:原、被告于2002年11月4日签订了租船运输合同。 合同约定装卸时间装、卸港各为2天,如因被告的原因 超过装卸时间,被告应每天支付1.8万元滞期费给原告。 租用船舶“北田”轮于2002年11月16日17:25时到达 卸货锚地,卸货完毕时间是11月20日19:00时,卸货 时间已超过49。5小时。 • 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滞期费人民币37,125元及按比例 支付滞纳金,并承担诉讼费用。 • 辩由:涉案的租船合同经被告传真给原告后,原告将合 同中“泊位”改成“锚地”,并加上了“二港不合并使 用”字样。被告收到原告修改的合同后,又将原告修改 的部分删去后传真给原告,原告未提异议。此外,原告 的船舶到达码头装货时间比合同约定晚72小时,属违约 行为。
国际贸易法案例
——租船合同欠款纠纷案
原告:大连北田船务有限公司 被告:连云港市海云船务有限公司
六组
案例关系图
原告:大连北田 船务有限公司

被告:连云港市 海云船务有限公 司
法定代表人周建平 总经理
法定代表人于光复 总经理
争议焦点:
租船合同欠款纠纷
受理机构:上海海事法院
委托代理人邓丽华, 上海仁祥海事咨询 有限公司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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