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法(案例)
2010-Cases on CISG 复旦大学国际贸易法案例

国际贸易法教学案例2010-2011学年第一学期陈治东教授编写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1(法律适用)卢森堡阿贝德钢铁集团公司与镇江市路达对外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1)苏民二终字第2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卢森堡阿贝德钢铁集团公司(TRADE ARBED PRIVATE LIMITED 以下简称阿贝德公司)该公司上海代表处地址: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南京西路1038号梅龙镇广场1910号法定代表人Mr.Patrick Seit,该公司首席执行官委托代理人陈国庆,上海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镇江市路达对外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路达公司)地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镇江市解放路265号江茂大厦三楼法定代表人张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毛依星,镇江南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阿贝德公司因与路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镇经二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1年10月17日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阿贝德公司委托代理人陈国庆,被上诉人路达公司委托代理人毛依星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因本案卖方是卢森堡的公司,故本案属于涉外民事纠纷。
由于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案应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本案所涉合同的买方是中国法人,合同亦是在路达公司与阿贝德公司驻中国代表处之间签订的,合同签订地在中国。
路达公司的进口代理人海企公司开出信用证的行为构成履约行为,而该行为也发生在中国。
因此,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应是中国法律。
在本案一审过程中,原告路达公司以中国法律为依据提起诉讼,被告阿贝德公司亦引用中国法律进行抗辩。
在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作出判决后,阿贝德公司和路达公司在二审过程中也未对适用中国法律提出任何异议,应视为双方对此已经共同接受。
国际贸易法案例分析

1.山东某公司向国外出口一批花生仁,国外客户开来不可撤销信用证,证中的装运条款规定:“Shipment from Chinese port to Singapore in May, Partial shipment prohibited”.我公司因货源不足,先于5月15日在青岛港将200公吨花生仁装“东风”轮,取得一套提单;后又在烟台联系到一批货源,在我公司承担相关费用的前提下,该轮船又驶往烟台港装了300公吨花生仁于同一轮船,5月20日取得有关提单。
然后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将两套单据交银行议付,银行以分批装运,单证不负为由拒付货款。
试问,银行的拒付是否合理?为什么?2.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与美国商人签订一份出口玉米合同,由中方负责货物运输和保险事宜。
为此,中方与上海某轮船公司A签订运输合同租用“扬武”号班轮的一个舱位。
2007年7月26日,中方将货物在张家港装船。
随后,中方向中国某保险公司B投保海上运输货物保险。
货轮在海上航行途中遭遇风险,使货物受损。
问题:(1)如果卖方公司投保的是平安险,而货物遭受部分损失是由于轮船在海上遭遇台风,那么卖方公司是否可从B处取得赔偿?为什么?(2)如果卖方公司投保的是一切险,而货物受损是由于货轮船员罢工,货轮滞留中途港,致使玉米变质,那么卖方能否从B处取得赔偿?为什么?(3)如果发生的风险是由于承运人的过错引起的并且属于承保范围的风险,B赔偿了损失后,卖方公司能否再向A公司索赔?为什么?3.2006年1月5日,印尼某公司与非洲某公司签定一份FOB合同。
合同规定的交货期是2006年6月10日。
合同订立后,印尼公司在6月10日将货物全部准备妥当,准备装运。
但非洲公司于6月30日才派船到达装运港接运货物,此时发现,一部分货物已经丢失。
对此,非洲公司向印尼公司提出索赔。
(1)印尼公司是否应该赔偿该丢失部分的货物损失。
(2)本案中,哪一方当事人负责安排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4. 2004年,天堂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购进一批圣诞节用火鸡,买卖合同规定于2004年11月30日前装货,由承运人所属“伊丽莎白”号轮承运上述货物。
国际贸易法案例

国际贸易法案例---要约问题1986年7月27日我国某公司应荷兰A商号的请求,报出某初级产品100吨,每吨鹿特丹到岸价格(CIF)人民币3900元即期装运的实盘。
对方接收到我方报盘后,没作承诺表示,而是再三请求我方增加数量,降低价格并延长要约有效期。
我方曾将数量增至300吨,价格每吨鹿特丹GIF减至人民币3800元,并两次延长了要约的有效期,最后延至8月30日。
荷兰于8月26日来电接受该盘。
我方公司在接到对方承诺电报时,发现巴西因受旱灾而影响到该产品的产量,国际市场价格暴涨,从而我方拒绝成交,并复电称:《由于世界市场价格变化,货物在接到承诺电报前已售出。
“但荷方不同意这一说法,认为承诺是在要约有效期内作出,因而是有效的,坚持要求我方按要约的条件履行合同,并提出,要么执行合同,要么赔偿对方差价损失40余万元人民币,否则将提起诉讼。
”【问题】(1)如果A商号对我国的这家公司提起诉讼,有无正当理由?(2)双方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答题要点:(1)A商号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因为我国的公司违约在先,A商号可以通过起诉的方式进行救济。
(2)双方间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
本案中,经过推迟的要约有效期是8月30.日,荷兰A商号的承诺于8月26日到达,是有效承诺,合同应于8月26日成立。
我方公司以“由于世界市场价格变化,货物在接到承诺电报前已售出”为由不履行合同,是完全没有法律依据的违约行为。
国际贸易法案例---预期违约福建省某县家具厂生产的皮箱式样美观,结实耐用,用料考究,于90年代中期打入新加坡市场,很受欢迎,成为当地主要的出口创汇产品。
1998年2月,新加坡狮城家具行向该家具厂发出购买皮箱的要约,要求订购2000只皮箱,并对皮箱的式样、用料提出了特殊要求,还要求皮箱必须在5月4日之前交货。
该家具厂接受了该要约,双方于2月I0日正式签约。
签约后,家具厂即按照对方的要求,开始生产皮箱。
然而3月25日,家具厂收到狮城家具行的传真,声称家具厂是乡镇小厂,生产能力极低,不可能按时履行合同,为防止家具厂预期违约,决定对合同宣告撤销。
国际贸易法案例2

运费所有人或其他海上
获救财产的所有人
海难救助款项的种类
• 1、救助报酬 • 2、救助费用 • 3、特别补偿
(二)救助报酬的确定
●救助报酬的确定原则
●无效果,无报酬原则
● 特别补偿的原则。
● 鼓励救助的原则。 ● 救助报酬金额不超过获救财 产的价值。 ● 因救助过失,报酬减免。
救助报酬确定所要考虑的因素
广州港黄博码头 威海刘公岛附近
亚洲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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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考结论与法理分析: • 1、美国德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 • • •
公约第15条规定,要约于送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2、公约第16条规定,在合同成立之前,即受要约人作出 有效承诺之前,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但撤销要约的通知 应当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送达受要约人。 该条又规定:“在以下两种情况下要约是不得撤销的: (1)如果要约中写明了承诺的期限或衣其他方式表明要约 是不可撤销的 (2)如果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要约是不可撤销的,而且 受要约人已本着对该项要约的信赖行事。” 公约作出以上规定,目的在于保护受要约人的正当利益, 维护双方利益的平衡。
(二)违约救济的方法
1、实际履行 2、损害赔偿 3、解除合同 4、违约金
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
案例1 美国某公 司诉中国某公司 国际货物买卖合 同是否成立一案
• 案情: • 1989年7月17日,中国某进出口公司A拟
出售一批农产品C514,故向美国某公司B 发出要约如下:“报C514,300炖,即期 装船。补课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每吨CIF 纽约USD900,7月25日前电复有效。”美 国公司B于7月22日复电如下:“你方7月 17日要约。我方接受C514,300吨,即期 装船。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每吨CIF纽约 USD900,除通常的装运单外,要求提供产 地证、植物检疫证明书,适合海洋运输的 良好包装。”
国际贸易法案例

国际贸易法案例国际贸易法案例一:引言国际贸易法是指规范国际贸易行为的法律规定和相关案例。
它涉及到国家间的经济交往、进出口业务、贸易争端解决等方面。
本文将通过丰富的案例来阐述国际贸易法的具体内容和适用范围。
二:国际贸易合同案例1. 合同解除:在国际贸易中,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例如,卖方未按时交付货物,买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已支付的款项。
2. 违约问题:在国际贸易合同中,当某一方违反合同条款时,另一方可以采取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例如,卖方未按照合同约定质量标准交付货物,买方可以要求赔偿差价或要求退还货款。
3. 运输损失:在国际贸易中,运输货物时可能发生损失或灭失的情况。
当货物损失时,买卖双方应协商解决。
例如,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损坏,买方可以要求卖方赔偿货物的价值。
三: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案例1. 争议解决机构:国际贸易争议可以通过谈判、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得到解决。
例如,WTO争端解决机制可以协商解决争端,各成员国可以通过投诉机制来解决贸易纠纷。
2. 反倾销和反补贴案例:某国出口某种产品被其他国家指控为倾销或补贴,这种争端可以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得到解决。
例如,欧盟对中国钢铁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3. 贸易保护主义案例:各国采取一系列贸易保护措施来保护本国产业免受外国竞争影响。
例如,美国对中国的关税增加,导致中美之间的贸易冲突升级。
四:附件1. 附件一:国际贸易合同样本2. 附件二: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构介绍3. 附件三:国际贸易法律名词表五:法律名词及注释1. 国际贸易法:指规范国际贸易行为的法律规定和相关案例的总称。
2. 合同解除:指在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3. 违约:指当一方违反合同条款时,另一方可以采取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4. 贸易保护主义:指国家采取一系列贸易保护措施来保护本国产业免受外国竞争影响的政策。
国际贸易法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法案例分析[案例1]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与美国商人签订一份出口玉米合同,由中方负责货物运输和保险事宜。
为此,中方与上海某轮船公司A签订运输合同租用“扬武"号班轮的一个舱位。
2007年7月26日,中方将货物在张家港装船.随后,中方向中国某保险公司B投保海上运输货物保险.货轮在海上航行途中遭遇风险,使货物受损。
问题:(1)如果卖方公司投保的是平安险,而货物遭受部分损失是由于轮船在海上遭遇台风,那么卖方公司是否可从B处取得赔偿?为什么?(2)如果卖方公司投保的是一切险,而货物受损是由于货轮船员罢工,货轮滞留中途港,致使玉米变质,那么卖方能否从B处取得赔偿?为什么?(3)如果发生的风险是由于承运人的过错引起的并且属于承保范围的风险,B赔偿了损失后,卖方公司能否再向A公司索赔?为什么?(1)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不能向保险公司B提出赔偿请求的,因为平安险对货物因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不予赔偿.货轮在海上航行途中遭遇台风,使货物受部分损失是因自然灾害引起的单独海损,但由于卖方中国某迸出口公司投保的是平安险,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范围不包括自然灾害引起的单独海损,所以卖方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不能从倮险公司B处获得赔偿,除非卖方已投保水渍险和一切险。
(2)申国某进出口公司也不能向保险公司B提出赔偿请求,因为一切险的责任范围包括被运输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外来原因所造成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但不包括战争险、罢工险等特殊附加险。
即便投保人投保了一切险,仍须与保险人特别约定,经保险人特别同意后,才能把特别或特殊附加险的责任包括在保险人承保范围之内.由于卖方末投保特殊附加险,故无法取得赔偿. (3)不能。
保险合同是一种补偿合同,被保险人不得以保险作为牟利的手段.保险货物的损失如果是由于第三者的过失或疏忽造成的,被保险人从倮险人处取得保险赔偿时,应当把对该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转让给保险人,由保险人代位行使被保险人的一切权利和追偿要求,而不能一方面向保险人取得保险赔款,另一方面又向有过失的第三者索赔,从而获取双倍于损失金额的收入。
国际贸易法案例分析(完整详细版)

国际贸易纠纷案例分析一、国际贸易纠纷的定义国际贸易纠纷:就是指贸易交往中当事人之间基于合同或侵权等的纠纷。
二、美日汽车贸易战案例(一)美日汽车贸易摩擦由来己久日本对美国出口汽车早就受到的自动出口限制。
1977年到1981年,美国汽车产量下降三分之一,进口汽车比例从18%提高到25%O1980年三大汽车公司共亏损40亿美元。
美国与日本谈判,日本由于害怕美国实施更严厉的进口限制而“同意”限制汽车出口。
美国汽车生产者利用1981-1985年这段时间降低保本点和提高质量,但是成本节约没有传递给消费者。
日本也通过出口汽车赚取高额的利润,最大的损失者就是美国的公众,他们必须为国内外的汽车支付可观的高价。
自1985年来,美国一直没有要求续签进口自动限制协议,但日本单方面限制了汽车出口以避免与美国有更多的贸易摩擦。
到了80年代末,日本加大了在美国所谓“移植工厂”投资汽车生产,这种由一国向其出口目标市场投资以避免贸易摩擦和未来贸易冲突的投资方式被哈格韦惕(Bhagwait)称之为“替代投资”。
到了1991年日本占领了31%的美国汽车市场(18%通过进口,13% 通过在美国生产)。
从那以后由于美国汽车生产者效率的提高和日本汽车在美国价格的提高。
日本汽车所占市场份额才降到了 27% (1993年)。
(二)美日汽车贸易摩擦烽烟再起1995年5月16 0,美国政府宣布,根据美国1974年贸易法301节、304节(即单边报复制度的“301条款”)将对日本进口的豪华轿车征100%关税。
美国指出,1993年7 月日本曾经同意谈判解决汽车市场的问题,但实际上一直拒绝与美国谈判。
日本产汽车在美国市场占有25%的份额,而美国产汽车在日本市场只有 1. 5%的份额,在汽车部件贸易上,美国对世界其他国家有51亿美元的顺差,而对日本却有128亿美元的逆差。
根据美国《综合贸易与竞争法》第3()1和304条款,美国作出上述决定。
美国说它并不谋求固定的市场份额,而是要日本向全世界的汽车商开放市场,它不想迫使日本企业购买外国汽车部件,而是要日本的汽车市场在透明度和真正竞争的状态下运转。
国际贸易术语案例分析大全

国际贸易术语案例分析大全1. 出口退税(Export Tax Rebate)案例:国家政府为了促进出口贸易,决定对部分出口商品实施出口退税政策。
一家服装厂将其产品出口到海外市场,享受出口退税政策,即获得一定比例的出口退税。
这样一来,企业可以降低生产成本,增加竞争优势,提高出口量和市场份额。
2. 最惠国待遇(Most-Favoured-Nation Treatment)案例:国与其他多个国家签订了自由贸易协定,其中包括了最惠国待遇条款。
根据该条款,国对这些国家的产品实施了较低的关税税率,以及其他贸易壁垒的减免。
这样一来,这些国家的产品在国市场上具有竞争优势,有利于提升贸易伙伴间的经济合作。
3. 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案例:国与一家国外公司签订了合同,约定由该公司向国供应原材料。
然而,由于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如战争、自然灾害等,该公司无法按照合同履行供应义务。
根据国际贸易法的不可抗力条款,该公司可以免于承担违约责任,并不需要向国支付违约金。
4. 关税配额(Tariff Quota)案例:国为了保护国内农业产业,实施了关税配额政策。
根据该政策,每年只有一定数量的农产品可以按较低的关税税率进口,超过配额的进口将按照较高的关税税率征收。
这样一来,国可以控制农产品的进口量,保护国内农民的利益。
5. 最低限价(Minimum Import Price)案例:国为了保护国内产业,实施了最低限价政策。
根据该政策,进口其中一种产品的价格不能低于最低限价,否则将被视为倾销行为,将对进口商品征收反倾销税。
这样一来,国可以防止低价的进口商品对国内产业造成伤害,可以保护国内企业的利益。
6. 技术壁垒(Technical Barrier to Trade)案例:国制定了进口化妆品的技术标准,要求进口化妆品必须符合一定的标准和要求,否则将无法进入该国市场。
这样一来,除了贸易壁垒以外,该国还通过技术壁垒来限制进口化妆品的数量和品质,保护国内化妆品企业的竞争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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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10 多项选择30 简述40 案例20
卷一
1.合同国际货物买卖公约
包装条款不叫实质性变更
对于非实质性变更要约人要及时做出反对的意思表示如果没有反对意思表示则视为承诺合同生效
2.关于货物运输
CIF 即期信用证卖方将货物直接装船直运到买方承运人路过某地擅自卸下买方的货物以接受其他货主的货物,将买方货物交给其他承运人继续运输,结果晚到货了,买方要求索赔,问索赔要求是否合理?
答:CIF要求卖方租船不合理买方应该向承运人主张赔偿
卷二
题干:中国某工艺品厂A卖方,与买方一个美国的贸易公司B有长期的工艺品交易,在2010年3月10日,A告诉B以CIF条件向对方出口一批工艺品,标的额价值30万美元,以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作为付款方式。
3月15日,买方回复A要求价格下降为27万美元,卖方进过研究同意降价要求在3月19日同意还价,3月20日,买方受到同意降价的电报。
随后A交由承运人C分为两个集装箱装船,4月4日,承运船只行至公海时由于船长疏忽,船上发生火灾,其中一个集装箱被火烧毁(分析:意外事件单独损失),另一个完好无损。
5月份货物运至目的港旧金山,买方拒绝接收货物,并向卖方提出索赔,双方起诉至中国法院
题1:在CIF贸易术语项下,货物的运输和保险由谁支付?
答:都是由卖方支付,包括运费
题2:货物在海上受到的损失,买方能否要求卖方予以赔偿?
答:CIF中保险一般保的是平安险,平安险因为自然灾害造成的单独海损是不赔的,意外事件造成的单独海损是赔付的,卖方没有义务赔付,买方应当找保险公司赔付,如果保险公司赔付不足,应当由承运人补足,与卖方无关。
题3:假如买方向银行提交信用证,买方在收到款项之后,又将正在运输的货物卖给第三方,风险从何时转移?
答:从合同成立生效之时发生转移,即B转卖的时候发生转移
题4:信用证
答: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B向银行申请开具信用证,A为受益人
题5:假设卖方向银行提交符合信用证的全票单据请求付款,此时买方得知货物在途受损,通知银行停止付款,银行是否有权拒付?
答:根据信用证独立性银行无权拒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