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案例100例
与国际货物运输相关的案例

案例1:某市一进出口公司按CFR贸易术语与法国马赛一进口 商签订一批抽纱台布出口合同,价值8万美元。货物于1月8 日上午装“昌盛轮”完毕,当天因经办该项业务的外销员工 作繁忙,待到9日上班时才想起给买方发装船通知。法商收 到我装船通知向当地保险公司申请投保时,该保险公司已获 悉“昌盛轮”已于9日凌晨在海上遇难而拒绝承担。于是法 商立即来电表示该批货物损失应由我进出口公司承担并同时 索赔8000美元,且拒不赎单。由于该法商是我方老客户, 经我方向其申述困难并表示歉意后也就不再坚持索赔,但我 方钱货两空的教训实值得吸取。
▪ 分析:我方应吸取以下主要教训:1、做 进口业务时,客户资信事关重大,按信 用证支付时,开证行仅凭单据议付。与 新客户做大宗买卖,应对对方的资信作 深入的调查了解,以防上当受骗。2、 CFR条件是卖方租船,买方办理保险, 对买方来说有一定的风险。因此,对于 大宗初级产品的进口交易,在正常情况 下应争取按FOB条件成交,必要时可指 定装运船只或所属的船公司,以减少风 险。
▪ 分析:我方不能答应。CIF合同属于象征性交 货合同,卖方只要按期在约定的地点完成装运, 并向买方提交合同规定的包括物权凭证在内的 有关单据,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而无须保证 到货。即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只要 卖方提交了合格的单据,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 损坏或灭失,买方也必须履行付款义务。本案 中我方在规定的期限、指定的装运港完成装运, 提交有关单据,完成了交货义务。海上风险由 买方承担。买方应向责任人索赔,凭卖方提交 的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或向承运人索赔。
▪ 不是。1、根据《2000通则》,CIF为象 征性交货术语而非实际交货。
2、CIF术语下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由 买方承担。
3、合同中将实际到货作为买方付款的 条件,改变了CIF的象征性交货性质。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汇总 2015.10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汇总案例1:我某出口公司按CIF贸易术语出口英国一批运动鞋,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并规定用信用证方式支付。
我出口公司在规定的期限装船并取得了货物所有权的提单,并向银行交单议付.第二天,出口公司接到客户来电称,装货的海轮在海上失火,运动鞋全部烧毁。
客户要求我公司出面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否则要求我公司退回全部货款.问:该批交易按CIF伦敦条件成交,对客户的要求我公司该如何处理?为什么?分析:我公司不应理赔,以CIF条件成交,风险划分以货交装运港船上为界,其后的风险由买方负责,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灭失应由买方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案例2:某进出口公司以CIF伦敦向英国某客商出售圣诞礼品一批,由于该商品的季节性较强,买卖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买方须于9月底将信用证开抵卖方,卖方保证不迟于12月5日将货物运抵汉堡,否则,买方有权撤消合同.如卖方已结汇,卖方需将货款退还买方。
问:该合同是否还属于CIF合同?为什么?分析:本案中的合同性质已不属于CIF合同。
因为:(1)CIF合同是“装运合同”,即按此类销售合同成交时,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运往制定目的港的船上,即完成了交货义务,对货物运输途中发生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货物交运后发生的事件所产生的费用,卖方概不承担责任。
而本案的合同条款规定:“……卖方保证不得迟于12月5日将货物运抵汉堡,否则,买方有权撤销合同……”该条款意指卖方必须在12月5日将货物实际运抵汉堡,其已经改变了“装运合同"的性质。
(2)CIF术语是典型的象征性交货,在象征性交货的情况下,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而本案合同条款规定:“如卖方已结汇,卖方需将货款退换买方。
"该条款已改变了“象征性交货”下卖方平淡交货的特点。
因而,本案的合同性质已不属于CIF合同。
案例3:我某外贸公司向法国出口化妆品一批,以FOB福州对外报价,装运期为10月份,集装箱装运。
国际贸易案例

4.我与外商按CIF条件每公吨500 美元的价格成交某产品一批。合同规 定数量可增减5%,由卖方 决 定。 我按合同规定的数量多装5%,装 船 时该产品国际市场价格上涨10%, 我向客户要求对多装部分按装船是市 场价格结算,对方可否拒绝。
5.我与一外商按每公吨500英镑CIF伦 敦价格条件签约成交某产品500 公 吨,合 同规定包装为25公斤双线麻袋装,信用证 付款方式。我凭证装运出口交单并办妥 结 汇手续。事后,对方来电称,我方所交 货 物未除皮重,实际收到重量 不足 500公吨, 要求按净价计算价格,退回因短量 超 收的 货款。我方可否以合同及信用证均未 规定 按净重计价为理由,拒绝对方要求。
6.我方某出口公司与德国一公司签订出 口商品的合同,规定:数量为100公吨,单 价为每公吨CIF不来梅80英镑,品质规格为 水分最高15%,杂质不超过3%,交货品质 以中国商品检验局品质验证书为最后依据。 但在成交前,我方公司曾向对方寄送样品, 合同签订后又电告对方,确认成交货物与样 品相似。货物装运前由中国商品检验局签发 了品质规格合格证书。货物运抵德国后,该 外国公司提出,虽有商检局出具的品质合格
8.合同规定水果罐头装入箱内,每箱30 听。卖方按合同规定如数交付了货物,但其 中有一部分是装24听的小箱,而所交货物的 总听数,并不短缺。可是,买方以包装不符 合同规定为由拒收整批货物,卖方则坚持买 方应接受全部货物,理由是经买方所在地的 公证人证实:不论每箱装24听或30听,其每 听市场价格完全相同。于是引起诉讼。对此, 你认为应如何判决?依据何在?
9.我方某进出口公司与外商签订合同,订 购一批钢管,合同规定:总金额为100万美元。 合同另规定:合同货物数量必须得到保证,合 同货物允许2.5%溢短装。签约时,双方对所 签合同各项并无异议。三个月后,货物如期抵
国际贸易法律风险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某国际贸易公司A(以下简称“A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国际贸易的企业,主要业务涉及各类商品的进出口贸易。
2018年,A公司与B国某进口商B(以下简称“B公司”)签订了一份价值500万美元的贸易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出口一批货物,货物质量、数量、包装、交货期限等均由合同规定。
合同签订后,A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将货物发送至B国。
然而,在货物到达B国后,B公司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与A公司就质量问题产生了纠纷。
二、纠纷焦点1. 货物质量问题:B公司认为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A公司承担退货或赔偿损失的责任。
2. 交货期限:B公司认为A公司未能按时交货,要求A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3. 争议解决方式:B公司要求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争议,而A公司则倾向于通过诉讼解决争议。
三、法律风险分析1. 货物质量问题风险: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35条规定,卖方应保证其交付的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
在本案中,若B公司能够证明货物质量存在问题,且该问题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A公司可能需要承担退货或赔偿损失的责任。
2. 交货期限风险:根据《公约》第44条规定,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内交货。
若A公司未能按时交货,B公司有权要求A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3. 争议解决方式风险:在国际贸易中,仲裁和诉讼是解决争议的两种主要方式。
仲裁具有保密、效率高、成本较低等优点,而诉讼则具有程序复杂、成本较高、周期较长等缺点。
在本案中,若B公司坚持通过仲裁解决争议,A公司可能面临仲裁费用较高、仲裁程序复杂等风险。
四、案例分析及解决方案1. 货物质量问题:A公司应积极配合B公司进行质量检验,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若B公司能够证明货物质量存在问题,A公司可以考虑以下解决方案:(1)退货:与B公司协商,同意退货,并承担退货产生的相关费用。
(2)赔偿:与B公司协商,同意赔偿损失,包括退货费用、检验费用等。
国际贸易实务第六章

案例1:一载有石灰和儿童玩具的船舶在航行途中不甚搁浅,情况非常紧急,为脱险,船长下令抛货(石灰)300公吨,并反复开倒车,强行起浮,终于脱险。
但船上轮机受损且船底被划破,致使海水渗进货舱,造成船货部分受损。
该船驶进附近的港口修理并暂卸大部分货物,共花一周时间,增加了各项费用的支出,包括船员的工资。
船修复后装上原货继续起航,不久,A货舱突然起火,火势有蔓延的趋势,船长下令灌水灭火。
灭火后,发现部分儿童玩具和石灰被水浸湿,造成损失。
试分析上述各项损失各属于何种损失?为什么?分析:搁浅是船货遇到的共同危险,为脱险而采取的一系列有意的、合理的行为,并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费用属于共同海损,包括:抛货损失;反复开倒车造成轮机受损和船底划破的损失;为修船将货卸到岸上等有关卸载费用;增加的船员工资。
另外,启航后A舱起火,为保证船货共同安全,船长命令灌水,灭火时被水浸湿的石灰和儿童玩具的损失也属于共同海损。
案例2:一艘开往新加坡装满棉布的货轮,在航行途中甲舱突然起火,乙舱并未着火,但船长并未调查便认为都已着火,命令对两舱进行灌水施救,结果甲舱棉被大部分被烧毁,剩下一部分,乙舱全部棉布发生严重水渍。
问:甲舱、乙舱所造成的损失各为何种海损?分析:按照海损性质,并参照保险业务的习惯,甲舱棉布大部分被烧毁,属于单独海损,因为这是由“火灾”这一自然灾害直接造成的损失。
甲舱另外一部分因救火灌水遭受水渍,造成的损失属于共同海损。
乙舱棉布未着火,该棉布严重水渍,并非确有危及船货共同安全的危险存在(并未着火),船长命灌水施救的的行为是不合理的,属于判断错误造成的。
因此该项损失不属于共同海损,此项损失只能由船方负责。
案例3:有批玻璃制品出口,由甲乙两轮分别运载,货主投保了平安险。
甲轮在航行途中与他船发生碰撞事故,玻璃制品因此而发生部分损失,而乙轮却在航行途中遭遇暴风雨而使玻璃制品相互碰撞发生部分损失,事后,货主向保险人提出索赔,问保险人该如何处理?分析:对第一种情况,由于造成玻璃制品部分损失的原因是船舶在航行途中与其他船舶相撞,这一碰撞属于意外事故,由其导致的部分损失属于平安险的承保范围,保险人应该赔偿货主;而在第二种情况下,由于造成玻璃制品部分损失的原因是由于暴风雨袭击船舶使之颠簸的结果,而暴风雨属于自然灾害,由其造成的部分损失不属于平安险的承保范围,所以保险人不应该赔偿。
国际贸易的案例4

多余的案例一、杂货班轮运费计算案例某轮船公司运价表中“货物分级表”(节选)如下:中国口岸至东非主要港口的“航线费率表”(节选)如下:1、现有杂豆130公吨运往东非主要口岸,计算运费(加30%燃油附加费)。
2、现有棉布350件运往东非另一口岸,每件体积为0.34立方米,计算该批棉布的运费(加30%染油附加费,15%转船附加费)。
1、杂豆属未列名豆,按重量计算,第3级。
基本运费是HK$166。
加上燃油附加费为:130×(166+166×30%)=HK$28,0542、棉布按体积计算,第10级。
基本运费是HK$278。
该批棉布的总体积为350×0.43=150.5立方米。
加上各种附加费后,总运费为:150.5×[278+278×30%+(278+278×30%)×15%]=150.5×415.61=HK$62,549.31案例上海某公司出口一批全棉坯布,货物的总毛重为43 050公斤,尺码为93 035立方米,进口商要求用散货运往日本的大阪港(Osaka),试计算出口运费总额为多少美元? 有关运价表节选如下:①查货物分级表知全棉细坯布为10级,计算标准为M。
②查从中国到日本大阪的费率表,10级货物的基本费率为52美元。
52.00×93.035=4 837.82(美元)案例出口商品到科威特1000箱,每箱体积为40厘米X 30厘米X20厘米,毛重为30千克。
如查船运公司运价表,该商品运费计算标准为M/W,等级为10级,查中国至科威特航线10级商品按每公吨收费222港元,燃油附加费26%。
问该批商品运费多少?M/W是按重量或体积收费,即在重量或体积之间,按较高的一种收费计算:商品总重量:1 000×X30千克=30公吨商品总体积:1 000×(40×30×20)=24(立方米)运费:222×(1+26%)×30=8391.60(港元)二、集装箱运费计算案例某种货物一批,总重量为582公吨,总体积为 1 000立方米。
国际贸易法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我国某公司与德国某公司(以下简称“德方”)于2015年签订了一份国际贸易合同,合同约定德方向我国公司出口一批机械设备,总价为1000万美元。
合同规定采用即期信用证支付方式,货物于2016年1月10日前装船,并规定货物必须符合我国国家标准。
合同签订后,我国公司向银行申请开立了信用证,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货款。
然而,在货物装船过程中,我国公司发现德方提供的货物质量不符合我国国家标准。
经我国公司多次与德方交涉,德方拒绝承认货物质量问题,并提出货物符合德国国家标准。
由于双方对货物质量存在争议,我国公司遂向我国某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二、仲裁庭审理过程1. 仲裁庭组成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我国某仲裁委员会在收到我国公司的仲裁申请后,依法组成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
其中,一名仲裁员由我国公司指定,一名仲裁员由德方指定,第三名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指定。
2. 当事人陈述与证据交换在仲裁庭审理过程中,我国公司向仲裁庭提交了以下证据:(1)国际贸易合同文本,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合法的贸易关系;(2)货物检验报告,证明货物质量不符合我国国家标准;(3)我国国家标准文本,证明我国对货物质量的要求;(4)我国公司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证明,证明我国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货款。
德方则向仲裁庭提交了以下证据:(1)货物检验报告,证明货物质量符合德国国家标准;(2)德国国家标准文本,证明德国对货物质量的要求。
3. 仲裁庭调查与鉴定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对货物质量进行了调查,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货物质量进行了鉴定。
鉴定结果表明,货物质量不符合我国国家标准。
4. 仲裁庭裁决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庭认为,德方提供的货物质量不符合我国国家标准,已构成违约。
因此,仲裁庭判决德方赔偿我国公司经济损失,包括货物损失、货款损失、仲裁费用等共计200万美元。
三、案例分析1. 国际贸易法在案件中的适用本案涉及国际贸易法、合同法、产品质量法等多个法律问题。
国际贸易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国际贸易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某国外供应商(以下简称“被告”)于2019年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由被告向原告供应一批货物。
合同约定货物质量标准为国际通用标准,并明确了违约责任。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支付了货款。
然而,在货物到达原告处后,原告发现货物质量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二、案件事实1. 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货物质量标准为国际通用标准,并规定了质量检验的时间和地点。
2. 货物到达原告处后,原告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货物进行了检验。
检验结果显示,货物质量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存在以下问题:(1)部分货物存在材质问题,不符合国际通用标准;(2)部分货物存在尺寸偏差,超出合同约定的公差范围;(3)部分货物表面存在划痕、磨损等瑕疵。
3. 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承担责任。
4. 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向我国某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三、争议焦点1. 货物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2. 被告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四、仲裁委员会裁决1. 关于货物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仲裁委员会认为,根据合同约定,货物质量标准为国际通用标准。
经第三方检测机构检验,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
2. 关于被告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仲裁委员会认为,被告作为供应商,应保证所供应的货物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由于被告提供的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
五、裁决结果仲裁委员会裁决如下:1. 被告赔偿原告因货物质量问题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2. 被告承担仲裁费用人民币5万元。
六、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国际贸易法律纠纷,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 货物质量检验:在国际贸易中,货物质量检验是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手段。
本案中,原告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货物进行了检验,确保了检验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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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 国际贸易术语与商品的价格
[案例](续)
承运人担心船舶驶往魁北克后出不来,便根 据自由转船条款指示船长将货物全部卸在哈利法 克斯,然后从该港改装火车运往魁北克。待这批 核桃仁运到魁北克已是12月2日。
于是进口商以货物晚到为由拒绝提货,提出除 非降价20%以弥补其损失。 进口商的要求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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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在船名船期通知错误这一问题上,责任 在卖方是不容置疑的。
因为根据CFR A7的规定,卖方有义务将转 船的变化情况及时通知买方,以便买方能采 取通常必要的措施来提取货物。可是本案的 卖方没有这样做,使得我方不得不设法打听 货物的下落甚至支付滞报金之类的额外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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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Case Study
责任就是将大米装船并理仓,并无清洁船 舱的责任,所以因船舱不洁所造成的货物 污染,责任不在我方,在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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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Case Study
中国A公司(买方)与澳大利亚B公司(卖方)于某年3月20日订 立了5000公斤羊毛的买卖合同,单价为314美元/KG,CFR张家 港,规格为型号T56FNF,信用证付款,装运期为当年6月,我公 司于5月3I日开出信用证。7月9日卖方传真我方称,货已装船, 但要在香港转船,香港的船名为Safety,预计到达张家港的时间 为8月10日。但直到8月18日Safety轮才到港,我方去办理提货手 续时发现船上根本没有合同项下的货物,后经多方查找,才发现 合同项下的货物已在7月20日由另一条船运抵张家港。但此时已 造成我方迟报关和迟提货,被海关征收滞报金人民币16000元。 我方向出口方提出索赔。
某市一进出口公司按CFR贸易术语与法国马赛一进口 商签订一批抽纱台布出口合同,价值8万美元。货物于1 月8日上午装“昌盛轮”完毕,当天因经办该项业务的外 销员工作繁忙,待到9日上班时才想起给买方发装船通 知。法商收到我装船通知向当地保险公司申请投保时, 该保险公司已获悉“昌盛轮”已于9日凌晨在海上遇难而 拒绝承担。于是法商立即来电表示该批货物损失应由我 进出口公司承担并同时索赔8000美元,且拒不赎单。
2、有一份出售一级大米300吨的合同,按 FOB条件成交,装船时经公主人检验,符合 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卖方在装船后已及时
发出装船通知,但航行途中,由于海浪过大 ,大米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当货物
到达目的港时,只能按三级大米的价格出售 ,因而买方要求卖方赔偿损失。
试问:在上述情况下卖方对该项损失应否负 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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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取的教训
在CIF合同中添加到货期等限制性条款将 改变合同性质。
象核桃仁等季节性很强的商品,进口方 往往要求限定到货时间,卖方应采取措 施减少风险。
对货轮在途时间估算不足;对魁北克冰 冻期的情况不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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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 我方出口手表到印度,按FCA Shanghai Airport签约。交货期8月。出口企业8月31日 将该手表运到上海虹桥机场并由航空公司收货 开具航空运单。我方即电传印度发出装运通知。 9月2日手表抵达孟买,将到货通知连同发票 和航空运单送交孟买XX银行。该银行即通知 印商提货、付款,但印商以延迟交货为由拒绝。
国际贸易术语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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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CASE STUDY
1、我某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冻鸡,合同 签订后接到买方来电,称租船较为困难,委 托我方代为租船,有关费用由买方负担。为 了方便合同履行,我方接受了对方的要求, 但时间已到了装运期,我方在规定的装运港 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 运港,因此到装运期满面时,货仍未装船。 买方因销售即将结束,便来函以我方未按期 租船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撤销合同。 问:我方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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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CASE STUDY
3.我出口大米一批,价格条件是FOBS 广州,当货物装到买方指定的船上后, 发现相当部分货物因舱不清洁而发生严 重污损,为此,客户向我方提出索赔。 试问:客户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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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客户的要求不合理,因为我方出口大米的 价格条件是FOBS广州,即FOB船上交货并 理仓,买方承担祖传订舱的义务,我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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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Case Study
1996年某出口公司,对加拿大魁北克某进口商出 口500吨核桃仁,合同规定价格为每吨4800加元 CIF魁北克,装运期不得晚于10月31日,不得分批 和转运并规定货物应于11月30日前到达目的地, 否则买方有权拒收,支付方式为90天远期信用证 。加方于9月25日开来信用证。我方于10月5日装 船完毕但船到加拿大东岸时已是11月25日,此时 魁北克已开始结冰。
• 提问:根据案例,分析最后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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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CA是一个国际贸易术语,《2000年国际贸易术 语解释通则》规定FCA(Free Carrier)意为货 交承运人(指定地点),在这一贸易术语下,卖 方只要将货物在指定地点交给由买方指定的承运 人,并办理了出口清关手续,即完成交货。在本 案例中,双方约定FCA Shanghai Airport,交货 期8月,那么卖方在上海虹桥机场货交承运人后, 即已完成了交货义务,其在8月31日交货,在约 定的交货期8月之内,故卖方履行合同符合约定, 买方拒绝提货、付款皆无合理依据,买方应当履 行提取货物、交付货款的义务,并且应当对其拒 绝提货、付款造成的损失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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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FOB条件成交的合同,按常规由买方负 责租船定舱。卖方可以接受买方的委托代 为租船定舱,但卖方不承担租不到船的责 任。就本案例来讲,因卖方代为租船没有 租到,买方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卖 方不承担因自己租不到船而延误装运的责 任,买方也也不能因此要求撤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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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CASE STU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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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11
本案中的合同已非真正的CIF合同
CIF合同是装运合同,卖方只负责在装运港 将货物装上船,越过船舷之后的一切风险、 责任和费用均由买方承担。
本案在合同中规定了货物到达目的港的时限 条款,改变了合同的性质,使装运合同变成 了到达合同,即卖方须承担货物不能按期到 达目的港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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