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二上民法期末复习

合集下载

大二上民法期末复习

大二上民法期末复习

大二上民法期末复习作者: 日期:2015 —2016学年第一学期民法期末复习笔记一、名解(4x 3' =12')1、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

2、欺诈: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3、除斥期间:又称预定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权利预定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预定期间届满,便发生该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

4、诉讼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存在一定的时间后即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

5、指示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6、占有改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7、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他人之物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8、担保物权:是为确保特定债权(包含四种)的实现为目的,以支配和取得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定限物权。

二、简答(3 x6' =1 8')1、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条件宣告失踪:错误! 须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利害关系人范围:被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错误!未定义书签。

须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满2年错误!未定义书签。

须由人民法院依特别程序宣告公告期间为3个月(民诉T185)•公告期间届满后,被宣告失踪的事实得到确认的人民法院才可做出宣告失踪的判决宣告死亡:错误!未定义书签。

须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利害关系人范围:被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民法期末考点总结

民法期末考点总结

民法期末考点总结第一章:民法的基本原理(一)民事主体1. 自然人1.1.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1.2. 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1.3. 行为能力的取得、恢复与丧失1.4. 审判能力和认定失踪、宣告死亡2. 法人2.1.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2.2. 法人的设立与登记2.3. 法人的组织与管理2.4. 法人的终止与清算3. 其他组织3.1. 农民专业合作社3.2. 农民合作社3.3. 社会团体3.4. 基金会(二)民事权益1. 财产权1.1. 对财产权的保护1.2. 权利担保1.3. 财产损害的赔偿2. 人格权2.1. 生命权、健康权2.2. 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2.3. 婚姻家庭权益3. 合同权益3.1. 合同的成立、效力与解除3.2. 民间借贷3.3. 劳动合同3.4. 不当得利与不当损害(三)民事法律行为1. 意思表示1.1. 自然人的意思表示1.2. 法人的意思表示1.3. 特殊意思表示2. 成立与效力2.1. 成立要件2.2. 效力要件2.3. 范围与表现形式3. 无效与撤销3.1. 无效的种类与效果3.2. 撤销3.3. 无效与撤销的主体、内容与方式(四)民事责任1. 侵权责任1.1. 侵权行为与责任1.2. 客体因果关系与法律责任1.3. 免责事由与责任限制2. 违约责任2.1. 合同违约责任2.2. 不当得利与违约赔偿2.3. 不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免除责任第二章:人格权(一)生命权1. 个人基本生活权1.1. 生存权1.2. 健康权1.3. 生育权1.4. 流产权2. 生命的尊严2.1. 生命的不可侵犯性2.2. 生命的尊重与保护2.3. 安乐死与自愿放弃治疗(二)身体权1. 人体的完整与自由1.1. 人体器官与组织的移植与分割1.2. 人体器官与组织的提取与储存1.3. 个人身体自由权2. 人体活动与个人隐私2.1. 个人隐私权2.2. 个人姓名权2.3. 个人形象权3. 人体的人格尊严3.1. 人体基因组的保护3.2. 基因技术与人体生殖权3.3. 基因技术研究与人体试验(三)荣誉权1. 名誉权1.1. 名誉权的成立与终止1.2. 名誉权的保护1.3. 名誉权的法律责任2. 荣誉权2.1. 荣誉权的成立与终止2.2. 荣誉权的保护2.3. 荣誉权的法律责任(四)隐私权1. 隐私权的概念与内容1.1. 隐私权的意义1.2. 隐私权的基本内容2. 隐私权的保护2.1. 违反隐私权的行为和责任2.2. 隐私权的侵害与损害赔偿2.3. 隐私权的保护措施(五)名誉权1. 名誉权的概念1.1. 名誉权的含义与特征1.2. 名誉权的成立与终止1.3. 名誉权的内容2. 名誉权的保护2.1. 违反名誉权的行为与责任2.2. 名誉权的侵害与损害赔偿(六)知情权1. 知情权的概念1.1. 知情权的含义和重要性1.2. 知情权的基本内容2. 知情权的保护2.1. 知情权的实资和权利的滥用2.2. 违反知情权的行为与责任2.3. 知情权的救济措施第三章:婚姻家庭(一)婚姻法律关系1. 婚姻的设立1.1. 婚姻的要素与条件1.2. 婚姻的形式与程序1.3. 同居与婚姻2. 婚姻的效力与终止2.1. 婚姻的效力与自愿性2.2. 婚姻的终止2.3. 离婚与分居3. 婚姻关系的法律效果3.1. 权利义务关系3.2. 子女关系3.3. 家庭财产关系(二)夫妻的民事权利义务1. 夫妻相互权利1.1. 婚姻自由和平等1.2. 约定解除婚姻关系1.3. 家庭权益的保护2. 夫妻的人身关系2.1. 互相忠实与互相帮助2.2. 互相尊重、关心和照顾2.3. 夫妻共同监护权3. 夫妻的财产关系3.1. 夫妻共同财产3.2.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3. 继承与家庭保障第四章:继承(一)继承权1. 继承权的取得1.1. 继承人的继承权1.2. 继承人的继承份额1.3. 继承人的继承顺序2. 继承权的行使与限制2.1. 继承的行使条件2.2. 继承权的行使时效2.3. 继承的效力与终止(二)遗嘱继承1. 遗嘱继承的效力与条件1.1. 遗嘱的效力1.2. 遗嘱的种类与形式1.3. 遗嘱的解释与证据2. 遗嘱继承的效果与限制2.1. 继承遗嘱的效力2.2. 遗嘱继承份额的限制2.3. 遗嘱继承的效力与撤销(三)法定继承1. 法定继承的顺序与继承份额1.1. 法定继承的继承顺序1.2. 法定继承的继承份额1.3. 对法定继承份额的限制2. 法定继承和遗赠继承的关系2.1. 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的冲突2.2. 遗嘱继承的优先权(四)遗产的管理与继承1. 遗产的管理1.1. 遗产的管理方式1.2. 遗产的管理人2. 遗产的继承2.1. 遗产的继承方式2.2. 遗产的继承人2.3. 对继承人的债务与赠与第五章:物权(一)所有权1. 所有权的概念与范围1.1. 所有权的概念1.2. 所有权的内容和范围1.3. 所有权的限制2. 所有权的取得与丧失2.1. 所有权的取得2.2. 所有权的转让2.3. 所有权的终止3. 所有权的保护与侵权责任3.1. 所有权的保护3.2. 所有权的侵权与赔偿(二)用益物权1. 土地承包经营权1.1.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范围1.2.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与终止1.3.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与抵押2. 房屋、林木等用益物权2.1. 房屋等用益物权的设立与终止2.2. 房屋等用益物权的转让与抵押3. 质权与留置权3.1. 质权的设立与终止3.2. 质权与留置权的转让和转让人的义务(三)担保物权1. 质押和抵押1.1. 质押和抵押的概念与种类1.2. 质押和抵押的设立与消灭1.3. 质押和抵押的变动与灭失2. 典当2.1. 典当的概念和条件2.2. 典当的设立和终止2.3. 典当物的保管与返还3. 保证3.1. 保证的概念和条件3.2. 保证的合同和责任3.3. 保证权与主债权的关系第六章:合同(一)合同的基本规则1. 合同的定义和法律地位1.1. 合同的概念1.2. 合同的法律地位2. 合同的要素2.1. 合同的基本要素2.2. 合同的约定内容3. 合同的成立3.1. 合同的意思表示3.2. 合同的合意和达成3.3. 合同的声明接收和生效(二)合同的内容和效力1. 合同的内容1.1. 合同的主要条款1.2. 合同的附加条款1.3. 合同的特别条款2. 合同的效力2.1. 法律效力和效力期限2.2. 合同的效力变动3. 合同的解释3.1. 合同的解释方法3.2. 合同中的解释争议(三)合同的履行和解除1. 合同的履行义务1.1. 合同的履行期限1.2. 合同的履行方式1.3. 合同的履行地点2. 合同的异常履行和违约2.1. 合同的履行缺陷2.2. 合同的履行失效2.3. 合同的违约责任3. 合同的解除和变更3.1. 合同的解除条件3.2. 合同的解除形式3.3. 合同的解除后果第七章:侵权责任(一)侵权责任的基本内容1. 侵权责任的概念与构成要件1.1. 侵权责任的概念1.2.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2. 侵权责任的主体和客体2.1. 侵权责任的主体2.2. 侵权责任的客体3. 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3.1. 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3.2. 侵权行为的侵权方式(二)侵权责任的类型1. 盗窃、抢劫和故意伤害1.1. 盗窃和抢劫的侵权及其体现1.2. 故意伤害的侵权及其体现2. 劳动争议和合同纠纷2.1. 劳动争议的侵权及其体现2.2. 合同纠纷的侵权及其体现3. 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害3.1. 人身损害的侵权及其体现3.2. 财产损害的侵权及其体现(三)侵权责任的免除和限制1. 免责事由1.1. 不可抗力的免责事由1.2. 他人过失的免责事由1.3. 原告过错的免责事由2. 责任限制2.1. 营业活动的责任限制2.2. 官方的责任限制2.3. 合同的责任限制3. 侵权行为导致的赔偿3.1. 实际损失赔偿3.2. 人身伤害赔偿3.3. 精神损害赔偿第八章:合同的转让和代位(一)合同转让的基本规则1. 合同转让的概念1.1.。

大二上学期民法知识点汇总

大二上学期民法知识点汇总

大二上学期民法知识点汇总一、引言民法是我国法律体系的基础和核心,它规定了公民和法人在日常生活中的权利和义务,对于保障社会秩序和个人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将对大二上学期所学的民法知识点进行汇总和总结,以帮助读者深入理解和掌握相关内容。

二、民法的概念和范围民法是以调整人民个体之间的平等权利关系为目的的法律规范体系。

它包括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婚姻家庭法等多个分支领域,涉及个人和财产的各个方面。

三、物权法1.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利用和收益的权力。

其特征包括绝对性、直接性、排他性和永续性等。

2.不动产的获取与转让不动产的获取和转让通常需要进行登记手续。

合法的不动产交易应当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并办理相应的权属转移手续。

3.动产的获取与转让动产的获取和转让可以通过占有、侵占和依法取得等方式进行。

动产交易一般不需要经过登记,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交易要素和程序。

四、合同法1.合同的基本要素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由甲乙双方自愿缔结并平等自由约定。

2.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合同的成立需要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包括要约、承诺和接受等要素。

合同成立后,各方应当履行其约定的义务。

3.合同的履行和违约责任合同的履行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期限进行,违约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违约的形式包括实际违约、迟延违约和不能履行等情况。

五、侵权责任法1.侵权行为和侵权责任侵权行为是指主观故意或者过失导致他人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行为。

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恢复原状和消除影响等。

2.不可抗力与侵权责任如果侵权行为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被侵权人自身原因引起的,那么侵权人可以免除或减轻其侵权责任。

六、婚姻家庭法1.婚姻的设立和解除婚姻是指男女双方依法自愿建立的平等的、自由的家庭关系。

婚姻的解除需要符合法定的情形和程序,如离婚、宣告死亡等。

2.夫妻财产制度夫妻财产制度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和婚前协议进行选择,主要包括个人财产制、与有偿财产共同所有制、与无偿财产共同所有制等。

《民法》期末复习试题及答案.docx

《民法》期末复习试题及答案.docx

《民法》作业一、单项选择题1. 诉讼时效作为权利人不行使权利就丧失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它一般适用于?A.支配权B.请求权2. 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不包括?A.当事人B.标的3. 在下列各项中,可以成为民法标的物的是?A.阳光B,身体4. 下列各项中,哪项不是担保物权?A.抵押权B.质权5. 根据我国的诉讼时效的规定,因身体受伤害而请求赔偿的时效是?A. 1 年..B. 2 年C. 4 年D. 20 年6. 第三人知道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还与其实施民事行为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第三人对造成的损害应负?A.完全责任B.补充责任 C . 按份责任 .D. .连带责任7.根据民法中物的分类, 一只古花瓶属于?A.特定物B.种类物C . 原物 D. 孳息8.公司法人对其在经营中负担的债务承担?A.无限责任B.有限责任C .连带责任 D. 补充责任9.公民甲与公民乙因买卖某艺术家的一幅艺术品而发生的债是?A.选择之债B.连带之债C . 特定之债 D. 按份之债 10.下列哪项不是所有权的权能A.占有B.持有 C .使用 D. 处分 11.崔某把自己的房屋卖给玉某,双方协商同意以5万元成交,此房屋买卖行为A.未生效B.已生效C . 交付后生效 D. .办理房屋登记后生效12.占有的客体是?A.行为B.精神利益C .智力成果 ..D. .物13.人身权是一种?A.绝对权B.相对权C . 形成权 D. 期待权14 .保险期限是A.保险物存有时间B .,保险合同有效期限C.保险事故发生后, 理赔完成前的时间段 D ..国家根据保险种类所作的强制规定15.张某捏造同事李某曾因盗窃而被判刑的事实, 并在单位里传张某的行为侵犯了李某的? A.名誉权 B.姓名权C .生命健康权 D. 荣誉权 16.黄某与于某是好友, 黄某立下遗嘱,将其收藏的一幅画赠给于某,后一日二人一起外出时遇车祸双双遇难于某先于黄某死亡,此画应?C.形成权D .抗辨权 C.意思表示D . 交付 C.山林 ..D..地球 C.留置权D .典权A. 按法定继承处理B.由于某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C.由于某的法定继承人转继承D.收归国有 17. 招标行为的意思表示是一种A.要约B.要约引诱18. 公民间的贷款协议是?A.诺成行为B.双务行为C.单务行为D.无偿行为19. 在下列财产中,不能作为抵押权客体的是?A.抵押人所有的汽车B.抵押人所有的林木C.抵押人所有的房屋D.抵押人所有的被查封的机器20. 下列各项中,属于自然孳息的有?A.从羊身上剪下的羊毛B.羊身上正长着的毛C.从店中购得的羊毛D.委托加工后的羊毛 21. 下列各项中,属于无因管理的是?A.甲将偷来的自行车交乙保管B.甲将借来的自行车交乙保管C.甲将自己的一辆自行车交乙保管D.甲停车在外面的一辆未上锁的自行车被乙推回保管22. 甲公安局乙派出所干警丙奉命逮捕丁,因丁与戊系挛生兄弟,丙误将戊逮捕,后经查有误,将戊放回。

民法整理(上政民法期末考试复习整理)

民法整理(上政民法期末考试复习整理)

民法整理(顺序整理)民法的概念: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结果。

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原因:民事法律事实。

物的概念:能够为人力控制并具有价值的物质对象。

物的法律特征:必须是权利客体;能够满足人们生活或生产的某种需求;能为人力所支配和控制。

物的分类:动产与不动产;种类物与特定物;可分物与不可分物;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合法行为。

民事行为概念:指民事主体实施的,以意思表示为核心的,产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民事行为的一般有效条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无效民事行为:欠缺相应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得行为;因受欺诈而实施的行为;因受胁迫而实施的行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违法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

可变更撤销的民事行为:重大误解的行为;显失公平的行为;趁人之危而实施的行为;欺诈胁迫损害相对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欠缺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行为;欠缺处分权的行为;欠缺代理权的行为;欠缺同意的债务承担行为。

民事行为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追缴财产。

无行为能力人行为效果:日常细小活动---有效。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行为后果:与年龄相应的行为---有效,法定代理人事先允许---有效。

事实行为:指民事主体在民间活动做出的不以变动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的行为。

民间行为的内容:民事行为——产生后果:合法:当事人预期的效果;违法:不利后果;事实行为——不产生后果;致他人损害:不利后果。

欺诈、胁迫、趁人之危行为效力:损害国家利益——无效损害其他利益——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再代理的概念:是指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而将代理权部分或全部转托他人而产生的代理。

民法期末考试重点(重点复习)

民法期末考试重点(重点复习)

1.保证:就是指债务人以外得第三人作保证人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得制度。

2. 附条件得法律行为:具体就是指在法律行为中指定一定得条件,把该条件得成就(或发生)或不成就(或不发生)作为法律行为效力得发生或终止得根据。

3.附期限得法律行为,具体就是指在法律行为中指明一定得期限,把期限得到来作为法律行为生效或终止得依据。

4.隐私权,就是指自然人享有得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生活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受她人侵扰、知悉、使用、披露与公开得权利。

5.监护:就是指对未成年人与精神病人得人身、财产及其她合法权益进行监督与保护得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5.形成权:就是指当事人一方可以依自己得意思表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得权利,如追认权、撤销权、抵销权等。

6.抗辩权:就是指对抗请求权得权利。

抗辩权依其行使得法律效果得区分为永久抗辩权与延期抗辩权。

7.请求权:就是指得请求她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得权利,如债权得请求权、与绝对权保护相关得请求权等。

8.诉讼时效制度,又称消灭时效制度,就是指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经过法定期间, 即发生权利功效减损法律效果得制度。

9.人格权:就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固有为维护自身独立人格所必备得,以人格利益为客体得权利。

10. 无权代理,就是指不具有代理权得当事人所实施得代理行为。

12.合伙:就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她组织订立合伙合同,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得营利性组织。

13.法人:就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与承担民事义务得组织。

这种组织既可以就是人得结合团体,也可以就是依特殊目得所组织得财产。

14.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就是指自然人能够独立通过意思表示,进行民事行为得能力。

法人得民事行为能力,就是法人以自己得独立意志进行民事行为得能力。

1、第一,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责任,法人企业承担有限责任,以注册资本为限。

第二,分成比例不同第三,公司性质不同。

(一)合伙得概念与特征合伙就是指两个以上得人为了共同得经济目得,按照共同协议组成得联合体。

民法知识点总结期末

民法知识点总结期末

民法知识点总结期末一、民法概论1. 民法的概念、特征和作用2. 民法的历史发展和体系3. 民法的编纂和修改4. 民法基本原则和精神二、自然人1.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2. 自然人的民事权益和权利义务的内容、取得、行使、保护3. 自然人的受害能力和非因行为能力4. 自然人的死亡、终身保护与消失5. 自然人的居民身份和户口三、法人与非法人组织1. 法人的概念、类型和特征2. 法人的设立、变更、解散和终止3. 法人的权益和权利义务的内容、取得、行使、保护4. 非法人组织的概念、类型和特征5. 非法人组织的权益和权利义务的内容、取得、行使、保护四、民事权利与法律行为1. 民事权利的概念、种类和特征2. 民事权利的取得、变更和消灭3.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要素4. 民事法律行为的民事效力和民事责任五、民事主体的法律关系1. 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和权益2. 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成立、变更和终止3. 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和民事责任4. 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解决六、合同法1. 合同的基本概念、要素和特征2. 合同的成立、效力和履行3. 合同的变更和终止4. 合同的违约责任和民事救济七、民事责任1. 民事责任的概念、种类和特征2. 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3. 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4. 民事责任的形成、免除和转移八、物权法1. 物权的基本概念、种类和特征2. 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和转让3.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设立和转让4. 物权的保护和限制九、继承法1. 继承的基本概念和种类2. 继承权的产生和继承分配3. 继承的放弃和继承的限制十、婚姻家庭法1. 婚姻的设立、效力和终止2. 夫妻的权利和义务3. 父母子女的权利和义务4. 家庭财产制度和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定十一、侵权责任法1. 侵权行为的构成和民事责任2. 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3. 侵权行为的责任免除和责任限制十二、知识产权法1. 知识产权的概念、种类和特征2. 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计算机软件、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法律规定3. 知识产权的取得、行使、保护和侵权责任以上是民法知识点总结的主要内容,希望能对你的学习有所帮助。

《民法》期末考试复习题及参考答案

《民法》期末考试复习题及参考答案

民法复习题(课程代码 362135)一、单选题1、我国民法是调整(C)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A.特殊主体B.一般主体C.平等主体D.财产主体2、债可因一定的法律事实发生而消灭。

但下列情况中哪一种法律事实出现债却不能消灭(C)。

A.债权人死亡B.债务人死亡C.债务人失踪D.债权人与债务人合并混同3、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物的(A)。

A.直接占有和支配B.间接占有和支配C.直接占有,间接支配D.间接占有,直接支配4、(A)是特殊的民事主体。

A.国家B.公民C.法人D.外国国籍的自然人5、在诉讼期间的最后(C)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A.二个月B.三个月C.六个月D.十二个月6、下列人员中不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是(B)。

A.配偶B.兄弟姐妹C.子女D.转继承7、下列担保方式中属于法定担保的是(A)。

A.抵押B.质押C.定金D.留置8、古代社会民法的代表是(A)。

A.罗马法B.日耳曼法C.法国民法D.德国民法9、近代民法的代表是(B)。

A.罗马法B.法国民法典C.德国民法典D.苏俄民法典10、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C)。

A.唐律B.大清民律C.1929年国民党政府制定的民法典D.民法通则11、在民法中,被称为“帝王条款”的原则是(C)。

A.自愿原则B.等价有偿原则C.诚实信用原则D.公平原则12、下列民事权利不属于形成权的是(A)A.抵押权B.追认权C.撤销权D.解除权13、债务人根据特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债权的权利是(D)A.支配权B.请求权C.形成权D.抗辩权14、甲和乙合伙开办了一个宏亮彩扩部,丙将一卷柯达彩卷送到彩扩部冲洗,交给了正在值班的甲,并向甲交付冲洗费21.8元。

该债的法律关系的主体是(D)A.甲和丙B.甲、乙和丙C.乙和丙D.宏亮彩扩部和丙15、《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B)。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大二上民法期末复习————————————————————————————————作者:————————————————————————————————日期:ﻩ2015—2016学年第一学期民法期末复习笔记一、名解(4x3′=12′)1、法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

2、欺诈: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3、除斥期间:又称预定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权利预定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预定期间届满,便发生该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

4、诉讼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存在一定的时间后即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

5、指示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6、占有改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7、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他人之物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8、担保物权:是为确保特定债权(包含四种)的实现为目的,以支配和取得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定限物权。

二、简答(3x6′=18′)1、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条件宣告失踪:错误!须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利害关系人范围:被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错误!未定义书签。

须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满2年错误!未定义书签。

须由人民法院依特别程序宣告公告期间为3个月(民诉T185).公告期间届满后,被宣告失踪的事实得到确认的人民法院才可做出宣告失踪的判决宣告死亡:错误!未定义书签。

须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利害关系人范围:被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顺序限制。

(民通意见T24、25)错误!须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间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民诉T184)错误!人民法院的受理和依特别程序宣告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

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民诉T185)2、效力未定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种类列举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种类列举:错误!未定义书签。

民事行为能力欠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订立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相应的合同,也可订立纯获利益的合同。

其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效力待定,需要等待其法定代理人进行追认。

错误!未定义书签。

代理权的欠缺《合同法》第48条第1款:“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错误!未定义书签。

处分权限的欠缺《合同法》第51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错误!债权人同意的欠缺债务移转行为,是指债务人将其债务转移给第三人负担的民事行为。

债务移转,须经债权人同意才能对债权人发生效力。

《合同法》第84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无效民事行为种类列举:《民法通则》58条和《合同法》第53条。

按照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来分析。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依法不能实施的民事行为(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五)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六)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七)违反法律禁止规定或强行规定的民事行为附:《民通》第五十八条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法》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3、基于民事行为的物权变动的规范模式错误!未定义书签。

债权意思主义:公示对抗主义,法国、日本民法为代表。

物权因民事行为而变动时,仅需由当事人订立债权合同即为已足,不须以登记或交付为其成立或生效要件。

要旨: a、发生债权的意思表示与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二者合一。

b、物权变动的结果受债权行为效力的影响。

c、登记(交付)对抗主义。

错误!物权形式主义:公示要件主义,德国法为代表物权行为理论: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与无因性。

物权因民事行为而发生变动时,除有债权契约外,还需另有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一致以及登记或交付的法定形式,始能成立或生效。

要旨:a、债权契约与物权行为是两个民事行为,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相分离而独立存在。

b、物权行为的效果不受债权行为的效力的当然影响,是为无因性。

c、登记(交付)要件主义。

○,3债权形式主义:折中主义奥地利民法为代表,我国采取此主义。

物权因民事行为而发生变动时,除当事人间须有债权合意外,仅需另外践行登记或交付的法定方式,即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要旨:a、发生债权的意思表示与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二者合一。

b、登记(交付)要件主义。

c、无物权行为的独立存在。

d、物权变动之效力受债权行为的影响,非为无因性,交易安全委诸于公示公信原则。

4、表现代理的构成要件1、须行为人无代理权而以本人的名义为民事行为2、客观要件——须有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和理由。

3、主观要件——须相对人为善意且无过失。

4、须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具备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有效要件。

5、善意取得的要件1、让与人须为动产的占有人或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人2、让与人须无处分权3、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4、受让人受让该财产时是善意的;5、转让的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交付给受让人;6、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如被盗、被抢的财物、遗失物原则上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三、论述(1x10′=10′)第十四章第三节物权的效力论物权的基本效力物权的效力是指法律赋予物权的强制性作用力与保障力。

各种物权所共有的效力为物权的基本效力,我们所学的物权效力包括物权的支配效力、排他效力、优先效力、妨害排除效力。

物权的支配效力是指物权所具有的保障物权人对标的物直接为一定行为,并享受其利益的作用力。

物权支配力的范围与程度:物权的排他效力是指物权相互之间的对抗效力,即一项物权排斥内容和性质与其相抵的另一物权并存于同一标的物之上,或者得压制同一标的物上的其他物权而先行实现的效力。

一是排斥物权之间于成立上的排他效力,也包括相容物权于实现上的排他效力。

物权排他效力的表现:1、所有权之间的排他效力——具有成立上的绝对排他效力2、用益物权之间的排他效力——具有成立上的排他效力,例外:地役权3、担保物权之间的排他效力——除动产质权及权利质权外,其他担保物权不存在成立上的排他效力,仅存在实现上的排他效力。

即按照担保物权的顺序来确定,“时间在先,权利在先”。

4、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只可能存在于不动产上,担保物权中只能是不动产抵押权。

不发生设立上的排他效力,仅发生行使与实现上的排他效力,效力的强弱也按照设立的先后而定。

5、所有权与定限物权之间的排他效力——不具有成立上的排他效力,仅存在实现上的排他效力,虽然定限物权成立于所有权之后,其效力优先于所有权。

物权的优先效力是指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即当特定的物既是物权的支配物又是债权的给付标的物时,无论物权与债权成立的先后,物权均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物权优先于债权的表现:所有权优先于债权;用益物权优先于债权;担保物权优先于债权。

物权优先于债权的例外:买卖不破租赁;进行了预告登记的债权物权的妨害排除效力是指物权具有的排除他人妨害、恢复权利人对物的正常支配的效力,可称排除妨害请求权、物权请求权或物上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的内容:物之返还请求权;妨害排除请求权;妨害预防请求权物权请求权的性质:物权请求权是请求权,而非物权之本体;物权请求权为物权所派生,与物权同命运;物权请求权不同于债权请求权。

第十七章第一节担保物权概述担保物权的概念和特点担保物权是为确保特定债权(包含四种)的实现为目的,以支配和取得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定限物权。

特点:(一)价值权性担保物权以支配担保物的交换价值为内容。

(二)从属性1.设立上的从属性:担保物权的设立应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担保物权不能脱离债权关系而单独设立。

2.移转上的从属性:担保物权因所担保的债权的移转而移转。

《物权法》第192条3.效力上的从属性:是指担保物权的效力决定于所担保的债权,被担保的债权无效的,担保物权原则上也无效。

4.消灭上的从属性:担保物权因所担保的债权的消灭而消灭。

(三)不可分性所谓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是指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分割、部分转让、部分消灭不影响担保物权的存续及整体性;反之,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进行分割、部分转让或者消灭的也不影响担保物权的存续及其整体性。

(四)特定性与公示性(五)追及性与物上代位性担保物权作为物权的一种当然具有追及性。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担保物被他人非法占有时,担保物权人得追及物之所在,以保全并实现其权利。

不过,在现代法上,为维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和交易的安全,对物权的追及性有一定的限制,对付出相应对价而取得担保标的物的善意第三人,担保物权人原则上不能行使追及权。

物上代位性是指当担保物灭失、毁损而受有赔偿或补偿时,担保物权的效力及于担保物的代替物(赔偿金或补偿金)上,担保物权人得就该代替物行使其权利。

(六)优先受偿性是指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破产时,担保物权人得就担保物之价值优先于其他债权人而受清偿。

(七)担保物权的客体可以是不动产、动产或权利。

担保物权的种类(一)法定与约定依据担保物权发生的原因,可以将担保物权分为意定担保物权和法定担保物权。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