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清理纠正领导干部多占多购住房的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区开展清理领导干部住房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区开展清理领导干部住房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公布日期】1999.10.21•【字号】•【施行日期】1999.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区开展清理领导干部住房工作的通知(1999年10月21日)各地、市、县(区)党委、行署和人民政府,自治区党委各部委,自治区各厅局,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严格清理领导干部住房,解决领导干部在建房、住房和房改购房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是自治区党委、政府开展“三讲”教育,坚持边学边改制定的整改措施之一,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为开放我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交易市场做好准备。
各地区、各单位都要按照自治区的统一安排,对本地区、本单位领导干部住房进行一次认真的清理。
一、指导思想以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反腐败和住房制度改革的一系列政策、法规为依据,集中清理纠正领导干部在购房、建房和装修住房等方面以权谋私问题,遏制住房领导内违规、违章问题和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严明房改纪律,规范房产管理,为下一步已售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做好准备。
进一步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
二、清理的范围和重点(一)范围:这次清房工作的范围是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的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和由政府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任命的国有(含国有资产控股)大型企业的中层领导干部、中型企业的领导干部。
这次清房工作主要是清理纠正上述范围领导干部自1993年8月中央部署开展反腐败斗争以来,违反国家、自治区有关干部职工建房、住房规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问题和违反房改政策的问题。
(二)解决的重点问题:1.违反房改规定超标准购房问题:(1)夫妇双方以房改优惠价格购买两套(含两套)以上公有住房的;(2)因工作变动,在调入、调出单位两次或多次参加房改购房的;(3)利用职权多处参加房改购房的。
苏办[2002]50号: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清理纠正干部职工违规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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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办[2002]50号: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清理纠正⼲部职⼯违规建房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清房⼯作协调⼩组《关于清理纠正⼲部职⼯违规建房、分房、购房和公款装修住房若⼲问题的意见》(苏办[2002]50号2002年4⽉19号)“根据中央和省关于领导⼲部廉洁⾃律的有关要求,和《省政府印发<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的⽅案>的通知》(苏政发[1995]29号)、《省政府批转省住房制度改⾰领导⼩组关于进⼀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的实施⽅案的通知》(苏政发[1998]89号),以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部职⼯住宅建设、分配、修缮和使⽤管理暂⾏规定>的通知》(苏办[1997]140号)等⽂件的规定,现就清理纠正⼲提出处理意见:⼀、清房⾯积控制标准(建筑⾯积),按苏政发[1998]89号⽂件规定的现住房购房⾯积标准执⾏,即1998年11⽉30⽇及以前参加⼯作的,⼀般⼲部职⼯65-85平⽅⽶、科级⼲部75-100平⽅⽶、处级⼲部90-120平⽅⽶、厅局级⼲部130-150平⽅⽶。
⼆、凡参加房改购买⼀处公有住房,超过清房⾯积控制标准上限(以下简称“超标”)部分,按其住房房改购房时市场价补交购房款。
三、严格执⾏⼀对夫妇只能享受⼀次房改优惠购房的规定。
夫妇双⽅不得以各⾃名义分别参加房改购房。
夫妇双⽅在同⼀城市参加房改购买两套以上(含两套)公有住房的,如其中有⼀套住房已达标,其它住房必须退出,或按其住房现市场价计交房款。
如均未达标,且退房确有困难的,可将其中两套住房⾯积合并计算,超标部分,以其后购住房按本《意见》第⼆条规定处理;其它住房必须退出,或按其住房现市场价计交房款。
所购房改房⾯积已达标,⼜另租公房的,应予清退;清退确有困难的,经同级清房办审核确认,按现公有住房租⾦标准的2-3倍交纳租⾦。
四、已享受房改优惠政策购房且已达标,⼜参加集资建房,或购买经济适⽤房的,须退出已购的公有住房或退出集资房、经济适⽤房,或对集资房、经济适⽤房按购(建)时市场价重新计价,补交差额部分;如所购房改房未达标,可合并计算,超标部分,以其后购房按本《意见》第⼆条规定处理。
关于领导干部廉洁从政以及配车

关于领导干部廉洁从政以及配车、住房、出国等有关规定(节录)2008-05-15 16:40 文章来源:机关纪委文章类型:摘编内容分类:政策关于领导干部廉洁从政以及配车、住房、出国等有关规定(节录)为配合各单位组织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厉行勤俭节约、反对奢侈浪费”专题民主生活会,现将有关领导干部廉洁从政以及配车、住房、出国等有关规定节录如下,供党员领导干部学习、对照。
机关纪委2008年5月15日一、关于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要廉洁奉公,忠于职守。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不准有下列行为:1、索取管理、服务对象的钱物;2、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物馈赠和宴请;3、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4、接受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赠送的信用卡及其他支付凭证;5、以虚报、谎报等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及其他利益;6、用公款公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
党员领导干部要严防商品交换原则侵入党的政治生活和国家机关的政务活动。
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
不准有下列行为:1、个人经商、办企业;2、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3、违反规定买卖股票;4、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投资入股。
党员领导干部要遵守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
禁止假公济私、化公为私。
不准有下列行为:1、用公款报销或者用本单位的信用卡支付由个人负担的费用;2、借用公款逾期不还;3、公费出国(境)旅游或变相出国(境)旅游;4、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5、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
(摘自《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1、深入治理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收受干股,以及以赌博和交易等形式收受财物、利用婚丧嫁娶等事宜收钱敛财等问题。
2、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证券投资行为的具体规定。
严禁党员干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获取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
领导干部违规多占住房将被给予纪律处分

领导干部违规多占住房将被给予纪律处分
“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依照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三、九十四、九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2016年4月8日下午,在州纪委会议室里,一场围绕“领导干部住房违规问题的定性处理”专题讲习如期举行。
住房是我们每个人生活当中不可或缺的部分,是我们安居乐业的重要保障,而领导干部的住房更是容易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讲习人围绕领导干部住房违规的构成要件、调查取证、事实认定及处理6个方面,运用PPT形式结合案例逐一作了讲解,重申了对领导干部住房问题的有关规定,指出了领导干部住房违规的构成要件,分析了在调查取证中要注意的问题,明确了相应的处理依据,为今后处理这类问题提供了统一的要求和标准。
“目前,仍然有少数领导干部不守纪律、不讲规矩,违规多占住房或违规买卖保障性住房,严重侵害了党、国家、集体和人民的利益,损害了党员领导干部的形象,群众反映强烈。
要加强对此类问题的监督检查,反对特权思想和作风,一经发现,将坚决严肃处理。
”州纪委分管领导在作点评时强调。
此外,调离岗位后6个月内不按规定腾退原来租住的周转住房的,也要根据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单位违规多占住房清退实施方案

单位违规多占住房清退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自治区党委“两规定一办法”,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政府关于开展干部职工领导干部违规多占住房清退专项整治活动的有关要求,加强干部职工住房管理,清退干部职工违规多占住房,做到“无多占、零违规”,为我局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环境。
二、清退规定(一)清退对象全局干部职工,含退休职工。
(二)清退范围1、违反政策规定购买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2、违反政策规定参加集资建房的;3、违反《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号和《关于严明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作纪律的通知》等文件规定购买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非还建住房的;4、参加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多购房未按自治区有关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存在问题清理整改规定整改的;5、违反政策规定占用单位公房或公共租赁住房的。
(三)清退原则干部职工家庭(指夫妻,下同)有违反政策规定购买公有住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参加集资建房、参加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购买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非还建住房等政策性住房的,或违反政策规定占用公有住房的,必须清退。
1、干部职工家庭已购买房改住房(包括购买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参加集资建房,下同)超过一套的,必须清退。
夫妻婚前符合政策规定分别购买的,不属于清退范围。
2、干部职工家庭参加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后,不得再参加集资建房,已参加的必须清退。
3、干部职工家庭购买的房改住房面积已达标的,不得购买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非还建住房,已购买的必须清退。
4、干部职工家庭参加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多购房未按自治区有关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存在问题清理整改规定整改的,必须清退。
5、干部职工家庭已购买有住房的,必须退出租住或占用的公有住房。
干部异地调动,在新工作城市无住房的,可以按政策规定租住公有住房。
(四)清退方式清退对象凡占有属于清退范围住房的,必须退回住房原产权单位或建设单位,原产权单位或建设单位已撤销的退交其上级主管单位。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责任制分工一览表

陈素娟
综合办
20、继续完善述职述廉制度。
陈素娟
综合办
八、认真贯彻“三谈两述”制度
21、完善和落实主要负责人任职廉政谈话、诫勉谈话等制度。
22、贯彻实施领导干部述职述廉评廉制度。
王小夏
陈素娟
综合办
相关单位
九、健全干部监督联席会议制度和用人失察失误等责任追究制度
23、落实用人失察失误责任追究制。
24、做好依法治企工作,建立健全邮政企业内部规范化管理制度。
35、把反腐倡廉教育纳入邮政总体工作部署,健全完善各部门共同参与的大宣教格局,将宣教工作贯穿到对党员干部的培养、选拔、管理、奖惩的各个环节,作为党课教育、干部培训以及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的重要内容。
36、制止干部职工参与封建迷信和邪教组织工作。
37、按照集团公司相关要求,制定全年宣教计划,积极组织开展《中国共产党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浙江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等政治理论、法律法规、电教片的学习,认真做好党章规定的“三项主要任务”和“五项经常性工作”。
9、严格控制领导干部出国(境)考察,加强对领导干部参与国内考察的审核把关和监管。
王小夏
综合办
财务室
10、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的有关规定,继续落实严禁用公款互相宴请、大吃大喝和安排高消费娱乐项目的规定。
王小夏
综合办
财务室
11、严格控制邮政机关修建楼堂馆所,纠正违规新建和装修办公用房等行为。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责任制分工一览表
工作任务
实施意见及要求
责任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责任制分工一览表

谢党恩
综合办
相关单位
38、实施“平安邮政”工程建设和邮政廉政文化建设。
陈素娟
综合办
十五、认真落实集团公司廉政要求和《洞头县邮政局党委议事规则》
39、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领导体制和工作体制。
40、严格执行重大事项决策制度。
41、贯彻落实民主生活会制度。
42、健全完善党风廉政“三书两报告”制度。
5、加强廉洁自律监督管理,制止国税干部接受可能影响公务公正执行的宴请、娱乐、旅游等不廉洁活动。
王小夏
陈素娟
综合办
财务室及相关单位
三、认真执行中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
6、深入治理邮政企业干部职工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收受干股,以及以赌博和交易等形式收受财物、利用婚丧嫁娶等事宜收钱敛财等问题。
2、贯彻落实《党内监督十项制度实施办法》。
王小夏
陈素娟
综合办
相关单位
二、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不准收受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有关规定
3、对领导干部不许收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四大纪律八项要求”以及中央提出的“五条规定”的执行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4、重点监管借节假日、婚丧喜庆等事宜敛财和用公款向领导干部赠送现金、有价证券的违纪问题。实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收入申报、礼品登记等三项制度。
12、禁止超标准配备、使用小汽车等规定,加强公务车辆管理,严禁公车私用,加强车辆保险、维修监管,压缩车辆费用。
王小夏
陈素娟
综合办、联建办
财务室
五、落实领导干部不准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基建工程、软件开发和大宗物品采购的规定
13、加强基建、房屋装修、大宗物品采购招投标工作。
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

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中央要求,在严格控制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方面采取了一些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近期一些地区和部门又出现了违规修建楼堂馆所的现象,损害党风政风,影响党和政府形象,人民群众反映强烈。
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强调各级党政机关要大力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全面停止新建楼堂馆所,规范办公用房管理,切实把有限的资金和资源更多用在发展经济、改善民生上。
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停止新建党政机关楼堂馆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5年内,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楼堂馆所。
(一)停止新建、扩建楼堂馆所。
严禁以任何理由新建楼堂馆所,严禁以危房改造等名义改扩建楼堂馆所,严禁以建技术业务用房名义搭车新建楼堂馆所,严禁改变技术业务用房的用途。
(二)停止迁建、购置楼堂馆所。
严禁以城市改造、城市规划等理由在他处重新建设楼堂馆所,严禁以任何理由购置楼堂馆所。
(三)严禁以“学院”、“中心”等名义建设楼堂馆所。
严禁接受任何形式的赞助建设和捐赠建设,严禁借企业名义搞任何形式的合作建设、集资建设或专项建设。
(四)已批准但尚未开工建设的楼堂馆所项目,一律停建。
二、严格控制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满足办公要求的,可进行维修改造。
维修改造项目要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为重点,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严禁豪华装修。
中央直属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由中直管理局审批。
国务院各部门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由国管局审批。
地方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的审批程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各地区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标准和工程消耗量定额。
各级党政机关要严格按照2007年印发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要求,加强预算和资金使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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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清理纠正领导干部多占多购住房的规定为了清理纠正领导干部多占多购住房问题,根据有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住房建筑面积控制标准(一)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住房建筑面积控制标准为:正省级220平方米、副省级190平方米、市(厅)级140平方米、县(处)级100平方米、乡(科)级以下80平方米之内。
(二)企事业单位中取得国家承认的技术职称资格并被单位聘任过相应技术职务的人员,住房建筑面积控制标准为:正高级职称140平方米、副高级职称和中级职称100平方米、初级职称以下80平方米之内。
对于各级各单位在本规定下发前已按正高级职称标准向副高级职称人员提供的住房,可参照正高级职称标准清理,但不作为今后购买、租赁住房和享受住房货币化补贴的标准。
(三)事业单位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人员中,由省(部)级党组织或其授权部门任命的领导班子成员住房建筑面积控制标准为140平方米之内,其他人员住房建筑面积控制标准按各单位职代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所在地房改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未进行房改的参照上述相应控制标准执行。
(四)购买或租赁公有住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建筑面积控制标准按夫妻双方现任职级、职称高的一方控制标准执行。
其中,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按行政职级规定的住房建筑面积控制标准进行清理;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及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在职级、职称之间可选择高的一项作为本人住房建筑面积控制标准进行清理。
二、住房类型、面积和价格的确认(五)购买或租赁公有住房的确认。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住房应确认为购买或租赁公有住房。
1、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2000年12月31日前享受工龄折扣等优惠政策购买的住房(包括单位购买的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按房改优惠政策出售给职工的住房)。
2、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租赁的公有住房。
3、各级各单位为领导干部提供的周转住房一律确认为租赁公有住房。
(六)经济适用住房的确认。
单位或其他组织出售给个人的在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上建设的住房,在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由个人出资建设的住房,纳入国家和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的住房,安居工程、集资合作建房等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应确认为经济适用住房。
(七)住房建筑面积的确认。
1、住房建筑面积按房屋所有权证书上注明的建筑面积确认。
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书的,住房建筑面积按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建筑面积确认。
2、租赁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按住房租赁合同(住房证、租金缴费凭证)上注明的使用面积换算成建筑面积后确认。
住房建筑面积与使用面积换算比例一般为砖混结构单元住宅1:0.75,高层框架结构住宅1:0.7。
3、特殊情况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产测量机构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房产测量规范(CB/T17986.1—2000)测定。
(八)超标面积和套数的确认。
1、购买或租赁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超过本规定控制标准的部分,确认为超标面积,按照本规定有关条款清理。
2、副厅级以上领导干部、省(部)级党组织或其授权部门任命的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原则上只能购买或租赁一套控制标准内的公有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
3、县(处)级以下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企事业单位其他人员,购买或租赁公有住房后,2004年5月13日前已缴纳首期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款、且购房当年家庭收入在4万元以下的,对已购买的一套经济适用住房按控制标准进行清理。
(九)公有住房市场价、市场租金的确定。
1、购买砖混结构公有住房超标部分在100平方米之内的超标市场价,按购房当年住房所在地政府房改部门制订的标准执行;未制定超标市场价标准的,超标面积在20至60平方米(包括60平方米)的,按购房当年房改成本价加30%调节系数确定;超标面积在60至100平方米的,超标面积按购房当年房改成本价加60%调节系数确定。
2、购买砖混结构公有住房超标部分在100平方米以上的超标市场价,统一以购房当年住房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房改成本价为基数,增加120%的调节系数确定。
3、购买框架结构住房超标市场价,按照本条第一、二款相关规定再增加26%调节系数。
4、租赁公有住房超标面积统一按市场租金计租,市场租金按住房所在地政府公布的标准执行;未公布市场租金标准的,按现行租金标准的3倍确定。
三、超标住房的处理(十)超标上浮面积。
购买或租赁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省部级干部超标30平方米以下、其他各级各类人员超标20平方米以下部分作为上浮面积,不作清理。
上浮面积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
购买或租赁公有住房后,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上浮面积只适用于公有住房的超标处理。
(十一)购买或租赁公有住房的超标处理。
1、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购买或按照政府规定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公有住房,一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
购买或租赁一套公有住房超过上浮面积的部分,能分割退出的应分割退出,不能分割退出的执行市场价(市场租金)。
2、购买两套以上或租赁两套以上公有住房,其中一套住房已达到控制标准的,其余住房必须退出。
所购买和租赁住房均未达标的,可将其中两套建筑面积合并计算,合计超过上浮面积的部分执行市场价(市场租金),并按后购买或租赁的一套住房购买价或租金计算超标补缴款或租金。
3、已购买一套公有住房又承租一套公有住房的,其中一套达到控制标准的,必须退出另一套住房;两套均未达标的,可将两套建筑面积合并计算,合计面积超过上浮面积部分的,按租赁住房办理超标清理事宜,其中上浮面积部分折算为使用面积后按当地政府公布的租金标准计租,超过上浮面积部分按市场租金计租。
(十二)购买或租赁公有住房后,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处理。
1、副厅级以上领导干部、省(部)级党组织或其授权部门任命的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购买公有住房后,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将所购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全部建筑面积补缴相关税费后整套转为商品住房。
(1)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原所购买或租赁的公有住房,单位没有明确分配给其他职工的;(2)已参加工作的子女没有购买或租赁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且与父母在一起居住的;(3)申报人的父母(含配偶的父母)未购买或租赁过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
2、县(处)级以下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企事业单位其他人员,所购经济适用住房面积在控制标准内执行原购买价。
超标部分按规定补缴相关税费,也可按整套住房全部建筑面积补缴相关税费后转为商品住房。
3、所购经济适用住房超标或整套转为商品住房的,本人应按规定补缴下列税费:(1)按住房所在地段现行楼面地价的40%缴纳土地出让金,楼面地价在政府发布的基准地价的基础上结合住房容积率确定;(2)按1998年至2004年住房所在地政府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7年不同结构商品住房交易平均价的5.5%缴纳营业税;(3)住房所在地政府规定的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中已享受的规费优惠。
4、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单位已将其原购买或租赁的公有住房明确分配给其他职工的,其中一套住房必须退出。
5、购买两套以上经济适用住房的,只能保留其中一套,多购住房必须退出。
(十三)未购买或租赁公有住房只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超标处理。
1、副厅级以上领导干部、省(部)级党组织或其授权部门任命的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上浮面积内执行原购买价,超过上浮面积部分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三款补缴相关税费;如符合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条件,另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可比照该条款处理。
2、县(处)级以下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企事业单位其他人员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上浮面积内执行原购买价,超过上浮面积部分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三款补缴相关税费,也可将所购经济适用住房按全部建筑面积补缴相关税费后整套转为商品住房。
3、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超过两套的,多购住房必须退出。
(十四)其他多占多购住房问题的处理。
1、离异后未再婚的人员购买公有住房的超标处理。
离异未再婚的人员,按照谁占有住房谁承担超标责任的原则清理。
具体超标面积按现各自占有住房的建筑面积乘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家庭超标面积占实际占有住房建筑面积的比例确认。
2、离异后未再婚的人员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超标处理。
离异未再婚的人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单位分配给本人后以本人或子女及子女的配偶名义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副厅级以上领导干部、省(部)级党组织或其授权部门任命的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依据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三款由本人按所购住房全部建筑面积补缴相关税费;县(处)级以下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企事业单位其他人员,建筑面积控制标准内执行原购买价,超标部分由本人按照规定补缴相关税费。
3、再婚人员的超标处理。
再婚人员再婚前购买的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各自的标准清理;再婚后购买的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本规定相关条款清理。
4、本人及配偶购买或租赁的公有住房,现由子女居住或已改由子女及子女配偶的名义购买或租赁,子女及子女的配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按照当时子女或子女的配偶的住房建筑面积控制标准和工龄折扣重新计价,由本人补缴房款或租金后给予确认或办理过户转租手续。
(1)子女居住或办理过户转租手续时子女及子女的配偶与父母为同一城市户口;(2)子女及子女的配偶系1999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干部职工;(3)子女及子女的配偶均未享受过房改优惠政策购买或租赁公有住房。
本人及配偶购买或租赁的公有住房,违反规定过户、转租给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子女或子女配偶的,过户后子女或子女的配偶又享受房改优惠政策购买、租赁公有住房的,均应将过户、转租的住房退出;退出确有困难的,可将整套住房全部建筑面积按本规定第九条第二、三款确定的市场价或市场租金,由本人补缴相应房款或租金。
违反规定过户、转租给父母、亲友及他人的,均应退出,退出确有困难的可按补缴房款或租金处理。
5、易地调动的干部,其住房标准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建设部、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关于易地调动干部住房管理暂行意见的通知》(中办厅字[2003]13号)的有关规定。
调动干部一般只能按照房改政策购买或承租一地的公有住房。
夫妻两地分居且在2003年7月30日前已经在两地承租公有住房的,可以在分居期间分别承租两地的公有住房,但只能购买其中一地的现居住公有住房。
购买现居住公有住房执行住房所在地的房改政策,购房建筑面积控制标准按新任职级执行。
6、租住军产住房的军队转业干部,本人或配偶已购买或租住地方公有住房,以及已修建自有住房或采取其他方式解决了住房的,应及时退还军产住房。
在军队和地方有两处住房的地方人员,其在地方的住房达到本规定控制标准的,必须退出军队住房;拒绝退出的,除按市场租金收取房租外,军队住房产权管理单位要依法收回其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