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2009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办法(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07]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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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办法(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07〕63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现将《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并督促其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二十日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完善对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加强对小企业贷款的管理,科学评估小企业贷款质量,根据《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贷款风险分类指引》、《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及其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企业贷款是指《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规定的对各类小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组织和个体经营户的经营性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和外资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本办法将小企业贷款至少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不良贷款。
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贷款逾期时间,同时考虑借款人的风险特征和担保因素,参照小企业贷款逾期天数风险分类矩阵(见附件)对小企业贷款进行分类。
第六条发生《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第十八条所列举的影响小企业履约能力的重大事项以及出现该指引“附录”所列举的预警信号时,小企业贷款的分类应在逾期天数风险分类矩阵的基础上至少下调一级。
深圳市诺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企业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深圳市诺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企业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28【案件字号】(2021)粤03民终35410-3541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华费晓付璐奇【审理法官】张华费晓付璐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深圳市诺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喻明海;金勇;林起田;深圳市闽洋电子有限公司;林婉华;深圳市聚名品商贸有限公司;庞羽;深圳华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阮忠良;何春林;郭志峰【当事人】深圳市诺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喻明海金勇林起田深圳市闽洋电子有限公司林婉华深圳市聚名品商贸有限公司庞羽深圳华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阮忠良何春林郭志峰【当事人-个人】喻明海金勇林起田林婉华庞羽阮忠良何春林郭志峰【当事人-公司】深圳市诺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深圳市闽洋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聚名品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华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高鑫广东深大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高鑫广东深大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高鑫【代理律所】广东深大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深圳市诺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告】喻明海;金勇;林起田;深圳市闽洋电子有限公司;林婉华;深圳市聚名品商贸有限公司;庞羽;深圳华邦科技发【本院观点】根据一审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可以认定,诺德公司与喻明海等人系通过助贷机构签订借款合同,同时,喻明海等人亦是通过助贷机构向诺德公司还款。
诺德公司作为专业的贷款机构,借款人从何时还款,还款多少,至何时再无还款记录,均应持有相关证据,故未还金额在本案而言,并非消极事实。
【权责关键词】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证据不足关联性合法性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一审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深圳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国库集中支付改革预算单位备用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国库集中支付改革预算单位备用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分行•【公布日期】2010.11.22•【字号】深财法[2010]26号•【施行日期】2004.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投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37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财法〔2010〕26号)各有关单位: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2002年— 2006年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要求,我委对2002年— 2006年期间原深圳市财政局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做了必要修改。
现决定将《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投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37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废止文件的决定或通知除外)。
原深圳市财政局2002年— 2006年期间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含本部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此次清理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机构名称和职责调整的,遵照《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9〕100号)有关规定执行。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二日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投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购〔2003〕2号)2.关于继续开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工作的通知(深财会〔2003〕12号)3.关于严禁我市金融企业在海外设立小金库的通知(深财外〔2003〕17号)4.关于深圳市政府采购项目进出口货物预付货款问题的通知(深财库〔2003〕17号)5.关于政府采购计划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财购〔2003〕21号)6.关于规范银行代收教育收费的通知(深财综〔2003〕29号)7.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购〔2004〕2号)8.关于印发《深圳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深财农〔2004〕6号)9.关于印发《深圳市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委员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会〔2004〕6号)10.关于印发《深圳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外〔2004〕9号)11.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企〔2004〕11号)12.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购〔2004〕13号)13.关于规范票据使用的通知(深财综〔2004〕25号)14.关于印发《国库集中支付改革预算单位备用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库〔2004〕35号)15.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的通知(深财购〔2005〕5号)16.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专家抽取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深财购〔2005〕6号)17.关于国库集中支付实行银行卡结算的通知(深财库〔2005〕6号)18.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购〔2005〕8号)19.关于简化政府采购资金付款审核资料的通知(深财库〔2005〕24号)20.关于加强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资金支付安全管理的通知(深财库〔2005〕30号)21.关于设立国库集中支付改革预算单位过渡结算账户的通知(深财库〔2005〕31号)22.关于设立国库集中支付改革预算单位过渡结算账户的补充通知(深财库〔2005〕32号)23.关于印发《深圳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化基地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程序》的通知(深财企〔2005〕35号)24.关于印发《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企〔2005〕37号)25.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深财综〔2005〕39号)26.关于印发《深圳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企〔2005〕40号)27.关于印发《深圳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会〔2005〕54号)28.关于在政府采购领域加强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的通知(深财购〔2006〕10号)29.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退休人员退管活动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社〔2006〕17号)30.关于贯彻落实《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增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外〔2006〕20号)31.关于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深财购〔2006〕21号)32.关于印发《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社〔2006〕21号)33.关于调整行政事业单位因公赴港(澳)人员用汇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外〔2006〕22号)34.关于物业管理等经常性服务政府采购项目采购计划下达与采购流程衔接问题的通知(深财购〔2006〕24号)35.关于我市企业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管理问题的通知(深财社〔2006〕25号)36.关于印发《深圳市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社〔2006〕26号)37.关于印发《市本级预算单位银行卡结算公务支出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库〔2006〕39号)深圳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国库集中支付改革预算单位备用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04年8月17日深财库〔2004〕35号)各国库改革试点单位、各代理银行:为准确、客观地反映预算执行情况,方便预算单位的小额零星用款,我们根据《深圳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和《深圳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国库集中支付改革预算单位备用金管理办法》。
关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转型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 整治办函2019年83号文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整治办函〔2019〕83号关于印发《关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转型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深圳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联合工作办公室:为推动化解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以下简称网贷机构)风险,保护出借人的合法权益,为网贷机构转型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制度依据,在前期部分地区制定有关方案的基础上,充分征求、吸收了各地意见,起草完成了《关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转型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转型指导意见》)。
《转型指导意见》经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和P2P 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审签,经人民银行、银保监会主要领导同志同意,现正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可在《转型指导意见》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设定更为严格的标准。
各地实施进展情况要及时上报两个专项整治办公室。
关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转型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为推动化解重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以下简称网贷机构)风险,维护社会稳定,现就部分具备条件的网贷机构转型为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小贷公司)试点工作,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一)指导思想深入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的决策部署,积极稳妥地推进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
引导部分符合条件的网贷机构转型为小贷公司,主动处置和化解网贷机构存量业务风险,最大限度减少出借人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普惠金融规范有序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机构自愿和政府引导的原则。
网贷机构申请转型为小贷公司并具备相应条件的,当地政府结合合规检查情况,可引导其通过转型化解存量业务风险.二是坚持市场化和法制化的处置原则。
网贷机构在转型过程中,要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妥善处理股东、出借人、借款人的利益关系,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2010年改革计划》的通知

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2010年改革计划》的通知【法规类别】行业计划119【发文字号】深发[2010]3号【发布部门】深圳市政府中共深圳市委【发布日期】2010.03.28【实施日期】2010.03.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2010年改革计划》的通知(深发〔2010〕3号)各区委、区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市直各单位,市各人民团体,中直和各省(区)市驻深各单位,市属各企业:《深圳市2010年改革计划》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八日深圳市2010年改革计划2010年是深圳经济特区建立30周年。
立足新起点,瞄准新目标,继续弘扬改革创新精神,谋划推动新一轮改革开放,努力当好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排头兵,以优异成绩迎接深圳经济特区建立30周年,意义十分重大。
根据市委、市政府总体部署和《深圳市综合配套改革总体方案》、《深圳市综合配套改革三年(2009-2011年)实施方案》的要求,特制定本计划。
一、改革的基本思路2010年改革工作的基本思路是: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贯彻落实汪洋同志对深圳提出的新要求,继续解放思想,大胆探索,按照“突出重点、突破难点、统筹兼顾、扎实推进”的原则,大力推进综合配套改革,对代表国家未来发展方向的改革要率先探索,对制约深圳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性障碍要攻坚破难,对在全国普遍实施的改革要发挥引领示范作用,继续推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领域改革,加快形成有利于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体制机制,为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提供强大动力和体制保障。
二、改革的主要任务(一)以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率先形成中国特色的行政管理体制。
1.继续完善和推进政府机构改革。
按照上下衔接、市区联动的原则,继续深化市级政府机构改革,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规范运行程序,加快部门之间职能有机整合,最大限度地发挥政府新机构的工作效能;启动区级政府机构改革,探索创新基层管理体制,优化区以下行政层级,建立健全职能明确、运行顺畅、便民高效的政府运作体系,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
许瑛、深圳市邦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许瑛、深圳市邦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1.15【案件字号】(2021)粤03民终1347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马龙周敏吴春泷【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许瑛;深圳市邦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当事人】许瑛深圳市邦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许瑛【当事人-公司】深圳市邦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周旋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李朝勇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向兰金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周旋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李朝勇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向兰金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周旋李朝勇向兰金【代理律所】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许瑛【被告】深圳市邦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系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依前述法律规定,即便涉案房产系许瑛与张政华婚姻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许瑛关于涉案房产的民事权益亦不足以对抗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就涉案房产享有的优先受偿权。
【权责关键词】合同侵权诉讼请求一事不再理维持原判执行异议执行标的强制执行查封拍卖【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审理查明,一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对抗案外人的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人民法院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不予支持,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中,涉案房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张政华名下,已依法办理抵押登记,且经生效民事判决认定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有权就依法处分张政华名下涉案房产的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市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市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6.07•【字号】深府[2013]56号•【施行日期】2013.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市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2013〕5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深圳市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2013年6月7日深圳市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和《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切实营造有利于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营商环境,进一步发挥中小微企业在推动科技创新、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加快经济结构优化升级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推动中小微企业提升发展质量,加快做大做强,为我市实现“有质量的稳定增长,可持续的全面发展”夯实基础、提供动力,特提出以下措施。
一、促进中小微企业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一)提升产业层次。
积极引导中小微企业进入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领域,大力支持优势传统产业中小微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品牌建设等手段向高端化发展。
进一步加大对中小微企业技术改造的支持力度,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重点支持传统产业的中小微企业进行技术改造。
推动中小加工贸易企业转型升级,对转型升级涉及的备案、结转手续、设备检验等提供便利。
加快淘汰高能耗、高污染、低效能中小微企业。
(市经贸信息委、财政委、深圳海关)(二)提高发展质量。
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工艺改进、检测检验、认证认可、技术攻关的扶持,支持中小企业提升产品质量,打造知名品牌。
支持中小微企业通过实施管理咨询项目和信息化应用提升经营管理水平。
探索中小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新模式,建立健全中小企业诚信奖惩机制和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对高信用中小企业给予高级别通关待遇等奖励。
黄乐群、深圳市世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企业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黄乐群、深圳市世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企业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1.25【案件字号】(2020)粤03民终2662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付璐奇【审理法官】付璐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黄乐群;深圳市世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当事人】黄乐群深圳市世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黄乐群【当事人-公司】深圳市世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黎志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莫美君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黎志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莫美君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黎志莫美君【代理律所】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黄乐群【被告】深圳市世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涉案《贷款合同》系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贷款合同》载明借款人为黄乐群本人,并非案外人广东金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惠州市酷尾巴科技有限公司。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实际履行合同约定共同诉讼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诉讼标的【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确认一审查明事实。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涉案《贷款合同》系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贷款合同》载明借款人为黄乐群本人,并非案外人广东金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惠州市酷尾巴科技有限公司。
上诉人黄乐群二审提交的证据,贷款借据及贷款保证合同均没有被上诉人世联公司加盖的公章,与本案纠纷无关,本院不予采信。
黄乐群系以个人身份取得涉案贷款,至于贷款款项实际是否由案外人广东金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惠州市酷尾巴科技有限公司使用,系上诉人黄乐群与案外人广东金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惠州市酷尾巴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纠纷,与被上诉人世联公司及涉案贷款合同纠纷无关,其可另寻法律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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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2009-02-10 来源:市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字体:大中小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一月八日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配置金融资源,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满足中低收入人群融资需求,引导、规范和促进我市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深圳市辖区内由企业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出资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专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深圳市人民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金融办)作为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认定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对象及开展日常的监督管理工作,并牵头组织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监局、市工商局、公安局、贸工局建立联合工作小组,按照稳妥审慎、择优限量的原则,共同配合推进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组织、协调和规范工作。
第二章准入资格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除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组织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8000万元;注册资本要求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性足额缴纳。
(二)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三)有开展小额贷款业务必要的内部组织机构和企业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
(四)按审慎性原则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拟任人除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应从事金融类相关工作5年以上,有大学本科以上(含)学历。
(二)拟任董事、监事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金融知识,从事经济、金融类相关工作3年以上,有大学专科以上(含)学历。
第七条拟任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担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一)有犯罪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的。
(二)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
(三)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被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取消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禁止从事金融行业工作而期限未满的。
(五)不符合审慎性原则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小额贷款公司应由主发起人组织发起设立。
主发起人应为依法在深圳注册的法人企业,并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净资产5000万元以上,且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二)近三年连续赢利,且三年净利润累计总额不低于1500万元。
(三)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近3年在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
(四)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五)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六)按审慎性原则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其他出资人应符合以下条件:(一)自然人作为出资人的,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深圳购置固定住所;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收入状况良好,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二)其他企业或社会组织作为出资人的,必须合法设立且出资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无不良信用记录或犯罪记录;近三年的财务状况良好,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第十条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时,主发起人出资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30%;其余单个出资人及其关联方出资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5‰。
第三章设立程序第十一条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市金融办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立申请书,内容包括:小额贷款市场需求和预测分析、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注册地址、注册资本金、股权结构及股东情况(法人股东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地址、公司资信状况、经审计的近3年财务会计报告,自然人股东的姓名、住所、身份证明、个人收入及诚信情况)等。
(二)出资人协议书和承诺书,内容包括:各出资人关于共同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协议书和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和章程、不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的承诺书。
(三)拟任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书及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拟设公司章程草案。
(五)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六)市工商局出具的对拟设公司名称的预核准登记书。
(七)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八)按审慎性原则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市金融办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经认定符合条件的,由市金融办出具小额贷款业务资格文件。
第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凭市金融办出具的小额贷款业务资格文件,到市工商局办理注册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涉及境外(含港澳台)出资人的小额贷款公司,需凭小额贷款业务资格文件,到市贸工局办理相关外商投资许可手续后,方可申领工商营业执照并开业。
第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在领取营业执照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公安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和深圳银监局报送相关开业资料;此外,还应在领取营业执照后30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十六条小额贷款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申请在客户集中且业务量较大的地区设立营业网点,经市金融办核准,到市工商局办理注册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第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其他出资人持有的股份2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
第四章合规经营第十八条小额贷款公司开业后,需专营小额贷款业务,不得开展未经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十九条小额贷款公司的信贷资金来源必须合法,主要来源应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严禁向内部或外部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第二十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申领贷款卡;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融资信息及时报送市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和深圳银监局,并应跟踪监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一条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重点面向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创业者提供信贷服务。
小额贷款的资金运用必须符合以下规定:(一)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且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上限为500万元;贷款发放和回收主要通过转帐或银行卡等结算渠道,减少现金交易。
(二)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
有关贷款期限和贷款偿还条款等合同内容,均由借贷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依法协商确定。
第二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以下关系人发放贷款:(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和核心工作人员。
(二)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二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自身或委托其他机构开展贷款催收、宣传推广等工作,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第二十四条市金融办牵头组织确立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协同监管机制。
其中,市金融办主要负责组织开展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认定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市工商局主要负责办理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登记、变更和年检等工作;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主要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流向和贷款利率的动态监测,对洗钱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深圳银监局主要负责认定小额贷款公司非法集资、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贷等非法行为;市公安局主要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申请设立必要的资格认定工作和查实、打击各种金融犯罪行为。
第二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和经理之间的权责关系,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第二十六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明确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
第二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并定期聘请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开展外部审计。
市金融办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专业的中介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专项审计或稽核。
第二十八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月向市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监局提交财务报表和业务经营情况报告等,并定期向公司股东、向其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有关捐赠机构披露上述信息,必要时应向社会披露。
第二十九条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定期对我市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监测,并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
小额贷款公司应定期向人民银行信贷征信系统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等业务信息。
第三十条小额贷款公司存在以下情形的,经查实后由市金融办取消业务许可资格:(一)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6个月不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的;(二)自领取营业执照并开业后,年度贷款发放余额未达到公司资本净额5%的。
第三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从事以下违法违规活动的,由相关部门进行查处,并视情节轻重责令整顿或取消业务许可资格、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进行非法集资或吸收公众存款等活动的。
(二)违反国家利率政策开展业务的。
(三)进行欺诈、虚假宣传或使用违法违规手段进行贷款催收的。
(四)超出经营范围,擅自从事未经批准的经营活动的。
(五)未按规定提供有关报表、数据等资料或提供虚假报表、数据等资料的。
(六)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任何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的机构或网点,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经有关部门查实后,予以责令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