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冤假错案

近年冤假错案
近年冤假错案

近年来全国已发现冤假错案据不完全统计,近年来全国已发现冤假错案42件。具体如下:

第一名:河南九件:

河南郝金安“抢劫杀人”被判死缓10年后被宣判无罪。

河南张从明“抢劫杀人”入狱近6年后被宣判无罪。

河南胥敬祥“抢劫、盗窃”蒙冤13年后被宣判无罪。

河南王俊超“奸淫幼女”入狱6年后被宣判无罪。

河南张绍友“奸杀侄女”被判死缓,九年后真凶落网获释。

河南秦艳红因“奸杀少妇”被羁押4年后被无罪释放。

河南赵作海故意杀人案,被判死缓、入狱多年后因被害人生还而无罪释放。

河南张振风强奸案,因公安刑讯逼供、隐匿证据导致张等五人一审被判死缓,现因真凶出现被无罪释放。

河南李怀亮“死刑保证书案”关押12年被宣判无罪。

第二名:河北七件

河北徐计彬“强奸”蒙冤15年后被宣判无罪。

河北宋保民“强奸女青年”冤死狱中7年后被宣判无罪。

河北徐东辰“奸杀少妇”蒙冤8年后被宣判无罪。

河北刘前“强奸未遂”含冤9年后被宣告无罪。

河北李久明“故意杀人”遭受酷刑含冤2年后被无罪释放。

河北孟存明因“强奸女老师”蒙冤10年后被宣判无罪。

河北聂树斌“故意杀人”被执行死刑后十余年,真凶落网,但聂至今未雪。

第3名:云南4件

云南孙万刚因“奸杀分尸”被判死缓8年后被宣判无罪。

云南陈金昌因“抢劫杀人”被判死缓2年后因真凶落网获释。

云南杜培武“故意杀人”含冤2年真凶落网后被无罪释放。

云南王树红因“奸杀卖淫女”惨遭电刑被打残蒙冤299天后被无罪释放。并列第四名:江西、湖南各3件,

江西涂景新因“贪污”被判死缓蒙冤7年被宣告无罪。

江西叶烈炎涉嫌“爆炸罪”被羁押941天后被无罪释放。

江西费琴被控“杀夫”2年后被宣判无罪。

湖南滕兴善“故意杀人”被执行死刑,十余年后,被杀之人露面。

湖南杨明银“故意杀人”入狱10年后被宣判无罪。

湖南姜自然“故意杀人”被关押6年后被宣告无罪。

并列第六名:湖北、吉林、黑龙江、广西各2件

湖北佘祥林“杀妻”被判死缓,入狱11年后,妻子现身无罪释放。

湖北黄爱斌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死刑羁押4年后获释。

吉林孙邵华“杀死3人后点火焚尸”服刑11年后无罪释放。

吉林王海军被控“杀妻”蒙冤19年后被宣判无罪。

黑龙江史延生因“抢劫杀人”一家7口蒙冤5年后被宣判无罪。

黑龙江杨云忠“故意杀人”蒙冤7年被宣判无罪。

广西王子发因“故意杀人”被判死缓含冤九年,真凶自首后3年获释。广西覃俊虎、兰永奎因“抢劫杀人”被羁押4年后被无罪释放。

并列第10名:山东、甘肃、重庆、陕西、四川、福建、海南各1件

山东陈世江“故意杀人”蒙冤8年后被宣告无罪。

甘肃李天荣因“诈骗”被打掉4颗牙蒙冤757天后被无罪释放。

重庆童立民因“奸杀小保姆后碎尸”被判死缓4年后被无罪释放。

陕西高进发因“奸杀幼女”被判死缓3年后被无罪释放。

四川李杰等4人因“故意杀人”蒙冤8年后被宣判无罪。

福建陈信滔因“敲诈勒索”含冤3年后被宣判无罪。

海南黄亚全、黄圣育因“抢劫罪”蒙冤10年被宣判无罪。

杭州张辉、张高平“强奸致死案”,服刑已近10年被宣判无罪。

赔偿情况

背负"杀人犯"罪名冤狱10多年的河南商丘农民赵作海在接受中新社记者采访时表示,要求赔偿各项损失120-130万元人民币。最终,赵作海接受了65万元人民币的国家赔偿金。

关押12年宣判无罪的李怀亮索赔380万,其申请分为法定赔偿、合理补偿两部分,其中法定赔偿包括:侵犯人身自由权赔偿87万、精神抚慰金60万,还有医疗费等72万;合理补偿包括:一次性购买养老医疗保险4万,老宅子修理费10万等共计144万元。至今无果。

2013年5月2日,服刑近10年后于今年3月26日被再审改判无罪的张辉张高平近日已经向浙江省高院提起国家赔偿加补偿等,各项共计702万元。2013年5月1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张辉、张高平再审改判无罪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分别支付张辉、张高平国家赔偿金110.57306万元,共计221.14612万元人民币。两人未拿赔偿。

那么,冤案到底是怎样申请国家赔偿的呢?

什么是国家赔偿,哪些情形可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

一、什么是国家赔偿

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应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最高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申请国家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有以下几类行为,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

当事人要求国家赔偿的,应当首先向侵权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依法确认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经依法确认有下述情形之一的,赔偿请求人可依法向侵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赔偿申请。人民法院在受理确认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相应程序作出裁决或相关的决定,逾期未予确认的或申请人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对提出的赔偿申请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赔偿。

二、哪些情形可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

1、违法采取对妨碍诉讼的强制措施的,包括4中行为:

(1)对没有事实妨碍诉讼行为的人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实施妨碍诉讼的人采取司法拘留、罚款措施的;

(2)超过法律规定期限实施司法拘留的;

(3)对同一妨碍诉讼行为重复采取罚款、司法拘留措施的;

(4)超过法律规定金额实施罚款的。

2、违法采取保全措施的,包括5种行为:

(1)依法不应当采取保全措施而采取保全措施或者依法不应当解除保全措施而解除保全措施的;

(2)保全案外人财产的(但案外人对案件当事人负有到期债务的情形除外);

(3)明显超过申请保全数额或者保全范围的;

(4)对查封、扣押的财物不履行监管职责,严重不负责任,造成毁损、灭失的(但依法交由有关单位、个人负责保管的情形除外);

(5)变卖财产未由合同评估机构估价,或者应当拍卖而未依法拍卖,强行将财物变卖给他人的。

3、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也就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民事制裁决定、调解书、支付令、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以及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等执行错误的,包括6种行为:

(1)执行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民事制裁决定等法律文书的;

(2)违反法律规定先予执行的;

(3)违法执行案外人财产且无法执行回转的;

(4)明显超过申请数额、范围执行且无法执行回转的;

(5)执行过程中,对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履行监管职责,严重不负责任,造成毁损、灭失的;

(6)执行过程中,变卖财物未由合法评估机构估价,或者应当拍卖而未依法拍卖,强行将财物变卖给他人的。

以上是该解释列举的具体应赔偿的行为,当然还包括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执行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另外,解释第5条也规定了另一种情形,即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诉

讼或者执行过程中,以殴打或者唆使他人以暴力行为,或者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死亡的,比照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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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全国已发现冤假错案据不完全统计,近年来全国已发现冤假错案42件。具体如下: 第一名:河南九件: 河南郝金安“抢劫杀人”被判死缓10年后被宣判无罪。 河南张从明“抢劫杀人”入狱近6年后被宣判无罪。 河南胥敬祥“抢劫、盗窃”蒙冤13年后被宣判无罪。 河南王俊超“奸淫幼女”入狱6年后被宣判无罪。 河南张绍友“奸杀侄女”被判死缓,九年后真凶落网获释。 河南秦艳红因“奸杀少妇”被羁押4年后被无罪释放。 河南赵作海故意杀人案,被判死缓、入狱多年后因被害人生还而无罪释放。 河南张振风强奸案,因公安刑讯逼供、隐匿证据导致张等五人一审被判死缓,现因真凶出现被无罪释放。 河南李怀亮“死刑保证书案”关押12年被宣判无罪。 第二名:河北七件 河北徐计彬“强奸”蒙冤15年后被宣判无罪。 河北宋保民“强奸女青年”冤死狱中7年后被宣判无罪。 河北徐东辰“奸杀少妇”蒙冤8年后被宣判无罪。 河北刘前“强奸未遂”含冤9年后被宣告无罪。 河北李久明“故意杀人”遭受酷刑含冤2年后被无罪释放。 河北孟存明因“强奸女老师”蒙冤10年后被宣判无罪。 河北聂树斌“故意杀人”被执行死刑后十余年,真凶落网,但聂至今未雪。 第3名:云南4件 云南孙万刚因“奸杀分尸”被判死缓8年后被宣判无罪。

云南陈金昌因“抢劫杀人”被判死缓2年后因真凶落网获释。 云南杜培武“故意杀人”含冤2年真凶落网后被无罪释放。 云南王树红因“奸杀卖淫女”惨遭电刑被打残蒙冤299天后被无罪释放。并列第四名:江西、湖南各3件, 江西涂景新因“贪污”被判死缓蒙冤7年被宣告无罪。 江西叶烈炎涉嫌“爆炸罪”被羁押941天后被无罪释放。 江西费琴被控“杀夫”2年后被宣判无罪。 湖南滕兴善“故意杀人”被执行死刑,十余年后,被杀之人露面。 湖南杨明银“故意杀人”入狱10年后被宣判无罪。 湖南姜自然“故意杀人”被关押6年后被宣告无罪。 并列第六名:湖北、吉林、黑龙江、广西各2件 湖北佘祥林“杀妻”被判死缓,入狱11年后,妻子现身无罪释放。 湖北黄爱斌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死刑羁押4年后获释。 吉林孙邵华“杀死3人后点火焚尸”服刑11年后无罪释放。 吉林王海军被控“杀妻”蒙冤19年后被宣判无罪。 黑龙江史延生因“抢劫杀人”一家7口蒙冤5年后被宣判无罪。 黑龙江杨云忠“故意杀人”蒙冤7年被宣判无罪。 广西王子发因“故意杀人”被判死缓含冤九年,真凶自首后3年获释。广西覃俊虎、兰永奎因“抢劫杀人”被羁押4年后被无罪释放。 并列第10名:山东、甘肃、重庆、陕西、四川、福建、海南各1件 山东陈世江“故意杀人”蒙冤8年后被宣告无罪。 甘肃李天荣因“诈骗”被打掉4颗牙蒙冤757天后被无罪释放。 重庆童立民因“奸杀小保姆后碎尸”被判死缓4年后被无罪释放。

近几年的冤假错案的受害人及原因

最高检昨日下发《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其中规定,检察人员承办的案件发生被告人被宣告无罪,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确认发生冤假错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或死亡、伤残等情形的,一律启动问责程序。 最高检新闻发言人肖玮介绍,在明确各类检察人员职责权限的基础上,建立“权责一致”的司法责任体系,构建科学合理的司法责任认定和追究机制,是落实司法责任制的核心。《意见》明确了司法责任的类型和标准,并分别列举了各类司法责任的具体情形,以及免除司法责任的情形,增强了司法责任追究的可操作性。 三类过错要承担司法责任 《意见》根据检察官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客观上是否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将司法责任分为故意违反法律法规责任、重大过失责任和监督管理责任三类。 《意见》明确了故意违反法律法规责任必须追责的11种情形: 包庇、放纵被举报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使无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的; 毁灭、伪造、变造或隐匿证据的; 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获取证据的; 违反规定剥夺、限制当事人、证人人身自由的; 违反规定限制诉讼参与人行使诉讼权利,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超越刑事案件管辖范围初查、立案的; 非法搜查或损毁当事人财物的; 违法违规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财物的; 对已经决定给予刑事赔偿的案件拒不赔偿或拖延赔偿的; 违法违规使用武器、警械的; 其他违反诉讼程序或司法办案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中国十大冤假错案受害人曝光: 1】内蒙古呼格吉勒图奸杀案:1996年4月9日,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卷烟厂发生一起强奸杀人案,警方认定18岁的呼格吉勒图是凶手,仅61天后,法院判决呼格吉勒图死刑,并于5天后执行。2005年,轰动一时的内蒙古系列强奸杀人案凶手赵志红落网,其交代的第一起案件便是当年这起“4·9”杀人案。今年10月30日,来自内蒙古政法委、公安厅和高院的消息称,“4·9”杀人案最快本月启动重审程序。 2】念斌投毒案:2006年7月27日夜,福建省平潭县澳前村17号两户居民家中多人出现中毒症状,其中两人经抢救无效死亡。警方经过侦查,很快确定是人为投入氟乙酸盐鼠药所致,认为其邻居念斌有重大作案嫌疑,被逮捕,提起公诉。后该案历时8年10次开庭审判,4次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2010年10月最高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出不核准死刑的裁定书,并撤销原判发回福建省高院重审。2011年9月7日,该案在福州中院再次开庭审理,在没有新事实新证据的情况下,福州中院于同年11月24日再次对念斌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据相关人士称2014年9月份平潭县公安局已经重新立案,对念斌重新布控,依法不允许出境。此前的8月22日,福建省高级法院公开宣判引发广泛社会关注的“念斌投毒案”,对涉嫌犯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上诉人念斌宣告无罪。 3】佘祥林杀妻案:1994年初,佘祥林的妻子张在玉突然失踪,久寻不到,张家开始怀疑是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认罪认罚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认罪认罚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 (2019年8月) 为贯彻落实修订后刑事诉讼法,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正确有效实施,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结合我省司法审判实践,制定如下指导意见: 一、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范围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1.适用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化和制度化,是推动繁简分流,完善刑事诉讼制度,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重要举措,贯穿于刑事立法司法的整个过程,原则上没有案件适用范围的限制,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 2.适用程序。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坦白从宽的法律规定、刑事政策与刑事诉讼程序的有机结合,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适用于审判阶段的各个程序。 3.不适用情形。下列情形,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也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3)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其他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 二、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条件 4."认罪"的把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认罪的实质,是"认事",即如实供述并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其表现形式可以是自首、坦白,也可以是当庭自愿认罪等,具体认定应当依照自首、坦白的刑法及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予以把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仅对不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情节提出异议的;或者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仅对行为性质提出辩解的,不影响"认罪"的认定。

领导干预造成冤假错案追刑责

领导干预造成冤假错案追刑责 《规定》明确司法人员要全程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令这些违法干预有据可查。同时,建立每个季度的报送制度,使通报成为常态。而那些违法干预司法的领导干部,将会受到党纪、政纪、军纪等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京华时报记者杨凤临新华社 □举措 1记录 司法人员需全程记录 《规定》提出,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同时,为了防止司法人员不如实记录,《规定》指出,如果司法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有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情形的,将被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还会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此外,为了给司法人员的记录行为提供保障,《规定》还特别指出,领导干部不得对司法人员打击报复。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司法人员免职、调离、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解读 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告诉记者,凡是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不管什么形式,都应当如实记录,随案入卷。作出这样的规定,一是可以防止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选择性记录,二是在案件出现问题时,可以倒查责任。 蒋惠岭说,为了保证司法人员能够如实记录每一次受到的干预,规定作出了比较完善的制度设计,也对司法人员提出了十分严格的要求。首先是保护如实记录的司法人员,第二是严肃处理不如实记录的人员,从而增强司法队伍本身的法治意识。 2通报 干预司法会影响仕途

《规定》指出,司法机关应每季度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进行汇总分析,报送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司法机关。党委政法委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还可以向社会公开。此外,党委政法委在研究相关情况后,还要报告当地党委,同时抄送纪检监察机关、党委组织部门。 此外,干预司法将成为政绩考核项目,会被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政绩考核体系,作为考核干部是否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的依据。 >>解读 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表示,“抄送纪检监察机关、党委组织部门”的用意就在于方便这些部门对相关领导干部进行考察。 蒋惠岭认为,干扰司法行为将对官员的“仕途”造成影响,必将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行为起到有力的制约作用。用一句话说,干扰司法不仅影响升迁,连“官帽子”都可能不保。 3追责 明确两种情形要追责 关于对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规定》明确了两种情形。一是违法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办案处理,造成后果或者恶劣影响,将给予党纪、政纪、军纪等处分,造成冤假错案 或者其他严重后果,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二是领导干部对于如实记录的司法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军纪等处分,构成犯罪的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解读 最高人民检察院监察局负责人表示,责任追究是对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领导干部的一种惩处,这也是告诉广大领导干部不要要求司法机关违反法律规定和法定职责处理案件,做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 领导干部都是怎样插手办案的? □追问 递条子、打电话最为常见

冤假错案原因探析

刑诉论述:结合今年来发生的一些典型冤假错案,谈谈我国司法实践中刑事错案的形成原因及其防范机制 一、结合案例分析冤假错案形成原因 96年4月9日,呼和浩特市一女子被掐死在公厕内,报案者呼格吉勒图在案发62天后被枪决的案件(“4·09案”,又称呼格案)。05年,嫌疑犯赵志红落网,自称是呼格案的凶手。由此,呼格吉勒图的父母开始了漫漫9年申诉路。14年11月20日,呼格案进入再审程序,再审不进行公开审理。这仅仅是众多冤案中的一起,同时影响比较大的还包括,佘祥林杀妻案、浙江叔侄强奸致死案、赵作海杀人案等等。 (一)主要思想理论原因 首先可以发现这些冤假错案在定案之时,并非个个铁证如山,无一例外都存在种种疑点,而最终却造成悲的核心就在于在于疑罪从无的思想没有植入我们司法审判的传统; 其次,事实的认定离不开证据,证据制度,证明标准的不完善,也使得我们的侦查机关无法客观公正的还原事实,法官无法正确认定事实; 最后,这些冤假错案的发生少不了案外因素的干预,也即不能独立的司法。考量领导命令,考虑社会影响力,考虑被害人家属情绪等的案外因素都与冤假错案的产生有不同程度的关系。 (二)具体实践原因 1、案内原因 案内原因根据案件成立直至判决的产生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的原因,(1)立案侦查阶段关于证据事实材料收集不完善、不真实的因素;(2)在移送审查起诉阶段关于监督不利,承担公诉职能,却不具有担责意识的因素;(3)在审判阶段,重法律审理轻事实证据认定,证据制度和证明标准不完善的因素。 2、案外原因 案外因素包括:(1)在党政机关的干预下案件的办理变得追求效率而丢弃质量。 政法委牵头,公检法联合办案的传统,使得权力得不到牵制,检法之间不能互相抗衡,导致一旦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根据上级指示必要严格查处,严格的同时却不能依法,依法的同时却事实不清,最终作出一个错误的判决。(2)在重大刑事案件侦破后,许多的

侦查阶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认定和运用

侦查阶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解和运用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刑事诉讼法的一项原则,在打击犯罪、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修复社会关系以及促进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改造等方面有显著的优势,而侦查机关作为打击犯罪的主力军和司法活动的启动者,如何充分发挥和运用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将制度好处落地生根起着重要作用。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将认罪认罚从宽作为一项重要原则,意味着认罪认罚从宽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活动中。从理论和制度设计上讲,越早鼓励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越有利于制度优势的发挥。 根据“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中的规定,认罪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从宽处理是指一般应当体现法律规定和政策精神,予以从宽处理。可以从实体上和程序上从宽从简处理,幅度一般应当大于仅有坦白,或者虽认罪但不认罚的从宽幅度。 一、侦查机关要主动向犯罪嫌疑人释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含义并告知对其带来的好处,督促和教育犯罪嫌疑人尽早认罪认罚。在第一次讯问时,侦查机关就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含义和权利,讲明认罪认罚的好处并进行利弊分析,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解释,打消犯罪嫌疑人对认罪认罚后的顾虑。对不同诉讼活动阶段认罪认罚的好处进行比较,让犯罪嫌疑人明白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享有更多利益,越早认罪认罚越对自己有利。 二、侦查机关对认罪认罚的理解和适用要进行实质化的衡量,不能让该制度停留在字面上、形式上,不是犯罪嫌疑人说了认罪认罚就认定为认罪认罚,就对其给予从宽处罚,而是要体现出其认罪悔罪态度和诚意,对侦查带来便利,对受害人进行赔偿等。根据《指导意见》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仅对个别事实情节提出异议,或者虽然对行为性质提出辩解但表示接受司法机关认定意见的,不影响“认罪”的认定。“认罚”考察的重点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悔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应当结合退赃退赔、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因素来考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虽然表示“认罚”,却暗中串供、干扰证人作证、毁灭、伪造证据或者隐匿、转移财产,有赔偿能力而不赔偿损失,则不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不能简单的停留在认罪认罚四个字上,而是要对同案犯、作案工具、赃物、犯罪动机等关键的犯罪事实和情节进行供述,实践中,有的认罪认罚的案件,结果连基本的作案动机、犯罪地点、主要犯罪事实都没有说清楚,就认定为了认罪认罚。侦查机关要利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给犯罪嫌疑人带来的好处,对犯罪嫌疑人释法说理,进行法律宣传和教育,要让该制度给侦查带来便利,降低侦查机关的工作量和工作难度。比如说犯罪嫌疑人声称要自愿认罪认罚,侦查机关就要给犯罪嫌疑人讲清楚,要将犯罪主要事实讲清楚,协助侦查机关找到关键的物证,才能认定为认罪认罚。当然,侦查机关要依法,不能威胁、恐吓犯罪嫌疑人交代犯罪事实。 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犯罪嫌疑人带来的好处。1.侦查机关要将认罪认罚作为采取和变更强制措施的依据。如果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了,案件事实清楚了,犯罪性质明确了,案件的证据也得到了搜集和固定,在除过必须逮捕的情形外,那么侦查机关就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取保侯收或者监视居住,而不能刑事拘留,更不能提请逮捕。根据刑事诉讼地八十一条第二款以及《指导意见》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要将认罪认罚作为其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的重要考虑因素。对于罪行较轻、采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足以防止发生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犯罪性质及可能判处的刑罚,依法可不适用羁押性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公安机关认为罪行较轻、没有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不再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2.要让认罪认罚的案件尽快移送起诉,让犯罪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刑事冤假错案的贯彻落实意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刑事冤假错案的贯彻落实意见 【法规类别】犯罪和刑事责任 【发文字号】苏高法发[2013]2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13.12.19 【实施日期】2013.12.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刑事冤假错案的贯彻落实意见 (苏高法发[2013]2号2013年12月19日) 根据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和第六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刑事审判工作实际,对防范刑事冤假错案提出如下贯彻落实意见。 一、树立科学司法理念 1.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彻底摒弃“重打击、轻保护”等陈旧落后观念,尊重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维护被告人的辩护权等诉讼权利,做到不纵不枉。 2.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绝不能因为舆论炒作、当事人上访闹访和地方“维稳”等压力,作出违反法律的裁判。对地方干扰因素较

大的案件,必要时可以指定管辖、提级管辖。 3.坚持程序公正原则。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审判案件。高度重视对辩方诉讼权利的保障,重视审查侦查机关取证程序的合法性,严格遵守审限、审级、限制发回重审等程序规定。 4.坚持罪刑法定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正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确保定罪准确。摒弃“重定罪、轻量刑”的观念,准确适用刑罚,防止量刑失衡。 5.坚持无罪推定原则和疑罪从无规则。防止先入为主、庭前预断,摒弃“有罪推定”。树立疑罪从无观念,对“定放两难”的案件,决不能降低标准、勉强定罪。 6.坚持证据裁判和公开审判原则。认定案件事实以证据为根据并依照法定程序审查认定证据。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审判过程、裁判文书依法公开。

对防止冤假错案的思考

对防止冤假错案的思考 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是一个重大的话题,也是一个沉重的话题.近年来,全国先后曝光了一批冤假错案,这些案件不仅给当事人带来 无法弥补的伤害,也引发了公众对司法公正的质疑和担忧,甚至动摇 了公众对法律的信仰和对法治的信心,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平正义和司法公信力,造成了非常恶劣的社会影响.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 机关,坚决防止冤假错案,既是检察工作不能突破的法律底线,也是检察机关必须认真履行的重大责任. 在任汉中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之前,我曾经长期在公诉部门工作,经手处理过一定数量的重大复杂刑事案件.任汉中市院检察长以来, 也组织处理了一些棘手案件,其中包括一起在全省较有影响的超期羁押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案件.根据多年办案的实践经验和理性思考,结合中政委、高检院制定出台的关于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实施意见,我谈一点个人的体会. 在法治文明的今天,出现这么多冤假错案原因是多方面的,涉及多个机关,各个办案环节,各个层面,然而,单就检察机关来讲,我认为我们在防止冤假错案中还有薄弱环节:一是审查案件技能不强,业务素 质不高.实践中法院判无罪的以及作其他处理的一些案件,有相当一 部分,办案人在审查案件时都没有提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审查意见.办案人审查能力不强、业务技能欠缺,如果部门负责人再把关不严,分管检察长决定不审慎,都将为案件质量埋下重大隐患.二是执法观念有偏差,诉讼价值把握存在问题.我们经常讲,要树立正确执法理念,要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要贯彻疑罪从无的原则.但在具体办案中,不论是具体办案人、部门负责人,还是分管检察长,甚至检察长,或多或少仍存在执法观念把握不正确的问题.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 轻保护的问题依然存在,甚至是根深蒂固,在这种错误观念的支配下,宁可错诉也不愿错放,怕担责任,怕舆论监督,怕承受压力.当然,在处理一些普通案件、一般问题时不一定显现出来,但一旦遇到重大、复杂、敏感案件时,这些错误倾向表现的就比较突出.有的是打击犯罪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第五章案例(新)

《第五章》教学案例(朱丽提供) 案例1.广告“傍上”快递包裹属于侵权行为 11月25日,住在赣州市八一四大道的市民刘先生表示,下午2时许,小区门卫告知他有一个包裹放在小区门卫值班室内。刘先生发现,这个包裹和以往不同,上面贴有一张某家电商城以旧换新的广告单。 记者在现场发现,值班室其他的快递包裹,只要是当天下午1时30分派送的韵达快递包裹,包裹上都贴有和刘先生所收包裹一样的广告单,而其他快递公司的包裹则没有。26日、27日记者发现,韵达快递送来的包裹仍贴有类似广告单。 采访中,刘先生表示,虽然在包裹上贴广告单对他购买的商品没有影响,但是快递公司擅自在消费者的包裹上添加广告信息,他觉得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希望相关快递公司能够规范管理。 11月25日下午3时许,韵达快递赣州公司贸易广场分部快递员表示,他承认在派送的包裹上帖有广告单。“这不是我们贴的,”该快递员称。当记者追问是不是广告单上的电器公司派人过来贴的时,该快递员则表示不清楚情况。随后,记者拨打了韵达快递赣州公司投诉热线,对方也表示,不清楚该包裹为何有广告单,并声称广告单不可能是快递员贴的。 按照广告单上的号码,记者电话联系了该电器商城,该商城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在包裹上贴广告属于该公司广告部和韵达快递的宣传合作方式,对于市民的相关侵权质疑,该工作人员表示:“如果还有较多的市民反映侵权,我们将同广告部商量停止这种宣传方式。” 工商部门: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 包裹上擅自贴广告单是否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近日,赣州市工商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消费者购买商品,用于快递商品的包裹所有权属消费者,如果他人未经消费者同意擅自添加广告信息,以获取经济效益,该做法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该工作人员表示,消费者如果遇到类似情况,可要求快递公司或者派送广告单的单位或者公司给予说法,如造成经济损失,可要求赔偿。 教学目的:法律的作用是对人法人行为和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影响和实效,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具有规范的作用。大学生要具备法律基础知识,懂得哪些行为合法,哪些行为违法,在做个合法公民的同时,也要学会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适用章节:第五章第二节 案例来源:

司法程序冤假错案产生的原因及其防范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0511251846.html, 司法程序冤假错案产生的原因及其防范 作者:夏里斯淇 来源:《现代商贸工业》2020年第04期 摘要:由于人类认识能力的缺陷,所以“冤假错案”的发生无法绝对避免。从陈国清案入手,分析了造成冤假错案的重要原因:政策层面、侦查程序、起诉程序和审判程序,包括“严打”政策、口供定案、“留有余地”的判决方式等。为防范冤假错案,需要改变“命案必究”的思维,改变口供定案,避免留有余地的判决。 关键词:冤假错案;口供定案;留有余地的判决 中图分类号:D9 ; ; 文献标识码:A ; ; ;doi:10.19311/https://www.360docs.net/doc/0511251846.html,ki.1672-3198.2020.04.067 近年来,聂树斌案、杜培武案等数起被广泛关注的冤假错案被纠正,从大量的冤假错案中我们至少可以推断部分司法机关没有完全发挥其应有的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职能。如何从这些冤假错案中吸取经验教训,解决问题,避免类似冤假错案的产生,是我们的研究的重点。因此本文从对陈国清案的分析入手,旨在发现并尝试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 1 案件引入 1.1 案件经过 1994年河北省承德市发生两起出租车司机被抢劫致死案,案件调查后陈国清、何国强、 杨士亮、朱彦强等四人先后被捕,经十年反复审讯,河北高院于2004年3月26日以抢劫罪终审判处陈国清、何国强、杨士亮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朱彦强无期徒刑。但迄今为止,四人一直声称自己无罪。 1.2 案件存在的疑问点 (1)荒诞离奇的破案经过。案件发生后,承德警方仅因陈国清近来情绪反常便认定陈国清是犯罪嫌疑人。(2)口供为王的薄弱证据。该案始终没有找到充分的物证,始终靠口供支撑全案。(3)确实充分的无罪证据。该案调查中,有多名证人能证明其四人无作案时间,但警方始终徇私枉法。(4)惨无人道的刑讯逼供。陈国清等人始终在审讯过程中受到刑讯逼供,最终被逼认罪,无中生有。(5)绝处逢生的真凶线索。曾有人举报杀人真凶为其他人,但警方始终选择充耳不闻,选择掩盖自己出现冤假错案的事实。

公安局物证涉案财物管理中心可研(1)(1)

工咨丙10520120013 达拉特旗公安局物证涉案财物管理中心 建设项目 可行性研究报告 DQZS2017—011 达拉特旗中硕工程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Dalatebanner zhongshuo engineering consultant services co.ltd 二O一七年三月

项目名称:达拉特旗公安局物证涉案财物管理中心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盖章):达拉特旗公安局 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编制人员一览表

目录 第一章总论 (1) 第一节项目背景 (1) 第二节项目概况 (5) 第三节提出建议 (8) 第二章需求分析与建设规模 (9) 第一节需求分析 (9) 第二节推荐建设规模方案 (11) 第三章场址选择 (12) 第一节场址现状 (12) 第二节场址条件 (12) 第三节场址条件评价 (14) 第四章建筑方案 (15) 第一节建筑设计指导思想及原则 (15) 第二节项目总体规划方案 (16) 第三节建筑方案 (17) 第四节结构设计 (21) 第五节配套设施工程 (24) 第六节用电方案设计 (27) 第七节弱电系统方案 (32) 第八节采暖通风方式设计 (34) 第五章节能分析 (39) 第一节编制依据及原则 (39) 第二节节能措施分析 (39)

第六章环境影响评价 (44) 第一节环境保护标准及场址现状 (44) 第二节项目建设与运营对环境的影响 (44) 第三节环境保护措施 ........................ . (46) 第四节环境影响评价 (48) 第七章劳动安全卫生与消防 (49) 第一节劳动安全 (49) 第二节采取的安全措施 (50) 第三节卫生消防 (51) 第四节消防安全 (51) 第八章组织机构与人力资源配置 (55) 第一节组织机构 (55) 第二节人力资源配置 (56) 第九章项目实施进度 (57) 第十章工程招标方案 (58) 第一节编制依据 (58) 第二节招标方案 (58) 第十一章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 (61) 第一节投资估算 (61) 第二节资金筹措方式与来源 (64) 第十二章社会评价 (66) 第一节项目对社会的影响分析 (66) 第二节项目与所在地互适性分析 (66) 第三节社会风险分析 (67) 第四节社会评价结论 (68)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2014年检察机关纠正冤假错案五大案例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2014年检察机关纠正冤假错案五大案例 来源:法学教学案例网 3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2014年检察机关纠正冤假错案五大案例。内容如下:案例1、最高检历时7年督办广东徐辉申诉案 点评: 这是一起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督办7年的申诉案。 从2006年12月25日受理徐辉申诉案,到2014年9月15日徐辉被宣告无罪,在7年多的时间里,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与广东省检察院上下联动、相互配合,注重与审判机关的沟通协调,积极主动发挥监督职能,对徐辉案的重新审理及改判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在此案发回重审后,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持续督办此案进展情况。广东省检察院安排专人跟踪法院办理情况,多次督促法院尽早进行审理。针对珠海市中级法院2012年8月开庭重新审理但迟迟未判的情况,最高检与广东省检察院共同研究,向珠海市中级法院再次发出《纠正违法检察建议书》,对其久拖不决、审而不判进行监督。 观察该案平反过程,并未有新证据出现。法院再审判决书显示,原审裁判认定徐辉构成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是因真凶出现、亡者归来而改判。其主要依据正是广东省检察院《检察意见书》中列出的几个方面,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依法维护公平正义的坚强决心。

案例2、最高检发出检察建议开启再审黄家光错案 点评: 黄家光申诉案是刑事申诉案件办理程序改革以来,又一起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并得到改判的案例。 刑事申诉检察是检察机关处理刑事案件的最后程序,是司法救济程序的重要环节,是监督纠正冤假错案的最后一道关口。黄家光14年的坎坷申诉路,也折射出检察机关刑事申诉的变革。 2012年,最高检调整刑事申诉案件的办理程序,改变以往刑事申诉检察部门认为需要提出抗诉的案件移送公诉部门审查的模式,改由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直接报请检察长或检委会讨论决定,为刑事申诉检察部门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提供了制度保障。 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在加大自身办案力度的同时,加大督办力度,并对下级院办理的重点、疑难、敏感案件主动介入,予以指导。黄家光案件就体现了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的这一指导思想———承办检察官在仅仅半年时间内就完成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 2014年11月,最高检印发修改后的《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修改后规定规范和细化了办案程序,加强了对自身办案活动的规范和监督,强化了对申诉权的保障,突出了刑事申诉检察的监督属性和纠错功能。比如以前并没有对立案前的刑事申诉案件规定具体的审查期限,造成个别办案人员拖延不办或者“选择性办案”,修改后规定明确要求,受理后2个月以内必须作出审查结案或者立案复查的决定,只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批准才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此外,规定还加大了公开审查力度,规定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可以采取公开听证等形式进行公开审查。 案例3、检察机关察微析疑推动纠正王本余错案

醉驾无罪辩护 酒精含量

醉酒驾驶案件发回重审赢转机 某公职人员涉嫌醉酒驾驶,一审判决构罪并处实刑,如判决生效,该公职人员即失去公职。安徽金亚太王非律师接受委托代理二审。通过会见、阅卷,辩护律师发现该案在现场呼气检验、血液提取、血液检测鉴定等诸多环节均存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地方。二审法院采信律师辩护意见,发回重审,为案件赢得转机。 辩护词 亚律刑字2018(00)号 尊敬的法官: 受被告人孟某某的委托,安徽金亚太(长丰)律师事务所指派王非律师担任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二审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辩护人查看了案卷材料、视频资料,听取被告人陈述。 辩护人认为:本案关于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的血样提取过程严重违法,鉴定意见适用标准错误,据此作出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皖庄司鉴2018毒检字第272号,以下简称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刑事案件定案依据;孟某某现场呼气酒精测试的酒精含量检测结论违反法律程序,不能据此定案。一审判决被告人孟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二审法院依法予以改判。 一、本案对孟某某血样提取过程严重违法,据此作出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本案定案依据 关于危险驾驶犯罪的血样提取程序,2011年《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第5条规定:规范血样提取送检。交通民警对当事人血样提取过程应当全程监控,保证收集证据合法、有效。提取的血样要当场登记封装。本案中,孟某某血样提取过程严重违法。 1、提取血样时只有一名办案人员签名,且该签名人员是否系交通警察身份不明,侦办主体不明确。 2011年《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试行)》第四条规定:醉酒驾驶刑事案件由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行使侦查犯罪的职责。第十条规定:抽取血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一)由不少于两名交通警察将当事人带到医疗机构或者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由上述机构派出人员抽血,并对抽血过程全程监督。也就是说,办理醉酒驾驶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由交通警察行使侦查犯罪职责。 本案中,孟某某《血样提取登记表》中只有一名办案人员“刘某”签名(侦查卷35页,该人孟某某认识),且该“刘某”是否系交通警察身份没有明确,且该人不在案发及处理现场。 案卷材料反映,案发当天,孟某某一开始是被派出所民警追查,后来被先后带到范集派出所、漆园派出所之后,等交警过来后进行呼气酒精测试、抽血鉴定的。而在整个案件讯问笔录中,有蒙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徐某”、“杨某”、“胡某”等人身份信息,但没有任何材料显示“刘某”系蒙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警察,且该人并不在案发及处理现场。据孟某某反映,其案发当天被派出所民警追查,后来是一名交警大队普通工作人员、而非交通警察来处理本案。 本案是否系交通警察依法侦办,一审法院没有查清;且提取血样时只有一名办案人员签名,违反法律规定。 2、血样提取过程严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作出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刑事案件的证据使用。 2011年《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试行)》第十条规定:抽取血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二)抽取的血样中应添加抗凝剂,分别使用洁净、干燥的容器封装,并注明被抽血人姓名、抽血时间,分别装入纸质口袋密封,一份备案,一份送检。密封袋应注明被抽血人姓名、抽取时间、血样用途,由被抽血人签名、交通警察和抽血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

中央政法委:公检法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中央政法委最新新闻报道要求中央政法委出台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 本报北京8月11日讯记者蒋皓中央政法委近日出台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针对执法司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对审判环节疑罪从无原则、证据裁判原则、严格证明标准、保障辩护律师辩护权利等作了重申性规定,并就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提出明确要求。 意见强调,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后,讯问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进行并全程同步录音或者录像。侦查机关移交案件时,应当移交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全部证据。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批准或决定逮捕、移送审查起诉、作出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意见要求,坚持证据裁判原则,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的,不得作为定案根据。对于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不能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对于定罪确实、充分,但影响量刑的证据存在疑点的案件,应当在量刑时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不能因舆论炒作、当事人及其亲属闹访和“限时破案”等压力,作出违反法律规定的裁判和决定。 意见强调,切实保障律师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和庭审中发问、质证、辩论等辩护权利。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解辩护意见和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并在裁判文书中说明采纳与否的理由。对罪犯提出的申诉、控告、检举材料,监狱或其他刑罚执行机关不得扣压,应当及时转送或者提请有关机关处理,有关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狱或其他刑罚执行机关。 意见要求,建立健全合议庭、独任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权责一致的办案责任制,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明确冤假错案标准、纠错启动主体和程序,建立健全冤假错案的责任追究机制。对于刑讯逼供、暴力取证、隐匿伪造证据等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符合司法规律的办案绩效考评制度,不能片面追求破案率、批捕率、起诉率、定罪率等指标。 据了解,为保证这个意见得到不折不扣地落实,中央政法委机关近日召开会议进行专门研究部署,要求政法各单位结合正在深入开展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新一轮司法改革,健全完善相关制度机制,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确保意见落实到执法司法每一个环节、每一项工作,以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实际成效取信于民,不断提高执法司法公信力。

《冤案何以发生——导致冤假错案的八大司法迷信》的书评

虚假的正义 1998年6月7日,像往常每个星期天一样,梅琳达从昏昏欲睡中醒来,却经历了一个令人崩溃的混乱早晨,当她的丈夫埃尔金斯被指控强奸了自己的侄女与母亲,并且杀害了自己的母亲时,她意识到自己陷入了一场永远无法醒来的噩梦当中。在所有的人都指责埃尔金斯时,梅琳达坚信自己的丈夫是无辜的,并为其能够洗刷冤情四处奔走,直到七年后,蒙冤的埃尔金斯才被释放,戏剧性的是真凶居然与他同处一个牢狱,而这个被悲剧笼罩了七年的家庭再也回不去当初,这对夫妻也分道扬镳…… 这不是电影,这是发生在一个普通小镇的真实的事情,当事人经历了重重打击,这样一场冤案给他们带来了无法挽回的毁灭性打击,谁也无法想象上一秒还在安分守己的生活,下一秒却有了牢狱之灾,作为旁观者,只能唏嘘不已,忿忿不平,同时也让人忍不住想要质问司法的公正在哪里?为什么无辜者遭受着不应有的惩罚,真凶却逍遥法外?冤案究竟为什么会发生? 《冤案何以发生——导致冤假错案的八大司法迷信》(False Justice—Eight M yths that Convict the Innocent)是吉姆?佩特罗和他的妻子南希?佩特罗两人研究刑事冤案的共同结果。吉姆·佩特罗是美国俄亥俄州前检察总长,共和党人。在他长达35年的职业生涯中,有28年是作为公众选举出的公职人员从事法律工作。在任职检察总长期间,他带领俄亥俄州建立了包含重罪犯和轻罪犯在内的基因库,为联邦DNA联合检索系统贡献了210000例DNA基因图谱。这一努力不仅使被尘封的疑难案件得到解决,更使监狱中的无辜之人得以释放。 本书是顾永忠教授带领其研究生苑宁宁、陈效等翻译的,由北京大学出版社于2012年10月出版。全书分为四个部分,共四十七章,作者从理论和实务相结合的基础上,系统阐述、分析了美国的刑事冤案是怎样的发生的,除此之外,阅读本书也使我们可以全方位的了解到美国形式制度是怎样运行的。书中穿插着作者的个人经历、家庭背景,让人更进一步理解他的思想观点时,也不得不被他的一些精神所折服,他的正义感、责任感和道德感让人肃然起敬。他所从事的工作、个人经历使得他对冤假错案发生原因的分析具有独特而专业的见解,这也是作者书写本书的较大优势,他亲身参与了一些洗冤活动,以一个检察官的立场通过各种按案例向读者逐步分析了导致冤家错案的原因,期间不时的引用了大量的研究数据,最终揭示出了八大司法迷信。而且本书所提出的各种观点不仅仅来源与作者们对自身真实经历、感悟的总结,也来自于对庭审和听证笔录、法律备忘录、动议、回复、法庭裁判、实验室报告、调查报告、警察报告、科学报告等资料的

对冤假错案,不能只赔偿不追责

对冤假错案.不能只赔偿不追责?法律 对冤假错案,不能只赔偿不追责 刘美子周畅 近年来,全国各地纠正了一批冤假错案,让公众看到了中国推进司法公正、 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维护人权的行动力和决心。然而,错秦改判之后,-些地方法院赔偿委员会反映,国家赔偿工作矛盾仍较为突出,国家赔偿法中的追责追偿制度仍难得以落实。 标准低期望值高.国家赔偿陷入尴尬 7年,2000多个日夜,对于53岁的代克民来说,-场噩梦才刚刚结束。 代克民是安徽毫州市篆城县前代庄村村民,2002年,他与同村另两名村民被控共同制造前代庄村的一起灭门案,2006年9月被警方抓捕,后被毫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今年1月10 H ,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 3人无罪。4月2日,代克民向毫州中院国家赔偿委员会递交《国家赔偿申谴书》。 代克民说,他在赔偿书中要求法院赔偿其误工损失.身体伤害及精神损失 费等共计318万元,然而,国家赔偿申谴立案至今两个月,仍无实质性进展。 记者就此向毫州中院求证,法院工作人员表示,法院立案后曾约谈代克民多次, 但始终未能就筒尝数额达成一致。 驶照法律规定来计算的话,法院应该赔偿给代克民等人100余万元, 但当事人认为赔偿数额太低。"该工作人员无奈地说,对于改判无罪后的赔偿数额‘法院 必须根据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做出认定,而当事人在精神赔偿方面的期望值过高.远远超出目前法律所规定的范畴。 对此『不少法律界人士表示,目前的国家赔偿法赔偿门槛高.赔偿范區I窄. 适用程序不清,确实给赔偿工作带来不少困难。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委员会副主任汤龙介绍『目前国家赔偿法针 对刑事冤假错秦的赔偿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限制人身自由赔偿■这部分赔偿法明确规 定每目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这憲味看国家赔偿的是直接损失.但对予"可得利益“所受到的侵害,国家并不承担赔偿责任。二是精神损失赔偿,赔偿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我院制定了《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及时转发下级人民法院。 各级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工作中要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牢固树立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观念,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守防止冤假错案的底线,切实维护司法公正。 2013年10月9日 为依法准确惩治犯罪,尊重和保障人权,实现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等规定,结合司法实际,对人民法院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的工作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树立科学司法理念 1.坚持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尊重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维护被告人的辩护权等诉讼权利,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2.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不能因为舆论炒作、当事方上访闹访和地方“维稳”等压力,作出违反法律的裁判。 3.坚持程序公正原则。自觉遵守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审判案件,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4.坚持审判公开原则。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审判过程、裁判文书依法公开。 5.坚持证据裁判原则。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审查、认定证据。认定被告人有罪,应当适用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二、严格执行法定证明标准,强化证据审查机制 6.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不得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 定罪证据确实、充分,但影响量刑的证据存疑的,应当在量刑时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 死刑案件,认定对被告人适用死刑的事实证据不足的,不得判处死刑。 7.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切实改变“口供至上”的观念和做法,注重实物证据的审查和运用。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8.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排除。 除情况紧急必须现场讯问以外,在规定的办案场所外讯问取得的供述,未依法对讯问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取得的供述,以及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取得的供述,应当排除。 9.现场遗留的可能与犯罪有关的指纹、血迹、精斑、毛发等证据,未通过指纹鉴定、DNA鉴定等方式与被告人、被害人的相应样本作同一认定的,不得作为定案

冤假错案申诉状

冤假错案申诉状 申诉人:金xxx,汉族,xx市xx街道办事处辖区人,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 申诉人:金xxx,汉族,xx市xx街道办事处辖区人,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 被申诉人:xxx,xx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 申诉事项: 依法监督撤销被申诉人滥用职权作出的阆城执罚字(20xx)第27号处罚决定书。 1、申诉人xx村xx草房湾的合法房产认定是违法建筑。 2、申诉人两兄妹的共同房产认定是一家人的房产。 3、与本案直接关系的合法有效的证据认定与本案无关和有力的证据故意不使用。 4、申诉人有部分建房依据还在完善期因行政规定而停止办理的事实不顾,认定手续不具备。 5、局长xxx利用职权故意使用了与本案不适用的法律条款作为定案依据。 事实与理由: 申诉人位于xx村xx地名草房湾的房产是xxx年国道212线道路拓宽拆迁,申诉人没有领取补偿款,是村领款对拆除我祖业的房产修建的还房,妹金xxx也是同类型期段拆除搬迁户,xxx年与申诉人的房子连接自建并投入使用,连层顶简易钢架棚共3层,面积380.69

平方米,是两家人的共同房产,属合法房产,这次因商业开发拆迁补偿争议,xx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xx年7月8日举行了听证会后,滥用职权,错误的作出了阆城执罚字(20xx)第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侵害了申诉人兄妹的合法权益。现申诉到xx市人民检察院民行科依法请求督查办理。 听证会上,申诉人提供了与本案息息相关的六份证据是,xx市规建局的房屋合法面积确认标准,申诉人向xx办申请的危房新(改、扩)建初审表,申诉人之妻(马xx)责任地房屋征收提出问题答复意见,xx 市人民法院对金xxx建房子违规作出处罚,不履行义务对该房的查封令,xx市人民法院对金xxx作出的民事裁定书,李xx(系申诉人之母亲)祖业房产的证明书,申诉人在听证会上口头上又再次陈述了本房产是两兄妹的共同房产,代理人提出了依法时间失效问题。而xx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滥用职权,不讲事实依据,将其提供的六份证据写为五份,少的是我祖业的房产证明故意不用,把与本案息息相关的证据说成与本案无关,把兄妹的共同房产说成是一家人的房产,把还在完善的建房手续因行政规定而停办认定手续等等,滥用职权作出了阆城罚字(20xx)第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20xx年5.12汶川大地震,申诉人兄妹房子受损严重,为了家人的生活及安全需改建,当时地方行政就有规定,同时申诉人还执有xx市安检局的危房鉴定备案书,本人的申请改建书上有xx村镇建设管理所批复同意改建,并加盖有单位印章,才进行的危房改建,改建性质合法,应该认定为合法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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