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冤假错案
呼格法律职业伦理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呼格吉勒图案,是我国近年来引起广泛关注的一起冤假错案。
1996年4月,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一女子呼格吉勒图被杀,年仅18岁的呼格吉勒图被认定为凶手。
经过短短61天的审判,呼格吉勒图被判处死刑,并立即执行。
然而,2005年,内蒙古高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再审,最终认定呼格吉勒图无罪,并宣布予以平反。
这起冤假错案背后,暴露出我国法律职业伦理的严重问题。
二、案例概述1996年4月,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女子内蒙古大学艺术学院学生李晓芳被杀害。
警方在调查过程中,锁定了呼格吉勒图,并很快将其抓获。
经过审讯,呼格吉勒图承认了犯罪事实。
然而,经过调查,警方并未找到呼格吉勒图作案时的有力证据。
在此背景下,呼格吉勒图被判死刑,并于1996年4月24日被执行。
2005年,内蒙古高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再审。
在再审过程中,警方提供了新的证据,证实呼格吉勒图并非凶手。
经过审理,内蒙古高院认定呼格吉勒图无罪,并宣布予以平反。
此后,内蒙古警方继续侦查此案,最终找到了真正的凶手赵志红。
赵志红承认了杀害李晓芳的罪行,并对呼格吉勒图表示悔恨。
三、法律职业伦理问题1. 违反证据规则在呼格吉勒图案中,警方在侦查过程中并未找到呼格吉勒图作案的有力证据,但在审讯过程中,呼格吉勒图承认了犯罪事实。
这表明,警方在侦查过程中可能存在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
此外,警方在审判过程中也未充分收集、审查证据,导致呼格吉勒图被错误定罪。
2. 违反程序正义呼格吉勒图案的审判过程存在诸多程序正义问题。
首先,审判时间过短,仅有61天。
其次,审判过程中,呼格吉勒图的辩护律师未能充分行使辩护权,导致其合法权益未能得到有效保障。
最后,二审法院未对一审判决进行充分审查,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3. 违反法律职业道德在呼格吉勒图案中,部分办案人员存在严重的法律职业道德问题。
首先,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等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尊严。
其次,部分办案人员为了追求案件办理速度,忽视了对案件事实的审查,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关于冤假错案申诉的案例

关于冤假错案申诉的案例
近年来,随着司法体制的不断完善,我国的冤假错案申诉制度也越来越完善。
下面就来看看一些典型的冤假错案申诉案例。
首先,我们来看一起被判刑的冤案。
在这起案件中,被告人因为一桩谋杀案而被判了15年有期徒刑,但是经过多次的申诉和律师的呼吁,最终证明了被告人的无罪。
这起案件中,主要是因为当时的调查不够细致、证据不够充分,导致了错判,但是经过申诉和新证据的出现,终于得到了修正。
其次,我们来看一起被拘留的错案。
在这起案件中,一名年轻人因为一起小偷窃案而被拘留,然而他实际上并没有犯罪。
在这种情况下,他的家人和律师们发起了申诉,最终成功地让他获得了自由。
这起案件中,主要是因为当时的证据不足以支持拘留,而且也没有充分保障被拘留人的权益,导致了错误的拘留。
最后,我们来看一起被赔偿的假案。
在这起案件中,一名司机因为一起车祸案而面临赔偿,虽然当时他并没有犯错,但是由于对方的调查不够周全,最终还是需要赔偿一定的费用。
然而,他不服判决并发起了申诉,最终成功地让对方赔偿了全部费用。
这起案件中,主要是因为当时的调查不够细致,导致了错误的责任归属。
总的来说,冤假错案申诉是司法制度的重要一环,它能够帮助纠正错误的判决,保障人民的权益。
但是,我们也需要保持冷静和客观,不要形成盲目的申诉热潮,更要保证申诉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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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的冤假错案的受害人及原因

最高检昨日下发《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其中规定,检察人员承办的案件发生被告人被宣告无罪,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确认发生冤假错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或死亡、伤残等情形的,一律启动问责程序。
最高检新闻发言人肖玮介绍,在明确各类检察人员职责权限的基础上,建立“权责一致”的司法责任体系,构建科学合理的司法责任认定和追究机制,是落实司法责任制的核心。
《意见》明确了司法责任的类型和标准,并分别列举了各类司法责任的具体情形,以及免除司法责任的情形,增强了司法责任追究的可操作性。
三类过错要承担司法责任《意见》根据检察官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客观上是否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将司法责任分为故意违反法律法规责任、重大过失责任和监督管理责任三类。
《意见》明确了故意违反法律法规责任必须追责的11种情形:包庇、放纵被举报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使无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的;毁灭、伪造、变造或隐匿证据的;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获取证据的;违反规定剥夺、限制当事人、证人人身自由的;违反规定限制诉讼参与人行使诉讼权利,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超越刑事案件管辖范围初查、立案的;非法搜查或损毁当事人财物的;违法违规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财物的;对已经决定给予刑事赔偿的案件拒不赔偿或拖延赔偿的;违法违规使用武器、警械的;其他违反诉讼程序或司法办案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中国十大冤假错案受害人曝光:1】内蒙古呼格吉勒图奸杀案:1996年4月9日,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卷烟厂发生一起强奸杀人案,警方认定18岁的呼格吉勒图是凶手,仅61天后,法院判决呼格吉勒图死刑,并于5天后执行。
2005年,轰动一时的内蒙古系列强奸杀人案凶手赵志红落网,其交代的第一起案件便是当年这起“4·9”杀人案。
今年10月30日,来自内蒙古政法委、公安厅和高院的消息称,“4·9”杀人案最快本月启动重审程序。
十大冤假错案的经典案例

十大冤假错案的经典案例1. 周钟水冤案:1988年,周钟水被指控杀害一名学生,经过8年13天的监禁和10次软磨硬泡的审讯,周钟水最终被判无罪。
2. 冯绍元冤案:1996年,惠州市长冯绍元被指控受贿,披露大量贪腐官员和地下组织的罪行,但在2009年,冯绍元被平反,冤狱25年。
3. 河南十二指纹冤案:1993年,河南警方在一起盗窃案中抓获12名嫌犯,这些嫌犯虽未承认自己的罪行,但根据肉眼观察和指纹比对,全部被定罪判刑。
20年后,这12名“罪犯”被证实无罪,权益得到赔偿。
4. 王芳案:2007年,王芳被指控在公交车上拿走一位老人的钱包,被依法判刑,但后来被证明是被陌生人放在王芳的手提包里。
2009年,王芳被平反。
5. 陕西祁连山抢劫杀人案:2002年,刘建华、李明和王治国三人被指控在抢劫中杀人,被判处死刑后被执行。
但经DNA检测和证人调查证实,三人均未涉及该案,案件于2016年被申请重新审判,最终三人被判得到了无罪。
6. 大连李燕案:2000年,李燕被指控虐待幼儿,被判刑11年,但李燕一直坚称自己是无辜的。
2008年,经遗传学鉴定和证人证言,李燕被平反。
7. 祁东疑案:2002年,湖南祁东县发生一起杀人案,李景亮因与被害人有过节而被指控杀人。
但经过多次质证和证人出庭证言,李景亮最终获得无罪判决。
8. 滨州口供取证案:2005年,滨州警方在审讯中以虐待的方式迫使强奸案犯罗启龙“自首”,并造假证据,最终罗启龙被判刑20年。
2009年,罗启龙被平反。
9. 浙江义乌“4·29”爆炸案:1993年,浙江义乌发生一起爆炸案,游民获得第一时间质证,但未被重视。
当时被指控的张英、贾铁平和魏如明三人被判刑,但后来李根、段勇、王森三人承认是制造爆炸案的真凶。
2010年,张英、贾铁平和魏如明三人被平反。
10. 民警与企业签单作证案:2005年,湖南安化县一家农村信用合作社负责人林卫平被指控诈骗,但案件中大量证人出庭指证均是谎言。
冤假错案国家赔偿标准

冤假错案国家赔偿标准近年来,冤假错案频繁发生,给当事人和家庭带来了极大的创伤和损失。
为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国家赔偿标准,旨在为受冤假错案影响的个人提供相应的补偿和帮助。
本文将就冤假错案国家赔偿标准进行探讨。
一、赔偿的目的和原则国家赔偿的目的是确保被冤假错案人员的合法权益得到应有的保护和补偿。
在赔偿过程中,我国秉持以下原则:1.公正原则:国家赔偿应基于事实和法律,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裁定,确保被冤假错案人员的利益不受损害。
2.合理原则:赔偿金额应合理、公正,充分考虑被冤假错案人员所遭受的损失和痛苦,并通过适当的赔偿来弥补。
3.快捷原则:鉴于冤假错案对被害人的身心造成的伤害,国家赔偿应及时进行,避免过度的延迟。
二、赔偿的范围国家赔偿的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经济损失:被冤假错案人员因案件处理失当而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财产损失、生活费用支出和相关的法律费用等。
2.精神损害赔偿金:由于冤假错案所造成的精神痛苦和身心受创,被害人有权获得相应的赔偿金。
3.名誉损失赔偿金:冤假错案对被害人的社会声誉和名誉产生了不良影响,应通过赔偿金来维护被害人的声誉和尊严。
4.人身自由赔偿金:被冤假错案人员被错误拘禁、监禁或剥夺人身自由期间所遭受的损害,可获得相应的赔偿金。
三、赔偿标准国家赔偿标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受害人的实际损失进行裁定。
以下是一些常见冤假错案国家赔偿标准的举例:1.经济损失赔偿标准: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损失进行计算,包括财产损失、生活费用支出和法律费用等。
2.精神损害赔偿金标准:根据受害人的精神痛苦和身心受创程度进行裁定,通过专家评估和司法判决来确定赔偿金额。
3.名誉损失赔偿金标准:根据对被害人声誉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包括受害人的社会地位、职业、收入等因素。
4.人身自由赔偿金标准:根据被拘禁或剥夺人身自由期间的具体情况,赔偿金将以日费进行计算。
四、改进国家赔偿制度为了进一步完善冤假错案国家赔偿制度,以下几点改进方向可供参考:1.提高赔偿金额:适当提高国家赔偿金额,确保被冤假错案人员得到充分的经济和精神赔偿。
法律翻案经典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赵作海案是我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冤案之一,该案于1996年发生,赵作海被错误地指控并判处死刑,经过多年努力,最终于2010年得以平反。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复杂,涉及证据认定、程序违法、司法公正等多个方面,以下是本案的详细分析。
二、案情简介1996年5月28日,河南省新密市刘寨镇望庄村的赵振裳在自家地里收麦时,发现一具男尸。
警方经调查,认定赵振裳为凶手,并将赵振裳抓获。
1996年12月,新密市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赵振裳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1997年,赵振裳被送至河南省监狱服刑。
2004年8月5日,河南省监狱接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裁定书》,裁定核准赵振裳死刑。
2005年2月8日,河南省监狱执行了死刑。
2006年2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复查赵振裳案件时,发现新密市公安局在侦破此案过程中存在重大瑕疵。
2006年8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重新审理此案。
2006年10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发现新密市公安局提供的DNA鉴定报告存在重大问题。
2006年11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暂停审理此案。
2006年12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向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移送此案。
2007年3月,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决定撤销此案。
2007年5月,新密市公安局重新侦破此案。
2007年6月,新密市公安局将嫌疑人赵志勇抓获。
2007年9月,新密市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赵志勇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2009年11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赵志勇案件时,发现赵作海案存在重大问题。
2010年5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重新审理赵作海案。
2010年6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赵作海案时,认定赵作海无罪。
2010年6月22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布赵作海无罪。
三、案例分析1. 证据认定问题在赵作海案中,新密市公安局在侦破过程中存在重大瑕疵,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鉴定报告存在问题。
新密市公安局提供的DNA鉴定报告存在重大问题,导致鉴定结论不准确。
冤假错案的经典案例

冤假错案的经典案例冤假错案是指司法机关在调查、侦破和审判过程中,对犯罪案件的某一环节或完整的过程发生错误,导致冤案、假案或者错案的情况。
以下是一个经典的冤假错案案例:刘某被冤枉杀人罪的案例。
2005年,刘某在湖南某县小学任教。
2007年9月,一名12岁女生小丹被人控制,后来证实是遭到了性侵和谋杀。
当地警方在调查阶段未能迅速找到凶手,案情重案组决定继续加大侦破力度。
2007年11月,警方接到一起报案,称该县小学的音乐教师刘某涉嫌犯罪。
警方很快调查了刘某的个人背景,发现他曾效力于多所名校,并且没有前科。
刘某被以性侵并杀人的罪名逮捕,并在审讯中供认了罪行。
然而,刘某的辩护律师并不相信他的供述。
律师开始展开自己的调查,并发现了几个细节的疑点。
首先,小丹被杀的时间是9月15日晚,而刘某当天晚上在家用电脑与妻子视频通话,且有时间戳记录,排除了他亲自下手的可能性。
其次,刘某供述的犯罪细节与现场勘察结果不符,比如勘察结果表明凶手是个左撇子,而刘某是个右撇子。
而且,案发现场发现了一个陌生男子的DNA,却没有刘某的DNA。
律师还雇佣了一位法医学专家提供专业的分析。
法医学专家注意到尸体的死状与刘某供述的细节存在差异,尤其是刘某供认当时控制住小丹使她安静,不想让她发出声音,但尸检结果显示她存在有抵抗痕迹。
综合上述事实,辩护律师坚信刘某是冤枉的。
经过几个月的抗辩和辩护,刘某的律师成功地揭示出警方侦破此案的错误之处。
一方面,警方在调查上存在片面性,过于关注刘某,不去寻找其他线索。
另一方面,刘某在警方审讯期间受到了不正当的精神和身体的压力,才不得不作出虚假供述。
终于,在2008年5月的一次听证会上,刘某的辩护律师成功地驳斥了控方的指控,并指出了案件中的诸多疑点。
法官遂宣告刘某无罪。
这个案例揭示了冤假错案中司法失误的严重后果。
刘某几乎被错误定罪,他在审讯中遭受了精神和身体上的折磨,人生陷入谷底。
同样,小丹的家庭也被误导,错失了追查真凶的机会。
李锦莲案件法律剖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李锦莲案件是中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一起冤假错案。
李锦莲,男,原系湖南省长沙市某区人民法院法官,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2019年,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进行再审,认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宣告李锦莲无罪。
二、案件争议焦点1. 证据问题李锦莲案件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证据问题。
原审判决认定李锦莲杀害了被害人,主要依据是现场勘查、尸体检验、证人证言等证据。
然而,在再审过程中,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现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存在严重错误,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现场勘查证据存在瑕疵。
现场勘查过程中,勘查人员未能对现场进行全面、细致的勘查,导致部分关键证据被遗漏。
(2)尸体检验结论存在疑问。
尸体检验结论显示被害人死于机械性窒息,但检验过程中存在不规范操作,导致结论可信度降低。
(3)证人证言存在矛盾。
部分证人证言相互矛盾,且与现场勘查、尸体检验等证据存在明显冲突。
2. 侦查程序问题李锦莲案件在侦查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问题。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刑讯逼供。
侦查人员对李锦莲进行了长时间的刑讯逼供,导致其被迫承认犯罪事实。
(2)非法取证。
侦查人员采取非法手段获取了部分证据,如通过刑讯逼供获得的口供、非法搜查获取的物品等。
(3)程序违法。
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未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如未依法进行搜查、扣押、鉴定等。
三、法律剖析1. 证据规则李锦莲案件充分体现了证据规则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性。
证据规则是确保案件公正、公平审理的基础,包括证据的合法性、充分性、关联性等方面。
在本案中,原审判决未能充分审查证据,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再审过程中,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审查证据,认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宣告李锦莲无罪。
2. 侦查程序侦查程序是司法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李锦莲案件暴露出侦查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如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程序违法等。
这些问题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侵害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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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全国已发现冤假错案据不完全统计,近年来全国已发现冤假错案42件。
具体如下:
第一名:河南九件:
河南郝金安“抢劫杀人”被判死缓10年后被宣判无罪。
河南张从明“抢劫杀人”入狱近6年后被宣判无罪。
河南胥敬祥“抢劫、盗窃”蒙冤13年后被宣判无罪。
河南王俊超“奸淫幼女”入狱6年后被宣判无罪。
河南张绍友“奸杀侄女”被判死缓,九年后真凶落网获释。
河南秦艳红因“奸杀少妇”被羁押4年后被无罪释放。
河南赵作海故意杀人案,被判死缓、入狱多年后因被害人生还而无罪释放。
河南张振风强奸案,因公安刑讯逼供、隐匿证据导致张等五人一审被判死缓,现因真凶出现被无罪释放。
河南李怀亮“死刑保证书案”关押12年被宣判无罪。
第二名:河北七件
河北徐计彬“强奸”蒙冤15年后被宣判无罪。
河北宋保民“强奸女青年”冤死狱中7年后被宣判无罪。
河北徐东辰“奸杀少妇”蒙冤8年后被宣判无罪。
河北刘前“强奸未遂”含冤9年后被宣告无罪。
河北李久明“故意杀人”遭受酷刑含冤2年后被无罪释放。
河北孟存明因“强奸女老师”蒙冤10年后被宣判无罪。
河北聂树斌“故意杀人”被执行死刑后十余年,真凶落网,但聂至今未雪。
第3名:云南4件
云南孙万刚因“奸杀分尸”被判死缓8年后被宣判无罪。
云南陈金昌因“抢劫杀人”被判死缓2年后因真凶落网获释。
云南杜培武“故意杀人”含冤2年真凶落网后被无罪释放。
云南王树红因“奸杀卖淫女”惨遭电刑被打残蒙冤299天后被无罪释放。
并列第四名:江西、湖南各3件,
江西涂景新因“贪污”被判死缓蒙冤7年被宣告无罪。
江西叶烈炎涉嫌“爆炸罪”被羁押941天后被无罪释放。
江西费琴被控“杀夫”2年后被宣判无罪。
湖南滕兴善“故意杀人”被执行死刑,十余年后,被杀之人露面。
湖南杨明银“故意杀人”入狱10年后被宣判无罪。
湖南姜自然“故意杀人”被关押6年后被宣告无罪。
并列第六名:湖北、吉林、黑龙江、广西各2件
湖北佘祥林“杀妻”被判死缓,入狱11年后,妻子现身无罪释放。
湖北黄爱斌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死刑羁押4年后获释。
吉林孙邵华“杀死3人后点火焚尸”服刑11年后无罪释放。
吉林王海军被控“杀妻”蒙冤19年后被宣判无罪。
黑龙江史延生因“抢劫杀人”一家7口蒙冤5年后被宣判无罪。
黑龙江杨云忠“故意杀人”蒙冤7年被宣判无罪。
广西王子发因“故意杀人”被判死缓含冤九年,真凶自首后3年获释。
广西覃俊虎、兰永奎因“抢劫杀人”被羁押4年后被无罪释放。
并列第10名:山东、甘肃、重庆、陕西、四川、福建、海南各1件
山东陈世江“故意杀人”蒙冤8年后被宣告无罪。
甘肃李天荣因“诈骗”被打掉4颗牙蒙冤757天后被无罪释放。
重庆童立民因“奸杀小保姆后碎尸”被判死缓4年后被无罪释放。
陕西高进发因“奸杀幼女”被判死缓3年后被无罪释放。
四川李杰等4人因“故意杀人”蒙冤8年后被宣判无罪。
福建陈信滔因“敲诈勒索”含冤3年后被宣判无罪。
海南黄亚全、黄圣育因“抢劫罪”蒙冤10年被宣判无罪。
杭州张辉、张高平“强奸致死案”,服刑已近10年被宣判无罪。
赔偿情况
背负"杀人犯"罪名冤狱10多年的河南商丘农民赵作海在接受中新社记者采访时表示,要求赔偿各项损失120-130万元人民币。
最终,赵作海接受了65万元人民币的国家赔偿金。
关押12年宣判无罪的李怀亮索赔380万,其申请分为法定赔偿、合理补偿两部分,其中法定赔偿包括:侵犯人身自由权赔偿87万、精神抚慰金60万,还有医疗费等72万;合理补偿包括:一次性购买养老医疗保险4万,老宅子修理费10万等共计144万元。
至今无果。
2013年5月2日,服刑近10年后于今年3月26日被再审改判无罪的张辉张高平近日已经向浙江省高院提起国家赔偿加补偿等,各项共计702万元。
2013年5月1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张辉、张高平再审改判无罪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分别支付张辉、张高平国家赔偿金110.57306万元,共计221.14612万元人民币。
两人未拿赔偿。
那么,冤案到底是怎样申请国家赔偿的呢?
什么是国家赔偿,哪些情形可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
一、什么是国家赔偿
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应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申请国家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有以下几类行为,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
当事人要求国家赔偿的,应当首先向侵权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依法确认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
经依法确认有下述情形之一的,赔偿请求人可依法向侵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赔偿申请。
人民法院在受理确认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相应程序作出裁决或相关的决定,逾期未予确认的或申请人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
对提出的赔偿申请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赔偿。
二、哪些情形可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
1、违法采取对妨碍诉讼的强制措施的,包括4中行为:
(1)对没有事实妨碍诉讼行为的人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实施妨碍诉讼的人采取司法拘留、罚款措施的;
(2)超过法律规定期限实施司法拘留的;
(3)对同一妨碍诉讼行为重复采取罚款、司法拘留措施的;
(4)超过法律规定金额实施罚款的。
2、违法采取保全措施的,包括5种行为:
(1)依法不应当采取保全措施而采取保全措施或者依法不应当解除保全措施而解除保全措施的;
(2)保全案外人财产的(但案外人对案件当事人负有到期债务的情形除外);
(3)明显超过申请保全数额或者保全范围的;
(4)对查封、扣押的财物不履行监管职责,严重不负责任,造成毁损、灭失的(但依法交由有关单位、个人负责保管的情形除外);
(5)变卖财产未由合同评估机构估价,或者应当拍卖而未依法拍卖,强行将财物变卖给他人的。
3、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也就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民事制裁决定、调解书、支付令、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以及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等执行错误的,包括6种行为:
(1)执行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民事制裁决定等法律文书的;
(2)违反法律规定先予执行的;
(3)违法执行案外人财产且无法执行回转的;
(4)明显超过申请数额、范围执行且无法执行回转的;
(5)执行过程中,对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履行监管职责,严重不负责任,造成毁损、灭失的;
(6)执行过程中,变卖财物未由合法评估机构估价,或者应当拍卖而未依法拍卖,强行将财物变卖给他人的。
以上是该解释列举的具体应赔偿的行为,当然还包括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执行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另外,解释第5条也规定了另一种情形,即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诉
讼或者执行过程中,以殴打或者唆使他人以暴力行为,或者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死亡的,比照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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