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心得:关于审查起诉环节防止冤假错案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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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范刑事冤假错案的发生

如何防范刑事冤假错案的发生

如何防范刑事冤假错案的发生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发生的方法(一)刑事审判应当坚持的原则和理念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和科学的司法理念,是刑事法治的基石,也是防范冤假错案的基础。

刑事诉讼制度机制的效能能否充分发挥,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办案机关和办案人员所秉承的司法理念和原则。

因此,首先应当对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和科学的司法理念达成共识。

《意见》第1-5条重点强调了以下五个方面的原则和理念:一是要坚持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第1条)。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写入总则部分,体现出该原则对刑事诉讼的直接指导意义。

实践表明,只有在诉讼过程中依法保障被告人人权,切实防止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情形,才能有效防范冤假错案发生。

《意见》第1条具体规定,要尊重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切实维护被告人的辩护权等诉讼权利,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在审判活动中,应当将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作为底线标准,并通过完善制度机制坚守这一标准。

二是要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第2条)。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要求,是确保办案质量的重要保障。

近些年来发现的一些错案,多是审判活动受到外界不当干扰,人民法院面对外界压力未能坚持依法独立审判,在定罪证据不足的情况下,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所致。

《意见》第2条就此规定,不能因为舆论炒作、当事人上访闹访和地方“维稳”等压力作出违反法律的裁判。

实践表明,严格依法办案,始终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宪法原则,是确保办案质量的重要前提,丝毫不能放松。

三是要坚持程序公正原则(第3条)。

近些年来发现的一些错案,不同程度地存在忽视或者突破刑事诉讼制度规定,甚至公然违背法定程序的问题。

程序公正作为一种“看得见的正义”,既有独立的价值,也是实体公正的有效保障。

坚持程序公正原则,是防范冤假错案的重要基础。

《意见》第3条具体规定,在审判活动中,要自觉遵守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审判案件,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工作心得:审查逮捕环节如何防范冤假错案

工作心得:审查逮捕环节如何防范冤假错案

工作心得:审查逮捕环节如何防范冤假错案防止冤假错案是刑事检察工作的重要任务,也是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检察工作的热切期待。

审查批捕是检察机关办理普通刑事案件的第一关的把关人,是冤假错案第一道防线的坚守人,在批捕环节发现和防止冤假错案,司法成本最低,司法效率最高,凸显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责。

本文将在我省司法体制改革中,推进办案责任制及大部制改革的背景下,对审查逮捕环节如何防范冤假错案作简单探讨。

一、冤假错案的含义和案件类型(一)冤假错案的含义冤案是指发生了犯罪事实,但事实真相没有被查清楚,使不应该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受到了刑事处罚的案件;假案是指没有犯罪事实发生,或者是办案人员出于非法目的而制造的案件,使得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或被追诉人是假的;冤案和假案的共同点在于,都把没有犯罪事实的人当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来追究,通俗地说,就是“把人搞错了”。

错案是指在办理案件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错误的案件,或者在办理案件中违反法定诉讼程序而造成错误处理的案件。

笔者认为,多数冤假错案都是疑案,即将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疑案作为犯罪来追究,这类案件不符合批捕、起诉、审判的法定条件,但当作符合条件的案件来批捕、起诉、审判。

在疑案中,可能有真犯罪的,也可能有未犯罪的,如果把疑案作为犯罪处理,就会使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蒙冤,从而造成了冤假错案。

(二)冤假错案的案件类型一是故意杀人等暴力案件,如湖北佘祥林案、河南农民赵作海案、甘肃裴树唐案以及浙江张高平叔侄案等。

该类案件的共性就是被害人已经死亡,犯罪嫌疑人反复供述,前后供述不一致,此类案件多为刑讯逼供所致的冤案,存在非法证据需要依法排除。

二是故意伤害案、交通肇事案、盗窃类案件、毁坏公私财物案件。

该类案件往往处于罪与非罪的临界点,多为鉴定意见不真实所致,如伤害类案件特别是轻伤害案件对伤情等级的鉴定错误,交通肇事案件事故责任划分不明,盗窃类案件物价鉴定数额虚假等问题导致错案发生。

检察工作心得:管好审查逮捕环节,防范冤假错案

检察工作心得:管好审查逮捕环节,防范冤假错案

检察工作心得:管好审查逮捕环节,防范冤假错案防止冤假错案是刑事检察工作的重要任务,也是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检察工作的热切期待。

审查批捕是检察机关办理普通刑事案件的第一关的把关人,是冤假错案第一道防线的坚守人,在批捕环节发现和防止冤假错案,司法成本最低,司法效率最高,凸显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责。

在我省司法体制改革中,推进办案责任制及大部制改革的背景下,对审查逮捕环节如何防范冤假错案作简单探讨。

一、冤假错案的含义和案件类型(一)冤假错案的含义冤案是指发生了犯罪事实,但事实真相没有被查清楚,使不应该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受到了刑事处罚的案件;假案是指没有犯罪事实发生,或者是办案人员出于非法目的而制造的案件,使得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或被追诉人是假的;冤案和假案的共同点在于,都把没有犯罪事实的人当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来追究,通俗地说,就是“把人搞错了”。

错案是指在办理案件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错误的案件,或者在办理案件中违反法定诉讼程序而造成错误处理的案件。

多数冤假错案都是疑案,即将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疑案作为犯罪来追究,这类案件不符合批捕、起诉、审判的法定条件,但当作符合条件的案件来批捕、起诉、审判。

在疑案中,可能有真犯罪的,也可能有未犯罪的,如果把疑案作为犯罪处理,就会使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蒙冤,从而造成了冤假错案。

(二)冤假错案的案件类型一是故意杀人等暴力案件,如佘祥林案、河南农民赵作海案、甘肃裴树唐案以及浙江张高平叔侄案等。

该类案件的共性就是被害人已经死亡,犯罪嫌疑人反复供述,前后供述不一致,此类案件多为刑讯逼供所致的冤案,存在非法证据需要依法排除。

二是故意伤害案、交通肇事案、盗窃类案件、毁坏公私财物案件。

该类案件往往处于罪与非罪的临界点,多为鉴定意见不真实所致,如伤害类案件特别是轻伤害案件对伤情等级的鉴定错误,交通肇事案件事故责任划分不明,盗窃类案件物价鉴定数额虚假等问题导致错案发生。

工作心得:完善检察环节防范冤假错案机制

工作心得:完善检察环节防范冤假错案机制

工作心得:完善检察环节防范冤假错案机制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对侦查中心主义诉讼结构的一种全新理念上的取代。

长期以来,受侦查中心主义的影响,冤假错案频现,备受关注的聂树斌案、呼格吉勒图案昭雪的同时也是对国家法治和司法公信力的一种冲击。

作为刑事诉讼活动中地位特殊、诉讼职能多项并存的检察机关(尤其公诉部门)而言,在履行法律监督的宪法职责内更应该对有效防范冤假错案起到积极的监控作用。

一起冤假错案的发现不仅对冤屈的被告人是一种精神和肉体上的侵害,更是对一个国家文明法治和司法公正的摧残。

有效的防范冤假错案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立法追求,更是检察机关践行“司法公正”的具体体现。

有人形象地把“冤假错案”比作法治工厂车间的残次品,残次品不足以描述它的危害程度,“冤假错案”是法治工厂车间的有毒品,一旦“出厂”流向市场,后果不堪入目,威力无穷。

有效防范冤假错案是一项系统工程,它不仅仅涉及到立法技术、司法规范、诉讼制度、人员队伍执法理念、证据标准的运用等,还牵涉到公检法三机关诉讼关系的精细化水平。

目前的刑事诉讼体制,检察机关的诉讼优势不言而喻,如何在同性中挖掘特殊性,析出检察机关在冤假错案中存在的不足,找出解决办法是当下诉讼制度改革中的尤为关键。

一、冤假错案发生的现状分析(一)错误的司法理念过分重视言词证据,忽略其他关键性客观证据。

一般来说,获得言词证据最直接、最快速的方式是刑讯逼供。

在侦查机关威胁、引诱下,犯罪嫌疑人为了减轻自己的身心痛苦,违背自己的意愿说出与事实相反的结论,或者按照侦查机关事先编造的虚假事实进行供述,这样既快速查清了案件事实也提高了破案效率,更有甚者,有的地方侦查机关把证明自己无罪的举证责任转嫁给犯罪嫌疑人身上,只要证不了自己无罪,就推定为有罪,这种办案思路与现代文明法治理念是格格不入的,由于一开始言词证据的错误导致“恶树之果”下形成的刑事链条也肯定是不成立的。

先入为主的错误思想也是刑事冤假错案形成的原因之一,在侦查机关第一次接触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就已经标记成为“罪犯”的标签。

工作心得:从冤假错案看刑事司法领域人权保障的困境

工作心得:从冤假错案看刑事司法领域人权保障的困境

工作心得:从冤假错案看刑事司法领域人权保障的困境人权保障既是刑事诉讼法的目的,也是刑事诉讼追求的重要价值,但由于刑事司法制度的不完善,执法人员重惩罚犯罪而轻保障人权观念的根深蒂固,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多起程度不同但性质同一的冤假错案,这些错案中一样重主观证据,一样重有罪推定,一样重刑事实体,也一样证据非法,一样事实不清,一样程序不当。

因此,应当秉承无罪推定、非法证据排除及程序正义的法治理念,从依赖口供的证明观转向重视客观证据的证明观,从有罪推定的司法观转向疑罪从无的司法观,以此来寻求法律真正的价值和法治的公平与正义。

修改后的刑诉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刑事诉讼任务写入该法,凸显了刑事诉讼法的目的是为了保障犯罪人的合法权益不受国家刑罚权滥用的侵害,使刑事追诉行为控制在正当程序内。

在公诉占据主导地位的国家,犯罪表现为公民个人与国家、社会利益的冲突和对抗,面对强大的国家公权力的追诉,被追诉人的弱势地位十分明显,其个体的基本权利极有可能遭受国家公权力滥用的侵害。

因此,刑事诉讼的本质决定了对被追诉人的人权保障是其永恒的主题。

然而,司法实践在面对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这既统一而又矛盾的组合体的时候,却很自然地把天平倾向了惩罚犯罪,背离了刑事诉讼法的精神和目的,而本次刑诉法的修改并未涉及基本原则部分,一定程度上放纵了冤假错案的产生。

一、案例回顾201X年5月18日,张高平、张辉叔侄俩从老家安徽歙县开车前往上海,途中带上了女同乡王某去杭州,次日,这名女子被发现死于野外,下身赤裸。

201X 年4月21日,杭州中院一审判处张辉死刑、张高平无期;当年10月19日,XX 高院终审改判主犯张辉死缓、从犯张高平有期徒刑15年。

201X年3月26日,XX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张辉、张高平叔侄强奸致死案启动再审程序,经开庭审理,XX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原判定罪适用法律错误,当庭宣告张辉、张高平无罪。

这起张氏叔侄强奸致死案是继201X年赵作海案之后又一起严重的冤案。

对防止冤假错案的思考

对防止冤假错案的思考

对防止冤假错案的思考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是一个重大的话题,也是一个沉重的话题.近年来,全国先后曝光了一批冤假错案,这些案件不仅给当事人带来无法弥补的伤害,也引发了公众对司法公正的质疑和担忧,甚至动摇了公众对法律的信仰和对法治的信心,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平正义和司法公信力,造成了非常恶劣的社会影响.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坚决防止冤假错案,既是检察工作不能突破的法律底线,也是检察机关必须认真履行的重大责任.在任汉中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之前,我曾经长期在公诉部门工作,经手处理过一定数量的重大复杂刑事案件.任汉中市院检察长以来,也组织处理了一些棘手案件,其中包括一起在全省较有影响的超期羁押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案件.根据多年办案的实践经验和理性思考,结合中政委、高检院制定出台的关于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实施意见,我谈一点个人的体会.在法治文明的今天,出现这么多冤假错案原因是多方面的,涉及多个机关,各个办案环节,各个层面,然而,单就检察机关来讲,我认为我们在防止冤假错案中还有薄弱环节:一是审查案件技能不强,业务素质不高.实践中法院判无罪的以及作其他处理的一些案件,有相当一部分,办案人在审查案件时都没有提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审查意见.办案人审查能力不强、业务技能欠缺,如果部门负责人再把关不严,分管检察长决定不审慎,都将为案件质量埋下重大隐患.二是执法观念有偏差,诉讼价值把握存在问题.我们经常讲,要树立正确执法理念,要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要贯彻疑罪从无的原则.但在具体办案中,不论是具体办案人、部门负责人,还是分管检察长,甚至检察长,或多或少仍存在执法观念把握不正确的问题.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保护的问题依然存在,甚至是根深蒂固,在这种错误观念的支配下,宁可错诉也不愿错放,怕担责任,怕舆论监督,怕承受压力.当然,在处理一些普通案件、一般问题时不一定显现出来,但一旦遇到重大、复杂、敏感案件时,这些错误倾向表现的就比较突出.有的是打击犯罪心切,对侦查机关非法取证行为予以默许,把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或者存在明显瑕疵的证据作为定案指控的证据;有的是出于外界舆论、当事人亲属或者有关部门协调的压力,明知案件证据存在问题仍然起诉,更有甚者,在前面所述原因驱使下,盲目提起公诉的案件出现无罪或者指控事实不成立时,检察机关为了挽回颜面或者掩盖失误,不但不予以主动纠错,而且继续坚持错误指控,甚至滥用抗诉权将本已出现的矛盾向上转移,错上加错,一错到底.三是不能正确处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不能正确认识和把握严格执法与维护稳定的关系.我们常讲办理案件要兼顾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在具体案件中如何来把握这个标准,在某些问题出现冲突时,如何去取舍,才能达到最佳的效果,往往难以把握.司法机关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一味追求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社会效果,而忽视了最根本的法律效果.这样做不但侵害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将自身置于非常被动的境地.实践中,成功纠错的案例充分表明,只要案件错误得以及时纠正,法律正义得以伸张,经过析法说理,不会出现危及社会稳定的问题.四是决策者缺乏解决复杂问题,勇于担当的勇气.现在所暴露出来的冤假错案,以及大量的久押不决案件,相当一部分并不是没有发现问题,或者是技术层面的问题,而是缺失解决复杂问题的勇气和担当.案件从一个诉讼环节转移到下一个诉讼环节,谁都不愿把烫手的山芋放在自己手里,都不愿在自己的环节解决问题.中央政法委下发的《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切实履行检察职能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若干意见》,是检察环节确保刑事案件质量的重要指导性文件.检察机关防止冤假错案,必须结合贯彻落实这两个文件,严格执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坚持以执法能力建设为核心,以制度机制建设为保障,转变执法观念,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执法监督,把提高办案质量的措施要求落实到检察工作全过程.一是要切实增强办案人员的职业素养和责任意识.公检法各相关部门是办案主体,也是防止冤假错案的直接责任者.检察机关在防止冤假错案中担负着重要的职责.要充分认识检察机关监督职责的重要性,坚决克服“公安机关是做饭的、检察机关是端饭的、审判机关是吃饭的”这样一种职责定位和思想倾向,在思想上高度重视检察机关的重要性,勇于担负起监督职责.二是检察人员要不断提高职业素养和审查案件能力.检察监督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这一职能要求检察人员必须具有全面的法律素养和职业技能,部门负责人应该是这方面的专家和权威,办案人应具备相应的审查案件能力,最低要求要能看得出案件存在的问题.现在优秀检察人员流动大,但应该保持队伍相对稳定和连续,不断加大培养力度,保持骨干力量.三是检察人员要牢固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坚持法治原则.要多学习、善思考,在思想上有提高,在大局上有把握,在方法上要灵活,既要克服就案办案、机械执法而忽视社会效果的一面,也要注意避免为了所谓的维稳、服务大局而牺牲法治的精神.四是要有不畏艰难、勇于担当的职业精神.法律是解决社会矛盾的最后一道防线,面对复杂案件,解决复杂问题,就是对我们的基本考验.检察人员要有职业精神,要有执法的良知,克服圆滑世故的不良习气和陈腐观念,始终坚持严格执法,公开公正,体现出执法者的正气和担当.同时要加大错案追究制的落实力度,用制度化的规范约束检察人员的职务行为,切实提高队伍的综合素质,全面提升办案的质量和效率,让人民群众从每一起案件的处理中切实体会到公平正义.(作者:汉中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志虎)附件下载:。

论刑事司法工作中如何防范冤错案件

论刑事司法工作中如何防范冤错案件

论刑事司法工作中如何防范冤错案件【摘要】近段时期来,相继出现的刑事冤错案件不断刺激公众的神经,从云南杜培武案,到河南赵作海案以及呼格案,给司法公信带来灾难性影响,激起了公众对司法公正性和正义性的强烈质疑。

这些案件与之前的河北佘祥林案、河北聂树斌案一样,一次次挑战着法律与正义的底线,一次次考验着人们的心理承受极限。

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永德所言,“相机出现的刑事冤错案件给人民法院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如不妥为应对,将严重制约刑事审判工作的发展,已经到了必须下决心的时候,”“防范冤错案件的发生时我们守护司法公平正义的末端,我们必须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将冤错案堵在司法审判的大门之外,给党、给人民、给宪法和法律一个交代”。

【关键词】冤假错案产生原因冤假错案防范机制司法理念司法制度审判中心主义政治社会舆论辩护律师制度控辩地位平等科技冤案主要是指把无罪的人认定为有罪;错案既可以是把本来有罪的错定为无罪而放纵坏人,也可以是把本来无罪的人错定为有罪而冤枉好人。

错案甚至还包括那些因对事实认识错误而导致把轻罪认定为重罪的案件,或者把重罪认定为轻罪的案件。

1错案一经发现,惟有依法及时纠正、匡扶正义,方能让民众对国家的法治树立信心。

同时,相比较冤错案的纠正,我们必须要更加重视“防范于未然”,要做“事前诸葛亮”,使潜在的可能发生的冤假错案件无法形成。

要防范冤假错案件,首先认真分析冤假错案件发生的根源、成因,只有找到问题的根源所在,才能对症下药,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加以防范,否则将劳而无功事倍功半。

那么,冤假错案件产生的根源何在?我认为,冤假错案件产生的根源主要有四个方面,司法理念、司法制度、政治影响、社会舆论影响等。

其中最重要的是理念与制度问题。

一、错误的司法理念是冤假错案件发生的根源我国经历了漫长的封建时代,司法的基本特征就是司法与行政不分,刑事与民事不分,侦查、公诉与审判职能不分,公检法三机关混同为一体。

由于长时期缺乏职能分工、相互制约的传统,这也为现阶段公检法三机关“配合有余,监督、制约不足”埋下了伏笔,不仅三机关本身,甚至社会上都普遍认为,公检法是一家。

杜绝“冤假错案”大讨论(案管部门)

杜绝“冤假错案”大讨论(案管部门)

杜绝“冤假错案”大讨论(案管部门)第一篇:杜绝“冤假错案”大讨论(案管部门)“杜绝冤假错案”大讨论活动情况根据市院《关于认真组织开展“杜绝冤假错案”大讨论活动的通知》要求,按照我院《全市检察机关开展“学习**、信仰法治、守护公正”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实施方案》的部署,我科室组织人员认真学习了习近平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强政法和检察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以及相关业务知识,并就学习内容和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开展了集中讨论和专题交流,现将讨论情况总结如下:一、防止冤假错案重要意义执法司法中万分之一的失误,对当事人也是百分之百的伤害。

每一起冤假错案,损害的不仅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是司法权威和法律尊严;危及的不仅是检察机关的形象,而且是党的执政地位;影响的不仅是群众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信心,而且是国家的长治久安。

防止冤假错案,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提高执法司法公信力的必然要求。

冤假错案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影响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心。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执法司法工作的生命线。

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的执行者、适用者,也是公平正义的维护者,必须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防止冤假错案,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

冤假错案严重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重侵犯人权。

检察机关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肩负着保障人民权益的神圣职责,必须牢固树立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理念,把尊重和保障人权放在重要位臵,落实到办案的每一个环节,通过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强案件质量评查,坚决杜绝冤假错案,让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历史检验。

防止冤假错案,是维护司法权威、进一步提升检察机关形象的必然要求。

冤假错案严重损害司法权威,严重损害了检察机关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

特别是在新媒体时代,冤假错案不仅伤害群众感情,而且有可能引发一些不理性的声音,甚至质疑我国的司法制度,给检察机关带来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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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心得:关于审查起诉环节防止冤假错案的思考
近年来,刑事冤假错案频繁发生,如浙江张氏叔侄强奸案、河南李怀亮杀人案等,严重挑战着法律与正义的底线。

冤假错案的形成有着相当的过程根源,与刑事诉讼中的公检法三机关均有关联,公安机关侦查错误,检察机关错误批准逮捕和起诉,两级法院作出错误的有罪判决,其演绎了一个完整的冤假错案形成与发展过程。

但与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的职能定位相比,检察机关有着更为重要的职责,承担着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刑事案件的审查批捕、起诉等诉讼活动。

一、冤假错案形成的原因
第一,正确刑事司法理念的缺失
我国刑法规定了“疑罪从无”的司法原则,但深受传统思想“如实招来实”、“抗拒从严”、“有罪推定”的影响,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案件仍以“疑罪从有”、“疑罪从轻”的“留有余地判决”而告终。

从目前暴露出的冤假错案的情况看,无论是赵作海杀人案、张氏叔侄强奸案、还是李怀亮杀人案,每一起案件在当时看起来似乎都是铁证如山,
而直到发现真凶或受害人突然现身时才会引起办案人员的重视,如此重大的惊天冤案方可重见天日。

事实上,诸如此类的案件案情本身并不复杂,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据明显存在重大疑点,并且公检法相关办案人员对既存的问题都很清楚。

因此,只要公诉人能够坚守法律底线,严格根据证据标准定案,就可以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很显然,“疑罪从有”、“疑罪从轻”“、重口供、轻客观证据”的刑事执法观念特别是错误的执法理念已深深束缚着办案人员的法律思维,是诸多刑事冤假错案发生的主要原因。

第二,对公安机关非法取证和刑讯逼供形成的案件,审查把关不严是冤假错案产生的原因之一
现行《刑事诉讼法》既有“不能强迫被告人自证其罪”的规定,也有“被告人必须如实陈述、认罪从宽”的规定,两者的规定不明确导致了侦查阶段公安机关仍然重口供、轻证据,刑讯逼供现象也就屡禁不止。

刑讯逼供便成为冤假错案产生的直接原因,但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对防范冤假错案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不可替代的作用。

若作为第一道监督防线的公诉部门对公安机关违法取证和刑讯逼供的案件不严格审查把关,冤假错案的发生似乎难以避免。

换言之,尽管公安机关的侦查取证工作直接决定了“证据”的成色和案件的进展,非法取证和刑
讯逼供行为造就了冤假错案的发生,但公诉部门作为侦查监督的重要环节,如果尽到审查把关职责,遵循司法公正准则,不徇私、不舞弊,不受行政权力的影响,冤假错案将大为减少。

反之,若在审查起诉阶段办案人不能严格审查把关,没有尽到检察机关应尽的监督职责,冤假错案亦就难以减少乃至消除。

第三,刑事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得不到合理采纳
在现实司法实践中,刑事诉讼结构呈现出控方实力强大,缺乏制约,辩方职能弱化的情况,刑事辩护对控方的抗衡制约作用不能有效发挥。

对于某些热点刑事案件,办案人在社会公众、被害人家属、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多重压力的感染下,在明知案情存在疑点的情况下,即便律师提出合理质疑,也很难以下定决心作出正确的处理。

在此局面下,有的辩护律师不敢直面对抗公诉方,惧怕检察机关的威严及威慑,这无疑削弱了辩护律师在防范冤假错案中的作用和功效。

回顾近期的几起重大冤假错案,律师辩护最大问题并不在于律师不能提出正确的意见,而在于律师提出的正确的辩护意见“曲高和寡”,没人理,得不到采纳。

例如在佘祥林、杜培武案中,律师的辩护意见都一针见血地指出了症结之所在,而事后证明这些意见都是符合客观事实的,但都没有被采用。

况且在司法实践中,律师“会见难”问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面对刑
讯逼供,律师无能为力,也不敢调查取证。

其原因在于取得无罪证据就是对侦查工作的否定,律师随时有涉嫌伪造证据罪而至牢狱之灾的可能。

换言之,律师的会见权、调查取证权、代为申诉控告权等基本权利缺乏有力的制度保障,缺乏刑事辩护律师的侦查、裁判更容易衍生冤假错案。

二、如何有效地防止和避免冤假错案的产生
第一,转变司法观念,树立正确执法理念
冤假错案的防范不仅应从制度机制进行,更需重塑现代司法的新观念,改变诉讼精神,从意识形态上正视其危害性。

转变司法观念首先需从认识的冤假错案的危害性展开。

在现实司法实践中,由于冤假错案往往是奉命行事、放弃原则或者工作马虎失职的结果,办案人员可能因此蜕变为加害方,容易形成社会公众对其的不良看法,职业耻辱感将影响其终生。

与此同时,应充分认识冤假错案发生的现实可能性。

在目前有罪推定思想尚未完全根除、无罪推定思想尚未真正树立的情况下,再加之人的有限理性、技术发展水平的相对性、程序制度的疏漏性等诸多制约因素,冤假错案发生的概率可以说还是比较大的。

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应该审查既有的司法困境,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强化防范冤假错案的意识,真正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

始终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
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全面客观收集审查证据与坚决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并重、严格公正廉洁执法与文明规范执法并重的司法大局意识。

树立“以正义为最高司法标准“的理念,从意识形态上就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可能性。

第二,坚持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原则
不受任何行政机关和团体的制约和干涉,不可受个人特别是个别领导干部的“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影响,任何程度的迁就、照顾都有可能酿成大错,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必须坚决杜绝。

在案件的处理上,决不“奉命行事”,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检察权,在任何时候、任何状态下都不能突破法律的底线处理案件。

其二,坚持疑罪从无原则。

“疑罪从无”原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理论的基础和原则,是无罪推定原则的派生原则,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2条明确对此做出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都不得判定任何人有罪。

”但在司法实践中,无罪推定原则往往难以落实,因而亟需强化该原则的适用,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严格适用司法三段论,限制公权力手段威胁个人的自由与财产等权益,以保障无罪的人免受刑事责任的追究。

《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从权利的行使角度看,坚持“疑罪从无”原则,应该赋予犯罪嫌疑人以沉默权,
彻底消除司法人员无罪推定要“留有余地”的观念,防范有罪推定的形成,坚守防止冤假错案的底钱。

第三,切实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认真听取律师意见
律师介人刑事诉讼形成诉辩对抗,对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提高办案质量、防范冤假错案具有重要意义。

对这一点,我们确有再认识的必要。

办案机关应当充分保障辩护律师的会见、阅卷、申请调取收集证据、辩护等各项执业权利,尤其要注意听取辩护律师的无罪意见。

在审查起诉环节,检察人员应当依法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对证据合法性有争议的,应当主动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对律师提出的每一点意见都应当进行认真审查,并在审查报告中如实说明采纳的情况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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