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防止冤假错案的思考
司法失误:如何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

司法失误是指在司法过程中出现的错误判决、冤假错案等问题,不仅影响当事人的权益,也让社会失去对司法公正的信任。
为了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包括司法制度的完善、司法人员素质提升以及科技手段的应用等。
首先,完善司法制度是减少冤假错案的关键。
其中一个重要方面是加强对证据的审查和鉴定。
建立独立、专业的鉴定机构,提高鉴定人员的素质和水平,确保鉴定结果客观、科学、准确。
此外,要加强对证据链的衔接和完整性的验证,防止因证据链的缺失或不完整而导致的误判。
其次,提升司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也是至关重要的。
司法人员应该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思维方式,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
通过加强司法培训和考核机制,确保司法人员具备正确的法律观念和判断能力,避免主观臆断和人为因素对案件的影响。
此外,要建立健全的司法考核体系,及时发现和纠正司法人员的失职行为,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
此外,科技手段的应用也能有效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
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如DNA鉴定、视频监控等技术进行犯罪证据的收集和分析,提高犯罪定性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同时,借助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对类似案件进行数据分析和比对,挖掘出可能的关联,提供更加客观和全面的判决依据。
科技手段的应用可以降低人为主观因素对案件的影响,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效率。
最后,加强司法公开和透明也是减少冤假错案的重要手段。
通过公开审判和公开裁判文书,让当事人和社会公众能够了解案件的真相和判决的理由,从而监督司法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建立信访制度和投诉机制,接受民众的监督和舆论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司法过程中的错误和不公正现象。
总之,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需要全面革新司法制度、提升司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运用科技手段进行犯罪证据的收集和分析,加强司法公开和透明。
只有在这样的努力下,我们才能够建立起更加公正、有效的司法体系,最大限度地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健全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思考

健全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思考近段时间以来,浙江张氏叔侄强奸案等数起冤假错案相继被曝光,给司法公信力带来了严重损害。
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有针对性地解决司法体制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让民众对国家法治重新树立起信心,已刻不容缓。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其职能贯穿刑事诉讼始终,因此,对于每一起冤假错案的发生,检察机关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冤假错案的成因分析通过分析近期出现的冤假错案可以发现,检察环节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一)执法理念存在偏差。
一些地方检察机关没有树立疑罪从无的理念,不注重综合全面地审查判断各种证据,发现指控犯罪的证据有疑问或者证据不充分时,没有严格遵循疑罪从无的原则作不批捕、不起诉处理。
(二)传统侦查模式尚未得到根本改变。
一些地方检察机关依然沿袭“由供到证”的传统侦查模式,把讯问犯罪嫌疑人、获取口供作为侦查的重心,不在证据的全面收集、固定和分析运用上下功夫,而是采取各种方式寻求口供突破,极少数人甚至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
(三)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把关不严。
相当部分冤假错案在证据,尤其是物证、书证等客观证据方面存在矛盾、疑点,或者辩护人提出了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材料,但有些检察人员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时没有严格依法公正履行职责,对证据存在的疑点不认真核实补查,不认真分析论证,以致“带病”批捕、“带病”起诉。
(四)捕后诉前的侦查活动监督缺位。
目前实践中通行的侦查监督工作方法,主要是通过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环节的审查工作发现。
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本来是检察机关保证侦查质量的一种有效的工作机制,但是在许多地区这一机制没有建立或者流于形式,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批准逮捕之后的检察监督不到位,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有些收集固定完善证据工作已无法进行,造成案件质量隐患。
(五)非法证据排除难以落实。
有些案件在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环节确实存在刑讯逼供的合理怀疑,但有些检察人员没有对是否存在非法取证行为进行认真的调查核实,仅根据办案人员对于刑讯逼供的否认,便认定犯罪嫌疑人口供真实、合法,导致在检察环节不能及时发现和纠正错误。
工作心得:关于审查起诉环节防止冤假错案的思考

工作心得:关于审查起诉环节防止冤假错案的思考近年来,刑事冤假错案频繁发生,如浙江张氏叔侄强奸案、河南李怀亮杀人案等,严重挑战着法律与正义的底线。
冤假错案的形成有着相当的过程根源,与刑事诉讼中的公检法三机关均有关联,公安机关侦查错误,检察机关错误批准逮捕和起诉,两级法院作出错误的有罪判决,其演绎了一个完整的冤假错案形成与发展过程。
但与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的职能定位相比,检察机关有着更为重要的职责,承担着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刑事案件的审查批捕、起诉等诉讼活动。
一、冤假错案形成的原因第一,正确刑事司法理念的缺失我国刑法规定了“疑罪从无”的司法原则,但深受传统思想“如实招来实”、“抗拒从严”、“有罪推定”的影响,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案件仍以“疑罪从有”、“疑罪从轻”的“留有余地判决”而告终。
从目前暴露出的冤假错案的情况看,无论是赵作海杀人案、张氏叔侄强奸案、还是李怀亮杀人案,每一起案件在当时看起来似乎都是铁证如山,而直到发现真凶或受害人突然现身时才会引起办案人员的重视,如此重大的惊天冤案方可重见天日。
事实上,诸如此类的案件案情本身并不复杂,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据明显存在重大疑点,并且公检法相关办案人员对既存的问题都很清楚。
因此,只要公诉人能够坚守法律底线,严格根据证据标准定案,就可以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很显然,“疑罪从有”、“疑罪从轻”“、重口供、轻客观证据”的刑事执法观念特别是错误的执法理念已深深束缚着办案人员的法律思维,是诸多刑事冤假错案发生的主要原因。
第二,对公安机关非法取证和刑讯逼供形成的案件,审查把关不严是冤假错案产生的原因之一现行《刑事诉讼法》既有“不能强迫被告人自证其罪”的规定,也有“被告人必须如实陈述、认罪从宽”的规定,两者的规定不明确导致了侦查阶段公安机关仍然重口供、轻证据,刑讯逼供现象也就屡禁不止。
刑讯逼供便成为冤假错案产生的直接原因,但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对防范冤假错案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不可替代的作用。
关于冤假错案的反思报告

关于冤假错案的反思报告冤假错案是指在司法程序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对被告人的定罪判刑是错误的或不公正的情况。
这些案件的存在不仅损害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动摇了人们对司法公正性的信任。
反思冤假错案的问题,是为了引起社会对司法制度的关注,并通过对冤假错案的反思和总结,推动司法体制的改革与完善。
冤假错案让我们认识到司法系统中存在的问题。
无论是司法程序的漏洞,还是司法人员的不当行为,都可能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例如,审查不严、证据不足、审讯过程中的非法手段等都是导致冤假错案的主要原因。
这些问题的存在让我们看到司法体系中迫切需要改进的地方,以确保公正和公平的司法程序。
冤假错案使我们认识到司法失误对被告人的巨大伤害。
冤假错案不仅会剥夺被告人的自由,还可能摧毁其声誉和人生。
冤假错案给被告人和其家庭带来的痛苦和困扰是无法估量的。
因此,我们需要反思冤假错案给被告人带来的伤害,警醒司法从业人员要严格依法办案,确保真正的公正和正义。
冤假错案使我们认识到司法体系中的改革和完善的必要性。
只有通过不断改进司法制度,加强司法人员的专业素养和道德修养,才能提高司法的公正性和公信力,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
例如,建立健全的证据收集和保护机制,加强对刑事审判的监督,提高律师的辩护能力等都是改革司法体系的重要举措。
冤假错案的反思也让我们认识到社会各界对司法的参与和监督的重要性。
司法是公共事务,需要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和监督。
只有通过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才能确保司法的公正和公平。
因此,我们需要鼓励公众参与和监督司法,加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共同推动司法体制的改革与完善。
冤假错案的反思是对司法体系进行自我检查和改进的重要途径。
只有通过对冤假错案的深入反思和总结,我们才能真正认识到司法体系中存在的问题,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以改进。
同时,冤假错案的反思也需要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和监督,以推动司法体系的改革与完善,实现真正的公正和正义。
工作心得:完善检察环节防范冤假错案机制

工作心得:完善检察环节防范冤假错案机制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对侦查中心主义诉讼结构的一种全新理念上的取代。
长期以来,受侦查中心主义的影响,冤假错案频现,备受关注的聂树斌案、呼格吉勒图案昭雪的同时也是对国家法治和司法公信力的一种冲击。
作为刑事诉讼活动中地位特殊、诉讼职能多项并存的检察机关(尤其公诉部门)而言,在履行法律监督的宪法职责内更应该对有效防范冤假错案起到积极的监控作用。
一起冤假错案的发现不仅对冤屈的被告人是一种精神和肉体上的侵害,更是对一个国家文明法治和司法公正的摧残。
有效的防范冤假错案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立法追求,更是检察机关践行“司法公正”的具体体现。
有人形象地把“冤假错案”比作法治工厂车间的残次品,残次品不足以描述它的危害程度,“冤假错案”是法治工厂车间的有毒品,一旦“出厂”流向市场,后果不堪入目,威力无穷。
有效防范冤假错案是一项系统工程,它不仅仅涉及到立法技术、司法规范、诉讼制度、人员队伍执法理念、证据标准的运用等,还牵涉到公检法三机关诉讼关系的精细化水平。
目前的刑事诉讼体制,检察机关的诉讼优势不言而喻,如何在同性中挖掘特殊性,析出检察机关在冤假错案中存在的不足,找出解决办法是当下诉讼制度改革中的尤为关键。
一、冤假错案发生的现状分析(一)错误的司法理念过分重视言词证据,忽略其他关键性客观证据。
一般来说,获得言词证据最直接、最快速的方式是刑讯逼供。
在侦查机关威胁、引诱下,犯罪嫌疑人为了减轻自己的身心痛苦,违背自己的意愿说出与事实相反的结论,或者按照侦查机关事先编造的虚假事实进行供述,这样既快速查清了案件事实也提高了破案效率,更有甚者,有的地方侦查机关把证明自己无罪的举证责任转嫁给犯罪嫌疑人身上,只要证不了自己无罪,就推定为有罪,这种办案思路与现代文明法治理念是格格不入的,由于一开始言词证据的错误导致“恶树之果”下形成的刑事链条也肯定是不成立的。
先入为主的错误思想也是刑事冤假错案形成的原因之一,在侦查机关第一次接触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就已经标记成为“罪犯”的标签。
对防止冤假错案的思考

对防止冤假错案的思考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是一个重大的话题,也是一个沉重的话题.近年来,全国先后曝光了一批冤假错案,这些案件不仅给当事人带来无法弥补的伤害,也引发了公众对司法公正的质疑和担忧,甚至动摇了公众对法律的信仰和对法治的信心,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平正义和司法公信力,造成了非常恶劣的社会影响.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坚决防止冤假错案,既是检察工作不能突破的法律底线,也是检察机关必须认真履行的重大责任.在任汉中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之前,我曾经长期在公诉部门工作,经手处理过一定数量的重大复杂刑事案件.任汉中市院检察长以来,也组织处理了一些棘手案件,其中包括一起在全省较有影响的超期羁押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案件.根据多年办案的实践经验和理性思考,结合中政委、高检院制定出台的关于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实施意见,我谈一点个人的体会.在法治文明的今天,出现这么多冤假错案原因是多方面的,涉及多个机关,各个办案环节,各个层面,然而,单就检察机关来讲,我认为我们在防止冤假错案中还有薄弱环节:一是审查案件技能不强,业务素质不高.实践中法院判无罪的以及作其他处理的一些案件,有相当一部分,办案人在审查案件时都没有提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审查意见.办案人审查能力不强、业务技能欠缺,如果部门负责人再把关不严,分管检察长决定不审慎,都将为案件质量埋下重大隐患.二是执法观念有偏差,诉讼价值把握存在问题.我们经常讲,要树立正确执法理念,要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要贯彻疑罪从无的原则.但在具体办案中,不论是具体办案人、部门负责人,还是分管检察长,甚至检察长,或多或少仍存在执法观念把握不正确的问题.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保护的问题依然存在,甚至是根深蒂固,在这种错误观念的支配下,宁可错诉也不愿错放,怕担责任,怕舆论监督,怕承受压力.当然,在处理一些普通案件、一般问题时不一定显现出来,但一旦遇到重大、复杂、敏感案件时,这些错误倾向表现的就比较突出.有的是打击犯罪心切,对侦查机关非法取证行为予以默许,把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或者存在明显瑕疵的证据作为定案指控的证据;有的是出于外界舆论、当事人亲属或者有关部门协调的压力,明知案件证据存在问题仍然起诉,更有甚者,在前面所述原因驱使下,盲目提起公诉的案件出现无罪或者指控事实不成立时,检察机关为了挽回颜面或者掩盖失误,不但不予以主动纠错,而且继续坚持错误指控,甚至滥用抗诉权将本已出现的矛盾向上转移,错上加错,一错到底.三是不能正确处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不能正确认识和把握严格执法与维护稳定的关系.我们常讲办理案件要兼顾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在具体案件中如何来把握这个标准,在某些问题出现冲突时,如何去取舍,才能达到最佳的效果,往往难以把握.司法机关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一味追求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社会效果,而忽视了最根本的法律效果.这样做不但侵害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将自身置于非常被动的境地.实践中,成功纠错的案例充分表明,只要案件错误得以及时纠正,法律正义得以伸张,经过析法说理,不会出现危及社会稳定的问题.四是决策者缺乏解决复杂问题,勇于担当的勇气.现在所暴露出来的冤假错案,以及大量的久押不决案件,相当一部分并不是没有发现问题,或者是技术层面的问题,而是缺失解决复杂问题的勇气和担当.案件从一个诉讼环节转移到下一个诉讼环节,谁都不愿把烫手的山芋放在自己手里,都不愿在自己的环节解决问题.中央政法委下发的《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切实履行检察职能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若干意见》,是检察环节确保刑事案件质量的重要指导性文件.检察机关防止冤假错案,必须结合贯彻落实这两个文件,严格执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坚持以执法能力建设为核心,以制度机制建设为保障,转变执法观念,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执法监督,把提高办案质量的措施要求落实到检察工作全过程.一是要切实增强办案人员的职业素养和责任意识.公检法各相关部门是办案主体,也是防止冤假错案的直接责任者.检察机关在防止冤假错案中担负着重要的职责.要充分认识检察机关监督职责的重要性,坚决克服“公安机关是做饭的、检察机关是端饭的、审判机关是吃饭的”这样一种职责定位和思想倾向,在思想上高度重视检察机关的重要性,勇于担负起监督职责.二是检察人员要不断提高职业素养和审查案件能力.检察监督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这一职能要求检察人员必须具有全面的法律素养和职业技能,部门负责人应该是这方面的专家和权威,办案人应具备相应的审查案件能力,最低要求要能看得出案件存在的问题.现在优秀检察人员流动大,但应该保持队伍相对稳定和连续,不断加大培养力度,保持骨干力量.三是检察人员要牢固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坚持法治原则.要多学习、善思考,在思想上有提高,在大局上有把握,在方法上要灵活,既要克服就案办案、机械执法而忽视社会效果的一面,也要注意避免为了所谓的维稳、服务大局而牺牲法治的精神.四是要有不畏艰难、勇于担当的职业精神.法律是解决社会矛盾的最后一道防线,面对复杂案件,解决复杂问题,就是对我们的基本考验.检察人员要有职业精神,要有执法的良知,克服圆滑世故的不良习气和陈腐观念,始终坚持严格执法,公开公正,体现出执法者的正气和担当.同时要加大错案追究制的落实力度,用制度化的规范约束检察人员的职务行为,切实提高队伍的综合素质,全面提升办案的质量和效率,让人民群众从每一起案件的处理中切实体会到公平正义.(作者:汉中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志虎)附件下载:。
杜绝“冤假错案”大讨论(案管部门)

杜绝“冤假错案”大讨论(案管部门)第一篇:杜绝“冤假错案”大讨论(案管部门)“杜绝冤假错案”大讨论活动情况根据市院《关于认真组织开展“杜绝冤假错案”大讨论活动的通知》要求,按照我院《全市检察机关开展“学习**、信仰法治、守护公正”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实施方案》的部署,我科室组织人员认真学习了习近平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强政法和检察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以及相关业务知识,并就学习内容和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开展了集中讨论和专题交流,现将讨论情况总结如下:一、防止冤假错案重要意义执法司法中万分之一的失误,对当事人也是百分之百的伤害。
每一起冤假错案,损害的不仅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是司法权威和法律尊严;危及的不仅是检察机关的形象,而且是党的执政地位;影响的不仅是群众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信心,而且是国家的长治久安。
防止冤假错案,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提高执法司法公信力的必然要求。
冤假错案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影响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心。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执法司法工作的生命线。
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的执行者、适用者,也是公平正义的维护者,必须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防止冤假错案,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
冤假错案严重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重侵犯人权。
检察机关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肩负着保障人民权益的神圣职责,必须牢固树立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理念,把尊重和保障人权放在重要位臵,落实到办案的每一个环节,通过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强案件质量评查,坚决杜绝冤假错案,让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历史检验。
防止冤假错案,是维护司法权威、进一步提升检察机关形象的必然要求。
冤假错案严重损害司法权威,严重损害了检察机关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
特别是在新媒体时代,冤假错案不仅伤害群众感情,而且有可能引发一些不理性的声音,甚至质疑我国的司法制度,给检察机关带来被动。
对我国错案责任追究制的理性思考

对我国错案责任追究制的理性思考我国错案责任追究制是指对因司法错误导致的冤假错案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安排。
这一制度的目的是保障人民的司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避免冤假错案对个人和社会带来的不良影响。
在对此问题进行理性思考时,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讨论。
对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必须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出发。
冤假错案给个人和家庭带来极大的伤害,给司法公信力带来负面影响。
只有当司法事务机关对纠错责任追究制度建立起了必要的责任意识,才能够做到推动司法公正的进步和提升司法质量。
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必须具备可操作性和有效性。
错案责任追究并非简单的追责行为,而是需要通过全面的调查和审查来确认责任人,并给予相应的纠正措施。
相关机构需要具备相应的能力和资源来开展调查和审查工作,从而真正实现对错案责任的追究。
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需要平衡好公正与效率的关系。
追责过程中,司法事务机关需要权衡诸多利益和考虑复杂的情况。
一方面,司法机关需要以严谨的态度进行错误案件的追责,保障追责过程的公正性;司法机关也需要权衡追责的效率,避免追责过程过于冗长、繁琐,影响正常的司法工作。
建立合理的错案追责制度不仅需要有明确的法律规范和程序,还需要确保落实到具体操作中。
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要与司法体制改革相结合,形成良性循环。
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需要与司法体制改革相结合,推动司法机关职责的明确化和权力的约束化。
司法体制改革也应当以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为基础,来完善司法机关的内部管理和监督机制,提高司法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对我国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理性思考,需要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出发,注重可操作性和有效性,平衡公正与效率的关系,并与司法体制改革相结合。
只有通过这些努力,才能够更好地保障司法公正,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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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防止冤假错案的思考
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是一个重大的话题,也是一个沉重的话题.近年来,全国先后曝光了一批冤假错案,这些案件不仅给当事人带来
无法弥补的伤害,也引发了公众对司法公正的质疑和担忧,甚至动摇
了公众对法律的信仰和对法治的信心,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平正义和司法公信力,造成了非常恶劣的社会影响.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
机关,坚决防止冤假错案,既是检察工作不能突破的法律底线,也是检察机关必须认真履行的重大责任.
在任汉中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之前,我曾经长期在公诉部门工作,经手处理过一定数量的重大复杂刑事案件.任汉中市院检察长以来,
也组织处理了一些棘手案件,其中包括一起在全省较有影响的超期羁押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案件.根据多年办案的实践经验和理性思考,结合中政委、高检院制定出台的关于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实施意见,我谈一点个人的体会.
在法治文明的今天,出现这么多冤假错案原因是多方面的,涉及多个机关,各个办案环节,各个层面,然而,单就检察机关来讲,我认为我们在防止冤假错案中还有薄弱环节:一是审查案件技能不强,业务素
质不高.实践中法院判无罪的以及作其他处理的一些案件,有相当一
部分,办案人在审查案件时都没有提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审查意见.办案人审查能力不强、业务技能欠缺,如果部门负责人再把关不严,分管检察长决定不审慎,都将为案件质量埋下重大隐患.二是执法观念有偏差,诉讼价值把握存在问题.我们经常讲,要树立正确执法理念,要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要贯彻疑罪从无的原则.但在具体办案中,不论是具体办案人、部门负责人,还是分管检察长,甚至检察长,或多或少仍存在执法观念把握不正确的问题.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
轻保护的问题依然存在,甚至是根深蒂固,在这种错误观念的支配下,宁可错诉也不愿错放,怕担责任,怕舆论监督,怕承受压力.当然,在处理一些普通案件、一般问题时不一定显现出来,但一旦遇到重大、复杂、敏感案件时,这些错误倾向表现的就比较突出.有的是打击犯罪
心切,对侦查机关非法取证行为予以默许,把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证
据或者存在明显瑕疵的证据作为定案指控的证据;有的是出于外界
舆论、当事人亲属或者有关部门协调的压力,明知案件证据存在问题仍然起诉,更有甚者,在前面所述原因驱使下,盲目提起公诉的案件出现无罪或者指控事实不成立时,检察机关为了挽回颜面或者掩盖失误,不但不予以主动纠错,而且继续坚持错误指控,甚至滥用抗诉权将本
已出现的矛盾向上转移,错上加错,一错到底.三是不能正确处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不能正确认识和把握严格执法与维护稳定的关系.我们常讲办理案件要兼顾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在
具体案件中如何来把握这个标准,在某些问题出现冲突时,如何去取舍,才能达到最佳的效果,往往难以把握.司法机关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一味追求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社会效果,而忽视了最根本的法
律效果.这样做不但侵害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将自身置于非常
被动的境地.实践中,成功纠错的案例充分表明,只要案件错误得以及时纠正,法律正义得以伸张,经过析法说理,不会出现危及社会稳定的问题.四是决策者缺乏解决复杂问题,勇于担当的勇气.现在所暴露出来的冤假错案,以及大量的久押不决案件,相当一部分并不是没有发
现问题,或者是技术层面的问题,而是缺失解决复杂问题的勇气和担当.案件从一个诉讼环节转移到下一个诉讼环节,谁都不愿把烫手的
山芋放在自己手里,都不愿在自己的环节解决问题.
中央政法委下发的《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切实履行检察职能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若干意见》,是检察环节确保刑事案件质量的重要指导性文件.检察机关防止冤假错案,必须结合贯彻落实这两个文件,严格执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坚持以执法能力建设为核心,以制度机制建设为保障,转变执法观念,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执法监督,把提高办案质量的措施要求落实到检
察工作全过程.
一是要切实增强办案人员的职业素养和责任意识.公检法各相关部门是办案主体,也是防止冤假错案的直接责任者.检察机关在防止
冤假错案中担负着重要的职责.要充分认识检察机关监督职责的重要性,坚决克服“公安机关是做饭的、检察机关是端饭的、审判机关是
吃饭的”这样一种职责定位和思想倾向,在思想上高度重视检察机关的重要性,勇于担负起监督职责.
二是检察人员要不断提高职业素养和审查案件能力.检察监督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这一职能要求检察人员必须具有全面的法律素养和职业技能,部门负责人应该是这方面的专家和权威,办案人应具备相应的审查案件能力,最低要求要能看得出案件存在的问题.现在优秀检察人员流动大,但应该保持队伍相对稳定和连续,不断加大培养力度,保持骨干力量.
三是检察人员要牢固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坚持法治原则.要多学习、善思考,在思想上有提高,在大局上有把握,在方法上要灵活,既要克服就案办案、机械执法而忽视社会效果的一面,也要注意避免为了所谓的维稳、服务大局而牺牲法治的精神.
四是要有不畏艰难、勇于担当的职业精神.法律是解决社会矛盾的最后一道防线,面对复杂案件,解决复杂问题,就是对我们的基本考验.检察人员要有职业精神,要有执法的良知,克服圆滑世故的不良习气和陈腐观念,始终坚持严格执法,公开公正,体现出执法者的正气和担当.同时要加大错案追究制的落实力度,用制度化的规范约束检察人员的职务行为,切实提高队伍的综合素质,全面提升办案的质量和效率,让人民群众从每一起案件的处理中切实体会到公平正义.(作者:汉中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志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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