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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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反思与重构

检察机关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反思与重构

检察机关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反思与重构作者:杨阳陈于宁谭泽林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30期摘要《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在对冤假错案的概念认定、执法过错追责程序、消极应对执法过错追责的制约、检察人员责任豁免等方面规定不合理。

本文认为,必须对症下药,增加对冤假错案的概念认定条款,完善执法过错追责程序设立监督和考核机制,完善检察人员豁免制度。

关键词检察错案责任追究基金项目:本文系 2015年度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检察环节错案防止及责任追究机制完善”(XJ2015C23)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杨阳,麓山国际实验学校;陈于宁,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干警;谭泽林,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干警、沅陵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挂职)。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0-118-02如何进一步完善错案追责机制,进而严防冤假错案是检察机关一直以来的探索方向。

最高人民检察院早在1998年就颁布施行了《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条例(试行)》(以下简称《试行条例》),后来为适应时代要求,2007年7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以下简称《追究条例》)正式取代了《试行条例》。

可以说《追究条例》的出台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该条例对于加强检察机关队伍建设,规范检察人员执法行为,防止冤假错案,遏制司法腐败,确保检察人员公正执法,确实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从实践来看,《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仍然具有很大的局限性,需要不断完善以适应时代的需要。

一、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设计存在的问题(一)缺乏对冤假错案的概念认定条款《试行条例》在第二条就对错案下了定义:“本条例所称错案是指检察官在行使职权、办理案件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案件,或者在办理案件中违反法定诉讼程序而造成处理错误的案件。

”但是《追究条例》没有对冤假错案下一个定义,导致实践中很多检察院直接把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或判决无罪的刑事案件都作为错案,还有的就是按照司法机关履行刑事赔偿义务作为刑事错案的标志。

2013年中国大事小记

2013年中国大事小记

2013年中国大事小记2013,发生了太多故事,改变了许多。

有些人走了,更多的人出现,站在2014年的角度,回首过去的一年:中国在悄然转变!远小白,为你倾心整理,望对你有用、、、、、、一月: (7)国务院决定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 (7)教育部等五部门出台关爱留守儿童文件 (8)农村大病保障扩容 (8)2012年我国经济增长7.8% (8)我国首度公布官方基尼系数 (8)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大会在京举行 (9)第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体会议在京举行 (9)全国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全部完成 (9)我国自主发展的运-20大型运输机首飞成功 (9)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公布 (10)二月: (10)连霍高速公路三门峡段发生爆炸坍塌事故 (10)习近平视察空军某试验训练基地 (10)国务院批转《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 (10)国务院出台措施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 (11)我国首部循环经济发展战略规划出台 (11)山西洪洞发生水库坝体坍塌事故 (11)我海军大型编队首次完成无补给远海训练 (11)国务院出台物联网发展意见 (12)国务院出台房地产调控新部署 (12)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举行 (12)中国企业最大海外并购收官 (13)我国老年人口数量达到1.94亿 (13)三月: (13)二手房交易中个税按转让所得的20%征收 (13)糯康等湄公河案四名罪犯被依法执行死刑 (14)国务院第一次全体会议召开 (14)习近平访问俄罗斯和非洲三国并出席金砖国家领导人会晤 (14)成品油定价新机制出炉 (14)西藏发生严重山体滑坡灾害 (15)银监会引导银行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 (15)四月: (15)各地强化H7N9疫情防控 (15)博鳌亚洲论坛2013年年会举行 (15)国务院决定进一步扩大“营改增”试点 (15)我国科学家首次发现量子反常霍尔效应 (16)一季度我国经济同比增长7.7% (16)2013年全国住房用地计划供应15.08万公顷 (16)四川省芦山县发生7.0级强烈地震 (16)五月: (17)留守流动儿童总体规模不断扩大 (17)国务院机构职能转变动员电视电话会议召开 (17)国土资源部要求杜绝暴力征地 (18)进一步提高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学生比例 (18)我国成为北极理事会正式观察员国 (18)国务院:不得对高校毕业生求职设置不当要求 (18)国务院批转《关于2013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 (19)两部重要党内法规发布 (19)全国纪检监察系统开展会员卡专项清退活动 (19)全国人才资源总量达到1.2亿人 (19)我国将对青年教师实施师德考核机制 (19)六月: (20)吉林德惠发生特大火灾事故 (20)厦门公交车起火造成47死34伤 (20)36个地方政府债务2年增长12.94% (20)神舟十号载人飞船发射成功 (20)习近平就两岸关系提出4点意见 (21)国务院部署大气污染防治十条措施 (21)铁路货运组织改革正式实施 (21)大陆宣布31项对台惠民新政策措施 (22)两岸签署服务贸易协议 (22)中央对新疆维稳做出统一部署 (22)七月: (22)中俄举行联合军演 (22)一批法律和部门规章7月1日起施行 (23)国务院通过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 (23)国办出台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十条措施 (23)四川遭遇暴雨洪灾 (24)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受贿、滥用职权案一审宣判 (24)上半年中国经济增长7.6% (24)我国全面放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管制 (25)党政机关停建楼堂馆所并清理办公用房 (25)国家为小微企业免税 (25)薄熙来涉嫌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提起公诉 (25)审计署:对政府性债务全面审计 (26)我国多地遭遇高温、暴雨等极端天气 (26)八月: (26)国务院: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 (26)中央政法委出台首个防冤假错案指导意见 (26)中宣部等五部门提倡节俭办晚会 (27)促进信息消费提出五方面任务 (27)我国将深化改革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 (27)国务院部署秋季农业重点工作 (27)光大证券异常交易诱发股市“过山车” (28)“宽带中国”上升为国家战略 (28)总政治部:加大强军目标宣传贯彻力度 (28)中央决定:十八届三中全会11月召开 (29)七部门出台意见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 (29)新版商标法获得通过 (29)第十二届全运会在沈阳开幕 (29)九月: (30)火车票可通退通签并梯次退票 (30)两高划定网络言论法律边界 (30)我国跻身世界三大对外投资国 (30)教育部等7部门联合实施教育扶贫工程 (30)中央军委发布新修订的警备条令 (31)国务院发布《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31)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31)我国商船首次通过北极远洋运输航道 (31)薄熙来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 (32)中央军委:加强和改进军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32)我国加强预防性侵犯教育 (32)国务院修订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 (32)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正式挂牌成立 (33)十月: (33)习近平出席亚太经合组织第二十一次领导人非正式会议 (33)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 (33)第六届东亚运动会在天津闭幕 (33)三季度中国经济增速反弹至7.8% (34)中缅天然气管道干线建成投产 (34)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 (34)我周边外交工作座谈会在北京召开 (34)警方破获“10.28”暴力恐怖袭击案件 (35)国务院讨论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制度 (35)中组部: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任职 (35)页岩气开发纳入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 (35)十一月: (36)中央第二轮巡视全面展开 (36)我国首个实验型深海移动工作站完成总装 (36)中央要求开展“四风”突出问题专项整治 (36)公安部切实解决办户口难办证难问题 (37)第30次南极科学考察队从上海出征 (37)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在京举行 (37)关爱失能老人“老年希望工程”启动 (38)国务院: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 (38)青岛发生严重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事故 (38)相关部门遏制“小产权房”违法乱象 (38)我国划设东海防空识别区 (38)《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印发 (39)十二月: (39)我国成功发射“嫦娥三号”探测器 (39)中央印发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39)中央要求改进地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工作 (40)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在北京举行 (40)农产品质量安全将纳入县乡政府绩效考核 (40)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在京举行 (40)中国探月工程二期取得圆满成功 (41)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在北京举行 (41)中央印发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工作规划 (41)国办发布中小投资者保护意见 (42)劳动教养制度废止 (42)本人初恋两周年纪念日(112,愿你每天快乐) (42)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出台新规定 (42)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成立 (42)我国调整完善生育政策 (43)第二次土地调查显示耕地超过20亿亩 (43)一月:国务院决定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9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继续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提高幅度按2012年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10%确定。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是预防冤假错案的重要抓手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是预防冤假错案的重要抓手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是预防冤假错案的重要抓手♦完善证据审查机制,对审査判断证据提供正面指引,进一步细化非法证据排除原则,明确证据采纳标准。

♦明确非法证据范囤和认定标准,完善侦查、起诉、审判等环盯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强化案件审理机制,审判以庭审为中心,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立罪量刑辩论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于法庭。

保障公正司法、提髙司法公信力,是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重要议题。

其中,如何建立健全防范冤假错案有效机制,是值得认真研究的一个关键问题。

防范冤假错案是审判的一项基本要求。

整个刑事诉讼涉及侦查、起诉和审判等多个环节,审判作为最后一个环节,决立被告人是否有罪,判处什么刑罚,因此是防范冤假错案最后一逍防线。

这意味着审判肩负的责任非常重大。

在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髙人民法院统一行使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就开始总结司法经验教训,研究冤假错案防范机制。

2007年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后,最高人民法院始终强调要坚守防范冤假错案的底线,努力实现死刑案件零差错。

这也是贯彻落实中央死刑政策的基本要求。

从这几年死刑复核实践看,最髙人民法院严把死刑案件质量关,有效防范了冤假错案发生。

各级法院严格贯彻疑罪从无原则,刑事案件办理质量持续提髙。

例如此前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念斌案件,就是疑罪从无经典案例。

近年来,最髙人民法院在防范冤假错案机制方而做出许多努力和探索。

2010年,由最髙人民法院牵头,'‘两高三部”(最髙人民法院、最髙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出台《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立》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实践表明,冤假错案之所以发生,主要是事实证据出现问题, 包括办案人员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方法,没有全而收集和移送证据,没有严格审查判断证据,没有坚持法左证明标准,没有严格落实疑罪从无原则等。

“两个证据规左”在刑事诉讼法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完善证据制度,对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办案人员提髙证据意识,严格案件证拯关,产生积极影响。

重视刑辩律师意见 防止冤假错案发生

重视刑辩律师意见 防止冤假错案发生

重视刑辩律师意见防止冤假错案发生作者:阮士军来源:《检察风云·创新社会管理理论》2015年第01期近年来,全国相继发现并纠正了的八起判处有期徒刑15年以上的冤假错案,其中浙江省就有两起,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

2013年中央政法委出台《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中央及地方也先后出台了有关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具体意见,这对于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无疑是十分有益的。

刑事冤假错案的发生原因是多样化的,不重视辩护律师的意见是其主要原因之一。

冤假错案形成的原因分析以我省的张辉、张高平叔侄案为例。

此案的诉讼时间是目前已经纠正的重大冤假错案中(判处有期徒刑15年以上的)相对最晚的,发生于2003年至2004年,应该说当时执法环境有了较大改善,执法理念有了较大提升,但冤假错案还是发生了。

据报道,当时一审中张辉当庭就提及刑讯逼供的问题,辩护律师阮方明的辩护意见也要求排除非法证据,但没有得到法庭的重视。

一审,二审,申诉,申诉多年后,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才得到重视,当然没有张飚检察官的帮助,张氏叔侄案是否能在2013年平反,得到纠正也是无知数。

那么,为什么刑事诉讼中刑事辩护律师的意见得不到重视呢?一是理念问题。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检法机关办案时的价值取向往往主要是打击犯罪,惩罚犯罪,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认识严重不足。

由于这种错误的理念,当刑事辩护律师提出不利于定罪量刑的意见后,或多或少存在对刑事辩护律师是为“坏人说话”的偏见,有的甚至将刑事辩护律师关于无罪的辩护意见说成是没政治立场的,不利于打击的观点。

刑事辩护律师在依据法律规定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益的同时,也维护着法律的正确实施,确保定罪正确,量刑得当。

二是自身问题。

如:刑事辩护律师中的一些不好形象影响了刑辩律师的意见被公检法所采信、采纳的程度;刑事辩护律师执业水平有待提高,或不专业;有的刑事辩护律师对于辩护意见发表也欠慎重等等。

三是体制问题。

于英生-安徽坐17年冤狱官员

于英生-安徽坐17年冤狱官员

安徽坐17年冤狱官员:看赵作海新闻觉得有盼头2014年05月29日02:40 新京报我有话说(29,730人参与)收藏本文5月21日,蚌埠市民政局内,于英生眼望窗外的高楼大厦。

获释9个多月,他还在试着融入一座全新的城市。

记者拍完照,他看着照片里的自己,“唉,真的老了。

”新京报记者贾鹏摄2013年8月,于英生被宣告无罪,随后当庭释放,此前他被羁押17年。

视频截图1995年,于英生在蚌埠淮河闸上留影,当时他在蚌埠市委办公室机要科工作。

新京报记者贾鹏翻拍【人物简介】于英生1962年出生,安徽蚌埠人,原任蚌埠市原东区(现龙子湖区)区长助理,现任蚌埠市民政局社会福利科主任科员。

其17年的冤狱经历,被称为现实版“肖申克的救赎”。

【于英生案】●1996年12月2日蚌埠市南山路,于英生之妻韩露在家中被人杀害。

●1996年12月22日于英生涉嫌故意杀人被批捕。

随后,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于英生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安徽省高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其父兄奔波申诉十余年。

●2013年5月31日安徽省高院根据《刑法》第243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该案立案复查。

●2013年6月27日安徽省高院决定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2013年8月13日安徽省高院公开宣判,认为于英生故意杀害其妻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宣告于英生无罪。

这是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出台后,安徽首次执行“疑罪从无”。

随后,蚌埠市公安局启动再侦程序。

●2013年11月27日犯罪嫌疑人交警武钦元在蚌埠被抓获,并供述了17年前强奸杀害韩某的犯罪事实。

“杀妻案”嫌疑人即将被公诉在于英生无罪释放后落网新京报讯5月26日,国新办发布《2013年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白皮书。

白皮书称,2013年,全年各级法院依法宣告825名被告人无罪,并对在申诉中发现的冤假错案,依法予以再审改判。

于英生是被宣告无罪释放者中的一员。

近日,新京报记者从检察院有关部门获悉,武钦元涉嫌故意杀人一案已进入审查起诉阶段。

于英生冤案

于英生冤案
“那种感觉好像一下从天堂跌进了地 狱,跌进了地狱的最底层,没有逃脱的地方, 也没有逃脱的权利,甚至想去死都没有死的 权利了,只能去忍受。”于英生说。
“看守所里是最消沉的时候:妻子在家 被杀,司法机关非但没有缉拿真凶、告慰冤 灵,反而把丈夫抓来抵罪,我想不通,真是没 有活下去的信心。”然而,一想到死只能让自 己解脱,留给儿子的屈辱、家人的疑问和身 后的非议,将永远无法消弭,于英生最终选 择了坚持。
明,被内蒙古检察机关以涉嫌玩忽职守、刑讯 下,因为检察长不同面临着两种司法结局。这
逼供、受贿等罪名决定逮捕。
实在耐人寻味。”张跃说。
在于英生案中,除了他可能受到刑讯,还有
不 久 前 ,于 英 生 已 将 他 对 有 关 证 据 的 疑
诸多疑点。记者调查了解到,在案件中,有多个 问,连同他对所遭受的七天七夜折磨是否应视
“我今天要求追责和查清真相,不是为了
追究哪个人,而是想维护应有的权利。”于英生
引人质疑的另一点是,此案中极大影响裁 说。
据新华社报道
新华社/图
于英生: 活着就一定会有希望
新华社电 1月 23日,又一位慕名而至 的拜访者,走进了蚌埠市民政局社会福利科 办公室。自从于英生恢复工作,搬入这间三 人合用的办公室以来,类似的访客已让他和 同事们习以为常。
庭审中,检察机关又公布了这两枚指纹作为证 家人表示真诚的道歉,蚌埠市公安局已启动错
据。于英生及其家人质疑,当初公安机关有意 案追究程序,将针对于英生及社会关注的焦点
隐瞒证据。
问题,认真全面展开调查,对相关责任人依法、
另一重要证据也被忽略。于英生的案卷 依纪作出处理。
材料里,曾有一份 DNA鉴定报告:蚌埠警方曾 于 1997年 1月 31日将案发现场被害人内裤上 提取的精液样本送往辽宁省公安厅刑技处进 行比对鉴定,根据 1997年 2月 3日辽宁省公安 厅(1997)辽公科 D字第 18号刑事技术鉴定书 证实,现场提取的精液不是于英生的。

终身追责,让领导不再拍脑袋决策

时政关注终身追责,让领导不再拍脑袋决策杏杏8月底,武汉发布《武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值得关注的是,其中提到“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这意味着,领导干部以后不能乱决策和任性甩锅。

近几年来,“终身追责”屡屡被提及,针对一些领导干部为了政绩大搞形象工程,将负担留给当地群众和继任者的问题,从中央到地方,从党政系统到国有企事业单位,纷纷在责任追究上放大招,用终身追责倒逼决策科学。

从今往后,领导干部再也不能拍脑袋决策、拍屁股走人了。

行政决策有了“硬”约束2013年是个特别的年份,这一年,5起冤假错案被平反,包括安徽的张高平、张辉案,福建的吴昌龙案,安徽的于英生案等。

平反的同时,各政法部门也开始查找原因并开展了防治冤假错案的改革。

2013年7月,中央政法委率先亮剑,出台了关于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其中就法官、检察官、警察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提出明确要求。

也是在2013年,公安部印发决定,明确提出实行办案终身负责制和错案倒查问责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意见,指出法官应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意见,规定检察官必须在司法一线办案,并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当终身追责全覆盖公检法系统时,查办冤假错案也在提速升级。

2013年至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监督指导各级法院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重大刑事冤假错案23起。

司法领域的终身追责广受关注,但较早思考终身追责的却是沿海的深圳市。

2012年3月,深圳发布文件,提及拟规定公务行为将实行终身负责制,公务行为出现过错的,责任的追究不因行为主体的职务变动、岗位调整而分离。

意思是,不管领导干部是调职、离职、辞职还是退休,照样追究责任。

在国家层面,最先提出终身追责的是2014年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规定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

紧接着,浙江、上海、甘肃、湖北、云南、山东、江苏等地陆续出台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提出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制造冤错案件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冤错案件是指因侦查、起诉、审判等环节的错误,导致无辜者被错误定罪或者受到错误刑罚的案件。

冤错案件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影响了社会公平正义。

为防止冤错案件的发生,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规定,对制造冤错案件的行为进行严格规制。

本文将详细阐述我国关于制造冤错案件的法律规定。

二、制造冤错案件的法律定义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制造冤错案件是指侦查、起诉、审判等司法环节中,因故意或者过失导致无辜者被错误定罪或者受到错误刑罚的行为。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 故意制造冤错案件:指司法工作人员明知当事人无罪,故意将其定罪或者处以刑罚。

2. 过失制造冤错案件:指司法工作人员因疏忽大意、玩忽职守等原因,导致无辜者被错误定罪或者受到错误刑罚。

3. 利用职权制造冤错案件:指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利用职务之便,故意或者过失地制造冤错案件。

三、制造冤错案件的法律责任1.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2. 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制造冤错案件的行为人,因故意或者过失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3. 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因违法违纪被开除公职的,自开除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录用为公务员。

制造冤错案件的行为人,根据其违法违纪情节,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四、预防冤错案件的法律规定1. 严格审查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必须充分、确凿地提出证据。

证据不足的,不予批准逮捕或者不起诉。

论刑事冤假错案的成因及其防范建议

错误判断
由于司法人员对法律的理解和判断存在错误,或者对案件 事实的认定存在主观性和片面性,导致案件被错误处理。
司法机关不当行为
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存在不当行为,如滥用职 权、隐瞒证据、误导法官等,导致案件存在重大错误。
技术手段限制
在办案过程中,由于技术手段的限制和局限性,可能存在 证据无法得到充分验证或者无法发现关键证据的情况,从 而造成冤假错案。
对涉案人员的身心健康和人身 自由造成长期的负面影响,甚 至可能导致终身无法弥补的伤 害。
对整个社会的公正和稳定造成 负面影响,导致公众对司法制 度的信任下降,对社会安全感 的降低。
刑事冤假错案的成因分类
证据不足
由于侦查、起诉和审判过程中证据不足或者缺乏可靠的证 据支持,导致案件无法得到正确的认定和处理,从而造成 冤假错案。
研究意义
通过对刑事冤假错案成因的研究,为防范和减少冤假错案提供理论和实践指导 ,推动司法公正和社会进步。
研究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的和方法
研究目的
通过对刑事冤假错案成因的分析,提出针对性的防范建议, 以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效率。
研究方法
采用文献分析法、案例分析法和专家访谈法等多种研究方法 ,对刑事冤假错案的成因进行深入剖析,并提出相应的防范 建议。
缺乏科学证据支持
在一些刑事案件中,缺乏科学证据支持是导致冤假错案的原因之一。例如,在某些涉及 DNA证据的案件中,如果没有足够的DNA证据支持,可能会导致冤假错案。
主观原因
01
办案人员的素质不高
办案人员的素质是导致冤假错案的重要因素之一。一些办案人员可能缺
乏专业知识、经验或责任心,导致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认识不准确或不

浅议冤假错案的成因与防范对策

浅议冤假错案的成因与防范对策作者: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28期摘要近年来,媒体曝光的冤假错案数见不鲜,有的甚至不断“发酵”引起社会的哗然。

冤假错案的严重后果不言而喻。

中央领导人等多次强调要竭力克减冤假错案,中央政法委、最高法、最高检等也多次出台相关规定,构建防范冤假错案的制度体系。

本文浅要分析冤假错案的成因及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冤假错案司法防范基金项目:本文系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重点调研课题中标课题调研成果,主持人(联系人):严威。

作者简介: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0-261-02一、前言随着信息社会的不断发展,近年来,在国内发生的许多冤假错案频被媒体报道,诸如佘祥林、赵作海、张高平叔侄等等这些涉事主体的名字被人们所熟知,然而,他们背后的案情总是会发人深省。

冤假错案之所以能够引起全社会的哗然,在于其严重的危害性,冤假错案首当其冲是对当事人人权的严重侵犯,再则,其对司法公信力有着致命性的打击力。

习近平总书记做出重要指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要坚守防止冤假错案的底线”。

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下发了《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也下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切实履行检察职能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若干意见》,这都充分显示出中央及我国司法系统尽最大努力减少冤假错案的决心。

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撰文指出,必须要更加重视防患于未然,使潜在的可能发生的冤假错案无法形成,坚决守住防范冤假错案的底线。

二、冤假错案成因之浅析(一)案件处理过程的复杂性导致冤假错案首先,一般情况下,在绝大部分的案件中,都是犯罪行为发生后才有的侦查行为,司法人员没有亲身经历犯罪的整个过程,为了“还原”整个犯罪过程查明犯罪事实,他们只能依靠收集到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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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法委:公检法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中央政法委最新新闻报道要求中央政法委出台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
本报北京8月11日讯记者蒋皓中央政法委近日出台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针对执法司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对审判环节疑罪从无原则、证据裁判原则、严格证明标准、保障辩护律师辩护权利等作了重申性规定,并就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提出明确要求。

意见强调,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后,讯问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进行并全程同步录音或者录像。

侦查机关移交案件时,应当移交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全部证据。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批准或决定逮捕、移送审查起诉、作出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意见要求,坚持证据裁判原则,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的,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对于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不能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

对于定罪确实、充分,但影响量刑的证据存在疑点的案件,应当在量刑时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

不能因舆论炒作、当事人及其亲属闹访和“限时破案”等压力,作出违反法律规定的裁判和决定。

意见强调,切实保障律师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和庭审中发问、质证、辩论等辩护权利。

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解辩护意见和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并在裁判文书中说明采纳与否的理由。

对罪犯提出的申诉、控告、检举材料,监狱或其他刑罚执行机关不得扣压,应当及时转送或者提请有关机关处理,有关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狱或其他刑罚执行机关。

意见要求,建立健全合议庭、独任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权责一致的办案责任制,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明确冤假错案标准、纠错启动主体和程序,建立健全冤假错案的责任追究机制。

对于刑讯逼供、暴力取证、隐匿伪造证据等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符合司法规律的办案绩效考评制度,不能片面追求破案率、批捕率、起诉率、定罪率等指标。

据了解,为保证这个意见得到不折不扣地落实,中央政法委机关近日召开会议进行专门研究部署,要求政法各单位结合正在深入开展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新一轮司法改革,健全完善相关制度机制,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确保意见落实到执法司法每一个环节、每一项工作,以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实际成效取信于民,不断提高执法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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