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阶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认定和运用

合集下载

侦查阶段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

侦查阶段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
对 “认 罪 认 罚 从 宽制 度 ” 的 概念 学 界 尚无 定 论 ,本 文 同意 认 罪 认 罚 从 宽 制 度 是 “刑 事 诉 讼 从 实 体 上 和 程 序 上 鼓 励 、引 导 、保 障 确 实 有 罪 的 犯 罪 嫌 疑 人 、被 告 人 自愿 认 罪 认 罚 并 予 以从 宽 处 理 、处 罚 的一 系列 法律 规 范 、诉 讼 程 序组 成 的 法 律 制 度 的总 称 。”[1]有 学 者 认 为 ,认 罪 认 罚 从 宽 制 度 对 侦查 活 动 产 生 消极 影 响 ,认 为 侦查 阶 段 适 用 认 罪 认 罚 从 宽 制 度 缺 乏 事 实 基 础 ,侦 查 机关 为 了侦 破 案件 采 用 刑 讯 逼供 、引诱 等 不 当 方 式 取 证 [2],无 法 保 障 认 罪 认 罚 的 自愿 性 ,公 安 机 关 的 职 能任 务 被 淡 化 ,不 利 于 全 面 收集 证 据 等 。 以上 观 点 不 无 道 理 ,但 笔 者 认 为 ,一 概 排 除认 罪认 罚从 宽 制 度 在 侦查 阶段 的 适 用 并 不 妥 当 ,侦 查 阶段 适 用 认 罪 认 罚 制 度 具 有 合 理 、合 法 的依 据 ,具 备 正 当性 。
作 者 简 介 :张 子 君 ,中 国政 法 大 学 刑 事 司法 学 院 法 学 博 士 研 究 生 ,西 北 大 学 国际 文 化 交 流 学 院 教 师 。
· 56 ·
侦查 阶段 适用 认 罪认 罚从 宽制 度研 究
一 、 侦 查 阶段 适 用 认 罪 认 罚 从 宽 制度 具 有 正 当性
(一 )侦 查 阶 段 适 用 认 罪 认 罚 从 宽 制 度 具 有 合 理 性 1.认 罪 认 罚 从 宽 制 度 有 利 于及 时发 现犯 罪 侦 查 的 目的是 对 发 生 的犯 罪 行 为 第 一 时 间 做 出反 应 ,通 过 迅 速 查 获 证 据 ,查 明案 情 ,及 时 抓 捕 犯 罪 嫌 疑人 来 保 护 国 家 和公 民 的 生命 和 财 产 安 全 。我 国 的侦 查 以立 案 为 前 提 ,立 案 首 先 要 接受 材 料 ,群 众 的报 案 、控 告 、举 报 和犯 罪 嫌 疑人 的 自首 都 是 受 案 来 源 ,其 中 以 自首 对 犯 罪 的 发 现 最 为 及 时 。我 国 《刑 法 》67条 第 1款 规 定 ,犯 罪 以 后 自动 投 案 ,如 实 供 述 自 己 罪 行 的 , 是 自首 。典 型 自首 自动 投 案 、如 实 供 述 犯 罪 行 为 的 特 点 决 定 了 司 法 机 关 发 现 犯 罪 的 及 时 性 。 《刑 法 》67条 第 2款规 定 ,被 采 取 强 制 措施 的 犯 罪 嫌 疑 人 、被 告 人 和 正 在 服 刑 的 罪 犯 ,如 实 供 述 司 法 机 关 还 未 掌 握 的 本 人其 他 罪 行 的 ,以 自首 论 。准 自首 虽 为 被 动 归 案 ,但 如 实 供 述 与 司 法 机关 已 掌 握 罪行 的 不 同 种 罪行 同 样 助 益 司 法 机 关 在 第 一 时 间发 现 新 的犯 罪 行 为 。典 型 自首 和 准 自首 都 是犯 罪人 在 犯 罪行 为 实施 后 与 司 法 机 关 所 代 表 的 国家 妥 协 与 合 作 的活 动 ,在 侦 查 阶段 是 认 罪认 罚 的 典 型 表 现 ,有 利 于 侦 查 机关 及 时 发 现 犯 罪 。 2.认 罪 认 罚 从 宽 制 度 有 利 于全 面 收集 证 据 侦查 阶段 是 发 现 和 寻 找证 据 最 为 重 要 的 阶 段 ,侦 查 机 关 是 证 据 的 主要 收 集 机 关 ,侦 查 阶 段 收 集 的 证 据 足 够 全 面 才 能 为 后 续 诉 讼 主体 对 证 据 的 去 伪 存 真 、审 查 判 断 、证 据 裁 判 提 供 材 料 。 《刑 法 》67条 第 3款规 定 ,犯 罪嫌 疑人 虽 然 不 具 备 前 两 款 规 定 的 自首 情 节 ,但 如 实 供 述 自己 罪 行 的 ,可 以从 轻处 罚 ;因其 如 实 供 述 自己罪 行 ,避 免 特 别 严 重 后 果 发 生 的 ,可 以减 轻 处 罚 。 由 立 法 确 定 的 坦 白制 度 可 见 ,犯 罪 嫌 疑 人 应 当 在 审 判 阶段 以前 如 实 供 述 的犯 罪 行 为 ,可 以是 司 法 机关 已 经 掌 握 且 正 在 追 究 的 罪行 ,也 可 以 是 司 法 机 关 虽 未 掌 握 ,但 与 已掌 握 的 罪 行 属 同种 的 罪

简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内容

简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内容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1. 简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主动认罪、悔罪并积极赔偿损失的情况下,可以减轻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一种法律制度。

该制度旨在鼓励被告人自愿认罪、悔罪,加快案件审理速度,减轻司法负担,提高司法效率。

2. 法律依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7条和第68条。

•第67条规定了认罪认罚从宽的适用条件和效果:“被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1.自愿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赔赃款、赃物,主动缴纳罚金;3.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赔赃款、赃物,主动缴纳罚金,积极协助侦破其他犯罪案件;4.在侦查机关尚未掌握足够证据的情况下,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赔赃款、赃物;5.犯罪后自首,并积极退赔赃款、赃物,主动缴纳罚金;6.其他情节也属于自首的。

”•第68条规定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范围:“对符合本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被告人,可以根据其犯罪行为的轻重,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 适用条件和效果3.1 适用条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条件包括: - 自愿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 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赔赃款、赃物,主动缴纳罚金; - 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赔赃款、赃物,主动缴纳罚金,积极协助侦破其他犯罪案件; - 在侦查机关尚未掌握足够证据的情况下,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赔赃款、赃物; - 犯罪后自首,并积极退赔赃款、赃物,主动缴纳罚金; - 其他情节也属于自首的。

3.2 效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效果包括: -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可以免除处罚。

4. 适用范围和限制4.1 适用范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于符合适用条件的被告人,根据被告人犯罪行为的轻重,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2 限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受到以下限制: - 对于情节严重、犯罪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大的犯罪行为,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 对于已经被判决或者正在被判决的案件,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 对于在侦查阶段已经掌握足够证据的案件,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 对于被告人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积极退赔赃款、赃物、不主动缴纳罚金或者不积极协助侦破其他犯罪案件的,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现状与完善路径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现状与完善路径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现状与完善路径刘坤【摘要】为了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体制改革,更好地贯彻宽严相济政策,化解社会矛盾,全国开展首批认罪认罚从宽试点工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嫌疑人或被告人通过认罪、认罚可以获得宽大处理的制度.通过研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设计初衷,重点问题,结合对某直辖市试点工作开展情况的调研,总结了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遵循如下轨迹推进变革进程:适当突破依法从宽的限制、建立辩护律师必要制度以及对现有的量刑建议方式,庭审模式和程序反转进行改革.通过更完善的体系,充分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期刊名称】《天津法学》【年(卷),期】2018(034)003【总页数】9页(P80-88)【关键词】认罪认罚;从宽;理论设计;改革建议【作者】刘坤【作者单位】天津市人民检察院二审监督处,天津30022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14.1长期以来,我国司法体制审前程序过于强势,这源于我国刑事诉讼规定侦查权、起诉权、审判权相互制约,而国外都是后一个程序制约前一个程序,审判程序作为最强势的程序,在刑事诉讼中具有主导地位。

我国在这种相互制约的制度设计下,审前程序过于强势,尤其是侦查权主导刑事诉讼,导致审判程序的作用受到限制,使得庭审活动空洞化、程序化,法院审判奉行“卷宗主义”,这也成为冤假错案的根源。

这种背景下,提出“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制度改革,目的就是回归到审判为中心、证据为依托的裁判规则,防止司法腐败的产生。

认罪认罚制度作为“以审判为中心”的配套制度应运而生。

此外,认罪认罚制度也是为了更好地落实宽严相济的政策,完善刑事诉讼程序,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提高办理刑事案件的效率。

一、认罪认罚从宽的规划初衷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要求,我国开始“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体制改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侦查阶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

侦查阶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

64法治在线·法律论坛侦查阶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文/刘栋自2014 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四中全会《决定》),并明确提出“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逐渐成为刑事司法领域中举足轻重的一项内容。

在现有法律与相关政策的规制下,审查起诉阶段与审判阶段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已经得到了学界广泛的认同。

至于侦查阶段是否同样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罚,目前则还有诸多争议。

2014年10月四中全会《决定》首次明确规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而后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都纷纷就此制定试点方案和试点办法,该制度也引起学者们广泛关注。

就目前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内涵来看,该制度并没有十分明确的概念,但学界对此都有了基本的共识,即:认罪体现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自己的行为及犯罪性质,但这种承认必须是基于自愿而非强迫;认罚不仅包含接受实体法上可能的处罚后果,也包含程序法上可能引起的程序后果;而从宽也当然地包含了实体从宽和程序从宽两个方面。

侦查阶段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可行性有学者鲜明地指出,认罪认罚制度的适用应当有严格的诉讼节点限制,只能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发挥特定优势,而不能适用于侦查阶段。

原因在于侦查阶段该项制度的适用很可能会导致侦查人员放弃法定查证职责,不去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的各种证据,过分依赖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定罪,而口供本身的获取也可能会加剧侦查机关刑讯逼供的危险性。

笔者赞同上述考量,但依旧认为侦查阶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还是具备一定的可行性的。

首先,理论可行性。

一方面,侦查阶段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不必然滋长刑讯逼供,刑讯逼供也不会因为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而处于真空状态。

从思想和制度上的“有罪推定”到程序上的依靠口供,刑讯逼供的产生有着多方面多层次的原因,但在无罪推定原则、犯罪嫌疑人沉默权以及非法证据排除制度逐渐确立的态势下,如果侦查讯问得到有效监督以及部分侦查讯问人员素质得到提高,刑讯逼供现象将会大大减少,甚至得以解决。

侦查阶段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若干重要问题论略

侦查阶段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若干重要问题论略

侦查阶段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若干重要问题论略作者:游鹛李尧来源:《犯罪研究》2018年第01期内容摘要:犯罪嫌疑人的认罪认罚行为可以出现在侦查阶段。

其中,认罪行为包括主动供述罪行和概括认罪,认罚行为主要是嫌疑人对未来可能受到之刑罚的自愿接受。

侦查机关须详尽记录嫌疑人认罪认罚表现,并做好程序衔接工作。

但是,认罪认罚行为的认定只能在后续诉讼阶段进行,且侦查阶段不适用从宽协商。

侦查阶段的认罪与认罚不要求具有同步性。

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会对侦查工作产生全面影响,需要侦查机关作出调整应对。

因此,结合侦查工作的具体工作方面,对主要影响加以分析与把握。

关键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侦查阶段;适用;影响引言当前,我国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案件数量整体呈下降趋势,但轻微型刑事案件数量却仍在高位徘徊,加之法官员额制改革推行过程中出现的审判人员流失问题,造成法院近年“案多人少”的矛盾突出,案件堆积现象严重。

为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审判效率,结合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从2014年开始,我国在部分城市开展了为期两年的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

实践表明,该制度成效明显,对构建我国刑事案件分流机制,、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缓解法院审案压力很有必要。

速裁程序试点是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先行探索,2016年,我国继续在原速裁试点城市实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而这也是对中共中央司法改革顶层设计中“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重要部署的贯彻落实。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不仅对检察院、法院工作产生较大影响,对侦查工作的影响也不容小觑;。

该制度在侦查阶段如何得到公正、有效的适用和体现,亦未最终明确而尚有待深入探索。

有学者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定义为,:“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对其所提起的指控并愿意接受刑事处罚,进而与国家追诉力量达成一致,最终获得相对较轻惩罚的一种制度安排。

”。

根据这一表述,被追诉人要适用从宽,则需同时认可犯罪事实和预定的刑罚。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侦查工作的影响及应对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侦查工作的影响及应对

2021Vol.34No.2 Journal of Guangxi Police College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侦査工作的影响及应对王林(重庆警察学院,重庆401331)[摘要]侦查阶段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中的重要一环,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侦查工作带来了双重影响:一方面有助于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降低取证工作量,减少诉讼争端;另一方面使侦查人员短期内压力增大,存在降低案件证据质量等潜在风险。

应通过加强认罪认罚案件的证据审查、力推阶段性量刑优惠制度、寻求取证简化途径等工作,提升侦查阶段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效能,推动刑事案件在“侦、诉、审”的快速流动,实现司法改革工作的目标。

[关键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侦查工作;阶段性量刑优惠;取证简化[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6-4048(2021)02-0073-07DOI:10.19736/ki.gxjcxyxb.2021.0209刑事案件数量的高位运行使司法资源不足的问题日益凸显,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成为现有司法体系运作下的一种理性选择。

虽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落实常被看作起诉、审判阶段的主要任务,但这一制度在侦查阶段的落实同样具有重要意义。

一方面,修订后的刑诉法以及《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规范性文件明确了侦查机关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中的职责,这对侦查工作合法有效的开展已经产生了不可忽视的影响。

另一方面,侦查阶段作为刑事诉讼程序的起点,肩负着侦查犯罪“搜集证据的重要任务,而犯罪嫌疑人的认罪认罚大多始于侦查阶段。

本文通过梳理侦查阶段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内涵,分析其对侦查工作的双重影响,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应对策略,以期为这一制度在侦查阶段的规范运行提供理论参考。

一、侦查阶段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内涵(一)侦查阶段的认罪认罪是认罪认罚从宽的逻辑起点。

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刑事诉讼中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刑事诉讼中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认罪认罚从宽是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新增的⼀项原则和制度。

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准确及时惩罚犯罪、强化司法⼈权保障、推动刑事案件繁简分流、节约司法资源、化解社会⽭盾、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际适⽤过程中主要有以下⼏个⽅⾯的问题。

⾸先是认罪的认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认罪是指:犯罪嫌疑⼈、被告⼈⾃愿如实供述⾃⼰的罪⾏,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

故认罪不仅仅是概括性、宣告性的认罪,⽽是还需要如实供述,是实质上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认可。

如果被告⼈的认罪是避重就轻、推卸责任,或者仅作认罪表⽰却不提供具体犯罪过程,甚⾄捏造事实,不宜认定为认罪。

⽽且,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认同和叙述,并不包含对罪名的认同,罪名的认定归根到底属于法律适⽤问题,⽽⾮事实问题。

其次是认罚的认定。

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2019年联合发布的《关于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7条具体解释了认罚的含义、在不同诉讼阶段的表现和考察的重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认罚”,是指犯罪嫌疑⼈、被告⼈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

“认罚”,在侦查阶段表现为表⽰愿意接受处罚;在审查起诉阶段表现为接受⼈民检察院拟作出的起诉或不起诉决定,认可⼈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审判阶段表现为当庭确认⾃愿签署具结书,愿意接受刑罚处罚。

“认罚”考察的重点是犯罪嫌疑⼈、被告⼈的悔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应当结合退赃退赔、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因素来考量。

犯罪嫌疑⼈、被告⼈虽然表⽰“认罚”,却暗中串供、⼲扰证⼈作证、毁灭、伪造证据或者隐匿、转移财产,有赔偿能⼒⽽不赔偿损失,则不能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犯罪嫌疑⼈、被告⼈享有程序选择权,不同意适⽤速裁程序、简易程序的,不影响“认罚”的认定。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认罚的核⼼是指犯罪嫌疑⼈、被告⼈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不是全盘接受检察院的量刑建议。

简述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解

简述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推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从而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实现司法公正。

这一制度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定义和背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犯罪事实,自愿接受法律处罚,从而获得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制度。

这一制度源于我国刑法中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原则,并在刑事诉讼法中得到了明确规定。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原则和适用范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遵循以下原则:自愿性、合法性、公正性和适度性。

自愿性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承认犯罪事实,接受法律处罚;合法性是指认罪认罚的过程和结果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公正性是指认罪认罚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适度性是指从宽处理应当符合罪行相适应原则。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于各类犯罪案件,但在严重犯罪、暴力犯罪等案件中,要从宽处理必须严格把握适用的条件和范围,确保司法公正。

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流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承认犯罪事实,表示愿意接受法律处罚。

2.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罪认罚情况进行审查,确保认罪认罚真实、合法。

3.法院审理。

法院对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认罪认罚案件进行审理,确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罪认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从宽处理是否适当。

4.判决执行。

根据法院判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按照判决结果接受处罚。

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效果和意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有助于提高刑事诉讼效率,降低司法成本,实现司法资源优化配置。

同时,这一制度还有利于促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伏法,维护社会稳定。

五、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与发展尽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我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真实性、合法性审查不够严格,从宽处理的尺度不易把握等。

侦查阶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解和运用

侦查阶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解和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刑事诉讼法的一项原则,在打击犯罪、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修复社会关系以及促进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改造等方面有显著的优势,而侦查机关作为打击犯罪的主力军和司法活动的启动者,如何充分发挥和运用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将制度好处落地生根起着重要作用。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将认罪认罚从宽作为一项重要原则,意味着认罪认罚从宽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活动中。

从理论和制度设计上讲,越早鼓励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越有利于制度优势的发挥。

根据“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中的规定,认罪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

从宽处理是指一般应当体现法律规定和政策精神,予以从宽处理。

可以从实体上和程序上从宽从简处理,幅度一般应当大于仅有坦白,或者虽认罪但不认罚的从宽幅度。

一、侦查机关要主动向犯罪嫌疑人释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含义并告知对其带来的好处,督促和教育犯罪嫌疑人尽早认罪认罚。

在第一次讯问时,侦查机关就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含义和权利,讲明认罪认罚的好处并进行利弊分析,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解释,打消犯罪嫌疑人对认罪认罚后的顾虑。

对不同诉讼活动阶段认罪认罚的好处进行比较,让犯罪嫌疑人明白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享有更多利益,越早认罪认罚越对自己有利。

二、侦查机关对认罪认罚的理解和适用要进行实质化的衡量,不能让该制度停留在字面上、形式上,不是犯罪嫌疑人说了认罪认罚就认定为认罪认罚,就对其给予从宽处罚,而是要体现出其认罪悔罪态度和诚意,对侦查带来便利,对受害人进行赔偿等。

根据《指导意见》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仅对个别事实情节提出异议,或者虽然对行为性质提出辩解但表示接受司法机关认定意见的,不影响“认罪”的认定。

“认罚”考察的重点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悔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应当结合退赃退赔、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因素来考量。

侦查阶段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浅议

侦查阶段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浅议马永俊【摘要】由于立法上的模糊性,侦查阶段是否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一直是学界和实务界争论不休的问题,且能否适用关乎整个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的整体思路和理论发展方向.文章从认罪认罚制度理论角度出发,探究认罪认罚从宽基本含义;分析时下相关学者的主要观点,探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应有之意;并结合侦查阶段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之必要性,提出了侦查阶段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特别是\"刑拘直诉\"模式、\"值班律师\"制度的完善构想.【期刊名称】《广东石油化工学院学报》【年(卷),期】2019(029)002【总页数】4页(P12-15)【关键词】侦查阶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必要性;完善【作者】马永俊【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5.21 侦查阶段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概述1.1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概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在同意适用该制度的基础上,被追诉人承认国家追诉机关对其刑事指控,并且接受所对应的刑事处罚,最终获得相对较轻刑事处罚的一种刑事特别程序。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要“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2017年11月16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试点工作的办法》,这标志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部分地区正式运行。

2018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正式写入我国《刑事诉讼法》。

1.2 侦查阶段是否适用该制度的学界争鸣侦查阶段是否适用该制度,在学界形成两种不同的观点。

有的学者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只适用于起诉和审判阶段,韩红等认为侦查阶段不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其主要原因是侦查阶段作为查明案件事实的重要阶段,如果进行认罪协商,可能诱发逼供骗供等违法行为的发生[1]。

而另一些学者认为该制度可以普及到侦查阶段,有普及必要性和实施可行性[2]。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侦查阶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解和运用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刑事诉讼法的一项原则,在打击犯罪、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修复社会关系以及促进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改造等方面有显著的优势,而侦查机关作为打击犯罪的主力军和司法活动的启动者,如何充分发挥和运用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将制度好处落地生根起着重要作用。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将认罪认罚从宽作为一项重要原则,意味着认罪认罚从宽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活动中。

从理论和制度设计上讲,越早鼓励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越有利于制度优势的发挥。

根据“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中的规定,认罪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

从宽处理是指一般应当体现法律规定和政策精神,予以从宽处理。

可以从实体上和程序上从宽从简处理,幅度一般应当大于仅有坦白,或者虽认罪但不认罚的从宽幅度。

一、侦查机关要主动向犯罪嫌疑人释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含义并告知对其带来的好处,督促和教育犯罪嫌疑人尽早认罪认罚。

在第一次讯问时,侦查机关就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含义和权利,讲明认罪认罚的好处并进行利弊分析,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解释,打消犯罪嫌疑人对认罪认罚后的顾虑。

对不同诉讼活动阶段认罪认罚的好处进行比较,让犯罪嫌疑人明白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享有更多利益,越早认罪认罚越对自己有利。

二、侦查机关对认罪认罚的理解和适用要进行实质化的衡量,不能让该制度停留在字面上、形式上,不是犯罪嫌疑人说了认罪认罚就认定为认罪认罚,就对其给予从宽处罚,而是要体现出其认罪悔罪态度和诚意,对侦查带来便利,对受害人进行赔偿等。

根据《指导意见》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仅对个别事实情节提出异议,或者虽然对行为性质提出辩解但表示接受司法机关认定意见的,不影响“认罪”的认定。

“认罚”考察的重点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悔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应当结合退赃退赔、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因素来考量。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虽然表示“认罚”,却暗中串供、干扰证人作证、毁灭、伪造证据或者隐匿、转移财产,有赔偿能力而不赔偿损失,则不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不能简单的停留在认罪认罚四个字上,而是要对同案犯、作案工具、赃物、犯罪动机等关键的犯罪事实和情节进行供述,实践中,有的认罪认罚的案件,结果连基本的作案动机、犯罪地点、主要犯罪事实都没有说清楚,就认定为了认罪认罚。

侦查机关要利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给犯罪嫌疑人带来的好处,对犯罪嫌疑人释法说理,进行法律宣传和教育,要让该制度给侦查带来便利,降低侦查机关的工作量和工作难度。

比如说犯罪嫌疑人声称要自愿认罪认罚,侦查机关就要给犯罪嫌疑人讲清楚,要将犯罪主要事实讲清楚,协助侦查机关找到关键的物证,才能认定为认罪认罚。

当然,侦查机关要依法,不能威胁、恐吓犯罪嫌疑人交代犯罪事实。

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犯罪嫌疑人带来的好处。

1.侦查机关要将认罪认罚作为采取和变更强制措施的依据。

如果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了,案件事实清楚了,犯罪性质明确了,案件的证据也得到了搜集和固定,在除过必须逮捕的情形外,那么侦查机关就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取保侯收或者监视居住,而不能刑事拘留,更不能提请逮捕。

根据刑事诉讼地八十一条第二款以及《指导意见》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要将认罪认罚作为其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的重要考虑因素。

对于罪行较轻、采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足以防止发生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犯罪性质及可能判处的刑罚,依法可不适用羁押性强制措施。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公安机关认为罪行较轻、没有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不再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

2.要让认罪认罚的案件尽快移送起诉,让犯罪
嫌疑人尽早接受改造,回归社会。

公安机关办理的大部分案件都是轻刑案件,这部分案件的证据收集和完善一般都能在一个月内完成,所以要在尽短的时间内移送起诉。

3.侦查机关在移送起诉时,要将犯罪嫌疑人的认罪认罚体现在起诉意见书中,提出从宽处罚的意见。

根据《指导意见》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情况。

认为案件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可以在起诉意见书中建议人民检察院适用速裁程序办理,并简要说明理由。

四、犯罪嫌疑人权力的保障。

实务中有的人担心侦查阶段适用认罪认罚会损害犯罪嫌疑人的权力,因此认为侦查阶段不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这种顾虑和担心是不无道理的,因为侦查机关有破案考核等各种任务,侦查人员法律素质不高,犯罪嫌疑人还没有聘请律师等。

但是,要用发展的思维对待问题,要看到这几年我国的法治建设取得了显著的进步,一方面法律制度得到了较大完善,侦查人员的法律素质和能力得到了较大提升,基本上杜绝了刑讯逼供;另一方面专职律师数量大幅度增加,而且建立了值班律师制度,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也可以获得法律帮助以及能够顺利聘请到律师。

首先,侦查人员不能利用犯罪嫌疑人刚被抓获后对家属的担忧、对法律后果的恐惧等欺骗、诱骗甚至威胁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一定要告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是建立在实事求是、客观真实基础之上,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其次,侦查人员在讯问时要告知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权力,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及时指派律师,没有聘请律师的,侦查人员要告知其可以在看守所向值班律师寻求帮助。

最后,侦查人员不能因为犯罪嫌疑人已经认罪认罚就降低证明标准,忽略证据的收集,相反侦查人员要树立危机意识,要利用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机会,抓紧证据的收集和固定,做到证据间的相互印证,排除合理怀疑,让案件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