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防止冤假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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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出现很多的冤假错案,甚至屈打成招,刑讯逼供,这再一次刺激了我们的神经,有的人说,只有建立三权分立,才能有效遏制政府对司法的干涉,才能有效地杜绝冤假错案。

可是事实上却不是如此,西方发达国家仍然也有冤假错案,而且并不比中国的少,有名的《美国八大冤假错案研究》就有这方面的记录,但是民生在各个国家几乎是一样的,这个世界的繁华是属于贵族,官员,有钱人的,他们的集团利益或者私人目的,都会跨越于法律之上。此类事实相比大家也有所见闻。

由此可见,法律束缚上层和执法机关只是政治家的一个谎言,他们更多的是为了束缚平头百姓的,官员们的政治目的和私人欲望,往往蔑视民众的感情和生活。辛普森案也是在三权分立的情况下的案件,使杀人者依然逍遥法外。法律程序的不合法。使得罪行不成立。

我在想怎么样才能杜绝冤假错案呢?真的应该有一套人人点头认可的定罪标准和机制。如此即使冤枉好人,放过恶人,大家也许都会心安理得。所以法案的建立,修正,实施都应该实行全民集体裁决。而不是一个政府组织自作主张通过就可以放之四海而皆准了。当然冤假错案就好像黄色一样,是杜绝不了的。人的贪欲决定了人类的局限性只能是鼠目寸光。

●冤假错案一再发生,表明我们现有的在控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上的制度仍然存在不足。

●如果我们的程序一年都解决不了一个已经明明白白的冤案,这样的司法程序离开我们社会追求的和谐社会和司法为民的目标岂不太远了?

●一个民主和法治的社会主义国家,本着“以人为本”“司法为民”的精神,完全有理由将冤假错案降到最低点。而要做到这一点,须严格反思我国公检法制约制度的缺失。

1998年1月24日,河南矿工郝金安,因为租住的房间里有被害人刘茵和的血衣和鞋子,被认定为杀人嫌犯。虽然郝一再声称鞋子是向他人买来的,血衣是“他们”留下的,但在警方一夜的“踢踹和警棍抽打”下,这位已经无法站立的矿工终于承认罪名,后被判死缓。十多天后还“因被打伤所致”的原因,在医院摘除了脾脏。2006年,该案真凶落网。但被冤判的郝金安却迟迟不见出狱。此后的一年里,郝的姐夫一家人花了三四万元,在“绝望得想要放弃”的情况下,才获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对郝金安一案开庭再审。于是,2007年12月18日,郝在履行了取保候审手续后,才离开呆了近十年的监狱。

这是继佘祥林、胥敬祥、聂树斌、杜培武案后,又一起冤案。在建设和谐社会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我们有必要追问:冤假错案为什么一再发生?有人可能会说,这是过去造成的。诚然,我们不可能再回到1998年,过多地责难过去没有意义。但我们绝不能因为它发生在过去就可以掉以轻心,更不能因为它是10年前他人造成的,就互相推托,甚至漠视。今天是过去的延续,同时又是未来的现实。一切过去的冤案都是今天的现实。如果我们不能汲取过去的教训,从制度上解决造成10年前司法不公和冤假错案的原因,我们就无法避免10年后又会产生新的冤假错案。

冤假错案一再发生有多种原因。从观念看,与我们对刑法的理解有关。刑法是干什么的?很多人会说刑法是打击犯罪的。这其实只说对了一半。刑法固然有打击犯罪的一面,但刑法的本质正如现代法治的本质一样,是控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现代刑法的基本原则如罪刑法定、罪刑相当、法不溯及既往,都具有防范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意义。而要防范权力、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就需要相应的刑事司法制度。在这方面,当代发达国家在刑司实践中推出的不少制度,很值得我们借鉴。如上世纪六十年代美国米兰达案引出的沉默权制度,对于控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就具有突出的意义。

沉默权制度推出半个世纪,冤假错案在美国大大减少。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在1999年曾要求各级检察人员在刑事案件调查过程中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时,必须先告知对方依法所享有的各项权利等,我国《刑诉法》在这方面也作了相应规定,可以说这都是对“米兰达忠告”的某种回应。但冤假错案一再发生,表明我们现有的在控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上的制度仍然存在不足。在这问题上我们有必要记住美国刑法学家的名言:制造一个冤案的罪过要远远大于放走一个罪犯。

冤假错案一再发生,也与我们的效率公正观有关。我们社会中长期有效率优先、兼顾公正的理念。殊不知经济学的原则和刑事司法的原则完全不同。法治的核心是公正。刑事司法必须坚持公正至上原则。没有公正的司法必然偏离法治文明的大道。

我国社会中频频出现的冤假错案在根本上就与这种畸形的效率观有关。反之,现代法治国家普遍实行公正至上的原则,并为实现司法公正不惜投入巨大的人力物力。在号称世纪大案的辛普森案件中,检方为控诉而动用的人力物力总计达到了800万美金之多,这正是司法公正的代价。所谓“宁肯放走九十九,不能冤枉一个”的说法,就体现了这种人道的刑司精神。当然,发达国家未必能做到没有一个冤案,但这种限制公权、保障人权的精神是认真的,值得我们反思。

冤假错案的一再发生,还与我国刑事司法中公平正义精神的欠缺有关。如果说1998年郝案发生在过去,则1996年郝案真凶被抓,案件水落石出而当事人家属“绝望得想要放弃”的现实却发生在今天。而且,1997年,佘祥林、胥敬祥、聂树斌、杜培武案等已相继曝光。但无辜的公民仍然关押在监一年。这种司法纠错机制的迟滞,难道仅仅是“迟滞”能够说明的吗?甚至一年后郝离开监狱时,其人身权还受到“取保候审”的约束。取保候审是公检法对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以保证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用取保候审对待一个受了近10年冤案的公民岂不离谱?一个受了近10年冤案的公民怎么可能“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当然,郝案的改判需要符合程序。但如果我们的程序一年都解决不了一个已经明明白白的冤案,这样的司法程序离开我们社会追求的和谐社会和司法为民的目标岂不太远了?而如果我们连这一点公平正义都做不到,我们又如何让人民相信我们能够在未来避免冤假错案?

当然,冤假错案一再发生,最根本原因在于我国刑事司法制度中的制约不够。当众多司法机关面对一个个冤案集体失语的时候,表明我国公检法之间的“互相制约”机制已不复存在。一个无辜的矿工,仅仅因为住所有被害人的衣物,而当事人一再说明是买来的,“他们留下的”,司法人员为什么不去查一查?对于刑讯逼供得到的明显缺乏公信力和证据力的供词,检察院、法院甚至最高法院死刑复核又是如何通过的?在这里,我们特别要提到人民检察院。我国检察院不仅有义务监督侦察行为的合法性,而且有复核犯罪事实及监督法院审判的合法性的义务。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究竟在哪里?其实,这么多的司法机关,只有要一个环节坚持依法办事,冤案根本就不可能发生。显然,冤假错案一再发生的制度原因就在于公检法之间制约的缺失。当我们把公检法理解为刑事诉讼中一个工厂的三个车间时,为了实现“工厂”的效益,冤假错案就难以避免。诚然,没有哪一个社会能完全杜绝冤假错案。但一个民主和法治的社会主义国家,本着“以人为本”“司法为民”的精神,完全有理由将冤假错案降到最低点。而要做到这一点,须严格反思我国公检法制约制度的缺失。

司法公正是和谐社会最后的堡垒。党中央提出建立和谐社会,包含着党和人民对司法公正太多的期待。冤假错案一再出现,不仅不符合我们和谐社会的方向,也构成了对我国司法公正和法律公信力的严重挑战。因此,认真反思冤假错案产生的观念和制度原因,公平正义地纠正冤假错案,拿出切实有效的改革措施,真正建立起严格限制司法权,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程序和机制,才是我们面对又一个冤假错案时唯一的正义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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