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防止冤假错案

合集下载

检察院防范“冤假错案”发生经验材料

检察院防范“冤假错案”发生经验材料

检察院防范“冤假错案”发生经验材料检察院防范“冤假错案”发生经验材料检察院防范“冤假错案”发生经验材料去年以来,XX区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坚持苦练内功、严查细审、检警合作,当好侦查监督环节把关人,严防冤假错案,取得明显成效。

一年来共批捕337件441人,无一作绝对不起诉和判无罪;证据不足不捕10件11人,无一被要求复议复核;发出书面纠正违法70余份,件件有整改回复,落实到位。

实现了冤假错案“零发生”的目标,受到领导机关与人民群众的充分肯定。

一、坚持学用结合,练好“基本功”。

一是发放书籍资料,抓好自学。

将上级检察机关对“当好检察环节刑事诉讼把关人与防止冤假错案坚守人”活动的部署要求及本院制定的活动方案印制成册,干警人手一份。

购买了《公检法办案标准与适用》、《刑法》一本通、《刑法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等工具性质的书籍,订阅了《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刑事卷)》、《公检法办案指南》等专题研究类的书籍,为干警“充电”,让大家有所学、有所用。

二是利用局域网络,集中学。

每周一次集中学习上级检察机关发布的新的司法解释、案例通报,对重点和疑难问题展开讨论。

三是结合岗位练兵,在实践中学。

对办案中发现的具有典型意义的疑难案件,及时组织全体干警讨论,进行个案分析。

去年,该院侦查监督部门针对办案中遇到的难于区分此罪与彼罪、是否构成新型犯罪等疑难案件,先后开展5次集体讨论,集思广益,既防止了冤假错案的发生,又提高了干警的整体办案水平。

二、坚持严查细审,把好“证据关”。

该院侦查监督部门遵循“打击与保护并重,严防冤假错案”新的司法理念,对案件严格审查把关。

一是严守“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底线,防止“带病批捕”。

一年来,他们共对10件11人不符合“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做出了不批准逮捕决定,较好地发挥了把关作用。

如在审查一起涉嫌故意伤害案中,他们因该案犯罪嫌疑人作案证据不足,先后两次做出不捕的决定,防止了错案的发生。

司法失误:如何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

司法失误:如何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

司法失误是指在司法过程中出现的错误判决、冤假错案等问题,不仅影响当事人的权益,也让社会失去对司法公正的信任。

为了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包括司法制度的完善、司法人员素质提升以及科技手段的应用等。

首先,完善司法制度是减少冤假错案的关键。

其中一个重要方面是加强对证据的审查和鉴定。

建立独立、专业的鉴定机构,提高鉴定人员的素质和水平,确保鉴定结果客观、科学、准确。

此外,要加强对证据链的衔接和完整性的验证,防止因证据链的缺失或不完整而导致的误判。

其次,提升司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也是至关重要的。

司法人员应该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思维方式,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

通过加强司法培训和考核机制,确保司法人员具备正确的法律观念和判断能力,避免主观臆断和人为因素对案件的影响。

此外,要建立健全的司法考核体系,及时发现和纠正司法人员的失职行为,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

此外,科技手段的应用也能有效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

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如DNA鉴定、视频监控等技术进行犯罪证据的收集和分析,提高犯罪定性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同时,借助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对类似案件进行数据分析和比对,挖掘出可能的关联,提供更加客观和全面的判决依据。

科技手段的应用可以降低人为主观因素对案件的影响,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效率。

最后,加强司法公开和透明也是减少冤假错案的重要手段。

通过公开审判和公开裁判文书,让当事人和社会公众能够了解案件的真相和判决的理由,从而监督司法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建立信访制度和投诉机制,接受民众的监督和舆论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司法过程中的错误和不公正现象。

总之,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需要全面革新司法制度、提升司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运用科技手段进行犯罪证据的收集和分析,加强司法公开和透明。

只有在这样的努力下,我们才能够建立起更加公正、有效的司法体系,最大限度地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以聂树斌案为例——浅谈如何防止冤假错案的产生

以聂树斌案为例——浅谈如何防止冤假错案的产生

以聂树斌案为例——浅谈如何防止冤假错案的产生以聂树斌案为例—浅谈如何防止冤假错案的产生一.聂树斌案案情回顾聂树斌,男,197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鹿泉市下聂庄村人,原鹿泉市综合职业技校校办工厂(鹿泉市冶金机械厂)工人。

1994年8月10日,石家庄市液压件厂女工康某某的父亲到公安机关报案,其女儿康某某于8月5日下午5点下班后失踪。

当日下午康某父亲、同事在下班路线西侧附近玉米地发现康某某失踪前穿的连衣裙、内裤,8月11日上午在衣服附近玉米地内又发现了康某某腐败的尸体。

9月23日根据群众提供线索将聂树斌抓获。

9月28日聂树斌供述在孔寨村玉米地内强奸被害人并用花衬衣将被害人勒死的犯罪经过,还主动供述了公安机关并不掌握的偷窃的作案用花衬衣细节,并绘制了窃取地点路线图。

并指认了作案现场、埋藏衣服地点,在混合辨认当中,辨认出康某某照片、自行车及作案用花衬衣。

1995年3月15日,以聂树斌犯有故意杀人、强奸妇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

1995年4月25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审判决,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5年,王书金承认自己为“聂树斌案”的真凶。

2013年9月27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王书金非聂树斌案真凶,驳回王书金上诉、维持原判。

2014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聂树斌案进行复查,开启了中国异地复审的先河。

2014年12月22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向聂树斌母亲送达立案复查决定书。

2015年3月17日,聂被执行死刑后律师首次获准查阅该案完整卷宗。

2015年4月28日,山东高院将召开聂树斌案听证会。

2015年9月16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宣布,聂树斌案因案情复杂,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再次延长聂树斌案复查期限三个月。

在经历了四次复查延期之后,2016年3月26日,山东高院再次约谈他和李树亭律师,交流案件复查情况。

合议庭再次要求代理律师要积极提供有效的证据线索,供合议庭查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为依法准确惩治犯罪,尊重和保障人权,实现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等规定,结合司法实际,对人民法院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的工作机制提出如下意见:一、坚持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树立科学司法理念1.坚持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尊重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维护被告人的辩护权等诉讼权利,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2.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

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不能因为舆论炒作、当事方上访闹访和地方“维稳”等压力,作出违反法律的裁判。

3.坚持程序公正原则。

自觉遵守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审判案件,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4.坚持审判公开原则。

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审判过程、裁判文书依法公开。

5.坚持证据裁判原则。

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

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审查、认定证据。

认定被告人有罪,应当适用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二、严格执行法定证明标准,强化证据审查机制6.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不得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

定罪证据确实、充分,但影响量刑的证据存疑的,应当在量刑时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

死刑案件,认定对被告人适用死刑的事实证据不足的,不得判处死刑。

7.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切实改变“口供至上”的观念和做法,注重实物证据的审查和运用。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8.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排除。

除情况紧急必须现场讯问以外,在规定的办案场所外讯问取得的供述,未依法对讯问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取得的供述,以及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取得的供述,应当排除。

9.现场遗留的可能与犯罪有关的指纹、血迹、精斑、毛发等证据,未通过指纹鉴定、DNA 鉴定等方式与被告人、被害人的相应样本作同一认定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我国刑事冤假错案成因及预防机制研究

我国刑事冤假错案成因及预防机制研究

我国刑事冤假错案成因及预防机制研究引言:刑事冤假错案是指由于司法机关的失误、不当行为或犯罪证据不足等原因,导致无辜的人被错误判决或无辜被冤枉。

这些冤假错案严重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的公正和法治;因此,研究冤假错案的成因及预防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一、成因分析:1.司法考验不足:一些司法机关成员缺乏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观念,无法正确鉴别证据材料的真伪和客观性。

2.侦查工作不规范:侦查人员不严谨地收集证据,甚至出现拷问、威逼等行为,以获取虚假证词。

3.证据保全不完善:一些司法机关在保全证据时存在过失,导致证据被篡改、破坏或丢失。

4.证据审查不慎: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对被告提供的证据未认真审查,导致证据未能得到充分呈现,产生错案。

5.律师辩护不力:一些律师在审判过程中缺乏正确的辩护策略,无法保护被告方的权益。

二、预防机制探究:1.提高司法机关职业素质:建立健全司法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加强人员选拔和培训,提高其专业水平和法律知识水平。

2.优化侦查工作流程:提升侦查人员的专业能力和侦查工作的标准化程度,确保证据获取的客观性和真实性。

3.加强证据保全措施:加大对证据保全工作的监督力度,建立完善的证据系统,确保证据得到安全保管。

4.完善审判制度:建立科学公正的审判制度,加强审判人员的法律综合素质培养,提高对证据的审查能力。

5.强化律师辩护权益保护:督促律师履行辩护职责,提高辩护质量,为被告方提供充分的辩护。

三、案例分析:1.清白典型案例:XXX案是中国历史上的一起冤案,被告人在初审时被判无期徒刑,经过多年的申诉,最终证明其清白。

2.案件重审案例:XXX案件在被告人多次上诉无果后,因新证据浮现,经过重新审判,被告人终获得了无罪判决。

结论:为预防我国刑事冤假错案的发生,需要政府、司法机关和各界人士共同努力。

政府应加强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确保司法工作的公正与透明。

司法机关要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观念,规范办案流程,确保证据的客观性和真实性。

如何防范刑事冤假错案的发生

如何防范刑事冤假错案的发生

如何防范刑事冤假错案的发生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发生的方法(一)刑事审判应当坚持的原则和理念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和科学的司法理念,是刑事法治的基石,也是防范冤假错案的基础。

刑事诉讼制度机制的效能能否充分发挥,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办案机关和办案人员所秉承的司法理念和原则。

因此,首先应当对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和科学的司法理念达成共识。

《意见》第1-5条重点强调了以下五个方面的原则和理念:一是要坚持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第1条)。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写入总则部分,体现出该原则对刑事诉讼的直接指导意义。

实践表明,只有在诉讼过程中依法保障被告人人权,切实防止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情形,才能有效防范冤假错案发生。

《意见》第1条具体规定,要尊重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切实维护被告人的辩护权等诉讼权利,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在审判活动中,应当将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作为底线标准,并通过完善制度机制坚守这一标准。

二是要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第2条)。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要求,是确保办案质量的重要保障。

近些年来发现的一些错案,多是审判活动受到外界不当干扰,人民法院面对外界压力未能坚持依法独立审判,在定罪证据不足的情况下,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所致。

《意见》第2条就此规定,不能因为舆论炒作、当事人上访闹访和地方“维稳”等压力作出违反法律的裁判。

实践表明,严格依法办案,始终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宪法原则,是确保办案质量的重要前提,丝毫不能放松。

三是要坚持程序公正原则(第3条)。

近些年来发现的一些错案,不同程度地存在忽视或者突破刑事诉讼制度规定,甚至公然违背法定程序的问题。

程序公正作为一种“看得见的正义”,既有独立的价值,也是实体公正的有效保障。

坚持程序公正原则,是防范冤假错案的重要基础。

《意见》第3条具体规定,在审判活动中,要自觉遵守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审判案件,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轻罪冤假错案的防范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轻罪冤假错案的防范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轻罪冤假错案的防范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的人性化和适度化,旨在通过减轻被告人的刑事处罚,促进被告人的忏悔、认罪和改造,达到惩罚犯罪、教育犯罪者的目的。

然而,因为该制度的推行过程中存在一些漏洞和问题,导致了轻罪冤假错案的出现。

因此,如何加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轻罪冤假错案的防范是刻不容缓的。

一、加强立法监管,厘清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范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范围直接决定了其推行的有效性和公正性。

目前,《刑事诉讼法》规定认罪认罚从宽仅适用于轻罪和部分中罪的案件,但这个规定过于宽泛,导致认罪认罚从宽的适用边界不清,部分较重的案件也可以误解为适用该制度。

因此,应该加强立法监管,明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范围,厘清认罪认罚从宽所适用的罪行、被告人种类、认罪和改造的标准等,确保制度适用的公正性和严谨性。

二、严格依法适用,避免法律漏洞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具体操作中,如何正确编写认罪认罚的协议书已经成为关键。

认罪认罚协议书是被告人和检察机关签订的法律文书,它规定了被告人的认罪和改造承诺以及对应的刑事处罚。

目前,很多地区和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协议书的编写过程中存在不合理的或者是漏洞的问题,导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被滥用、误用,进而产生冤假错案。

因此,应该加强检察机关和律师的培训,严格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避免法律漏洞和操作过程中的意见分歧。

三、建立完善的检查制度,严格评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性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推行过程中,应该加强对于认罪认罚协议书的审核、评估和监督等相关工作的管理和监控。

应该建立完善的检查制度,加强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和操作的监督,从而更好地保障认罪认罚的适用性和公正性。

通过严格的质量检查制度和验收机制,切实防范和避免轻罪冤假错案的出现。

四、加强信息共享,促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互通互认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范围是有狭窄性和局限性的,不同地区和不同机构之间对于认罪认罚协议书的认定标准、操作流程、质量评估等方面可能存在差异。

法律知识:如何避免刑事案件的冤假错案

法律知识:如何避免刑事案件的冤假错案

法律知识:如何避免刑事案件的冤假错案近年来,我国的司法系统不断推动深化改革,积极推进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为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更加完善的法律保障。

但即便如此,由于环境、人员、证据等各种复杂因素的影响,仍然难以完全避免刑事案件中的冤假错案。

因此,如何有效预防和避免刑事案件的冤假错案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优化司法机制,加强司法质量建设要想有效预防刑事案件冤假错案的发生,首先需要优化司法机制,提高司法质量。

具体来讲,应该加强对于公检法等部门的监督机制,建立必要的激励和惩罚机制,完善案件审查、质证、鉴定以及自证、抽证等各种手段。

此外,可以对刑事案件进行分类管理,分为危害较大、危害较小等不同的级别,以便更好的处理和判定案件。

同时,建立健全的审判制度,加强法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知识培养,提高办案水平和判决公正性,减少判决结果出现的偏差和错误。

二、提高警员和检察官的专业素质除了优化司法机制,提高司法质量外,提高警员和检察官的专业素质也是预防刑事案件中冤假错案的重要措施。

应该加强对于警员和检察官的法制教育和培训,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和信仰,增强他们的职业素养和专业能力。

此外,还可以建立健全的警侦、检察联动机制,加强对于案件的信息共享和分析,规范其工作程序和权责界定,以确保证据收集和审查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此外,也可以加大对于民警和检察官的考核和监督力度,激励他们尽职尽责,减少不当干扰和人为影响,避免刑事案件发生冤假错案。

三、减少标准化程序、加强公正审查除了加强司法机制,提高警员和检察官的专业素质外,减少标准化程序、加强公正审查也是提高刑事案件质量的有效措施。

应该加强对于刑事案件的审查和调查过程,减少标准化程序对案件审查、侦查的影响,避免标准化结果对于案件裁决的影响。

此外,在进行缜密审查的同时还应该加强对于证据的评估和鉴定,避免无法正确评估证据、鉴定证据和判断证据的情况。

应该加强证据的收集、保存和鉴定工作,如实记录证据,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有效消除证明虚假等问题的出现。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现在出现很多的冤假错案,甚至屈打成招,刑讯逼供,这再一次刺激了我们的神经,有的人说,只有建立三权分立,才能有效遏制政府对司法的干涉,才能有效地杜绝冤假错案。

可是事实上却不是如此,西方发达国家仍然也有冤假错案,而且并不比中国的少,有名的《美国八大冤假错案研究》就有这方面的记录,但是民生在各个国家几乎是一样的,这个世界的繁华是属于贵族,官员,有钱人的,他们的集团利益或者私人目的,都会跨越于法律之上。

此类事实相比大家也有所见闻。

由此可见,法律束缚上层和执法机关只是政治家的一个谎言,他们更多的是为了束缚平头百姓的,官员们的政治目的和私人欲望,往往蔑视民众的感情和生活。

辛普森案也是在三权分立的情况下的案件,使杀人者依然逍遥法外。

法律程序的不合法。

使得罪行不成立。

我在想怎么样才能杜绝冤假错案呢?真的应该有一套人人点头认可的定罪标准和机制。

如此即使冤枉好人,放过恶人,大家也许都会心安理得。

所以法案的建立,修正,实施都应该实行全民集体裁决。

而不是一个政府组织自作主张通过就可以放之四海而皆准了。

当然冤假错案就好像黄色一样,是杜绝不了的。

人的贪欲决定了人类的局限性只能是鼠目寸光。

●冤假错案一再发生,表明我们现有的在控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上的制度仍然存在不足。

●如果我们的程序一年都解决不了一个已经明明白白的冤案,这样的司法程序离开我们社会追求的和谐社会和司法为民的目标岂不太远了?
●一个民主和法治的社会主义国家,本着“以人为本”“司法为民”的精神,完全有理由将冤假错案降到最低点。

而要做到这一点,须严格反思我国公检法制约制度的缺失。

1998年1月24日,河南矿工郝金安,因为租住的房间里有被害人刘茵和的血衣和鞋子,被认定为杀人嫌犯。

虽然郝一再声称鞋子是向他人买来的,血衣是“他们”留下的,但在警方一夜的“踢踹和警棍抽打”下,这位已经无法站立的矿工终于承认罪名,后被判死缓。

十多天后还“因被打伤所致”的原因,在医院摘除了脾脏。

2006年,该案真凶落网。

但被冤判的郝金安却迟迟不见出狱。

此后的一年里,郝的姐夫一家人花了三四万元,在“绝望得想要放弃”的情况下,才获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对郝金安一案开庭再审。

于是,2007年12月18日,郝在履行了取保候审手续后,才离开呆了近十年的监狱。

这是继佘祥林、胥敬祥、聂树斌、杜培武案后,又一起冤案。

在建设和谐社会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我们有必要追问:冤假错案为什么一再发生?有人可能会说,这是过去造成的。

诚然,我们不可能再回到1998年,过多地责难过去没有意义。

但我们绝不能因为它发生在过去就可以掉以轻心,更不能因为它是10年前他人造成的,就互相推托,甚至漠视。

今天是过去的延续,同时又是未来的现实。

一切过去的冤案都是今天的现实。

如果我们不能汲取过去的教训,从制度上解决造成10年前司法不公和冤假错案的原因,我们就无法避免10年后又会产生新的冤假错案。

冤假错案一再发生有多种原因。

从观念看,与我们对刑法的理解有关。

刑法是干什么的?很多人会说刑法是打击犯罪的。

这其实只说对了一半。

刑法固然有打击犯罪的一面,但刑法的本质正如现代法治的本质一样,是控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

现代刑法的基本原则如罪刑法定、罪刑相当、法不溯及既往,都具有防范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意义。

而要防范权力、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就需要相应的刑事司法制度。

在这方面,当代发达国家在刑司实践中推出的不少制度,很值得我们借鉴。

如上世纪六十年代美国米兰达案引出的沉默权制度,对于控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就具有突出的意义。

沉默权制度推出半个世纪,冤假错案在美国大大减少。

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在1999年曾要求各级检察人员在刑事案件调查过程中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时,必须先告知对方依法所享有的各项权利等,我国《刑诉法》在这方面也作了相应规定,可以说这都是对“米兰达忠告”的某种回应。

但冤假错案一再发生,表明我们现有的在控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上的制度仍然存在不足。

在这问题上我们有必要记住美国刑法学家的名言:制造一个冤案的罪过要远远大于放走一个罪犯。

冤假错案一再发生,也与我们的效率公正观有关。

我们社会中长期有效率优先、兼顾公正的理念。

殊不知经济学的原则和刑事司法的原则完全不同。

法治的核心是公正。

刑事司法必须坚持公正至上原则。

没有公正的司法必然偏离法治文明的大道。

我国社会中频频出现的冤假错案在根本上就与这种畸形的效率观有关。

反之,现代法治国家普遍实行公正至上的原则,并为实现司法公正不惜投入巨大的人力物力。

在号称世纪大案的辛普森案件中,检方为控诉而动用的人力物力总计达到了800万美金之多,这正是司法公正的代价。

所谓“宁肯放走九十九,不能冤枉一个”的说法,就体现了这种人道的刑司精神。

当然,发达国家未必能做到没有一个冤案,但这种限制公权、保障人权的精神是认真的,值得我们反思。

冤假错案的一再发生,还与我国刑事司法中公平正义精神的欠缺有关。

如果说1998年郝案发生在过去,则1996年郝案真凶被抓,案件水落石出而当事人家属“绝望得想要放弃”的现实却发生在今天。

而且,1997年,佘祥林、胥敬祥、聂树斌、杜培武案等已相继曝光。

但无辜的公民仍然关押在监一年。

这种司法纠错机制的迟滞,难道仅仅是“迟滞”能够说明的吗?甚至一年后郝离开监狱时,其人身权还受到“取保候审”的约束。

取保候审是公检法对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以保证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用取保候审对待一个受了近10年冤案的公民岂不离谱?一个受了近10年冤案的公民怎么可能“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当然,郝案的改判需要符合程序。

但如果我们的程序一年都解决不了一个已经明明白白的冤案,这样的司法程序离开我们社会追求的和谐社会和司法为民的目标岂不太远了?而如果我们连这一点公平正义都做不到,我们又如何让人民相信我们能够在未来避免冤假错案?
当然,冤假错案一再发生,最根本原因在于我国刑事司法制度中的制约不够。

当众多司法机关面对一个个冤案集体失语的时候,表明我国公检法之间的“互相制约”机制已不复存在。

一个无辜的矿工,仅仅因为住所有被害人的衣物,而当事人一再说明是买来的,“他们留下的”,司法人员为什么不去查一查?对于刑讯逼供得到的明显缺乏公信力和证据力的供词,检察院、法院甚至最高法院死刑复核又是如何通过的?在这里,我们特别要提到人民检察院。

我国检察院不仅有义务监督侦察行为的合法性,而且有复核犯罪事实及监督法院审判的合法性的义务。

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究竟在哪里?其实,这么多的司法机关,只有要一个环节坚持依法办事,冤案根本就不可能发生。

显然,冤假错案一再发生的制度原因就在于公检法之间制约的缺失。

当我们把公检法理解为刑事诉讼中一个工厂的三个车间时,为了实现“工厂”的效益,冤假错案就难以避免。

诚然,没有哪一个社会能完全杜绝冤假错案。

但一个民主和法治的社会主义国家,本着“以人为本”“司法为民”的精神,完全有理由将冤假错案降到最低点。

而要做到这一点,须严格反思我国公检法制约制度的缺失。

司法公正是和谐社会最后的堡垒。

党中央提出建立和谐社会,包含着党和人民对司法公正太多的期待。

冤假错案一再出现,不仅不符合我们和谐社会的方向,也构成了对我国司法公正和法律公信力的严重挑战。

因此,认真反思冤假错案产生的观念和制度原因,公平正义地纠正冤假错案,拿出切实有效的改革措施,真正建立起严格限制司法权,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程序和机制,才是我们面对又一个冤假错案时唯一的正义选择。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