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责任一般条款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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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责任的概念理解

医疗损害责任的概念理解

医疗损害责任的概念理解医疗损害责任是指在医疗行为中,医生、医疗机构或其他相关医疗专业人员因过失、故意或违法行为而导致患者损害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是医疗法领域的一个重要概念,也是维护患者合法权益、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的重要保障机制。

医疗损害责任的产生需要满足以下几个要素:1. 医疗行为:指医生、医疗机构或其他相关医疗专业人员为诊断、治疗或护理患者而实施的医疗行为,包括开药、做手术、提供护理等。

2. 损害结果:指患者在接受医疗行为后,身体、财产、精神等方面所遭受的损害,包括身体伤害、疾病恶化、残疾、死亡等。

3. 因果关系:指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即医生、医疗机构或其他相关医疗专业人员的错误行为导致患者损害。

4. 过失、故意或违法行为:医生、医疗机构或其他相关医疗专业人员应当按照医疗行业标准和伦理道德要求履行职责,如果其行为违反了这些要求,或者存在过失或故意行为,或者违法行为导致了患者损害,就应当承担医疗损害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的存在是为了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安全和促进医疗质量的提高。

当医生、医疗机构或其他相关医疗专业人员违反了职业道德或标准,导致患者损害时,患者可以依法通过民事诉讼等方式要求其承担责任,包括赔偿患者因医疗行为造成的损失、退还不当收取的费用、道歉等。

医疗损害责任的认定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包括医疗行为的标准、医生的专业水平、是否存在违法行为等方面的考虑。

法院在认定医疗损害责任时会参考相关的医药学和医疗法的知识,聘请专家进行鉴定,以确保判断结果的客观、准确。

对于医疗损害责任的主体范围,不仅包括医生和医疗机构,还包括其他相关医疗专业人员,如护士、药师等。

这些主体在提供医疗服务时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确保患者的合法权益和医疗安全。

总之,医疗损害责任是指医生、医疗机构或其他相关医疗专业人员在医疗行为中因过失、故意或违法行为导致患者损害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的认定需要满足一定的要素,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解读《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责任

解读《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责任

解读《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责任《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民法典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其中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定备受关注。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对《侵权责任法》中的医疗损害责任进行解读,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相关法律规定。

一、医疗损害责任的基本概念1.1 医疗损害责任的含义医疗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或医疗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因过失或违法行为导致患者身体或财产受到损害,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2 医疗损害责任的主体医疗损害责任的主体包括医疗机构和医疗人员,他们在医疗过程中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医疗伦理准则,确保患者的安全和权益。

1.3 医疗损害责任的法律依据医疗损害责任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这些法律规定了医疗机构和医疗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二、医疗损害责任的认定标准2.1 医疗损害责任的过错认定医疗损害责任的过错认定主要根据医疗机构或医疗人员的过失行为来确定,包括医疗错误、疏忽大意、违法行为等。

2.2 医疗损害责任的因果关系认定医疗损害责任的因果关系认定需要证明医疗机构或医疗人员的过失行为直接导致患者的身体或财产受到损害,需要进行充分的事实查明和证据支持。

2.3 医疗损害责任的责任承担医疗损害责任的责任承担主要由医疗机构或医疗人员承担,他们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采取措施修复患者受到的损害。

三、医疗损害责任的赔偿范围3.1 医疗损害责任的赔偿内容医疗损害责任的赔偿内容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赔偿等,旨在帮助患者恢复健康和重建生活。

3.2 医疗损害责任的赔偿标准医疗损害责任的赔偿标准应当根据患者的实际损失和医疗机构或医疗人员的过失程度来确定,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

3.3 医疗损害责任的赔偿方式医疗损害责任的赔偿方式可以采取一次性赔偿、定期赔偿或其他形式,以满足患者的实际需求和维护其合法权益。

四、医疗损害责任的法律保护4.1 医疗损害责任的救济途径医疗损害责任的救济途径包括协商和调解、仲裁和诉讼等多种方式,患者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合的救济途径。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理解与适用课件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理解与适用课件
探讨专家证词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的重要性和影响。
3 医疗记录
介绍医疗记录作为证据的有效性和对举证责任的影响。
医疗损害责任的免责事由
合法同意
紧急医疗
手术风险
阐述合法同意对医疗损害责任的 免责事由的适用原则和法律依据。
探讨紧急医疗情况下医疗损害责 任免责事由的特殊性和法律规定。
解释手术风险和罕见并发症对医 疗损害责任的免责事由的适用范 围和限制。
医疗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
1
直接损失
详细说明医疗损害赔偿计算中直接损失的计算方法和因素。
2
间接损失
解释医疗损害赔偿计算中间接损失的计算原则和具体内容。
3
精神损害
阐述医疗损害赔偿计算中精神损害的评估方法和调查程序。
医疗损害责任的举证责任
1 医患证据
解读医患之间在医疗损害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和法律要求。
2 专家证词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解决的途径与方式
1
调解与协商
介绍通过调解和协商解决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优势和具体实施方式。
2
仲裁和诉讼
解析通过仲裁和诉讼解决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条件和程序。
3
公共监管与举报
探讨通过公共监管和举报渠道解决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可行性和效果。
专家鉴定
介绍通过专家鉴定来判断医疗损 害的认定方法。
过失责任
解释医疗过失对认定医疗损害的 影响和评估标准。
医疗损害责任的适用范围
1 诊断误差
2 手术操作失误
探讨医生诊断错误导致的 医疗损害责任应如何适用。
介绍手术操作失误引发的 医疗损害责任适用原则和 判例。
3 药物治疗错误
解析药物治疗错误所产生 的医疗损害责任的适用范 围。

解读《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责任

解读《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责任

解读《侵权责任法》之医疗伤害责任《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法规,其中关于医疗伤害责任的规定尤其重要。

本文将对《侵权责任法》中关于医疗伤害责任的相关内容进行解读,匡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医疗伤害责任的法律规定。

一、医疗伤害责任的基本概念1.1 医疗伤害责任的定义医疗伤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因过失或者故意行为导致患者身体或者财产受到伤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情况。

1.2 医疗伤害责任的主体医疗伤害责任的主体包括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

医疗机构是指具有医疗资格和条件的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是指在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医生、护士等人员。

1.3 医疗伤害责任的性质医疗伤害责任属于侵权责任范畴,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二、医疗伤害责任的法律规定2.1 医疗机构的责任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管理制度,保障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对医疗伤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2 医务人员的责任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医疗标准和规范从事医疗活动,确保医疗过程中不发生过失或者故意行为,对医疗伤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3 患者的权利患者在接受医疗服务过程中享有知情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尊重患者的权利,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

三、医疗伤害责任的举证责任3.1 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医疗机构在发生医疗伤害案件时应当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失或者故意行为,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2 患者的举证责任患者在主张医疗伤害责任时应当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存在过失或者故意行为,否则难以获得法律赔偿。

3.3 法院的裁决在医疗伤害责任案件中,法院将根据双方的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做出裁决,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

四、医疗伤害责任的赔偿标准4.1 医疗费用的赔偿医疗伤害责任案件中,医疗机构应当承担患者的医疗费用,包括治疗费用、康复费用等。

4.2 生活费用的赔偿医疗伤害责任案件中,医疗机构应当承担患者的生活费用,包括伙食费、住宿费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伤害责任一、引言医疗伤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因过失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导致患者身体受到伤害或者财产遭受损失,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法律之一,对于医疗伤害责任的界定和处理提供了明确的规定。

二、医疗伤害责任的界定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章第四节的规定,医疗伤害责任主要包括医疗机构责任和医务人员责任。

医疗机构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对患者的治疗行为产生的伤害负有赔偿责任;医务人员责任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对患者的过失或者违法行为所导致的伤害应由其个人承担。

三、医疗机构责任的判定1.医疗机构的义务医疗机构作为提供医疗服务的主体,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提供符合医疗规范的医疗服务;(2)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3)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医疗伤害的发生;(4)对医疗伤害负有赔偿责任。

2.医疗机构责任的认定医疗机构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如果浮现以下情形,应当承担医疗伤害责任:(1)未按照医疗规范提供医疗服务,导致患者身体受到伤害或者财产遭受损失;(2)未能及时采取必要的急救措施,导致患者身体受到进一步伤害;(3)未能及时告知患者有关医疗风险,导致患者在接受治疗过程中受到伤害。

四、医务人员责任的判定1.医务人员的义务医务人员作为医疗活动的执行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按照医疗规范提供医疗服务;(2)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自主权;(3)保护患者的人身安全和隐私权;(4)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

2.医务人员责任的认定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如果浮现以下情形,应当承担医疗伤害责任:(1)未按照医疗规范提供医疗服务,导致患者身体受到伤害或者财产遭受损失;(2)未能及时进行正确的诊断和治疗,导致患者身体受到进一步伤害;(3)未能告知患者有关医疗风险,导致患者在接受治疗过程中受到伤害;(4)未能保护患者的人身安全和隐私权,导致患者受到侵害。

民法典案例解析--侵权责任编--医疗损害责任

民法典案例解析--侵权责任编--医疗损害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条文要义本条是对医疗损害责任一般规则的规定。

医疗损害责任是指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的替代赔偿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一般条款的基本内容是:(1)医疗损害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只有在诊疗活动中有过错的,才对在该医疗机构就医的患者所受损害承担医疗损害的赔偿责任,只有法律另有规定时,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例如民法典第1223条规定的医疗产品损害责任。

(2)构成医疗损害责任的要件是:1)患者与医疗机构有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患者是在该医疗机构就医的自然人;2)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人身损害;3)患者的人身损害与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的诊疗活动有因果关系;4)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有过失。

(3)承担责任的责任形态是替代责任,即具备上述四个要件的,构成医疗损害责任,责任主体是医疗机构而不是医务人员。

(4)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之后,依照民法典第1191条第1款关于用人单位责任的规定,可以向有重大过失的医务人员进行追偿。

医疗损害责任一般条款的作用是:(1)指导本节规定的各种医疗损害责任的法律适用;(2)对于本节规定的没有责任规范的医疗损害问题,以及本节没有规定的医疗损害责任类型,符合本条规定的,适用本条作为确定侵权责任的依据,前者如民法典第1220条只规定了救助义务没有具体规定违反救助义务造成损害的责任,后者如医疗管理过失造成患者损害,都没有具体条文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都可以适用本条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分为四种类型:(1)医疗伦理损害责任(民法典第1219条);(2)医疗技术损害责任(民法典第1221条);(3)医疗产品损害责任(民法典第1223条);(4)医疗管理损害责任(没有具体条文规定,应当适用第1218条确定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引言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是一部重要的法律,其中包括了医疗损害责任的相关规定。

医疗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因过失或故意行为造成患者身体或财产损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阐述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的医疗损害责任。

一、医疗损害责任的基本原则1.1 医疗损害责任的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的主体包括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

医疗机构是指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单位,医务人员则是指在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专业人员。

1.2 医疗损害责任的过错责任医疗损害责任属于过错责任,即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因过失或故意行为造成患者损害,才会承担责任。

过错责任是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1.3 医疗损害责任的举证责任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原告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存在过错行为,并证明该过错行为与患者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则有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过错与损害无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

二、医疗损害责任的损害赔偿2.1 医疗损害责任的损害范围医疗损害责任的损害范围包括患者的身体损害和财产损害。

身体损害指患者的健康状况受到了影响,财产损害则是指患者的财物遭受了损失。

2.2 医疗损害责任的赔偿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的赔偿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经济赔偿,即对患者的财产损失进行赔偿;二是精神损害赔偿,即对患者的精神痛苦进行赔偿;三是抚慰金,即对患者的身体痛苦进行赔偿。

2.3 医疗损害责任的赔偿标准医疗损害责任的赔偿标准主要由实际损失、预期损失和惩罚性赔偿三部分组成。

实际损失是指患者因医疗损害而实际遭受的经济损失,预期损失是指患者因医疗损害而可能遭受的未来经济损失,惩罚性赔偿是指对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过错行为进行惩罚性赔偿。

三、医疗损害责任的免责事由3.1 医疗损害责任的紧急救治免责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在紧急情况下为患者进行救治时,如果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以免除医疗损害责任。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解读和适用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解读和适用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 解读和适用
在本次演讲中,我们将深入探讨医疗损害责任的定义、法律依据、构成要件 以及违反义务的形式和效果。
医疗损害责任的定义
医疗损害责任是指医护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因过失、疏忽或故意行为,导致患者身体或财务方面的损害,从而承 担相关法律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的法律依据
医疗损害责任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医疗损害责任的法律后果
医疗损害责任的法律后果包括患者的索赔权利、医疗机构的赔偿责任、医护 人员的法律追责等。
对医疗损害责任的适用要点
对医疗损害责任的适用要点包括事实认定、证据证明、法律适用和判决结果 等,需要综合考虑各方因素和效果。
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
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医护人员的过失、患者的损害、因果关系以及法定义务等。
医护人员违反义务的形式和效 果
医护人员违反义务的形式和效精神痛苦以及经济损失。
医疗机构违反义务的形式和效 果
医疗机构违反义务的形式和效果包括不提供必要医疗设备、不提供及时医疗 救助、违规收费等,会导致患者的身体损害、财务损失以及信任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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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责任一般条款的理解与适用作者:杨立新关键词: 医疗损害责任一般条款过错责任替代责任请求权基础内容提要: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医疗损害责任一般条款是侵权责任一般条款体系中的一种,其基本功能是概括已有明文规定的医疗损害责任类型,为没有明文规定请求权基础的医疗损害责任类型和请求权基础不明确的具体医疗损害责任提供请求权基础。

在司法实践中适用医疗损害责任一般条款,必须依照其规定的基本内容进行,即以过错责任原则为其基本归责原则,其基本构成要件应坚持”四要件说”,侵权责任形态应定性为替代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54条为各类医疗损害责任提供请求权基础,统一医事法律法规有关医疗损害责任规定的适用,并在特定情况下进行援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第7章“医疗损害责任”第54条为医疗损害责任一般条款:“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后,民法学界和卫生法学界对第54条关于医疗损害责任一般条款的规定理解各不相同,对医疗损害责任一般条款与《侵权责任法》第7章其他条文的关系也是众说纷纭。

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到解决,不仅会在医疗损害责任一般条款的理解上引发歧义,而且会造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法律适用的不统一,因而有必要对《侵权责任法》第54条的功能定位及法律适用规则进行准确的解说。

一、从医疗损害责任一般条款所处的环境探讨其法律地位《侵权责任法》规定医疗损害责任是我国侵权责任法的一个特色,而规定医疗损害责任一般条款更是一个独具特色的立法例,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研究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首先必须研究医疗损害责任一般条款。

由于国外没有类似立法例,只能与《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进行比较,即从医疗损害责任一般条款所处的法律环境进行分析。

(一)《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的三个层次侵权责任一般条款也叫做侵权行为一般条款。

在成文法国家的民事立法中,对侵权法的规定是采用一般化方法进行的。

各国法律在规定侵权行为时,首先就要规定侵权行为一般条款,通过其来规范一般侵权行为。

有学者认为侵权行为一般条款在成文法中居于核心地位,是一切侵权请求权的法律基础。

也有学者认为,将侵权行为一般条款理解为所有侵权行为的全面概括,是将侵权行为一般条款作了过于宽泛的解释,侵权行为一般条款只是规定一般侵权行为的条款。

各国侵权法对侵权行为一般条款的规定有两种:一种是规定其只调整一般侵权行为,这是大陆法系国家如法国的通常做法,被通俗地叫做小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另一种是规定其调整全部侵权行为,而不是仅仅规定一般侵权行为,这主要是《埃塞俄比亚民法典》以及《欧洲统一侵权行为法典草案》的做法,也叫做大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

《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比较特殊,既有第2条第1款那样的大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又有第6条第1款那样的小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

除此之外,《侵权责任法》还在第41-43条、第48、54、65、69、78条分别规定了6种特殊侵权责任一般条款。

规定医疗损害责任一般条款的《侵权责任法》第54条就是其中之一。

据此可以看到,《侵权责任法》关于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的体系大致分为如下三个层次:1.大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1款作为侵权责任一般条款,借鉴的是埃塞俄比亚侵权法的侵权行为一般条款立法模式。

它的作用是将所有的侵权行为都概括在一起,无论进行何种程度的侵权责任类型化规定,或者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出现新型的侵权行为,都能够涵盖在这个条文之中。

2.小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规定的过错责任条款则是小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对于一般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没有作出类型化规定,凡是没有法律规定的一般侵权行为,仍然必须依照关于过错责任的一般规定适用法律,一般侵权责任的请求权基础仍然是第6条第1款。

3.特殊侵权责任一般条款《侵权责任法》第41-43条、第48、54、65、69、78条为6种特殊侵权责任一般条款。

与大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和小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相比,特殊侵权责任一般条款是仅适用于该种特殊侵权责任类型的一般条款,均在大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的调整范围之中,但就该种特殊侵权责任而言具有重要意义。

三个层次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构成了我国独特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体系,各自具有不同的功能。

它们之间的关系是:(1)大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概括所有的侵权责任,包括小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侵权责任一般条款(《侵权责任法》第41-43条、第48、65、69、78条)以及没有规定特殊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的特殊侵权责任类型(《侵权责任法》第11章规定的物件损害责任,第4章规定的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责任类型,即第32、34、38条)。

(2)小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涵盖《侵权责任法》没有明文规定的一般侵权责任(第54条)以及特殊侵权责任中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责任类型(第33、35、36、37、3940条)。

换言之,特殊侵权责任(包括设有一般条款的和不设有一般条款的特殊侵权责任)中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类型仍然被涵盖在小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之中,但该种特殊侵权责任如果自身包含请求权基础,在适用时就不必援引小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作为请求权基础。

(3)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和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侵权责任一般条款,涵盖在大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之中。

(二)《侵权责任法》规定的特殊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的三种类型《侵权责任法》第5-11章规定了7种特殊侵权责任类型,对其中的6种规定了一般条款,只对物件损害责任没有规定一般条款。

一般认为,《侵权责任法》第5章第41-43条是产品责任一般条款;第6章中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第48条尽管是一个转致条款,但转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仍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般条款;第8章第65条是环境污染责任一般条款;第9章第69条是高度危险责任一般条款;第10章第78条是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一般条款。

《侵权责任法》第7章第54条是医疗损害责任一般条款。

《侵权责任法》规定的6种特殊侵权责任一般条款分为三种类型,形成了三种立法例:(1)只规定一般规则的一般条款。

这种一般条款只有环境污染责任一般条款一种。

(2)既规定一般规则也规定具体规则的一般条款。

《侵权责任法》中的产品责任一般条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般条款不仅规定了这种侵权责任类型适用的归责原则,而且直接规定了承担责任的具体规则。

(3)包含部分法定侵权责任类型的一般条款。

《侵权责任法》中的医疗损害责任一般条款、高度危险责任一般条款和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一般条款都规定了该种侵权责任类型的归责原则和一般规则,而没有规定具体规则;在一般条款之下,还另外规定了数种该种侵权责任类型的具体类型。

例如,《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医疗损害责任一般条款之后,第55、57、59、62条又分别规定了医疗伦理损害责任、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和医疗产品损害责任。

需要指出的是,在一般条款和一般条款之下规定的具体侵权责任类型的关系上有个特殊之处:《侵权责任法》第54条并不能完全涵盖第59条的规定。

二、医疗损害责任一般条款的基本功能(一)特殊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的基本功能对于医疗损害责任一般条款的基本功能,目前学界尚未有这者做深入研究。

根据医疗损害责任一般条款在侵权责任一般条款体系中所处的地位和与其他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的关系,笔者认为,医疗损害责任一般条款采取了特殊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的第三种立法例,即作出具体规定的该种特殊侵权责任类型在一般条款的概括之下,而没有具体规定的特殊侵权责任类型也应当适用一般条款的规定。

换言之,《侵权责任法》关于特殊侵权责任一般条款规定的基本功能是:(1)该种特殊侵权责任一般条款概括了本章具体条文规定的具体侵权行为。

例如,《侵权责任法》第9章第70-76条规定的损害责任都在作为一般条款的第69条的涵盖之下。

(2)该种特殊侵权责任一般条款也包括本章未能具体规定但为在实践中可能出现的该种特殊侵权责任类型的其他具体侵权行为留出法律适用空间,提供请求权基础,在出现具体条文没有列举的其他该种特殊侵权责任类型的侵权行为时适用一般条款确定侵权责任。

例如,除了《侵权责任法》第70-76条规定的高度危险责任类型之外,还有可能出现法律未能穷尽的其他高度危险责任,一旦出现,应当适用作为一般条款的第69条确定其侵权责任。

(3)在三种特殊侵权责任一般条款中,有两条规定比较特殊,即不能被该一般条款所涵盖:《侵权责任法》第59条规定的医疗产品损害责任部分内容不受作为一般条款的第54条调整,而属于第7条关于无过错责任原则规定的调整范围;《侵权责任法》第81条规定之内容不属于第78条关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一般规定的调整范围。

(二)医疗损害责任一般条款的基本功能按照上述思路来理解的话,《侵权责任法》第54条作为医疗损害责任一般条款,主要有以下具体作用:1.医疗损害责任一般条款涵盖了条文列举的医疗损害责任类型《侵权责任法》第7章在第54条之下明文规定了三种医疗损害责任的具体类型,即第55条和第62条规定的医疗伦理损害责任,第57条规定的医疗技术损害责任,第59条规定的医疗产品损害责任。

这三种医疗损害责任类型是《侵权责任法》对具体医疗损害责任的具体规定,除第59条规定中涉及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部分内容之外的其他内容都涵盖在第54条之中。

也这就是说,法官在适用上述条款时都必须遵守《侵权责任法》第54条的规定,解释这些条文也必须遵守第54条,否则即为理解错误或适用法律错误。

《侵权责任法》第59条规定的医疗产品损害责任是一个比较特别的条文。

从条文的文字表述观察,这是规定医疗机构对于将医疗产品应用于患者,因医疗产品缺陷而造成患者损害,医疗机构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的中间责任规则以及承担了中间责任之后的追偿规则。

在这种情形下,医疗产品损害责任不在医疗损害责任一般条款的调整范围之内。

但是,医疗机构在将缺陷医疗产品应用于患者时,如果是由于自己的过错造成患者损害或者因为自己的过错使医疗产品发生缺陷造成患者损害的,则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确定损害责任,这种情形又在《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的调整范围之中。

因此,只有《侵权责任法》第59条的部分内容涵盖在医疗损害责任一般条款之中。

2.《侵权责任法》第7章没有明确规定的医疗管理损害责任直接适用第54条为没有明文规定的侵权责任类型提供请求权基础,是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的基本功能,医疗损害责任一般条款也具有这样的功能。

在诊疗活动中还存在仅仅是医疗机构因医疗管理过错给患者造成损害的医疗损害责任,这种责任无法归入医疗技术损害、医疗产品损害和医疗伦理损害的任何一种医疗损害责任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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