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法官:微信如何作为诉讼的证据?
法院执行,微信调查取证流程及注意事项(2022版,建议收藏保存)

法院执行,微信调查取证流程及注意事项(2022版,建议收藏保存)来源➤深圳微法务目录一、微信调查取证须知二、律师持令调查取证三、法官持证调查取证四、微信支付线上取证一、微信调查取证须知1、调查取证之前,我们必须明确需要调查哪方面的内容:微信用户、微信公众号、微信小程序的注册信息:向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调取;微信支付:有关微信钱包的账户转账记录:向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调取。
微信聊天记录:⚠️腾讯公司未保存用户的聊天数据,故聊天记录无法调取。
2、凡涉及向腾讯公司的协助调查,目前可以通过邮寄和调查令两种方式:(1)邮寄:法院通过司法专递邮寄协助调查函;(2)调查令:法院通过由法院向律师出具调查令,由律师持调查令前往办理。
⚠️注意:以上调查结果均会直接邮寄给法院案件承办法官。
3、凡涉及向财付通公司调取支付账户记录的,由律师持法院开具调查令前往办理。
但是,对支付账号保全冻结的,目前仍需法院工作人员双人双证前往腾讯公司法务部办理;4、腾讯司法协查相关业务联系信息如下:二、律师持令调查取证律师可行至松日鼎盛大厦附属楼1楼,向安保人员出示律师证和调查令,由安保人员引导至服务台做登记,登记好后至侧面休息处等候,上班时间腾讯公司法务会至休息处根据服务台登记的顺序喊查询人办理手续。
律师将律师证复印件及法院调查令交于法务,并留下法院的详细邮寄地址和联系方式,微信查询的证据是邮寄至法院,而不会直接到律师手上。
⚠️特别提醒:微信查询的调查令务必由法院全文打印出来,有任何手写、修改的内容腾讯公司均会予以拒收。
调查令举例(一)材料:打印版律师调查令原件+律师证复印件(律师证原件需核对;无需律所介绍信、无需回执)(二)适用地域:1、全国已有2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发布了关于本辖区内各级法院适用律师调查令制度的实施意见或规定,具体地区有: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山东、江苏、浙江、福建、广东、河南、湖南、贵州、四川、安徽、江西、陕西、辽宁、河北、宁夏、新疆、青海(数据统计来源于网络,参考适用前请自行核实)执业律师持以上地区各级法院开具的有效期内律师调查令(辽宁、陕西、河北除外)可以来腾讯公司临柜办理调证业务。
手机短信、微信作为证据的法律依据、注意事项及法院指导案例

手机短信、微信作为证据的法律依据、注意事项及法院指导案例近些年来,手机短信、微信作为证据使用得比较频繁。
那么手机短信、微信是否会被人民法院采纳呢?根据本人多年法律实践经验,并非所有的手机短信、微信都能作为证据使用,只有符合条件要求的手机短信、微信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一、手机短信、微信作为证据的法律依据。
手机短信、微信作为证据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通过,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
该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本法所称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第七条规定:“数据电文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
”上述法律第五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二)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
但是,在数据电文上增加背书以及数据交换、储存和赤示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影响数据电文的完整性。
”手机短信、微信是以手机为信息传播终端与载体的文本或图片,其本质是一种数据信息流,属于数据电文的范畴。
由于手机短信能够有效第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同时能够识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等,其能够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保存要求,因此手机短信、微信符合电子签名的数据电文的形式、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二、结合指导案例谈谈手机短信、微信作为证据使用应当注意的问题北京法院指导案例《原告杨春宁与被告韩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法院将手机短信作为定案依据之一。
法务学习: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问题和证明力问题

法务学习: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问题和证明力问题微信作为一种新兴的网络传媒工具,它整合了电子邮件、网上聊天、博客、QQ聊天工具、网上购物、网络支付平台等功能。
微信平台上的信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显然属于证据的范围。
由于使用的普及性,目前在诉讼中作为证据出现的频率也越来越高。
下面谈一下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问题和证明力问题。
一、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问题。
一方提交对另一方不利的微信聊天记录后,另一方当事人惯用的伎俩是:自己没有发送过该信息,或自己没有收到过该信息。
本来认定真实性最直接的方法是,双方均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进行比对,但有的当事人事先已将微信聊天记录予以删除,这条路走不通。
微信聊天记录删除了,还能被提取吗?对此,微信运营商回应称,微信不留任何用户的聊天记录,聊天记录只存储在用户的手机、电脑等终端设备上。
所以,遇到上述情形,无法通过向微信运营商调查取证的方法予以再现,只能通过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采取必要的方法予以恢复。
据我了解,若安装了安卓系统,微信聊天记录删除时间不长,鉴定机构能通过技术手段予以恢复的;若安装了苹果系统,基本不可能恢复。
二、微信聊天记录的证明力问题。
对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力的大小,法律界一直存在争议。
有人认为,判断被采纳的电子数据的证明力大小,主要看它在实质上的可靠程度如何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如何,即未实名认证的微信聊天记录必须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方有证明力。
从证据的证明力来讲,我们当然要尽可能地收集其他证据,以印证微信聊天记录的证明力度。
也就是说,微信聊天记录应当尽量与其他证据相结合使用。
但不是像某些人所鼓吹的那样,微信聊天记录单独就没有证明力,必须要同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才有证明力。
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电子数据脱胎于视听资料,《刑事诉讼法》将电子数据与视听资料并列作为证据种类,也表明这两种证据具有很大程度上的相似。
没有疑点的视听资料,单独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老婆出轨两年微信聊天可以作为证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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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婆出轨两年微信聊天是可以作为证据的,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证据的一种,只要符合,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就可以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这就是所谓的证据三性,真实性设置证据,必须是真实的,不能是伪造的,复印的,或者是篡改的,也就是说,如果是书面的,必须是原件,如果是电子证据,必须是原始载体。
一,老婆出轨两年微信聊天可以作为证据吗?答案是肯定的,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证据的一种,只要符合,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就可以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这就是所谓的证据三性,真实性设置证据,必须是真实的,不能是伪造的,复印的,或者是篡改的,也就是说,如果是书面的,必须是原件,如果是电子证据,必须是原始载体,关联性,也就是说,你这个聊天记录?本案当事人是有关系的,你不能拿其他人的和本案无关的聊天记录来作为证据,那是没有意义,合法性,也就是说,你取得这份聊天记录?手段是合法的,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我们来判断,首先,微信聊天记录,也是证据的一种,当然可以作为证据来使用,是否有效,必须按照正确的法律规定来判断。
二,微信聊天记录,是否有效首先,微信聊天记录,很难拿到原始载体,也就是说,很难拿到,对方的手机,直接找你证据提交,一般的微信聊天记录,都是,手机拍照所取得的,对方的手机,不可能一直由你拿着,所以,原是在气这一块,比较难办,当然了,现在对于这个真实性啊,法官,一个是要求,原告自己举证,另外一个是,早晚会询问被告,这个例子,内容,是不是被告?自己和别人聊天的内容真实内容。
其次,关联性,微信聊天记录上,是否能够反映,是属于夫妻一方,在聊天,如何表明夫妻一方的身份?昵称,还是说,微信账号,手机号,或者,聊天内容当中,提到了人的名字,因为微信的历史,是可以随意更改的,如果一个人,拿着两个手机,再弄两个不同的微信账号,是可以玩双簧游戏的,一个人在哪里?自言自语,冒充他人,而且非常的方便,所以,不能仅凭昵称,来认定,属于夫妻一方所有,在关联性,就比较难办,很多,法院案例当中,拿着打印下来的,微信聊天记录,提交给法院,虽然帮不到内容,很精彩,对方矢口否认,说自己没有聊过,这个聊天记录不属于自己的,没有见过,在这个情况下,法院,你没有办法认定,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真实的。
起诉状只有微信号能起诉

起诉状只有微信号能起诉
原告:[原告全名]
身份证号码:[原告身份证号码]
住址:[原告住址]
联系电话:[原告联系电话]
被告:[被告微信号]
微信号:[被告微信号]
案由:[具体案由,例如:侵犯名誉权、网络欺诈等]
事实和理由:
1. 原告于[具体时间]通过微信平台与被告建立了联系,被告的微信号
为[被告微信号]。
2. 在与被告的交流过程中,原告发现被告存在[具体侵权行为],具体
表现为[详细描述侵权行为]。
3. 原告曾多次尝试与被告沟通解决此事,但被告不予理睬或拒绝沟通。
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原告认为被告的
行为已构成侵权,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5. 原告现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所有侵权内容。
2. 判令被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恢复原告名誉。
3.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具体金额]元。
4.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维权产生的合理费用[具体金额]元。
5.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证据清单:
1. 微信聊天记录截图。
2. 侵权内容截图或链接。
3. 原告与被告沟通的记录。
4. 其他相关证据。
此致
[法院名称]
原告:[原告全名]
[日期]
[注:以上起诉状模板仅供参考,具体内容需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
别再随意删微信了,e签宝教你如何正确收集电子证据

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新规”)正式施行,进一步认可并细化电子数据作为证据使用时的划分范围和审查逻辑,这一新闻迅速登上热搜,成为大众讨论的焦点。
这其中,我们可以看到的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越来越多的人际交往、商品交易等行为在网络上进行,电子合同、聊天截图、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越来越得到人们的重视和使用,而电子数据的有效性也受到前所未有的关注。
一、电子数据早已能作证据使用其实,电子数据并不是2020年才被准许作证据使用的,司法实践中,通过手机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还原事实,早已不是什么新鲜事。
2012年民诉法第六十三条就明确规定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进一步对电子数据做出定义: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其中第一条规定:电子数据是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
电子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电子文件:(一)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四)文档、图片、音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也就是说,电子数据其实早就被准许用作电子证据了。
二、那本次新规到底规定了什么?其实,新规解决了大家在实践中的很多困惑。
对当事人而言,新规告诉了大家应该怎么去收集电子证据,怎样才能被法院采信。
对于法官而言,则是提供了更明确的电子证据判定标准。
“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的法律要点

“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的法律要点很多网友提出疑问?微信作为当下最为常用的通讯工具什么样的微信记录才能作为有效的证据呢?随便截几张图就能当作呈堂证供吗?一、微信证据的表现形式根据微信记录形成的方式,微信证据分为文字微信记录、图片微信记录、语音微信记录、视频微信记录、网络连接和转账支付信息。
01文字微信记录。
包括微信好友聊天、微信朋友圈发布的文字、发送的文本文件以及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文章等以文字形式存在的信息。
此类记录是微信中最常见也是最多的内容,例如常见的“微信借条”。
02图片微信记录。
包括在与微信好友聊天、发布微信朋友圈和微信公众号时转载、制作、拍摄的图片以及使用的各类表情。
03语音微信记录。
包括与微信好友聊天、发布的微信朋友圈和微信公众号文章中以语音形式存在的信息。
04视频微信记录。
包括与微信好友聊天过程中、发表微信朋友圈和微信公众号时,转载、制作、拍摄的视频。
05网络链接记录。
包括与微信好友聊天过程中、发表微信朋友圈和微信公众号时发送的网络链接,此类微信记录的最大不同是链接的内容是提前由第三方或者发送方制作的。
06使用支付、转账、红包功能时产生的支付转账信息,这一微信证据类型主要在使用微信支付功能时产生。
二、如何保存微信证据虽然收集证据的方式和程序已有较清晰的规定,但实际生活中,很多人并不熟悉具体操作步骤,仅提供打印件或截图,很可能不被法庭认可。
收集电子数据的程序、内容、方式等直接决定了这个证据自身的真实性、合法性、证明力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
(一)提交微信相关证据时,要注意什么?1.提供使用终端设备登陆本方微信账户的过程演示。
用于证明其持有微信聊天记录的合法性和本人身份的真实性。
2.提供聊天双方的个人信息界面。
借助微信号不可更改的特点,并结合个人信息界面中显示的手机号码、头像等信息,固定双方当事人的真实身份。
3.提供完整的聊天记录。
根据微信聊天记录在使用终端中只能删除不能添加的特点,对双方各自微信客户端完整聊天信息进行对比,以验证相关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微信转账记录可以作为法律证据吗

微信转账记录可以作为法律证据吗微信转账记录可以作为法律证据吗?随着移动支付的普及,人们越来越多地使用微信进行转账。
对于许多人来说,微信转账已经成为日常生活中经常触及的事情。
然而,在法律领域,微信转账记录到底可以被当作法律证据吗?这个问题值得我们深入探讨。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法律证据。
法律证据是法院在审理诉讼案件时,用以证明和查明事实、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一切可以证明案件真实性、合法性的物证、文证和证人证言等。
法律证据在法庭上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对于判决案件的结果具有决定性的影响。
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微信转账记录可以作为法律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5条第1款的规定:“刑事案件的证据包括物证、书证、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等。
”微信转账记录属于电子数据,因此可以作为法律证据使用。
微信转账记录可以证明转账的事实和金额,也可能提供转账双方之间的关系证据。
转账记录中可以包含有关转账人的姓名、微信号码以及转账时间等相关信息,这些信息有助于查证转账行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然而,在使用微信转账记录作为法律证据时,我们需要注意一些问题。
首先,为了确保转账记录的真实性,我们需要确保所使用的转账记录是真实的、未经篡改的。
如果对方有意伪造转账记录或者通过其他手段进行欺诈,我们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证明记录的真伪。
其次,我们还需要确保转账记录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转账记录可能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比如,涉及赌博、赌球等违法行为的转账记录可能无法作为有效的法律证据。
因此,在选择使用转账记录作为证据时,需要确保转账行为本身是合法的。
另外,微信转账记录作为法律证据时,还可能受到法官的审查和评估。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会综合考虑转账记录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其进行认定和评估。
因此,虽然转账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但并不一定会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其证明力还需要受到其他证据的支持。
总结起来,微信转账记录可以作为法律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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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作为一种新兴的网络传媒工具,它整合了电子邮件、网上聊天、博客、QQ等聊天工具,以及网上购物、网络支付平台等功能。
由于使用便捷,微信已成为新型信息交流平台的佼佼者。
微信平台上的信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范畴,由于使用的普及性,目前在诉讼中作为证据出现的频率也越来越高。
那么,一旦涉及纠纷,这些微信聊天记录能成为诉讼证据吗?
案例一:庭审中,通过被申请人手机微信提取并拨打的电话号码为申请人的,可以确认被申请人手机微信中微信号的真实身份即为申请人。
申请人唐先生与被申请人刘先生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中,唐先生认为仲裁所依据的是伪造的,其中包括证明借款过程的11页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转账记录及微信聊天记录。
唐先生对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合法性均有异议,认为微信聊天记录容易丢失、篡改、伪造,被破坏后不易被发现。
法官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刘先生微信中的微信号×××的真实身份是否为申请人唐先生。
在庭审中,经过查实,能够证明申请人唐先生微信号为×××,以上信息与被申请人刘先生手机微信中的信息一致。
在庭审中,法官要求被申请人刘先生当庭通过其个人手机微信提取了手机中微信群中唐先生的电话号码,当庭在该详细资料的页面上点击该号码,拨打出去该号码为申请人唐先生的手机号码。
因此,可以确认,被申请人刘先生手机微信中的微信号为×××的真实身份即为本案申请人唐先生。
以上事实能够证明该微信号的真实身份为申请人唐先生,在没有其他证据予以反证的情况下,申请人唐先生认为微信号是伪造的主张很难自圆其说。
另外,借条、微信记录、银行转账凭证相互印证,以上证据形成证据链条,能够证据真实性。
案例二:未实名认证微信聊天记录满足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条件的,可以成为定案证据。
肖先生称其与简先生是朋友关系,简先生因缺乏资金,从2014年12月起陆续向自己借款。
双方于2015年7月通过微信确认,简先生尚欠自己6.6万元。
但是经过多次催讨未果,现要求简先生归还本金及利息。
法官说法:
微信号为js196034××××(昵称×××)于2015年与肖先生的微信号187502×××(昵称××)在微信平台上进行聊天,肖先生应对方要求进行银行转账,根据银行提供个人对账单来看,该笔转账交易对方户名为简先生;结合证人郑先生的证言,可以认定微信号js1960034××××(昵称×××)的使用人是简先生。
从简先生微信号js1960034××××(昵称×××)于2015年7月,在微信聊天平台上向肖先生微信号187502×××(昵称××)承认“之前不是还欠你3.5万,一共6.6万元”的事实,结合本案汽车抵押借款合同、银行对账单、银行交易查询单、证人证言、双方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及肖先生的陈述,可以认定简先生尚欠肖先生6.6万元。
案例三:网聊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但应当确定使用者身份及内容未被删除篡改。
牛芝公司经中国工商银行向张芝公司分别汇入1万元、4万元,合计5万元。
其中客户回单用途摘要一栏中写为“借款”。
后,张芝公司法定代表人通过微信方式向牛芝公司法定代表人出具一张借条。
牛芝公司多次催讨未果诉至法院,法院支持了牛芝公司的诉求。
法官说法:
牛芝公司虽未能充分证明微信借条的真实性,但牛芝公司向张芝公司汇款的用途明确记明为“借款”,且张芝公司在庭审中表述,该款项为牛芝公司的垫付款,待今后各出资人出资到位后再归还牛芝公司或双方协议转为出资,所以可以认定涉案的5万元是牛芝公司与张芝公司之间的借款。
法官提示:
微信聊天记录属于证据中的电子数据。
根据证据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要求,微信聊天记录在审判实践中作为定案证据应当满足以下条件:微信聊天记录的来源必须符合法律规定;非实名制微信注册时,应当确定微信聊天的双方为本案当事人;确定微信聊天时间在涉案事实的时间段内,微信聊天的内容不能含糊不清,且具有相对完整性,能够反映当时想要证明的事实。
另外,电子数据单独作为证明依据,有时并不充分,还用充分提供其他证据佐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