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
粤人社发2011.237号文

(粤人社发〔2011〕237号)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局)、地方税务局,横琴新区地方税务局,顺德区地方税务局: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妥善解决我省企业未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障问题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人员范围现为广东省户籍,至本通知实施之日前曾与我省各类企业(含农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以下简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因所在单位关闭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无生产经营能力等原因无力承担缴费责任或因超过法定时效无法要求用人单位补缴,从未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人员。
用人单位依法主动补缴或者按法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要求补申报和补缴手续的,不适用本通知。
二、纳入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办法(一)直接纳入。
目前仍未参保,原所在单位为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单位所在地正式实施《颁布〈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粤府〔1993〕83号,以下简称“83号文”)前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并已在原单位办理退休(职)手续的原固定工和干部,从本通知实施之月起直接纳入单位所在地养老保险统筹。
(二)缴费纳入。
除直接纳入以外的其他未参保人员,自愿按照本通知规定的一次性缴费办法缴清费用后纳入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三、缴费办法(一)一次性缴费年限。
一次性缴费年限依据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前建立劳动关系的工作年限确定。
工作年限不含以国家干部(固定工)身份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年限。
劳动关系通过个人的人事档案资料、劳动合同书、工资支付凭证等能证明本人曾有过的工作经历的材料,或人民法院、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进行确定。
属于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原固定工和干部身份,计算一次性缴费年限的起始时间最早不超过当地实施83号文之月;属于合同制职工身份的,计算一次性缴费年限的起始时间最早不超过当地建立合同制职工养老保险之月;属于临时工身份的,计算一次性缴费年限起始时间最早不超过当地建立临时工养老保险之月。
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1997年修正)-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号

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1997年修正)正文:---------------------------------------------------------------------------------------------------------------------------------------------------- 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1993年6月7日以粤府〔1993〕83号文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号发布,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细则〉等50项规章的决定》进行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退休职工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安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广东省境内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城镇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单位)及其所属全部职工。
第三条职工社会养老保险业务工作由各级社会保险管理局具体管理。
各级社会保险管理局受同级人民政府的直接领导,归口上级社会保险管理局业务管理和指导。
市、县社会保险管理局可根据需要在镇(区)设立办事处,建立服务咨询网点。
省、市社会保险委员会指导、协调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监督本规定的贯彻执行。
第四条单位和职工均必须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养老保险基金实行部分积累方式,由国家、单位和职工三方负担。
养老保险待遇与缴费工资、缴费年限挂钩,与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水平提高相适应。
第五条政府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保证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和给付。
遇有特殊情况,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财政给予补贴。
第二章保险基金征集第六条单位和职工必须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
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按财税部门规定的渠道列支,计入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属于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职工共同所有;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养老专户。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试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试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01.01•【字号】粤人社规〔2022〕31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试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妥善解决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后的基本生活问题,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病残津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在我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申领病残津贴:(一)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本人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及以上;(二)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经最后参保地地级以上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三)根据本人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按照国家有关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的规定确定我省为待遇领取地。
二、病残津贴月标准按待遇领取地所在地级以上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05%确定(待遇领取地所在地级以上市辖区内有多个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最高标准的105%确定)。
病残津贴标准根据领取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而调整,不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三、我省参保人按以下办法确定病残津贴的待遇领取地。
(一)只在我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待遇领取地为最后参保地。
(二)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申领病残津贴时,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及其相关配套政策中有关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的规定,确定在我省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可在我省申领病残津贴,待遇领取地为我省最后参保地。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4.03•【字号】粤人社规〔2020〕14号•【施行日期】2020.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实施后相关政策衔接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19〕19号),现就2014年10月1日后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我省转移接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2014年10月1日后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后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即缴费年限=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核定。
参保人员改革前在企业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予以确认。
(一)关于2014年10月1日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接续。
1.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的计算。
参保人在机关事业单位退休的,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视同缴费年限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核定,经核定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作为计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金的视同缴费年限。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缴费有关规定的通知 (粤人社发〔2011〕37号)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缴费有关规定的通知 (粤人社发〔2011〕37号)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关于“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本省户籍参保人,可以不申领一次性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参照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费基、费率继续缴费”的规定,为进一步完善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缴费政策,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采取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的办法解决年龄偏大的继续缴费人员老有所养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符合粤府〔2006〕96号文继续缴费条件的参保人。
二、条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选择向继续缴费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一)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60周岁。
(二)1998年6月30日前(含当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及以上,并且按月继续缴费时间累计满1年及以上。
三、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的标准按申请人缴费年限未达到15年的时间(其中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3年6月30日前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为10年),以申请趸缴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及年递增5%的幅度为基数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
一次性趸缴金额=申请趸缴时所在社保年度的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第1个社保年度缴费月数+第2个社保年度缴费月数×(1+5%)+第3个社保年度缴费月数×(1+5%)2+…+第n个社保年度缴费月数×(1+5%)n-1〕×缴费比例。
其中:社保年度为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缴费比例:申请趸缴时当地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
广州职工社保和居民社保的区别

广州职工社保和居民社保的区别生活在广州社保发挥着非常大的作用落户、孩子上学、买房买车……都与它息息相关然而,却发现身边很多朋友都傻傻分不清职工社保和城乡居民社保的区别今天小编就来跟大家说说它俩儿的区别以及买这两种社保哪种最划算快拿小本本记好了~社保分为两种,职工社保和城乡居民社保:•职工社保的参保人分为两种,即灵活就业个人参保人和单位参保人。
•城乡居民社保只面向个人,不对单位。
01 缴费周期不同在广州,职工社保按月缴费,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可选择按月、按季、按年缴费,缴费档次固定不变。
02 缴费受众不同职工社会保险主要面向两种人:一、企业职工: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劳动年龄内人口(与有没有本地户籍,是城镇户籍还是农村户籍无关)。
二、灵活就业人员:1、广州市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包括就业年龄范围内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社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2、非广州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符合下面其中一个条件的:(1)广东省户籍灵活就业人员(不含男60周岁、女55周岁后取得广东省户籍人员),尚未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的,可在户籍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在省内跨市流动就业,且在最后参保地实际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5年的,可在最后参保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外省户籍灵活就业人员,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广东省实际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10年,且在最后参保地实际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5年的,可在最后参保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3)港澳台的灵活就业人员:《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41号)第二条第二款:在内地(大陆)灵活就业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按照居住地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粤府[2006]96号(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
![粤府[2006]96号(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e186c2f619e8b8f67c1cb91b.png)
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进一步推进我省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决定自2006年7月1日起调整完善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调整个人账户记账规模从2006年7月1日起,统一将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从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
2006年6月30日前的个人账户与2006年7月1日后的个人账户合并计算。
各地要做好清理审核调整前后的个人账户数据和个人账户记录工作,实现个人账户的规范化管理。
二、调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个人缴费以参保人月应税工资、薪金收入为基数。
参保人月应税工资、薪金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为基数;参保人月应税工资、薪金收入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基数。
参保人所在市(地级以上市,下同)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且本人月应税工资、薪金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可按不低于所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以后逐步过渡到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原则上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所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也可从所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起步,逐步过渡到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经申报并已核定的2006年6月底前的缴费基数不再重新核定。
三、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从2006年7月1日起,改革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2006年6月30日前已申领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仍按原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本通知规定的年度调整办法。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账户记账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账户记账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08.21•【字号】粤人社规[2014]2号•【施行日期】201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账户记账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规〔2014〕2号)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委),省社保基金管理局:为进一步完善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以下简称粤府96号文)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账户记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适用范围符合粤府96号文规定,具有视同缴费权益并建立视同缴费账户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含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
二、记账利率从2006年7月1日起,视同缴费账户的记账利率统一按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率执行(每年1-6月使用上两年度的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率,7-12月使用上年度的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率),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率低于同期个人账户记账利率时,按同期个人账户记账利率执行。
视同缴费账户记账利率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规定及调整。
三、记账办法(一)记账起止时间。
2006年6月30日前已具有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权益的,其视同缴费账户记账时间从2006年7月起至参保人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止;2006年7月1日后(含当日)开始具有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权益的,其视同缴费账户记账时间从建立视同缴费账户之月起至参保人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止。
参保人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起,视同缴费账户储存额予以封存,终止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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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认定办法(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根据国家和广东省养老保险政策法规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7〕71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照国家政策确定广东省为待遇领取地的人员,2017年1月1日后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的认定适用本办法。
2017年1月1日(不含本日)前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按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认定条件第三条(退休类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类型分为三类,分别是正常退休、提前退休、延迟退休,其中提前退休包括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因病或非因工致残提前退休、政策性提前退休。
第四条(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参保人同时符合以下年龄条件和缴费年限条件时,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一)年龄条件:1.正常退休: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从事管理技术岗位)年满55周岁,女工人(从事生产操作岗位)年满50周岁,其中农民合同制女职工以及未曾以职工身份参加养老保险的女性参保人需年满55周岁。
女性在职人员发生岗位变动满一年以上的,经单位确认后从满一年的次月起按新岗位认定退休年龄。
曾以职工身份参加养老保险的女性失业人员(包括下岗后以城镇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的岗位按工人认定。
2.提前退休:(1)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原干部和固定职工,从事有毒有害工种满8年,井下、高低温工种满9年,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满10年的(具体工种目录按国家规定执行),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2)因病或非因工致残提前退休:经所在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3)其他符合国家和省提前退休规定的政策性提前退休3.延迟退休:(1)在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或人民团体中担任党务、行政管理工作等相当于处级以上职务层次的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年满六十周岁退休。
如本人申请经组织批准的,也可以在年满五十五周岁时自愿退休。
(2)年满六十周岁的,少数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征得本人同意,经规定的机关批准,其退休年龄可以适当延长。
其中副教授、副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可延长退休最长不超过65周岁;教授、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可延长退休年龄最长不超过70周岁。
(3)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组织部门批准延长退休年龄的人员,按批准的本人退休时间确定退休年龄。
(4)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的,按相关文件办理。
(二)缴费年限条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须累计缴费满15年。
第三章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认定程序第五条(确定最后参保地)参保人满足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按费款所属期确定最后参保地。
第六条(参保人申请)参保人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由参保单位或参保人按照《广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规定向最后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资料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保单位或参保人申请时,应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附件1)中注明退休类型。
第七条(经办机构受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参保单位或参保人提交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回执;对资料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和更正的资料,可出具《补充材料告知书》(附件2);对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可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附件3)。
第八条(经办机构审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受理后60个工作日内完成参保人养老保险待遇核定。
对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打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送达参保人;对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出具《办理结果告知书》(附件4),告知参保人未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原因以及法定的权利救济途径。
第九条(提前退休内部审批)参保人申请办理提前退休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受理之后、核定养老保险待遇之前,填写《提前退休内部审批表》(附件5),报上一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审批部门审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属于县级的,先由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审核意见,再报地级以上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属于地级以上市的,由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审批部门审批)。
地级以上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尚未将提前退休审批职能委托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按规定办理好委托手续。
地级以上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上报的参保人不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应向原受理机构退回资料,同时书面告知不符合条件的原因。
第十条(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公示)参保人申请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地级以上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对参保人按特殊工种办理退休资格初步审核之后、正式审批之前,将有关人员情况通过公告、网站等方式予以公示。
公示内容包括拟批准退休人员的基本情况、从事特殊工种名称和累计工作年限、拟审批退休的时间等。
公示期一般为10天。
第四章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管理第十一条(资格认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对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开展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核发参保人基本养老金时,主动告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应每年参加资格认证。
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可按照《广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有关规定办理资格认证。
第十二条(暂停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发生以下情况的,从次月起暂时丧失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停发放其基本养老金:(一)未按规定办理领取资格认证的或未通过领取资格认证的;(二)失踪,下落不明超过6个月的;(三)涉嫌犯罪的;(四)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服刑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但被判处缓刑、监外执行或假释的除外。
此类人员在暂时丧失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期间,不参加基本养老金调整。
对于被判处缓刑、监外执行或假释的人员,继续按原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也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
第十三条(恢复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按照第十二条规定暂停发放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暂停发放的情形消除后,可按照《广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有关规定恢复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
第(一)、(二)、(三)类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按暂停领取资格期间的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进行补调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补发暂停期间的基本养老金;第(四)类人员按暂停待遇时的原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下一年度的基本养老金调整,暂停期间的基本养老金不予补发。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续发参保人基本养老金时发现多发待遇的,应及时追回。
第十四条(丧失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死亡或纳入国家其它保障方式而移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从死亡或纳入国家其它保障方式的次月起丧失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终止其基本养老金发放。
因参保人(或其继承人)延误申报等原因造成多发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追回。
参保人个人账户剩余部分按照《广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有关规定办理退回。
第十五条(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由本人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待遇,其它的养老保险关系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本人,多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按规定清退。
第十六条(日常管理)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切实加强日常的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管理工作,维护基金安全和参保人的合法权益。
对被实名举报冒领或疑似符合暂停条件或丧失领取资格的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应通知参保人本人或其家属或其管理单位协助进行核查,经查证属实或拒不协助的,暂停其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并移交稽核部门或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施行时间)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期满后由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视实际情况组织修订。
第十八条(施行前退休人员清理)2017年1月1日至本办法施行前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照本办法逐人进行审查。
第十九条(解释权)本办法由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附件:1.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2.补充材料告知书3.不予受理告知书4.办理结果告知书版本5.提前退休内部审批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单位名称:单位代码: 申报待遇类别:□1.正常退休□2.提前退休:(□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因病或非因工致残提前退休、□政策性提前退休)□3.延迟退休□4.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5.死亡待遇:(□离退休死亡<有供养直系亲属>、□离退休死亡<无供养直系亲属>、□在职死亡)□6.退个人账户储存额(□离境定居退保、□外籍人士退保、□纳入其它保障方式退保、□退出现役并采取退休供养方式安置的军人退保、□其他原因退保)□7.其他姓名社会保障号出生年月年月性别电子邮箱移动电话固定电话邮政编码户籍地联系地址开户银行开户名银行账号联系亲属资料姓名公民身份号码与本人关系联系电话联系地址邮政编码□是否委托邮寄基本养老金核定表。
申报基本养老金的人员,须确认并勾选以下事项(第1和第3条请二选一):1、□本人未在其它养老保险统筹区参保缴费。
□本人曾在其它养老保险统筹区参保缴费,现已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了关系转移手续。
2、□本人未在不同的统筹区重复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未同时领取基本养老待遇和城乡居民养老待遇。
3、□本人从未涉及刑事责任。
□本人曾涉及刑事责任,现已符合申报待遇资格,并按要求提供了法院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等材料。
申请人意见本人确认上述申报信息无误。
签名:年月日单位呈报意见年月日主管部门审查意见年月日补充材料告知书编号::你(单位)于年月日向我局(中心)申办业务(业务受理编号:)。
经审查,需要补充以下材料:一、;二、;三、。
请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我局(中心)补送上述材料,连同本告知书送我局(中心)。
逾期未补材的,我局(中心)将根据已申报材料作出核定。
(业务专用章)年月日送达回执受送达人送达内容补充材料告知书(编号:)送达人年月日签收人年月日备注附件3:不予受理告知书编号::你(单位)于年月日向我局(中心)申办业务。
经审查,你的申请事项因下列原因:一、;二、。
不符合受理条件,根据《×××》第×条规定,我局(中心)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上述决定,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业务专用章)年月日送达回执受送达人送达内容不予受理告知书(编号:)送达人年月日签收人年月日备注附件4:办理结果告知书版本表一: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编号::你(单位)于年月日向我局申办手续(业务受理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