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应急管理部消防局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的通知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应急管理部•【公布日期】2019.08.29•【文号】应急〔2019〕88号•【施行日期】2019.08.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的通知应急〔2019〕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消防救援总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应急管理部制定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以下简称《条件》),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一、认真组织开展学习宣贯工作。
制定《条件》是深化消防执法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各级消防救援机构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组织消防监督人员认真学习,尽快理解、掌握《条件》的各项规定和相关要求。
同时,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通过多种途径向社会广泛宣传《条件》,使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社会单位和公众充分知晓有关内容和管理要求。
二、加强对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当结合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从业条件和服务质量实施监督抽查,在开展火灾事故调查时倒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责任,依法惩处不具备从业条件的机构,以及出具虚假或失实文件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据相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协同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处。
三、督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落实主体责任。
要组织、指导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用全国统一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按要求录入和更新相关信息,落实主体责任,规范从业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各地在执行《条件》过程中,可结合实际制定完善消防技术服务标准,促进提升消防技术服务质量。
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应急管理部2019年8月29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第一条为了规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活动,提升消防技术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从业条件。
应急管理部关于推进应急管理信息化建设的意见

应急管理部关于推进应急管理信息化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应急管理部•【公布日期】2021.05.06•【文号】应急〔2021〕31号•【施行日期】2021.05.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突发事件应对正文应急管理部关于推进应急管理信息化建设的意见应急〔2021〕31号国家矿山安监局、中国地震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局,部消防救援局、森林消防局,部机关各司局,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部所属事业单位:为促进信息技术与应急管理业务深度融合,推动应急管理高质量发展,现就推进“十四五”应急管理信息化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强国和应急管理重要论述,坚持以信息化推进应急管理现代化,强化实战导向和“智慧应急”牵引,规划引领、集约发展、统筹建设、扁平应用,夯实信息化发展基础,补齐网络、数据、安全、标准等方面的短板弱项,推动形成体系完备、层次清晰、技术先进的应急管理信息化体系,全面提升监测预警、监管执法、辅助指挥决策、救援实战和社会动员能力。
二、坚持集约化发展(一)统筹基础设施建设。
应急管理部统一建设应急管理云,国家矿山安监局、中国地震局,部消防救援局、森林消防局,部机关各司局,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和部所属事业单位所有新建非涉密应用系统一律上云,新立项信息化项目原则上不得新建数据机房、对机房扩容或批量采购服务器等设备,确有需要的须报部科技和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消防指挥调度网、地震行业骨干网要加快整合到部指挥信息网。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地震部门和消防救援队伍要充分依托应急管理云或本地政务云部署信息系统。
(二)统筹应用系统建设。
应急管理部统一建设应急资源管理平台、“互联网+执法”、应急管理“一张图”、“天眼”卫星监测系统等应用系统,向全国免费推广,并提供接口方便各地系统对接和业务协同。
消防救援局关于贯彻实施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消防设施操作员》的通知

消防救援局关于贯彻实施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消防设施操作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消防救援总队:近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印发了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消防设施操作员》(职业编码:4-07-05-04,以下简称《标准》),替代《建(构)筑物消防员》(劳社厅发〔2008〕1号),将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现就贯彻落实《标准》提出如下要求:一、认真组织学习,掌握《标准》内容。
根据2015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关于消防设施操作员是从事建(构)筑物消防设施运行、操作和维修、保养、监测等工作的人员的职业定义,新《标准》把握整体性、等级性、规范性、实用性和可操作原则,顺应消防技术发展和职业化需要,对原职业功能、工作内容和技能要求等进行了全面调整。
一是设立了职业方向。
根据本职业就业实际,设立了“消防设施监控操作”和“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两个职业方向(在职业资格证书上标明),前者可从事消防设施的监控、操作、日常保养和技术管理与培训等工作,从低到高分为初级(五级)到技师(二级)4个职业等级;后者可从事消防设施的操作、保养、维修、检测和技术管理与培训等工作,从低到高分为中级(四级)到高级技师(一级)4个职业等级。
二是修改了职业功能。
将职业功能拓展细化为“设施监控”“设施操作”“设施保养”“设施维修”“设施检测”和“技术管理和培训”6个模块,各职业方向按照不同等级,分别考核相应职业功能模块的内容。
三是取消了培训要求。
体现便民利民,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18版)》,取消对培训期限、培训师资、培训场地等要求,凡符合从业时间或学历要求,即可报名参加鉴定。
四是增加了关键技能。
将涉及核心职业能力的技能明确为关键技能,如考生在技能考核中违反操作规程或未达到该技能要求的,则考核成绩不合格。
各级消防救援机构要认真组织学习《标准》内容,加强业务培训,确保相关人员熟练掌握和运用。
同时,要广泛向社会宣传,督促指导社会单位落实《标准》有关要求。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应急管理部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应急〔2020〕92号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应急管理部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应急管理部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应急〔2020〕92号中国地震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部消防救援局、森林消防局,部机关各司局,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部所属事业单位:《应急管理部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应急管理部第3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应急管理部2020年11月24日应急管理部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应急管理部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规范建设程序和建设行为,提升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依据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工作部署和专项规划,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本办法适用于应急管理部本级及部所属事业单位、中国地震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及所属单位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新建、改建、扩建的基础设施及设备购置等项目。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项目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三条中央预算内投资应当坚持公益性和非经营性,主要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公共领域,促进提升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应急救援等方面能力。
第二章项目决策第四条国家有关专项规划是项目决策的重要依据。
应急管理部和中国地震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健全完善项目储备机制,建立项目储备库。
消防救援局应急消[2019]314号: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规则(试行)
![消防救援局应急消[2019]314号: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规则(试行)](https://img.taocdn.com/s3/m/83b02657376baf1ffc4fade9.png)
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工作,推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落实单位主体责任,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中的商业综合体是指集购物、住宿、餐饮、娱乐、展览、交通枢纽等两种或两种以上功能于一体的单体建筑和通过地下连片车库、地下连片商业空间、下沉式广场、连廊等方式连接的多栋商业建筑组合体。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已建成并投入使用且建筑面积不小于5万平方米的商业综合体(以下简称“大型商业综合体”),其他商业综合体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大型商业综合体应当符合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采取有效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和先进的消防技术手段,确保建筑具备可靠的消防安全条件。
第五条大型商业综合体的消防安全管理应当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六条大型商业综合体的实际使用功能应当与设计功能一致。
经过特殊消防设计的大型商业综合体,应当将特殊消防设计规定的相关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作为消防安全管理的重点内容进行巡查、检查并存档备查。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七条大型商业综合体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是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对大型商业综合体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大型商业综合体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委托管理单位”)提供消防安全管理服务,并应当在委托合同中约定具体服务内容。
第八条大型商业综合体以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等形式交由承包人、承租人、经营管理人使用的,当事人在订立承包、租赁、委托管理等合同时,应当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
实行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并督促使用单位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承包人、承租人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者,在其使用、经营和管理范围内应当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应急管理部关于公开征求《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应急管理部关于公开征求《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应急管理部,应急管理部,应急管理部•【公布日期】2021.02.07•【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应急管理部关于公开征求《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消防救援工作,我部拟对《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进行修订,现就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
3.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南街70号应急管理部政策法规司(邮政编码:100054),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3月10日。
应急管理部2021年2月7日附件1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维护消防技术服务市场秩序,促进提高消防技术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开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合法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从业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并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人员。
第四条消防技术服务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从业行为,促进提升服务质量。
市场监管总局、应急管理部:13类消防产品不再强制性认证

市场监管总局、应急管理部:13类消防产品不再强制性认证7月29日消息,市场监管总局、应急管理部发布关于取消部分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的公告,对部分消防产品取消强制性产品认证,市场监管总局注销相关认证机构和实验室涉及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业务范围,相关指定认证机构应当按规定注销已出具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公共场所、住宅使用的火灾报警产品、灭火器、避难逃生产品继续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十三类消防产品不再强制性认证近日,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
在29日举行的国新办发布会上,应急管理部副部长尚勇表示,《意见》提出了消防执法改革5个方面12项主要任务;严格执法队伍管理,制定消防人员职业规范,明确消防人员及近亲属从业限制,严格落实回避制度;消防部门与消防行业协会、中介组织彻底脱钩。
简政放权、便民利企是此次消防执法改革遵循的原则之一。
根据《意见》,公众聚集场所取得营业执照后,作出其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承诺后即可投入使用、营业;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办理营业执照后即可开展经营活动,不再需要到消防部门办理审批。
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副局长琼色透露,据初步估算,这些措施实施后,全国每年将有10余万家公众聚集场所作出承诺后即可营业;数万家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10余万名消防专业技术人才从业不再需要到消防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琼色表示,放宽市场准入后,针对一些不具备条件的从事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可能违规从业的问题,将制定从业条件和服务标准,并相应增加有关罚则;引导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从业行为、落实主体责任,让市场对消防技术服务活动进行自我调节配置、优胜劣汰;加强对机构及其从业行为的监督抽查,依法惩处违法违规行为,对严重违法违规的机构和人员实行行业退出、永久禁入。
取消事前审批后,针对一些公众聚集场所可能会出现的违规营业问题,也将制定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作为公众聚集场所作出符合消防安全条件承诺的法定依据;实施事后核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公告2019年第3号――关于启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证件的公告-国家规范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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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公告2019年第3号――关于启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证件的公告经应急管理部研究决定,2019年2月1日起正式启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证件。
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证件类别。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证件是证明消防救援队伍人员身份,依照法律规定享受国家和社会给予消防救援人员的荣誉和相应待遇的有效证件。
本次启用证件包括《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干部证》《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证》《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学员证》《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退休证》(以下简称《干部证》《消防员证》《学员证》《退休证》)。
二、证件式样。
《干部证》《消防员证》《学员证》《退休证》均为本芯式,规格为11厘米×7.5厘米,证件塑封采用阻燃防水材料,采用多项防伪技术制作,证件封皮颜色《干部证》《退休证》为黑色、《消防员证》《学员证》为暗红色,封面烫印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队徽及文字,背面凹烫“应急管理部政治部监制”字样,内夹单页折叠式证芯。
《干部证》《消防员证》设置姓名、出生年月、性别、籍贯、民族、单位、职务、衔级以及编号、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期等栏,《退休证》设置姓名、出生年月、性别、籍贯、民族、原单位职务、批准退休时间、衔级、原职务(技术)等级以及编号、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期等栏。
持证人自然信息加密生成的二维码嵌印至内芯底部。
《学员证》使用专用证芯,设置姓名、出生年月、性别、籍贯、民族、部别,以及编号、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期等栏。
《干部证》《消防员证》编号采取“应急消”冠字头加8位数字的编号形式,《学员证》编号采用学员本人注册学籍的学号。
三、证件发放对象。
《干部证》发放对象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在职的管理指挥干部和专业技术干部;《消防员证》发放对象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在职的消防员;《学员证》发放对象为国家综合性消防队伍在校学员;《退休证》发放对象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批准退休的干部和消防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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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应急管理部消防局:严禁堵塞消防通道!
新华社北京6月10日电:记者10日从应急管理部消防局了解到,目前,全国大部分地区已进入高温炎热时节,单位、家庭用电量剧增,易燃易爆企业生产经营火灾风险加大。
应急管理部消防局日前发布夏季消防安全提示,呼吁社会各界注意防火安全:一、全国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行动正在进行,购买电动自行车请认准产品合格标志,不得擅自改装,不要长时间充电和在室内、楼道里充电。
二、大型商业综合体、商场、市场的客流、物流量大,内部环境复杂。
相关单位要严格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加强防火巡查,提升员工消防安全意识,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三、易燃易爆场所在生产、储存、经营活动中,要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严禁违章操作、违规用火,电气设备必须符合防爆等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四、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部门要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经常组织开展防火巡查,确保楼道和居民疏散通道不堆放杂物,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关闭状态,消防器材设施完好,消防通道畅通。
五、家庭使用燃气不当或缺乏检修极易造成火灾,用户要加强对燃气管线、用具的检查维修;发现燃气泄漏,应迅速关闭阀门,敞开门窗通风,并到室外安全区域报警求救。
六、夏季居民家庭用电量增大,请不要乱拉乱接电源,不超负荷用电,及时更换维修老化电器设备和线路,外出时要关闭电源开关。
七、汽车内严禁放置打火机、香水、罐装喷剂等易燃易爆物品,车主要定期对车辆进行维护保养,防止油品渗漏、线路老化和接触不良,车载灭火器要定期检查,确保有效好用。
八、家中使用蚊香时,要放在金属支架上,并将支架置于不燃烧的器皿内,不要靠近蚊帐、被单、衣服等可燃物,与家具、床铺保持一定的距离。
九、消防通道是消防救援的生命通道,请勿占用、堵塞或封闭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消防车通道,严禁设置妨碍消防车通行和火灾扑救的障碍物。
十、火场逃生要沉着冷静,不乘普通电梯,不盲目跳楼,不贪恋贵重物品,不可返回火场拿取财物。
烟火封门时,可退回屋内,紧闭门窗,发出求救信号等待救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