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纠纷调解机制研究分析及解决方案

合集下载

证券纠纷调解机制

证券纠纷调解机制

证券纠纷调解机制汇报人:日期:•证券纠纷调解机制概述•证券纠纷调解机制的种类与适用范围目录•证券纠纷调解机制的程序与规则•证券纠纷调解机制的实践案例分析•证券纠纷调解机制的挑战与对策建议•未来证券纠纷调解机制的发展趋势与展望目录01证券纠纷调解机制概述证券纠纷调解机制是指在证券交易过程中,当投资者与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等发生纠纷时,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的一种机制。

证券纠纷调解机制具有自愿性、非强制性、专业性、高效性等特点,能够为投资者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纠纷解决途径。

定义与特点特点定义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可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避免投资者因纠纷而遭受损失。

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降低诉讼成本调解机制有助于维护证券市场的秩序和稳定,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调解机制可以降低诉讼成本,减轻当事人的经济负担,同时也有助于节约司法资源。

030201调解机制的重要性证券纠纷调解机制在我国经历了多年的发展历程,从最初的民间调解到后来的行政调解和仲裁调解等,逐渐形成了较为完善的调解体系。

历史近年来,随着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和投资者维权意识的提高,证券纠纷调解机制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

同时,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线上调解也逐渐成为一种新的趋势。

发展调解机制的历史与发展02证券纠纷调解机制的种类与适用范围民间调解通常由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等机构组织,设立专门的调解委员会或调解中心。

调解组织民间调解程序相对灵活,可以根据纠纷的具体情况进行调解,包括协商、调解、仲裁等方式。

调解程序民间调解的结果通常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但可以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

调解结果行政调解通常由证券监管机构组织,如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

调解组织行政调解程序相对严格,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对纠纷进行调查、评估和调解。

调解程序行政调解的结果具有一定的强制执行力,如果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调解结果仲裁调解调解组织仲裁调解通常由仲裁机构组织,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等。

证券期货纠纷调解协议书

证券期货纠纷调解协议书

证券期货纠纷调解协议书合同方:甲方(申请方):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方式:乙方(被申请方):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方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本协议旨在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甲乙双方之间因证券期货纠纷产生的争议。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协议适用于甲乙双方之间因证券期货交易、投资、托管、清算等活动引发的纠纷。

第三条调解原则调解遵循自愿、平等、保密、公正、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调解程序第四条调解申请甲方或乙方认为存在需要调解的争议时,可向调解机构提出调解申请。

第五条受理调解调解机构收到调解申请后,应当审查申请材料并决定是否受理。

第六条调解员指定调解机构受理调解申请后,应当指定调解员进行调解。

调解员应当在合理时间内组织调解会议,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和要求。

第八条调解方案调解员应当在调解会议中提出调解方案。

调解方案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即为双方当事人共同接受的解决方案。

第九条调解协议调解方案经双方当事人接受后,调解员应当制作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

调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第三章调解机构及其调解员第十条调解机构本协议项下调解机构为经依法设立并具有证券期货纠纷调解资质的调解机构。

第十一条调解员调解员应当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专业知识和调解经验,并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十二条调解费用承担调解费用由甲乙双方共同承担,具体承担方式由调解机构另行规定。

第五章保密第十三条保密义务调解员、调解机构工作人员以及双方当事人对调解过程中获知的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其他第十四条争议解决因本协议履行发生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生效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日期:。

证券纠纷调解总结

证券纠纷调解总结

证券纠纷调解总结
《证券纠纷调解总结》
嘿,朋友们!咱今天就来讲讲证券纠纷调解这档子事儿。

就好比你在茫
茫人海中找那个对的人一样,调解就是在复杂的证券纠纷里找那把解开难题的钥匙!
记得有一次,有两位当事人,那争得是面红耳赤啊!一个说对方坑了他,另一个也不甘示弱,觉得自己委屈得不行。

咱就跟那和事佬似的,两边劝,两边听。

咱这调解工作啊,可不容易!就像走在钢丝上,得小心翼翼地平衡各方
利益。

有时候遇到特别固执的当事人,那真叫一个头疼啊,怎么说都不听,这不就是等同于碰上一块硬石头嘛,可咱还得想法子把它给焐热了。

每一次调解,都是一场战斗,得有足够的耐心和智慧。

咱得像侦探一样,去寻找真相,找出问题的关键所在。

然后呢,再用那
三寸不烂之舌去说服双方。

这可不是随便说说就能行的,得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啊!有时我都在想,我这口才不去说相声都可惜了,哈哈!
说真的,每次看到双方在咱的调解下,从剑拔弩张变得和和气气,那感觉,就跟大热天吃了根冰棍儿一样爽!这不就是咱工作的价值和意义嘛。

证券纠纷调解,看似只是解决一些金钱上的争论,但实际上它关乎着人们的信任、希望和未来啊!每次成功调解,不就像是点亮了一盏希望的灯嘛。

所以啊,咱可得继续加油,让更多的纠纷在咱手里妥善解决,让这个证券市场更加和谐、稳定。

这就是我的想法,你们觉得呢?。

2023年证券纠纷调解机制研究分析及解决方案

2023年证券纠纷调解机制研究分析及解决方案

2023年证券纠纷调解机制研究分析及解决方案摘要:本文对2023年证券纠纷调解机制进行研究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

首先,通过对当前证券市场发展状况的分析,发现存在证券纠纷频发、调解机制不完善等问题。

然后,对国内外证券纠纷调解机制进行比较研究,总结了各方面的经验和教训。

最后,提出了完善证券纠纷调解机制的具体措施,包括建立专门的证券纠纷调解机构、加强调解人培训、拓宽调解渠道等。

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能够为2023年证券纠纷调解机制的建设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证券纠纷;调解机制;解决方案一、引言2023年将是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关键一年。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完善,证券市场规模不断扩大,证券投资者保护意识不断提高。

然而,证券纠纷频发、诉讼成本高昂等问题也随之而来,给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带来了一定的阻碍。

因此,建立健全的证券纠纷调解机制势在必行。

二、证券纠纷调解机制存在的问题目前,我国证券纠纷调解机制存在以下问题:1.机构不完善。

当前,我国证券市场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和相关调解机构不够健全,证券纠纷处理机构相对分散,没有一个统一的调解机构。

这对于有效解决证券纠纷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2.调解人素质不高。

证券纠纷调解是一项复杂的工作,需要调解人具备专业知识和丰富的经验。

然而,目前我国调解人的培训和选拔机制不够完善,导致调解人的素质和能力参差不齐。

3.调解渠道狭窄。

目前,我国证券纠纷的调解主要依赖于法院,而其他可以发挥作用的调解渠道较少。

这限制了证券纠纷的快速有效解决。

三、国内外证券纠纷调解机制比较研究为了更好地建立2023年证券纠纷调解机制,我们可以借鉴国内外的经验和教训。

通过对国内外证券纠纷调解机制的比较研究,我们可以总结出以下几点启示:1.建立专门的证券纠纷调解机构。

国外一些发达国家已经建立了专门的证券纠纷调解机构,可以实现专业化、高效化的调解服务。

2.加强调解人培训。

国外一些国家对证券纠纷调解人的选拔和培训非常重视,他们会有一套完善的选拔和培训机制,确保调解人具备必要的专业素质。

证券市场投资者投诉及纠纷解决机制研究

证券市场投资者投诉及纠纷解决机制研究

证券市场投资者投诉及纠纷解决机制研究课题总策划人:陈共炎课题总协调人:刘肃毅课题研究组成员:周雪保 (组 长)武继福 (副组长)于 哲 施 颖孙绍强 刘秉力李继飞 周 游王 颖摘 要2006年中国证券市场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局面,市场规模稳步扩大、行业覆盖度提高,投资者信心明显恢复,市场扭转了四年来持续低迷的状态,沪、深两市指数日创新高,投资者人数迅速增加。

但是,与活跃的证券交易市场、高涨的证券投资热情相比,我国证券市场持续稳定运行的基础仍不牢固,市场法制环境尚不完善,诚信基础还没有完全建立,在证券市场中发生各种纠纷也是不可避免的。

证券监管机构每年都要受理大量投资者的证券纠纷投诉,在处理这些纠纷时虽然按照现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但许多投资者仍得不到满意的答复,甚至在证券监管机构采取过激的行为。

这样不仅影响了证券监管机构的工作秩序,更重要的是证券纠纷对于广大投资者的切身利益、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国民经济的稳定增长都将产生严重的影响。

因此,以合适的方式来公正、高效地解决证券纠纷就成为维护证券市场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环节。

然而,我国目前的证券纠纷投诉解决机制尚未完善。

在解决投诉及纠纷时显得力不从心。

本课题在分析证券投诉纠纷现状,投诉中存在的问题、引起投诉的原因,并在剖析现行投诉纠纷解决机制及立法的不足的基础上,通过分析、比较、借鉴美国证券市场和其他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经验和做法,结合我国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建议事前加强对证券市场投资者投资风险教育、普及风险防范知识、并使投资者明确证券监管部门职责与投诉受理事项;事中规范投诉处理过程以及建立重复投诉解决机制;完善投资者法律保护体系;并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非诉讼解决机制,建立我国证券投诉纠纷调解、仲裁制度,畅通其他解决渠道以从根本上解决证券投诉,以期构建一套健全、透明、公正、高效、多元化的证券投诉纠纷解决机制。

目 录摘 要 (1)第1章 绪论 (1)1.1问题的提出 (1)1.1.1 研究背景 (1)1.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2)1.2主要研究内容和方法 (3)1.2.1 主要研究内容 (3)1.2.2 研究方法 (4)第2章 我国证券投诉及纠纷的解决现状 (5)2.1证券投诉概述 (5)2.1.1 证券投诉及纠纷的概念界定 (5)2.1.2 证券投诉与证券纠纷 (5)2.1.3 投资者投诉存在的问题与原因分析 (10)2.2我国证券投诉处理程序与证券投诉解决的法律框架 (11)2.2.1 我国证券投诉处理程序 (11)2.2.2 证券投诉处理与解决的法律框架 (12)2.3我国解决证券投诉及纠纷的实践 (17)2.3.1 ST红光案 (17)2.3.2 ST银广夏案 (18)2.3.3 大庆联谊案 (21)2.4存在的主要问题 (24)2.4.1 证券投诉纠纷解决存在的问题 (24)2.4.2 投资者投诉解决立法存在的不足 (25)第3章 国外及港台地区证券纠纷解决的理论与实践 (26)3.1美国SEC证券投诉处理程序 (26)3.1.1 非正式调查 (26)3.1.2 立案与正式调查 (27)3.1.3 案件审理与审定 (27)3.2非诉讼解决机制 (28)3.2.1 台湾专门机构的证券调解制度 (28)3.2.2 美国证券纠纷仲裁制度 (30)3.3诉讼解决机制 (36)3.3.1 美国的集团诉讼 (36)3.3.2 典型案例 (40)3.3.3 日本的选定当事人诉讼 (43)3.3.4 德国的团体诉讼 (44)3.4国外证券纠纷解决机制对我国的启示 (46)第4章 完善我国证券投诉及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议 (49)4.1加强投资者教育 (49)4.1.1 投资风险教育及风险防范知识宣传 (49)4.1.2 明确证券监管机构解决投诉的职责范围 (50)4.2规范投诉处理过程及建立重复投诉解决机制 (52)4.2.1 规范投诉处理过程 (52)4.2.2 建立重复投诉解决机制 (53)4.3改进证券投资者权益保护举措 (54)4.4畅通其他解决渠道 (56)4.4.1 建立以调解方式解决证券纠纷体系架构的建议 (56)4.4.2 建立以仲裁方式解决证券纠纷体系架构的建议 (58)4.4.3 建立诉讼解决机制的建议 (61)第1章绪论1.1问题的提出1.1.1研究背景我国证券业起步于20世纪八十年代初期,成长于从计划经济过渡到市场经济的历史进程中,其发展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发展过程。

证券纠纷调解制度简析

证券纠纷调解制度简析

证券纠纷调解制度简析一、引言证券市场是现代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稳定和健康发展对经济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由于证券交易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证券市场上难免会出现各种类型的纠纷。

证券纠纷给市场秩序稳定造成一定的冲击,严重影响投资者的信心,因此建立健全的证券纠纷调解制度对于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和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证券纠纷调解制度的概述证券纠纷调解制度主要包括立案、调解、履行等环节。

首先,当投资者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向调解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

然后,调解机构将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调解,通过双方协商达成调解协议。

最后,当双方同意调解的结果后,调解协议进入履行阶段。

如果一方违反调解协议,对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三、证券纠纷调解制度的优势1.速度快:相比于诉讼和仲裁,调解的速度更快,可以及时解决投资者的纠纷,减少其损失。

2.费用低:调解的费用相对较低,可以为纠纷双方提供合理的解决方案,避免长时间的诉讼或仲裁过程带来的高昂费用。

3.隐私性好:调解是一种私下解决纠纷的方式,双方的信息不会公开,保护了当事人的隐私权,避免了不必要的社会影响。

4.灵活性强:调解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可以根据纠纷的具体情况提供个性化的解决方案,更好地满足各方的需求。

5.维护市场秩序:调解机构会对投资者和证券公司等市场主体进行资格审查,并组织相关培训活动,提高市场主体的行为规范,维护市场秩序。

四、证券纠纷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尽管证券纠纷调解制度的优势显而易见,但其发展还面临一些问题。

首先,调解机构的专业性和公正性仍然有待提高,一些机构的调解专业能力和信誉度有限。

其次,调解制度的执行力度不够,一些调解协议无法得到有效履行,影响了调解机构的权威和公信力。

第三,公众对调解制度的认知度仍然不高,很多投资者并不了解调解的优势,并倾向于选择诉讼或仲裁等纠纷解决方式。

五、完善证券纠纷调解制度的建议为了进一步完善证券纠纷调解制度,应采取以下措施:1.提高调解机构的专业素质和公正性,加强对调解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建立评估机制,提高调解机构的服务质量和专业能力。

如何处理证券交易纠纷

如何处理证券交易纠纷

如何处理证券交易纠纷处理证券交易纠纷是金融领域中必不可少的一项重要工作。

在证券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各种纠纷,包括股票交易纠纷、债券交易纠纷和衍生品交易纠纷等。

本文将介绍如何处理证券交易纠纷,包括寻求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方面。

一、寻求调解寻求调解是处理证券交易纠纷的第一步。

当发生纠纷时,交易双方可以选择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问题。

调解过程中,双方可以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或者通过专业的调解机构来协助解决纠纷。

调解的优点是快速、低成本,并且可以保护双方的隐私。

但是,调解结果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需要采取进一步的法律行动。

二、仲裁程序如果调解没有达成一致,双方可以选择通过仲裁解决证券交易纠纷。

仲裁是一种非诉讼的争议解决方式,双方委托独立的仲裁机构或者仲裁人进行裁决。

仲裁程序相对于诉讼程序而言,更加迅速和经济。

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各方必须履行裁决结果。

同时,仲裁的过程和结果相对保密,有利于保护商业秘密和敏感信息。

三、诉讼程序如果调解和仲裁都无法解决纠纷,双方可以选择通过诉讼来解决证券交易纠纷。

诉讼是将争议交给法院进行审理和裁决的一种方式。

相比于调解和仲裁,诉讼程序更加正式和庄重,法院的裁决结果具有法律约束力。

但是,诉讼程序需要花费较长的时间和较高的成本,并且可能会对交易双方的商誉造成一定的损害。

四、诉讼风险管理在处理证券交易纠纷的过程中,合理的诉讼风险管理至关重要。

交易双方应该认真评估自己的案件胜算,并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诉讼策略。

有时候,通过积极采取和解方式解决争议可能是更明智的选择,可以避免不必要的时间和金钱消耗。

而在其他情况下,坚持自己的权益并通过诉讼争取合理赔偿可能是最好的选择。

五、专业法律咨询处理证券交易纠纷需要专业的法律知识和经验。

交易双方应该寻求专业的法律咨询,在纠纷处理过程中得到指导和帮助。

律师可以帮助交易双方评估案件的强弱势,并制定相应的解决策略。

同时,律师也可以协助双方与调解机构、仲裁机构和法院进行沟通和协商,确保自身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纠纷调解工作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纠纷调解工作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纠纷调解工作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16.01.22•【文号】•【施行日期】2016.01.2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纠纷调解工作管理办法(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2016年1月22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妥善解决证券业务纠纷,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行业整体利益,促进证券市场规范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的若干意见》、中央综治委等16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的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结合证券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证券纠纷调解是指经纠纷各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组织通过说服、疏导、调和等方式,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和解,解决证券业务纠纷的活动。

调解组织是指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证券纠纷调解中心(以下简称“调解中心”)以及接受调解中心委托转办证券纠纷调解案件的地方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协会”)。

第三条证券纠纷调解,遵循下列原则:(一)自愿、公平、公正;(二)方便、高效、公益;(三)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四)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第四条调解组织开展证券纠纷调解,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也可以参考行业惯例。

调解组织开展证券纠纷调解工作应当适用本办法和《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纠纷调解规则》。

第五条协会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的指导下开展证券纠纷调解工作,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六条协会与法院、仲裁、信访、公证等机构建立并完善对接机制,促进证券纠纷有效解决。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七条协会成立证券调解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委员会”),研究、指导、处理与证券纠纷调解工作相关的专业问题,主要职责如下:(一)拟定证券纠纷调解基本制度;(二)审议调解员的聘任和解聘;(三)对证券纠纷调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四)研究与证券纠纷调解相关的重大事项;(五)对调解制度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六)协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证券纠纷调解机制研究分析及解决方案证券侵权纠纷在我国证券市场上屡见不鲜,并因为其利益牵涉的广泛性而日益引起了人们的重视。

可是长期以来我国的证券侵权纠纷解决机制都付之阙如,直接影响了投资者利益保护和证券市场良性发展。

因此,本文拟通过对证券纠纷调解机制的分析及对国内外证券纠纷调解机制的比较等,研究如何通过证券调解机制来解决证券纠纷,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和社会的稳定。

关键词:证券纠纷、证券调解、纠纷解决一、证券纠纷的调解概述 (4)(一)证券纠纷调解的定义 (4)(二)证券纠纷调解特点 (4)(三)证券纠纷调解的性质 (5)二、我国证券纠纷的调解 (7)(一)我国证券纠纷的调解现状 (7)(二)我国证券调解的成功案例 (8)(三)证券纠纷调解的缺陷 (10)三、国外证券调解制度的借鉴 (11)(一)美国证券争议调解制度 (11)(二)英国证券争议调解制度 (12)四、完善我国证券调解机制的几点建议 (13)(一)建立证券调解组织体系 (13)(二)确立证券调解的范围 (14)(三)明晰证券调解程序 (14)(四)强化调解结果执行 (14)一、证券纠纷的调解概述(一)证券纠纷调解的定义调解是指在第三方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及社会公德为依据,对纠纷双方进行斡旋、劝说,促进互相谅解,多方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活动。

调解在我国纠纷解决中有着极为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也是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组成部分。

证券调解则是以国家证券、期货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等为依据,就证券、期货纠纷实施了自愿性的纠纷解决机制。

(二)证券纠纷调解特点1、涉及主体众多,影响广泛证券争议可能涉及的类型包括以下几种:投资人与经纪商之间的委托合同争议、投资人与证券投资顾问公司之间因投资顾问行为所发生的争议、投资人与证券金融事业单位之间因融资、融券行为发生的争议、经纪交易商相互之间的争议、证券发行人与证券承销商之间因承销合同所产生的争议,以及经纪交易商和证券交易所之间的争议等等。

该等类型的案件往往争议标的较大,其中尤以涉及到公众投资者的争议案件为典型代表。

单个投资者要求的赔偿额可能并不大,但由于受到波及的投资者众多,因此总赔偿额度往往很大。

对于涉及争议的上市公司或证券公司而言,一旦因违规行为被揭露而引发大规模索赔事件,往往也会使运营受到严重影响,少数原本不良的财务状况有可能会因索赔而导致资金链断裂从而陷入更严重的困境,如果由此导致公司破产,则会引发更大规模的信用风险,引起更大范围的震动。

2、证券争议案件的专业性强证券纠纷往往涉及到证券的发行、交易等环节,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与其他民事、商事争议相比,对证券纠纷案件做出判断不仅需要对法律有充分的理解,还需要相应金融领域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同时对证券市场的各种规则也要有熟练的把握。

我国目前处理证券纠纷相关的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缺位,给目前作为处理证券纠纷主体的法院系统带来了很大的负担。

纵观现行进入法院诉讼程序的证券诉讼案件,一般都经历了非常漫长的诉讼历程,除因政策原因而导致耽搁外,证券争议案件的复杂性是最根本的原因。

3、受证券市场其他因素影响而复杂化在证券纠纷处理过程中,往往会因伴随其他事件的产生而进一步复杂化。

如我国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存管制度,经历了独立存管、第三方存管的变革,其间涉及到大量的证券委托理财纠纷、风险券商挪券挪保案件。

这些事件的产生以及随之而来的制度变革,使纠纷中的各个主体必需因之做出新的选择,同时这也是一个互相影响的过程,对于纠纷解决态度和立场的不同,也使冲突与妥协都更加复杂化。

(三)证券纠纷调解的性质一般而言,证券纠纷调解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的性质:1、证券纠纷调解是在第三方介入的情况下完成的纠纷解决活动。

证券调解由独立的调解人居中主持实施。

调解人与自己正在调解的民事纠纷及其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必须公平地对待纠纷双方当事人。

居中调解人的存在,使得调解与和解显然区别开来。

“和解”是指纠纷双方主体以自由平等协商、相互妥协的方式和平解决纠纷,其间没有居中调解人主持解决纠纷。

虽然担任调解人的可以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专门机构或个人,但作为第三方的角色只是协助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或促进调解进行,而并不能作为裁判者,虽然其意见能够影响纠纷的处理,但并不能替代当事人对纠纷处理做出决断。

2、证券纠纷调解是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前提。

是否运用调解、如何进行调解、调解结果如何,均取决于纠纷双方当事人的合意。

调解的本质功能是促成合意的形成,是非强制性的纠纷解决程序,所以从调解程序的启动到调解程序的进行和调解结果的达成均以当事人自愿为根本原则。

但对于在法院附设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而言,对于特定类型的纠纷当事人需要经过调解程序后才能进入诉讼程序。

当然,纠纷处理结果依然要依据当事人自愿而定。

3、调解协议不具有国家强制力。

从本质上而言,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间解决纠纷的合意,是当事人自由处分自己权利的体现,需要当事人自愿遵守和履行,一旦当事人反悔另行起诉则协议自然不生效。

为了防止滥诉和司法资源的浪费,很多国家规定达成的和解协议一旦经过法院及其他权威机构的登记认证后即产生严格的法律约束力。

4、调解具有便利性和灵活性。

与审判程序相比较,调解无须严格的程序,一般都可以不公开,当事人可以在比较和谐的而非对抗性的氛围中化解矛盾;而作为纠纷解决所适用的规范,除法律规范和原则外,还可以以各种有关的社会规范作为依据和标准,如地方惯例、行业标准、公共道德标准、通行的公平原则等等。

由此,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的利益和条件充分地进行协商和交易,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协议。

二、我国证券纠纷的调解(一)我国证券纠纷的调解现状我国的调解包括民间调解、仲裁及法院调解、证券业协会调解。

民间调解的优势是可以充分的发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并且当事人可以选择作为第三方的调解员。

对于法院调解及仲裁调解,证券纠纷双方将案件提交法院或仲裁委员会立案庭之后,法院或仲裁机构一般都会组织双方当事人、律师进行调解,促成调解,有学者认为这是法官最期望的结案方式,理由有如下几点:第一,通过调解结束证券纠纷可以提高法官的结案率。

第二,法官通过调解结束案件只要不违反国家法律,侵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可以减少错判的几率。

但在国际趋势上,投资者一旦遇到证券投资或期货交易纠纷,自身权益受到损害,除了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裁决外,还可通过证券调处机构的公正调解,避免进入诉讼程序,这样一来,既可以节省投资者自身的诉讼成本,也减少了法院的诉讼案件,节约了社会资源。

因此,从长远来看,建立适当的调解通道,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节约社会成本,既是顺应社会管理方式创新的需要,更是落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一项具体措施。

新修订的《证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对证券业协会的职责第五项进行了修改,规定证券业协会有“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证券业务纠纷进行调解”的职责,将证券业协会的调解职责明确限定在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证券业务纠纷。

这样修订有利于协会切实履行调解职责,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2012年6月11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了《证券纠纷调解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根据该办法规定,协会成立证券纠纷调解中心(以下简称“调解中心”),负责证券纠纷调解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调解中心的主要职责为:负责证券纠纷调解申请的受理、调解小组或调解员的指定、调解实施、回访、调解文书制作、档案管理等工作。

调解中心的受理范围包括:会员与会员之间发生的证券业务纠纷;会员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证券业务纠纷;会员与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发生的证券业务纠纷。

《证券纠纷调解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证券纠纷调解规则(试行)》、《调解员管理办法(试行)》的发布与实施,标志着证券业协议作为证券行业的自律性组织,已正式开始承担证券调解的职责,为中国证券纠纷调解提供了专业、有效的新途径。

(二)我国证券调解的成功案例陈艳军等诉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赔偿纠纷系列案(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杭民二初字第133号)陈艳军等127人先后以杭萧钢构与中国国际基金有限公司就安哥拉住宅建设项目上信息披露违反法律法规对股民形成误导为由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杭萧钢构赔偿原告投资损失、佣金和利息等损失。

2007年4月30日,中国证监会对杭萧钢构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杭萧钢构存在未按规定披露信息和披露的信息有误导性陈述等违法行为。

杭州中院针对该案原告众多、利益牵涉面广、社会影响大,且潜在当事人多,若处理不当,会影响到资本市场和社会稳定的特点,于受案之初便制定了对127件案件进行通盘考虑、整体处理的审理思路。

法院先后多次做双方当事人调解工作,释法明理,使杭萧钢构对其行为的法律后果及法律责任有了正确的认识,只有诚恳调解、积极赔偿才能修复上市公司信誉。

使原告应充分认识股市投资行为本身存在的风险以及股票市场的系统风险,逐步引导原告调整过高的诉讼期望值,接受以调解方式化解矛盾纠纷。

充分发挥律师在调解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取得127位原告代理人律师的理解与支持。

最终,118件案件一次性达成调解协议,原告获得了82%的高比例现金赔偿。

随后,剩余9件案件也顺利调处。

本案因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有误导性陈述而引发,涉及受损股东众多,赔偿数额较大,且正值国际金融危机的负面影响逐步显现,资本市场震荡加剧之际。

杭州中院准确把握形势和案情,正确选择优先调解的审判方法,成功调解结案:一是实现了债权最大限度的保护。

100多位受损股民获得了高达82%比例的现金赔偿并已全部赔付到位,这是至今在证券虚假陈述案件受偿比例最高的案件,被媒体称为“史无前例”高额赔偿。

二是充分发挥了调解一揽子化解全部纠纷的优势,杭州中院在受案之初便制定了通盘考虑、整体处理的审理思路,采取了求同存异、分类处理的审理方案,118件一次性调解解决,剩余9件也顺势处理。

三是坚持依法调解,注重释法解疑,引导当事人理性解决纷争。

法院在分清责任的前提下,引导当事人平等自愿地解决纠纷,真正贯彻了依法调解原则。

四是实现了互利双赢的最佳办案效果,127件系列案件的妥善审结,依法维护了股民、上市公司以及公司新旧股东的利益,受到了地方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

(三)证券纠纷调解的缺陷虽说各国都承认调解的优势,但目前的调解也存在一些失灵的领域:第一,如调解双方任何一方无诚意进行调解,调解只会是浪费时间、浪费精力、浪费唇舌。

第二,调解书,特别是民间调解机构或行业协会的调解书只具有民事合同的效力,不像仲裁裁决、法院判决一样具有强制执行的效率,一旦任何一方不遵守调解书的规定,那么调解所做的一切努力都会付诸东流。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