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
煤矿领导下井带班及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煤矿领导下井带班及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1、矿、科、队三级值班干部必须坚守工作岗位,24小时吃住在矿,有事必须向矿调度室请假,否则,每次罚款20元。
坚持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协调处理好矿井安全生产,对当天安全生产负主要责任。
2、值班干部严禁班中喝酒,违者每次罚款300元,若因此而影响工作或造成恶劣影响,一律给予行政处分。
3、区队值班干部要提前2小时到调度室汇报当班作业计划,在安排工作的同时,要认真布置相关安全技术措施。
4、矿级领导要按照调度室排定的顺序班次跟班,要深入采掘一线,现场指导区队及时消除各类隐患,确保安全生产,跟班必须在现场向矿调度汇报。
5、区队跟班干部要提前30分钟到调度室签到,准时参加班前会,了解上一班安全生产情况,学习有
关安全技术措施,凡迟到者,每次罚款20元。
6、跟班干部要与工人同上同下,抓好现场安全管理,严禁空岗、脱岗、提前离岗,否则一经查出每次罚款100元,若因此而造成事故,将严格按公司、矿有关规定追查责任,并给予严肃处理。
7、矿级领导若有事不能值班需向矿长请假,由矿长负责协调替补人员。
8、严格交接班制度,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按到岗顺序签到,不能空格,本人亲自签字,不得代替,做到交清接明。
交接班记录中必须填写当天存在问题,不得空项。
否则,对当天值班人员每人罚款100元。
9、值班期间值班人员要全面了解井下情况,保证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建设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实施细则

建设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实施细则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印发《建设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晋煤办基发[ ]1054号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中煤平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有限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切实加强煤矿建设期间的安全工作,严格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根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建设煤矿执行领导带班下井规定情况的通报》(煤安监行管〔〕35号)和《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3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参照山西省煤炭工业厅以晋煤安发〔〕1134号文印发的《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实施细则》,制定了《建设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现印发你们。
请你们认真组织学习,积极贯彻落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执行到位。
附件:1、《建设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实施细则》2、煤安监行管〔〕35号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九日附件1:建设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建设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根据《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建设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和县级以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是落实建设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建设煤矿抓好有关制度的建立和落实。
同时要对建设煤矿领导带班下井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对建设煤矿违反带班下井制度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建设煤矿实行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领导“双带班下井”制度。
本细则所称的建设煤矿,是指新建或进行改建、扩建、重组整合、技术改造等,而且已按规定程序办理正式开工手续的建设矿井。
领导下井带班及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企业应建立健全领导带班考核制度,将带班记录作为考核指标之一,激励领 导更好地履行职责。
03
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检查形式与内容
专项检查
针对矿山安全生产某个专业或某个 环节进行的检查,如通风、运输、 机电等。
定期检查
按照规定的时间间隔进行的检查, 如周检、月检等。
不定期检查
随机进行的检查,以防范突发情况 或隐患。
《领导下井带班及安全监督检查制 度》
xx年xx月xx日
contents
目录
• 制度概述 • 下井带班制度 • 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 违规行为及处理 • 相关制度与文件 • 制度实施及效果评估
01
制度概述
目的和意义
1
确保煤矿安全生产,降低事故风险,保障员工 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2
增强领导干部对安全生产的重视,提高安全管 理水平,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对违规行为还可以采取其他措施,如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约谈等,以强化制度的执行力度 。
违规行为的通报与公示
通报范围
将违规行为及处理结果通报至相关单位和 部门,以便加强信息共享和警示教育。
VS
公示方式
通过内部网站、公告栏、微信群等多种渠 道公示违规行为及处理结果,以便广大员 工了解和监督。
05
相关制度与文件
带班任务与要求
安全监督
领导带班期间应加强对现场安全生产的监督,发现并及时处理安 全隐患。
生产指挥
领导带班期间应有效指挥现场安全生产,确保生产任务顺利完成 。
信息记录
领导带班期间应认真填写相关记录,包括带班时间、地点、工作 内容和发现的问题等。
带班记录与考核
记录要求
领导带班记录应详细、真实,字迹清晰,易于查阅。
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检查工作制度范文

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检查工作制度范文一、引言随着我国煤炭产业的快速发展,矿井的生产日益增加,矿井安全问题也愈发突出。
为了确保矿井生产过程的安全,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检查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为此,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加强矿井的管理和监督,提高矿井安全水平,势在必行。
二、目的和适用范围本工作制度的目的是规范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检查工作,确保员工和设备的安全,并严格执行国家矿井安全标准和相关法规。
适用于所有矿井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检查工作。
三、主要内容1. 领导带班下井(1) 领导带班下井必须具备合格的矿井安全知识和经验,拥有所需的资格证书,并经过严格的培训和考核。
(2) 领导带班下井前必须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明确工作任务和目标,并将计划报告给上级领导。
(3) 下井前,领导带班人员必须仔细检查个人安全装备,确保装备齐全、有效,并进行安全演练,熟悉应急处置程序。
(4) 下井时要按照规定的工作岗位和时间进行工作,不得随意离开工作岗位或加班加点。
(5) 下井期间,领导带班人员要时刻关注井下人员和设备的安全情况,并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6) 下井工作结束后,领导带班人员要及时上报工作结果,包括工作完成情况、安全问题和改进建议。
2. 安全检查工作(1) 安全检查是矿井安全管理的重要环节,主要包括日常巡视、定期检查和专项检查等。
领导带班人员要按照要求,认真组织和执行检查工作。
(2) 领导带班人员下井前要核实各项检查工作的计划、任务和目标,确保检查的全面性和有效性。
(3) 在矿井地面设立检查岗,在岗检查人员要熟悉矿井相关的安全规定和操作流程,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检查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4) 安全检查时,领导带班人员要仔细查看各项设备的工作状态和运行情况,监督员工的作业方式和操作规范,并记录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
(5) 安全检查结束后,领导带班人员要及时整理和分析检查结果,制定整改方案,并追踪整改进展情况,确保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与煤矿安全监督管理有关的规章制度,维护安全生产秩序,预防安全生产事故,保护劳动者及社会公共利益,根据《煤矿安全审查规程》编制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安全检查,是指煤矿安全管理、生产工艺、煤矿井下作业条件及劳动者安全防护情况的检查。
第三条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是实现安全监督的重要措施,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第四条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应符合安全生产法令和煤矿安全监督管理的各项规定,具有空间的规律性和时间上的周期性,凡有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根据安全生产法令和煤矿安全监督管理的各项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条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是指安全监察员、安全施工员、班顶工程师等安全技术人员、生产技术人员及煤矿其他负责人不定期到煤矿井下开展安全检查工作。
第六条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管理部门负责人每季度必须参加带班下井的检查;未经过下井安全检查却发布开采作业令的,对其责任追究到位,由有关部门负责处置。
第七条参加带班下井的检查应当按照煤矿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技术准则,按照安全管理、生产工艺、安全防护等领域开展以安全检查为主的活动;在开展下井安全检查的过程中,应及时整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第八条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安全检查应按照安全生产技术规程的要求,重点对下列事项进行检查:1、安全管理,包括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系数和安全管理体制;2、作业条件下的安全技术设施,包括空气清洁度、防火措施和防突气压设施;3、作业程序下的安全技术措施,包括劳动者安全技术防护、高空作业安全技术防护等;4、生产施工现场的安排,包括现场环境安全检查、工作面安全检查和人员管理等;5、劳动者的健康与安全,包括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健康检查等;6、煤矿安全审查规程所列要求的其他安全审查事项。
第九条下井安全检查应当以检查性质的文件作为唯一的参照依据,除安全部门另行规定之外,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就下井安全检查内容,负责详细地安排检查事项、安排检查时间和地点,确定检查对象,指定检查者、记录者和责任人。
煤矿领导下井带班及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煤矿领导下井带班及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为仔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平安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文件及国家安监总局—152号文件《关于仔细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的确搞好煤矿平安生产工作的实施看法》精神,确保公司领导深化了解平安生产状况,准时发觉和消退事故隐患,有效制止违章违纪现象,经公司讨论打算实行矿井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
现制定下井带班管理规定如下:一、公司领导入井次数按上级有关规定要求执行。
副总工程师以上的管理人员,每月在完成上级规定下井次数的同时,要严格根据公司“六定管理”支配的下井带班次数。
二、井下单位正职每月下井不少于12次,下井带班不少于5次;行政副职下井不少于18次,下井带班不少于14次;政工副职、技术员下井不少于14次,下井带班不少于8次。
必需保证每班都有领导干部下井带班。
三、安监部、调度室、技术部正职下井不少于12次,下井带班不少于5次;副职、技术员下井不少于14次,下井带班不少于8次。
四、矿井带班由副总以上管理人员及职能部门主要管理人员组成,井下单位带班由各单位技术员以上管理人员组成,带班人员由本单位自行支配,必需保证每个班次至少有1名单位领导现场跟班带班作业。
领导干部下井带班要与工人同上同下,确保工作时间和工作质量,把保证平安生产作为第一责任,切实把握当班井下的平安生产状况,实行走动式管理方式,到石门揭煤、巷道贯穿、交叉点施工、过断层、过老空、安装、放顶、工作面初采和结束等重点采掘头面以及排放瓦斯、特别车辆运输等施工现场带班作业,督促落实平安技术措施,准时发觉解决存在的隐患问题。
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不间断巡察检查,做到事故隐患早发觉、早处理。
准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和突击生产。
五、下井跟班、带班实行汇报制度。
各级领导干部下井跟班、带班一律用井下电话亲自向调度室进行汇报。
下井带班、跟班汇报每班不少于2次,主要汇报检查作业地点、存在问题、实行措施、处理看法等。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为进一步提高煤矿安全管理水平,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矿副总工程师及以上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主动深入井下作业现场及时了解矿井安全生产状况,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制止违章违纪现象,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3号令)等法律法规精神,结合《煤矿领导干部带班下井规定》(煤矿化工〔2011〕1173号)文件要求和煤矿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人员范围矿副总工程师及以上管理人员二、入井带班相关规定1、矿副总工程师及以上管理人员每天每个班次至少有1名下井带班。
2、下井带班数量规定:矿井的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小于5次,其他领导带班下井次数,由矿根据人员结构情况具体确定,但不得少于7次。
矿带班下井领导十六点班、零点班带班下井次数不得少于总带班次数的三分之一;矿副总工程师及以上管理人员下井带班按照《煤矿副总以上管理人员下井带班计划》执行(调度室在每月月底排出下月带班计划并加盖煤矿公章后,由行办及时发送给相关人员)。
3、下井带班形式:采用“三八制”带班形式,分三个班,每班带班时间8小时,零点班0:00—8:00,八点班8:00—16:00,十六点班16:00—24:00。
三、带班人员职责权限及工作任务1、带班下井领导必须与工人同上同下,是本班井下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2、领导带班下井应当随身携带“人员定位卡”。
3、带班下井领导要把保证安全生产作为第一位的责任,切实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重点工程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
4、带班下井领导除对井下安全隐患最多和最危险的工作地点重点关注外,可根据领导分管工作不同适当兼顾巡查井下其他重要地点;1~2个月内带班人员应当把井下所有工作地点、巷道、机电设备处、硐室等至少巡查一遍。
矿领导带班下井规定33号令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2010年9月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3号公布根据2015年6月8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1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分别简称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以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是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煤矿抓好有关制度的建设和落实。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对煤矿违反带班下井制度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实施国家监察,对煤矿违反带班下井制度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煤矿,是指煤矿生产矿井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资源整合重组等建设矿井及其施工单位。
本规定所称煤矿领导,是指煤矿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
建设矿井的领导,是指煤矿建设单位和从事煤矿建设的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
第五条煤矿是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责任主体,每班必须有矿领导带班下井,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煤矿的主要负责人对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全面负责。
煤矿集团公司应当加强对所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煤矿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弄虚作假的,均有权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举报和报告。
第二章带班下井第七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并严格考核。
带班下井制度应当明确带班下井人员、每月带班下井的个数、在井下工作时间、带班下井的任务、职责权限、群众监督和考核奖惩等内容。
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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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
煤矿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3号)文件精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矿领导深入现场了解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制止违章违纪现象,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一)带班下井
1、带班人员:矿长、矿领导班子成员、副总师
2、带班次数:按照调度所排定的带班工作计划进行带班
3、调度所每月末必须按规定排定下月领导带班计划,报矿长审批后分发至每位带班人员并发布于内网,并于每月28日前报送至恒源股份调度中心、安监局各一份。
带班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排定的带班下井计划执行,因公务或个人因素当班不能带班下井的,必须提前向矿长请假,同时由个人提前与其他矿领导协商临时调换,并将调换情况告知调度所,调度所将调换情况向公司调度室、安监局汇报。
如遇矿领导集体(三人及以上)外出情况,由调度所按照矿长指令重新排定带班下井工作计划,经矿长审批后进行公布执行,公务结束后原则上应补还班次,确保矿领导带班下井不空班,并与职工同时入井、升井。
4、矿领导带班下井时,其领导姓名应在井口大屏幕进行公示,带班人员入井后及时向公司调度中心汇报。
矿领导带班下井的完成情况每月
在矿内网和公告栏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二)带班人员职责
1、带班人员必须遵守煤矿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职责。
要把保证安全生产作为第一位的责任,加强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全面掌握当班井下安全生产状况。
2、带班人员检查各级[换行]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检查矿井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规定、规程措施执行情况;检查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现场安全管理,工程质量状况、安全隐患、干部跟班、特殊工种持证上岗、按章作业、手指口述、岗位标准熟练程度以及生产环境的安全状况等。
3、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
4、遇到险情时,带班人员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地撤离到安全地点。
二、矿领导带班下井交接班制度。
1、矿领导带班下井必须井下交接班,交接班地点设在井下交接班室,交接班时间:早班(6时30分),中班(14时30分),夜班(22时30分)。
2、上班领导应向接班领导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和需注意的事项等,并认真填写《矿领导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
3、矿领导交接班记录薄每月由安监处负责发放、管理、保存,保存时
间不少于一年。
三、矿领导带班下井记录管理制度。
1、带班人员升井后,应及时在井口信息站填写《恒源煤矿矿领导带班下井记录》,及时将下井时间、路线、沿途存在问题和处理措施等有关情况进行登记,,安监处井口信息站应设专人负责整理、反馈和存档备查。
2、安监处信息站负责对带班领导反馈的问题进行处理,对现场不能解决处理的,以“五定表”的形式通知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安监处负责跟踪落实,做到闭合管理。
3、每月矿领导带班下井记录和电子信息档案由安监处信息站负责收集、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一年。
5、调度所将每月矿领导带班下井计划和相关记录进行存档备查,保存期不少于一年。
四、责任追究。
1、调度所每月28日前未排出带班[换行]工作计划或未及时报送变更带班人员信息的,造成空班漏班的,罚调度所所长200元,罚相关责任人500元。
2、因带班人员原因造成空班漏班的,罚带班人员500元。
3、带班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发现隐患和不安全行为不处理不制止的,视情节严重给予通报批评、谈话、警告、记过等相应的性质处分,造成事故的,按相关文件规定追究处理。
4、带班人员未填写带班记录或记录填写不规范、不认真的,罚款200元。
5、安监处信息站对矿领导带班下井资料管理不规范,罚安监处副处长、责任人各200元。
五、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