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石乡2010年文化市场管理制度
农村演出市场管理制度办法

农村演出市场管理制度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演出市场管理,保障演出市场秩序,促进农村文化事业的繁荣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村演出,是指在农村地区举办的各类文艺、戏剧、音乐、舞蹈、杂技等演出活动。
第三条农村演出市场管理应当坚持中央统筹、地方主体、多方参与的方针,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农村演出市场管理应当遵循市场化、法治化的原则,加强市场监管,鼓励创新,促进演出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第五条地方各级政府要将农村演出市场管理融入农村文化事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相关资源,提高文化产业的综合效益。
第六条农村演出市场管理应当倡导绿色、环保、健康的演出理念,倡导节约、俭约、廉洁的生活方式。
第七条农村演出市场管理应当倡导社会责任和诚信守法,规范从业人员行为,建立健全信用体系,提高市场运行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八条地方各级政府文化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演出市场的组织管理,制定相关政策和规划,引导和支持农村文化事业的发展。
第九条地方各级政府文化部门要建立农村演出市场的信息平台,公布演出信息、市场行情、票务价格等相关信息,提供便利、透明的服务。
第十条地方各级政府文化部门要加强对农村演出市场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政府文化部门要加强对农村演出市场的监督管理,确保演出市场的秩序、安全、卫生等方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第十二条地方各级政府文化部门要支持和鼓励农村演出市场的创新发展,提供政策支持和金融扶持,推动演出市场的艺术创新和业态升级。
第三章资金保障第十三条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农村演出市场的财政投入,支持演出场馆、文化公司、艺术团体等文化机构的发展。
第十四条地方各级政府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农村演出市场的发展,支持社会组织、企业、个人等主体投资兴办演出活动。
第十五条地方各级政府要制定完善的奖励机制,对农村演出市场的优秀演出作品和从业人员给予奖励和补助。
文化市场管理制度

文化市场管理制度
是指对文化市场进行管理的一套规则和制度体系。
这些制度包括政府的管理规定和行业自律规则等。
其目的是保护文化产品的质量和版权,促进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
文化市场管理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注册和执照管理:文化市场中的文化企业需要进行注册和获得相应的经营执照,确保其合法经营和规范运作。
2. 资质认定和准入管理:为了确保文化产品的质量和版权保护,对文化从业者或文化作品进行资质认定和准入管理,限制低质量和盗版作品的流通。
3. 市场监管和执法:建立相应的监管机构和执法部门,对违反文化市场规则和法律的行为进行惩罚和打击,维护市场秩序。
4. 文化产品评级和审查:对一些敏感或具有特殊性质的文化产品进行评级和审查,以确保其内容合法合规。
5. 纳税和财务监管:对文化企业进行纳税和财务监管,确保其合法经营和纳税义务。
6. 促进文化创作和市场竞争:通过政策和措施,促进文化创作和市场竞争,提升文化产品的质量和创新能力。
7. 消费者权益保护:加强文化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例如购买文化产品的维权机制和投诉处理渠道等。
文化市场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和创新能力的提升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需要注重平衡市场自主经营和政府管理的关系,确保管理制度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文旅部门管理制度范本

文旅部门管理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文化旅游行政管理,规范文化旅游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文化旅游权益,推动文化旅游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文旅部门)对文化旅游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文旅部门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践行新发展理念,推动文化旅游业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文旅部门应依法行政,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维护文化旅游市场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文旅部门应建立健全文化旅游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确保文化旅游市场安全。
第六条文旅部门应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推动文化旅游业的国际交往和对外文化交流。
二、文化旅游市场准入管理第七条文旅部门对文化旅游市场实施行政许可制度,依法审查文化旅游经营者的资质,核发相关许可证。
第八条文旅部门应建立健全文化旅游市场准入标准,明确文化旅游经营者的条件和要求。
第九条文旅部门对文化旅游市场实施备案管理制度,要求文化旅游经营者依法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条文旅部门应加强对文化旅游市场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文化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第十一条文旅部门对文化旅游市场实施日常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文旅部门应加强对文化旅游市场的监测和分析,及时掌握市场动态,为政策制定和执法提供依据。
第十三条文旅部门应加强对文化旅游市场的分类管理,分别制定相应的监管措施和执法手段。
第十四条文旅部门应加强对文化旅游市场的联合执法,与相关部门共同查处跨领域、跨区域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文化旅游市场服务与保障第十五条文旅部门应建立健全文化旅游市场服务体系,提供优质服务,方便文化旅游经营者办事。
第十六条文旅部门应加强对文化旅游市场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和服务水平。
第十七条文旅部门应建立健全文化旅游市场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投诉,维护消费者权益。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依据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依据
1、法律(3件)
2、行政法规(7件)
3、地方性法规(2件)
序号 法律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 施行日期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2.10.28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1.6.1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5.10.1
序号 法律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 施行日期 1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6.3.1 2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5.11.15 3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2.2.1 4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5.9.1 5 印刷业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1.7.26 6 出版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2.2.1 7
电影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2.2.1
序号 法律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 施行日期 1 山西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
省人大常委会 2000.9.1 2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
省人大常委会
2006.1.1
4、部门规章(6件)
序
号
法律名称制定发布机关施行日期
1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管理办
法
国家文化部1993.10.14
2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国家文化部2003.7.1
3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
理办法
国家文化部2002.4.10
4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国家文化部2004.7.1
5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国家文化部2006.7.1
6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错案责任
追究暂行办法
国家文化部2000.5.15。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2号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正文:----------------------------------------------------------------------------------------------------------------------------------------------------文化部令(第52号)《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6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蔡武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为,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维护文化市场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文化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是指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简称综合执法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文化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综合执法机构包括:(一)经法律、法规授权实施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对同级人民政府负责的执法机构;(二)接受有关行政部门委托实施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接受委托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对委托机关负责的执法机构。
第四条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运行机制。
第五条文化部负责指导全国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建立统一完善的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制度,建设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体系,加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专业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完善对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绩效考核。
各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权限范围内,指导综合执法机构依法开展执法业务。
各级综合执法机构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辽宁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2010修正)

辽宁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2010修正)【发布部门】辽宁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07.30【实施日期】2010.07.30【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1997年9月27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8月1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审批第三章经营第四章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文化市场的管理,保护文化市场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繁荣社会主义文化市场,满足社会文化生活需要,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文化市场是指下列文化经营活动:(一)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和演出经纪机构以及个体演员从事的营业性演出活动,以营利为目的的时装、模特表演活动,营业性组台演出以及民间艺人演出活动;(二)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出租及营业性放映活动,社会服务行业的录像放映活动;(三)歌厅、舞厅、音乐茶(餐)座、“卡拉OK”厅(含餐饮、洗浴场所附设的“卡拉OK”厅)、夜总会、电子游戏厅、台球厅、游乐场、综合性娱乐场(宫)及其他新兴文化娱乐项目的经营活动;(四)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营活动;(五)美术品的收购、拍卖、展销以及其他形式的销售活动,有赞助的美术品比赛,画店、画廊及书画裱褙等经营服务活动;(六)依法允许进入市场的文物经营活动;(七)经营性的文化艺术培训、礼仪庆典承办活动;(八)电影发行和经营性放映活动;(九)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文化行政部门管理的其他文化经营活动。
第三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文化市场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文化市场管理工作的领导,坚持一手抓繁荣,一手抓管理的原则;鼓励和提倡文明、健康、有益的精神产品和适合大众消费水平的文化娱乐活动;禁止淫秽、色情、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公共道德的精神产品和文化娱乐活动;促进文化市场的繁荣和健康发展。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管理制度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管理制度
第六条:本队将对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考评。
对下列情况的执法人员予以奖励。
(一)在行政执法中成绩显著。
(二)在查处重大行政违法案件中有突出贡献的。
(三)检举揭发行政违法行为,经查属实的。
(四)防止或纠正其他执法人员过错有功,使本执法机构或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减少损失的。
(五)其他应予以奖励的。
第五章行政执法责任追究
第七条: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行驶职责和权利。
执法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并收回其行政执法证件。
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
依法移交死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机构权益的。
(二)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收受其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三)对群众举报不受理、办理、拖延推诿的。
(四)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五)伪造、篡改、隐藏和销毁证据的。
(六)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以任何形式参与文化经营活动的。
(八)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六章实施细则
第八条:本队将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落实到各执法队员。
第九条:文化市场行政综合执法队要建立执法岗位责任制,明确本部门具体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对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据文化市场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职责,严格执法,依法行政,使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定性准确,处理恰当。
规章制度-文化市场管理制度

规章制度-文化市场管理制度
文化市场管理制度是指为规范和管理文化市场活动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和制度。
这些规章和制度旨在促进文化市场健康发展,保护文化产业的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平。
以下是文化市场管理制度的一些重要内容:
1. 文化市场准入制度:规定了哪些单位和个人可以从事文化市场活动,以及申请准入的程序和条件。
2. 文化市场主体执照制度:要求从事文化市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过审批并获得相应的执照,才能合法经营。
3. 文化市场经营行为规范:对从事文化市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行为进行规范,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维护市场秩序。
4. 版权保护制度:保护文化作品的知识产权,加强对盗版、侵权等违法行为的打击,鼓励原创和创新。
5. 文化市场监管机构:设立专门的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文化市场活动,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监管,及时处理投诉和纠纷。
6. 经营者信用评价制度:对文化市场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行评价,并建立相应的信用档案,增加市场主体的诚信意识。
7. 文化市场投融资管理制度:规范文化市场的投融资行为,加强对投资方和融资方的管理,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
通过建立和完善这些文化市场管理制度,能够有效地维护市场秩序,引导文化市场健康发展,并促进文化产业的繁荣。
同时,也为广大文化市场从业者提供了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鼓励他们不断创新和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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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石乡文化市场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我乡文化市场管理,繁荣和发展我乡文化市场,促进我乡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乡文化市场实际,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严格按照文化市场有关规定履行职责,做到秉公执法、不徇私情、廉洁奉公。
二、职能部门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各类安全防范检查(专项行动除外),督促整改各类安全隐患。
三、为确保未成年人的健康发展,各业主要按照文化市场有关规定,决不准未成年人进入网吧、游戏室。
四、文化、公安、工商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文华娱乐市场的日常管理和检查整治,确保文化娱乐市场治安秩序稳定。
五、严禁零售、出租、播放淫秽、色情、恐怖、凶杀、封建
迷信的等不健康和危害社会的音象制品。
六、电子游戏场所禁止向中小学生和其他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开放。
七、凡是经营文化市场场所的单位和个人,要每月向乡文化站汇报一次经营活动工作情况。
同时做好内部的自查工作,确保无火灾和各种安全事故的发生。
八、工商、公安、文化等部门要加强对业主的法律法规及各种安全、治安防范知识教育。
九、乡政府每季度开展一次文化市场排查整治,并对排查出的各种隐患及进督促业主进行整改,确保文化市场文明经营、安全经营。
十、设立投诉电话和投诉信箱,投诉电话为:8571178;投诉信箱设在党务政务公开栏前。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