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制度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督查制度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督查制度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督查制度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督查制度为进一步加强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率,强力推动市、县(区)联动工作机制,切实做好我市各类文化市场案件的查处工作,根据全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督查制度。
一、适用范围本督查制度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各县、区文化市场执法部门及执法人员。
二、督查主体市文化(新闻出版、版权)局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督查主体,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稽查队为行政执法督查的承办部门。
三、督查内容(一)市场管理情况压滤机滤布厂家市局对县、区文化市场管理状况、经营秩序、繁荣程度等情况进行监督、指导,通过暗访、抽查、突击检查、信息通报等形式,重点对县、区文化市场日常管理状况、节假日市场管理状况以及文化市场举报体系规范化程度等情况进行督查。
(二)案件办理情况本制度所称案件是指全市范围内通过不同途径到达市局并由市局督查的文化市场、新闻出版(版权)、扫黄打非、文物管理等各类案件,主要包括:1、上级及相关部门批转督查的案件;2、人民群众及 12318 文化市场举报专线提供的需督查的案件;3、日常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需督查的案件;4、暗访检查中发现的需督查的事项、案件;5、新闻媒体曝光的需督查的案件;6、其它需要督查的案件。
(三)执法部门及执法人员情况在对市场管理情况、案件办理情况进行督查的同时,市文化局对县区文化市场执法部门及执法人员工作过程中体现出来的执法能力、执法效率、执法质量进行督查,并根据督查情况及时向县、区文化部门提出意见与建议。
四、督查方式分为口头(电话)督查、书面督查和派员督查三种方式。
口头(电话)督查时,由市局明确告知督查的内容、要求和时限,并建立严密的记录、反馈制度,确保督查工作及时、到位。
书面督查时,市文化部门以书面形式向县、区文化部门发出督查通知,对督查的内容、要求、时限等具体项目进行明确规定,并及时追踪督查结果。
派员督查时,督查人员需掌握案件查处的全过程,代表市文化部门提出指导意见,及时处理办案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
文化行政执法管理制度

文化行政执法管理制度一、文化行政执法的基本概念文化行政执法是指国家文化管理部门和相关机构依法实施的对文化市场秩序进行监督、管理和维护的过程。
其核心职能是依法进行文化市场的监督和执法,保障文化产业的有序发展,推动文化产业的繁荣。
文化执法主要涉及对文化产业企业、从业人员、文化产品、文化市场等方面的监管,其目的在于有效管理文化领域的各类活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利益。
文化行政执法管理制度是指为实现文化行政执法职能的规范、高效和有序运作而建立起来的一整套规章制度。
其要求文化行政执法人员不仅要具备丰富的文化执法经验和技能,还要有扎实的法律知识和良好的职业操守。
只有建立科学合理的文化行政执法管理制度,才能有效维护文化领域的法制秩序,促进文化产业的良性发展。
二、文化行政执法管理制度的发展历程我国的文化行政执法管理制度始于20世纪80年代,当时我国文化事业正处于蓬勃发展阶段,为了维护文化市场秩序,推动文化产业的发展,国家对文化行政执法进行了规范和制度化。
从那时起,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关于文化行政执法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市场管理条例》、《文化产业管理规定》等。
这些法律法规为文化行政执法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奠定了基础。
随着我国文化事业的不断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文化行政执法管理制度逐步完善和健全。
首先是在执法机构建设上,文化行政执法机构日益健全,从单一的文化市场执法管理转变为涵盖文化市场、文化市民、文化企业等多个领域的综合性管理。
其次是在执法方式上,文化行政执法逐渐由传统的行政执法向法治化、智能化方向发展,为文化市场的规范化和规范化提供了有力支持。
三、文化行政执法管理制度的现状分析目前,我国的文化行政执法管理制度在建立和完善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是执法体制不够健全,文化行政执法机构之间职责划分不清,协调不力,导致监管漏洞和执法盲区。
第二是执法能力不足,部分从业人员缺乏执法经验和技能,法律意识薄弱,无法有效履行执法职责。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2号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正文:----------------------------------------------------------------------------------------------------------------------------------------------------文化部令(第52号)《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6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蔡武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为,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维护文化市场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文化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是指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简称综合执法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文化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综合执法机构包括:(一)经法律、法规授权实施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对同级人民政府负责的执法机构;(二)接受有关行政部门委托实施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接受委托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对委托机关负责的执法机构。
第四条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运行机制。
第五条文化部负责指导全国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建立统一完善的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制度,建设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体系,加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专业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完善对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绩效考核。
各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权限范围内,指导综合执法机构依法开展执法业务。
各级综合执法机构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管理制度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管理制度
第六条:本队将对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考评。
对下列情况的执法人员予以奖励。
(一)在行政执法中成绩显著。
(二)在查处重大行政违法案件中有突出贡献的。
(三)检举揭发行政违法行为,经查属实的。
(四)防止或纠正其他执法人员过错有功,使本执法机构或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减少损失的。
(五)其他应予以奖励的。
第五章行政执法责任追究
第七条: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行驶职责和权利。
执法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并收回其行政执法证件。
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
依法移交死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机构权益的。
(二)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收受其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三)对群众举报不受理、办理、拖延推诿的。
(四)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五)伪造、篡改、隐藏和销毁证据的。
(六)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以任何形式参与文化经营活动的。
(八)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六章实施细则
第八条:本队将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落实到各执法队员。
第九条:文化市场行政综合执法队要建立执法岗位责任制,明确本部门具体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对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据文化市场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职责,严格执法,依法行政,使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定性准确,处理恰当。
浙江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标准版)

浙江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由于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特殊性,传统的的救济制度在文化执法工作适用中存在很多问题,不能够充分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
下文是浙江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欢迎阅读!浙江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为了加强文化市场管理,规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是指市、县(市、区)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委托机关)通过委托方式,依法将文化市场的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事项,委托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简称综合执法机构\\\)实施的行政执法活动。
综合执法机构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三条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秉公执法、文明执法,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范围是:(一)营业性演出,音像制品经营,娱乐场所经营,艺术品经营,电影发行、放映,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社会艺术水平考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文物保护和文物经营;(二)广播影视节目制作、经营和传送,广播电视设施建设、保护和安全播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设置和使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公共视听载体播放视听节目服务;(三)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进出口等经营,著作权(版权)保护,包装装潢印刷品及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化市场活动。
第五条委托机关委托综合执法机构实施行政执法,应当依法以书面形式明确具体的委托事项、权限,并将委托文件、依据等材料分别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相关制度,在受委托的权限内依法履行职责,并接受委托机关的监督。
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工作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对投诉、举报文化市场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依法及时受理和调查处理。
浙江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浙江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文化市场管理,规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是指市、县(市、区)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委托机关)通过委托方式,依法将文化市场的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事项,委托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简称综合执法机构)实施的行政执法活动。
综合执法机构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三条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秉公执法、文明执法,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范围是:(一)营业性演出,音像制品经营,娱乐场所经营,艺术品经营,电影发行、放映,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社会艺术水平考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文物保护和文物经营;(二)广播影视节目制作、经营和传送,广播电视设施建设、保护和安全播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设置和使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公共视听载体播放视听节目服务;(三)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进出口等经营,著作权(版权)保护,包装装潢印刷品及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化市场活动。
第五条委托机关委托综合执法机构实施行政执法,应当依法以书面形式明确具体的委托事项、权限,并将委托文件、依据等材料分别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相关制度,在受委托的权限内依法履行职责,并接受委托机关的监督。
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工作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对投诉、举报文化市场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依法及时受理和调查处理。
第七条委托机关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培训,提高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
综合执法机构执法人员应当经过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合格,取得《浙江省行政执法证》。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规定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规定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2号《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6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蔡武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为,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维护文化市场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文化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是指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简称综合执法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文化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综合执法机构包括:(一)经法律、法规授权实施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对同级人民政府负责的执法机构;(二)接受有关行政部门委托实施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接受委托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对委托机关负责的执法机构。
第四条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运行机制。
第五条文化部负责指导全国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建立统一完善的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制度,建设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体系,加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专业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完善对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绩效考核。
各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权限范围内,指导综合执法机构依法开展执法业务。
各级综合执法机构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章执法机构与执法人员第六条综合执法机构与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协作机制,及时掌握行政执法的依据、标准以及相关行政许可情况,定期通报市场动态和行政执法情况,提出政策或者工作建议。
江苏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江苏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8.12•【字号】江苏省政府令第136号•【施行日期】2020.10.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文化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36 号《江苏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已于2020年8月3日经省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吴政隆2020年8月12日江苏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维护文化市场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文化安全、意识形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是指国家规定的文化、文物、出版(版权)、广播电视、电影、旅游等市场(以下统称文化市场)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等行政执法职责,由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行使。
第三条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遵循依法规范、协同高效、权责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工作的领导,强化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保障机制,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研究解决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应当建立文化市场管理协调机制,其日常工作可以由同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承担。
第五条省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和改革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落实文化市场行业管理部门的工作部署和任务,具体承担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职责。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程序规则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程序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文化市场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提高执法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特点,福建省文化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是指全省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简称执法机构)以文化行政部门的名义对其所辖区域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文化经营活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的具体行政行为。
执法机构行政执法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行政执法人员具有执法资格,持有省人民政府颁发的《福建省行政执法证》或文化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市场行政执法证》,亮证执法;(二)公平、公正、公开地行使法律法规赋予的行政职权;(三)必须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四)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五)效率与便民相结合。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应当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近亲属;(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执法机构负责人正职的回避由所在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人决定;执法机构负责人副职的回避由所在执法机构负责人正职决定;一般执法人员的回避由所在执法机构负责人决定。
第二章行政执法检查第四条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执法检查必须出示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应使用统一格式的文化行政执法文书。
第五条执法人员在对文化经营单位及其经营活动进行检查时,应当制作《文化行政执法现场检查记录》。
第六条对违法、违规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尚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应给予批评教育,可不予行政处罚。
第七条检查中发现经营单位涉嫌违法、违规经营,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应当及时采取询问、抽样调查、拍照、摄像等方式收集证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文化执法岗位工作制度
文化执法岗位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文化市场执法工作,规范文化市场执法行为,保障文化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文化执法岗位工作制度适用于全国各级文化市场执法部门和文化市场执法人员。
第三条文化市场执法工作应坚持依法行政、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的原则,保障文化市场健康发展。
第四条文化市场执法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二)具有相应的业务能力;(三)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四)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执法资格。
二、执法职责第五条文化市场执法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文化市场的法律法规;(二)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化市场进行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三)依法查处文化市场违法行为;(四)依法对文化市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五)依法对文化市场经营活动进行行政处罚;(六)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文化市场管理建议;(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文化市场执法人员的主要职责:(一)认真履行执法职责,保证法律法规的实施;(二)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三)公正、客观、全面地调查、取证,提出处理意见;(四)对文化市场经营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五)按时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执法程序第七条文化市场执法部门在接到举报或者发现文化市场违法行为时,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
第八条文化市场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检查事由,并告知被检查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文化市场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检查时,有权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对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第十条文化市场执法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应当依法采取扣押、抽样取证等措施。
第十一条文化市场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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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本制度所称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是指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对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文化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及处理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二条实行行政首长领导下的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执法。
行政执法部门对行政首长负责,向行政首长汇报行政执法工作计划和执法情况,服从行政首长的统一指挥,及时查处行政首长下达的执法任务并如实上报案件情况。
第三条加强对文化市场非法经营行为的查处力度,及时受理处理违法经营活动的举报。
行政执法人员服从科室、部门领导的执法工作安排,积极执法,敢于执法,公正执法。
第四条行政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要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第五条严守工作纪律。
执法人员不得泄露案情和执法行动安排,对于重大执法问题,应及时报告,不得故意隐瞒事实真相。
第六条不得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第七条认定违法事实要清楚,主要证据要收集充分。
第八条适用法律、法规、规章要准确。
第九条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应语言文明,主动出示执法证件,文明执法。
第十条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不得越权或滥用职权。
第十一条不得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出现违反前款规定的情形,由有关部门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行政执法资格及相应的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